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商业分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商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178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商业分类
分类号: F727.34
页数: 103
页码: 100-202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商业分类的发展情况,其中包含工业生产资料业、农业生产资料业、百货业、五金交电化工业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地方志 商业分类

内容

长春解放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私人商业的复兴,人民政府相继建立起百货、花纱布、燃料、粮食、工业器材、土产、信托等国营专业公司,初步建立起专业系统分类体制。
  1953年,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开始后,特别是完成对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商业购销活动纳入国家计划,逐步建立起为计划经济服务的完整的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百货、五金交电化工、粮食、副食、医药、对外贸易、饮食服务等9大专业系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冲破了计划购销的模式,实行国家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逐步形成了多头经营、多条渠道、少环节的流通体制,但行业系统分类的格局没有改变。
  第一节 工业生产资料业
  工业生产资料业,经营金属、油料、机电、化工、建筑材料、燃料等14类1万余种物资。其中:国拨、部管的一、二类物资523种,地方管理的三类物资3565种。
  一、机构网点
  解放初期,长春市还没有建立专业的物资供应机构,生产资料的供求,靠市场调节。工业部门所需的原材料,除由财政局从接收的敌伪财产中调拨一部分外,由生产单位在市场上自行采购。当时,经营生产资料的企业,除少数国营公司和20余家私营五金电料商店外,还有2处废旧器材市场。
  1952年末,经营生产资料的网点增加32个,其中:国营五金商业网点4个,煤炭燃料网点8个,私营网点20个。
  “一五”时期,国家对生产资料供应,逐步纳入计划管理。1954年,在经济计划委员会中设交通科。1956年,成立长春市物资供应处,1958年,改为市计划委员会物资处。1960年6月,成立市物资局,并将冶金、机诫、农机、轻工、手工等5个局所属的物资供应机构,纳入物资局,组成市物资供应站。1962年,市人委又决定将市内朝阳、宽城、南关、二道4个区的物资供应机构纳入物资局,并相继建立市金属建筑材料公司(原改为金属材料仓库)、市机电设备公司(后改为市机电设备供应站)、市轻化工综合公司、中国木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公司。
  1970年12月,金属材料仓库改为金属材料公司,市机电设备供应站改为市机电设备公司,市机电产品处理门市部改为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
  1972年6月,对原属市机电设备公司领导的机电产品机修厂改为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物资局直属企业。1975年1月,成立市氧气供应站。1976年12月,成立市金属回收公司。1978年5月,将原建材局所属的建筑材料公司划归市物资局。同年12月,市燃料公司划归市物资局。1979年1月,冶金煤炭工业局所属的市工业储油站划归市燃料公司,更名为市燃料公司油料供应站。1979年,物资局在团结路开设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市机电设备公司新建了四马路综合供应站、团结路综合供应站、四通路门市部、开运街供应站等服务网点。此外,还建立了6处钢材、有色金属供应网点以及其它企业建立集体兼营或专营生产资料的网点。到1987年,市物资局系统共有金属材料公司、建筑材料公司、轻化工材料公司、机电设备公司、木材公司、金属回收公司、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燃料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氧气厂及5县等42处经营机构,277个网点。
  据1986年调查,其它系统在市内设置的物资供销机构385个。其中:中央驻长机构16个,省物资系统所属企业31个,省工业主管部门下属供销机构10个,市属工业主管部门下属供销机构11个,区属工业主管部门下属供销机构6个,其它物资供应机构311个。1988年,市物资系统共有公司47个,贸易中心3个,综合供应站7个,专业供应站44个,门市部158个。职工11407人,其中局属企业职工7135人。
  二、购进
  长春解放后,生产资料的购进逐步纳入国家计划轨道,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并在国家统一管理下,允许开辟计划外物资生产加工基地。长春市所需要的生产资料主要来源有计划分配、计划外采购加工和废旧物资回收等3条渠道。
  (一)计划分配
  按国家、省、市下达的计划指标,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采取合同订货的形式,组织物资购进。1950年,国家对煤炭、钢材、木材、水泥、纯碱、杂铜、机床、麻袋等8种重要物资和国家计划内的18种统配物资,实行集中统一分配。1951年,计划分配物资增加到30种。1952年扩大到38种。“一五”期间,计划分配品种,由1953年的237种,扩大到1957年的531种。1958年8月,中央北戴河会议决定下放企业管理权限和改革物资分配体制,实行“在全国统一计划下,以地区管理和地区平衡为主的物资调拨制度”。大部分物资下放地方管理,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范围缩少。1958年,统配、部管分配物资532种,到1959年一季度减少到132种,比1958年减少75.2%。“大跃进”期间,提出“以钢为纲”,一切为钢铁让路,打乱了原有的计划分配比例。1959年,中央决定停止“地区平衡”的做法,改由中央统一组织订货,后又改为“归口安排,统一下达分户记账,分头订货,地方调剂”。1960年,统配、部管物资,达到417种。1962年,中央对地方的物资分配又加以改革,除一机部、农机部,实行归口安排外,其它行业一般不再实行“归口安排”,1965年,国家统配、部管的品种达到607种。1966年,对中央统一分配的各类物资,改由市计委统一分配。当年分配的原材料和燃料30种,机电产品16种,1967年增加到59种。1970年,国家改革物资计划管理体制,调整和减少统一分配物资品种,一部分品种下放给地方管理。下放的品种共有182种,其中:机电产品96种,化工橡胶产品58种,轻纺产品30种。到1972年,统配、部管物资,由1966年的579种,减少到217种。1976年10月以后,重要物资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拨,分级管理的办法。并对统配、部管物资进行调整,1977年,统配部管物资由1970年的217种,增加到617种。1978年又增加到689种。1980年以后,缩小指令性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生产资料开始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国家统配、部管物资的种类逐年缩小。到1985年,统配、部管物资由210种,减少到23种。1988年,再次减少到16种。国家分配给长春市的几种主要物资也逐年减少。以1985年为100,1988年,钢材下降47.73%,木材下降59.27%,烧碱下降84.6%,橡胶下降35.1%。
  (二)计划外采购、加工
  组织地产品加工 建国以来,除保持和扩充原有地产品加工厂家外,先后建立铁厂、钢厂、薄铁厂、轧钢厂、钢管厂和跃进、人防、春城等水泥厂,石碑岭、双东、郊区、二道、新立城等地方小煤矿等一批新企业。组建了以地方五小企业为主体的化工原料生产基地。扶植农安化工厂、市东风化工厂、省建一公司建材厂、新立城化工厂、双阳县碳酸钙厂以及自来水公司的液体烧碱、盐酸等厂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生产,增加地产物资收购。
  计划外采购 实行“计划内、计划外两个调节”的方针。1983年至1987年,组织计划外议价煤304.5万吨,抢运落地煤307.6万吨;1981年至1987年,购进各种钢材15万吨;1961年至1987年,购进木材264474立米;1985年以前,每年购进水泥3000砘,1987年达到15000吨,比1985年增加4倍;轻化工原料1977年自筹纯碱3066吨,占当年总购进量的25%;烧碱1004吨,占35%;橡胶2020吨,占52%;硫酸2469吨,占31.3%;机电产品1980年统一订货形式取消后,自筹比例占需求量的90%,1982年达到95%。计划外购进的厂家达到400多家。
  1959年至1985年间组织抢运落地煤达3076723吨。
  物资协作 本着互通有无、调剂余缺、平等互利的原则,市机电设备公司参加南京、常州、杭州、济南等10城市协作组,1987年调出超储物资价值105万元,调入短线产品价值83万元;1985年调出41.8万元,调入78万元。利用库存多余物资和地方土特产品同外省市开展易物协作。1987年和1988年协作购进物资有钢材16820吨,生铁2500吨,焦炭2000吨,煤炭147000吨,燃料油5000吨,木材54500立方米,水泥41100吨,废钢3000吨、纯碱115砘,烧碱350砘,低压聚乙烯55吨,总金额达3940万元。
  补偿贸易 通过资金投入,补偿产品的形式,从1982年至1988年的7年间,向黑龙江省鸡东煤矿、兴农煤矿、鸡东钢厂、双辽玻璃厂、延边庙岭水泥厂、珲春物资局等6个单位投放资金787.5万元。购进煤炭30万吨、钢材4740吨、玻璃25万标准箱、水泥6万吨、木材5000立方米。
  (三)废金属回收
  全市废金属资源,每年约有20万吨左右。其中,钢铁企业的钢坯切头、渣钢、浇冒口、铸余物5万吨左右,占总量的27%;机械加工业的钢材切头、切尾、切屑及边角料12万吨左右,占总量的66%;基建施工中产生的废铁、钢筋头、废铁线及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的报废机械、刀具刃具、仪器、车辆等3万吨左右,占总量的7%。
  根据1974年国家计委的《废钢铁回收管理办法》和市计委1977年《关于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调拨、结算办法的通知》精神,设立专业公司,开展废旧金属的回收工作。1982年,配合公安局,工商局对全市废旧回收行业进行整顿,取缔非法个体户的收购。从1986年起,还承担了在长中央直属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废金属代收、代交任务。
  三、供应
  (一)自由销售
  1949年至1952年,一些工矿企业刚刚恢复生产,而且规模很小,对生产资料的需求量不大,这一时期的物资供应实行自由销售,由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部分私营商业销售。
  (二)计划、市场双轨制供应
  1953年,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开始后,根据国家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建设方针要求,按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中央,后地方;先出口后内销;先生产维修,后基本建设;先军需,后民用的供应原则,实行优先保证机械制造业,照顾其它行业和市民需要,实行计划、市场双轨制供应。对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发电设备修造厂、阀门厂、气象仪器厂、电炉厂等中央和地方国营企业,部分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企业的物资供应,由国家直接管理下达指令性指标,纳入计划供应,按国家调拨价格调拔。对小型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集体手工业和农业以及城市居民所需的煤炭,零星建材、五金、水暖等物资,由商业部门提出计划、国家平衡后分配供应指标,由商业部门按市场价格销售。从1955年下半年起,国家加快了对改造步伐,国家计划分配的范围逐步扩大,商业市场供应范围相应缩小。到1957年,计划供应全部取代了市场供应。这一时期,为了保证民用煤,开始实行凭证定量供应。供应量占总量的58%。
  (三)计划供应
  自1957年起,国家对生产资料一直实行计划供应。并根据国家经济建设重点的调整,按农、轻、重的顺序分配。对需要量大,有条件的用户,实行计划内生产厂家与需求单位直接调拨;对需量较小,品种复杂的生产资料,实行中转调拨;对中央和省在长企业单位,实行划转调拨和就地就近分配;对基本建设所需物资,实行配套分配;对民需部分,实行门市销售。
  1960年以后,生产资料的供应量与经济建设的需求量缺口越来越大。物资部门组织企业,实行以短代长,以铁代钢,以国产物资代替进口物资。以塑代木,以钢代木,加工门窗;以席代木,加工包装箱架;改造旧式锅炉,推广节约炉灶,用次煤加工蜂窝煤,节约煤炭。
  (四)国家计划下的敞开供应
  1979年以后,生产资料作为商品逐步放开,越来越多的生产资料投放市场,敞开供应。物资供应执行“计划分配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对农业、轻工业、重点产品、重点基建技术项目、重点企业维修、医疗、城建、公用、房产、中小学校舍维修做为重点,并给予优先安排。对其它一般性需要,计划内不再安排。所需物资通过市场调剂自行解决。到1988年,重要物资计划供应量比重分别为钢材35.7%,木材52%,水泥68%,橡胶42%。到1988年度,钢材年供应量已达79968吨,比1970年增加1.52倍;木材年供应量达212460立方米,比1970年增加39.58%;水泥年供应量达172133吨,比1970年增加7.96倍。
  建国以来,工业生产资料经营成果,除个别年份有所下降外,多数年份逐年提高。
