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粮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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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商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184
颗粒名称: 第六节 粮食业
分类号: TS21
页数: 14
页码: 151-16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粮食业的经营包括粮食收购、商品粮、油、盐的零售。
关键词: 长春市 商业分类 粮食业

内容

粮食业的经营包括粮食收购、商品粮、油、盐的零售。
  一、机构网点
  解放后,长春市的粮食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国营粮食公司,组织加工企业、私营粮店、职工消费合作社加工和代销粮食、食油和盐。1949年市区粮油加工点479家,零售网点216家,其中国营4家,代销店44家,私营粮店168家。1953年,粮食、食油实行统购统销后,取消了私营粮店,由国营粮食公司统一组织供应。1954年3月,撤销了粮食公司,成立粮食局。按街道、厂矿、居民区建立粮油供应店。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粮油供应网点不断增多。1979年,长春市共有粮食管理所18个,粮油供应店239个。1988年发展到粮油公司27个,粮油加工企业19个,饲料加工企业7个,食品加工企业13个。市区粮食管理所17个,粮油供应店265个。
  1985年取消粮食、食油统购统销后,允许集体、个体及商贩经营粮油,社会网点增加。据1989年社会商业网点调查统计,集体粮油商店70个,个体粮油商店51个。其中市区集体粮油商店42个,个体粮油商店25个。
  二、购进
  1949年至1952年间,粮油实行自由收购。农民按播种面积缴纳征购粮外,余粮可以卖给粮食公司,也可以自由出售。1949年粮食公司收购总量为30000吨,1950年为42161吨。1952年,根据省政府和东北计划委员会的指示,提高粗粮(高粱、玉米)收购价格10%。同年7月,按省政府通知精神,粮食公司与县供销联社建立粮食联购业务。粮食公司向供销联社拨付购粮款,供销联社代为收购,双方订立“贷款合同”。同时,确定小麦统由县供销联社收购。1952年收购总量691525吨,比1949年增加22,5倍,比1950年增加15,4倍。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后,粮食统由粮食公司计划收购。严格控制粮食市场,禁止私商和其它企业经营。1955年3月,根据国务院决定,试行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增产不增收的作法,1955年收购量达595085吨。1956年,农业实现合作化,收购对象由农户转向集体。195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粮食管理体制的规定,长春市对地区5县实行粮食购销差额包干的作法。1958年收购总量达685511吨,比1955年增加15.5%。1959年按照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调整粮食、油脂、油料价格的通知》精神,将粮食收购价格平均上调13.2%,6种小油料收购价格平均上调12.6%,3种油脂价格平均上调22.01%。1959年收购量达781402吨,比1958年增加18.3%。1960年以后,农业连年欠收,1961年收购量减少到60176吨,1962年再次减少到580841吨。根据省粮食厅、商业厅、计划委员会的联合通知精神,从1962年开始,实行用木材、缝纫机、棉布、化肥等工业商品换购粮食、油料。1964年,又进一小调整粮食购留比例,农村社员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留量300—450市斤皮粮。从1965年开始,实行超产超购,加价奖励办法。1966年收购量恢复到595698吨,与1965的595080吨相比,基本持平。
