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回族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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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上卷》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35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回族风俗
分类号: K280.34;K892.313
页数: 9
页码: 290-29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回族风俗情况,分别记述了饮食、礼仪、住行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回族风俗 民族风俗

内容

一、饮食
  食物禁忌:回族在饮食方面最突出的习惯就是清真,禁忌一些食物,而且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在肉食方面,回族只食蹄分两瓣反刍的动物。如牛、羊、骆驼、鹿、狍子、黄羊、山兔等;禽类中只食鸡、鸭、鹅、鸠、鸽、雉、野鸭、雁、山雀等;在水产中,只食鱼、虾。在这些可食动物中,不吃自死的,也不吃外族人屠宰的。必须是清真寺四掌教(刀师傅)或阿訇屠宰的方可食用。约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长春市部分回族,实行自宰自食。
  在可食的牛羊动物身上,像筋、骨、油、肉、肝、肺、皮、心、腰、肠、肚、管、头、蹄等这些部位是可食的;像两门(肛门、生殖门)、须(鼻须)、脊(脊髓)、爪(蹄壳)、脑(脑汁)、鞭(雄性生殖器)、胞(膀胱)、胰、虎(睾丸)、二血衣(血液、衣包)等,都是不可食的部位。
  回族除了不吃猪肉外,还有一些动物也不吃。例如食肉类动物中,有爪子的,不反刍的兽类,如马、骡、驴、猫、狗、象、虎、豹、熊、狼、狐狸、鼠、貉等;性情凶暴的禽类,如鹰、鹞、鹫、枭、乌鸦;两栖类的蟒;爬行类动物蛇等;水产类中奇形怪状的生物,如龟、泥鳅鱼、蛙、蚌、海参、蛰、蟹等(今海产品的禁食范围有些变化)。
  猪肉是回族严格禁食的东西。除了不摸、不吃、不养而外,甚至连猪字都忌讳。有些老年人用阿拉伯语称猪“恨摘勒”,一般用“黑毛子”或“黑牲口”代称。猪肉称为“孩代思”、“大肉”。十二生肖中,属猪的称为“属黑的”。接触过猪肉、猪油的灶具、餐具、用具等,更不能使用。因此,除极特殊情况外,回族一般的不在非回族家里、非清真饭店用餐。
  回族禁食猪肉等,直接地源于伊斯兰教。不吃猪肉,源起是居住在热带干旱的阿拉伯半岛上,一些游牧民族古老的生活习惯,后来穆罕默德把它列入《古兰经》作为伊斯兰教教规。《古兰经》卷一第二章“黄牛”(百格勒)、卷六第五章“筵席”(马以代)、卷七第六章“牲畜”(艾奈阿姆)、卷十四第十六章“蜜蜂”(奈哈勒)等章节,反复记载和阐明有关食物的禁令。《古兰经》规定:“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觚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古兰经》认为,禁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猪是“秽物”,“确是不洁的”。《古兰经》是伊斯兰教信仰和法律的源泉,穆斯林行为的最高规范。《古兰经》上既规定禁食,那么所有穆斯林就必须遵守这些教规。这种禁食的教规,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逐渐演变为回族的生活习惯。这种食物禁忌习惯,已为广大回族所接受,历代相袭,已经不完全是对宗教的虔诚和遵守教规的表现了。