  1988年,市预算内物资企业,销售总额66861.7万元,比上年增长26.38%。其中市区全民企业销售总额51836.8万元,比上年增长26.56%;上缴利税3960万元,其中局直属全民企业3183万元,实现利润2971.9万元,比上年增长50.33%。
  四、体制改革
  (一)改革经营形式
  由计划分配、官办买卖,走向市场,敞开供应。1979年6月,以“清仓物资展销市场”的形式,成立了团结路市场。由开始帮助企业处理积压物资,发展到推销本地企业自产产品,由单一的实物展销发展到企业加工定货、经销、代销综合交易。1985年4月,组建了市贸易中心,开展大宗物资批零交易。1987年1月,成立钢材市场,对钢材、生铁、铜、铅4种金属材料,不分计划内外,全部实行自由销售。1987年,销售计划内钢材29149吨,计划外钢材322277吨,销售额达8000多万元,还相继成立了机电产品贸易中心、汽车贸易中心等交易场所,使钢材、有色金属、木材、水泥等物资进入市场,非指令性计划的物资流通量已占需求量的60%以上。
  市木材公司跨出地区,延伸到湖北、江苏、山东等省份。建材公司对217家建材网点实行价格优惠政策,仅1987年就增加销售471万元,占公司销售总数的17.4%。同时,对生产资料的价格也进行了改革。1984年,执行市场价格不超过国家调拨价格。对计划外生产资料实行高来高走、低来低销的办法。从1985年下半年起,又对计划外生产资料,实行随行就市。1986年8月,取消了随行就市价格,对计划外生产资料,实行进价加固定费率的办法。
  (二)开展横向联合
  市燃料公司与厂矿联合,扩大优质煤进货,占购进煤总量的70%。服务公司与大庆厂家联合,1987年成交额达854万元,获利润30万元。建材公司与市石棉厂联合,增销150万元,增加利润6万元。到1987年末,全市共建各种联合体100多个,物资生产基地77个,供销网点52个,3个物资协作区,1个带料加工点。
  (三)改革管理体制
  推行了经理(厂长)负责制,企业管理承包制,干部聘任制,工效挂勾分配制度等,使企业效益上升。1983年,市物资系统留利为245万元,比1978年增长25%。1985年企业留利743万元,比1983年增长2.03倍。1987年企业留利852万元,比1985年增长14.67%。
  第二节 农业生产资料业
  农业生产资料业,经营小型农具、农机具、农药、化肥、农用塑料薄膜等万余种商品。
  一、机构网点
  长春解放当时,中共长春特别市委、市政府指定国营土产公司、供销合作社,分口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并允许私营商业零售。1949年末,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商业网点有161处。其中土产公司系统4个,供销合作社系统35个,私营商业122个。
  1953年,农业生产资料供应被纳入国家计划,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体制进行了调整:农业生产所需的小型农具、化肥、农药,由市供销合作社和下属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组织供应;农田水利建设器材,机械化、半机械化机具由市经委物资处(后改为物资局)组织供应;机电、动力机械、铁丝、元钉、机电零件、机修工具,由工业器材公司(后改为五金交电化工站)组织供应。私营商业退出经营。
  1956年,农村实行合作化,1958年,又实现了公社化,逐步发展水利建设及半机械化、机械化生产,对农机具的需求量增大。1963年,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市政府决定,组建了市农机公司和6个县(区)农机公司,专项负责农机具、排灌机械的供应。
  1979年以后,市场逐步开放,恢复多种经济成份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各类商业网点迅速发展。1988年末,全市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各类商业网点发展到1105家,比1949年增长5.9倍,其中:专营网点171家(国营5家,集体124家,个体24家),兼营网点934家(国营83家,集体579家,个体272家)。主要商店有:农药化肥站(长白路28号)、农机采购站(长白路28号)、长白路农业生产资料商店(长白路28号)、东站农业生产资料商店(惠工路40号)。
  二、购进
  新中国建立初期,农业生产资料由过去自给自足、分散经营,改为由国家通过供销社统一组织经营。对小型农具,除少部分由供销社经营外,大部分本着就地取材,就地生产,就地供应的原则,组织洋铁、马具、木器、麻绳等手工业者,按市场需要,以销定产,自产自销。对耕畜,主要靠农家自繁自养,互通有无来解决。1950年,供销社系统开始试办耕畜经营业务,实行以销定购。对化肥(包括化肥、饼肥、骨粉等)由全国供销总社统一组织,按需要计划调拨。
  1953年,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纳入国家计划,实行统一供应。小型农具,组织农业合作社与手工业合作社签订合同,产销直接见面,供销社按需求收购一部分,不实行包销;耕畜实行计划收购,区域调剂;化肥实行国家(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统一调拨,计划外自采(小化肥);农药由全国供销总社统一分配;大型农机具由国家计划调拨。
  1958年,“大跃进”时期,对农业生产资料的需求扩大。小型农具、耕畜、农药,实行统一收购;化肥、农机具实行计划调拨。此外,对计划外商品,通过扩大地产品加工订货,开辟外采渠道的办法,扩大收购。
  1963年,贯彻“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总方针,在保护和发展农业生产力的前提下,实行农、林、牧、渔并举。1964年至1965年,连续2年掀起农田水利建设高潮。农业生产资料的需求,由农业逐步扩大到畜牧、林业、渔业、农田、水利等多方面。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的范围,也随之逐步扩大。收购渠道,由原来的10几个,扩大到20几个省、市、地区。1963年,农机收购总额310万元,1965年,小型农具收购总额1772万元。
  “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农业生产虽然也受到干扰和破坏,商业部门坚持了对农业生产资料的正常供应。扩大了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统配范围和机械、农具的供应指标,对小型农具、耕畜等实行了统一安排生产,统一收购。对农业生产所需用的薄膜,实行省内平衡,按需求计划调拨;农药、农机由货源省(市)按计划安排,中央统一分配的品种,按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分配计划直接向工厂购入。计划外的小型农机具,继续实行以销定购,扩大自采,使商品购进量有了大幅度的增加。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小型农具的需求量有回增。过去被淘汰不用的点葫芦、种子袋、手扒锄、手扒镐、单双拉锹、石磙子、铡刀等供不应求。按1982年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抓好小商品、中小农具生产和供应意见的通知》,对中小型农具生产开始放开经营。对手工业部门自产自销,通过市场自由调剂,能够满足需要的,供销社和生产资料公司不再组织收购;对不能满足需要,特别是原材料短缺,生产工艺复杂,质量要求高,需要量大的品种,供销社和生产资料公司与厂家实行看样订购,合同订货,发挥主渠道作用。对大型农机具的供应,进行了较大调整,由不作为商品,改为完全作为商品,由只供应国营集体单位,改为市场销售。除保留了一部分重要机具的计划分配外,其余全部放开经营,产销直接见面。
  三、销售
  长春解放初期,本着“需要什么,经营什么”的原则,由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统一组织供销,允许私营商业零售。销售的形式是在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的统一组织下,自由购销。销售的主要商品是犁、铧、刀、锄、绳套等简单农具。1949年,全市农业生产资料零售额折合人民币为180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2.3%。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逐步增加。到1952年,销售总额增加到538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2.46%,比1949年增长1.96倍。
  1953年以后,对农业生产资料开始实行计划供应。但不同的商品又实行不同的供应方法。小型农具实行按需供应;扫帚、木锨、绳套等,组织手工业合作社与农业生产单位,签订合同,产销见面,直接供应;犁、铧、锹等农具由供销社组织供应;耕畜实行统一分配和地区内调剂相结合;化肥、农药按需要计划,采取现售、预售、换售的形式供应;对农机站所需要的大型机械、零件,国家统一调拨;铁丝、元钉、工具等,由商业部门从零售计划中划出一块,计划销售。
  1955年,全市销售总额10712万元,比1952年增长1倍。1956年,全面实现农业合作化,特别是推行科学种田,对生产资料的需求增加,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大幅度增加。1956年销售总额达1674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4.8%,比1955年增长56.3%。其中:化肥增长5.6倍,农药增长1.7倍。大型机械,农田排灌机械增长更大。到1957年,全市农业拥有大中型农用拖拉机125台,农用排灌动力机械275台,拖拉机机引农具415部,农用汽车20台。
  1958年,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和学大寨运动,对农业生产资料的需求范围和数量大幅度增加。据此,农业生产资料全部实行计划供应,销售总额逐年上升:1958年为2117万元,1959年为3013万元,1960年为4696万元。
  1962年底,全市农业拥有拖拉机645台,比1957年增长4.3倍;农业排灌动力机械678台,比1957年增长1.5倍;拖拉机机引农具2085部,比1957年增长4倍。
  1960年—1962年,由于农业歉收,影响销售。调整了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政策。小型农具改变了统一分配的办法,实行合同订购,产销见面。恢复对耕畜的经营,贯彻以“调剂为主,经营为辅”的方针,恢复集市,自由交易。对大中型机械,在继续实行计划分配的同时,降低零售价格,减轻农民负担。胶轮大车、花轮大车、胶轮手推车,平均降价5.7%;铧子、镐头、镰刀等小型农具,平均降价12.2%,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开始回升。1965年,市销售总额2874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5.5%,比1962年增长11.6%;1965年末,全市农业拥有大中型农用拖拉机984台,比1962年增长52.6%,农用排灌动力机械920台,比1962年增长35.7%,拖拉机机引农具3,202部,比1962年增长53.6%;农用汽车97台,比1962年增长59%。
  “文化大革命”期间,开始制定和实施农业机械化的规划。随着科学种田的推广,农村用电的普及,加大了对各种农用机械的投入使用,生产资料的销售额呈上升趋势。1978年,全市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为14591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3%,比1965年增长4倍多。主要商品的销售量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其中:化肥增长16.3倍,农药增长2.5倍,农田排灌动力机械增长13.8倍。1978年,全市农业拥有大中型农用拖拉机5418台,比1965年增长4.5倍;小型及手扶拖拉机2569台(1966年开始经营);农用排灌动力机械5794台,比1965年增长5.3倍;农产品加工动力机械30729台,比1971年增加2.8倍;动力脱籽机8723台,比1969年增长31倍;拖拉机机引农具14337部,比1965年增长3.5倍;农用汽车538辆,比1965年增长4.5倍;碾米磨面机23650部,比1965年增长12.9倍;饲料粉碎机9221部,比1969年增长25.7倍。
  1979年以后,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政策进行较大调整。改变了过去只供应集体,不供应个人的做法,对生产队、专业组或个人“一视同仁”,敞开供应,自由销售,并增加了适应承包户需要的小农具供应。大中型机械和重要物资,除化肥、农药、重要机械保留国、省、市计划管理外,绝大部分品种由计划物资调拨,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随着市场的开放,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打破了国营独家经营的格局,开始实行多家经营,价格放开,随行就市。由于供应形式灵活,购买方便,零售总额逐年增加。1978年为14591万元,1980年为21655万元,1985年为32846万元,1988年达到56716万元比1977年增长了2.3倍。主要商品,大中型拖拉机下降了69%;小型拖拉机增长10倍,化肥增长了3倍,农药供应不足,农用薄膜增长2.4倍。据统计,1988年,长春市农业拥有农业机械8615台,比1978年增长59%;小型拖拉机和手扶拖拉机26639台,比1978年增长9.4倍;农业排灌动力机械32679台,比1978年增长4.6倍;农副产品加工动力机械31984台,比1978年增长4.1%;机械脱粒机20525台,比1978年增长1.4倍;拖拉机机引农具11855部,比1978年下降17.3%;农用汽车2007台,比1978年增长2.7倍。到1988年底,农村每百户拥有胶轮大车38台,胶轮手推车18.5台,汽车3.6台,大中型拖拉机0.4台,小型和手扶拖拉机6.4台,脱粒机3.0台,水泵5.7台,耕畜72.4头。
  第三节 百货业
  百货业经营日用陶瓷、铝制品、玻璃器具、香皂、肥皂、化妆品、日用橡胶塑料制品、日用工业品、鞋帽、钟表、儿童玩具、日用百货、工艺品以及针棉、纺织品、文化用品、五金交电、服装、家用电器、食品等4万多种商品。
  一、机构网点
  百货业的机构网点,分批发,零售两部分。批发机构在“一五”计划时期以前,国营和私营共存。1956年以后,不准私营企业经营批发业务。
