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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五节 劳动工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商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196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劳动工资
分类号:
F244
页数:
6
页码:
251-25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商业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劳动工资工作,实行统一计划和统一管理。
关键词:
长春市
商业管理
劳动工资
内容
建国以来,长春市商业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劳动工资工作,实行统一计划和统一管理。1979年以后,管理权逐步下放。
一、劳动管理
(一)用人制度
1948年至1951年间,商业系统有固定工、临时工两种,由企业自行管理。企业有权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直接从社会上招工。1951年9月,市工商管理局决定,各企业录用人员须经本单位审查,报主管局批准。1955年,国家把职工的增减纳入国家劳动计划,实行了“统一招工,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的制度,企业用人一律按国家计划统一调配。1964年8月,商业系统本着“社来社去”、“忙来闲去”的原则,试行“亦工亦农”的劳动制度。在农闲季节招收一部分农民进城,参加商业季节性劳动。企业与生产队签订合同,由生产队计算效益,本人参加生产队分配。“亦工亦农”的职工约占职工总数9%,“文化大革命”中被取消。1984年试行了“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期限(3年或更长的时间试用)、录用期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政治待遇、解除变更合同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到1988年末,实行“合同制”的职工有8000名,占全体职工8%。全面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后,劳动管理权进一步下放,企业在统一计划下,允许自行招工,聘用人材,内部实行劳动优化组合。
(二)劳动班次
商业、饮食服务业的劳动工种复杂,内部劳动班次、劳动管理形式也各不相同。在企业科室、储存和正常性的生产加工、铁、木、电、瓦等工种实行了正常的8小时工作制。在百货副食等商店,实行早(8—16点)、晚(12—19点)两班制。交易繁忙的大商店,还增添了一个正常(早8点—17点)班次。饮食服务业实行正常班、早班、晚班、夜班的四班工作制。个别工种如炸果子、做浆汁、烤烧饼、蒸馒头等实行定额生产,包干制。搬运、装御工人实行有活上班,没活休息的弹性工作制。此外,逢年过节劳动量大时,还采取临时延长工时,节后串休的做法。确实串休不了的,按规定发放加班费。
1958年初,曾实行过10小时工作制。“大跃进”期间,提倡奉献精神,一般工作10—12小时。1961年,中共中央提出“劳逸结合”号召后,恢复了正常劳动班次和8小时工作制。
(三)劳动定额
对劳动效率的考核,实行编制定员,劳动定额制。1953年开始,实行编制定员。主要通过劳动计划,规定管理人员的比例。一般在8—13%和9—14%之间,最高不超过17%。按这个比例,尽量精减管理人员,充实第一线。经调查统计以长春市一、二商业局为例,到1957年3月,管理人员的比例,由24.6%精减到14.8%,业务人员由原来的44.6%,增加到53.8%。1960年,在生产第一线实行劳动定额管理制度。主要按独立核算企业、部、组下达集体定额指标,减少人浮于事。“文化大革命”期间出现了“用人无计划”、“劳动无定额,工效无考核”的混乱局面。粉碎“四人帮”后,商业企业的编制定员、劳动定额工作逐步得到恢复。1978年,首先在饮食服务行业实行了职工劳动定额管理,生产加工人员实行产品产量定额;灶台实行加工数量定额;服务人员实行交易金额定额,并辅以百分(学习10分、劳动10分、卫生20分、劳动定额50分、执行商业政策10分)考核法,使全员劳动效率平均提高25%左右。其它行业,根据不同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定额管理办法。
1983年5月,商业部发出《关于商业企业开展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的通知》。长春市商业局结合推行经营责任制,区别企业类型、经营状况、地段、劳动强度等,分别确定了企业的劳动编制和劳动定额,下达到公司,再分解到部、组、人头,定期考核,并按完成定额指标的好坏兑现奖金。对不能实行劳动定额的铁、木、瓦、电工、勤杂工等,明确岗位责任,规定具体任务,平均劳动效率提高20%以上。推行编制定员、劳动定额管理后,多数企业出现人员过剩现象。富余人员大约占20%左右。各企业采取开展多种经营或增设早晚服务部,增加劳动班次,延长营业时间等措施,予以安排。
(四)等级管理
1955年,对理发员、厨师、照像师等专业工种实行等级管理。1956年商业部颁发了57个工种的业务技术等级标准。1964年5月,又颁发了饮食服务行业的17个工种的业务技术标准。按上述等级标准,长春市商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了百货、粮食、副食、冷藏加工、饮食服务等行业和业务技术等级标准。实行了全面业务技术管理,按业务技术等级标准考核职工的业务技术,评定技术等级,推行定期考核,定期晋级制度。按业务服务人员的技术等级,确定企业(甲、乙、丙)等级、职工劳动岗位和工资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如在全市技术表演、比赛中获得第一名的,提一级工资。1983年,对行政干部实行专业技术管理。评定会计师,统计师、经济师、工程师。并按评定的职称调整工资。1988年末,长春市商业系统有全民所有制干部4961名;被评为中级职称的占14%;被评为高级职称的占0.5%。有39689名工人被评定中级技术等级,占工人总数的28%。其中,长春市区有2740名干部被评为中级职称,占干部总数的12.4%。有132名被评为高级职称,占干部总数的0.6%。在工人中,被评为中级技术等级的有21410名,占工人总数的26.7%。其中被评为高级技术等级的4570名,占工人总数的5.7%,被评为特级技术等级的有880名,占工人总数1.1%。
二、工资管理
(一)工资制度
