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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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商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19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财会
分类号: F231
页数: 8
页码: 231-23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商业企业的财务、会计是通过经济核算的形式,用资金、费用、利润等指标,对商品流通过程进行综合管理。
关键词: 长春市 商业管理 财会

内容

商业企业的财务、会计是通过经济核算的形式,用资金、费用、利润等指标,对商品流通过程进行综合管理。
  一、管理体制
  1948年至1949年,按革命根据地贸易公司的财会管理制度进行管理。1950年以后,按国家专业公司的规定,实行统收统支制度。各专业公司的现金收入,当日就地缴拨贸易金库。现金支出编制计划,报国家总公司和贸易部批准后,通知贸易金库支出,地方银行按通知单付款。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贸易部和专业公司。1952年,中央贸易部决定,由统一集中管理,改为统一领导、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制度。1953年实行了经济核算制度。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独立经营,利润上缴财政。1955年,执行国家规定的《国营商业统一会计制度》,废除传票制,实行凭单制。会计科目分为基本业务、基本建设、大修理、资产负债4大类。供销合作社统一使用借贷记帐法,以及会计决算报告制度。1957年,进一步简化管理制度,实行一货、一帐、一单制,会计科目减少67个,报表减少5种。1958年,“大破大立”,月转成本改为季转成本。取消金库保管帐,推行“以单代帐”、“无帐会计”制度。1961年1月,中共中央重申了经济管理大权必须集中到中共中央、中央局和省委(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特别是集中到中共中央和中央局。根据这个精神,1962年,长春市收回了下放不当的权限,恢复了专业公司,实行上级专业公司和地方商业局双重领导制度。财会改为“条条”集中管理为主,并按国家规定,对各专业公司财会职权重新规定,实行三类不同的管理方法:第一类专业公司(五金、交电、化工、石油、医药、煤建),以总公司领导为主;第二类专业公司(百货、纺织品、糖、烟酒、食品),一级站总公司为主,二级站以省公司及商业厅为主;第三类专业公司(民族贸易、蔬菜、饮食服务、劳动保护、仓储运输),由市商业局统一管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财会制度被废除,出现了不计成本、不讲核算、不要积累、无章可循的局面。1970年财会管理制度开始恢复,并再次实行企业下放,基本建设物资分配下放给市区。财政实行大包干,财政开支列入各区予算,利润交当地财政,亏损由财政弥补。1979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基建开支、企业基金纳入企业留成基金之中,改变了长期实行的统收统支管理体制。1983年,国家决定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办法。1984年推行第二步利改税办法,从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缴税,国家与企业完全成为纳税关系。
  二、资金管理
  商业资金分流动资金、固定资金两部分。流动资金的来源,财政拨款20%,银行贷款80%。固定资金包括各种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
  解放初期,长春商业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统收统支管理办法,没有核定资金。1953年,按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国营企业核定资金暂行办法》规定,对市、区24个国营独立核算企业,核定流动资金446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占15.7%,银行贷款占84.3%。对流动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即编制企业财务计划,确定计划期商品收购、销售、储存等占用资金数额指标,经上级批准后,按计划使用资金。在实施资金计划管理中,又具体实行商品资金分类计划管理和商品资金分流动环节计划管理。商品资金分类计划管理对供不应求的商品,保证资金供应;供求平衡的商品,按计划供应资金,供过于求和呆滞积压的商品,从严控制;商品资金分流动环节计划管理,在进货环节上,实行合同和计划供应资金;在销售环节上,严格结算制度;在储运环节上,合理组织库存结构,提高商品运销比重,减少积压。1958年,企业管理权限下放,政企合一,商品资金管理受到冲击。全市抽调、挪用商品流动资金1733万元,其中大办工业331万元,基本建设43万元,商品赊销879万元。其它用款480万元。由于开展“大购大销”出现购大于销。1961年,市区国、合营商业商品资金占用,增加到21024万元,比正常占用增加2倍。