  1948年11月,建立中国百货公司吉林省长春市公司。1949年7月,成立了市合作总社。1953年,成立了百货批发站。1954年,成立了纺织批发站、花纱布批发站。1955年,成立了文化用品批发站。1956年,中共“八大”后,企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专业公司二级站,实行二级(省、市)管理,三级批发企业实行三级管理(省、市、公司)。1958年“大跃进”时期,撤销了专业公司,由“条条管理”改为“块块管理”。1958年3月,百货二级采购供应站下放给市管理。市人委在1958年4月,决定将市属企业和市辖县企业的资金管理、商品管理、人事管理、经营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本着“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块块管理”改为以条条领导为主,块块领导为辅。1961年9月,省收回百货二级站。市也将下放给县、区的权限收回。“文化大革命”期间,再次把百货批发站下放给市。1968年3月,百货二级批发站和百货公司合并,成立百货系统革命委员会。1972年以后,逐渐恢复专业公司,省收回百货二级批发站。1979年,市政府决定把“文化大革命”中下放给区的企业收回,由各专业公司归口领导。1984年,又把百货二级站下放给市。市决定把二级站和三级站合并,并按专业划细管理的要求,分别成立百货、针纺、文化用品3个专业公司(采购供应站),并在百货大楼、长白山商场、汽车城百货大楼、秋林公司、长百一商店、东北商场等大中型商场中增设了三级批发业务。
  解放初期,百货业的批发业务,主要靠私营的行商、东天街、光复路批发市场和兼营的大中型零售百货商场。随着国营商业的建立,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私营批发逐渐被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所取代。到1956年末,私营商业基本退出批发市场。从此,形成了以国营为主导,供销合作社为辅助,独家经营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这种格局一直延续到“文化大革命”期间。1979年以后,私营百货商业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开辟了以私营、个体为主的黑水路百货批发市场。中型的集体、个体、私营百货商店,也增设了三级批发业务。集体、个体、私营的工厂厂家,开展厂店挂钩批发业务。组成以国营为主导,供销合作社为辅助,私营为补充的多渠道、多种经济成份、少环节的批发网络。
  零售网点。从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到公私合营前的1955年间,长春市百货商业的零售网点,由国营、合作社、私营商店组成。1949年底,长春市共有百货商业网点777个,其中:国营7个,合作社57个,私营713个。在全部私营网点中,日用工业品156个,布疋106个,文化用品56个,服装73个,华洋杂货店118个,鞋帽43个,钟表眼镜163个。1956年,对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对百货业网点进行了调整并店。到1956年底,长春市百货业网点只有103个,其中:国、合营68个,公私合营、合作35个。比1949年减少674个。1958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时,按“块块管理”、“政企合一”的原则,撤销了专业公司,零售网点下放人民公社。并根据中央有关决定,把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的一部分并入国营,使百货业零售网点进一步减少。国民经济调整时期,首先把供销合作社从国营商业中划出,恢复集体所有制。其次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国营和合作社中的原有小商小贩划出,重走合作化道路,恢复国营专业公司,收回下放的零售网点,增设一批新网点。到1965年,基本恢复到1956年的水平。“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百货业网点再度减少。到1975年末,共有百货业网点84个,其中:市区55个,县区29个。按经营类别分:百货73个,文体5个,钟表眼镜2个,服装鞋帽、劳保用品4个。1979年以后,实行了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的方针,在进一步发展国营网点的同时,大力发展集体、个体网点,百货业网点有了大幅度增加。到1988年末,长春市共有百货业零售网点1050个,比1949年增长35%,比1975年增长11.5倍。从业人员20849人,其中:市区网点711个,从业人员13782人;县区网点108个,从业人员4136人;县以下网点231个,从业人员2931人。
  二、购进
  建国初期,百货商业实行全国统一经营,统一管理,货币大回笼的经营形式。商品购进主要靠国家统一调拨和收购部分地产品。1952年,购进总值为500290百万元(东北币),其中:地产品购进13576百万元(东北币),占2.7%。1953年,取消了上拨下卖的大调拨制,实行批发企业之间签订供应成交合同的办法。商品购进主要来源于计划内外埠调入和地产品收购。
  计划内外埠调入,由全国百货总公司和省公司一年一次定期召开全国、全省商品供应会议。对计划供应的棉布、棉织品、针纺织品等一类商品和胶鞋、肥皂、洗衣粉、铝制品等二类商品,由总公司和省公司会前下达分配方案。进货单位按分配计划向供货单位提出品种、规格、花色的要求看样选购,签订合同。计划外的三类商品由进货单位自由选购,看样成交。这种计划衔接,按合同调拨的商品购进形式,曾在1959年至1962年和1968年至1970年,两次中断。经过调整和完善后,一直是百货业商品购进的主要形式。1958年“大跃进”期间,计划调入的商品相对减少。经过1960年至1962年的国民经济调整,计划调入商品又逐渐回升,到1965年,达到9489万元。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外埠计划调入商品减少,特别是1967年和1968年两年与1966年相比,分别减少25%和16%,1969年以后逐渐回升。
  1979年以后,商品购进由单一的计划调拨,改为多渠道、少环节的自由购进。购进总值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到1988年末,市百货商业购进总值达114000万元,比上年增长17.6%,其中:市区内购进100000万元,比上年增长19.7%,比1978年增长6倍多。
  地产品收购,解放初期,对地产品的收购是看样选购。1950年6月,中国百货公司发出关于在收购、订货、扶持生产中,调整公私关系的指示精神,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供不应求的商品、优质名牌商品,实行加工订货和包销的办法。当年收购地产品的总额,就达3772百万元(东北币),占收购总额的80%。1953年,对国营工业产品,实行统一加工订货。对私营工业产品,实行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的政策,使地方产品收购进一步扩大。但在此期间,曾一度采取压缩库存,紧缩投资,挤出资金,支援经济建设和“泻肚子”等做法,使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如火柴、纸张、肥皂等)退出包销。部分私营工厂乘机拒绝订货,开展自销,从而,造成“公退私进”的状况。后期经过调整纠偏,调整了收购价格,地产品收购比重又逐年有所增加。1956年,完成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后,对地方产品收购,实行计划预购、订购和选购的形式,收购比重进一步扩大。1958年,“大跃进”期间,为追求高指标,在地产品收购上,开展“大购大销”,出现了盲目采购。1959年,收购总额达100万元,1960年达到1500万元,比1957年翻了一番多。一些不适销、质量低劣的商品也收购进来,造成经济损失。经过3年国民经济调整,停止了“大购大销”。按照“及时收购,防止再乱”的原则,对一、二类商品严格按国家计划,恢复了包销、订购、选购的形式,使地方产品收购逐渐转向正常。1966年在“文化大革命”扫“四旧”中,大批商品被视为“封资修”而禁购禁售,使地产品收购大幅度下降。1977年以后,逐渐纠正了这种错误作法,传统品种开始恢复了生产和收购。
  1979年以后,随着市场的逐步开放,改变了工业生产,商业包销的做法。坚持贯彻“以销促购,以购促产”的方针,全面实行地产工业品计划收购、订购、选购、自由收购相结合的收购形式。随着轻工业的发展,地产品收购不断增加。1979年为3345万元,1980年为5769万元,1981年为7066万元,1982年为10804万元,1988年末达到20010万元,比1979年增长了4.98倍。
  三、销售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百货商品销售是靠市场调节,自由销售。1949年,国营零售额为54237百万元东北币。
  1953年以后,商品销售纳入国家计划,自由销售的比重由35.2%下降到16.7%。国营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城区扩展到经济区。增添了搪瓷制品、铝制品、印铁制品、服装及针织品的经营。同时有计划地组织私营企业经销代销。1957年,商品零售额12335万元(人民币),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34.67%。
  1958年开始,市场供应紧张,实行凭票证供应。在原有棉布、棉花凭票供应的基础上,1960年,先后对火柴、肥皂、香皂、胶鞋等商品,采取凭证定量供应,1962年又实行按工资比例发放购货券,凭券购买紧俏商品。如毛线、毛毯、服装、白布、床单、袜子、棉线、收音机等。进口手表、名牌自行车、缝纫机、毛毯、高级床单等商品,实行高价供应。文化用品,对单位实行按计划供应。小商品,视可供商品量的具体情况,实行敞开或限量供应。
  1963年4月以后,除肥皂、胶鞋不足外,其它商品都较充裕。对供销社公开库存,实行选购。供应不足的商品,按比例分配。充裕商品带样品下乡推销,国营商业帮助供销合作社确定、扩大经营目录,调剂交流滞销商品,恢复合理的跨区供应,取消中心商店,实行批零挂钩等措施。1965年,零售总额回升到10445万元。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和破坏,停产、停购、停售了近万种视为带有封资修色彩的商品,只销售一般日用必需品。许多商品如:肥皂、洗衣粉、火柴、保温瓶、铅笔、纸张,长期供应不足,又不得不实行凭票限量供应。销售额下降,1967年销售总额下降了6%,后期,随着生产恢复,商品可供量逐步增多,取消了部分禁售商品的限制,使销售总额逐步回升。到1978年,百货销售总额达到21596万元,比1967年增长1.18倍。
  1979年以后,随着商业政策调整和市场逐步放开。1981年,免除了棉布、化纤布的凭票供应。1982年,又对化纤棉布、混纺交织品和15种针织商品,9种布制品敞开供应。至此,为计划供应服务的各种凭票、限量供应的规定全部取消,百货商业销售的商品全部敞开。为了迅速发展商品经济,国家在取消商品限制销售的同时,又开放了百货商业市场,允许其它部门、集体、个体经营百货商业。同时,国营商业引进省内外300个厂家,在各商店设立765节柜台,出售新产品。集体、个体经营者,在20余条繁华街路设床摆摊,形成露天百货、服装市场。百货业的商品零售额大幅度增加。1988年末,百货商业衣着类、日用百货及杂品类、文化娱乐用品类零售总额达到199403万元,比1981年的83702万元增长1.83倍。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的消费水平也不断提高。特别是在穿的消费上,由过去价廉耐穿、式样颜色单一转向美观、新颖、高档多样化,并且更新换代周期不断加快。1988年,穿的商品零售总额7.5亿元,比1978年增长21%。在品种上与1978年相比:棉布下降43%;呢绒、绸缎分别增长1.6倍和2.6倍;其它穿着品中棉毛衫裤增长46.9%。毛线增长90.7%,皮鞋增长1.5倍。各种呢料、皮革、服装、裘皮大衣等高档服装,日趋旺销。在用的消费品上,也是逐步向高层次发展。由过去的一般“实用型”向“享受型”发展。1988年用的商品零售总额为18.2亿元,比1978年增长2.8倍。所占比重由1978年的3.6%,上升到40.3%。
  四、体制改革
  (一)调整批发体制
  1984年后,取消了定向批发业务,实行不分地区,不分对象,不分经济成份,不分隶属关系,跨地区,跨行业的立体批发。允许私营商业参与批发市场。新设立了东北商场、光复路、红旗街、黑水路等小百货批发市场。长春百货大楼、秋林公司、长白山商场、汽车城百货大楼、长百一商店等大中型零售企业兼批发,以及专门从事批发业务的私人行商,形成多渠道,少环节的新格局。1988年,长春市百货业的衣着、日用杂品、文化娱乐等3大类商品零售总额199403万元,比1981年的73702万元增长1.7倍。
  (二)调整经营结构,发展外向型经营
  改革地区封锁,条块分割的经营体制,“立足本地,面向全国”,开展横向联合。长春百货大楼、针纺织品批发站等企业,先后组建了工商联合集团、永久自行车集团、熊猫电视集团等,实行工商联营联购。长白山商场与内蒙、辽宁及省内29家零售商店,组建长白山集团。汽车城百货大楼与黑龙江省绥芬河边贸公司,建立长绥边贸商场,引进苏联进口商品。这些联合经营单位沟通了东西南北的商品交流。1988年,联合体经营额达9212万元。
  (三)改革管理体制
  从1980年开始,实行扩大自主权,经营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等深化改革措施。1984年,取消了行政性百货公司,变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1987年,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年利润3万元的大中型企业全部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上缴利润分档分成”,“上缴利润大包干”等3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引进“风险机制”,“竞争机制”,部分单位实行百元销售含量工资。对小型企业实行“国有集体经营承包”、“转制承包”、“租赁经营”等形式。承包经营的企业在1984年至1988年,销售金额每年递增6%左右,经营效益递增2—3%。
  第四节 五金交电化工业
  五交化业经营五金机械、交通工具、电工器材、家用电器、化工原料等5大类3000多种商品。