  1962年,根据吉林省人民委员会的规定,实行国家计划指导下的议价收购。由市粮食局委托农村供销合作社统一议价收购,其它单位不得议购或换购。议购对象是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和留够“三留”之后有余粮的生产队和社员。议购的品种有大豆、玉米、高粱、水稻、小麦、谷子、麻籽、绿豆、小豆等原粮。成品粮有大米、小米、黄米。议购的价格按国家规定低于集市价格,高于国家统购价格50—70%(1962至1981年的议购量没做专项统计)。“文化大革命”期间,禁止议购。1982年恢复了议价收购。农民完成国家规定的征购任务后,余粮自由销售,价格随行就市。1982年,长春市议价收购粮食90814吨,1988年增加到649939吨。比1982年增加了6倍。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和《关于下达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知》,吉林省政府3月25日发出《关于下达调整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的通知》,中央长春市委、市政府遵照上述文件精神,从1985年起取消粮食统购,对原来实行统购的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大豆等6个品种改为合同收购。其它品种实行议价收购。合同收购的品种由粮食局通知各级政府与生产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按议定内容收购。合同外超产部分,生产者自行处理。1985年,长春市合同收购粮食总量为206万吨。其中水稻85万吨,大豆30万吨。合同订购期间,调整了收购价格。小麦、谷子按2:8比例计价。即2成按原统购价,8成按原统购价加价50%。玉米、高粱、谷子按3:7比例计价。即3成按原统购价,7成按原统购价加价50%,大豆仍按原统购价收购。超合同订购部分,实行保护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按原统购价格收购,高于市场价格时,农民自由出售。同年10月,原定“超过合同订购部分由生产队或个人自行处理”改为“凡属订购品种不分合同内外,一律按比例价格敞开收购”。
  建国以来,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国家对粮食政策的调整,长春市为国家共收购了3655万多吨粮食。
  三、销售
  城镇口粮销售 1949年至1952年,国营专业公司刚刚建立,主要任务是占领、控制批发市场,零售业务靠私营企业经营。因此,市政府有计划地开放了东大桥、南关、八道街、红旗街等粮食市场,按市场价格自由交易。同时,又组织职工消费合作社,按国家规定价格代销粮油,供给居民,付给7%的代销费。
  1953年至1984年间,实行计划供应。由国营粮食公司统一经营,关闭了自由市场,取消了私营粮店。从1954年开始,根据东北人民政府粮食工作会议精神,实行粗粮凭证购买,计数不限量,细粮按月限量供应。1955年根据国务院《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对市镇居民实行分等定量供应。标准为二类:一类是按劳动性质划分定量标准,另一类是市镇一般居民定量标准。
  按上述标准实行定量供应后,每1—2年复查一次,调整工种变动后的供应标准。但由于复查期内工种变动不能及时调整供应标准,从1962年8月开始,实行工种粮供应办法。职工调整工种,单位随时按调整后的标准填报清单,粮食局审核后发给工种粮票凭票购买。票值分为2、3、4、7、14、19、20、21、23市斤等数种,1978年停止。
  食油销售与粮食同步实行计划定量供应。1955年执行东北粮食局、吉林省粮食厅下达的《统一全省豆油计划供应标准》。1958年至1965年间,6次调整供应标准见表69。
  除标准定量供应外,对特殊对象、传统节日,实行照顾供应。
  节日调剂供应标准是:元旦、“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在定量标准内每人调剂3—5市斤细粮(面粉、大米),增加供应食油0.5市斤。1963年,根据国务院和省粮食厅的规定,曾开展粮油议销业务,数量较少,“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停止。1980年恢复议销,由粮食局统一经营。价格随行就市,略低于市场价。
  1985年,粮油供应全部放开,原定的计划定量供应制度仍然保留。
  农民口粮销售 农民口粮在“三留”中解决,不足部分由粮食公司统销。1953年11月19日,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规定,对经济作物区、灾区,一般农村缺粮户经民主评定后,粮食公司定销(也称返销)。1955年,根据国务院《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确定缺粮户供应标准:一般产粮区稍低于当地余粮户标准,种植经济作物的缺粮户,不低于当地余粮户的标准,灾区缺粮户不低于正常年景缺粮户的用粮标准。1963年,根据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对国营鹿场、参场、渔场、牧场、苗圃、林场、菜园、种畜场要求逐步自给自足。职工口粮不足部分,按农村统购统销办法供应。1972年,根据省革命委员会规定,经营蔬菜、林业、牧业、参业、渔业、果树为主的生产队的口粮定销标准,按不低于临近产粮区社员口粮标准。纯菜队的粮食定销标准,男社员每月38市斤,女社员32市斤。1982年至1984年,对国营农牧场职工,年不足400市斤,定销到400市斤。国营良种场尽力做到粮食自给,不足部分由粮食部门定销。国营渔场、苗种场、专业渔业生产队自给不足部分,由国家定销供应。回乡知识青年第二年起,由生产队按年650市斤留口粮量,不足部分由国家定销到650市斤。
