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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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商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191
颗粒名称: 第六章 管理
分类号: F722.2
页数: 40
页码: 224-263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商业管理的发展情况,其中包含计划、财会、商品储存与运输、物价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地方志 商业管理

内容

解放初期,国营企业实行国家专业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管理。1953年至1978年间,实行计划经济,综合平衡,按比例发展的管理模式,政府管理企业,企业无自主权。1979年起,政府逐步放权,“松绑”,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承包经营,企业有了部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管理权限。由政府统一计划管理的单轨制,转向以计划管理为主,以市场调节为辅的双轨制。1985年以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企业转换机制,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用工,自主分配,自主定价的“四自”方针,把企业推向了市场。
  第一节 计划
  商业计划由商品流转、商品流通费、商品运输、商业网发展、基本建设、劳动工资、干部(职工)教育、生产、财务等9种计划组成。
  一、管理体制
  解放初期,市区的私营商业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定计划。国营企业实行由国家专业总公司统一计划管理,各项指标由专业总公司统一下达。
  1951年,贸易部颁布《编制国营贸易计划暂行办法》,长春市开始编报商业计划,报中央批准,下级无权变更。1953年,在全国范围内改变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实行的商品大调拨、货币大回笼的做法。根据商业部1953年6月颁布的《国营商业计划工作制度(草案)》,长春市建立经济区批发机构,实行经济核算制度。商业计划由各专业公司编报,经长春市商业局综合平衡后报东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1956年,完成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合营企业的计划实行按国营专业公司归口管理。195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商业计划由中央统一管理,分为中央和省(市)两部分。长春市商业计划由各专业公司编报,市商业局综合平衡后,分别报省商业厅和省专业公司,不再报中央。1958年“大跃进”期间,商业计划由“条条”改为“块块”管理,权限下放给市商业局。实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以地区综合平衡为基础,专业公司计划与地区计划相结合的新体制。德惠、榆树、农安、双阳、九台5县划入长春市的行政区,并实行“两本帐”制度。即:必成计划,期成计划。期成计划比必成计划高出5—10%。上级把期成计划作为必成计划下达到基层,基层又把本单位的期成计划作为必成计划。1959年,市场供应日益紧张,根据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粮食部、对外贸易部、水产部、轻工部、卫生部《关于商品分级管理办法的报告》要求,长春市执行国家商品统一分类的规定,将工农业产品统一分为3类,实行分级管理。
  第1类商品有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棉布、食糖、食盐、汽油等38种,由国家统一管理。
  第2类商品有生产集中,供应面广,需要保证或特殊供应的商品293种。其中,生猪、自行车等20种商品仍由国家管理,其余商品由国家商业部管理。
  第3类商品,凡不属于1、2类商品的其它商品,由地方政府或专业公司管理。
  生产资料也分为3类。
  第1类有国家统配的钢材、有色金属、化工原料等231种。
  第2类有国家统一管理的机电、机械、木材等301种。
  第3类,不属于统配、统管的其它物资,由地方政府管理。
  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商业计划的中心任务是安排好市场,同时恢复和强调集中统一管理,管理权限上调商业部。1962年至1964年,商业计划由专业公司、商业局编报,平衡后报商业部审批下达。1965年,商业部把季度计划的审批权下达到省、市商业厅(局)和专业总公司,年度计划仍由商业部审批。“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商业计划被当作“管、卡、压”的工具取消。1967年至1970年4年没有编制商业计划。1970年以后,逐步恢复年度计划的编报和审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商业计划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从1979年开始,商业部、省商业厅把商业计划的管理权限逐级下放。国合营商业系统按市商业局、供销社、粮食局下达的指标,由编制经济区商品分配计划改为编制跨地区、跨行业的商品销售计划。集体、个体商业企业按市场需要自主经营,自定计划。在计划管理体制改革中,由于没有建立综合平衡管理机构,1980年至1988年间,集体、个体商业由各经营部门自定计划,自行管理,没有统一的商业计划。
  二、计划编制
  根据国家统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商业计划既是商业部门的总体计划,又是政府专业职能部门计划的组成部分,受国民经济总体计划的制约。因此,商业计划是由各对口科室分别制定。计划部门以商品流转计划为基础,进行综合平衡。商品流转计划,根据商品可供量、社会购买力水平,编制商品购、销、存计划。
  解放初期,国营商业刚刚建立,主要经营粮食、食盐、食油、棉布、煤炭、石油等重要商品的批发业务,商品零售靠私营、合作社商业经营。当时,国营与私营企业的经营(批发、零售)比重为3∶7。1950年,国营商业开始编制商业计划,重点编制国营、私营不同经济成份的经营比重计划。按先主要商品后一般商品,先批发后零售的原则,突出批发计划,占领市场,控制批发阵地。到1952年,国营商业的批发比重由1949年的49.3%上升到72%,私营商业由1949年的50.7%下降到28%。1953年,国家开始“一五”计划,商业活动纳入国家计划轨道。增加了209种计划商品分配和扩大市场零售等内容。随着粮食、食油、棉纱、棉布实施统购统销,工业产品实行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农副产品实行计划收购,国营商业控制了批发市场,批发比重上升到90%,私营企业下降到10%。私营零售商经营也随之下降,经营受挤。1954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合营商业,批发、零售都应执行暂停发展,就地踏步”的指示精神,为维持私营商业的正常经营,国、合商业撤销了14处零售点,让出4700种商品给私营企业经营。同时,改变了商品批发先公后私的做法,并对经营有困难的私营零售商给予贷款扶植。1954年末,私营商业的经营比重回升到19.8%。1956年,公私合营后,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确立,取消了编制各经济成份经营比重计划,按计划经济的要求,编制商品购、销、存计划。1957年,长春市国、合营商业购进总值24838万元,销售总额29077万元,与1955年相比,分别增长了22%和17.4%;库存总额6263万元,下降了6%。1958年,为适应国民经济“大跃进”的需要,编制必成、期成两本计划,同时,开展了“大购大销”运动,使购、销比例失调,库存增大。1959年长春市国、合营商业商品购进总额48879万元,销售72295万元,库存22484万元。与1957年相比,分别增长了1倍、1.48倍和2.58倍。1960年以后,市场供应越来越紧张,商业计划编制的重点转向安排市场和计划购、销商品。工业商品购进,除国家统配商品外,对地方产品实行统购包销,农副产品实行派购、订购、奖购等形式。商品销售实行计划分配。商品计划分配的原则,由省商业厅按计划分配商品量,按地区人口比例分配给市,市分配给经济区和县。城乡都需要的副食品优先满足城市,日用工业品优先满足农村。对农村特需的食糖、元钉、铁丝等商品,按3年的实际需要量平均分配。群众需要的日用生活必需品,按人口定量分配到户。自行车、缝纫机、手表、收音机等耐用商品,按人口比例分配到机关、团体、居民委员会。基本能满足需要的小商品敞开销售。1965年,长春市国、合营商业商品购进总额69216万元,销售总额66978万元,库存总额38725万元,分别比1959年增长41%、减少10%和增长70%。1967年至1970年没有编制商业计划。1979年以后,对商业计划管理进行调整。工业品收购由完全统购包销改为统购包销、计划收购、订购、选购4种形式,减少计划商品品种。1981年为150种,1982年为115种,1984年为60种,1985年为23种。农副产品收购,由统购、派购改为合同订购、议购、自由收购。商业计划编制的重点由计划分配商品改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指令性计划包括粮食、食油、棉花、茶叶、食糖、铁丝、元钉、化肥、农药、废金属等10种。指导性计划包括生猪、棉短绒、黄红麻、绵羊毛、牛皮、棉布、涤棉布、中长纤维布、呢绒、名酒、洗衣粉、胶鞋、铁锅等13种。1985年以后,逐步实行经营承包制,商业计划的编制重点转向销售、费用、资金周转、财产管理、劳动效率、经营利润等经济指标计划。1988年,长春市国、合营商业商品购进总额457654万元,销售总额401637万元,库存总额257539万元,分别比1965年增长了5.62倍、5倍和5.6倍。1980年以后,在国、合营商业计划外,还有相当一部分集体、个体商业,他们的购销活动,是以市场为导向,自由经营,没有计划。
