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商品储存与运输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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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商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19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商品储存与运输
分类号: F259.23;F760.3
页数: 6
页码: 238-24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商品储存、运输是商品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储存、运输,发挥“蓄水池”作用,为市场消费服务。
关键词: 长春市 商业管理 储存运输

内容

商品储存、运输是商品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储存、运输,发挥“蓄水池”作用,为市场消费服务。
  一、管理机构
  建国初期,国营商业的商品,按国家计划,实行统一调运,统一储备,统一安排市场。各专业公司设置储运科,按国家的统一要求,管理仓储运输。
  1953年,吉林省商业厅提出加强仓储建设的要求,“凡30万人以上的城市,单独设立管理仓储的机构。”市商业局于1953年8月,设立储运筹备办公室。1960年5月,正式组成长春市国营商业储运公司,以东八条百货批发站为基础,集中了工业器材、医药批发站的储运科、运输设备,统一调动使用。对外是储运公司,对内是商业局储运科,属政企合一机构,编制44人。后因二级批发站上调归省,1961年2月储运公司被撤销。1978年,第一商业局根据全国仓库工作会议要求,将商业系统的69台汽车统一集中管理。其中:百货35台、医药15台、五交化13台、商业局房产维修处6台。1984年11月,第一商业局撤销储运科,仓储工作下放给各专业公司管理。1985年3月,市第一商业局在西郊仓库建立储运公司。承揽市内商业部门的商品储存、保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87年10月,储运公司与东北商业储运总公司实行经济联合,开放租赁业务。
  粮食、物资、供销、外贸和第二商业局等单位的仓储管理,由各专业系统自己管理。设有储运科(股)、汽车队、仓库等专业机构。
  二、商品储存
  新中国成立初期,市区商业主要是利用敌伪遗留下来的旧仓库、露天货棚;农村利用民房、土祠、露天货棚储存商品。1949年,长春市商业仓库面积92万平方米。
  随着商品流通范围的扩大,国营商业从1951年开始,逐年扩大仓储建设。1951年至1958年,新建和扩建了9.3万平方米的各类仓库。其中较大的仓库有:双阳新安堡粮库、德惠米砂子粮库、九台其塔木粮库、农安县粮库、市区小南粮库、粮食四库、九台县油脂库等。1959年至1966年,新建了各类室内仓库、果窑、粮食仓库等11.8万平方米。修复了因1963年火灾烧毁的肉联冷库2096平方米。1962年,省商业厅在长春建成西郊仓库3万平方米。到1965年底,市区国、合营商业、饮食业共有各类仓库208万平方米,比1957年增长8.4倍。粮食仓库811.5万平方米,比1957年增长47.4%,储存能力达到30.6吨。1967年至1972年,又累计新建和扩建各类仓库7.5万平方米。到1978年底,市区商业、饮食业已有仓库面积23293平方米,比1965年增长12%。其中露天库179.1万平方米,室内库21.2万平方米,冷库2.4万平方米,果菜窑3.6万平方米,其它26.6万平方米。粮食系统仓库面积917.9万平方米,比1965年增长13%。1978年至1988年间,全市又投资4千万元,新建粮库30多个,总面积10.4万平方米。投资673万元,新建恒温菜窑,修建9000平方米的果窑和库容能力1.5万吨的土门岭冷库。1983年,商业部、省商业厅,投资1550万元,新建铁北第二冷库,容量6000吨的肉食冷库以及民族肉食冷库、石油库等。到1988年,长春市已有各类仓库总面积1204.3万平方米,其中国营1162万平方米,集体423万平方米。市区商业、饮食业有仓库面积305.1万平方米,租赁系统仓库139万平方米。
