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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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商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19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物价
分类号: F726
页数: 9
页码: 243-25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商业的物价管理情况,其中包含管理体制、收购价格、零售价格、商品差价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商业管理 物价

内容

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春商业一直执行国家价格管理的统一规定。1949年至1952年,实行国家、市场双轨制价格。1953年至1978年,实行国家统一计划价格。1979年至1988年,逐步实行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市场价格。
  一、管理体制
  建国初期,国营商业按国家各专业总公司规定的毛利幅度、地区差价,自行作价。1950年,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始对煤炭、钢材、水泥、纯碱、麻袋等重要物资的价格统一管理。1951年4月,全国第二次物价会议之后,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管理价格的商品增加到55种,其余商品价格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并根据1952年省商业厅“国营商业牌价掌握分工制度”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掌握管理本市物价总水平,制定、调整管理范围内的商品价格、加工订货、进销、批零、工农产品差价、商品削价及服务行业收费标准等。各专业公司按局职责分工,提供资料,作价方案,贯彻各项有关规定。1959年,国家对商品统一分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一类商品价格,国家统一管理。二类商品价格,省商业厅管理。三类商品价格,市经委管理。市管价格的商品,1960年346种,1970年179种,1985年118种;服务行业收费价格,1960年40种,1970年54种,1985年48种。除饮食业对简易、应时毛炒、炝拌菜,按规定毛利幅度随时作、调价外,其它企业没有作价权。1979年以后,国家实行了国家定价、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管理形式。除国家管理的商品价格继续执行国家定价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作价权放给企业。国家指导价实行浮动价格和企业定价。1981年,根据省商业厅《试行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长春市开始实行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范围限于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收购任务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由购销双方议定价格。一些企业为牟取高利,出现随意压价、抬价现象。1984年,根据省商业厅规定,对部分议购议销的农副产品实行最高限价。共有37个品种,其中粮油类6种,肉食类4种,水产类7种,果品类9种,干调类8种,豆制品类3种。只准向下浮动,不准突破。1984年5月,市第一、第二商业局根据国家规定,允许二级批发企业按商品花型、配色、外观、季节、流行周期制定浮动价格,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超过20%。
  二、收购价格
  商品收购价格,按国家计划要求,贯彻缩小工农产品“剪刀差”的原则,逐步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调整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
  解放当时,每吨大豆换1.3疋解放布。1948年、1949年两次上调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大豆每吨3200元(折合旧人民币,下同)提高到4400元,高粱2200元提高到2200元,玉米1900元提高到2700元。一吨大豆可换解放布3.2疋,提高1.46倍。1950年至1952年再次调整,使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平均上升21.6%。一吨大豆换色布由1.87疋提高到2.63疋,换白布由2.1疋提高到3.38疋;换煤油由0.65百公斤提高到1.15百公斤;高梁换色布由1.44疋提高到1.87疋,换白布由1.62疋提高到2.41疋,换煤油由0.51百公斤提高到0.82百公斤;玉米换色布由1.16疋提高到1.92疋,换白布由1.31疋提高到2.48疋,换煤油由0.64百公斤提高到0.84百公斤。
  “一五计划”期间,根据国家粮食、食油、棉布“统购统销”政策,适当提高了粮食、油料、烤烟、牛皮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1957年比1952年平均指数提高18.4%。其中粮食提高73.9%,油料提高14.4%。同时降低了化肥、搪瓷制品、文化用品和西药等商品的零售价格,工农业产品的综合比价缩小了16%。