  商业计划的编制程序,包括调查研究,零售单位的商流计划、各项计划的综合平衡等3个层次。市商业局调查研究方针、政策的变化,国民经济计划安排,工农业增长幅度,城乡购买力投向等,并向企业提供有关资料。商业企业通过对城乡市场、工业产品生产能力调查和召开顾客座谈会、商品展销会以及对会计、统计、业务等资料分析,提出预测。基层零售单位按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本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瞻前顾后,留有余地的原则,召集有关人员提出计划轮廊,由业务人员编制成商流计划,发动营业小组讨论。对计划指标,销售商品逐个逐项算细帐,互相衔接,上下结合,提出计划草案。最后由计划部门审查,综合平衡。商业计划的平衡与衔接,对内采取分口负责的办法。业务部门负责与零售部门衔接,包括指标、加工计划、具体品种等。财会部门负责经济核算。物价部门核算计划价格。对外由市商业局与供销社衔接。社会集团大户需要的计划由计划部门衔接。跨地区的商流计划由市商业局平衡后纳入商业计划。
  1984年后,市第一商业局设立信息处,建立全国、地区信息网络,召开信息发布会,为企业编制商流计划提供社会购买力投向和商品销售预测。
  三、计划统计
  新中国成立后,国营、合作社商业就建立起统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计划统计工作,向国家专业总公司报送商流统计报表。1953年,中央贸易部颁布《关于国营贸易公司几种主要统计报表的决定》,长春市开始对粮食、棉花、棉布、棉纱、煤炭、食盐等重要商品向总公司报送电讯月报和旬报。同年12月,根据中央贸易部对统一和加强全国商业统计工作的决定,把商品流转、商品流通费、加工、网点、基建、运输、人事等各种统计报表纳入统一统计制度内。并按《国营贸易企业定期报表制度》要求,统一报送电讯日报141种商品,电讯月报316种商品。1951年,根据中央贸易部的决定,对私营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重点统计,增加反映私营工商业改造内容的统计。统计商品目录中,旬报商品增至315种,月报商品增至1318种。此外,省、市企业还增加了许多辅助统计报表。1955年,对统计报表繁乱情况进行清理。未经国家统计局、商业部批准的报表一律停报。1956年全行业公司合营后,取消了对私营企业的统计。1958年在下放企业管理权限中,中央商业部对商业统计制度进行了改革。按要求,统一了商业计划统计,由过去按专业公司系统汇总报告制度改为商业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汇总上报制度。“大跃进”期间,统计机构被精减,人员被抽调,停止了统计工作。领导决策需要的各种数据,由各职能科室分别提供,没有统一口径,出现了多报、漏报、假报现象。1959年,统计干部归队,恢复统计工作。1963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统计工作试行条例》和商业部《商业系统工作试行条例》,统计工作步入正轨。对商品计划调入、地方工业品购入、市外采购、商品销售、库存商品结构、计划完成等情况进行全面统计。“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统计机构被撤销,专业统计队伍被解散,统计资料被消毁,统计工作再次停止。1970年初,根据周总理指示,恢复了简单的商品流转日报。1974年以后,逐渐恢复了各种统计报表。197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决定的精神,重新建立健全统计机构,配备人员,加强统计报表管理,建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开展社会调查,以及开展统计人员专业培训等。1982年,全市商业系统评定出统计师8名,助理统计师33名,统计员32名,一般统计工作人员103名。使统计工作全面恢复。1983年以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开展目标管理统计。推行经营承包制后,商业统计由商品计划分类统计转向经济效益统计,从商品购进、销售、库存、资金周转、毛利率、费用率、财产损失率等方面统计和分析利润指标完成情况,提出客观的统计资料。1988年提供的统计资料表明,市区国、合营商业已缴所得税、调节税和实现利润6047万元,其中商品经营利润2161万元。与1984年相比,分别增长了49%和3.6倍。企业亏损单位由1984年的33个减少到1988年的17个。亏损金额由1984年的4902万元增加到1988年10512万元,增加1.14倍。
  第二节 财会
  商业企业的财务、会计是通过经济核算的形式,用资金、费用、利润等指标,对商品流通过程进行综合管理。
  一、管理体制
  1948年至1949年,按革命根据地贸易公司的财会管理制度进行管理。1950年以后,按国家专业公司的规定,实行统收统支制度。各专业公司的现金收入,当日就地缴拨贸易金库。现金支出编制计划,报国家总公司和贸易部批准后,通知贸易金库支出,地方银行按通知单付款。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贸易部和专业公司。1952年,中央贸易部决定,由统一集中管理,改为统一领导、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制度。1953年实行了经济核算制度。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独立经营,利润上缴财政。1955年,执行国家规定的《国营商业统一会计制度》,废除传票制,实行凭单制。会计科目分为基本业务、基本建设、大修理、资产负债4大类。供销合作社统一使用借贷记帐法,以及会计决算报告制度。1957年,进一步简化管理制度,实行一货、一帐、一单制,会计科目减少67个,报表减少5种。1958年,“大破大立”,月转成本改为季转成本。取消金库保管帐,推行“以单代帐”、“无帐会计”制度。1961年1月,中共中央重申了经济管理大权必须集中到中共中央、中央局和省委(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特别是集中到中共中央和中央局。根据这个精神,1962年,长春市收回了下放不当的权限,恢复了专业公司,实行上级专业公司和地方商业局双重领导制度。财会改为“条条”集中管理为主,并按国家规定,对各专业公司财会职权重新规定,实行三类不同的管理方法:第一类专业公司(五金、交电、化工、石油、医药、煤建),以总公司领导为主;第二类专业公司(百货、纺织品、糖、烟酒、食品),一级站总公司为主,二级站以省公司及商业厅为主;第三类专业公司(民族贸易、蔬菜、饮食服务、劳动保护、仓储运输),由市商业局统一管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财会制度被废除,出现了不计成本、不讲核算、不要积累、无章可循的局面。1970年财会管理制度开始恢复,并再次实行企业下放,基本建设物资分配下放给市区。财政实行大包干,财政开支列入各区予算,利润交当地财政,亏损由财政弥补。1979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基建开支、企业基金纳入企业留成基金之中,改变了长期实行的统收统支管理体制。1983年,国家决定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办法。1984年推行第二步利改税办法,从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缴税,国家与企业完全成为纳税关系。
  二、资金管理
  商业资金分流动资金、固定资金两部分。流动资金的来源,财政拨款20%,银行贷款80%。固定资金包括各种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
  解放初期,长春商业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统收统支管理办法,没有核定资金。1953年,按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国营企业核定资金暂行办法》规定,对市、区24个国营独立核算企业,核定流动资金446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占15.7%,银行贷款占84.3%。对流动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即编制企业财务计划,确定计划期商品收购、销售、储存等占用资金数额指标,经上级批准后,按计划使用资金。在实施资金计划管理中,又具体实行商品资金分类计划管理和商品资金分流动环节计划管理。商品资金分类计划管理对供不应求的商品,保证资金供应;供求平衡的商品,按计划供应资金,供过于求和呆滞积压的商品,从严控制;商品资金分流动环节计划管理,在进货环节上,实行合同和计划供应资金;在销售环节上,严格结算制度;在储运环节上,合理组织库存结构,提高商品运销比重,减少积压。1958年,企业管理权限下放,政企合一,商品资金管理受到冲击。全市抽调、挪用商品流动资金1733万元,其中大办工业331万元,基本建设43万元,商品赊销879万元。其它用款480万元。由于开展“大购大销”出现购大于销。1961年,市区国、合营商业商品资金占用,增加到21024万元,比正常占用增加2倍。
  1962年,商业体制进行调整后,实行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对批发、农副产品收购企业,按需要实行计划管理。对零售企业,按商品购进、销售、库存计划,实行定额管理。企业内部实行定购进、定销售、定库存、定资金占用额,年核定,季修定,月掌握。资金临时不足时,实行内部调剂。特殊情况,经上级审查批准后,增加银行贷款。1964年,商品流动资金下降到7600万元。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占用,设置帐卡登记,对调拨、转移、报废、盘亏等事宜统按财会制度规定,由财务部门统一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管理制度遭到破坏。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失去计划控制,经营活动中出现了乱搞“协作”,以物易物、挪用资金的现象。1975年商品流动资金上升到14364万元,比1964年增加近1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恢复了商品流动资金管理制度,实行按商品流动资金占用率,核定定额管理。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环节的需要区别对待。批发企业最高不得超过54.6%,零售企业最低16.9%,平均为33.6%。由于购销业务的扩大,市区商业,1982年商品流动资金为22549万元。1984年省二级站下放到市,上升39251万元。1988年,商品流动资金已达63000万元。