  一、机构网点
  五金交电化工商业专业性强。旧中国,长春市专业经营五交化商品的商店很少,大部分商品由百货、杂货铺经营。
  长春解放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五交化商业逐步发展起来。解放初期,五交化商品由私营商业经营。1950年10月,成立了中国工业器材公司长春特别市公司,既是二级批发站又兼营零售业务。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根据中央商业部决定,工业器材公司划分为五金机械、交通电工、化工原料3个公司。市辖5个县的经营机构也随之相应调整。1958年3月,省五交化批发站下放给市。8月,省下放的五金机械、交通器材、化工原料公司与市工业器材公司合并,成立市工业器材批发站。1961年9月,省收回工业器材(二级)站,市恢复五金、交电、化工公司。1968年,省下放二级站给市。1972年,二级站再次归省领导,市恢复五金、交电、化工公司。1984年,省又下放二级站给市,成立了五金公司、交电公司、化工原料公司(采购供应站)。这一经营体制,一直延续到1988年。
  随着经营体制的调整,经营网点也相应变化。建国初期,共有网点358个,其中,国营8个,私营350个。经过对私营商业逐步调整和实行经销、代销以后,一些边远的网点自然减少。到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前经营网点减少到119个,减少67%。全部网点中,国营11个,私营108个。全行业公私合营实行并店后,再度减少到80个。比1949年减少77.6%,比1956年减少33%。
  1979年后,执行“开放搞活”、“一起上”的方针,私营网点得到发展。据1989年社会网点调查,共有网点561个,比1949年增加56.8%,比1956年增加3.7倍,比1978年增加6倍。在全部网点中,有国营80个,集体419个,个体62个。形成多种经济并存,多渠道少环节的流通网络。
  二、经营范围
  建国以来,对五金交电化工业的商品经营范围,进行过多次调整。
  解放初期,商品经营范围很广,包括各种战备物资、工业原料、设备器材。经营的品类分为五金机械、交通器材、电工器材、化工原料、染料等5大类。以生产资料为主,其中既有统配,部管一类、二类物资,如钢材、机床、汽车、轮胎、发电机、电动机、橡胶等,也有三类物资。同时,还经营民用的锁头、了吊、木罗丝、元钉等小五金商品和灯头、灯泡、开关等小型电器。
  1953年以后,增加了自行车、自行车零件和室内电料的经营。商品统由专业公司经营。1958年以后,有较大调整。将钢材、生铁、铜、铝、锌等金属材料和橡胶、硫酸、烧碱、纯碱等轻化工材料以及汽车、机床、电动机等机电设备,划归物资局经营。由“大精专”、“小通民”一揽子经营转向只经营民用五金、电器、交通、化工等“小通民”小商品。
  1966年以后,除对少数商品有所调整,经营范围基本稳定。但新增加了电视机、电风扇、录音机、录像机、放像机等耐用商品的经营。1979年以后,随着商品逐渐丰富,计划分配的品种减少,允许自由购销,社会各类商业企业实行多种经营。对彩电、冰箱等耐用商品出现过“抢购风”。1988年,经过治理整顿,流通秩序恢复正常。
  三、购进
  五交化商品的购进,分为国家统配调拨和地方产品收购两部分。
  解放初期,五交化商品的购进,主要靠私营商业中的批发商和行商,从上海、天津、广州等城市和主要厂家购进。1949年,购进总值达205百万元(东北币)。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对五交化商品的需求量增大,商品购进总值不断扩大,1953年,达到485012百万元(东北币)。其中:五金商品购进313867百万元(东北币)。
  1953年以后,五交化商品列为重要物资,实行计划供应,商品购进主要靠国家一级站调拨。市内有新建立的小五金、机械、电木、灯炮等20多个工厂。对其产品的收购实行了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的政策。到1957年,购进总值达5243万元(其中地产品收购112万元)。比1953年增长了33.2%。1958年开展“大购大销”运动,大量收购地产商品。1958年,收购总额达到5474万元,比1957年增长了4.4%。在“大购大销”中,盲目收购了大量冷背呆滞、质量低劣、甚至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1962年开展“三清”(清商品、清资金、清帐目)运动,查出财产损失5995万元。占前3年平均库存总额的31.8%。1962年,经过调整后,停止了“大购大销”。对地产品,采取了“以销定购”和加工订货,看样选购的措施,商品购进恢复正常。
  “文化大革命”后期,生产逐步恢复,五交化商品购进逐年稳步增长。1968年,收购总额稳定在3000万元左右。粉碎“四人帮”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步发展,1978年,市区五交化商业的收购总值达到6275万元(其中地产品收购68万元),比1968年增长1.12倍。
  1979年以后,对五交化商品逐步放开经营,商品购进由计划调拨、统购包销变为跨地区选购、厂家进货。私营企业实行自由购销,商品购进渠道拓宽,购进总额大幅度增加。据1989年社会商业网点调查,五交化商品购进总额达到47255万元,比1977年增长7.78倍。其中:国营购进20350万元,集体购进26545万元,个体购进277万元。
  四、销售
  解放初期,五交化商品主要是供应民需和一部分生产单位,销售量不大。1953年以后,供应对象主要是生产、基建单位,销售大量增加。供应的主要商品有建筑小五金、工具、元钉、铁线、钢材、水暖等建筑材料。民用商品有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等。1957年,市五交化商品销售总额654万元。
  1958年,在“全党大办农业”、“全党大办工业”、“全党大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指导下,五交化商品的销售、供应工作有了较大的增长。增加幅度较大的是建材和工业生产资料。通过组织干部下乡建立联系点,组织商品下乡看样订货,组织技术指导小组田间示范等形式,1960年供应农村需要的排灌机械、动力机械3281台,新型农具13200部,小型农具195万件;组织修配小农具7300多件,总值达1千万元。1960年末,全市93个人民公社中,有车床、铣床、刨床、冲床、水电焊等12大设备的占15%;有8至11大设备的占34%;有5至7大设备的占38%,生产的各种产品有3400多种。帮助农村工业改制木耙、大豆点播机、锄草机、粉碎机、飞轮碾子、切饼机等40多项、654件机具。
  工业生产资料供应在“工业困难、商业承担、工商联合猛攻‘三关’,促进生产,增加货源”的口号下,五交化商业同工厂实行了工商大协作。采取抽调干部深入工厂,包原料、包产品的办法,帮助厂家解决原材料,总值达857万元,解决各种动力机械50多件,总值近千万元。1960年以后,五交化业对农业生产资料,采取计划销售,对民用商品电视机、收音机、缝纫机等商品,实行凭票供应,对自行车实行高价供应。
  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商品可供量增加,供需紧张矛盾逐步缓和,五交化商品的销售稳步上升。1965年,市五交化商品销售额达到3408万元,比1957年增长4.2倍。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五交化商品供应遭到冲击,销售额逐年下降,最低年份的1968年下降到3172万元。后期随着生产、生活秩序的恢复,销售额稳步回升。1969年达到3871万元。粉碎“四人帮”后,经过拨乱反正,生产迅速恢复,销售额有了明显的增长,到1978年,达到6709万元,比1965年增长了96.86%。
  1979年,五交化商业的“小、通、民”商品充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需求观念更新,由实用型向享受型转化。五交化商品销售量随之大幅度增加。1988年,市五交化商品销售总额为36345万元,比1977年增长了5.33倍。销售量变化最大的是电视机、录音机、电风扇、电冰箱、自行车等,成为人们追求的主要用品,并不断翻新。需求档次由低到高,由国产到进口,电视机由黑白到彩色,收音机由电子管到半导体、到单双卡录音机,电风扇、电冰箱成为人们生活提高后的享受商品,自行车成为多数群众必备的交通工具。改革、开放的10年间,累计销售电视机929121台,其中彩电165606台,年平均销售量比1977年增长1.33倍,电子管收音机36177架,半导体收音机1268598架,收录机427524架,这3种商品合计年均销售比1977年增长近1倍,电风扇179916台,电冰箱80133台,洗衣机606259台,自行车1785162台,年均销售比1977年增长2.2倍。到1988年末,每百户拥有电视机:城市61.3台,农村45.2台;收录机:城市66.3台,农村12.3台;洗衣机:城市85.3台,农村25.2台;电风扇:城市32台,农村6.9台;自行车:城市164.7辆,农村105.7辆。
  五、体制改革
  改革购销制度。商品购销从过去的统购、统销,国内一、二类商品由国家一级站统一调拨,经济区内商品由二级站批发,零售商店从三级批发商店进货等多层次商品流通和国营独家经营的流通格局,逐步变为合同订货,看样选购,为厂家经销代销,跨地区、跨部门自由成交,厂家自销,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多渠道,少环节,放开经营的新格局。
  改革地区封锁、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开展横向联合。1988年末,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交电站参与了吉林省工商企业联合集团、熊猫电视机集团,五金站参与了永久自行车集团,并同上海五金机械公司建立了联合企业,长春上海五金机械联营公司,经营上海、吉林和全国五金机械产品15000多种。
  改革经营形式,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从1984年开始,逐步推行了企业经营承包制,分楼层承包、柜台承包和职工全员抵押金制度,以及干部选举制、聘任制,销售百元含量工资、效益工资等内部配套改革,企业经济效益提高。1988年,市五交化商业实现经营利润1781万元,比1979年的328万元提高4.4倍。
  第五节 医药业
  医药业经营西药、原料药、中成药、中药材、医疗器械、化工试剂、玻璃仪器、新药特药、进口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兽药等12000多种商品。
  一、机构网点
  旧中国的医药商业,主要出售中草药及丸散膏丹。当时,经营中草药的店铺,分为:药医兼营(即中医坐堂,边看病,边售药),按药方售药,加工制药等3种类型。最早的药铺是在光绪三年(1877年)吉林府世一堂在长春开设的分号“世一堂”药店。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哈尔滨东北药房总店来长开设支店(1949年6月迁至沈阳)。后成立中国医药公司东北区长春市公司。1952年改为中国医药公司长春特别市公司,后又改为中国医药公司吉林省长春市公司。1951年,成立药材批发商店。1955年土产公司设立药材经营组,专营中草药,1952年并入土产货栈。1953年,药材批发商店划归市供销合作社,并改名为药材批发站。1956年,药材批发站改组为市药材公司,同年,市药材公司与市医药公司合併,组成医药药材公司。1957年7月,药材经营交市卫生局管理,分别成立医药公司、药材公司。1958年3月,省将医药二级批发站下放给市医药公司,合併组成市医药批发站。1961年9月,省收回医药二级批发站,市恢复医药公司。1962年6月,又恢复药材公司。1963年,医药公司与药材公司合併,成立医药药材公司。1984年,省再次下放医药二级批发站。同年8月,根据省按排,医药、药材公司交市医药管理局,并改组为市医药药材采购供应站。1986年,市医药药材采购供应站分为市医药采购供应站和市药材采购供应站。
  解放初期,为贯彻“救生埋死”政策,市政府一方面建立国营医药网点,另一方面鼓励私营医药商店恢复经营。到1949年末,全市有医药网点254个,其中,私营网点253个。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对私营医药商业加强管理,国营网点进一步发展,私营网点有所减少。到1952年末,长春市医药网点共有195个,比1949年减少23%,其中:国营网点7个,私营网点188个。
  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对医药网点进行调整和合併,网点继续减少。到1956年末,医药网点减少到113个,比1952年减少42%。1958年,医药网点再度减少到40个,比1956年减少64%。到1965年,只剩33个,1966年剩31个。1979年以后,随着市场开放,多种经营的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的医药网点大幅度增加。到1988年末,共有医药网点180个,比1966年增加4.8倍。其中:国营60个,集体81个,个体39个,基本恢复到了1956年以前的水平。
  二、购进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医药商品实行自由购销。私营药店自行采购中、西药和野生药材。1953年,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以后,国家对医药商业加强了管理,纳入计划轨道。由中央一级站统一计划,统一调拨,这种购进形式,一直沿续到1978年。改革开放后,打破了计划调拨模式,恢复和实行自由购进。
  (一)计划调拨
  按国家的统一计划,统一安排,定期召开(每年一次)医药商品计划衔接会,确定计划指标。中央一级站向省、市地区的二级站调拨,调拨的主要医药品是西药和药材等一类和二类部分药品,有抗生素、磺胺类、止痛、维生素、麻醉药、胃肠蛋白、胃肠止泻、降压止血、消毒防腐、解毒、氨基酸、抗肿瘤、抗结核、水剂、油膏、中药材共计16大类,3000余种药品及一部分中成药和进口药。
  (二)协作、调剂采购
  在国家统一调拨之外,对部分二类药品和三类药品,省、市、地区之间进行协作、调剂,互通有无,协商采购。主要来源于上海、天津、广州、沈阳和盛产中草药的省份。
  (三)地产药品收购
