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医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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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商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183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医药业
分类号: TQ46
页数: 9
页码: 143-15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医药业经营西药、原料药、中成药、中药材、医疗器械、化工试剂、玻璃仪器、新药特药、进口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兽药等12000多种商品。
关键词: 长春市 商业分类 医药业

内容

医药业经营西药、原料药、中成药、中药材、医疗器械、化工试剂、玻璃仪器、新药特药、进口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兽药等12000多种商品。
  一、机构网点
  旧中国的医药商业,主要出售中草药及丸散膏丹。当时,经营中草药的店铺,分为:药医兼营(即中医坐堂,边看病,边售药),按药方售药,加工制药等3种类型。最早的药铺是在光绪三年(1877年)吉林府世一堂在长春开设的分号“世一堂”药店。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哈尔滨东北药房总店来长开设支店(1949年6月迁至沈阳)。后成立中国医药公司东北区长春市公司。1952年改为中国医药公司长春特别市公司,后又改为中国医药公司吉林省长春市公司。1951年,成立药材批发商店。1955年土产公司设立药材经营组,专营中草药,1952年并入土产货栈。1953年,药材批发商店划归市供销合作社,并改名为药材批发站。1956年,药材批发站改组为市药材公司,同年,市药材公司与市医药公司合併,组成医药药材公司。1957年7月,药材经营交市卫生局管理,分别成立医药公司、药材公司。1958年3月,省将医药二级批发站下放给市医药公司,合併组成市医药批发站。1961年9月,省收回医药二级批发站,市恢复医药公司。1962年6月,又恢复药材公司。1963年,医药公司与药材公司合併,成立医药药材公司。1984年,省再次下放医药二级批发站。同年8月,根据省按排,医药、药材公司交市医药管理局,并改组为市医药药材采购供应站。1986年,市医药药材采购供应站分为市医药采购供应站和市药材采购供应站。
  解放初期,为贯彻“救生埋死”政策,市政府一方面建立国营医药网点,另一方面鼓励私营医药商店恢复经营。到1949年末,全市有医药网点254个,其中,私营网点253个。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对私营医药商业加强管理,国营网点进一步发展,私营网点有所减少。到1952年末,长春市医药网点共有195个,比1949年减少23%,其中:国营网点7个,私营网点188个。
  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对医药网点进行调整和合併,网点继续减少。到1956年末,医药网点减少到113个,比1952年减少42%。1958年,医药网点再度减少到40个,比1956年减少64%。到1965年,只剩33个,1966年剩31个。1979年以后,随着市场开放,多种经营的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的医药网点大幅度增加。到1988年末,共有医药网点180个,比1966年增加4.8倍。其中:国营60个,集体81个,个体39个,基本恢复到了1956年以前的水平。
  二、购进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医药商品实行自由购销。私营药店自行采购中、西药和野生药材。1953年,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以后,国家对医药商业加强了管理,纳入计划轨道。由中央一级站统一计划,统一调拨,这种购进形式,一直沿续到1978年。改革开放后,打破了计划调拨模式,恢复和实行自由购进。
  (一)计划调拨
  按国家的统一计划,统一安排,定期召开(每年一次)医药商品计划衔接会,确定计划指标。中央一级站向省、市地区的二级站调拨,调拨的主要医药品是西药和药材等一类和二类部分药品,有抗生素、磺胺类、止痛、维生素、麻醉药、胃肠蛋白、胃肠止泻、降压止血、消毒防腐、解毒、氨基酸、抗肿瘤、抗结核、水剂、油膏、中药材共计16大类,3000余种药品及一部分中成药和进口药。
  (二)协作、调剂采购