  新中国建立以来,长春市商业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往来结算不付现金,通过转帐、托收、承付等形式支付。除公出差旅费外,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购置,30元以内支付现金,超过30元,一律用支票。企业库存现金按每日30元定额管理。1985年以后,现金支付额扩大到百元,库存现金定额,根据企业经营活动和职工人数分别确定,一般在200—500元之间。
  三、费用管理
  商品流通费,按商品销售总额实行计划管理。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实行国家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各专业公司没有制定费用定额,费用水平较高。1952年,市区各专业公司的费用率是:百货3.7%,工业器材5%、煤建9.3%、土产15.6%、医药4.2%;城市供销社4.84%、农村供销社6.91%。
  1953年开始,实行费用定额管理,并把费用水平作为企业经营成果中的重要指标。市区商业系统通过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商品流转费用率下降0.2%。1955年,费用管理实行明细卡制度。具体落实到零售部组,建立费用审批制度。1956年,各专业公司采取缩短商品运输路线,减少迂迥运输,推行一次检斤入库,商品合理堆放。粮食系统实行费用单独贷款,分年季编报计划,落实到营业部组等管理措施。1956年与1955年相比,费用率下降了2.24%。“大跃进”期间,在“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的思想影响下,费用管理失控,加上大办工业,大购大销等作法,企业财产损失增大,仅大炼钢铁一项就损失53.3万元。1961年,国营商业费用水平达11.7%,比1957年增长2.7%。1962年,经过调整后,恢复定额管理制度。商品购进按商品流通费用定额严格控制。由原来三级批发进货,改为二级站直接进货,扩大直线调拨,减少中间环节。商品销售坚持定商品、定费用、定库存、定商品损耗率。商品储存恢复了一次检斤入库、合理堆放,减少捣垛。其中生猪采取当日运输,当日到达,随到随宰,减少屠宰厂存栏数;蔬菜实行批发站直接拨到零售店。1964年,商品流通费水平比计划降低了1.29%,比上年下降了1.75%。“文化大革命”期间,商品购、销、存环节的费用管理陷入混乱状态,商品流通费失控。1971年上升到9.75%。企业财产损失,由1971年的79万元增加到1976年的106万元。亏损企业由1971年的34个,增加到1976年的79个,亏损金额达3303万元。1980年开始,国营商业逐步扩大企业自主权,推行各种经营承包制,费用定额管理指标落实到部组、人头。超额自补,节约奖励,经营效益与个人收入挂钩。1980年,市区国营商业费用水平下降到6.52%。1983年银行贷款率提高,运费提价,职工工资和各项补贴增加,商品流通费上升。1986年为7.49%。1987年加大增产节约措施,1988年费用率下降至7.01%。
  四、利润管理
  解放初期,国营商业利润直接上缴国库。1953年,完成利润计划后,企业提取工资总额的2—5%,用于职工福利基金。1956年,公私合营企业利润,市财政留70%,缴省商业厅30%。从1958年起,改为企业与财政分成的办法,国营商业企业按4.58%分成,公私合营企业按20%分成。企业按工资总额2%留作奖励基金,分成不足2%时,由商业局补差。1959年,国营分成比例改为5.9%,公私合营企业仍提20%。1962年,根据商业部、财政部规定,商业利润实行中央7、地方3分成。1966年,取消分成比例,按每年核定年利润留成额,留成企业奖金按工资总额5%提取。饮食、服务业继续执行企业8、地方财政2分成。1970年,财政实行“大包干”制度。企业费用支出、利润缴纳列入市财政予算。利润全部缴市财政,亏损由市财政弥补。从1970年起,根据财政部规定,商业企业开始实行按利润的19.3%留成。1982年,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后,市商业管理部门与市财政签订包干合同,专业公司与市商业管理部门签订包干合同。超额部分归公司分配使用,不足部分由企业利润留成弥补。1984年4月,根据国务院逐步把企业上缴利润,改为上缴所得税的规定,长春市实行了利改税办法。第一步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利税并存。按55%上缴所得税,税后利润留利,收取调节税35%。盈利的小型企业实行8级累税制。1984年,大中型企业实行目标管理。小型企业实行承包自主经营以后,超额利润部分,实行企业7、财政3分成。超利润部分全部留给企业,完不成利润指标的企业停发奖金。猪、牛、蛋、禽实行减亏分成,蔬菜、豆制品包总亏的办法,超亏自理,减亏留给企业,1985年第二步利改税后全部改为纳税制,税后利润,由企业自行分配。
  五、经济核算
  1952年,中央决定在国营商业系统实行经济核算。长春市1953年初,在长百二商店、水产商店试点。3月在百货、土产、五金、医药等24个单位建立计划、统计、财务、物价等管理制度。以专业公司和大型独立经营的零售店为单位,进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户立帐,办理贷款、结算,取消过去统收统支的作法。1956年,在深入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中,根据商业部的指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核算制度。专业公司进行全面系统的专业核算,基层部门实行半独立核算。设有专职核算员,专门负责销售、购进、资金周转、费用、财产损失、劳动效率、利润等项指标的考核和核算。营业小组本着经营什么、算什么的原则,实行销售、购进、库存、经营品种、财产损益等项目的简易核算,并建立商品帐。实行日检查、旬分析、月盘点制度。1958年,管理机构下放后,部组核算流于形式。开展“大购大销”中,盲目采购了一批“大跃进”的工业产品,农副产品实行农民自己过秤、打包、交运保管、结算。1961年,市区国营商业系统不合格、冷背、残、次商品金额达10700万元,占库存总数的50%。非商品资金占用1200万元,全年亏损705万元。1962年,开展“三清”(清商品、清资金、清帐目)中,市区清查出的冷背残次、变质商品损失金额4274万元。出现33个亏损单位,亏损金额1959万元。1964年,库存积压商品金额仍有1000多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核算再次受到破坏,经营成果再度下降。1966年末,市区国营商业利润为382万元。1976年下降到95万元,减少75.1%,亏损企业达到44个,亏损金额2759万元。1979年以后,经济核算形式由商品核算转向以利润为中心的经济指标核算。部、组实行劳效定额核算,企业效益与个人分配挂钩,经营成果逐年回升。1980年,市区国营商业经营利润为1030万元,1985年为2435万元,1988年达到7248万元。与1978年的261万元相比,分别增长了2.9倍、8.3倍和26.7倍。1980年经营亏损单位减少到7个,亏损金额2573万元。1982年以后,银行提高贷款利率,企业增加了对职工粮油、水电、煤气等补贴,费用增大,亏损企业增加。1982年达到24个,亏损金额3441万元。1983年以后,承包企业加强管理,实行工效挂钩,亏损企业减少。1983年,亏损单位9个,1986年7个,1988年又增加到17个。
  第三节 商品储存与运输
  商品储存、运输是商品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储存、运输,发挥“蓄水池”作用,为市场消费服务。
  一、管理机构
  建国初期,国营商业的商品,按国家计划,实行统一调运,统一储备,统一安排市场。各专业公司设置储运科,按国家的统一要求,管理仓储运输。
  1953年,吉林省商业厅提出加强仓储建设的要求,“凡30万人以上的城市,单独设立管理仓储的机构。”市商业局于1953年8月,设立储运筹备办公室。1960年5月,正式组成长春市国营商业储运公司,以东八条百货批发站为基础,集中了工业器材、医药批发站的储运科、运输设备,统一调动使用。对外是储运公司,对内是商业局储运科,属政企合一机构,编制44人。后因二级批发站上调归省,1961年2月储运公司被撤销。1978年,第一商业局根据全国仓库工作会议要求,将商业系统的69台汽车统一集中管理。其中:百货35台、医药15台、五交化13台、商业局房产维修处6台。1984年11月,第一商业局撤销储运科,仓储工作下放给各专业公司管理。1985年3月,市第一商业局在西郊仓库建立储运公司。承揽市内商业部门的商品储存、保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87年10月,储运公司与东北商业储运总公司实行经济联合,开放租赁业务。
  粮食、物资、供销、外贸和第二商业局等单位的仓储管理,由各专业系统自己管理。设有储运科(股)、汽车队、仓库等专业机构。
  二、商品储存
  新中国成立初期,市区商业主要是利用敌伪遗留下来的旧仓库、露天货棚;农村利用民房、土祠、露天货棚储存商品。1949年,长春市商业仓库面积92万平方米。
  随着商品流通范围的扩大,国营商业从1951年开始,逐年扩大仓储建设。1951年至1958年,新建和扩建了9.3万平方米的各类仓库。其中较大的仓库有:双阳新安堡粮库、德惠米砂子粮库、九台其塔木粮库、农安县粮库、市区小南粮库、粮食四库、九台县油脂库等。1959年至1966年,新建了各类室内仓库、果窑、粮食仓库等11.8万平方米。修复了因1963年火灾烧毁的肉联冷库2096平方米。1962年,省商业厅在长春建成西郊仓库3万平方米。到1965年底,市区国、合营商业、饮食业共有各类仓库208万平方米,比1957年增长8.4倍。粮食仓库811.5万平方米,比1957年增长47.4%,储存能力达到30.6吨。1967年至1972年,又累计新建和扩建各类仓库7.5万平方米。到1978年底,市区商业、饮食业已有仓库面积23293平方米,比1965年增长12%。其中露天库179.1万平方米,室内库21.2万平方米,冷库2.4万平方米,果菜窑3.6万平方米,其它26.6万平方米。粮食系统仓库面积917.9万平方米,比1965年增长13%。1978年至1988年间,全市又投资4千万元,新建粮库30多个,总面积10.4万平方米。投资673万元,新建恒温菜窑,修建9000平方米的果窑和库容能力1.5万吨的土门岭冷库。1983年,商业部、省商业厅,投资1550万元,新建铁北第二冷库,容量6000吨的肉食冷库以及民族肉食冷库、石油库等。到1988年,长春市已有各类仓库总面积1204.3万平方米,其中国营1162万平方米,集体423万平方米。市区商业、饮食业有仓库面积305.1万平方米,租赁系统仓库139万平方米。