  国务院规定,旅馆、医院、列车等,应设有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回族职工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应设有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人数较少的可以几个单位联合举办。对没有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又不能回家吃饭的回族职工,应按规定发给伙食补助费。国家财政部、劳动部、民委对补助标准、办法皆做出了详细说明,吉林省民委、财政厅、劳动局做出了具体规定。1982年长春市《民族工作会议纪要》中,要求各单位在调配职工宿舍时,“不要使回族和汉族共用一个厨房。现在回、汉族共用一个厨房的,请所在单位采取措施,尽早加以解决。房产部门分配住宅时,也要注意这个问题”。
  忌酒禁烟:回族忌酒源于《古兰经》。《古兰经》第二章第219节指出,饮酒和赌博,“这两件事都包含着大罪”;第五章第90—91节指出,饮酒、赌博是一种“秽行”,“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你们当服从真主”,戒除饮酒和赌博。
  但是,目前禁酒不像禁猪那样严格和被普遍遵守。回族对酒的反感也不像对猪的反感那样强烈。回族不饮酒,设宴不摆酒,这是习俗。但是,这种习惯和约束,在长春市当代回族群众中已经基本被改变。在大多数场合上,如宴客、喜庆,为了增加欢乐气氛,表达喜悦心情,有时也摆一些酒、喝一些酒。但在清真寺内以及宗教职业人员和虔诚的穆斯林,则严格遵守《古兰经》的规定。
  禁烟问题无明文规定。据学识渊博的老阿訇们介绍:创建伊斯兰教时,阿拉伯半岛还没有烟草,故《古兰经》对吸烟一事无文字记述。因此,吸烟与否,全世界或我国伊斯兰教的教派之间各不相同,有的教派允许吸烟,有的教派在历史上早已形成了禁令。长春市的回族,历史上均属于伊斯兰教逊尼派哈乃斐教法学派,不许吸烟。但在现实生活中,对吸烟问题比较宽松,不视作禁忌。长者和宗教职业人员仍比较重视。妇女基本上保持戒烟、戒酒习惯。另外,不论平时用烟与否,凡参加回族的葬礼,做祭祀或进清真寺聚会、礼拜,仍一律禁用烟酒。清真寺内是严格禁烟的。
  宴客:回族在食品烹调和宴客时,有自己独特的美味佳肴。在婚丧喜庆的日子里,家家都要做“油香”(用面粉做成的一种圆饼状的油炸食品),这是回族一种最尊贵的食品,可相互馈送。但在吃“油香”时,要掰开吃,同时,不能吸烟、饮酒。平素或待客也不随便做“油香”。
  民间承作宴席时,上菜数量和习惯做法,有别于其它民族。回族除简单的四盘菜以外,一般的都是碗菜,数量是七碗菜,九碗菜,要单数不要双数,明显区别于汉族的“六碟六”、“八碟八”。在做法上习惯炖菜,口味偏重喜咸不喜淡。如炖鸡、炖鱼、炖肉等。现实生活中也有些变化,个人家庭生活或清真饭店,有炖有炒,不计单双数。
