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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参政议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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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上卷》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31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参政议政
分类号:
K280.34;D633
页数:
12
页码:
234-24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民族政治参政议政情况,分别记述了人民代表、人民政协委员、政党社团成员等。
关键词:
长春市
民族政治生活
参政议政
内容
一、人民代表
管理国家的权利,是各民族最根本的平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在有关文件中还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有关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对人口较少的民族,也应予以适当照顾。少数民族人口较多或民族关系显著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有关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委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应当尊重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的职权,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长春市区及五县(市)少数民族,被选举为吉林省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情况:1954年8月第一届代表2人,其中被选举出席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1人。1958年7月第二届代表6人,其中被选举出席第二届全国人大代表1人。1963年12月第三届人大代表6人。第四届停开。1977年12月第五届人大代表17人,被选为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7人。1983年4月第六届人大代表21人,被选举出席第六届全国人大代表3人。1988年第七届人大代表14人,被选为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9人,担任常委会副主任2人。
长春市历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少数民族成份的代表,占有适当的名额。第七届(1978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成份代表40人,占代表人数的6.2%。第八届(1983年)46人,占7.0%。第九届(1988年)46人,占9.1%。第九届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中,少数民族成份委员4人。
长春市各区,历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少数民族成份者皆占有适当名额而且逐届扩增。朝阳区第八届(1978年)少数民族代表24人,占代表人数的6.5%;第九届(1980年)24人,占6.8%;第十届(1984年)34人,占9.1%;第十一届(1987年)33人,占12.3%。
各县(市)历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少数民族成份的代表,占有适当名额。农安县第十届(1984年)30人,占代表人数的6.3%;第十一届22人,占7.8%。德惠县第九、十、十一届,少数民族代表合计25人,占三届代表平均数2.0%。双阳县第八届至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四届合计105人,占四届代表平均数的8.6%;其中第十一届33人,占13.6%。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的民族事务工作充分发挥了依法监督的作用。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崔林(朝鲜族)、仁饮扎木苏(蒙古族),率领省人大民族委员会成员于1986年、1987年先后视察了长春市的两个回族乡、南关区回族小学、市民族食品公司等单位,了解民族教育情况,清真食品储藏、加工、供应情况。1988年8月2日,省人大民族委员会负责人陪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副主任李学智,视察了长春市回族食品厂,了解清真糕点加工销售以及该厂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工人的情况。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经常深入各机关企业,了解贯彻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情况。为解决清真冷库问题,主任和几位副主任多次与回族干部群众座谈,与市长、副市长及计委、商业、民族等部门研究,督促尽快落实资金,并将这个问题写进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之中。1988年清真冷库工程开工以来,副主任李珍多次到现场考察,听取有关部门汇报,解决施工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有力地促进了清真冷库的建设速度。
二、人民政协委员