  商品储存实行商品入、出库验收、记帐制度。商品入库,按商品入库单载明的品种、规格、数量验收。对易渗漏、易变质、易破碎、包装破损和贵重商品逐件逐个验收。对包装完好、标志清楚的商品,实行抽验。对技术包装或有“免验”标志的商品及危险品免验。对按斤计量的商品检斤入库。商品出库,按出库单载明的品种、规格、数量出库,并及时记帐。实行库帐、保管员帐、商品帐的“三帐”制度。月末、季末、年末盘点库存,三帐相对。1949年至1951年间,商品保管无固定货位,经常出现货位不清,有货找不到的现象。1952年实行分区分类保管法。按商品不同类别划分保管区,建立货位编号,合理垫离、倒垛,定额管理。保管帐改为卡片帐,帐卡货位统一,商品出入库随时记载,随时核对,一笔一清,帐货相符。1955年,仓储保管实行四无(无虫、无霉烂、无雀鼠、无事故)标准,商品保管、养护逐步实现制度化。1958年,在“大破大立”、“先破后立”中,仓储制度被破坏,分区、分类保管制度流于形式,出现了货位不清、帐货、帐帐不符的现象。1962年,经过整顿后,逐步恢复了分区、分类保管制度。建立仓储管理4项标准:商品摆放架子化、商品堆放规格化、商品养护科学化、安全卫生经常化,仓储秩序得到恢复。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把仓储管理的可行制度视为“管、卡、压”而废除。仓储管理再度出现货位不清、帐货不符、损失浪费无人管的局面。
  1978年,贯彻商业部承德储运工作会议精神,对仓储管理进行整顿,恢复和健全合理的规章制度。1980年,落实商业部《仓储工作管理办法》,1983年,执行商业部《仓库管理条例》,使仓储管理走向正轨。东八条百货批发站仓库,坚持“服务思想好、商品养护好、指标完成好、生产安全好”的管理标准,连续被商业部评为先进单位。
  商品储存过程中,商品倒垛、搬运劳动量很大。1949年至1950年间,商品出入库、倒垛、晾晒全靠人力,效率低,费用大。从1951年开始,加强了机械化建设。粮食系统研制出电风车、电筛子、抽风机等初级电动化设备。1954年,九台县修建了运粮“小铁路”,代替了人工背扛。1957年,市粮食四库购置两套电动搬运机。各仓储单位还发动职工开展技术革新,购置和研究出皮带运送机、上垛机、电动推车等。1972年,西郊仓库实行叉车、吊车上垛;冷冻库设置自动控制系统、快速冷冻装置;石油库设置集成电路数控灌桶装置等。到1988年末,全市粮食系统有粮食输送机1563台,起重设备976台。榆树县34个粮食收购站,全部配备了微机,加快了粮食收购进度。物资系统配备起重设备33台、铲车38台、拖拉机17台、龙门吊车4台、汽车吊车9台、卸煤机13台、铁路货车15辆,其它专用机械73台。机械化作业率占90%,提高劳效30余倍。
  三、商品运输
  长春市是商品粮重要产地,也是商品集散的中心地。输入商品的60%、输出商品的80%靠铁路运输。1988年,市区商业系统中,自有铁路专用线34.3公里。其中商业3.5公里、粮食14.15公里、供销2.85公里、物资13.8公里。
  1949年至1950年,商业系统的铁路运输,由国家统一调运。1951年,商品铁路运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专业公司按上级下达的商品调拨计划、购销合同,编报铁路运输计划,由各省商业厅与铁路统一平衡,全面安排。中转运输由发货单位提供需要车皮数量,中转单位编制计划。1953年,商品运输管理权限下放,商业部只管理省、市之间主要调拨商品的运输计划,其它商品运输计划归地方管理,自行与铁路部门协调。1958年,铁路运输为“钢铁元帅”让路,商品铁路运输紧张。由上海、广州、天津、大连输入的商品待运率占30—50%。长春百货站待运商品经常保持在4千万元左右。由于待发寄存时间长,经常发生错发、错运、丢失、损坏事故。1960年,铁路运输实行“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商品运输紧张局面缓和。1966年以后,精减机构,运输管理人员下放,运输秩序遭破坏。商品铁路运输经常出现有车皮无商品,有商品无车皮的计划失控现象。许多商品靠临时追补车皮计划。1975年,铁路实行军管,执行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对重要商品运输实行归口管理,由专业部门统一与铁路协调计划。1977年,铁路运输紧张,取消了归口管理办法,大部分商品的铁路运输下放给地方,与当地铁路管理部门协调运输计划。1979年,国家规定:“供应市场的轻工、纺织品及其原材料,优先安排运输,优先承运,优先配车”,商品铁路运输畅通,商品待发率减少到10%以下,待发时间缩短到10天左右。1980年以后,商品铁路运输走向正常。在商品铁路运输中,对市区到达整车商品,尽量甩往专用线。不能甩往专用线的,也尽量甩往就地货位。对经济区内的伊通、怀德、扶余、前郭、长岭等县的商品,直达发往,减少中转。品种单一、数量大的粮食、煤炭、木材等商品,就地就近平衡调拨。零担运输采取以零凑整。贵重商品用集装箱运输。百货、文化、针织、纺织、五金、交电、化工等单位,打破单位界限。能够联运的商品,实行统一发运、统一中转、统一收货等办法,降低商品流通费。1979年,市区国营商业商品流通费占5.69%,1988年(含铁路运费涨价)占7.01%。
  长春市公路纵横交错,通往154个城镇。长春经济区内,除九台、榆树、农安、德惠、前郭、扶余等县铁路、公路运输并行外,长岭、怀德、伊通、双阳等县全靠公路运输。建国初期,长春市的公路运输主要靠畜力车、人力车,汽车运输很少。1949年,市区商业只有汽车13台、畜力车39辆、人力车61辆。日运输能力400多吨。1953年以后,逐步增加公路运输能力。到1957年市区商业汽车增加到157台,畜力车增加到186辆,人力车增加到426辆。日运输能力增加到2000多吨,比1949年增长4倍。1958年至1965年间,继续扩大汽车购置。1965年,国家又拨给国营商业一批进口汽车,自有汽车量增加,到1965年底,市区商业有汽车215台、畜力车164辆、人力车257辆,日运输能力3500多吨,比1957年增长75%。1979年以后,随着商品流通范围的扩大,各专业系统普遍建立和扩大专业运输队伍,增加机械化运输工具,逐渐代替畜力、人力运输,运输能力扩大。到1988年,市区商业、粮食、供销、物资等专业系统,自有载重汽车1443辆,比1978年增长1.2倍。其它车辆(拖拉机、畜力车、人力车)1512台。其中商业系统自有载重汽车348台,其它机动车186台;粮食系统有载重汽车196台,其它车辆528台,1988年又新增加年运输能力18万吨的运输设备;供销系统自有载重汽车315台;物资系统自有载重汽车142台;个体商业有载重汽车442台,其它车辆798台。按载重汽车计算,日运输能力达到30000多吨,与1949年、1957年、1965年相比,分别增长了74倍、67倍和7.57倍。在保证正常运输外,对电视机、录音机、自行车一些急需商品,还用汽车从天津、沈阳及关内等城市直接提货。1987年,市第一、二商业局汽车队,实行单车核算的承包责任制,车月吨量、车辆完好率、出勤率、节油、上缴利润等指标落实到车位、人头。1988年,实行单车核算的有231台,占车辆总数的45%。其中盈利的103台,亏损的有128台。其它单位仍然保持车队核算、单车考核的管理方法。
  加强商品包装管理,对保证商品在途中安全作用很大。建国初期,国营商业经营的商品,绝大部分是重要的生产、生活物资和整批大件商品,商品包装完好率较高。1958年以后,随着市场供应日渐紧张,以及“大购大销”的影响,放松了商品包装管理。运输中经常发现散包、丢失、损坏以及该包装而不包装的现象。1963年,市商业局根据国家经委《关于改进商品包装问题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制定了商品包装标准。按包装标准承运和回收硬纸箱、麻袋、木箱等包装物的规定,商品在途损耗率逐渐减少。1967年,商品包装管理制度被取消,加上包装原材料不足,商品包装运输损失率上升。暖水瓶(胆)、大镜子、罐头破损率达40%;洗衣粉、肥皂包装破损率达20%;鲜蛋、瓶酒、水产品等损失在10—30%之间。1979年,商业部在颁发《商品包装运输办法》的规定中指出“发运商品包装必须牢固,运输环节对商品包装必须认真检查,包装不牢固或应有而没有包装的商品不准发运”。据此,市商业局对所属商业企业指出:凡不符合包装标准的商品必须重新包装,对运输中的散包商品,及时修整包装后方能运输,并开展商品包装检查。1979年,查出不符合包装标准的商品173种,造成商品损失7.7万元。主要商品有木钟、康乐棋、自行车、缝纫机台板等。同年,第二商业局提出改进鲜蛋、蔬菜、瓶酒、水产品包装的要求,下达了减少商品损失的定额要求,不得超过5—10%。1988年,长春市商业商品流通费率7%(包括涨价因素),比1986年的9.4%下降了2.4%。
  第四节 物价
  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春商业一直执行国家价格管理的统一规定。1949年至1952年,实行国家、市场双轨制价格。1953年至1978年,实行国家统一计划价格。1979年至1988年,逐步实行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市场价格。
  一、管理体制