  为收购更多的农副产品,满足市场需求,1958年调高了粮食、大豆、花生仁、麻类、猪羊等收购价格,平均上调2.2%。1959年又调高了大豆、杂小豆、牛肉、羊肉、鲜蛋、鸡、人参、木耳、粮食、豆油等10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平均调高1.8%。1961年,提高21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其中生猪提高25.4%。1963年,对商品价格进行大调整,其中66种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平均上调14.4%。1965年与1957年相比,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平均提高26.6%。1966年,为缩小产粮区与经济区之间农民的生活差别,粮食统购价格平均每百公斤由17.50元提高到22.14元,提高幅度为26.5%。“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冻结,农副产品价格未作调整。1979年至1988年,对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按中央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了调整和改革。1979年4月,大幅度提高了生猪、菜牛、菜羊、鲜蛋、牛奶、甜菜、淡水鱼、蔬菜等22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平均提高28%。1984年,取消了37种农副产品的最高限价。1985年调高粮食收购价格。1986年对市管的黄瓜、西红柿、韭菜、豆角、茄子、甘蓝、秋葱、秋菜等10种蔬菜实行收购、零售价同步控制。1988年,调整了5个品种、8个规格农副加工产品的收购价格。从1948年至1988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提高2—3倍。其中粮食提高了5.4倍,工农业产品差价缩小到24.5%。农民用同等农副产品交换工业品的数量,1979年比1950年增加1.21倍,1984年比1979年增加了31.4%。
  工业产品的收购,长期以来一直按国家的统一牌价收购。1979年以后,增加了向厂家直接进货,并逐步理顺工业品的收购价格。
  “一五计划”期间,调高了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商品收购价格。1958年,对市场上经营的19797个工业品收购价格,有升有降。小商品和原木价格上调,绒衣等针织品下调。1959年,对45种工业品价格进行调整,上调20种,幅度为13.7%,下调25种,幅度为8.45%。1960年降低了23种工业品和手工业品的价格。1963年,对183种工业品的出厂价格下调8.4%。1966年,对53种地方工业品价格,再次下调15.38%。其中重工业品有21种,平均下调19.30%,轻工业品16种,平均下调11.3%。1966年至1978年,价格冻结。1979年,调整了1200种的工业品价格,平均上调3.2%。1982年,根据中央统一部署,调整了煤炭、生铁、焦炭、钢材、水泥、木材等原材料工业品的出厂价格。其中生铁上调44.4%,焦炭上调28.5%,木材上调24.5%。同时上调收音机、电视机、手表、涤棉布、化纤制品和名酒、名烟的价格。1983年,调整了274种针纺制品和235种相关商品价格。上调幅度平均为21.3%。1984年,市政府决定对企业超产的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可上浮20%。1985年,对计划外的生产原材料和小商品价格全部放开。1988年,又调整了工业生产资料的出厂价格。使商品收购价格逐步趋向合理。
  三、零售价格
  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坚持贯彻稳定物价,稳定市场,安定人民生活的方针。
  1948年,长春解放当时,市场价格渐涨。到1948年末,面粉上涨了1.3倍,高粱米、玉米、大豆上涨了0.9倍,豆油上涨了1倍,盐、中纱棉布、青纹布上涨了0.5倍。国营商业采取控制重要商品,大量抛售平价商品的办法使市场价格逐步平稳。1951年,私营商业乘城乡物资交流不活,商品不充足之机,把一度稳定下来的物价又抬高起来。从7月至12月,平均价格比1950年末上涨了29.4%。市人民政府采取坚决打击不法商贩的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管理市场,国营商业控制批发市场,执行国家统一牌价,市场价格再次稳定下来。1953年至1957年间,贯彻执行“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方针,在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结合调整工资,适当提高了粮食、食盐、豆油、呢绒、高级卷烟、肉、蛋、禽、鱼的零售价格。其中:粮食上涨13%,鲜菜上涨47.3%,副食品上涨39.7%,烟酒茶上涨8.97%。其它食品上涨26.58%,燃料上涨12.54%,衣着商品上涨0.55%,日用工业品下降1.34%,文化用品下降4.5%,医药用品及医疗用品下降33.06%。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1957年比1952年上涨了13.9%,平均每年上涨2.8%。社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14.2%。
  1958年至1965年间,继续贯彻“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1958年“大跃进”后,由于国民经济发展比例失调,加上3年严重自然灾害,粮食和经济作物产量下降,市场供应紧张。除居民定量供应外的商品大幅度涨价。1961年与1957年相比,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16.16%,社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升14.7%。从1961年开始,根据国家规定,对粮食、棉布、针棉织品、絮棉、鞋、食盐、酱、酱油、食糖、糕点、糖果的定量供应部分;肉鱼定量供应部分;大宗蔬菜、火柴、煤炭、煤油,文具纸张、课本、书报杂志、主要西药、搪瓷制品、铝制品、橡胶制品、房租、水电、交通、邮电、医药、学费等18类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采取坚决稳定的措施。同时,对自行车、手表、针织品、名酒、糕点、部分饮食品种,实行高价供应政策。提高幅度分别为:自行车4.4倍、手表1.8倍、散装白酒4.4倍、砂糖4倍、茶叶2.6倍。1965年恢复平价供应,此外还适当扩大议价商品范围。1962年平价商品零售占90.5%,高价商品占6.8%,市价商品占2.7%。1965年,平价商品占97.4%,高价商品占0.4%,市价商品占1.3%。1965年,为使购销价格基本持平,提高了城镇粮食和煤炭的零售价格。粮食上调6.17%,煤炭上调了9.7%。国家发给职工粮煤补贴。按职工家庭人口,每人每月补贴0.6元,其它商品降价。1965年与1964年相比,鲜菜下降4.3%,副食品下降1.2%,衣着商品下降0.2%,日用工业品下降0.9%。1965年与1961年相比,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全社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总指数,平均下降8.8%。
