二、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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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上卷》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355
颗粒名称: 二、礼仪
分类号: K280.34;K892.313
页数: 3
页码: 292-29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回族礼仪风俗情况,分别记述了婚礼、葬礼、祭礼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回族风俗 民族风俗 礼仪

内容

婚礼:回族婚姻,《古兰经》卷四第四章“妇女”(尼萨仪)第3节规定,允许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在旧时代,一些富人一夫多妻现象是存在的,但穷苦的回民中则少见。在旧时代,回民早婚现象比较普遍,基本是由父母包办,由媒人介绍,如双方同意举行订婚礼,俗称“开单”,由男方家长和随从人员携带若干斤果子、茶叶到女方家,开一红纸单子,上写女方为结婚索取的服装、首饰等物品,然后由女方家将果子、茶叶分送给左邻右舍和直系亲属,吃果子喝茶,通过这种订婚的形式,使人们得知某家姑娘已订婚,不能再有求婚者。其次是过“小礼”、“大礼”和“通信”。订婚后先给女方送去少量衣料谓之“小礼”;婚期临近,给女方的衣料物品等全部送去,谓之“大礼”;通过媒人到女方家确定婚期,谓之“通信”。筹备就绪,准备婚礼。在婚礼前一天,男方家中要请阿訇念“喜经”,同时还要纪念已故老人,到清真寺或坟地游坟(也叫走坟)。
  在旧时代举行婚礼时,因受伊斯兰教影响,所以要请阿訇证婚,用阿拉伯文写“依扎布”,即婚书。“依扎布”系阿拉伯语的音译,意为“确定”。其内容是:婚姻主定,父母通过,夫妻情愿,言明聘礼,介绍人见证,来宾祝贺。再写上新婚男女经名(初生时起的阿拉伯语名)。然后先由新娘念“塔丹”(波斯语,我给了),再由新郎念“改伯拉图”(阿语,我承领了)。写完“依扎布”,阿訇念祝贺词,即《古兰经》第二十四章32节和《圣训》中的有关章节以及公议。之后设宴招待新亲和来宾。晚饭新郎新娘要吃长寿面,接着闹洞房,整夜明灯不熄,谓之长命灯,婚后四天新郎陪新娘回娘家,俗称“回门”。
  解放前长春府城一带回族,凡男性求婚,先请媒妁致意女家父兄,若女性“掩面而泣,即示允意,否则,不相强也”。定婚后,男家选主麻日(星期五),备礼品,偕媒妁和阿訇,到女家行拿手礼,交换赠物,请阿訇诵经悼念已故老人。结婚当天,男家设宴,邀请亲宾,行迎亲礼,阿訇、主婚人、证婚人、介绍人、来宾等,依次入席,举行仪式,由阿訇以下行捧手礼。次日,请阿訇诵经,新妇拜见男方亲戚长辈,新郎赴坟地“走坟”。
  婚礼在过去不放鞭炮、不贴喜字、不吹唢呐,也不用烟酒。多数在星期五(主麻日)举行。解放后有些变化,特别是1958年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以后,变化更为明显。这种变化大致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一)大多数婚礼,经过政府进行结婚登记后,不再履行写“依扎布”仪式;(二)吸收了汉族婚礼鸣放鞭炮、贴喜字及放录音的形式;(三)新郎新娘主动用烟酒待客,烟、酒、茶并举;(四)婚姻自主。多实行回族内部通婚,但也有回、汉、满、朝鲜族通婚现象。