  建国初期,国营商业按国家各专业总公司规定的毛利幅度、地区差价,自行作价。1950年,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始对煤炭、钢材、水泥、纯碱、麻袋等重要物资的价格统一管理。1951年4月,全国第二次物价会议之后,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管理价格的商品增加到55种,其余商品价格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并根据1952年省商业厅“国营商业牌价掌握分工制度”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掌握管理本市物价总水平,制定、调整管理范围内的商品价格、加工订货、进销、批零、工农产品差价、商品削价及服务行业收费标准等。各专业公司按局职责分工,提供资料,作价方案,贯彻各项有关规定。1959年,国家对商品统一分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一类商品价格,国家统一管理。二类商品价格,省商业厅管理。三类商品价格,市经委管理。市管价格的商品,1960年346种,1970年179种,1985年118种;服务行业收费价格,1960年40种,1970年54种,1985年48种。除饮食业对简易、应时毛炒、炝拌菜,按规定毛利幅度随时作、调价外,其它企业没有作价权。1979年以后,国家实行了国家定价、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管理形式。除国家管理的商品价格继续执行国家定价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作价权放给企业。国家指导价实行浮动价格和企业定价。1981年,根据省商业厅《试行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长春市开始实行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范围限于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收购任务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由购销双方议定价格。一些企业为牟取高利,出现随意压价、抬价现象。1984年,根据省商业厅规定,对部分议购议销的农副产品实行最高限价。共有37个品种,其中粮油类6种,肉食类4种,水产类7种,果品类9种,干调类8种,豆制品类3种。只准向下浮动,不准突破。1984年5月,市第一、第二商业局根据国家规定,允许二级批发企业按商品花型、配色、外观、季节、流行周期制定浮动价格,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超过20%。
  二、收购价格
  商品收购价格,按国家计划要求,贯彻缩小工农产品“剪刀差”的原则,逐步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调整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
  解放当时,每吨大豆换1.3疋解放布。1948年、1949年两次上调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大豆每吨3200元(折合旧人民币,下同)提高到4400元,高粱2200元提高到2200元,玉米1900元提高到2700元。一吨大豆可换解放布3.2疋,提高1.46倍。1950年至1952年再次调整,使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平均上升21.6%。一吨大豆换色布由1.87疋提高到2.63疋,换白布由2.1疋提高到3.38疋;换煤油由0.65百公斤提高到1.15百公斤;高梁换色布由1.44疋提高到1.87疋,换白布由1.62疋提高到2.41疋,换煤油由0.51百公斤提高到0.82百公斤;玉米换色布由1.16疋提高到1.92疋,换白布由1.31疋提高到2.48疋,换煤油由0.64百公斤提高到0.84百公斤。
  “一五计划”期间,根据国家粮食、食油、棉布“统购统销”政策,适当提高了粮食、油料、烤烟、牛皮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1957年比1952年平均指数提高18.4%。其中粮食提高73.9%,油料提高14.4%。同时降低了化肥、搪瓷制品、文化用品和西药等商品的零售价格,工农业产品的综合比价缩小了16%。
  为收购更多的农副产品,满足市场需求,1958年调高了粮食、大豆、花生仁、麻类、猪羊等收购价格,平均上调2.2%。1959年又调高了大豆、杂小豆、牛肉、羊肉、鲜蛋、鸡、人参、木耳、粮食、豆油等10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平均调高1.8%。1961年,提高21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其中生猪提高25.4%。1963年,对商品价格进行大调整,其中66种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平均上调14.4%。1965年与1957年相比,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平均提高26.6%。1966年,为缩小产粮区与经济区之间农民的生活差别,粮食统购价格平均每百公斤由17.50元提高到22.14元,提高幅度为26.5%。“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冻结,农副产品价格未作调整。1979年至1988年,对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按中央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了调整和改革。1979年4月,大幅度提高了生猪、菜牛、菜羊、鲜蛋、牛奶、甜菜、淡水鱼、蔬菜等22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平均提高28%。1984年,取消了37种农副产品的最高限价。1985年调高粮食收购价格。1986年对市管的黄瓜、西红柿、韭菜、豆角、茄子、甘蓝、秋葱、秋菜等10种蔬菜实行收购、零售价同步控制。1988年,调整了5个品种、8个规格农副加工产品的收购价格。从1948年至1988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提高2—3倍。其中粮食提高了5.4倍,工农业产品差价缩小到24.5%。农民用同等农副产品交换工业品的数量,1979年比1950年增加1.21倍,1984年比1979年增加了31.4%。
  工业产品的收购,长期以来一直按国家的统一牌价收购。1979年以后,增加了向厂家直接进货,并逐步理顺工业品的收购价格。
  “一五计划”期间,调高了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商品收购价格。1958年,对市场上经营的19797个工业品收购价格,有升有降。小商品和原木价格上调,绒衣等针织品下调。1959年,对45种工业品价格进行调整,上调20种,幅度为13.7%,下调25种,幅度为8.45%。1960年降低了23种工业品和手工业品的价格。1963年,对183种工业品的出厂价格下调8.4%。1966年,对53种地方工业品价格,再次下调15.38%。其中重工业品有21种,平均下调19.30%,轻工业品16种,平均下调11.3%。1966年至1978年,价格冻结。1979年,调整了1200种的工业品价格,平均上调3.2%。1982年,根据中央统一部署,调整了煤炭、生铁、焦炭、钢材、水泥、木材等原材料工业品的出厂价格。其中生铁上调44.4%,焦炭上调28.5%,木材上调24.5%。同时上调收音机、电视机、手表、涤棉布、化纤制品和名酒、名烟的价格。1983年,调整了274种针纺制品和235种相关商品价格。上调幅度平均为21.3%。1984年,市政府决定对企业超产的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可上浮20%。1985年,对计划外的生产原材料和小商品价格全部放开。1988年,又调整了工业生产资料的出厂价格。使商品收购价格逐步趋向合理。
  三、零售价格
  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坚持贯彻稳定物价,稳定市场,安定人民生活的方针。
  1948年,长春解放当时,市场价格渐涨。到1948年末,面粉上涨了1.3倍,高粱米、玉米、大豆上涨了0.9倍,豆油上涨了1倍,盐、中纱棉布、青纹布上涨了0.5倍。国营商业采取控制重要商品,大量抛售平价商品的办法使市场价格逐步平稳。1951年,私营商业乘城乡物资交流不活,商品不充足之机,把一度稳定下来的物价又抬高起来。从7月至12月,平均价格比1950年末上涨了29.4%。市人民政府采取坚决打击不法商贩的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管理市场,国营商业控制批发市场,执行国家统一牌价,市场价格再次稳定下来。1953年至1957年间,贯彻执行“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方针,在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结合调整工资,适当提高了粮食、食盐、豆油、呢绒、高级卷烟、肉、蛋、禽、鱼的零售价格。其中:粮食上涨13%,鲜菜上涨47.3%,副食品上涨39.7%,烟酒茶上涨8.97%。其它食品上涨26.58%,燃料上涨12.54%,衣着商品上涨0.55%,日用工业品下降1.34%,文化用品下降4.5%,医药用品及医疗用品下降33.06%。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1957年比1952年上涨了13.9%,平均每年上涨2.8%。社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14.2%。
  1958年至1965年间,继续贯彻“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1958年“大跃进”后,由于国民经济发展比例失调,加上3年严重自然灾害,粮食和经济作物产量下降,市场供应紧张。除居民定量供应外的商品大幅度涨价。1961年与1957年相比,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16.16%,社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升14.7%。从1961年开始,根据国家规定,对粮食、棉布、针棉织品、絮棉、鞋、食盐、酱、酱油、食糖、糕点、糖果的定量供应部分;肉鱼定量供应部分;大宗蔬菜、火柴、煤炭、煤油,文具纸张、课本、书报杂志、主要西药、搪瓷制品、铝制品、橡胶制品、房租、水电、交通、邮电、医药、学费等18类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采取坚决稳定的措施。同时,对自行车、手表、针织品、名酒、糕点、部分饮食品种,实行高价供应政策。提高幅度分别为:自行车4.4倍、手表1.8倍、散装白酒4.4倍、砂糖4倍、茶叶2.6倍。1965年恢复平价供应,此外还适当扩大议价商品范围。1962年平价商品零售占90.5%,高价商品占6.8%,市价商品占2.7%。1965年,平价商品占97.4%,高价商品占0.4%,市价商品占1.3%。1965年,为使购销价格基本持平,提高了城镇粮食和煤炭的零售价格。粮食上调6.17%,煤炭上调了9.7%。国家发给职工粮煤补贴。按职工家庭人口,每人每月补贴0.6元,其它商品降价。1965年与1964年相比,鲜菜下降4.3%,副食品下降1.2%,衣着商品下降0.2%,日用工业品下降0.9%。1965年与1961年相比,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全社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总指数,平均下降8.8%。
