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蒙古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上卷》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23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蒙古族
分类号: K281.2
页数: 6
页码: 45-50
摘要: 本节记述了自清代至1988年长春市蒙古族祖源发展情况,包括清代蒙汉分治、编入户籍的情况。
关键词: 蒙古族 祖源 长春市

内容

一、清代蒙汉分治
  长春市区及五县(市)的蒙古族,渊源于吉林省郭尔罗斯前旗蒙古族自治县。清代,郭尔罗斯前旗直接隶属于中央理藩院,与吉林各府县无行政关系,但政务受吉林将军监督。郭尔罗斯前旗的最高行政长官称札萨克,封爵辅国公,其封建领地广大,位于吉林柳条边之西即西边外,东以第二松花江为断,地跨伊通河、饮马河、雾开河、沐石河两岸。蒙荒和草原开发前,今长春市区、农安县、德惠县(一部分)、九台市(一部分)、乾安县、长岭县等,尽是郭尔罗斯前旗故地。
  郭尔罗斯前旗札萨克封地,是清朝帝王封赐给蒙古旗王公贵族的领地,做为所属人口的游牧地、生计地。清朝初期规定,不得蒙古自行开垦,不得招雇汉人开垦。乾隆三十七年(1772)朝廷重申:“口内居住旗民人等,不准出边在蒙古地方开垦地亩”。但是,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封禁蒙古的政策日渐松弛,自乾隆朝初叶以后,便有汉人踰边,潜入蒙古草原,私行开垦蒙荒,且愈演愈烈而形成潮流,到乾隆朝末年流入的汉人2330户,沿伊通河两岸开垦蒙荒265648亩。乾隆五十六年(1791)旗札萨克恭格喇布坦,向朝廷报告情况并请求开禁招垦,嘉庆五年(1800)批准该旗奏请,诏令:“准民人耕种”,向蒙古旗纳租,“以资蒙古生计”。是年,在长春堡地方建置长春厅,在开垦地段划设恒裕、怀惠、沐德、抚安四个乡,乡之下设甲、牌。道光五年(1925)增设龙安乡。光绪十五年(1889)长春厅升府,添置农安县。宣统二年(1910)添置德惠县。
  开垦地段和设府县地域,原居游牧蒙户如何处置,吉林将军秀林曾奏议:“将长春堡界内居住蒙古等,另择善地迁出。”嘉庆帝在朱批中,斥责秀林“不晓事体”,指出:“该处本称蒙古游牧之所,岂有转令迁徙之理!”吉林将军奉旨:“长春堡界内居住之蒙古,仍应听照旧居住”,但须“民(汉)蒙分治”,即蒙古人归郭尔罗斯前旗札萨克管理,长春厅通判管理汉人事务。这样一条蒙汉分治的政策,贯彻执行于整个有清一代,长春府、农安、德惠两县,皆按此规定办理。据《长春县志》记载,长春厅所管理者,“为自内地移住民人之事,而当地之蒙民及外来的八旗人,非其所辖也”。当地蒙古人大约到清代中叶,“转避他徙,由是汉户日增,蒙民减少”,未走而居留蒙人“习与汉化,多伍齐民”。
  郭尔罗斯前旗人口,清初壮丁5100名,编34佐领,丁口约3万余众。全旗基本人口是平民,又称箭丁,人口最多,人身隶属于旗札萨克。首要义务是供养旗札萨克及其家眷,承担旗札萨克规定的赋税、劳役和各种差役、兵役等义务。箭丁携眷居住在旗札萨克的领地内,在指定的牧场或限定的范围内,放牧旗主的牲畜,在自己的份地上组织家庭生活,不得离开旗主领地,违者重罚直至处死。平民中另一种人称随丁,是指分给贵族、佐领等官员驱使的平民,这些随丁人身隶属于特定的主人,供养主人,在主人特定的领地内,为主人牧养牲畜,承担主人规定的各种义务,不得离开主人的领地。蒙古旗的这种人身隶属关系,是以游牧自然经济和原始的生产方式为基础的,是以蒙古王公制度为保证的,箭丁、随丁们的生活和命运,由旗札萨克、贵族和官吏摆布,根本没有权利、没有条件自由迁徙。按照清廷法令,长春府及各县民署,无权接纳、治理和编审蒙古人户籍。