  回民喜爱喝茶,也习惯以茶待客,并要给客人喝碗茶,即将茶叶直接放入茶杯,沏开水献上,表示尊重贵客。茶叶品种方面,长春市回族群众普遍习惯用花茶,如:茉莉花茶、玉兰花茶、玫瑰花茶等,基本不用红茶、茶砖等其它茶叶。
  二、礼仪
  婚礼:回族婚姻,《古兰经》卷四第四章“妇女”(尼萨仪)第3节规定,允许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在旧时代,一些富人一夫多妻现象是存在的,但穷苦的回民中则少见。在旧时代,回民早婚现象比较普遍,基本是由父母包办,由媒人介绍,如双方同意举行订婚礼,俗称“开单”,由男方家长和随从人员携带若干斤果子、茶叶到女方家,开一红纸单子,上写女方为结婚索取的服装、首饰等物品,然后由女方家将果子、茶叶分送给左邻右舍和直系亲属,吃果子喝茶,通过这种订婚的形式,使人们得知某家姑娘已订婚,不能再有求婚者。其次是过“小礼”、“大礼”和“通信”。订婚后先给女方送去少量衣料谓之“小礼”;婚期临近,给女方的衣料物品等全部送去,谓之“大礼”;通过媒人到女方家确定婚期,谓之“通信”。筹备就绪,准备婚礼。在婚礼前一天,男方家中要请阿訇念“喜经”,同时还要纪念已故老人,到清真寺或坟地游坟(也叫走坟)。
  在旧时代举行婚礼时,因受伊斯兰教影响,所以要请阿訇证婚,用阿拉伯文写“依扎布”,即婚书。“依扎布”系阿拉伯语的音译,意为“确定”。其内容是:婚姻主定,父母通过,夫妻情愿,言明聘礼,介绍人见证,来宾祝贺。再写上新婚男女经名(初生时起的阿拉伯语名)。然后先由新娘念“塔丹”(波斯语,我给了),再由新郎念“改伯拉图”(阿语,我承领了)。写完“依扎布”,阿訇念祝贺词,即《古兰经》第二十四章32节和《圣训》中的有关章节以及公议。之后设宴招待新亲和来宾。晚饭新郎新娘要吃长寿面,接着闹洞房,整夜明灯不熄,谓之长命灯,婚后四天新郎陪新娘回娘家,俗称“回门”。
  解放前长春府城一带回族,凡男性求婚,先请媒妁致意女家父兄,若女性“掩面而泣,即示允意,否则,不相强也”。定婚后,男家选主麻日(星期五),备礼品,偕媒妁和阿訇,到女家行拿手礼,交换赠物,请阿訇诵经悼念已故老人。结婚当天,男家设宴,邀请亲宾,行迎亲礼,阿訇、主婚人、证婚人、介绍人、来宾等,依次入席,举行仪式,由阿訇以下行捧手礼。次日,请阿訇诵经,新妇拜见男方亲戚长辈,新郎赴坟地“走坟”。
  婚礼在过去不放鞭炮、不贴喜字、不吹唢呐,也不用烟酒。多数在星期五(主麻日)举行。解放后有些变化,特别是1958年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以后,变化更为明显。这种变化大致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一)大多数婚礼,经过政府进行结婚登记后,不再履行写“依扎布”仪式;(二)吸收了汉族婚礼鸣放鞭炮、贴喜字及放录音的形式;(三)新郎新娘主动用烟酒待客,烟、酒、茶并举;(四)婚姻自主。多实行回族内部通婚,但也有回、汉、满、朝鲜族通婚现象。
  葬礼:回民“归真”(亡),首先要为亡者备好“克凡”(殓衣),男三件:大卧单,用以包裹整个遗体;小卧单,相当于褥子;皮拉汗(亦称坎肩),上自肩下至踝骨,肩上开缝。女五件:除上述三件外,加裹胸布(或围裙)和盖头。人停止呼吸后,亲人要舒其肢体,合其眼,闭其齿,整理其容发,盖上白布。然后按教礼为亡者净身。之后放在“克凡”布(即包亡人的白布)上,层层裹好扎紧。参加葬礼的人,都要净身、洁衣,晚辈人要穿孝衫。行站礼时不能哭泣。墓深7尺长6尺宽3尺,四壁镶木板或砌砖,褂上书写好的“海客”(阿拉伯文,意为请真主宽恕之言)。亡者头北、脚南、侧卧,面向西。墓口盖以厚木板,覆土,成长方形坟。