  1966年,市场物价面临失控。长春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67年关于“各地方必须根据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切实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通知精神,1967年至1978年,对市场物价实行冻结,绝大部分商品价格稳定在冻结前的水平。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和全社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1978年比1967年分别下降了0.22%和上升了0.49%。
  1979年,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部分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1979年11月1日,根据中央决定,调整了猪肉、牛肉、羊肉、鲜蛋、家禽、牛奶、蔬菜、水产品等8种副食品的零售价格,平均提价幅度17.8%。同时相应地调整了394种相关制品价格。提价后,国家按职工每月发给副食补贴5元。计划价格范围缩小,议价范围扩大,商品零售价格放开。1984年,对580种小商品,200多种饮食、服务品种实行优质优价,随行就市,还放开蔬菜价格。1985年,取消了猪肉定量供应,放开了猪肉价格。同时放开88种三类商品价格,作价权下放给企业,出现了作价就高不就低和乱涨价的现象。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1985年比1984年上升13.7%,比1978年上升了42%。1986年,本着“大管小活”的原则,市管的7种蔬菜增加到10种。对蔬菜、禽蛋、水果等24种商品零售价格,实行临时最高限价。1987年,对16种主要农副产品、10种蔬菜、4种水果的零售价格实行申报制度。使零售物价指数上涨速度得到抑制。1983年、1984年、1985年先后调整了饮食、服务业的零售价格和收费标准。其中1985年上调幅度是:饮食业21.41%,旅店业14.6%,理发业1倍,浴池业80%。1988年2月,又大幅度提高了豆制品、食糖、肉、菜4种副食品价格。许多商品也随之涨价,使市场价格管理失控。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比1987年平均上涨25.8%。其中8至12月,上涨了34%,12月上涨了41.3%。上涨幅度较大的商品有鲜菜32.8%,肉蛋禽31.7%,水产品37.5%,烟、酒、茶62.3%,衣着商品22.5%,医药及医疗用品27.8%,建材24.4%,其它商品也都在12%以上。为抑制物价上涨,对大米、面粉、豆油、牛羊肉、鸡蛋、白条鸡、鲤鱼等17种主要农副产品和电冰箱、自行车、洗衣机、呢绒毛料等16种日用工业品的零售价格实行申报制度。对部分农副产品,在节日期间,实行最高限价,使物价开始出现回落。
  建国40年中,1948年至1978年,长春市的物价总水平和主要商品的零售价格基本平稳。1979年至1988年的10年改革,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上涨102%,全社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总指数上升了104.4%,全民所有制职工年工资总额提高2.19倍。1985年至1988年,国家支付各种物价补贴64890万元。
  四、商品差价
  商品差价分为地区差价、批零差价、季节差价和质量差价。
  (一)地区差价
  地区差价分为地区外(长春市与关内)差价、地区内(长春与五县和经济区)差价。1949年至1955年,地区外差价4—5%,地区内差价2—4%。1956年,国家统一调整地区差价率。地区外综合差价率执行3—5%,地区内差价执行1—3%。1958年国家又进行调整,地区外棉布、棉纱、针纺制品等主要商品调整为1—4%,鞋油、玩具、皂盒等次要商品调整为5%,1965年又调整为3—4%,地区内差价调整为2%。并以商品运程分为50、90华里两段加地区差价,不足25华里的不加差价。25华里以上的至50华里的执行50华里差价。
  农副产品收购城乡综合差价率,1956年以前为5—15%。1956年8月统一调整为2—10%。其中生猪回扣6,5—10%。运程21—40华里,回扣6.5%;41—60华里回扣8%;61—90华里,回扣9%;90华里以上回扣10%。1957年调整为5—7.5%。1961年5月又调整为2—4%。菜牛、菜羊回扣5—11%,运程21—60华里回扣5%,60—100华里回扣7%,101—140华里回扣9%,141华里以上回扣11%。1957年调整为3.5—5.5%。家禽平均为25%,鲜蛋5—10%。1959年调整为5—8%。1963年改为每市斤回扣3—5分钱。1966年至1978年地区差价基本稳定。1979年以后,市场逐步开放,地区差价管理权限下放给企业。1988年,国营商业日用工业品地区内外差价平均执行2—10%,农副产品执行20—25%,集体、个体商业不受约束,日用工业品达50—60%,服装、鞋帽、化妆品达到100—200%,农副产品达到25—35%。
  (二)批零差价
  1949年至1952年,日用工业品为15—20%。国营商业对合作社商业按批发价回扣2—6%(1955年取消)。1953年,综合差价率调整为10—18%。1966年以后,执行全国统一规定的批零差率。纺织品10—15%,百货10—16%,文化用品10—21%,五金、交电12—16%,小商品18—25%。副食品批零差率,生猪,1984年以前为11%,1985年后调整为14—15%;水产品,1984年以前为15—20%,1985年以后,调整为14—19%。1988年,副食品的批零差价率为:猪、牛、羊肉回扣11%,鲜蛋顺加12%,活家禽加12%,白条鸡扣加12%,下水扣加15%,罐制品加12%,熟食12%,海味品11%,活鱼24%,盐干制品16%,糕点12%,罐头12%,糖果14%,饮料10—12%,苹果22%,柑桔22%,西瓜29%,冻梨19%,果菜20%,叶菜25%,小食品12%,味精14%,豆制品15%,酱调类15%,木耳12%,干果18%。
  (三)季节差价
  季节差价的品种较少,主要有蔬菜、水产品。蔬菜季节差价随着上市量的多少,随时调整。基期价与季节差价,一般在20—200%。水产品季节差价分为夏冬两季,差价为5%。
  (四)质量差价
  质量差价,由市物价局掌握。分为一、二、三级。日用工业品平均质量差价为15%;副食品质量差价执行1—3%。
  第五节 劳动工资
  建国以来,长春市商业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劳动工资工作,实行统一计划和统一管理。1979年以后,管理权逐步下放。
  一、劳动管理
  (一)用人制度
  1948年至1951年间,商业系统有固定工、临时工两种,由企业自行管理。企业有权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直接从社会上招工。1951年9月,市工商管理局决定,各企业录用人员须经本单位审查,报主管局批准。1955年,国家把职工的增减纳入国家劳动计划,实行了“统一招工,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的制度,企业用人一律按国家计划统一调配。1964年8月,商业系统本着“社来社去”、“忙来闲去”的原则,试行“亦工亦农”的劳动制度。在农闲季节招收一部分农民进城,参加商业季节性劳动。企业与生产队签订合同,由生产队计算效益,本人参加生产队分配。“亦工亦农”的职工约占职工总数9%,“文化大革命”中被取消。1984年试行了“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期限(3年或更长的时间试用)、录用期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政治待遇、解除变更合同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到1988年末,实行“合同制”的职工有8000名,占全体职工8%。全面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后,劳动管理权进一步下放,企业在统一计划下,允许自行招工,聘用人材,内部实行劳动优化组合。
  (二)劳动班次
  商业、饮食服务业的劳动工种复杂,内部劳动班次、劳动管理形式也各不相同。在企业科室、储存和正常性的生产加工、铁、木、电、瓦等工种实行了正常的8小时工作制。在百货副食等商店,实行早(8—16点)、晚(12—19点)两班制。交易繁忙的大商店,还增添了一个正常(早8点—17点)班次。饮食服务业实行正常班、早班、晚班、夜班的四班工作制。个别工种如炸果子、做浆汁、烤烧饼、蒸馒头等实行定额生产,包干制。搬运、装御工人实行有活上班,没活休息的弹性工作制。此外,逢年过节劳动量大时,还采取临时延长工时,节后串休的做法。确实串休不了的,按规定发放加班费。
  1958年初,曾实行过10小时工作制。“大跃进”期间,提倡奉献精神,一般工作10—12小时。1961年,中共中央提出“劳逸结合”号召后,恢复了正常劳动班次和8小时工作制。
  (三)劳动定额
  对劳动效率的考核,实行编制定员,劳动定额制。1953年开始,实行编制定员。主要通过劳动计划,规定管理人员的比例。一般在8—13%和9—14%之间,最高不超过17%。按这个比例,尽量精减管理人员,充实第一线。经调查统计以长春市一、二商业局为例,到1957年3月,管理人员的比例,由24.6%精减到14.8%,业务人员由原来的44.6%,增加到53.8%。1960年,在生产第一线实行劳动定额管理制度。主要按独立核算企业、部、组下达集体定额指标,减少人浮于事。“文化大革命”期间出现了“用人无计划”、“劳动无定额,工效无考核”的混乱局面。粉碎“四人帮”后,商业企业的编制定员、劳动定额工作逐步得到恢复。1978年,首先在饮食服务行业实行了职工劳动定额管理,生产加工人员实行产品产量定额;灶台实行加工数量定额;服务人员实行交易金额定额,并辅以百分(学习10分、劳动10分、卫生20分、劳动定额50分、执行商业政策10分)考核法,使全员劳动效率平均提高25%左右。其它行业,根据不同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定额管理办法。