  在国家统一调拨之外,对部分二类药品和三类药品,省、市、地区之间进行协作、调剂,互通有无,协商采购。主要来源于上海、天津、广州、沈阳和盛产中草药的省份。
  (三)地产药品收购
  1956年以前,实行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的办法。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实行计划生产,计划收购。同时,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大力扶植本地区医药、医疗器械的生产。通过信息咨询、技术服务、设备供应、资金援助、收购产品等措施,扶植和发展了一大批医药和医疗器械的生产、加工、制造企业。到1988年末,长春市有卫星、利华、和平、凯旋、长药、医大、春城、榆树、农安、德惠、宽城、卫校、红旗等15家化学制药厂生产针剂、片剂、酊水剂、胶囊剂、大输液、原料药及中间体、冲剂、眼药水等10类药品,年产值1550万元。长春中药厂、人民制药厂、吉林省中药研究院实验药厂、长春中医院附属药厂、中国人民解放军208医院东宝制药厂、吉林省红石制药厂、吉林省北华制药厂、吉林省晨光制药厂、长春市双阳制药厂等9家中成药制造及加工企业,生产丸剂、片剂、散剂、针剂、药酒、糖浆、胶囊、口服液以及饮片加工等11类种药品,年产值6091万元。医疗器械、医疗设备、清和医疗、农安医疗、塑料试验、激光电器、医疗仪器、医疗光电、康泰器材等9家医疗器械设备制造企业,生产纯水设备、消毒设备、干燥设备、电子激光治疗器具、一次性塑料输液器等产品,年产值192万元。有卫生材料制造业2家,年产值1291万元。
  (四)中药野生药材收购
  贯彻“以销定产,定购包销”的政策,对计划管理的中药药材一类13种,二类73种,实行统一收购,对计划管理外的中药药材,自购自销。1951年前,由土产公司组织收购。1960年,医药商业在农村成立收购供应办公室(后改为“626”办公室)自行收购。1970年以后,由供销社统一代收,医药公司(采购供应站)与供销社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品种、规格、质量标准收购,并付给8%的代购手续费。
  1973年,根据省政府文件,对长春地区的野山参、园参、细辛、天麻、五味子、元胡、生地、中夕、白芷、杏仁等21种中药药材,实行奖售政策。每收购5公斤奖励0.3—0.5尺布或其它物品。1980年以后,为进一步扩大中药药材的收购,收购范围延伸到长春小经济区的8个县,72个乡镇。每年收购50余种药材,33000公斤左右。1988年,收购地产中药药材总额7742万元。
  (五)自行选购
  1978年以后,随着市场的逐步放开,国家对医药商业的管理也逐步放开。除国家管理的毒麻药品及重要药品27种,省管理40种外,其它药品、药材一律放开经营,自由购进。1988年,市医药、医疗器械购进总值17975万元(中草药购进7742万元),比1956年增长6.58倍,比1966年增长6.23倍,比1978年增长4.2倍。
  三、销售
  建国以来,医药商业的药品销售,一直遵循“救死扶伤,发扬革命人道主义精神”的宗旨,坚持“先医疗后零售”的原则,组织市场供应。1956年以前,主要是保证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管理,对私营药店开展经销、代销,取缔伪劣药品,稳定物价,建立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的领导地位。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一直到1978年,医药商品纳入计划轨道,实行统一计划划区供应。1978年以后,市场放开,医药商品也随之敞开经营。医药商品的销售渠道,主要是对长春经济区内的各县实行二级批发,长春小经济区(离长春市较近的乡镇)53个镇实行三级批发。对市内小药店,实行四级批发。
  供应的主要对象是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等。供应的基本原则是:
  (一)先医疗后零售
  初期确定医疗商品的主要供应对象是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卫生院、诊所、药房及部队、工矿企业的医疗单位,其次照顾市场的部分零售。1956年以前,医药商品的销售比例大体为,国营单位占78%,私营单位占14%,社会零售占8%。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以后,销售对象有所调整,主要供应医学院校、专业医院、工矿企业医院、区街卫生院、疗养院、防治所、郊区卫生院所、合作医疗站,其次是一般工厂、企业、部队、机关、团体、学校的医务室、保健站等。化学试剂、玻璃仪器,主要供应工矿企业、地质勘探、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中等学校等单位,其次供应医疗、农村、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兽药主要供应农村畜牧站,在此基础上,保证一部分市场零售。在中草药的供应上,还适当照顾市民配制民间验方的需要。
