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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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上卷》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219
颗粒名称: 二、职责
分类号: D638
页数: 3
页码: 10-13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48年~1988年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责发展情况。
关键词: 委员会 职责 长春市

内容

国家编委曾于1988年10月批准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三定”方案,对民委的主要职能和职责、职权作了确定。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是长春市人民政府管理民族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中共长春市委、市人民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职能:(一)调查少数民族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就发展规划、措施提出建议。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参与少数民族各项补助专款、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了解和检查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三)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草拟有关城市和民族乡的法规及实施办法,并促进贯彻实施;办理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有关事宜。(四)协助组织、统战、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做好少数民族的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推荐工作。(五)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六)调整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解决涉及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识别和少数民族成份的鉴定工作。(八)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供应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饮食企业的审批工作。(九)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参观团,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外事活动,开展少数民族海外联络工作。(十)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业务领导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十二)指导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民族事务工作。(十三)学习、研究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指导各少数民族团体开展联谊活动。组织编写各少数民族史志。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二)管理民族事务,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三)帮助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教育、科技和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办公室(含信息科)职权范围:(一)负责对民委召开的会议、举行的民族活动进行策划、筹备工作。(二)在委主任领导下,负责起草本委工作的计划、总结、请示、报告和其他公文。(三)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回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上级关于执行民族政策的具体意见。(四)负责监督检查本委保密工作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了解和检查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六)负责收集、整理民族事务部门的工作以及经济信息,筛选有效信息,提供本部门领导决策时参考。掌握有关民族关系方面的信息,并代表本委向上级报送。(七)负责民委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八)负责本委综合工作,以及机关的人事、劳资、财务管理、审计、统计、固定资产和备品管理等工作。(九)负责接待少数民族参观团体来访的有关工作。(十)负责组织或推动学习和研究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有关活动。指导并组织编写各少数民族史志。(十一)完成委领导部署的其他任务。
  民族科职权范围:(一)负责少数民族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协同有关部门就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规划、措施,提出建议。(二)参与少数民族各项补助专款、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三)负责办理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有关事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草拟有关城市民族工作和民族乡工作的法规,敦促贯彻实施。(四)负责协助组织、统战、人事部门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做好少数民族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工作。(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六)负责调整本市的民族关系,提出解决涉及民族关系方面问题的意见。(七)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识别和少数民族成份鉴定工作。(八)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供应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饮食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九)参与和指导有关少数民族的外事活动和联谊活动,指导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民族事务工作。(十)负责管理回族婚姻介绍所和回族殡葬服务站的工作。(十一)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上卷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上卷》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宗教志部分包括宗教工作机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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