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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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上卷》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215
颗粒名称: 概述
分类号: K293.41;K280.341
页数: 7
页码: 1-7
摘要: 据1990年人口普查统计,长春市区及五县(市)的少数民族37个237 961人,占吉林省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9.45%,占长春市人口总数的3.7%。长春市区内的少数民族95 329人,占市区内人口总数的4.34%,分布在九台市66 293人,双阳县44 004人,榆树县20 397人,德惠县7 157人,农安县4 781人。按族别分,满族141 273人,蒙古族5 838人,回族40 972人,朝鲜族47 900人,锡伯族630人,其他少数民族1 348人。长春市少数民族历史源流,因族而异。满族是长春地方世居民族,历史源远流长,主要分布在松花江沿岸和双阳河两岸。四个民族乡被列入长春市30个落后乡的行列。各街、镇皆有少数民族,住在城市内的少数民族94 456人,占长春市少数民族总数的39.7%。
关键词: 少数民族 民族志 宗教史 长春市

内容


  据1990年人口普查统计,长春市区及五县(市)的少数民族37个(市区内35个)237961人(含未识族别和外国人入籍者),占吉林省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9.45%,占长春市人口总数的3.7%。长春市区内的少数民族95329人,占市区内人口总数的4.34%,分布在九台市66293人,双阳县44004人,榆树县20397人,德惠县7157人,农安县4781人。按族别分,满族141273人,蒙古族5838人,回族40972人,朝鲜族47900人,锡伯族630人,其他少数民族1348人。
  长春市少数民族历史源流,因族而异。满族是长春地方世居民族,历史源远流长,主要分布在松花江沿岸和双阳河两岸。蒙古族源流比较复杂,若按其实际居住时间考察,从清代算起,仍属本地方的世居民族。回族是清康熙十八年(1679)以后,从山东、河北等省区迁入的人口,朝鲜族大多数是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以后,
  从邻近市县迁入人口。除上述列举的5个民族人口较多外,其它32个民族包括锡伯族,都是新中国诞生后,因公调动或学生毕业分配,或自发流动而迁入长春市的,他们在长春市的历史都不太长。长春市少数民族的分布,是大分散、大杂居、小聚居。长春市有4个民族乡。4个乡辖29个村168个自然屯266个农业生产合作社。4乡1990年总人口70071人,其中少数民族28398人,占4乡人口总数的40.5%。在长春市农村中的147个乡镇中,少数民族143505人,占长春市少数民族总数的60.3%。各散居、杂居、聚居的少数民族农民,所从事的农业经济活动,与当地汉族农业经济并无明显差异性。朝鲜族以种植水稻为耕作特色,回族养殖牛羊,虽有一定的民族特点,但亦未形成规模和优势,生活不富裕。四个民族乡被列入长春市30个落后乡的行列。长春市区内有50个街道,五县(市)有5个城镇。各街、镇皆有少数民族,住在城市内的少数民族94456人,占长春市少数民族总数的39.7%。
  在民族教育方面,1988年有少数民族学校40所,其中小学32所,中学8所。按族别分,朝鲜族学校26所,回族学校8所,满族学校6所。按地域分,长春市区内有朝鲜族中学1所,朝鲜族小学4所,回族小学1所。40所学校在校学生10463人,其中少数民族学生占62.4%。在长春市26所高等院校学习的少数民族成份学生4426人,任教的少数民族成份教师847人。
  长春市少数民族经济,主要是第三产业即多数为群众生活服务的部门和行业,其中尤以清真食品、清真饮食业为主体。1988年长春市经营民族贸易、供应少数民族生活特需品的国有和集体经营企业24家,市区内个体经营的朝鲜族饭店266家,回族饭店198家,个体清真副食品、牛羊肉柜台、摊床450余个,朝鲜族个体咸菜摊床470余个。长春市区有10余种民族传统风味食品。
  二
  民族事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管理民族事务,促进少数民族及其聚居地方经济、教育、科技、文化事业;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发展平等、
  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动员各族人民,同心同德,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积极的贡献。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针对本市少数民族人口杂居、散居的分布特点,以及地处边疆省份的省会市的地理特点,开展了民族事务工作。
  (一)保障少数民族政治上的平等权利。根据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积极物色推荐少数民族在各条战线上的代表人物参加省、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参加各级人民政协及其常委会。长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成份代表占9.1%,被选入人大常委会者4人。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长春市第七届委员会常委中,少数民族成份常委6人,占常委人数的11.4%。进入参政议政机关人数比例,均超过总人口的比例。协同有关部门注意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重视在少数民族中发展中共党员、共青团员。1988年长春市少数民族成份干部2052人,占干部总人数的3.13%。中共党员中,少数民族成份者3960人,占党员总人数的3.2%。
  (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把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当作民族工作的一项根本任务。在中共长春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自1979年以来,拨付民族地区补助费、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专项资金数十万元。为发展有少数民族特点的多种经营,重点发展朝鲜族的水稻种植业,回族、满族的养殖业;创办民族村乡的小型企业,努力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民尽快脱贫致富。自1980年以来,长春市民委多次组织农村发展多种经营调查,总结典型经验,组织农村民族干部到先进单位参观学习,组织创造先进经验并有突出经济效益的农户和个人,现场示范教育,提高了干部和农民的认识,树立了自立更生的创业意识。对有发展前途,有创办能力的小型村办、乡办企业,给予补助资金或设法帮助贷款,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人才配备等方面,提供信息,协助解决一些具体困难。
  (三)宣传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团结。长春市民委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指示,开展了宣传民族政策的工作,宣传的主要内容是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政策和原则;宣传教育的重点是各级领导干
  部以及与少数民族群众联系比较多的单位;宣传教育的方法是把宣传民族政策同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结合起来。长春市民委在宣传民族政策方面采取了多种形式:编发印刷品,利用新闻媒介、召开学术会议等形式进行知识性、政策性、理论性普及教育。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长春市民委每年都举行端午节民族团结大联欢活动,参加的民族多、规模大而又气氛热烈,是进行民族团结教育的一种好形式。还开展民族团结优秀典型表彰活动等。
