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清真食品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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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上卷》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312
颗粒名称: 第六节 清真食品管理
分类号: F426.82
页数: 4
页码: 229-232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79年~1988年长春市对清真食品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食品管理 清真食品 长春市

内容

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报告》,在这份报告中提出,要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为照顾少数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生活习惯,如回族的吃牛羊肉等,商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城镇中禁猪少数民族的肉食和其它副食品的供应工作。要积极扩大货源,在市场供应上尽可能满足这些民族的需要,保证对他们的肉食和食油的供应量,力争在可能的条件下,逐步有所增加。各地要根据方便群众的原则,增加供应网点和人员。凡供应禁猪民族的肉食、糕点等,加工、储运、销售所需的工具、容器、车子、仓库等等都应与供应汉族群众的食品分开。为少数民族生活服务的单位,要配备本民族的职工和领导干部。同时,要教育在这些单位工作的汉族职工,认真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为了尊重回族牛羊屠宰方面的习惯,1980年商业部在《关于回族等食用的牛羊屠宰和加工问题的通知》中指出,禁猪民族食用的牛羊肉,原则上应由阿訇屠宰,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由禁猪民族职工按民族习惯屠宰和加工。1980年2月,农业部、商业部、全国供销总社、国家民委在《关于鼓励杂居、散居禁猪的少数民族发展养羊、养牛和做好收购供应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积极支持和鼓励禁猪民族发展养羊、养牛业。在杂居、散居地区,放手让禁猪民族养羊、养牛。取消那些限制社员饲养牛羊等家畜的禁令……。
  1982年9月,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出《转发〈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商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商品供应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强调必须把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严格区别开来。
  1983年12月,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发出长工商〈83〉66号文件,通知各县工商局认真贯彻民族政策。通知如下四个问题:(一)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正确称呼少数民族。对少数民族应称“回族”、“朝鲜族”、“满族”、“蒙古族”,不能把朝鲜族简称为“鲜族”。有的朝鲜族饭店或狗肉馆牌匾上写“鲜族风味”、“鲜族冷面”、“鲜族狗肉馆”等,均为不妥,要认真清理,迅速改过来。应改为“朝鲜族风味”、“朝鲜族冷面”、“朝鲜族狗肉馆”。少数民族经营的饭店、商店,牌匾上书写的少数民族文字,要请通晓少数民族文字的人书写,检查用字、用词是否正确,避免发生差错,造成不良影响。发现用错的要立即纠正。(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商店、市场都必须把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严格区分开来。销售清真食品的柜台、摊床要与非清真食品柜台、摊床保持一定距离,不能毗连;经营清真食品的柜台要稳定,并有明显标记。(三)凡是回族饭店,回族职工的比重不能少于三分之二。其中厨师、采购员、保管员、服务员均应为回族,不具备这些条件的不准开业。
  (四)对冒充少数民族从事欺骗经营,违反民族政策的,要严肃处理。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1986年联合发出《关于颁发经营清真食品的有关规定的通知》。主要内容:(一)汉族人不能开办个体回族饭店,不准经营清真食品。(二)汉族人经营牛羊肉,不准带有“清真”字样。(三)凡开办个体回族饭店,回族人员不能少于从业人员的70%。(四)个体回族饭店的厨师、采购员、保管员、售货员等必须是回族,悬挂回族的牌匾或幌子。(五)各农贸市场,要划定出售清真牛羊的专用柜台和摊床,与非清真食品摊位保持一定的距离。(六)回族厨师及其它从业人员,不准同时在两家以上(含两家)回族饭店从业。(七)到回族饭店就餐者,不应携带非清真食品就餐。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88年4月10日,发出长府办〈88〉34号文件;《长春市关于加强进入我市城镇经商、旅游的边疆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工作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要充分认识边疆、边远山区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员,进入长春市经商、旅游、参观学习的积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热情欢迎,尽可能提供方便;要向干部和群众广泛宣传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对少数民族要正确称谓,以诚恳、热情的态度对待他们;在接触和交往中,要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严防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事件的发生。(二)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向这些外来的少数民族人员,宣传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使他们自觉守法,服从长春市行政、工商、税务、治安、交通、卫生、城建等方面的管理。对进行非法活动的,要依据情节区别对待,情节轻微、属于初犯的,要以教育为主;情节比较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冒充少数民族进行投机倒把、走私、扰乱社会治安、损害民族团结的要从严处理。(三)对进入长春市城镇的少数民族人员之间,及他们同长春市人员发生的矛盾问题,民族工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多做教育、疏导工作,实事求是,慎重稳妥地予以解决。对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该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不能把不同民族间发生的经济、民事纠纷,都当做民族问题对待。对重大案件和棘手的问题,要及时同少数民族人员原籍的有关部门联系,争取他们的协助,及时妥善解决。
  1988年8月2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的《长春市清真食品饮食业加工经营暂行管理办法》。这个《办法》中有如下一些规定:
  (一)凡加工、经营清真食品饮食的单位,必须有回族负责人、采购员、保管员和主要操作者。其职工总数中回族比例应占60%以上。汉族不准开办清真饭店、经营清真食品(含由回族“顶冒”)。(二)凡加工、经营清真食品、饮食业的单位或个人,除具备“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健康证、营业执照外,还必须向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申领《长春市清真食品加工经营许可证》,使用统一监制的“清真”标牌。上述牌、证同时使用,缺一无效。(三)凡加工、经营清真食品、饮食业的网点,应设有专用的生产、运输、储存、检疫、售货、计量等设施。(四)凡加工、经营清真食品、饮食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制定相应的经营操作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严禁将回族禁忌食品携入厂、店加工或存放;操作人员必须先净手;操作间、工具、餐具不得与非清真物品混用。(五)《长春市清真食品加工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监制,由市民委办理签发手续。《长春市清真食品加工经营许可证》及“清真”标牌不得伪造、借用、转让。(六)各农贸市场,要划定出售清真食品的地点,必须设有专用柜台或摊床,并要与非清真摊床保持一定距离。(七)管理办法由市民委会同市工商局、卫生局监督执行。市民委要聘请懂政策、责任感强的回族义务检查员,持《长春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检查证》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八)对不符合清真食品饮食加工经营要求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民委会同工商、食品卫生部门责令停业、限期纠正;对不尊重回族风俗习惯,随意违反管理办法又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进行严肃处理;对严重违反民族政策,损害民族团结,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长春市各单位的清真食堂。
  市政府要求,在牛羊屠宰、冷藏、运输、销售过程中,各经营部门必须尊重回族的禁忌要求,切切实实地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各级政府要认认真真地处理违纪事件,有错必纠。在回族饭店的经营中,曾先后出现了少数单位和个别经营者,不尊重回族风俗习惯、违反民族政策和有关规定问题,也损害了本店的形象、声誉。诸如有些回族饭店,回族职工达不到规定比例数;回族食品与回族禁忌食品混杂;不遵守操作规程;缺乏职业道德等等。这些问题被发现、举报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民族工作部门都进行了认真严肃处理,有关店主也做了认真检查,采取了整改措施。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上卷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上卷》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宗教志部分包括宗教工作机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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