  1956年以前,实行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的办法。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实行计划生产,计划收购。同时,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大力扶植本地区医药、医疗器械的生产。通过信息咨询、技术服务、设备供应、资金援助、收购产品等措施,扶植和发展了一大批医药和医疗器械的生产、加工、制造企业。到1988年末,长春市有卫星、利华、和平、凯旋、长药、医大、春城、榆树、农安、德惠、宽城、卫校、红旗等15家化学制药厂生产针剂、片剂、酊水剂、胶囊剂、大输液、原料药及中间体、冲剂、眼药水等10类药品,年产值1550万元。长春中药厂、人民制药厂、吉林省中药研究院实验药厂、长春中医院附属药厂、中国人民解放军208医院东宝制药厂、吉林省红石制药厂、吉林省北华制药厂、吉林省晨光制药厂、长春市双阳制药厂等9家中成药制造及加工企业,生产丸剂、片剂、散剂、针剂、药酒、糖浆、胶囊、口服液以及饮片加工等11类种药品,年产值6091万元。医疗器械、医疗设备、清和医疗、农安医疗、塑料试验、激光电器、医疗仪器、医疗光电、康泰器材等9家医疗器械设备制造企业,生产纯水设备、消毒设备、干燥设备、电子激光治疗器具、一次性塑料输液器等产品,年产值192万元。有卫生材料制造业2家,年产值1291万元。
  (四)中药野生药材收购
  贯彻“以销定产,定购包销”的政策,对计划管理的中药药材一类13种,二类73种,实行统一收购,对计划管理外的中药药材,自购自销。1951年前,由土产公司组织收购。1960年,医药商业在农村成立收购供应办公室(后改为“626”办公室)自行收购。1970年以后,由供销社统一代收,医药公司(采购供应站)与供销社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品种、规格、质量标准收购,并付给8%的代购手续费。
  1973年,根据省政府文件,对长春地区的野山参、园参、细辛、天麻、五味子、元胡、生地、中夕、白芷、杏仁等21种中药药材,实行奖售政策。每收购5公斤奖励0.3—0.5尺布或其它物品。1980年以后,为进一步扩大中药药材的收购,收购范围延伸到长春小经济区的8个县,72个乡镇。每年收购50余种药材,33000公斤左右。1988年,收购地产中药药材总额7742万元。
  (五)自行选购
  1978年以后,随着市场的逐步放开,国家对医药商业的管理也逐步放开。除国家管理的毒麻药品及重要药品27种,省管理40种外,其它药品、药材一律放开经营,自由购进。1988年,市医药、医疗器械购进总值17975万元(中草药购进7742万元),比1956年增长6.58倍,比1966年增长6.23倍,比1978年增长4.2倍。
  三、销售
  建国以来,医药商业的药品销售,一直遵循“救死扶伤,发扬革命人道主义精神”的宗旨,坚持“先医疗后零售”的原则,组织市场供应。1956年以前,主要是保证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管理,对私营药店开展经销、代销,取缔伪劣药品,稳定物价,建立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的领导地位。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一直到1978年,医药商品纳入计划轨道,实行统一计划划区供应。1978年以后,市场放开,医药商品也随之敞开经营。医药商品的销售渠道,主要是对长春经济区内的各县实行二级批发,长春小经济区(离长春市较近的乡镇)53个镇实行三级批发。对市内小药店,实行四级批发。
  供应的主要对象是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等。供应的基本原则是:
  (一)先医疗后零售
  初期确定医疗商品的主要供应对象是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卫生院、诊所、药房及部队、工矿企业的医疗单位,其次照顾市场的部分零售。1956年以前,医药商品的销售比例大体为,国营单位占78%,私营单位占14%,社会零售占8%。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以后,销售对象有所调整,主要供应医学院校、专业医院、工矿企业医院、区街卫生院、疗养院、防治所、郊区卫生院所、合作医疗站,其次是一般工厂、企业、部队、机关、团体、学校的医务室、保健站等。化学试剂、玻璃仪器,主要供应工矿企业、地质勘探、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中等学校等单位,其次供应医疗、农村、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兽药主要供应农村畜牧站,在此基础上,保证一部分市场零售。在中草药的供应上,还适当照顾市民配制民间验方的需要。
  (二)先重点后一般
  对儿童、妇女、结核、肿瘤、精神病药品,优先保证儿科、妇科、结核、肿瘤等专科医院用药,适当照顾一般医疗单位的需要。并有一定数量的药品投放柜台零售,凭医疗证明购买。
  (三)保证急需、特需
  对抗震救灾、流行病、地方病所需的各种药品,保持足够数量的库存储备,一但需要,全力供应,不足部分派专人与全国各省市地区调剂解决,送货上门,保证供应。对特需的毒麻药品,严格按公安局、卫生局的管理规定,凭核准的品种、数量控制销售。
  (四)优先照顾农村
  对质优价廉的常用药、小灵药优先供应农村。同时,还根据农村的需要,组织中成药下乡,实行“人员、技术、药品”三进社,帮助社队培养大批赤脚医生、保健员、卫生员、接生员,依靠“626”办公室、供销社、百货公司在农村的商业网点送药下乡,宣传用药知识,方便农村社员购买。
  (五)保证卫生防疫用药
  开展“除害灭病”的爱国卫生运动,主动向卫生防疫部门主动供应所需药品。
  (六)对计划生育药品保本销售和免费供应
  1965年开始经营避孕药品和工具。主要有避孕套、子宫帽、避孕环等。初期,采取保本销售。1974年7月9日开始,实行免费供应。在新年、春节等重大节日,还把避孕药具分发到居民组,供市民使用。1981年以后,取消了免费供应,实行微利销售,由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指导、供给使用。
  1958年“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医药商品的销售趋于平稳发展。1964年的销售总额为2425万元,比1958年增长14%;1966年销售总额为2630万元,比1964年增长8.4%;1978年销售总额为3824万元,比1966年增长45.4%。
  改革开放以来,医药商业实行开放经营,除了国家和省管的麝香、甘草、厚朴、杜仲以及毒麻等67种药品外,其余药品允许多头经营,厂家自销,产销挂钩,直接见面。1985年以后,商品流通渠道进一步拓宽,但由于对医药商品管理失控,出现了市场混乱,赝品充斥,危及人民健康。1986年,对医药商业进行了治理整顿。明确规定,医药商品只限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经营,取缔个体经营,使医药市场秩序恢复正常。但对外地进入的伪劣药品还没有根除。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长春市医疗保健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人民群众对北芪精、蜂王浆、人参、鹿茸、蛤蟆油、蛤蚧、维生素、葡萄糖与营养保健药品,需求量成倍增长。医药商品销售额也有明显扩大。1988年,全市医药商品的销售总额达到16599万元,比1978年增长了3.47倍。其中,国营企业销售额为12903万元,占经营比重79%;集体企业销售额为3406万元,占经营比重的20.8%;个体企业销售额32万元,占经营比重的0.2%。在销售总额中,售给医疗单位占82%,市场销售占18%。
  四、体制改革
  (一)改革商品购销制度
  由过去的统购包销,层层调拨,逐步改为计划收购,合同订购,协商收购,选购以及自由成交等多种形式。计划管理的商品逐步缩小,国家、省市管理的商品,由过去86种,减少到4种。在价格上,由国家统一定价的单轨制,改为统一定价、浮动价格、协商定价、随行就市,自由定价等多种形式,改变了国营企业独家经营的格局。
  (二)改革批发体制
  减少流通环节,摒弃过去中央对二级站,二级站对三级站,三级站对零售商店和划分对象供应的经营体制。实行商业部门跨地区经营,企业跨行业经营,医疗单位可以从厂家直接进货,允许厂家开展自销,厂店挂钩等多渠道、少环节的经营格局。商品销售范围由过去供应61个单位,发展到139个医疗单位和150个乡镇卫生部门。
  (三)改革地区封锁,条块分割
  开展横向联合,到1988年末,长春市同全国30个省市,54个生产厂家建立往来关系,涉及的商品达2000多种。其中,中药药材和中成药达到1500种。
  (四)改革经营方式
  从1985年开始,经过扩大企业自主权,指标定额管理,由定额奖励逐步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干部选用、聘任制,职工合同制,以及分配上的百元含量工资,超定额工资,效益工资等企业内部的配套改革。1988年,长春市医药商业经营利润达950万元。
  第六节 粮食业
  粮食业的经营包括粮食收购、商品粮、油、盐的零售。
  一、机构网点
  解放后,长春市的粮食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国营粮食公司,组织加工企业、私营粮店、职工消费合作社加工和代销粮食、食油和盐。1949年市区粮油加工点479家,零售网点216家,其中国营4家,代销店44家,私营粮店168家。1953年,粮食、食油实行统购统销后,取消了私营粮店,由国营粮食公司统一组织供应。1954年3月,撤销了粮食公司,成立粮食局。按街道、厂矿、居民区建立粮油供应店。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粮油供应网点不断增多。1979年,长春市共有粮食管理所18个,粮油供应店239个。1988年发展到粮油公司27个,粮油加工企业19个,饲料加工企业7个,食品加工企业13个。市区粮食管理所17个,粮油供应店265个。
  1985年取消粮食、食油统购统销后,允许集体、个体及商贩经营粮油,社会网点增加。据1989年社会商业网点调查统计,集体粮油商店70个,个体粮油商店51个。其中市区集体粮油商店42个,个体粮油商店25个。
  二、购进
  1949年至1952年间,粮油实行自由收购。农民按播种面积缴纳征购粮外,余粮可以卖给粮食公司,也可以自由出售。1949年粮食公司收购总量为30000吨,1950年为42161吨。1952年,根据省政府和东北计划委员会的指示,提高粗粮(高粱、玉米)收购价格10%。同年7月,按省政府通知精神,粮食公司与县供销联社建立粮食联购业务。粮食公司向供销联社拨付购粮款,供销联社代为收购,双方订立“贷款合同”。同时,确定小麦统由县供销联社收购。1952年收购总量691525吨,比1949年增加22,5倍,比1950年增加15,4倍。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后,粮食统由粮食公司计划收购。严格控制粮食市场,禁止私商和其它企业经营。1955年3月,根据国务院决定,试行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增产不增收的作法,1955年收购量达595085吨。1956年,农业实现合作化,收购对象由农户转向集体。195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粮食管理体制的规定,长春市对地区5县实行粮食购销差额包干的作法。1958年收购总量达685511吨,比1955年增加15.5%。1959年按照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调整粮食、油脂、油料价格的通知》精神,将粮食收购价格平均上调13.2%,6种小油料收购价格平均上调12.6%,3种油脂价格平均上调22.01%。1959年收购量达781402吨,比1958年增加18.3%。1960年以后,农业连年欠收,1961年收购量减少到60176吨,1962年再次减少到580841吨。根据省粮食厅、商业厅、计划委员会的联合通知精神,从1962年开始,实行用木材、缝纫机、棉布、化肥等工业商品换购粮食、油料。1964年,又进一小调整粮食购留比例,农村社员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留量300—450市斤皮粮。从1965年开始,实行超产超购,加价奖励办法。1966年收购量恢复到595698吨,与1965的595080吨相比,基本持平。
  1962年,根据吉林省人民委员会的规定,实行国家计划指导下的议价收购。由市粮食局委托农村供销合作社统一议价收购,其它单位不得议购或换购。议购对象是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和留够“三留”之后有余粮的生产队和社员。议购的品种有大豆、玉米、高粱、水稻、小麦、谷子、麻籽、绿豆、小豆等原粮。成品粮有大米、小米、黄米。议购的价格按国家规定低于集市价格,高于国家统购价格50—70%(1962至1981年的议购量没做专项统计)。“文化大革命”期间,禁止议购。1982年恢复了议价收购。农民完成国家规定的征购任务后,余粮自由销售,价格随行就市。1982年,长春市议价收购粮食90814吨,1988年增加到649939吨。比1982年增加了6倍。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和《关于下达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知》,吉林省政府3月25日发出《关于下达调整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的通知》,中央长春市委、市政府遵照上述文件精神,从1985年起取消粮食统购,对原来实行统购的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大豆等6个品种改为合同收购。其它品种实行议价收购。合同收购的品种由粮食局通知各级政府与生产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按议定内容收购。合同外超产部分,生产者自行处理。1985年,长春市合同收购粮食总量为206万吨。其中水稻85万吨,大豆30万吨。合同订购期间,调整了收购价格。小麦、谷子按2:8比例计价。即2成按原统购价,8成按原统购价加价50%。玉米、高粱、谷子按3:7比例计价。即3成按原统购价,7成按原统购价加价50%,大豆仍按原统购价收购。超合同订购部分,实行保护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按原统购价格收购,高于市场价格时,农民自由出售。同年10月,原定“超过合同订购部分由生产队或个人自行处理”改为“凡属订购品种不分合同内外,一律按比例价格敞开收购”。
  建国以来,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国家对粮食政策的调整,长春市为国家共收购了3655万多吨粮食。
  三、销售