  1962年,商业体制进行调整后,实行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对批发、农副产品收购企业,按需要实行计划管理。对零售企业,按商品购进、销售、库存计划,实行定额管理。企业内部实行定购进、定销售、定库存、定资金占用额,年核定,季修定,月掌握。资金临时不足时,实行内部调剂。特殊情况,经上级审查批准后,增加银行贷款。1964年,商品流动资金下降到7600万元。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占用,设置帐卡登记,对调拨、转移、报废、盘亏等事宜统按财会制度规定,由财务部门统一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管理制度遭到破坏。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失去计划控制,经营活动中出现了乱搞“协作”,以物易物、挪用资金的现象。1975年商品流动资金上升到14364万元,比1964年增加近1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恢复了商品流动资金管理制度,实行按商品流动资金占用率,核定定额管理。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环节的需要区别对待。批发企业最高不得超过54.6%,零售企业最低16.9%,平均为33.6%。由于购销业务的扩大,市区商业,1982年商品流动资金为22549万元。1984年省二级站下放到市,上升39251万元。1988年,商品流动资金已达63000万元。
  新中国建立以来,长春市商业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往来结算不付现金,通过转帐、托收、承付等形式支付。除公出差旅费外,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购置,30元以内支付现金,超过30元,一律用支票。企业库存现金按每日30元定额管理。1985年以后,现金支付额扩大到百元,库存现金定额,根据企业经营活动和职工人数分别确定,一般在200—500元之间。
  三、费用管理
  商品流通费,按商品销售总额实行计划管理。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实行国家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各专业公司没有制定费用定额,费用水平较高。1952年,市区各专业公司的费用率是:百货3.7%,工业器材5%、煤建9.3%、土产15.6%、医药4.2%;城市供销社4.84%、农村供销社6.91%。
  1953年开始,实行费用定额管理,并把费用水平作为企业经营成果中的重要指标。市区商业系统通过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商品流转费用率下降0.2%。1955年,费用管理实行明细卡制度。具体落实到零售部组,建立费用审批制度。1956年,各专业公司采取缩短商品运输路线,减少迂迥运输,推行一次检斤入库,商品合理堆放。粮食系统实行费用单独贷款,分年季编报计划,落实到营业部组等管理措施。1956年与1955年相比,费用率下降了2.24%。“大跃进”期间,在“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的思想影响下,费用管理失控,加上大办工业,大购大销等作法,企业财产损失增大,仅大炼钢铁一项就损失53.3万元。1961年,国营商业费用水平达11.7%,比1957年增长2.7%。1962年,经过调整后,恢复定额管理制度。商品购进按商品流通费用定额严格控制。由原来三级批发进货,改为二级站直接进货,扩大直线调拨,减少中间环节。商品销售坚持定商品、定费用、定库存、定商品损耗率。商品储存恢复了一次检斤入库、合理堆放,减少捣垛。其中生猪采取当日运输,当日到达,随到随宰,减少屠宰厂存栏数;蔬菜实行批发站直接拨到零售店。1964年,商品流通费水平比计划降低了1.29%,比上年下降了1.75%。“文化大革命”期间,商品购、销、存环节的费用管理陷入混乱状态,商品流通费失控。1971年上升到9.75%。企业财产损失,由1971年的79万元增加到1976年的106万元。亏损企业由1971年的34个,增加到1976年的79个,亏损金额达3303万元。1980年开始,国营商业逐步扩大企业自主权,推行各种经营承包制,费用定额管理指标落实到部组、人头。超额自补,节约奖励,经营效益与个人收入挂钩。1980年,市区国营商业费用水平下降到6.52%。1983年银行贷款率提高,运费提价,职工工资和各项补贴增加,商品流通费上升。1986年为7.49%。1987年加大增产节约措施,1988年费用率下降至7.01%。