  商品储存实行商品入、出库验收、记帐制度。商品入库,按商品入库单载明的品种、规格、数量验收。对易渗漏、易变质、易破碎、包装破损和贵重商品逐件逐个验收。对包装完好、标志清楚的商品,实行抽验。对技术包装或有“免验”标志的商品及危险品免验。对按斤计量的商品检斤入库。商品出库,按出库单载明的品种、规格、数量出库,并及时记帐。实行库帐、保管员帐、商品帐的“三帐”制度。月末、季末、年末盘点库存,三帐相对。1949年至1951年间,商品保管无固定货位,经常出现货位不清,有货找不到的现象。1952年实行分区分类保管法。按商品不同类别划分保管区,建立货位编号,合理垫离、倒垛,定额管理。保管帐改为卡片帐,帐卡货位统一,商品出入库随时记载,随时核对,一笔一清,帐货相符。1955年,仓储保管实行四无(无虫、无霉烂、无雀鼠、无事故)标准,商品保管、养护逐步实现制度化。1958年,在“大破大立”、“先破后立”中,仓储制度被破坏,分区、分类保管制度流于形式,出现了货位不清、帐货、帐帐不符的现象。1962年,经过整顿后,逐步恢复了分区、分类保管制度。建立仓储管理4项标准:商品摆放架子化、商品堆放规格化、商品养护科学化、安全卫生经常化,仓储秩序得到恢复。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把仓储管理的可行制度视为“管、卡、压”而废除。仓储管理再度出现货位不清、帐货不符、损失浪费无人管的局面。
  1978年,贯彻商业部承德储运工作会议精神,对仓储管理进行整顿,恢复和健全合理的规章制度。1980年,落实商业部《仓储工作管理办法》,1983年,执行商业部《仓库管理条例》,使仓储管理走向正轨。东八条百货批发站仓库,坚持“服务思想好、商品养护好、指标完成好、生产安全好”的管理标准,连续被商业部评为先进单位。
  商品储存过程中,商品倒垛、搬运劳动量很大。1949年至1950年间,商品出入库、倒垛、晾晒全靠人力,效率低,费用大。从1951年开始,加强了机械化建设。粮食系统研制出电风车、电筛子、抽风机等初级电动化设备。1954年,九台县修建了运粮“小铁路”,代替了人工背扛。1957年,市粮食四库购置两套电动搬运机。各仓储单位还发动职工开展技术革新,购置和研究出皮带运送机、上垛机、电动推车等。1972年,西郊仓库实行叉车、吊车上垛;冷冻库设置自动控制系统、快速冷冻装置;石油库设置集成电路数控灌桶装置等。到1988年末,全市粮食系统有粮食输送机1563台,起重设备976台。榆树县34个粮食收购站,全部配备了微机,加快了粮食收购进度。物资系统配备起重设备33台、铲车38台、拖拉机17台、龙门吊车4台、汽车吊车9台、卸煤机13台、铁路货车15辆,其它专用机械73台。机械化作业率占90%,提高劳效30余倍。
  三、商品运输
  长春市是商品粮重要产地,也是商品集散的中心地。输入商品的60%、输出商品的80%靠铁路运输。1988年,市区商业系统中,自有铁路专用线34.3公里。其中商业3.5公里、粮食14.15公里、供销2.85公里、物资13.8公里。
  1949年至1950年,商业系统的铁路运输,由国家统一调运。1951年,商品铁路运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专业公司按上级下达的商品调拨计划、购销合同,编报铁路运输计划,由各省商业厅与铁路统一平衡,全面安排。中转运输由发货单位提供需要车皮数量,中转单位编制计划。1953年,商品运输管理权限下放,商业部只管理省、市之间主要调拨商品的运输计划,其它商品运输计划归地方管理,自行与铁路部门协调。1958年,铁路运输为“钢铁元帅”让路,商品铁路运输紧张。由上海、广州、天津、大连输入的商品待运率占30—50%。长春百货站待运商品经常保持在4千万元左右。由于待发寄存时间长,经常发生错发、错运、丢失、损坏事故。1960年,铁路运输实行“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商品运输紧张局面缓和。1966年以后,精减机构,运输管理人员下放,运输秩序遭破坏。商品铁路运输经常出现有车皮无商品,有商品无车皮的计划失控现象。许多商品靠临时追补车皮计划。1975年,铁路实行军管,执行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对重要商品运输实行归口管理,由专业部门统一与铁路协调计划。1977年,铁路运输紧张,取消了归口管理办法,大部分商品的铁路运输下放给地方,与当地铁路管理部门协调运输计划。1979年,国家规定:“供应市场的轻工、纺织品及其原材料,优先安排运输,优先承运,优先配车”,商品铁路运输畅通,商品待发率减少到10%以下,待发时间缩短到10天左右。1980年以后,商品铁路运输走向正常。在商品铁路运输中,对市区到达整车商品,尽量甩往专用线。不能甩往专用线的,也尽量甩往就地货位。对经济区内的伊通、怀德、扶余、前郭、长岭等县的商品,直达发往,减少中转。品种单一、数量大的粮食、煤炭、木材等商品,就地就近平衡调拨。零担运输采取以零凑整。贵重商品用集装箱运输。百货、文化、针织、纺织、五金、交电、化工等单位,打破单位界限。能够联运的商品,实行统一发运、统一中转、统一收货等办法,降低商品流通费。1979年,市区国营商业商品流通费占5.69%,1988年(含铁路运费涨价)占7.01%。