  1983年5月,商业部发出《关于商业企业开展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的通知》。长春市商业局结合推行经营责任制,区别企业类型、经营状况、地段、劳动强度等,分别确定了企业的劳动编制和劳动定额,下达到公司,再分解到部、组、人头,定期考核,并按完成定额指标的好坏兑现奖金。对不能实行劳动定额的铁、木、瓦、电工、勤杂工等,明确岗位责任,规定具体任务,平均劳动效率提高20%以上。推行编制定员、劳动定额管理后,多数企业出现人员过剩现象。富余人员大约占20%左右。各企业采取开展多种经营或增设早晚服务部,增加劳动班次,延长营业时间等措施,予以安排。
  (四)等级管理
  1955年,对理发员、厨师、照像师等专业工种实行等级管理。1956年商业部颁发了57个工种的业务技术等级标准。1964年5月,又颁发了饮食服务行业的17个工种的业务技术标准。按上述等级标准,长春市商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了百货、粮食、副食、冷藏加工、饮食服务等行业和业务技术等级标准。实行了全面业务技术管理,按业务技术等级标准考核职工的业务技术,评定技术等级,推行定期考核,定期晋级制度。按业务服务人员的技术等级,确定企业(甲、乙、丙)等级、职工劳动岗位和工资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如在全市技术表演、比赛中获得第一名的,提一级工资。1983年,对行政干部实行专业技术管理。评定会计师,统计师、经济师、工程师。并按评定的职称调整工资。1988年末,长春市商业系统有全民所有制干部4961名;被评为中级职称的占14%;被评为高级职称的占0.5%。有39689名工人被评定中级技术等级,占工人总数的28%。其中,长春市区有2740名干部被评为中级职称,占干部总数的12.4%。有132名被评为高级职称,占干部总数的0.6%。在工人中,被评为中级技术等级的有21410名,占工人总数的26.7%。其中被评为高级技术等级的4570名,占工人总数的5.7%,被评为特级技术等级的有880名,占工人总数1.1%。
  二、工资管理
  (一)工资制度
  长春解放当时,没有统一的商业工作人员工资等级标准。部分进城干部参照老解放区实行供给制,对多数职工实行以实物和津贴的形式支付工资。1949年取销了部分干部的供给制,实行工薪分制。按当时每月供给的粮、油、煤、布、食盐等5种生活必需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核定分值支付现金和部分工薪券。1953年取销了工薪分制,实行货币工资。1954年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商业、粮食、对外贸易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商业职工进行了定级、套级。共分21个等级:1级相等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9级,在21个等级中,有15个工资等级的工资额,略低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应的工资等级。这个工资标准单独划出了售货员、保管员的6个工资等级。最低工资34.8元(六类地区工资),最高工资64.38元,平均级差为5.92元,比1954年前增加0.57元。
  1956年全国工资改革时,商业企业的工资等级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对商业企业和管理人员、售货员、保管员、收购员、业务员,制定了6套工资标准。其中各级管理人员的工资等级标准,仍套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等级标准。售货员、保管理、业务人员完全脱离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按行业业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了“三类五级”,和“三类六级”工资制度。平均级差由5.92元提高到8.5元。
  1963年7月,贯彻商业部、劳动部联合颁发的《国营、公私合营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业务人员工资等级标准》,这套工资等级标准把商业企业的售货员、保管员、收购员以及饮食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统一起来,改为“一条龙”。
  1981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商业企业较普遍地实行了职工工资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挂钩工资)制度。主要挂钩形式有经营指标、经营包干、利润包干、利润递增包干、盈亏包干等。领导干部与职工的工资差平均为2—5倍。1986年结合“六好企业”验收,合格单位按2%个别晋级,并实行浮动工资制。
  (二)奖励形式
  建国40年来,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的工资、奖励形式,一直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和计件提成。
  解放初期,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同时本着“精神鼓励为主,物资奖励为辅”的原则,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计时工资的职工实行劳动竞赛奖。企业奖励基金,按月工资总额的5%,在商品流通费中支出。1952年,改在计划利润或超额利润中提取。1953年按国家规定,没有完成计划的单位,不予提取奖励基金。但对先进小组、个人还可在商品流通费用中提取2%的奖励基金。对有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的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加奖劢。支付形式有4种:一是计时工资加奖励,在经营工业品的商业企业试行。在基本工资外,发给完成计划奖,以年、季一次性奖励的形式支付。二是超计划奖,在饮食行业试行。按超额利润计划进行4:6、6:4、5:5等比例奖励。三是按营业额提成工资。在浴池业的修脚、搓澡,理发行业中,按营业额的实际实行4:6、5:5、4.5:5.5等比例提成。四是在装御、搬运、生产加工工种,实行计件工资。1958年,取销了计件工资、提成工资和奖励制度,改为计时工资。年终发放一次”跃进奖”。1960年至1962年,实行了发明创造奖。
  1963年贯彻执行商业部《关于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综合奖励制度的暂行规定》,实行了综合奖励制度。按着工作表现、出勤情况分6元、4元、2元3等。按月评比发放。同时,还实行了节约、安全、降低费用等单项奖。奖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至7%,由工资基金中支付。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了所有的津贴、奖励形式。只保留了简单的计时工资和综合奖。根据1978年商业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出的《关于理发行业、推行基本工资加超额提成奖励制度的通知》,首先在理发行业实行5:5提成制度。1979年根据商业部《商业系统试行企业和利润留成办法)规定,在全市商业企业中,设立了经理(厂长)基金。在完成计划的前提下,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超额完成计划3%增提10%,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低于完成计划3%,少提1%,最低不得低于10%,经理(厂长)基金的三分之二用于职工奖励。
  1980年5月,饮食服务行业实行了利润提成奖励制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技术力量、所处地理条件,分为一、二、三类企业,分别按17%、20%、30%的留成比例提取奖金。
  1981年5月,市饮食公司又制定了“计划利润”、“固定工资”“等暂行措施。同时实行了发明、合理化建议、节约等单项奖励制度。
  从1982年开始,通过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1983年实行超额奖励,1984年实行经营承包等改革,逐步摸索出“挂钩”工资制。即企业的经济效益同职工所得实行“挂钩”分配。使计时加奖励工资形式向责、权、利相结合的工资形式过渡。
  通过上述工资奖励制度的基本调整,长春市商业、饮食服务、物资和仓储职工年均工资,由1956年的567元增长到1988年的1665元,增长1.9倍。比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775元低110元。
  第六节 职工教育
  遵照中共中央关于职工教育的指示精神,长春市在商业职工中开展了文化教育、干部理论教育、专业技术教育。
  一、文化教育
  长春市国营商业职工队伍是在1948年解放后组织起来的。来自老解放区的骨干约占10%,从社会招收的名失业人员约占75%,留用店员、小商人和其他人员约占15%。大约有20%的职工是文盲,具有初小文化的约占50%。根据中共中央、政务院发出的《关于开展职工业余教育指示》精神和中共长春市委《组织起来,坚持下去》的号召,全面地开展了职工文化教育。
  (一)基础文化教育