  四、利润管理
  解放初期,国营商业利润直接上缴国库。1953年,完成利润计划后,企业提取工资总额的2—5%,用于职工福利基金。1956年,公私合营企业利润,市财政留70%,缴省商业厅30%。从1958年起,改为企业与财政分成的办法,国营商业企业按4.58%分成,公私合营企业按20%分成。企业按工资总额2%留作奖励基金,分成不足2%时,由商业局补差。1959年,国营分成比例改为5.9%,公私合营企业仍提20%。1962年,根据商业部、财政部规定,商业利润实行中央7、地方3分成。1966年,取消分成比例,按每年核定年利润留成额,留成企业奖金按工资总额5%提取。饮食、服务业继续执行企业8、地方财政2分成。1970年,财政实行“大包干”制度。企业费用支出、利润缴纳列入市财政予算。利润全部缴市财政,亏损由市财政弥补。从1970年起,根据财政部规定,商业企业开始实行按利润的19.3%留成。1982年,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后,市商业管理部门与市财政签订包干合同,专业公司与市商业管理部门签订包干合同。超额部分归公司分配使用,不足部分由企业利润留成弥补。1984年4月,根据国务院逐步把企业上缴利润,改为上缴所得税的规定,长春市实行了利改税办法。第一步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利税并存。按55%上缴所得税,税后利润留利,收取调节税35%。盈利的小型企业实行8级累税制。1984年,大中型企业实行目标管理。小型企业实行承包自主经营以后,超额利润部分,实行企业7、财政3分成。超利润部分全部留给企业,完不成利润指标的企业停发奖金。猪、牛、蛋、禽实行减亏分成,蔬菜、豆制品包总亏的办法,超亏自理,减亏留给企业,1985年第二步利改税后全部改为纳税制,税后利润,由企业自行分配。
  五、经济核算
  1952年,中央决定在国营商业系统实行经济核算。长春市1953年初,在长百二商店、水产商店试点。3月在百货、土产、五金、医药等24个单位建立计划、统计、财务、物价等管理制度。以专业公司和大型独立经营的零售店为单位,进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户立帐,办理贷款、结算,取消过去统收统支的作法。1956年,在深入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中,根据商业部的指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核算制度。专业公司进行全面系统的专业核算,基层部门实行半独立核算。设有专职核算员,专门负责销售、购进、资金周转、费用、财产损失、劳动效率、利润等项指标的考核和核算。营业小组本着经营什么、算什么的原则,实行销售、购进、库存、经营品种、财产损益等项目的简易核算,并建立商品帐。实行日检查、旬分析、月盘点制度。1958年,管理机构下放后,部组核算流于形式。开展“大购大销”中,盲目采购了一批“大跃进”的工业产品,农副产品实行农民自己过秤、打包、交运保管、结算。1961年,市区国营商业系统不合格、冷背、残、次商品金额达10700万元,占库存总数的50%。非商品资金占用1200万元,全年亏损705万元。1962年,开展“三清”(清商品、清资金、清帐目)中,市区清查出的冷背残次、变质商品损失金额4274万元。出现33个亏损单位,亏损金额1959万元。1964年,库存积压商品金额仍有1000多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核算再次受到破坏,经营成果再度下降。1966年末,市区国营商业利润为382万元。1976年下降到95万元,减少75.1%,亏损企业达到44个,亏损金额2759万元。1979年以后,经济核算形式由商品核算转向以利润为中心的经济指标核算。部、组实行劳效定额核算,企业效益与个人分配挂钩,经营成果逐年回升。1980年,市区国营商业经营利润为1030万元,1985年为2435万元,1988年达到7248万元。与1978年的261万元相比,分别增长了2.9倍、8.3倍和26.7倍。1980年经营亏损单位减少到7个,亏损金额2573万元。1982年以后,银行提高贷款利率,企业增加了对职工粮油、水电、煤气等补贴,费用增大,亏损企业增加。1982年达到24个,亏损金额3441万元。1983年以后,承包企业加强管理,实行工效挂钩,亏损企业减少。1983年,亏损单位9个,1986年7个,1988年又增加到17个。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商业志

《长春市志 商业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分概述、人物、大事记、附录四部分。内容包括:商业演变、商业体系、商业市场、商业分类、饮食服务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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