  蒙古族的这种人身隶属于封建主的关系,随着蒙古游牧地和蒙荒的开垦、蒙地制度的确立、封建土地租佃制的实行,自1902年开放蒙古后开始松动,蒙古平民的经济生活,逐步地向半牧半农方向转变,甚至有的转牧为农,由游牧不定居,向着定居方向发展。到了光绪朝中叶,一些破产的平民,便去给蒙古地主、汉人地主充做雇工、耪青户。蒙古贵族阶层(主要是台吉)出现了分化,有的转化为依赖地租生活的地主,有的破落而变成牧户、农户。在这个不可抗拒的经济规律支配下,清廷开始调整蒙古旗内部的生产关系,调整在蒙古地区所实行的各项政策,其中之一便是放松人身隶属关系。宣统二年(1910)二月,诏曰:“各旗历年放荒,各台吉均有应得地租,其应需人役,自可随时雇佣,毋庸再受箭丁供给;应请将各旗箭丁,以后永不得再属台吉之下。”按此规定,自宣统朝以后,蒙古旗平民中一些人,有可能开始摆脱主人的羁绊,成为自由人,自发地迁居府县。原居住在府县境内的蒙户,有可能脱离蒙古旗而转入户籍。这仅是可能,因为当时蒙古旗封建制度和法律森严,阶级严格对立,朝廷的旨意能传达到牧民耳中太难了,而且社会又处在辛亥革命前夕,该旗的陶克陶胡率众暴动,方兴未艾。所以,一般牧民脱旗而加入府县户籍者,仅仅是个法令上的规定。
  事实上,招垦之前和设置府县之后,在府县管辖地域内,有散居的蒙古牧民在农安县。据《农安县志》记载,“农安地方在郭尔罗斯招垦之前,有蒙古旗马姓一户,住于七区”(今三盛玉镇马家城子),宣统元年约有128人。但清代成书的《农邑乡土志》记载,清代农安县“除汉户外,只有回民,别无他类”,“所有蒙古皆居境北(与郭尔罗斯毗连地带),往来贸易,并不与汉户杂处”。这两部志书的记述,正是反映了“蒙汉分治”的事实。
  在德惠县境内天吉街有蒙古族足迹。天吉街在今德惠县米沙子乡,清嘉庆年间立屯,蒙古族马天吉占草开荒千余垧,招佃开发,致富成为当地大户,除经营土地外又开办烧锅、当铺、大车店、杂货铺等,村落逐渐扩大,人口增多,商业殷盛,形成小镇,人们以其人姓名命称地名,民约俗成至今。火种场:在火镰等取火工具在该地出现前,长春厅衙署在抚安乡天吉街、朱家城子、大房身三地,于嘉庆年间置设火种场各一处。当时,德惠境内虽然招垦蒙荒,有了民人村屯,但人口稀少,各个聚落之间相距甚远,广大地域仍是苍茫草原。由于刚刚开发,不但生产力极为落后,而且农民生活极为贫困,更谈不上科学文化水平。当时人们对生产生活用火和火源的需求迫切,为解决这一困难,抚安乡出现了官办火种场,供民人和蒙古人前来取火种。火种场的特点是地点适当,取火方便。以天吉街火种场为例,天吉街是方圆百里内繁华的集镇,又有庙宇,在该处设火种场条件最好(原址在今小学院内)。火种场其实就是一间草房,火是用火炉装着放在屋内,派人看管,不间断添加柴草,使火长久不熄,外地来人随到随取。取火者大都骑马来去,自带取火筒,筒内放些棉絮,点燃棉絮带回,到家后,将火筒燃烧着的棉絮取出,吹成火焰。这种骑马取火种的办法,不知延续了多少年,当被火镰、火石、火柴取代后,火种场便变成了历史陈迹。蒙古王府烧锅:民国期间郭尔罗斯前旗札萨克齐默特色木丕勒亲王,在德惠县城(今德惠酿酒厂址)开办一座烧锅,名福裕和,又名德惠北烧锅。占地约1万平方米,九栋房子,雇工70余人。王府派1名监理监督经营,经理和工人在当地招雇。营业兴旺时,日出酒1300市斤至1600市斤,1942年走向衰落。
  长春建治后,郭尔罗斯前旗公府印务处在长春厅和后来成立的农安、德惠两县境内,均设有征收地租机构,即“租子柜”(又称“地局”),往来和驻寨蒙古族官员和一般人员,其足遍履一府两县。嘉庆五年(1800)建治长春厅于新立城,与此同时,蒙古旗在新立城设立租子柜,蒙古旗自行收取地租。道光五年(1825)长春厅衙门迁移至今南关区三道街,租子柜亦随迁到今东四道街(今四道街小学址),称蒙公征租处。光绪二十年六月二十七日(1894年7月29日),增设长春农安夹荒地局,负责查勘夹荒地亩,办理增租事务。长春知府文韫总理其事,农安知县恒谦帮办,张呈泰、塔尔干会办。光绪二十五年(1899)撤销。宣统二年(1910)七月,租子柜改名清赋局,调整地方分局,在原有蒙古人外,增加吉林度支司派来的汉人,共同兼办征租以外的清赋事宜。长春清赋总局设在四道街,分局设在小双城堡。总局内总办1人(蒙古族),帮办和委帮办各1人(汉族),书记4人(蒙古族、汉族各2人)。宣统三年(1911)十月,撤销清赋总局、分局,恢复征租局。1916年改称南郭尔罗斯亲王征租局。