  长春市公路纵横交错,通往154个城镇。长春经济区内,除九台、榆树、农安、德惠、前郭、扶余等县铁路、公路运输并行外,长岭、怀德、伊通、双阳等县全靠公路运输。建国初期,长春市的公路运输主要靠畜力车、人力车,汽车运输很少。1949年,市区商业只有汽车13台、畜力车39辆、人力车61辆。日运输能力400多吨。1953年以后,逐步增加公路运输能力。到1957年市区商业汽车增加到157台,畜力车增加到186辆,人力车增加到426辆。日运输能力增加到2000多吨,比1949年增长4倍。1958年至1965年间,继续扩大汽车购置。1965年,国家又拨给国营商业一批进口汽车,自有汽车量增加,到1965年底,市区商业有汽车215台、畜力车164辆、人力车257辆,日运输能力3500多吨,比1957年增长75%。1979年以后,随着商品流通范围的扩大,各专业系统普遍建立和扩大专业运输队伍,增加机械化运输工具,逐渐代替畜力、人力运输,运输能力扩大。到1988年,市区商业、粮食、供销、物资等专业系统,自有载重汽车1443辆,比1978年增长1.2倍。其它车辆(拖拉机、畜力车、人力车)1512台。其中商业系统自有载重汽车348台,其它机动车186台;粮食系统有载重汽车196台,其它车辆528台,1988年又新增加年运输能力18万吨的运输设备;供销系统自有载重汽车315台;物资系统自有载重汽车142台;个体商业有载重汽车442台,其它车辆798台。按载重汽车计算,日运输能力达到30000多吨,与1949年、1957年、1965年相比,分别增长了74倍、67倍和7.57倍。在保证正常运输外,对电视机、录音机、自行车一些急需商品,还用汽车从天津、沈阳及关内等城市直接提货。1987年,市第一、二商业局汽车队,实行单车核算的承包责任制,车月吨量、车辆完好率、出勤率、节油、上缴利润等指标落实到车位、人头。1988年,实行单车核算的有231台,占车辆总数的45%。其中盈利的103台,亏损的有128台。其它单位仍然保持车队核算、单车考核的管理方法。
  加强商品包装管理,对保证商品在途中安全作用很大。建国初期,国营商业经营的商品,绝大部分是重要的生产、生活物资和整批大件商品,商品包装完好率较高。1958年以后,随着市场供应日渐紧张,以及“大购大销”的影响,放松了商品包装管理。运输中经常发现散包、丢失、损坏以及该包装而不包装的现象。1963年,市商业局根据国家经委《关于改进商品包装问题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制定了商品包装标准。按包装标准承运和回收硬纸箱、麻袋、木箱等包装物的规定,商品在途损耗率逐渐减少。1967年,商品包装管理制度被取消,加上包装原材料不足,商品包装运输损失率上升。暖水瓶(胆)、大镜子、罐头破损率达40%;洗衣粉、肥皂包装破损率达20%;鲜蛋、瓶酒、水产品等损失在10—30%之间。1979年,商业部在颁发《商品包装运输办法》的规定中指出“发运商品包装必须牢固,运输环节对商品包装必须认真检查,包装不牢固或应有而没有包装的商品不准发运”。据此,市商业局对所属商业企业指出:凡不符合包装标准的商品必须重新包装,对运输中的散包商品,及时修整包装后方能运输,并开展商品包装检查。1979年,查出不符合包装标准的商品173种,造成商品损失7.7万元。主要商品有木钟、康乐棋、自行车、缝纫机台板等。同年,第二商业局提出改进鲜蛋、蔬菜、瓶酒、水产品包装的要求,下达了减少商品损失的定额要求,不得超过5—10%。1988年,长春市商业商品流通费率7%(包括涨价因素),比1986年的9.4%下降了2.4%。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商业志

《长春市志 商业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分概述、人物、大事记、附录四部分。内容包括:商业演变、商业体系、商业市场、商业分类、饮食服务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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