少数民族人民在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参政议政,是宪法所赋予的保障民族平等权利的重要方面。通过民族工作部门的工作,为少数民族委员参政议政创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是各级民委的一项重要任务。新中国成立以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在中共长春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积极推荐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参加各级人民政协组织,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积极引导他们在参政议政中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反映少数民族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从而切实保障了少数民族人民的平等权利,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不断发展,激发了他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为长春市的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贡献。
长春市区及五县(市)少数民族,参加吉林省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委员情况:1955年2月第一届政协委员6人。1959年11月第二届政协委员15人;被选举为常务委员9人;副主席1人。1981年5月第四届政协委员9人;常务委员7人;副主席2人。1983年4月第五届政协委员26人;被选为常务委员10人;副主席2人。1988年3月第六届政协委员36人;被选为常务委员10人;副主席2人。
长春市历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中,都有少数民族成份的委员。第五届政协(1978年)委员39人,占该届委员总数的9.8%;第六届政协委员47人,占该届委员总数的9.2%;第七届49人,占该届委员总数的11.4%。在历届政协常务委员会中,少数民族成份常务委员均占有一定名额。第一届(1955年)8人,第二届(1959年)5人,第三届(1961年)3人,第四届(1963年)5人,第五届(1978年)6人,第六届(1983年)5人,第七届(1988年)6人。第一届至第七届常务委员中,少数民族成份常委总数38人,占常委平均数的9.7%。
长春市各区历届人民政协委员中,都有少数民族成份的委员。朝阳区第七届(1984年)政协委员中,少数民族成份委员5人,占委员总数的3.9%;第八届(1987年)19人,占委员总数的10.7%。市郊区第七届委员中,少数民族成份委员4人,占委员总数的4.3%;第八届6人,占委员总数的5.4%。在常务委员中,第七八两届合计5人,占两届常委平均数的9.3%;两届主席副主席3人,占两届主席副主席平均数的18.8%。
在各县(市)历届人民政协委员中,都有少数民族成份的委员。九台市第六届(1980年)委员中,少数民族成份委员24人,占委员总数的21.2%;第七届(1984年)占18.4%;第八届(1987年)占15.8%。双阳县第六届(1980年)委员中,少数民族成份委员19人,占委员总数的21.1%;第七届(1984年)25人,占委员总数的23%;第八届(1987年)22人,占委员总数的15.1%。德惠县第四届至第八届的委员中,少数民族成份委员合计27人,占五届委员平均数的5.2%。常务委员中,第六至第八届合计13人,占三届常委平均数的12.7%。少数民族人口较少的榆树县,县政协第一届至六届委员总数553人,其中少数民族成份委员22人,占委员总数的4%。
长春市的10个县(市)区,最近一届的政协委员会,少数民族成份委员总数144人。在人民政协中,少数民族成份委员所占比例,高于少数民族人口占10个县(市)区总人口的比例。
吉林省政协副主席富振声(满族)、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傅桐生(满族),曾被选为全国政协第五届委员会委员。
少数民族成份的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有不同层次,多种形式。从长春市的实际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少数民族成份的政协委员参加各级人民政协会议的例会,与汉族委员一起,共商国家和地方大事。其中包括审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参加选举等。在这些例会上,少数民族的政协委员积极发挥作用。在长春市第七届二次、三次政协会议上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一些有益的意见、建议,充实了关于民族工作、民贸供应等方面的内容,均被采纳。
第二,充分运用人民政协提案,反映少数民族人民为振兴长春多做贡献的强烈愿望,为长春市的两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长春汽车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市政协委员李大治(蒙古族),在七届二次会议上,提出了解决长春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问题的提案,引起了高度重视。省、市政协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一起,对污染区进行了视察。政协委员们向省、市政府提出全流域治理长春市水源污染的三点意见。省政府根据委员的意见,专门召开了协调会议,并对造成严重污染的齐家金矿做出了停产治理的决定。市政府对重点污染源鸭子湾水库进行了综合治理,并向28个造成污染的单位下发了限期治理的通知书。
第三,少数民族的政协委员通过参加视察活动,进行调查研究,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市民委每年都配合省、市政协组织少数民族政协委员参加视察活动,帮助他们了解工农业生产、市政建设、市场供应、物价管理、文教卫生、民族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推动他们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市区有些个体回族饭店存在着“清真不清”的问题,有的汉族让回族“顶帽”开办“清真”饭店;有的回族人,将清真饭店营业执照转让给汉族人经营;有的回族饭店、副食店回族干部、职工比例偏低。回族群众对此很有意见。对此,市民委于1988年配合市政协,组织市政协中的回族委员进行视察,听取了他们的意见。之后,市工商局、市民委、市卫生局采取了相应的整顿措施,并经市政府批准,制定了《长春市清真食品饮食业加工经营暂行管理办法》,对开办回族饭店严格审查,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逐户清理整顿。1990年已吊销了13户汉族人开办和8户转给汉族人经营的“清真”饭店的营业执照,责令28户个体饭店撤下主要岗位上的非回族人员42人。同时,经市民委协调,市二商业局加强了对回族副食品商店、回族饭店回族干部和职工的配备。这样,使“清真不清”的问题得到了进一步解决。