  回族葬礼大体上有三个特点:(一)土葬。将亡人(或称“买宜台”)直接放入土中,不用棺椁。墓坑用砖砌拱盖,底部必须是泥土地,亡人直接放在坑内地上,以不失其土葬的原则。(二)速葬。一般丧期不得超过三天,以体现“亡人入土为安”之意。(三)薄葬。无论故去了什么人,也不分贫富和职位高低,都用同样的“克凡”,一般需用36市尺白布,俗称“够不够,三丈六”(女人分成5块,男人分成3块),用于包裹亡人;埋在同一块墓地;占用一般大小的地方,而且不允许用任何物品作“陪葬”。
  丧葬的主要仪式,有四道程序,即洗亡人、穿“克凡”、行站礼、殡埋。洗亡人:称“打整人”,即用清洁的温水将亡人洗净(洗的方法和活人沐浴规定基本相同)。穿“克凡”:洗后用白布裹身。行站礼:将白布包好的亡人放入“经匣”内(长方形木匣,外涂绿色,底板称旱流子,上有盖。开盖是抬而不是拉或抽。此物平时放在清真寺,是公用的抬尸匣),再请阿訇站“者那则”,即行殡礼。殡埋:用“经匣”将亡人运到或抬到墓地,将“经匣”盖打开将亡人轻轻放入土坑中,头北脚南,面西侧睡,以示向往伊斯兰教圣地麦加,地面上留一长方形坟头,安葬完毕。参加回族葬礼,不送花圈,可送挽联或挽幛。不用鼓乐,不烧纸、不烧纸糊的牛马等一切扎彩,也不看坟莹地“风水”,下葬时间一般在中午以前。
  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党组的报告,明确指出,回族实行土葬习惯应当受到尊重,“绝不能强迫火葬。”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划出一定地段作为回族的公墓。回族较多的地方,要设立为回族服务的殡葬服务处。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民委,对此亦做出了相应的通知。1972年9月,吉林省有关部门还发出了《关于回族死亡发给补助用布的规定》。1983年1月吉林省商业厅发出了《关于调整回族丧葬用布补助标准的通知》。
  祭礼:回族的祭祀主要是对亡人,特别是对已故老人的纪念活动,其中主要有大七日、小七日、四十日、百日、周年和冥忌(亡人的生日)等。祭祀方式,主要是请阿訇到坟头(也可在清真寺内或家中)为亡者念经祈祷,谓之“游坟”,俗称“走坟”,意在对已故的亲人悼念;为亡者求主饶恕;对人生加以思虑参想。“走坟”后,请阿訇和挚近的亲朋故友到家,由阿訇念经,大家接“都瓦宜”,同时要备办饮食,并要给念经者和主要亲友家里送“油香”。
  往来:回族的内部往来礼仪,除婚礼和一般的社交活动外,突出地表现在丧事方面所形成的往来风俗。特别是回族聚居的村屯,某家一旦有人逝世(习惯称“无常人”,忌讳用“死”字),经过丧主家报孝(报信),年轻人要主动前去帮助刨坟,其他人不分男女老少要尽量参加葬礼(俗称“发送人”),有些人还要共同将亡人抬到或用车拉到墓地,直到下葬完毕为止。回族对至亲的称谓:称叔叔为“伯”;称伯父为“大爷”;称外祖母为“姥娘”。
  三、住行
  居住:回族分布的特点,在全国是“大分散”。就一个地区一个地方来说,又是“小聚居”。在农村往往集中居住在一个村、一个屯;在城市又是集中在一条街道、一个地段。即使在回汉族杂居地方,回族群众的房屋也往往是连成一片。这种居住特点,便于家族往来,方便生活,互相帮助,同时也便于宗教活动。
  回族房屋样式和汉族相同。但春节期间不贴“挂贴(钱)”和春联、对联。不少家庭院大门、房门、屋内门上端或山墙正中,贴“都瓦宜”。即用一市尺大小不等的长方形红纸(有老人丧事家庭,三年内要用蓝纸或白纸),写上“认主”或赞美“安拉”至大的墨书阿拉伯文词句,贴在或挂在适当显见之处。“都瓦宜”也有用搪瓷制做的,也有用木板雕刻的。墙正中的“都瓦宜”则是斗方形的,贴挂时角朝上。
