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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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上卷》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21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分类号: K280.34;D638
页数: 6
页码: 8-13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48年~1988年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工作发展情况。
关键词: 委员会 民族机构 长春市

内容

一、沿革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当时长春市没有专门的民族事务工作部门。1949年3月,长春市人民政府民政局社会科下设民族股,掌管民族事务工作。1950年民族工作由民政局社会科移交给民政科掌管。1951年民政局内成立民族科,主管民族事务工作。1954年1月,根据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长春市人民政府将民族工作从民政局移交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室内设民族事务科,编制5人。1955年2月,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决定,成立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编制5人。主要任务:了解掌握少数民族情况,宣传贯彻民族政策,协调民族关系。12月,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启用印信。
  1961年1月,成立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编制8人。实际上配备专职干部7人,即办公室正副主任各1人,一般干部5人,驻会兼职干部1人(市民政局1名副局长兼民委秘书长)。
  1962年机构精简,8月4日,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呈报民族字第28号报告,即《关于长春地区各级民族工作机构设置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其中对市民委机构提出如下意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机构、编制(8名)不动,充实领导干部,进一步加强领导;双阳县、九台县的民族工作任务较重,应保留工作机构,各配备2名专职干部;市内各区及榆树县,应在区、县人民委员会办公室设民族工作专职干部1名;德惠县、农安县的民族工作任务较轻,在县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内各配备1名兼职干部(兼做宗教工作)。10月13日,吉林省人民委员会、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同意市民委的请示报告,下达文件,正式组成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任命17名委员及领导人。吉林省人民委员会以吉人丹字第502号《命令》,任命副市长程光烈兼任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长春市人民委员会任命张超、凌雨三兼任市民委副主任,柴克敏兼任市民委秘书长。白文荣、关守身、李致浩、何春馥、周希纲、固桐晟、俞平、南妌姣、柴克敏、马则周、马鸿超等人兼任民委委员。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又于1962年10月22日,发布长人陈字第733号《命令》,任命傅桐生(列凌雨三之后)、朴昌武兼任市民委副主任,刘向臣兼任委员。长春市民委下设办公室,编制8人,在市政府二楼办公。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陷于瘫痪状态。
  1968年3月,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成立。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被撤销,民族工作由市革命委员会办公室民事组掌管。
  1970年10月,由于将民族工作纳入统战工作。于是市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将民族工作移交给市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秘书组掌管。
  1973年8月,经市委决定成立中共长春市委统一战线工作办公室。民族工作由市革命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组划归该室二科管理,编制4人。
  1978年1月,中共吉林省委决定建立中共长春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该部内设民族宗教侨务工作处,掌管民族工作,编制4人。
  1978年10月20日,经中共吉林省委批准,恢复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局级建制,兼管宗教工作。市民委内部分设秘书科(信息科)、民族科。行政编制12人(含宗教事务处5人),沿续至今。恢复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后,撤销中共长春市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侨务工作处。
  1981年11月,经中共长春市委批准,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由29名委员组成。1983年7月,中共长春市委决定,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划归市民委领导,对外保留长春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名义,编制5人。1985年3月,中共长春市委决定,调整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领导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历届领导人
  1961年5月 副主任霍玉厚,满族,长春市教育局局长兼(1961.5~1962.11);金凤化,朝鲜族,长春市朝鲜族中学校长兼(1961.5~1962.11)。
  1962年10月 主任程光烈,汉族,副市长兼(1962.10~1966.5)。副主任张超,汉族,中共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兼(1962.10~1967);凌雨三,回族,市委办公厅主任兼(1962.10~1967);傅桐生,满族,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兼(1962.10~1967);朴昌武,朝鲜族,市函授学院副院长兼(1962.10~1967)。
  1979年2月 副主任王岫天,满族(女),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兼(1979.2~1981.11)。
  1981年11月 主任孙景荣,汉族,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兼(1981.11~1982.7)
  1982年7月 主任孙景荣(1982.7~1985.4)。副主任梁云霞,满族(女,1981.11~1983.4);马鸿超,回族(1981.11~1985.3);傅桐生,兼(1981.11~1983.4);朴在淳,朝鲜族(1981.11~1985.3);王德才,回族(1984.9~1987.10);李雪松,朝鲜族(女,1986.10~1987.10)。顾问王志鹏,汉族(1984.9~1985.12)。
  1985年3月 主任马鸿超(1985.3~1993.2),副主任王德才(1987.11~1993.2)、李雪松(1987.11~1993.2)。
  二、职责
  国家编委曾于1988年10月批准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三定”方案,对民委的主要职能和职责、职权作了确定。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是长春市人民政府管理民族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中共长春市委、市人民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职能:(一)调查少数民族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就发展规划、措施提出建议。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参与少数民族各项补助专款、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了解和检查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三)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草拟有关城市和民族乡的法规及实施办法,并促进贯彻实施;办理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有关事宜。(四)协助组织、统战、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做好少数民族的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推荐工作。(五)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六)调整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解决涉及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识别和少数民族成份的鉴定工作。(八)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供应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饮食企业的审批工作。(九)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参观团,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外事活动,开展少数民族海外联络工作。(十)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业务领导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十二)指导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民族事务工作。(十三)学习、研究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指导各少数民族团体开展联谊活动。组织编写各少数民族史志。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二)管理民族事务,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三)帮助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教育、科技和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办公室(含信息科)职权范围:(一)负责对民委召开的会议、举行的民族活动进行策划、筹备工作。(二)在委主任领导下,负责起草本委工作的计划、总结、请示、报告和其他公文。(三)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回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上级关于执行民族政策的具体意见。(四)负责监督检查本委保密工作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了解和检查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六)负责收集、整理民族事务部门的工作以及经济信息,筛选有效信息,提供本部门领导决策时参考。掌握有关民族关系方面的信息,并代表本委向上级报送。(七)负责民委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八)负责本委综合工作,以及机关的人事、劳资、财务管理、审计、统计、固定资产和备品管理等工作。(九)负责接待少数民族参观团体来访的有关工作。(十)负责组织或推动学习和研究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有关活动。指导并组织编写各少数民族史志。(十一)完成委领导部署的其他任务。
  民族科职权范围:(一)负责少数民族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协同有关部门就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规划、措施,提出建议。(二)参与少数民族各项补助专款、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三)负责办理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有关事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草拟有关城市民族工作和民族乡工作的法规,敦促贯彻实施。(四)负责协助组织、统战、人事部门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做好少数民族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工作。(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六)负责调整本市的民族关系,提出解决涉及民族关系方面问题的意见。(七)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识别和少数民族成份鉴定工作。(八)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供应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饮食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九)参与和指导有关少数民族的外事活动和联谊活动,指导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民族事务工作。(十)负责管理回族婚姻介绍所和回族殡葬服务站的工作。(十一)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上卷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上卷》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宗教志部分包括宗教工作机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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