第四,少数民族委员参与涉及少数民族权益问题的协商。1985年市政府关于对市民肉类供应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的政策出台前,市民委邀请回族政协委员等代表性人物进行座谈协商,征求他们的意见。会后,市民委将意见转达给市财政局、第二商业局。最后,按回族委员的意见,市政府决定对回族不发肉票,发放补助金。
三、政党社团成员
少数民族人口中共产党员,据不完全统计,长春市区及五县(市)1955年529人,占党员总数的2.3%。“文化大革命”前夕,1965年2217人,占党员总数的2.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980年5536人,占党员总数的2.7%。1988年3960人,占党员总数的3.2%(详见市区和五县统计表)。中共党员1988年较1955年增加约13倍,其中少数民族成份党员增加15.8倍,超过了汉族党员增加速度。少数民族成份党员1988年分布:南关区214人,占全区党员总数的3.4%;宽城区241人,占3.8%;朝阳区305人,占4.1%;二道河子区161人,占3.6%;郊区173人,占2.5%;5个区合计1094人,占5个区党员总数的3.48%。
长春市及五县(市)少数民族成份党员,出席吉林省历届党员代表大会情况:1956年6月第一届党代会代表1人,被选为委员1人;常务委员1人;出席中共八大代表1人。1960年3月第二届党代会代表10人;被选为委员3人。1971年3月第三届党代会代表6人,委员2人。1983年第四届党代会代表2人,侯补代表1人。1988年第五届党代会代表10人,占代表总人数的10.3%,被选为委员2人;侯补委员1人。
1988年4月第七届长春市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成份代表42人,占代表总数的8.4%。
历届中共长春市委员会中,都有少数民族成份的委员和常务委员。1954年1月第一届、1956年6月第二届、1959年11月第三届、1964年3月第四届,少数民族成份委员各1人;常务委员各1人。1976年10月第五届委员3人;常委1人,1983年2月第六届委员3人;常委3人。综合统计,第一届至第六届委员会中,少数民族成份委员平均占4.2%;常务委员会中,平均占7.1%。
历届中共长春市各区党员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成份党员代表,皆占有一定数量。朝阳区1956年第一届党代会代表中,少数民族成份党员代表7人。1971年第二届11人,1982年第三届16人,1984年第四届15人,1987年第五届22人。第一届至第五届平均计算,少数民族份党员代表占5.1%。长春市郊区党代会第一届至第四届,少数民族成份党员代表,平均占3.0%。
在历届各县(市)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成份的党员代表,所占比例因县而异。农安县,1980年第五届党代会代表中,少数民族成份的代表10人,1984年第六届17人,1987年第七届14人。三届合计平均少数民族成份的党员代表占2.8%。九台市第五届党代会中,少数民族成份党员代表7.8%,第六届占10.5%,第七届占6.2%。三届合计党员代表总数1196人,其中少数民族占96人,占代表总数的8.2%。双阳县1962年第三届党代会中,少数民族成份党员代表7人,1971年第四届15人,1980年第五届22人,1984年第六届35人,1987年第七届41人。五届合计120人,占代表总人数的6.7%。中共双阳县委员会中,少数民族成份委员所占比重,在长春市各县(区)中最高。第一届至第三届,委员皆4人,占三届委员平均数的21.4%;第四届5人占11.1%。中共德惠县委员会中,第一届至第八届中,少数民族成份委员平均占委员总数的16.8%。
在民主党派成员和各民主党派组织中,几乎皆有长春市籍少数民族成份的成员和委员。据1988年统计,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吉林省委员会中,有少数民族成份成员15人。中国民主同盟吉林省委员会中,有少数民族成份成员24人,委员3人;丁克全(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回族)被选为民盟吉林省委员会常委。中国民主建国会吉林省委员会中,有少数民族成份成员7人,委员1人;白大华(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高级工程师,回族),被选为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副主席。中国民主促进会吉林省委员会中,有少数民族成份成员7人;委员2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吉林省委员会中,少数民族成份成员7人;委员1人。九三学社吉林省委员会中,少数民族成份成员22人。吉林省7个民主党派中,长春市籍少数民族成份成员82人;其中委员7人。
长春市7个民主党派中,少数民族成份成员140人,委员10人;少数民族成份成员占成员总数的2.8%。民革、民盟、民进、民建、九三、农工等六个党派中,少数民族成份成员占5.85%。分布如下:市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16人,占成员总数的6.3%;委员2人。市民主同盟中55人占成员总数的7.3%;委员2人。市民主促进会中7人,占成员总数的2.0%;委员3人。市民主建国会中14人,占成员总数的3.6%;委员3人。市九三学社中41人,占成员总数的7.0%。市农工民主党中7人,占成员总数的0.5%。
吉林省和长春市各级工会,重视在少数民族成份工人中,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会代表大会。李正欣(长春市第四货运公司技术员,回族)曾被选为工会全国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杨巨业(吉林白求恩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院教授,回族)被选为工会全国第十次代表大会代表。
出席历届吉林省工会代表大会的长春市区及五县(市)少数民族成份代表情况:1948年第一届代表12人;1950年第二届代表8人;1954年第三届代表5人;1958年第四届代表无;1973年第六届代表9人,委员1人;1983年第七届代表12人,委员1人侯补委员1人;1988年第八届代表7人,委员2人,常务委员1人。
出席长春市1979年1月第十一届工会代表大会的长春市区及五县的少数民族成份代表32人,占代表总人数的3.2%;其中孟庆君(满族)当选为第十一届工会委员会副主席。1984年1月第十二届工会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成份代表29人,占代表总数的3.6%。
长春市各级共青团,重视在少数民族成份青年中,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共青团代表大会。出席市1979年2月第八届共青团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成份代表34人,委员3人,常务委员2人。1982年11月第九届共青团代表大会代表23人,占代表总数的2.9%;委员1人。省团委副书记全哲洙(朝鲜族),曾出席全国共青团第十届代表大会,被选为中央委员。团省委统战部部长朱在宪(朝鲜族),曾出席全国青年联合会第五届代表大会,被选为中央委员。崔玮德(朝鲜族)1981年11月至1984年5月间,曾任共青团长春市委副书记(现任市民政局局长)。