  回族饭店、食品店悬挂的“都瓦宜”内容和意义,现在大体上已由颂“安拉”之名的词句转化为回族饭店、清真食品店的阿拉伯文意译,成为清真的标志,以区别于非清真饭店、食品店。贴“都瓦宜”除了上述具有伊斯兰教的本意外,在东北地区客观上还起到了一种回族人家的外观标志作用。
  由于伊斯兰教圣地麦加,在我国西方,因此,回族以西为大,民宅平房,习惯长辈住西屋,晚辈住东屋。
  服饰:回族衣着和汉族相同,现在只有个别男性老年人,夏季仍喜爱穿白色对襟短褂。长春市回族由于长期与各民族杂居相处,回族人民群众在衣着上,一般也没有特殊的标志。原固有的头部服饰,如男性的礼拜帽(白色布或深色料,单层无檐圆帽),有的平时戴,有的参加宗教活动时戴。妇女除礼拜之外,平时也不戴“盖头”。所谓盖头类似一顶大帽子,将耳朵、头发、脖子都遮在里面,从头顶垂到肩上。少女戴绿色的,中年妇女戴黑色的,老年妇女戴白色的。盖头布质料选用精美的,实际上成为妇女的一种装饰品。在男性中,相当一部分人也不再遵守“圣行”,例如男性到中年以后,沿着上唇留一条又细又薄的胡须,所谓“汉人一大片,回族一条线”。长春回族绝大多数改变了这种习惯,不留胡须,不留鬓角。
  这些服饰习惯,与西北等省份回族显然不同。俗话说:“东北看门(贴都瓦宜),西北看人(遵守圣行和经常戴礼拜帽、盖头)。”
  四、语言文字
  回族是在中国的土壤上产生形成的民族,没有回语、回文,通用汉语、汉文。但由于族源上的历史原因,回族人民群众在通用汉语汉文的同时,在内部或对外交往中,还使用一些阿拉伯语和波斯语的词汇,特别是老年人中使用者多见。对他们来说,使用这些词汇,比使用同义的汉语更能表达自己的心意,更富有民族感情。现在长春市回族民间常用的阿拉伯语、波斯语,大约有如下几个方面。
  称谓和问候用语
  阿訇:波斯语的音译,意为伊斯兰教学者或教师的尊称。在中国是伊斯兰教宗教职业者的通称。
  穆斯林:阿拉伯语(以下简称阿语)的音译,意为伊斯兰教信徒。原意为“顺从者”,即顺服安拉旨意的人,现多泛指回民。
  多思蒂:阿语,穆斯林之间的相互称呼,兄弟之意。
  安拉:阿语,意为真主。
  安色俩目尔来库姆:阿语,意为主的安宁在您的身上。是穆斯林相互间祝安和问候语。回答时说:“瓦尔来库姆安色俩目”(意为主的安宁也在您的身上)。
  哈里发:阿语,继位者,中国对伊斯兰教宗教学员也称哈里发或海里凡。
  阿林:阿语,意为学者,大阿林即大学者。
  低卢孩:卢孩是阿语,灵魂之意。低是汉语,意为本性不好,品质坏。
  易卜劣斯:阿语,坏人、恶魔名。
  伊斯兰教用语
  伊斯兰:阿语,意为顺从。
  古兰:阿语,意为诵读。《古兰经》(又称《可兰经》)为伊斯兰教的经典。
  伊玛目:阿语,意为“站在前列的人”、“首领”、“表率”;或指清真寺教长。
  伊玛尼:阿语,意为信仰。
  索拉:阿语,意为章,指《古兰经》中的章。
  主麻:阿语,意为聚礼,指穆斯林每星期五正午过后于清真寺举行的集体礼拜。
  呼图白:阿语,意为演讲。
  乃玛孜:波斯语,礼拜。
  哈迪斯:阿语,逊奈的同义词,本意为言语,通译为“圣训”。
  逊奈:阿语,意为行为、道路,指穆罕默德创教过程中的种种行为,简称“圣行”。
  法谛哈:阿语,意为开端,专指《古兰经》首章。
  阿敏:阿语,意为真诚,亦译“阿门”,伊斯兰教徒凡诵毕《古兰经》首章后,均应诵此词,意为主啊!你答应我们的祈求吧。
  克尔白:阿语,意为立方体形的房屋,指麦加圣寺内一座方形石殿。舍希德:阿语,殉教者。