  (四)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关系到民族团结的大事,是民族工作特别是城市民族工作中一项比较经常、比较具体而又十分敏感的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长春市民委按照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的指示,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长春市人民政府于1982年9月转发了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商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商品供应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2年4月,长春市编制委员会发出《关于同意成立长春市回族殡葬服务站的批复》。1983年12月,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工商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民族政策的通知》。1986年3月,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出《关于颁发对经营清真食品有关规定的通知》。1988年6月,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出《关于办理“清真食品加工经营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1988年8月,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春市卫生局发出《关于印发〈长春市清真食品饮食业加工经营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先后设立了一批少数民族商店、饭店、工厂、公司、门市部、小吃部、食杂店、摊床,保证了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组建了回族殡葬服务机构,加强了对回族墓地的管理;分别成立了回族、朝鲜族婚姻介绍所。在民族节日开展了健康、有益的活动。
  长春市居住在城区的少数民族大分散,大杂居,少数地段(街道、居民委员会)小聚居,且机关多、企事业单位多,行业多,民
  三
  族之间差别不显著,人口结构、职业、素质多极化,民族工作难度较大;居住在农村的少数民族大分散,大杂居,小聚居,经济生活普遍不富裕,各少数民族之间生产发展不平衡。针对上述特点,长春市民委在民族工作中,对待和处理民族方面问题,注意把握特点和规律,牢记“民族工作无小事”;坚持因时、因地、因族制宜,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工作务实,不搞“一刀切”;坚持团结的根本原则以法律、政策为依据慎重从事,不急不躁,特别注意防止人为地激化矛盾。这些工作方法是与党关于民族问题的长期性的基本观点是相一致的。
  在民族工作实践中,长春市民委逐渐认识到,在工作思路和安排上,应当做到努力实现由事务性服务向宏观性服务的转变,民族工作力量由以民委为主体向以社会为主体的转变,由守摊子为主向勇于开拓创新的转变,找准民委工作的最佳切入点。在工作操作上,努力做到:摆正位置,致力调研,当好参谋,搞好协调。民族工作要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在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方面,为党委和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搞好调查研究,发挥好协调功能,是民族工作的两项基本功。在具体工作中,注意掌握以下四条:
  (一)认真学习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民族工作部门的工作特点:一是事务性问题较多,而政策性很强;二是所涉及的方面很宽,各项工作都有主管部门,而许多职能部门的工作都涉及民族工作;三是民族工作要解决的问题主要靠党政领导或主管的职能部门,民委在问题解决过程中,可以运用监督、建议权;四是在政策允许、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民族工作部门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程度、领导重视程度与工作能否打开局面成正比。基于上述特点,民族工作的干部都较为刻苦地、有计划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有关民族问题的论述,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树立起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并把它体现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准则上。
  (二)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为少数民族人民办实事。民族工作不只是民委的工作,而是全党、全社会的工作,市民委在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贯彻执行好党的民族政策方面,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少数民族人民办实事,即帮助各少数民族人民解决生活中
  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是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民委为少数民族人民办实事,主要是着眼于注意解决少数民族的个性问题,即由于民族差别而产生的一些特殊性矛盾,或由于民族差别的存在,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在政治生活方面,重点是保障少数民族人民的平等权利;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参政议政,参加管理国家大事的权利。鉴于长春市少数民族干部人数低于人口比例,领导干部偏少的情况,在产业工人和知识分子中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在经济生活方面,针对农村少数民族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差别、民族特点等,注意解决带有一些特殊性的矛盾。在文化生活方面,要注意发挥朝鲜族能歌善舞的民族特长,发挥朝鲜族老年协会等群众社团的作用,充分调动朝鲜族群众艺术馆的积极性,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开展民族文化活动,推动全市各族群众,一起开展民族团结联欢、联谊活动。
  (三)争取领导重视,努力搞好协调,组织、推动、运用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民族工作。民族和民族问题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现象,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只有全党重视,全社会参与,民族工作才能有生机和活力。据此,多年来,长春市民委在工作中,注意发挥协调功能,争取各个方面重视民族问题,关心民族工作。第一,争取领导重视。民族工作能否在领导的议事日程中摆上位置,关键在于民族工作部门能拿否出符合政策、有情况、有分析、能够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来。1985年至1986年长春市民委协同有关部门,取得中共长春市委和市政府的重视,解决了榆树县延和朝鲜族乡防病改水工程问题,是一个典型的例证。第二,求得人大、人民政协的监督和支持。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各级人大的依法监督职能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发挥得越来越好,利用好人大的议案、政协的提案,是少数民族参政议政重要形式之一。人大的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政协的社会法制委员会与少数民族的代表、委员有着广泛的联系。由于民族工作部门与他们进一步搞好协调,有力地促进了各项民族政策的落实。
  (四)加强民族工作部门的自身建设。民族工作部门人手少,机构层次也少,民族工作者无论是担任领导职务的,还是一般干部,几乎都得做具体工作。同时,民族工作又是面向社会、群众开放的一个窗口,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众从民委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作
  风上来看党的政策和政府对他们的态度。他们要求民委成为“少数民族之家”。因此,民族工作部门加强自身建设,尤其是班子建设至关重要。总的来说就是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团结、廉政、务实、求是。同时,要加强队伍建设。主要是努力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服务的根本宗旨,多做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工作,以体现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的关怀。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上卷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 上卷》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宗教志部分包括宗教工作机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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