  行业用粮 1953年根据政务院《关于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长春市开始对饮食业、熟食业、食品工业、旅店、火车等行业用粮,参照过去平均需要量,实行统一供应。1955年,按国务院《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对行业用粮实行按户发证,定量供应。对于工业、手工业用粮和饮食、熟食、糕点、复制业用粮由用粮单位提报计划,统报市人民委员会指定管理部门核准后,粮食公司按计划定量供应。1962年,饮食、食品行业出售的食品核收粮票,凭粮票在计划内定量供应。1980年,对集体、个体、饮食、食品加工业,按需要计划供应70%的平价、30%的议价粮食。供应的平价粮,一律收粮票,不足部分一律供应议价粮。
  四、盐品
  长春解放后,长春用盐,一直靠国家调拨。1978年以前,从营口,金州、锦州、貔子窝等地调入。1979年改从塘沽、南堡、湖北、湖南、四川、五通桥、内蒙、新疆、青海等地调入。盐品销售一直由粮油店经营,不设粮油店的农村,由供销合作社代销。其它单位、个人不得贩运经销。1964年,按吉林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成立长春、农安、双阳3个盐业批发站,1968年撤销。1981年成立盐业公司,实行独立经营,一直到1988年。
  盐品销售分为食用盐、生产用盐二类;食用盐有海粒盐、洗盐、精盐、碘盐4种。生产用盐有海粒盐、洗盐、精盐3种。食用盐实行凭证不限量,按零售价格供应。1981年以后,允许副食商店出售精盐。生产用盐包括:农业、牧业、渔业、工业、食品业用盐,实行统一计划,按批发价格供应。1966年1月,执行吉林省粮食厅对吉林省省内铁路沿线工业、渔业用盐批发价格的新规定。
  1966年8月,根据粮食厅、供销合作社、物价委员会的通知,对食盐的零售价格作了相应调整:海粒盐不分城乡,一律调为每市斤0.13元;精盐不分城乡,一律调为每市斤0.16元(袋盐加包装费0.02元);洗涤盐每市斤调为0.14元。
  碘盐是为防治地甲病加工制作的盐种。1975年开始试行食盐加碘,1979年全市推行。1982年至1988年,共加工加碘食盐246755吨,销往发病的乡镇农村。
  五、体制改革
  (一)1980年改变过去包管,统管的办法,在人、财、物、产、供、销上给企业一定的自主权
  在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和财务包干的基础上,从1984年起,对部分仓储企业实行了“栈租制”;对粮油供应店实行利改税;对粮油加工企业实行了“价拨加工制”,使企业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向发展。
  (二)推行企业经营承包制
  1986年开始在市第二面粉厂进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制的试点。1987年又在长春市盐业公司推行“引入竞争机制、风险制法律手段”的承包试点,并逐步在全市推开。到1987年末,全市粮食企业有16家与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签定承包合同。全地区承包经营企业达到122家,地区内311个粮油店实行“批零差”核算,2家仓储企业实行栈租制。
  (三)开发新产品,搞活经营
  充分利用粮油和粮油加工副产品的资源,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开发新产品,扩大经营项目。从1978年到1988年,全市粮食部门先后同全国13个省市地区,200多个部门建立跨行业、地域界限的紧密型和松散型经济联合体,引进名优新品47种,创省、市名优新产品13种,开发新产品17种。1987年,仅横向联合一项,全市粮食企业就增加利润1500万元。
  (四)开放粮食市场
  随着国家对粮食购销政策的调整,从1985年开始,有计划地逐渐放开了粮食市场,扩大议销粮油,实行自由购销。1987年,全年销售议价粮油69.8万吨,其中议价转平价20.5万吨,实现利润2395万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商业志

《长春市志 商业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分概述、人物、大事记、附录四部分。内容包括:商业演变、商业体系、商业市场、商业分类、饮食服务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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