  光绪二十五年(1899)成立农安县租子柜,办理农安县(光绪十五年设县)境内地租事宜。宣统二年七月二十六日(1910年8月30日)改设为农安县蒙荒清赋分局,地址在县城南街。林鹤皋为帮办,十一月蒙古旗派蔡音加图为承办员,默尔根博勒根图为帮办。十二月五日(1911年1月5日),蒙古旗派马哈那达为总理,苏扎布为帮办。十二月二十一日(1911年1月21日),农安县衙门接收清赋分局,开始转由县衙门办理清赋事宜,设司事1名,书记2名。宣统三年(1911)十一月,撤销清赋分局,恢复征租局。1916年征租局改名南郭尔罗斯亲王征租局,掌管全县蒙地征租、土地台帐登录事项。1935年改称郭尔罗斯前旗农安征租局,隶属于旗公署,局长1名(蒙古族),经理官1名(日本人),局员5名(蒙古族2名、汉族3名)。在靠山屯(蒙古族、汉族各1名)、哈拉海(蒙古族1名)、伏龙泉(蒙古族1名)三处,设立蒙租帐分局。县城总局平时常住2—3人,征租忙季住人增加。1937年日伪政府进行“地籍整理”,撤销各地蒙租局,至此,结束了蒙王征租的历史。
  德惠建县之前,所开垦的土地和行政区域,隶属于长春府。清宣统二年(1910)置德惠县,县衙门初设在大房身村,管理沐德乡、怀惠乡和东夹荒地。是年,郭尔罗斯前旗在大房身设立征租局,征收地租的土地约有24万垧,每年征租7.2万元。最初,征租局租用永丰源烧锅的六间门市房(今农业银行址),座落在大房身东西大街中部的路南。在办公室的前边,有木板栅栏,栅栏涂兰色,在栅栏半圆形木门楼两侧,各挂两块木板,每块木板上半部,绘有虎头像,木板下半部,画着等距的四个圆圈,每个圈里楷书一个汉字。四块木板各写四字,即“蒙租重地”、“禁止喧哗”、“倘敢故违”、“定行究办”。门楼两侧,各悬挂一根上圆下扁的木棒,木棒上半截涂红色,下半截涂黑色,是殴打纳租者的刑具。在旁边的门栓上挂着长木牌,白底黑字,书写“郭尔罗斯前旗南王征租局”。局长1名,办事员若干名,皆由蒙古旗派人。1925年征租局用一万元银大洋,购买永丰源烧锅四合院二十四间瓦房。1936年4月,县公署搬迁到张家湾(今德惠镇),征租局随迁至东四道街。1937年征租局撤销,同时卖掉了大房身的房产。
  二、编入户籍
  辛亥革命爆发后,在南北议和谈判中互相妥协,南京临时政府发布《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1911年至1912年8月,发生了我国外蒙古“独立”和内蒙古东部地区动乱事件。民国政府于1912年8月14日,发布《蒙古待遇条例》,再次宣布蒙古王公的“原有之管辖治理权,一律照旧”,在本旗享受的特权,“照旧无异”,王公爵位“照旧承袭”等等。在二三年间,又颁布许多制度条例,全面因袭了亡清的旧例,清代的蒙古王公制度被中华民国延续下来。1930年颁布《蒙古蒙旗组织法》,再次肯定蒙古管辖治理权“仍旧”不变。受这些制度法令的约束,郭尔罗斯牧民自由地编入各县民籍,仍然受到一定的影响,但较清代松动性大些,如农安县1927年有蒙古族17人,而长春县、榆树县、双阳县、德惠县、下九台(今九台市)等县仍均无蒙古族户籍。
  东北地区沦陷后,1934年日伪政府颁布《旗制》(修正案),废除蒙古旗爵职制度,是年12月,将郭尔罗斯前旗划入吉林省行政区划,成为吉林省管辖下的一个蒙古旗。1937年日伪政府颁布“整理地籍法”,废除“蒙地”土地制度。至此,以蒙古封建王公制度和蒙古土地制度为基础的人身依附关系,全面解体,“蒙汉分治”政策亦随之彻底结束。在东北沦陷期间,各县普遍开始有蒙古族的统计,如长春市区1940年534人,长春县1934年15人,农安县1940年4人,德惠县1940年6人,九台县1940年1人。双阳和榆树两县无蒙古族人口。

附注

①(《大清会典事例》,第979卷。) ②(《户部则例》,《田赋》,第七卷。) ①(《吉林通志》第60卷。) ②(《长春县志》,卷一,《沿革》。) ③(随丁限额:公爵30人,台吉4—15人,章京2—4人,佐领1人。) ①(《宣统政纪》第29卷,第11——13页。) ①(《德惠县文史资料》,第二辑。) ①(田志和:《关于蒙古王公制度向民国延续问题》,《东北师大学报》,1984年六期。)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上卷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上卷》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宗教志部分包括宗教工作机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