长春市各级妇女群众组织,重视在少数民族成份妇女中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出席市1979年8月第八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成份代表17人;执行委员5人;委员会副主任1人。1983年8月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31人;执行委员4人;委员会副主任1人。1988年10月第十次代表大会代表45人,占代表总数的10.9%。
四、少数民族干部
国家机关培养、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是各族人民共同管理国家大事的一个重要体现。积极培养、选拔、配备具有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是贯彻执行民族平等政策,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少数民族干部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通晓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懂得本民族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易于了解本民族人民的疾苦和要求,同本民族人民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十分重要。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务院就发布《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等文件,提出了“普遍而大量的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长春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贯彻执行了这些政策,注意选拔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充实到各个部门。据统计,1950年长春市区及五县少数民族干部41人,占干部总人数的0.62%;1954年1103人,占干部总数的2.6%;1958年1025人,占干部总数的1.7%;1963年长春市区及五县少数民族职工7868人,其中工人1971人。是年,长春市区少数民族职工6747人,其中工人1651人。1964年长春市区及五县少数民族干部3144人,占干部总数的3.5%;1982年1879人,占干部总数的4.6%;1988年2052人,占干部总数的3.1%。
当1958年10月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时,长春市抽调回族干部支援宁夏回族自治区。30多年来,这批干部扎根西北,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各项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他们当中一些人已成为宁夏各级统战、公安、司法、检察、邮电等系统的骨干力量。从长春市人民法院抽调去的马钊(回族,女),现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中共长春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市民委于1985年9月10日发出《通知》,转发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通知》指出,长春地区现有“少数民族干部年龄偏高,后备干部偏少,有的地方趋于青黄不接”,要求各单位按《通知》精神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据调查,1985年长春市级“四个班子”以及市直部、委、办、局、处、科级干部及一般干部中,少数民族成份者3564人,占该干部总人数的3.24%。其中科级以上干部60人,占少数民族成份干部总人数的1.68%。五县五区级“四个班子”中,少数民族成份干部15人,占该层干部人数的6.22%。县区中层干部26人,占该层干部总人数的2.13%。各乡镇干部中少数民族成份者15人,占该层干部总数的1.42%。群团、企事业单位中,少数民族成份干部31人,占该层干部总人数的3.62%。其它机构中少数民族成份干部3419人,占该层干部总人数的3.25%。另据1985年市级和县区级“四个领导班子”统计,共有少数民族成份干部35人;其中满族21人,朝鲜族6人,回族7人,蒙古族1人。
1988年3月,据长春市直属57个委、办、局,124个国家部委所属、省属和市属企事业单位,以及五个区一个市(九台)的统计,少数民族成份的行政干部、科技干部、社会科学研究干部等1484人。男性占77%。从年龄结构看,50岁以上者占60.6%,34岁以下者占3.5%。从文化程度结构看,具有大专文化程度者占61.9%,初中及其以下者占8.4%。从技术职称方面看,具有高级职称者占6.8%,初级职称以下者占53.9%。
据1989年调查,驻长春市最大的国家部委所属企业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有15个少数民族成份的职工4157人,占职工总人数的4.2%。满族1426人,蒙古族107人,回族1240人,朝鲜族1272人,锡伯族44人,苗族31人,壮族9人,土家族8人,彝族6人,鄂温克族3人,柯尔克孜族5人,白族和布依族各2人,维吾尔族和赫哲族各1人。在少数民族成份职工中,处级以上干部20人,科级以上干部123人。从职称上看,具有高级职称者42人,占企业该职称总数的4.7%;中级职称者213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722人。在少数民族成份职工中,全国政协委员1人,吉林省政协委员2人,长春市人大代表3人,市政协委员1人,区人民代表4人,本企业职工代表66人。
附注
①(“四个班子”指中共市委、人大、人民政府、人民政协。)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上卷》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宗教志部分包括宗教工作机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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