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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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上卷》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278
颗粒名称: 一、沿革
分类号: K280.34
页数: 3
页码: 164-16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双营子回族乡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84年沿革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双营子回族乡 沿革

内容

双营子回族乡隶属于双阳县。位于北纬43°32′,东经125°31′,在县城西北9公里处,长(春)——大(蒲柴河)公路东侧,双(阳)刘(家店)公路东端。东与本县双阳河乡接壤,南和石溪乡毗连,西同鹿乡镇交界,北与奢岭乡为邻。境内有回、汉、满、朝鲜等民族。乡政府驻鲁家屯。
  新中国成立初期,双阳县第五区大营子村有回族人口1188人,占全村人口总数的93%。吉林省人民政府根据东北人民政府颁布的《东北区民族区域自治及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方案》,于1953年1月,发出了《为确定成立村级民族区域自治及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指示》。继于同年12月,吉林省人民政府民政厅批复双阳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大营子回族自治村。村长沙泳喜、郭延城(均系回族)。
  1956年9月,经吉林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双阳县人民委员会将原大营子回族自治村改为大营子回族乡。第一任乡长沙金才(回族),副乡长满贵宾(回族),乡总支书记郭连厚(回族)。回族乡的建立,对进一步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保障民族平等权利,照顾民族特点,发展农业生产和加强民族团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受到了当地回族和其他兄弟民族人民的拥护和欢迎。
  1958年3月,根据中共双阳县委、县人民委员会《关于撤区并乡若干问题决定》、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公布撤区并乡决定的命令》,设大营回族乡,包括原大营子回族乡、庞家乡。乡人民委员会驻地在大营子村。
  1958年9月,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实行政社合一,大营回族乡被撤销,成立石溪人民公社大营子管理区。当地的回族干部、群众纷纷要求恢复民族乡,但由于行政区划的变动,大营子又不是属于“一乡一社”,在人民公社的政治体制下始终没有得到解决。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中共双阳县委、县政府按照《通知》精神,结合大营子的历史状况、民族关系状况,以及当地干部、群众的意愿,提出应创造条件将回族乡恢复起来。于是,由常务副县长、县委统战部长、农村工作部长、民政局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等组成工作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方案。
  1984年2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以吉政函〈84〉38号文件批复,同意恢复双阳县双营子回族乡,以原鹿乡的大营子、鲁家、庞家3个村和双阳河乡尹家村、奢岭乡的新胜村以及前城村的原小营子、东崔家庙两个小队的行政区域,为双营子回族乡的管辖区域。全乡辖5个村36个自然屯。1990年13164人,其中少数民族4797人,占全乡人口总数的36.4%。幅员面积62平方公里,乡政府设在鲁家屯。
  1984年4月2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委《关于做好双阳县双营子回族乡恢复工作和举行庆祝活动的报告》,提出在筹建和庆祝活动中,要广泛开展民族政策的宣传和民族团结的教育;要配备少数民族干部;乡长应由回族公民担任;鉴于该乡除回族外,还有满、朝鲜等少数民族,以及60%多的汉族,配备乡领导班子时,要兼顾上述特点;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应略高于全乡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要注意民族特点;筹建期间,要妥善处理好与原所在乡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留尾巴,不允许侵犯少数民族的经济利益,并应在政策上适当放宽。《报告》对庆祝活动的规模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1984年5月10日,双阳县双营子回族乡万名各族群众隆重集会,热烈庆祝回族乡的成立。双营子回族乡党委副书记、乡长韩东春(回族)在会上作了题为《加强民族团结,致力振兴中华,为发展民族经济文化而奋斗》的报告。长春市人民政府拨款1万元,扶持民族乡发展经济和文教事业。双阳县直机关资助9800余元。省、市新闻单位分别发了消息或录音报道。《长春日报》发表了评论员文章,题为《保障民族平等权利》。文章指出,建立民族乡是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实现民族平等权利的大事,是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文章指出,由于杂居、散居少数民族人数少,他们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要求,不象民族自治地方那样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因而,他们的民族特点、风俗习惯和生活的特殊需要容易被忽视。应坚持党的民族政策,结合民族乡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族乡的领导,安排计划、考虑问题要从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要搞“一刀切”。对少数民族要帮不要挤,要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并在可能情况下予以适当照顾。
  双营子回族乡乡长韩东春(回族),副乡长姚文礼。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上卷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上卷》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宗教志部分包括宗教工作机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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