长春解放当时,没有统一的商业工作人员工资等级标准。部分进城干部参照老解放区实行供给制,对多数职工实行以实物和津贴的形式支付工资。1949年取销了部分干部的供给制,实行工薪分制。按当时每月供给的粮、油、煤、布、食盐等5种生活必需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核定分值支付现金和部分工薪券。1953年取销了工薪分制,实行货币工资。1954年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商业、粮食、对外贸易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商业职工进行了定级、套级。共分21个等级:1级相等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9级,在21个等级中,有15个工资等级的工资额,略低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应的工资等级。这个工资标准单独划出了售货员、保管员的6个工资等级。最低工资34.8元(六类地区工资),最高工资64.38元,平均级差为5.92元,比1954年前增加0.57元。
1956年全国工资改革时,商业企业的工资等级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对商业企业和管理人员、售货员、保管员、收购员、业务员,制定了6套工资标准。其中各级管理人员的工资等级标准,仍套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等级标准。售货员、保管理、业务人员完全脱离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按行业业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了“三类五级”,和“三类六级”工资制度。平均级差由5.92元提高到8.5元。
1963年7月,贯彻商业部、劳动部联合颁发的《国营、公私合营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业务人员工资等级标准》,这套工资等级标准把商业企业的售货员、保管员、收购员以及饮食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统一起来,改为“一条龙”。
1981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商业企业较普遍地实行了职工工资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挂钩工资)制度。主要挂钩形式有经营指标、经营包干、利润包干、利润递增包干、盈亏包干等。领导干部与职工的工资差平均为2—5倍。1986年结合“六好企业”验收,合格单位按2%个别晋级,并实行浮动工资制。
(二)奖励形式
建国40年来,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的工资、奖励形式,一直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和计件提成。
解放初期,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同时本着“精神鼓励为主,物资奖励为辅”的原则,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计时工资的职工实行劳动竞赛奖。企业奖励基金,按月工资总额的5%,在商品流通费中支出。1952年,改在计划利润或超额利润中提取。1953年按国家规定,没有完成计划的单位,不予提取奖励基金。但对先进小组、个人还可在商品流通费用中提取2%的奖励基金。对有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的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加奖劢。支付形式有4种:一是计时工资加奖励,在经营工业品的商业企业试行。在基本工资外,发给完成计划奖,以年、季一次性奖励的形式支付。二是超计划奖,在饮食行业试行。按超额利润计划进行4:6、6:4、5:5等比例奖励。三是按营业额提成工资。在浴池业的修脚、搓澡,理发行业中,按营业额的实际实行4:6、5:5、4.5:5.5等比例提成。四是在装御、搬运、生产加工工种,实行计件工资。1958年,取销了计件工资、提成工资和奖励制度,改为计时工资。年终发放一次”跃进奖”。1960年至1962年,实行了发明创造奖。
1963年贯彻执行商业部《关于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综合奖励制度的暂行规定》,实行了综合奖励制度。按着工作表现、出勤情况分6元、4元、2元3等。按月评比发放。同时,还实行了节约、安全、降低费用等单项奖。奖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至7%,由工资基金中支付。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了所有的津贴、奖励形式。只保留了简单的计时工资和综合奖。根据1978年商业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出的《关于理发行业、推行基本工资加超额提成奖励制度的通知》,首先在理发行业实行5:5提成制度。1979年根据商业部《商业系统试行企业和利润留成办法)规定,在全市商业企业中,设立了经理(厂长)基金。在完成计划的前提下,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超额完成计划3%增提10%,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低于完成计划3%,少提1%,最低不得低于10%,经理(厂长)基金的三分之二用于职工奖励。
1980年5月,饮食服务行业实行了利润提成奖励制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技术力量、所处地理条件,分为一、二、三类企业,分别按17%、20%、30%的留成比例提取奖金。
1981年5月,市饮食公司又制定了“计划利润”、“固定工资”“等暂行措施。同时实行了发明、合理化建议、节约等单项奖励制度。
从1982年开始,通过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1983年实行超额奖励,1984年实行经营承包等改革,逐步摸索出“挂钩”工资制。即企业的经济效益同职工所得实行“挂钩”分配。使计时加奖励工资形式向责、权、利相结合的工资形式过渡。
通过上述工资奖励制度的基本调整,长春市商业、饮食服务、物资和仓储职工年均工资,由1956年的567元增长到1988年的1665元,增长1.9倍。比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775元低110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商业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分概述、人物、大事记、附录四部分。内容包括:商业演变、商业体系、商业市场、商业分类、饮食服务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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