  葬礼:回民“归真”(亡),首先要为亡者备好“克凡”(殓衣),男三件:大卧单,用以包裹整个遗体;小卧单,相当于褥子;皮拉汗(亦称坎肩),上自肩下至踝骨,肩上开缝。女五件:除上述三件外,加裹胸布(或围裙)和盖头。人停止呼吸后,亲人要舒其肢体,合其眼,闭其齿,整理其容发,盖上白布。然后按教礼为亡者净身。之后放在“克凡”布(即包亡人的白布)上,层层裹好扎紧。参加葬礼的人,都要净身、洁衣,晚辈人要穿孝衫。行站礼时不能哭泣。墓深7尺长6尺宽3尺,四壁镶木板或砌砖,褂上书写好的“海客”(阿拉伯文,意为请真主宽恕之言)。亡者头北、脚南、侧卧,面向西。墓口盖以厚木板,覆土,成长方形坟。
  回族葬礼大体上有三个特点:(一)土葬。将亡人(或称“买宜台”)直接放入土中,不用棺椁。墓坑用砖砌拱盖,底部必须是泥土地,亡人直接放在坑内地上,以不失其土葬的原则。(二)速葬。一般丧期不得超过三天,以体现“亡人入土为安”之意。(三)薄葬。无论故去了什么人,也不分贫富和职位高低,都用同样的“克凡”,一般需用36市尺白布,俗称“够不够,三丈六”(女人分成5块,男人分成3块),用于包裹亡人;埋在同一块墓地;占用一般大小的地方,而且不允许用任何物品作“陪葬”。
  丧葬的主要仪式,有四道程序,即洗亡人、穿“克凡”、行站礼、殡埋。洗亡人:称“打整人”,即用清洁的温水将亡人洗净(洗的方法和活人沐浴规定基本相同)。穿“克凡”:洗后用白布裹身。行站礼:将白布包好的亡人放入“经匣”内(长方形木匣,外涂绿色,底板称旱流子,上有盖。开盖是抬而不是拉或抽。此物平时放在清真寺,是公用的抬尸匣),再请阿訇站“者那则”,即行殡礼。殡埋:用“经匣”将亡人运到或抬到墓地,将“经匣”盖打开将亡人轻轻放入土坑中,头北脚南,面西侧睡,以示向往伊斯兰教圣地麦加,地面上留一长方形坟头,安葬完毕。参加回族葬礼,不送花圈,可送挽联或挽幛。不用鼓乐,不烧纸、不烧纸糊的牛马等一切扎彩,也不看坟莹地“风水”,下葬时间一般在中午以前。
  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党组的报告,明确指出,回族实行土葬习惯应当受到尊重,“绝不能强迫火葬。”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划出一定地段作为回族的公墓。回族较多的地方,要设立为回族服务的殡葬服务处。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民委,对此亦做出了相应的通知。1972年9月,吉林省有关部门还发出了《关于回族死亡发给补助用布的规定》。1983年1月吉林省商业厅发出了《关于调整回族丧葬用布补助标准的通知》。
  祭礼:回族的祭祀主要是对亡人,特别是对已故老人的纪念活动,其中主要有大七日、小七日、四十日、百日、周年和冥忌(亡人的生日)等。祭祀方式,主要是请阿訇到坟头(也可在清真寺内或家中)为亡者念经祈祷,谓之“游坟”,俗称“走坟”,意在对已故的亲人悼念;为亡者求主饶恕;对人生加以思虑参想。“走坟”后,请阿訇和挚近的亲朋故友到家,由阿訇念经,大家接“都瓦宜”,同时要备办饮食,并要给念经者和主要亲友家里送“油香”。
  往来:回族的内部往来礼仪,除婚礼和一般的社交活动外,突出地表现在丧事方面所形成的往来风俗。特别是回族聚居的村屯,某家一旦有人逝世(习惯称“无常人”,忌讳用“死”字),经过丧主家报孝(报信),年轻人要主动前去帮助刨坟,其他人不分男女老少要尽量参加葬礼(俗称“发送人”),有些人还要共同将亡人抬到或用车拉到墓地,直到下葬完毕为止。回族对至亲的称谓:称叔叔为“伯”;称伯父为“大爷”;称外祖母为“姥娘”。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上卷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上卷》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宗教志部分包括宗教工作机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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