  1966年,市场物价面临失控。长春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67年关于“各地方必须根据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切实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通知精神,1967年至1978年,对市场物价实行冻结,绝大部分商品价格稳定在冻结前的水平。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和全社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1978年比1967年分别下降了0.22%和上升了0.49%。
  1979年,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部分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1979年11月1日,根据中央决定,调整了猪肉、牛肉、羊肉、鲜蛋、家禽、牛奶、蔬菜、水产品等8种副食品的零售价格,平均提价幅度17.8%。同时相应地调整了394种相关制品价格。提价后,国家按职工每月发给副食补贴5元。计划价格范围缩小,议价范围扩大,商品零售价格放开。1984年,对580种小商品,200多种饮食、服务品种实行优质优价,随行就市,还放开蔬菜价格。1985年,取消了猪肉定量供应,放开了猪肉价格。同时放开88种三类商品价格,作价权下放给企业,出现了作价就高不就低和乱涨价的现象。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1985年比1984年上升13.7%,比1978年上升了42%。1986年,本着“大管小活”的原则,市管的7种蔬菜增加到10种。对蔬菜、禽蛋、水果等24种商品零售价格,实行临时最高限价。1987年,对16种主要农副产品、10种蔬菜、4种水果的零售价格实行申报制度。使零售物价指数上涨速度得到抑制。1983年、1984年、1985年先后调整了饮食、服务业的零售价格和收费标准。其中1985年上调幅度是:饮食业21.41%,旅店业14.6%,理发业1倍,浴池业80%。1988年2月,又大幅度提高了豆制品、食糖、肉、菜4种副食品价格。许多商品也随之涨价,使市场价格管理失控。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比1987年平均上涨25.8%。其中8至12月,上涨了34%,12月上涨了41.3%。上涨幅度较大的商品有鲜菜32.8%,肉蛋禽31.7%,水产品37.5%,烟、酒、茶62.3%,衣着商品22.5%,医药及医疗用品27.8%,建材24.4%,其它商品也都在12%以上。为抑制物价上涨,对大米、面粉、豆油、牛羊肉、鸡蛋、白条鸡、鲤鱼等17种主要农副产品和电冰箱、自行车、洗衣机、呢绒毛料等16种日用工业品的零售价格实行申报制度。对部分农副产品,在节日期间,实行最高限价,使物价开始出现回落。
  建国40年中,1948年至1978年,长春市的物价总水平和主要商品的零售价格基本平稳。1979年至1988年的10年改革,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上涨102%,全社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总指数上升了104.4%,全民所有制职工年工资总额提高2.19倍。1985年至1988年,国家支付各种物价补贴64890万元。
  四、商品差价
  商品差价分为地区差价、批零差价、季节差价和质量差价。
  (一)地区差价
  地区差价分为地区外(长春市与关内)差价、地区内(长春与五县和经济区)差价。1949年至1955年,地区外差价4—5%,地区内差价2—4%。1956年,国家统一调整地区差价率。地区外综合差价率执行3—5%,地区内差价执行1—3%。1958年国家又进行调整,地区外棉布、棉纱、针纺制品等主要商品调整为1—4%,鞋油、玩具、皂盒等次要商品调整为5%,1965年又调整为3—4%,地区内差价调整为2%。并以商品运程分为50、90华里两段加地区差价,不足25华里的不加差价。25华里以上的至50华里的执行50华里差价。
  农副产品收购城乡综合差价率,1956年以前为5—15%。1956年8月统一调整为2—10%。其中生猪回扣6,5—10%。运程21—40华里,回扣6.5%;41—60华里回扣8%;61—90华里,回扣9%;90华里以上回扣10%。1957年调整为5—7.5%。1961年5月又调整为2—4%。菜牛、菜羊回扣5—11%,运程21—60华里回扣5%,60—100华里回扣7%,101—140华里回扣9%,141华里以上回扣11%。1957年调整为3.5—5.5%。家禽平均为25%,鲜蛋5—10%。1959年调整为5—8%。1963年改为每市斤回扣3—5分钱。1966年至1978年地区差价基本稳定。1979年以后,市场逐步开放,地区差价管理权限下放给企业。1988年,国营商业日用工业品地区内外差价平均执行2—10%,农副产品执行20—25%,集体、个体商业不受约束,日用工业品达50—60%,服装、鞋帽、化妆品达到100—200%,农副产品达到25—35%。
  (二)批零差价
  1949年至1952年,日用工业品为15—20%。国营商业对合作社商业按批发价回扣2—6%(1955年取消)。1953年,综合差价率调整为10—18%。1966年以后,执行全国统一规定的批零差率。纺织品10—15%,百货10—16%,文化用品10—21%,五金、交电12—16%,小商品18—25%。副食品批零差率,生猪,1984年以前为11%,1985年后调整为14—15%;水产品,1984年以前为15—20%,1985年以后,调整为14—19%。1988年,副食品的批零差价率为:猪、牛、羊肉回扣11%,鲜蛋顺加12%,活家禽加12%,白条鸡扣加12%,下水扣加15%,罐制品加12%,熟食12%,海味品11%,活鱼24%,盐干制品16%,糕点12%,罐头12%,糖果14%,饮料10—12%,苹果22%,柑桔22%,西瓜29%,冻梨19%,果菜20%,叶菜25%,小食品12%,味精14%,豆制品15%,酱调类15%,木耳12%,干果18%。
  (三)季节差价
  季节差价的品种较少,主要有蔬菜、水产品。蔬菜季节差价随着上市量的多少,随时调整。基期价与季节差价,一般在20—200%。水产品季节差价分为夏冬两季,差价为5%。
  (四)质量差价
  质量差价,由市物价局掌握。分为一、二、三级。日用工业品平均质量差价为15%;副食品质量差价执行1—3%。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商业志

《长春市志 商业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分概述、人物、大事记、附录四部分。内容包括:商业演变、商业体系、商业市场、商业分类、饮食服务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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