  (二)先重点后一般
  对儿童、妇女、结核、肿瘤、精神病药品,优先保证儿科、妇科、结核、肿瘤等专科医院用药,适当照顾一般医疗单位的需要。并有一定数量的药品投放柜台零售,凭医疗证明购买。
  (三)保证急需、特需
  对抗震救灾、流行病、地方病所需的各种药品,保持足够数量的库存储备,一但需要,全力供应,不足部分派专人与全国各省市地区调剂解决,送货上门,保证供应。对特需的毒麻药品,严格按公安局、卫生局的管理规定,凭核准的品种、数量控制销售。
  (四)优先照顾农村
  对质优价廉的常用药、小灵药优先供应农村。同时,还根据农村的需要,组织中成药下乡,实行“人员、技术、药品”三进社,帮助社队培养大批赤脚医生、保健员、卫生员、接生员,依靠“626”办公室、供销社、百货公司在农村的商业网点送药下乡,宣传用药知识,方便农村社员购买。
  (五)保证卫生防疫用药
  开展“除害灭病”的爱国卫生运动,主动向卫生防疫部门主动供应所需药品。
  (六)对计划生育药品保本销售和免费供应
  1965年开始经营避孕药品和工具。主要有避孕套、子宫帽、避孕环等。初期,采取保本销售。1974年7月9日开始,实行免费供应。在新年、春节等重大节日,还把避孕药具分发到居民组,供市民使用。1981年以后,取消了免费供应,实行微利销售,由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指导、供给使用。
  1958年“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医药商品的销售趋于平稳发展。1964年的销售总额为2425万元,比1958年增长14%;1966年销售总额为2630万元,比1964年增长8.4%;1978年销售总额为3824万元,比1966年增长45.4%。
  改革开放以来,医药商业实行开放经营,除了国家和省管的麝香、甘草、厚朴、杜仲以及毒麻等67种药品外,其余药品允许多头经营,厂家自销,产销挂钩,直接见面。1985年以后,商品流通渠道进一步拓宽,但由于对医药商品管理失控,出现了市场混乱,赝品充斥,危及人民健康。1986年,对医药商业进行了治理整顿。明确规定,医药商品只限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经营,取缔个体经营,使医药市场秩序恢复正常。但对外地进入的伪劣药品还没有根除。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长春市医疗保健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人民群众对北芪精、蜂王浆、人参、鹿茸、蛤蟆油、蛤蚧、维生素、葡萄糖与营养保健药品,需求量成倍增长。医药商品销售额也有明显扩大。1988年,全市医药商品的销售总额达到16599万元,比1978年增长了3.47倍。其中,国营企业销售额为12903万元,占经营比重79%;集体企业销售额为3406万元,占经营比重的20.8%;个体企业销售额32万元,占经营比重的0.2%。在销售总额中,售给医疗单位占82%,市场销售占18%。
  四、体制改革
  (一)改革商品购销制度
  由过去的统购包销,层层调拨,逐步改为计划收购,合同订购,协商收购,选购以及自由成交等多种形式。计划管理的商品逐步缩小,国家、省市管理的商品,由过去86种,减少到4种。在价格上,由国家统一定价的单轨制,改为统一定价、浮动价格、协商定价、随行就市,自由定价等多种形式,改变了国营企业独家经营的格局。
  (二)改革批发体制
  减少流通环节,摒弃过去中央对二级站,二级站对三级站,三级站对零售商店和划分对象供应的经营体制。实行商业部门跨地区经营,企业跨行业经营,医疗单位可以从厂家直接进货,允许厂家开展自销,厂店挂钩等多渠道、少环节的经营格局。商品销售范围由过去供应61个单位,发展到139个医疗单位和150个乡镇卫生部门。
  (三)改革地区封锁,条块分割
  开展横向联合,到1988年末,长春市同全国30个省市,54个生产厂家建立往来关系,涉及的商品达2000多种。其中,中药药材和中成药达到1500种。
  (四)改革经营方式
  从1985年开始,经过扩大企业自主权,指标定额管理,由定额奖励逐步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干部选用、聘任制,职工合同制,以及分配上的百元含量工资,超定额工资,效益工资等企业内部的配套改革。1988年,长春市医药商业经营利润达950万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商业志

《长春市志 商业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分概述、人物、大事记、附录四部分。内容包括:商业演变、商业体系、商业市场、商业分类、饮食服务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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