  城镇口粮销售 1949年至1952年,国营专业公司刚刚建立,主要任务是占领、控制批发市场,零售业务靠私营企业经营。因此,市政府有计划地开放了东大桥、南关、八道街、红旗街等粮食市场,按市场价格自由交易。同时,又组织职工消费合作社,按国家规定价格代销粮油,供给居民,付给7%的代销费。
  1953年至1984年间,实行计划供应。由国营粮食公司统一经营,关闭了自由市场,取消了私营粮店。从1954年开始,根据东北人民政府粮食工作会议精神,实行粗粮凭证购买,计数不限量,细粮按月限量供应。1955年根据国务院《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对市镇居民实行分等定量供应。标准为二类:一类是按劳动性质划分定量标准,另一类是市镇一般居民定量标准。
  按上述标准实行定量供应后,每1—2年复查一次,调整工种变动后的供应标准。但由于复查期内工种变动不能及时调整供应标准,从1962年8月开始,实行工种粮供应办法。职工调整工种,单位随时按调整后的标准填报清单,粮食局审核后发给工种粮票凭票购买。票值分为2、3、4、7、14、19、20、21、23市斤等数种,1978年停止。
  食油销售与粮食同步实行计划定量供应。1955年执行东北粮食局、吉林省粮食厅下达的《统一全省豆油计划供应标准》。1958年至1965年间,6次调整供应标准见表69。
  除标准定量供应外,对特殊对象、传统节日,实行照顾供应。
  节日调剂供应标准是:元旦、“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在定量标准内每人调剂3—5市斤细粮(面粉、大米),增加供应食油0.5市斤。1963年,根据国务院和省粮食厅的规定,曾开展粮油议销业务,数量较少,“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停止。1980年恢复议销,由粮食局统一经营。价格随行就市,略低于市场价。
  1985年,粮油供应全部放开,原定的计划定量供应制度仍然保留。
  农民口粮销售 农民口粮在“三留”中解决,不足部分由粮食公司统销。1953年11月19日,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规定,对经济作物区、灾区,一般农村缺粮户经民主评定后,粮食公司定销(也称返销)。1955年,根据国务院《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确定缺粮户供应标准:一般产粮区稍低于当地余粮户标准,种植经济作物的缺粮户,不低于当地余粮户的标准,灾区缺粮户不低于正常年景缺粮户的用粮标准。1963年,根据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对国营鹿场、参场、渔场、牧场、苗圃、林场、菜园、种畜场要求逐步自给自足。职工口粮不足部分,按农村统购统销办法供应。1972年,根据省革命委员会规定,经营蔬菜、林业、牧业、参业、渔业、果树为主的生产队的口粮定销标准,按不低于临近产粮区社员口粮标准。纯菜队的粮食定销标准,男社员每月38市斤,女社员32市斤。1982年至1984年,对国营农牧场职工,年不足400市斤,定销到400市斤。国营良种场尽力做到粮食自给,不足部分由粮食部门定销。国营渔场、苗种场、专业渔业生产队自给不足部分,由国家定销供应。回乡知识青年第二年起,由生产队按年650市斤留口粮量,不足部分由国家定销到650市斤。
  行业用粮 1953年根据政务院《关于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长春市开始对饮食业、熟食业、食品工业、旅店、火车等行业用粮,参照过去平均需要量,实行统一供应。1955年,按国务院《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对行业用粮实行按户发证,定量供应。对于工业、手工业用粮和饮食、熟食、糕点、复制业用粮由用粮单位提报计划,统报市人民委员会指定管理部门核准后,粮食公司按计划定量供应。1962年,饮食、食品行业出售的食品核收粮票,凭粮票在计划内定量供应。1980年,对集体、个体、饮食、食品加工业,按需要计划供应70%的平价、30%的议价粮食。供应的平价粮,一律收粮票,不足部分一律供应议价粮。
  四、盐品
  长春解放后,长春用盐,一直靠国家调拨。1978年以前,从营口,金州、锦州、貔子窝等地调入。1979年改从塘沽、南堡、湖北、湖南、四川、五通桥、内蒙、新疆、青海等地调入。盐品销售一直由粮油店经营,不设粮油店的农村,由供销合作社代销。其它单位、个人不得贩运经销。1964年,按吉林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成立长春、农安、双阳3个盐业批发站,1968年撤销。1981年成立盐业公司,实行独立经营,一直到1988年。
  盐品销售分为食用盐、生产用盐二类;食用盐有海粒盐、洗盐、精盐、碘盐4种。生产用盐有海粒盐、洗盐、精盐3种。食用盐实行凭证不限量,按零售价格供应。1981年以后,允许副食商店出售精盐。生产用盐包括:农业、牧业、渔业、工业、食品业用盐,实行统一计划,按批发价格供应。1966年1月,执行吉林省粮食厅对吉林省省内铁路沿线工业、渔业用盐批发价格的新规定。
  1966年8月,根据粮食厅、供销合作社、物价委员会的通知,对食盐的零售价格作了相应调整:海粒盐不分城乡,一律调为每市斤0.13元;精盐不分城乡,一律调为每市斤0.16元(袋盐加包装费0.02元);洗涤盐每市斤调为0.14元。
  碘盐是为防治地甲病加工制作的盐种。1975年开始试行食盐加碘,1979年全市推行。1982年至1988年,共加工加碘食盐246755吨,销往发病的乡镇农村。
  五、体制改革
  (一)1980年改变过去包管,统管的办法,在人、财、物、产、供、销上给企业一定的自主权
  在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和财务包干的基础上,从1984年起,对部分仓储企业实行了“栈租制”;对粮油供应店实行利改税;对粮油加工企业实行了“价拨加工制”,使企业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向发展。
  (二)推行企业经营承包制
  1986年开始在市第二面粉厂进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制的试点。1987年又在长春市盐业公司推行“引入竞争机制、风险制法律手段”的承包试点,并逐步在全市推开。到1987年末,全市粮食企业有16家与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签定承包合同。全地区承包经营企业达到122家,地区内311个粮油店实行“批零差”核算,2家仓储企业实行栈租制。
  (三)开发新产品,搞活经营
  充分利用粮油和粮油加工副产品的资源,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开发新产品,扩大经营项目。从1978年到1988年,全市粮食部门先后同全国13个省市地区,200多个部门建立跨行业、地域界限的紧密型和松散型经济联合体,引进名优新品47种,创省、市名优新产品13种,开发新产品17种。1987年,仅横向联合一项,全市粮食企业就增加利润1500万元。
  (四)开放粮食市场
  随着国家对粮食购销政策的调整,从1985年开始,有计划地逐渐放开了粮食市场,扩大议销粮油,实行自由购销。1987年,全年销售议价粮油69.8万吨,其中议价转平价20.5万吨,实现利润2395万元。
  第七节 副食品业
  副食品商业包括肉、蛋禽、水产品、蔬菜、豆制品、食糖、茶叶、果品、烟、酒、调料等5000余种。
  一、机构网点
  1949年10月,成立长春市土产公司,主要从事农副土特产品批发业务。零售业务由城市消费合作社和私营商贩经营。1949年末,长春市共有副食品经营网点3841个,从业人员12503人。其中国营2个,从业人员57人,私营和个体商贩3839个,从业人员12446人。从1950年开始陆续建立国营副食品零售网点。逐步形成了以国营商业为主体,合作商业为辅助,私营个体商业为补充的新型市场。1952年至1955年,经营副食品的国营机构有:市土产公司,市食品蔬菜公司,承担了副食品的批发和零售业务。到1955年末,长春市已有副食品经营机构网点3956个,其中国营9个,集体、个体、私营3947个。
  1956年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网点减少。1958年变条条管理为块块管理。市成立食品采购供应站,只经营批发业务,零售业务下放到区商业处管理,零售网点进一步减少。1962年下放的零售网点重新收回,由市专业公司经营管理,略有恢复。到1965年末,长春市经营副食品的机构网点为226个,比1955年减少94.29%,其中国营机构95个,集体(公私合营)网点131个。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打乱原有经营体制,部分网点改作它用,经营网点明显减少。到1975年,经营副食品的机构,比1965年减少13.27%,网点减少到196个。其中国营95个,集体101个。1976年以后,副食商业得到逐步恢复,经营副食品的专业公司有食品公司、蔬菜副食品公司、食品工业公司、水产公司。到1978年末,市区经营副食品的零售网点有105个,其中国营35个,集体69个,私营1个。
  1979年,对副食品商业实行国营、集体、私营(个体)一齐上的经营体制。1979年到1988年间,除原有的副食品经营机构外,又新成立了国营禽蛋公司、民族食品公司、蔬菜副食品公司、豆制品公司、酿造工业公司、食品工业公司、春城酿酒厂、淀粉厂、老茂生糖果厂等公司和厂家,并大力发展社会副食品零售网点。到1988年末,长春市副食品经营网点已发展到1912个,从业人员24217人。其中市区网点991个,从业人员15720人:县和县以下网点921个,从业人员8767人。在全部网点中,国营589个,占31%。1988年同1978年相比,网点增加17.2倍。
  二、购进
  1949年至1952年,副食品实行自由收购。1952年国营土产公司收购生猪29600头,菜牛11788头,菜羊2878头,鲜蛋427吨。分别占社会收购总量的32.03%、68.6%、53.7%和26.1%。1953年城市人口比1952年增加16.8%,副食商品需要量增大。肉、蛋、禽、鱼、蔬菜等重要副食商品被列为国家计划品种,全部副食品实行计划收购、国家调拨、合同订购和自由选购等4种形式。
  (一)计划收购品种
  有生猪、菜牛、菜羊、家禽、鲜蛋、淡水鱼、蔬菜等。
  猪1953年由国营土产公司统一收购。除自购部分外,主要委托供销合作社代购,付给5—10%的代购手续费。1955年改由国营食品公司直接收购,除边远地区仍委托供销社代购外,其余全部实行收购、调运、内销“一条鞭”经营。1955年10月,根据省人民委员会《实行生猪派养派购的命令》,在长春市、九台、农安、榆树、德惠等、县实行派养派购,1956年后发展到全地区。派养派购的标准:农场农社菜田每垧1头,水田20垧1头,旱田每10垧1头。城市郊区菜田每5垧1头,水田、旱田每7垧1头,落实到家庭饲养。市、县食品公司与饲养户签订合同,并按每头猪发给8—15市斤的肉(油)证到零售商店购买。1956年收购生猪107500头,比1955年的86600头增加24.1%。1960年,市场供应紧张。从1961年起实行按存栏数派购的办法,比例为公社、管理区、生产队派购90%,社员个人派购70%,国营农场按当地供应标准留下自食部分外,全部卖给国家。由于购多留少,1962年收购生猪103800头,比1961年的58700头增长75%。1962年7月,调整购留比例,实行购5留5,一直延续到1984年。1985年取消派购。
  为扶植生猪生产,增加猪源,保证计划收购指标,1959年至1964年,按商业部和省政府规定,对生猪重点产区,养猪有困难的社员、社队发放予付金的办法(每头生猪10元)。1965年4月,调整为10—15元。当年发放予购金12.9万元。1961—1964年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工作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精神,在实行生猪派购的同时,按国家“低于市场,高于收购价格”的规定,委托供销社开展议价收购。1963年改由国营食品公司收购。在大屯、兴隆山、新立城、农林、净月、大南屯、幸福、三道、乐山、永春、兰家、合心、西新、英俊、城西、奋进等16个公社设立生猪收购站,就地收购,就地屠宰,白条猪进城。1968年,国营商业与供销社第二次合併后,由供销社收购。1979年恢复食品公司收购。实行“一条鞭”的收购形式,边远地区仍实行“一条鞭加个梢”的收购形式,即国营食品公司统一收购,统一经营,付给供销社代购手续费。采取“黎明收购,清晨起运,当日到达”的做法,缩短生猪在途时间,1985年取消了生猪派养派购,实行指导性收购价格。本着“瞻前顾后,统筹考虑”的原则,确定全市生猪收购指导性价格平对每市斤毛猪0.82元,比放开前平均提高0.20元,提高幅度为32%。同时取消奖售粮食和化肥,实行自由收购。
  牛羊 1952年国营专业公司收购菜牛11800头,占社会收购总量的68%。从1953年开始,菜牛、菜羊由市(县)国营食品公司统一收购。1955年菜牛、菜羊由市(县)国营食品公司统一收购。1955年菜牛、羊列为计划管理商品,实行统一计划收购。收购的菜牛必须是经畜牧部门认定淘汰的耕牛,凭屠宰证向商业部门出售,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1982年。1983年,对菜牛、羊实行按年初存栏数的4%和6%派购,即牛为4%,羊为6%。禽蛋 1949年至1958年,实行自由收购。1957年国营食品公司收购家禽972600只,鲜蛋2458吨,分别占社会收购总量的25.6%和53.5%。1959年家禽饲养和鲜蛋产量下降。国营食品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鲜蛋生产旺季收购工作的指示》,取消了自由收购,实行由国营食品公司合同收购。当年收购家禽507300只,鲜蛋287吨,只完成收购计划的60%。1960年根据省商业厅指示,实行家禽、鲜蛋派购。标准是:社员按人头派购到户,1—3人户全年派购家禽2只,鲜蛋5市斤;4—6人户,家禽3只,鲜蛋6市斤;7人以上户,家禽4只,鲜蛋7市斤;不养鸡户,按标准派购家禽,不派购鲜蛋。公社、管理区、生产队按产蛋量总数的30%派购。1962年7月,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规定,调整派购比例。家禽按养禽户,每户每年1只,鲜蛋按产蛋鸡,每只每年派购1.5市斤。1963年采取任务到队,落实到户,以禽为主、无禽不派的原则。1965年以后,由派购改为计划收购,实行双线下达,即由县下达收购计划,落实到公社、生产队,由供销社代购。1975年以后,鲜蛋又改为按产蛋鸡每只每年2市斤标准派购。1985年后,取消派购,按市场价格收购。