  垛死海:波斯语,对“火狱”的称呼。
  哈吉:阿语,伊斯兰教徒朝拜过“克尔白”(即朝觐)者称号。
  热麦丹月:阿语,斋月。
  乜贴:阿语、波斯语通用,意为举意。现已引申为“施舍”。“纳乜贴”,即为施舍。
  瓦尔兹:阿语,意为劝戒,阿訇宣讲教义称讲瓦尔兹。
  都瓦宜:阿语,意为祈祷。
  婚礼用语:
  依扎布:阿语,意为确定,穆斯林结婚请阿訇写结婚证书,称写依扎布。葬礼用语:
  者拿则:阿语,殡礼之意。伊斯兰教指穆斯林的安葬仪式。
  克凡:阿语,意为寿衣,指裹尸体(亡人)的白布。
  拉哈:阿语,意为掏窑,指回族墓穴之一种。
  沐浴用语:
  阿布德斯:波斯语,意为小净。
  务斯里:阿语,意为大净。
  其他用语:
  讨白:阿语,意为忏悔。
  白俩:阿语,意为不允许的事情。
  乃吹布:阿语,意为福气。
  色拜布:阿语,意为机会。
  色哇布:阿语,谢意。
  太思迷:阿语,意为称谓,指举安拉之名的称名句,即:“奉普慈特慈安拉之名”一语。
  哈拉木:阿语,意为禁忌,被禁止的行为。
  此外参加葬礼时,每人还要会用阿语念“传经都瓦宜”、“拿手都瓦宜”;平时还要会念“清真言”,即承认安拉和穆圣。
  上述词语,在长春市一般回族中只会说,不会写,尤其青年人会用这些词语的逐渐减少,只有宗教职业人员和少部分穆斯林会说会写。
  在使用汉语上,在长春市回族中还有些特殊意义的语汇。这类语汇以汉字组成,但它已为回族群众特定使用。除部分单词历来使用标准音(如热、日、肉、水、人等)外,买肉不能说“砍肉”,要说“称肉”;“宰牛”、“宰羊”,不说“杀牛”、“杀羊”。对“清真寺”不能说“清真庙”。纪念谢世者不能说“烧七”、“烧周年”,要说“做七日”、“做周年”,或说“做事儿”,“了事儿”。同意或允许有时说:“口唤了”。送葬要说“发送人”,不说出殡。死人了,要说“无常人了”或说“归顺了”。尸体叫“亡人”或“买宜台”,不能说死尸。做小净时用以盛水的水壶叫“汤瓶”,做大净时用的盛水器具叫“吊罐”等等。以上语言在回族中有一定的群众性,即使不识字或识字不多的人,也会说出这些习惯语言,凭着这些习惯语言,陌生的回族人到另外一些回族聚居区,很快会受到热情的接待。①(参考杨树春:《吉林回族》,第八章《风俗习惯》。)
  第四节 朝鲜族风俗
  一、尊老敬老
  朝鲜族老人在家庭里和社会中,普遍受到尊敬。吃饭时,家人不得先于父母动筷。到了吃饭时,老人外出未归,全家人须等老人归来后方能进餐。一有佳味异香,必先端给老人尝用,尔后全家共尝。用餐,一般父子不同席,如得允同席用餐,晚辈不得在长辈面前喝酒。如准许喝酒,也要举杯转过身去饮用。酒席上,要按年龄辈数依次倒酒,长者举杯后,其余人依次举杯。晚辈不得在长辈面前抽烟,不准向长辈借火,更不能和长辈对火。老人或长者外出,全家都要鞠躬礼送。青年人不仅在家里对双亲朝夕定省、照顾有加,而

附注

①(参考杨树春:《吉林回族》,第八章《风俗习惯》。) 。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上卷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上卷》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宗教志部分包括宗教工作机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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