  1950年—1957年,重点开展基础文化教育。1953年1月,成立长春市商业职工业余文化补习班。5月又成立长春市贸易系统职工文化补习班。两个班共设高小、初中10个班,每班补习3个月,每期学员有500人,共办4期,有2000多人参加。此外,还办起了长春市商业系统职工业余文化学校,抽调了78名专职教师,聘用34名兼职教师。租用市内小学120个课堂,设立高小、初中、高中3个班次。实行早晚两班制教学,采取单科学习、单科结业的方法。到1957年末,受教育人数达18100人。其中有2700人由初小提高到高小水平,有1300人由高小提高到初中水平,有2400人由初中提高到高中水平。
  (二)扫盲教育
  1958年—1965年,重点开展扫盲教育。1958年末,全市商业系统有文盲职工3400多人,根据中共长春市委的要求为使青壮年职工限期脱盲、达到“四会”(会读、会讲、会写、会用2000个常用汉字),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形式(有条件的自办、无条件的联合办、偏远和小单位就地参加居民组或有关单位扫盲班学习),先后举办了1000多个扫盲学习班和速成学校。结合工作编写了速成教材,学用结合。参加学习的文盲职工占文盲总数的98%,到1960年全部脱盲。1961年以后,扫盲教育转入巩固职工提高和继续扫除新文盲职工的教育工作。
  (三)双普教育
  1979年—1985年,重点进行“双普”教育(普及文化、普及技术)。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把教育列为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国务院发出8号文件和全国职工教育委员会等5单位联合发出(82)21号文件,号召开展“双普、双补教育”。要求对青壮年职工(包括1968年—1980年初中毕业生)必须普及、补习初中文化知识和中等专业知识。长春市商业系统采取了以专业公司为主,业余、脱产并举的方式,举办了500多个文化普及班,组织2万余名职工参加学习。1984年,长春市商业部门组织了文化考核委员会,对普及教育进行了检查验收,有92%的职工达到了要求标准。
  (四)高等教育
  1986年—1988年,重点开展成人高等正规文化教育。输送各级干部、职工参加各级办学单位组织的大专学习班。同时规定凡是参加各级大专学习班的学员,学习成绩合格的,单位报销学杂费,发放标准奖金。学习成绩不合格的,一切学费自理。到1988年,全市商业系统职工参加成人高等正规文化学习的有3448人,已毕业的有2576人。其中管理干部学院毕业的有136人,电大毕业的736人,业大毕业的220人,刊大毕业的176人,函大毕业的516人,夜大毕业的88人,中等专业毕业的704人。全市国营商业职工中,有大专文化水平的占5.4%,中专文化水平的占8%,高中文化水平的占38.6%,初中文化水平的占39%,高小以下的只占9%。
  二、业务、技术教育
  在解放初期,就把业务、技术教育列为职工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由于偏重政治教育,没有系统进行。从1958年初开始,开展学“天桥”活动后,职工的业务技术教育逐步恢复发展起来。1960年先后办起了50多所“红专”大学,开展以师带徒、岗位练兵等活动。后来,因教师不足和大炼钢铁影响,业务教育流于形式。1981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决定”的精神,长春市一、二商业局、粮食局、供销社等系统的各专业公司普遍地建立了教育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备了专职教育干部,有计划、有步骤、有系统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业务技术教育。
  (一)建立业务、技术培训基地
  按着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在饮食、服务行业建立了重庆饭店、长春饭店、东风饭店、珠江饭店、桥外饭店、朝阳理发社、丹凤理发社等8个专业技术培训基地。设培训和进修两个班次。每年培训两期,每期培训20—50人。实行边教边学边实践、边学习边服务、学习和劳动紧密结合的方式。从1980年到1988年共有3000多人接受培训和进修。共有70%的初级厨师、服务员、理发员晋升为2级;有20%的三级厨师、服务员、理发员晋升为二级;有10%的二级厨师、服务员、理发员晋升为一级。在这些学员中还有5名晋升为特二级技师。
  (二)组织专业技术培训班
  1980年以来,各专业公司,本着系统提高、重点进修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实际,自办了会计、统计、百货、针织、文化、五金、家电、医药、中药、粮食、化验、企业管理、仓储保管、石油、烹饪、理发、照像、营业员、保育员、收款员、核算员、服务员等各种专业技术培训班、进修班。参加培训和进修的职工有8—9万人。其中,有97%以上达到了应知应会的标准要求,有42%达到了初步精通本职业务。普遍地在原有技术水平上,提高了1—2个技术等级线。
  (三)岗位练兵
  本着“以本职业务为教材,现职岗位为课堂”,采取以师带徒的方式,开展了岗位练兵。各专业公司、商店纷纷举办了短期的(3个月)和临时的各种学习班。本着能者为师的原则,由懂技术、懂业务、懂企业管理的老同志任教。此外,还采取一帮一的形式,签订帮教合同。为社会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培训了各级厨师、服务员500多名,理发员105名,照像技工85名,饲养员170名,冷冻工46名。
  (四)技术表演
  从1982年以来,通过大比武的方法进行技术表演,选拔出一大批收款算帐一口清、点钞、过秤(一摄准、一秤准)、珠算、口尝鉴别商品、量尺、组装自行车、剔肉、抻面、烹饪等多工种技术能手、服务标兵。1988年末,国营商业系统中有特级厨师、技师87名,一级理发师、修脚师、技师、服务员143名,二级技师、服务员99名,三级技师、服务员130名。
  三、理论教育
  (一)工间教育
  工间教育,是商业系统干部教育的主要形式之一。利用班前、班后,每周4小时学习。学习的主要内容有“时事”等、《矛盾论》、《实践论》等、《政治经济学》、《哲学》等毛泽东著作。参加工间学习的干部、职工占90%。
  “文化大革命”前,商业干部、职工曾掀起学习毛泽东著作高潮。“文化大革命”中,一度形成了学习《毛主席语录》的热潮。
  (二)脱产、业余教育
  197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联合召开的干部教育电话会议,同年3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职工教育会议,都强调抓好干部、职工的理论教育。根据这一要求,长春市商业系统,遵照长春市委的统一部署,通过办脱产学习班、业余学习班等形式,组织干部、职工自学和输送到各级学习班轮训,学习《社会主义简明教程》、《中国工人阶级》、《政治经济学简明教程》3本书。到1984年末,除老弱病残外,公司科级以上的干部,普遍轮训一遍。此外,还普遍地组织了广大职工学习《中国近代史》、《科学社会主义》、《中国工人阶级》3本书。1984年,检查验收有92%的职工考试合格。
  在1978年到1988年改革开放的10年间,随着各级领导班子的年轻化,一大批青年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商业系统采取了输送轮训的形式进行教育,轮训面达到92%。
  第七节 职工队伍
  一、职工人数
  建国初期,长春市共有商业人员97811人。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占92%。1950年、1951年,对私营企业进行整顿,私营、个体商业从业人员大量减少,1952年底,全市商业人员减少到61930人,私营、个体人员占55,8%。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经过商业调整,一部分家眷铺废业改行,一部分老弱、病残小商、小贩退出经营。1957年底,全市商业从业人员减少到47177人。1958年,“大跃进”期间,随着国营商业的进一步扩大,吸收了一批新职工,招收了一部分社会闲散人员就业,到1965年,全市商业职工增加到63178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管理失去控制,各单位私自招收一批新职工,1978年底,全市商业职工增加到100606人。1979年以后,扩大社会就业,各单位吸收一大批本企业职工子女就业,兴办集体商业。市场开放,允许私营、个体经商,商业从业人员大幅度增加,到1988年底,全市商业人员达到229407人。
  二、职工政治状况
  新中国建立以来,商业战线的职工,积极学习,不断提高了政治思想、社会主义觉悟,发展了一大批共产党党员、共青团员。1988年,全市商业系统有共产党员26481名(占职工总数11%),比1949年的712名(占职工总数7.3%)增加36倍;共青团员22838名(占职工总数10%),比1949年的603名(占职工总数6.1%)增加36.8倍。
  三、职工文化素质
  新中国建立以来,经过文化普及教育、脱产轮训、成人高等教育,提高了、职工的文化水平。1956年至1988年间,商业系统从各中等(专业)学校、大专院校招收了一大部分毕业生,使商业系统职工队伍的文化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1988年,全市商业系统职工中有大(中)学文化水平的72839名(占职工总数的31.4%),比1949年的888名(占职工总数的11%),增加87.8倍。
  四、职工技术素质
  新中国建立以来,经过岗位练兵、以师带徒、举办各类专业技术学习班等形式的培养教育,提高了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专业技术教育事业的发展,逐年为商业系统输送了一大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队伍不断扩大。1988年,全市商业系统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54744名(占职工总数41.8%),比1949年的869名(占职工总数10.9%),增加61.2倍。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商业志

《长春市志 商业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分概述、人物、大事记、附录四部分。内容包括:商业演变、商业体系、商业市场、商业分类、饮食服务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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