  鱼 建国初期,长春市没有专业养鱼单位,主要靠商贩自由收购。1957年国营水产公司开始统一收购省内冻江鱼。1958年,在大赉设办事处,在石头口门、新立城、太平池设长年收购组,在黑龙江、松花江沿江设13个收购点,实行包产包销。从1959年开始,采取发放预购金的办法。扶植地区内水库和有条件的社队养鱼。1961年对淡水鱼实行派购,派购的比例按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对国营渔场派购总产量的85%,公社渔场和专业生产队派购总产量的70%,兼业生产队派购总产量的50%。“文化大革命”期间,淡水鱼产量减少。1973年省革命委员会重申,淡水鱼属于国家派购物资,由国营商业统一收购。派购的标准国营渔场除留少量自食外,全部交给国营商业。集体渔业队按产量70%派购,亦农亦鱼生产队按50%派购。1973年长春市收购淡水鱼总量只有52吨。1974年以后,随着养鱼事业的发展,淡水鱼生产基地扩大,收购量开始逐年增多,1976年为270吨,1980年为1537吨,1983年达到1935年吨。与1973的相比,分别增加4.1倍,294倍和371倍。1984年取消派购。
  蔬菜 1949年至1955年间,实行自由收购,店队挂钩。1949年收购560万市斤,1952年9292万市斤,1954年11202万市斤。这期间由于城市人口增加,需求量大,出现了产销不平衡。1956年,实行由国营蔬菜副食品公司对地产菜,按计划生产、计划收购的统购包销办法。配合郊区按年、季下达生产计划,全部包销,固定产销关系。但由于统得太死,包得太粗,出现了品种少,上市过于集中,损失大的问题。1957年5月,放开蔬菜市场,品种略有增加,但上市量减少,价格波动大,上涨5—30%。同年7月恢复了统购包销的办法。1957年收购量达到18598万市斤,比1952年增长20.6%,1958年以后,大量增加蔬菜播种面积,同时采取扶持生产队开展水利建设,科学种田等措施,使蔬菜产量增加。1966年,二道河子区英俊公社福利大队试用大棚成功。1969年,全市推广应用塑料大棚300多个,覆盖面积400亩。生产黄瓜、西红柿、青椒、韭菜、芹菜、菠菜、香菜等10多个品种。产量400万市斤,增加了冬季青菜收购。1966年收购的地产蔬菜46818万市斤,1970年54076万市斤,1984年74500万市斤。分别比1964年增长30.87%、51.16%和1.08倍。1985年取消统购包销办法,实行“大管小活”。大管,即对占80%的白菜、茄子、黄瓜、青椒、豆角、大葱等6种蔬菜,实行合同收购。小活,即对其它品种放开购销。1988年收购总量达58082万市斤,比1984年减少22%。
  在主要副食商品实行计划收购期间,为鼓励农民多销售,还辅以奖售办法。根据1961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收购猪、蛋、鱼奖励粮食和其它工业品的通知》规定,实行收购奖售办法。1961年,每收购1头100—120,120—150市斤以上的生猪,分别奖售饲料60、80、100市斤粮食。1962年进行调整,每出售1市斤(毛重),奖售粮食1市斤,同时每头猪奖给布票5市尺、胶鞋1双。1963年又增加奖售肥皂、香皂、绒衣、针织票等。1966年改为每交售一头猪奖售粮食30—50市斤。1982年以后,对完成派购任务的县、区拨给自行车、缝纫机、化肥等。1961年,每出售10只羊奖售毛巾(袜子)10条(双),胶鞋2双。1962年改为出售1头牛,奖售胶鞋1双,工业品券20张。出售1只羊,奖售棉布1市尺,工业品券3张。1963年调整为出售1头牛,奖售棉布10市尺,胶鞋1双;出售1只羊奖售棉布5市尺。1965年降低标准,出售1头牛奖售棉布5市尺;出售1只羊奖售1.5市尺。1972年改为出售1头牛奖售棉布7市尺;出售1只羊奖售2市尺。1961年,出售鲜蛋1市斤,奖售粮食1市斤。同年10月,改为奖售针织品0.5市尺,格线0.27市斤,火柴2盒。出售1只家禽奖售袜子1双,火柴4盒。1962年,出售1市斤鲜蛋,增加食糖0.2市斤。1只家禽奖售针织品票0.5市尺,香皂1块,工业品券0.5张。1963年,出售1市斤鲜蛋,奖售粮食0.25市斤。1972年,改为奖售粮食0.5市斤。1984年取消各种奖售。
  (二)国家调拨
  国家调拨的商品分二类,一类是因地产量供应不足,由国家从省内、外统一拨给的生猪、牛、羊、禽、蛋、鱼等计划管理的商品;另一类是国家专卖和国家、省统一管理的烟、酒、糖、茶等商品。
  第二类商品收购情况如下:
  烟、酒 1948年至1958年间,由烟酒专卖局统一收购。1959年12月,根据国务院规定,对地产烟酒实行计划生产,计划收购,计划调拨,由长春市糖业烟酒公司统一经营。名烟名酒由国家和省按年平衡计划调入。1982年至1988年,改由新成立的市烟酒公司统一经营。1987年放开经营,实行自由选购。
  食糖 建国初期,糖业市场实行自由购销政策。1952年,根据中央贸易部的规定,统由中国百货公司经营,停止私营经营、批发。1954年,根据中央财委的决定,取消了食糖工业内部用糖直接调整,统由商业部门统筹经营。1959年后,贯彻“统一收购,集中管理”的原则,工业生产的食糖,不论任务内外,由指定的国营商业部门统一收购,统一调拨,不得扣留和自销。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或从事批发业务。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1983年。1984年取消统一调拨,实行自由选购。
  (三)合同订购
  品种包括海产品、干鲜菜、果品等。采取区域协作的形式实行订购。
  长春地产淡水鱼少,满足不了需要,每年从大连、营口、熊岳、盖平、锦州、秦皇岛、烟台、舟山等地订购一部分淡水鱼和海鱼。地产水果品种单一,需用的水果大部分从熊岳、盖平等地购进。干鲜菜在自给不足的情况下,每年到广东、上海、湖南、湖北、福建、四川、云南等主要产菜区,实行合同订购芹菜、蒜薹、茄子、辣椒、豆角、菠菜、西红柿、黄瓜等20多种季节菜,以及从山东、河北等省、市订购秋白菜等。
  (四)选购
  对调料品、小食品、熟食品等计划外商品,按畅销商品多购,滞销商品少购,以销定购的原则,到厂家、产地看样选购。
  建国以来,为了缩小工农产品剪刀差,增加农民收入,从1957年至1988年间,先后调整10多次副食品收购价格。
  三、销售
  1948年至1952年,副食商品实行自由经营。1953年至1984年,实行计划供应,1986年至1988年,市场开放,敞开销售。
  猪肉1948年至1952年,零售业务主要靠消费合作社、私营商业、个体商贩自由销售。4年间,销售猪233400头。1953年“一五”计划开始后,城市人口增加,需求量增大,国营商业扩大地产猪收购的同时,增加省外调入。1953年至1954年,市场供应量达到167500头,比1952年的87700头,增长90.9%,尚有库存7100头。由于冷库容纳不下,露天保管,多有溶化。为减少损失,1955年春,零售价格由每市斤0.64元降到0.40元,并号召职工买“爱国肉”,组织私营商店、个体商贩经销代销,当年销售99700头。1956年猪肉货源开始紧张,居民排队买肉。从1957年开始,对猪肉实行凭票定量供应,每人每月2市斤,当年销售147100头。1964年至1968年,猪肉货源充足,实行敞开供应,1968年销售414000头。1969年货源紧张,恢复凭票定量供应,每人每月1.5至2市斤。1979年以后,地产生猪发展,可供商品肉增加。除保留凭票供应外,放开猪肉市场,实行自由选购。在实行凭票计划供应期间,对特殊需要对象,实行特需供应。标准是高空、高温、井下、老艺人、演员,每人每月3—5市斤,医院、疗养院,每床每月供应2市斤,产妇9市斤,肝炎患者每月5市斤,肺结核每月1.5市斤。托儿所、敬老院每人每月0.5市斤,老红军、老干部、残废军人每月1.5市斤,外侨每月4市斤,重要会议每人每天供应0.3市斤,一般会议0.2市斤;大专院校学生每人每月1—2市斤;外国留学生每人每月3—12市斤。一般居民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各增加供应1市斤。1980年取消猪肉凭票供应,市场全部放开。国营经营比重只占25%。
  牛羊肉1949年至1956年,敞开销售,以回族商贩经营为主。7年间,共计供应牛羊肉253700头(只)。1957年需求量增大,供应紧张,采取“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优先满足回族居民和回族饮食业的需要。自1962年开始,回族居民实行凭票定量供应,每人每月2市斤。1964年5月以后,货源情况好转,对回族居民实行凭证不限量供应,对其它需要,实行议价敞开供应。1969年至1979年,牛羊肉货源紧张,再次实行凭票定量供应。1980年以后,逐步放开销售,除对回族居民、回民劳保、回族军人等特需对象,供应一定数量的平价肉外,其它需要一律按议价销售,1984年市场全部放开。国营经营比重占20%。
  家禽 1949年至1958年,自由销售。国营食品公司除供应军需、出口、一部分投放市场外,私营个体商贩也有少量经营。1951年销售5600只,1958年增至395000只,1959年,家禽产量下降,城市人口增加,平日只能保证军需、特需供应,节日才对居民每户供应1只鸡。1964年,国、合营商业采取卖白条鸡、活鸡、熟鸡等多种形式销售,1964年,销售家禽129100只。1966年以后,饮食业、铁路、公路、车站大量出售烧鸡,销售量增至628400只。“文化大革命”期间,货源偏紧,销售减少。1968年销售102500只,1970年销售199800只。1975年,货源增加,销售量逐年上升,1979年达到435600只。1980年开始,随着养鸡事业的发展,家禽货源充足,除国营、合营扩大家禽经营外,私营个体企业引进道口烧鸡、德州扒鸡、香港烤鸡等新品种,市场销售幅度增加。1988年达到600000只,比1979年增长35%。其中国营经营比重占10%。
  鲜蛋 1949年至1957年,鲜蛋敞开供应。1958年“大跃进”期间,鲜蛋产量下降,市场供应紧张。按“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对军需、劳保、产妇、病患、外国留学生优先供应。对饮食、食品加工行业,根据货源情况适当安排。对城镇居民年节需要,按人或户,定量(2—5市斤)供应。1960年,鲜蛋生产形势好转,除对军需、特需按平价供应外,对市民实行中价敞开供应。1978年以后,全部敞开销售。国营经营比重占10%。
  水产品1949年至1957年,水产品实行多条渠道经营。除国营商业经营一部分外,主要靠私营、个体商业经营,敞开销售。1957年,销售水产品4481吨,比1949年增加4.5倍。1958年“大跃进”中,地产淡水鱼和外进海鱼减少,货源不足,对水产品的供应采取细水长流的办法,每天定量投放,卖完为止。1959年,通过边贸从朝鲜进口部分明太鱼投放市场,当年销售水产品5522吨。从1961年开始,实行凭票定量供应,除保证军需特需外,在国庆节、春节,每人供应0.5—1市斤。1962年,销售量仅为2095吨,比1959年减少73%。1964年,水产品货源好转,视货源情况,每日市场增加一定数量的投放,凭证购买,卖完为止,当年销售6469吨。“文化大革命”期间,水产品货源再次紧张,减少平日市场投放量。1978年以后,国营商业开始经营议价鱼,销售量恢复到6183吨。1984年,水产品放开经营,上市品种有江鱼、海鱼、活鱼和各种水发产品。1988年,销售量达到20241吨,比1978年增加2.27倍。其中:国营经营比重占40%。
  蔬菜 实行地产地销。长春地区气低温,冬季时间长,生长季节只有半年。居民夏秋用菜,随吃随买,冬春季用菜靠秋季贮藏。品种主要有白菜、土豆、萝卜、大葱等。1949年至1951年,蔬菜生产由生产单位自定品种、产量,靠农民自销、私营摊床摆售和小商贩流动销售。1952年,国、合营商业增加蔬菜经营,实行店队挂钩,自由选购。也有少量郊区农民,进城摆摊,走街串巷,直接销售。由于夏秋季节菜充足,市场缓和,冬春季节菜源缺少,市场紧张,出现产销不平衡,菜价波动大的问题。为安排群众生活,从1957年起,采取对蔬菜包销的办法。大力组织冬贮,除国营商业自贮部分外,主要动员居民自贮。自贮的标准,按当年产量随时确定,一般为每人冬贮白菜200—300市斤,土豆50—100市斤,大葱10—30市斤,萝卜不限量,丰年略多,欠年略少。灾年或不足时,从山东、河北等地协作购进大白菜,补充群众自贮。从1955年开始,每年11月至次年5月,由广东、上海、湖南、湖北、福建、四川、云南等主要产菜区,组织芹菜、韭菜、蒜薹、茄子、辣椒、豆角、西红柿、黄瓜、菜花等20多种鲜菜,敞开供应。1960年至1961年,蔬菜减产,市场供应紧张,人均每天不足0.5市斤。1962年以后,逐步好转。但仍然没有摆脱半年生产,半年贮藏的局面。1979年至1988年,蔬菜实行多渠道经营。私营、个体商贩常年从外地购进鲜菜、细菜,敞开供应居民。居民冬贮藏菜的户数、数量逐年减少。除贮藏少量白菜(腌制酸菜和留新鲜菜)、土豆外,其它用菜可随吃随买。1988年,销售总量357846吨,比1979年的142673吨增长1.5倍,其中国营经营的比重占60%。
  豆制品 1949年至1952年,由私营作坊自购原料,生产销售。1953年粮食、食油实行统购、统销后,由粮食部门按国家规定的菜豆标准计划供应原料,国营商业包销一部分。1955年改为按生产能力(每个劳动力每月加工大豆量87市斤)标准,供应原料。由于生产设备简陋,只能生产大豆腐、干豆腐,而又色灰、苦涩,销路不畅。1955年,全年加工豆腐的大豆用量仅为4270吨,为生产能力的55%。这期间,豆制品在群众副食结构中,只是一个调剂品种。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对产销布局进行调整,按城区设置了南关、宽城、朝阳、二道河子、郊区5个豆制品加工厂,下设40个车间,进行技术、设备改造,年生产销售能力增加到4500多吨。增添了干豆腐、豆腐泡、豆粉等30多个花样品种。1959年至1961年间,原料不足,豆制品的产量和品种减少,只能供应军需、特需。1962年以后,豆制品生产销售逐步恢复,实行定量凭票供应。1962年至1963年,年人均8市斤。1964年至1983年,年人均12市斤。1984年,年人均达到14市斤。1985年至1988年,粮食放开后,豆制品供应仍保留平价凭票供应,在定量标准内,自由选购,不足可议价购买。从1980年开始,市区生产加工单位,逐步推广应用先进生产设备和工艺,产量、质量提高。1988年,生产销售各种豆制品10735吨,比1955年提高1.5倍。其中:大豆腐3435吨,干豆腐4000吨,小品种1700吨,豆粉600吨,豆制冰果1000吨(4000万支)。产品品种又增加了素鸡、素肠、素肝、素牛肉、素鸡腿、油辣丝、五香豆腐、南干、油干等20多种新品种,其中,麦花全脂豆粉获国家优质奖;油辣丝、精豆泡、南干、精豆腐丝、精油干、肝尖等6个品种获省优产品称号。产品出品率超过国家规定90%的标准。个别品种达到90%多。1988年,肉、蛋、鱼、菜、豆制品等5大类主要副食品销售总额46799万元。其中豆制品销售总额为1488万元,占3.18%。豆制品已成为群众副食结构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其它副食品 多数年份敞开供应,个别年份限量供应。1962年至1963年,香烟按吸烟人数,每人每月供应8盒乙级烟,春节、国庆节供应2盒甲级烟。1959年至1961年,每人每月供应0.5市斤白酒,2市斤果酒,0.5市斤酱油,0.2市斤大酱。1957年至1979年,每人每月供应0.2—0.5市斤白糖。
  建国以来,长春市副食品行业,按照国家商业部、省、市政府的规定,坚持贯彻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生活的服务宗旨,对猪肉、牛羊肉、鲜蛋、鱼、蔬菜、豆制品等主要副食品,一直实行按经营成本倒挂出销,差价由财政补贴(暗补)的办法,零售价格一直稳定。
  1985年4月15日以后,采取发放补贴的办法,由暗补改为明补。副食补贴标准,城市居民每人每月2元,县级城镇居民,每人每月1.20元。回民补贴每人每月3.23元,县以下每人每月补1.96元,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除按居民标准补贴外,每人每月暗补0.30元(发放伙食单位)。对食品公司,由原抵减收入改为财政拨款补贴。
  随着生产的发展,城乡人民副食品消费量有很大增长。1988年与1949年相比,主要副食品人均消费量增长幅度为猪肉1.6倍,牛肉8.4倍,羊肉62.6倍,鲜蛋16.3倍,水产品24倍,鲜菜93.2倍,食糖58.2倍,卷烟9.4倍,茶叶2.06倍。
  四、体制改革
  (一)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
  1980年以后,通过扩大自主权试点,指标定额承包、全面质量管理摸索过程,到1988年末,市区97家大中型副食口商业企业,全部实行了承包经营。其中,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的10家,分段包干的12家,大包干的13家,实行政策亏损包干的14家。
  (二)推行经理(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1986年,先在食品、水产等公司推行,1987年又扩大到豆制品、民族食品、春城酿酒公司、老茂生食品厂、糖酒公司等单位。到1988年末,第二商局所属的副食品企业全部推行了经理(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树立了以经理(厂长)为中心的法人地位,扩大了经理的决策权限。
  (三)改革行政管理体制
  1987年初,为了划细专业经营,撤销了行政管理型公司。把酿造业各厂从食品工业公司中分离出来,分别成立酿造工业公司。食品工业公司并实行体制变型,由管理型公司变成经营实体。
  (四)改革内部分配制度
  由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分配形式,改为百元销售额工资含量和毛利包干等分配方法,使企业的销售额、利润额与职工收入同步。市蔬菜副食品公司所属7家商店推行这一办法后,1987年销售额比上年增长15.7%,利润比上年增长11.57%,职工收入比上年增长20%。
  第八节 对外贸易
  长春市的对外贸易工作,主要是按国家计划组织出口物资的收购,向外贸口岸提供货源和直接向外出口工业品和农副产品,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1978年以前以向口岸提供出口货源为主。收购的出口商品有粮油食品、纺织品、土特产品、轻工产品、工艺品、王金矿产品、机械产品、医药保健品、机械设备10大类,170个品种,1988年收购价值58345万元,比1953年的3.6万元增加16.2倍。
  一、机构网点
  建国初期,长春市没有建立专业外贸机构,外贸业务由商业部门代营。1958年12月,根据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各市设置对外贸易机构的意见》,在市第一商业局设置外贸科。1959年11月,根据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财贸机构和财贸体制方面几个问题的规定》精神,撤销市第一商业局对外贸易科,成立对外贸易局。1962年12月,根据中央和省关于精兵简政的指示精神,撤销对外贸易局,业务移交给吉林省轻工业和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长春市支公司管理。1971年随着对外经济交往的扩大,9月重新组建市外贸局。1983年改为对外经济贸易局。1985年3月,更名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各县同市对口建立管理机构。同时,市建立各专业公司。到1988年末,先后建立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机械进出口公司、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土特产品进出口公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玉米公司、租赁公司、对外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对外商品基地建设公司、对外贸易公司、对外贸易运输车队、对外贸易仓库、经贸委驻大连办事处等17个经营单位。开发建立了农安养免、郊区肉食鸡、蔬菜、罐头、5县(市)及郊区玉米、大豆、饲料、养鹿、养貂、养牛、柳编制品等数十个生产基地。此外,还有省对外贸易厅及驻长的外贸经营机构18处,养殖基地29处,专业商品生产厂家12处,专业商品生产车间12处,专业商品生产基地81处。
  二、外贸易出口
  从1950年起,对外贸易的重点是苏联、朝鲜、越南、蒙古等国家。1959年,对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出口贸易基本中断。收购的外贸物资,开始转向香港、日本、西欧等国家和地区。除收购上述出口的农副产品外,还收购出口服装、胶合板、硼砂、汽车和汽车零件等工业产品。到1965年,出口品种达109种,出口收购总额为5.662万元。1966年至1971年,外贸收购业务缩少,出口收购额下降,出口品种减少到1971年的40种。1972年到1977年,在恢复外贸出口同时还增加了对外经济援助。1972年到1977年,以援外形式出口各种汽车20527辆,拖拉机2669辆。1973年,出口收购总额18317万元,比1965年增加2.24倍。以后,由于援外出口减少,到1978年,机械产品出口收购额下降到180万元,全市出口收购额下降至5832万元,占全市工农业总产值的1.27%。
  1979年至1988年,对外贸易有了迅速发展。贯彻执行了“对外实行开放,对内实行搞活经济”的方针,出口贸易商品收购逐年增长。1979年为6825万元,1980年为13130万元,1985年为30790万元,1988年达到58345万元。
  建国初期,长春市收购出口的品种以农副产品为主,主要有大豆、玉米、杂豆、冻家禽、猪肉、罐头、冻兔肉、方糖、冰糖、大蒜、葵花籽、猪肠衣、蜂蜜、鹿茸、地毯、各种皮张、球鞋等30几种。1972年以后,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工业产品出口收购范围扩大。到1988年,出口收购的产品有粮油食品、土特畜产品、轻工、工艺、纺织、机械、化工、五金矿产、医药保健、机械设备等10大类、170种商品。1988年出口收购总额58345万元。其中轻工产品4119万元,占7.06%;工艺品566万元,占0.97%;五金矿产品1222万元,占2.09%;化工产品1155万元,占1.98%;机械产品1075万元,占1.84%;医药产品3970万元,占6.8%。在全部出口收购产品中,出口收购额超百万元的骨干商品有:玉米、大豆、饲料、棉沙、棉布、针织品,服装、睛纶衫、蜂蜜、地毯、布胶鞋、卫生筷、铸铁制品、焊管、黄血盐钾、糠醛、羊角锉、鹿茸、人参、麻黄草、安乃近、土霉素盐(碱)等42个品种,收购额达509073元、占出口收购总额的95%,其中、玉米、大豆、豆粕、甜菜粕、棉纱、棉布、涤棉布、胶鞋服装、人参等11个品种,收购总额超过千万元,销往64个国家和地区。
  为使出口商品有稳定的货源,全市工贸、农贸等部门密切配合,枳极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加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业厂、专业车间的建设。自1972年以来,先后建立养免、肉食鸡、蔬菜、罐头、玉米、大豆、饲料、养鹿、养貂、养牛、柳编制品等基地以及棉纱、服装、胶鞋、布鞋、人参烟、陶瓷、地毯、人造地毯、刺诱、工艺品,方糖、蜂蜜、安乃近等100多个专业工厂和专业车间。1972年,外贸出口收购总值为12311万元,1975年增加到13495万元,增长9.6%。1988年达到58345万元,比1978年增加9倍。1972年到1988年的17年间,外贸出口收购总额达358217万元。
  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新中国建立以来,长春市的外经活动主要是执行国家的统筹计划安排。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国家政策逐步放宽的条件下,才逐步发展同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往来。
  长春市的技术引进,是从大规模经济建设的1953年开始的。在国家统筹下,主要有1953年从苏联引进长春市第一汽车厂的铸造、锻造、冲压、金属加工、铆焊、模具制作、总装配钱、整车测试、厂内运输等成套设备,以及生产用电、电话、燃煤、输变电系统等设备。“文化大革命”期间,技术引进全部中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落实,国际间的友好往来增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又逐步开展起来。1981年到1988年间,引进技术,利用外资共成交227项,其中技术引进项目191项,总投资为65439万元;利用外资66项,总投资为95196万元,吸收外资7406万美元,利用外资中有合资合作12项总投资3673万元;利用国外贷款13项,总投资43116万美元,补偿贸易7项,总投资6277万美元;来料加工4项,创汇331万美元;租赁30项,总投资21049万元,另外,接受国外援款5项,折合2086万美元。在国外办合作企业3家,总投资210万元,这些项目对促进技术进步,发展外向型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可为长春市工业增加产值13亿元,增加利润2.3亿元,增加税收9895万元,出口创汇5666万美元。不仅如此,有的项目还填补了长春市工业的空白。市第二食品厂1983年从日本引进汽水灌装生产线,年产量由2000万瓶增加到5000万瓶,增加产值512万元,利税113万元。市灯泡电线厂1984年从日本引进K24型吹泡机,提高灯泡成型合格率20%,降低了原材料消耗,年增加产值507万元,利税200万元。市洗衣机厂1984年同日本夏普进行技术合作,引进单、双缸生产线和关键设备,当年增加产值1.6亿元,利税1800多万元。市无线电一厂1984年引进荷兰菲利普彩电生产线,当年增加产值2.6亿元,利税7000多万元,添补了长春市不能生产彩电的空白。长白有限公司与外商合资生产中药怀炉,年产600万袋,产品大部分出口,仅1987年和1988年两年就为国家创汇100多万美元。市洗染厂从荷兰引进的园网印花机、七九三厂从日本引进的铝电解电容器生产线、半导体厂从美国引进的CMOS集成电路生产线等,都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数量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长春市对外经济交往也日益增多。1980年10月,与日本国仙台市结为友好城市。1981年11月,同南斯拉夫诺维萨德市建立友好关系。1983年7月和1985年6月,又分别同英国伯明翰市、美国弗林特市结为友好城市。到1988年末,长春市已和美国、日本、加拿大、荷兰、意大利、英国、法国、奥地利、芬兰、土耳其、新加坡、泰国、苏联、罗马尼亚、波兰、捷克、孟加拉等30多个国家和香港、台弯地区建立了技术合作和友好往来关系。1984年5月,在日本仙台市举办了“中国长春出口商品展销会”,展出商品1045个品种。1985年9月,日本仙台市来长春回展。1988年7月,参加在大连市举办的“中国东北地区暨内蒙古出口商品交易会”,共成交12个品种,金额达639万元。
  四、外贸体制改变
  (一)经济体制改革
  随着改革的深入,外贸政策的放宽,自1987年以来,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向政府承包出口收购指标,各外贸公司向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承包。公司承包指标落实到科室和个人,制定奖罚办法。从1987年实行经营承包以来,出口收购额连续两年大幅度增长,1987年完成5.3亿元,比1986年增长4.2%,1988年达到5.8亿元,比1987年地长8.19%。
  (二)开展自营业务
  在完成国家出口收购计划外实行跨地区、多渠道、多口岸推销。1988年从省区收购的货源就达8000万元,占收购总额的13.8%,弥补了市区部分出口货源不足。同时,在保证供应本省口岸出口货源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沿海口岸客户多,渠道广,政策优惠的条件,与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大连、海南等20多个口岸开展贸易联系。1988年通过上述口岸出口额达1亿元占出口总额的17.2%。开展自营出口业务和多口岸推销后,改变了长春市长期单一收购调拨的状况,形成了计划内调拨,计划外自营出口,联营出口,代营出口,易货贸易等多种灵活经营的格局。
  (三)开展横向联合
  以发展外向型经济为重点,加强国际国内的经济联系,拓宽国内外市场。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国家实施沿海地区发展经济战略以后,长春对外经济贸易实施了以长春为重点,加强与大连、广州、深圳、海南等地区联合,在大连、广州、深圳、海南等地建立办事机构。1987年,与中国华润有限公司(北京)和深圳南洋贸易有限公司实行横向联合,成立联营业务部。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土畜产品进出口公司、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等与深圳、东莞、珠海、海南等地开展横向经济联系,扩大了长春市出口,增加了外汇留成额。自1979年国家允许出口留成外汇以来,10年间,留成总额达到5225.51万美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商业志

《长春市志 商业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分概述、人物、大事记、附录四部分。内容包括:商业演变、商业体系、商业市场、商业分类、饮食服务业等。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