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一五”计划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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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商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17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一五”计划时期
分类号: F727.34
页数: 7
页码: 51-57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一五”计划时期的商业市场发展情况,其中包含计划收购、发展国营商业、国、合营商业分工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商业市场 计划时期

内容

一、计划收购
  1953年,国家进入“一五”经济建设时期。商业活动纳入国家计划轨道,开始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
  1953年11月,按国家规定,由国、合营商业对粮食、植物油实行统一计划收购(即统购)。禁止私营商业和其它部门经营粮、油。禁止粮、油产品进入集市贸易市场。当年收购粮食600216吨,占产粮总数1548145吨的38.77%。1954年收购658336吨,占产粮总数的40.6%。由于收购比例增大,农民售多留少。1955年,根据国务院3月3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三定)的办法。长春市当年确定(三定)指标是:1.定产。根据正常年景定产到村(乡);2.定留量标准。口粮人均500市斤(皮粮),马骡饲料400——800市斤(皮粮),猪饲料100——200市斤(皮粮);3.定购。对余粮户按30——90%的比例收购。对减产的缺粮户免购,并返销口粮。1955年收购粮食595080吨,占产粮总数的36.44%。1956年农业受灾减产,收购量减少为315143吨,占产粮总数的28.33%。1957年收购量为469579吨,占产粮总数的34.81%。
  在实行粮食统购的同时,对城镇居民实行了计划供应。1953年,实行凭证不限量供应。1956年,根据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城市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城市人口的口粮实行定量供应。每月供应标准是:重体力劳动45——55市斤;轻体力劳动32——38市斤;大中学校学生35市斤;一般职员31市斤;一般居民27.5市斤;儿童按年龄分别为8——22市斤。食用油,城市职工9市两;县镇职工5市两;农村职工3市两。粮油实行统购、统销后,由于对饲料粮缺乏妥善安排,农民食用油供应量少(人均2市两),农民大量宰杀生猪。1953年城市、工矿区生猪供应量由1952年的87700头减至63000头,减少28.2%。1955年对生猪实行派购,即:通过县、乡把派购任务下达到农户,农民按派购计划定期、定量向国家交售生猪。但由于派购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私营商业企业和其它单位又大量抢购,国营商业的收购量满足不了城市、矿区的需要。1956年按照国家规定,把生猪、家禽、鲜蛋列入统购产品,由国、合营商业统一收购,或由国、合营商业委托商贩收购。农民自己留用的部分产品出售时也必须卖给国、合营商业。1957年农副产品收购总额达到7816万元(人民币,以下同),比1952年的6202万元增长26.1%。收购量:生猪109000头、家禽972600只、鲜蛋2458吨。分别比1952年增长17.9%,2.32倍和50%。
  工业品收购,1953年,根据全国财经会议精神,从下半年开始,国营商业扩大对工业品的加工订货和包销。对国营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全部包销。对私营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凡符合人民需要,有销路或能打开销路的采取加工订货的办法收购。畅销的产品全部包销,滞销的产品酌情收购,打开销路后逐步扩大收购量。
  1954年,根据国务院9月14日发布《关于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长春市人民委员会规定,从9月15日起,所有国、合营织布厂、印染厂生产的机纱、机纱棉布、手纺纱、交织棉布一律由国营花纱布公司统购包销;完全用手工纺纱和织成的棉布,由花纱布公司通过供销合作社收购。凡列入国营商业计划收购、计划供应范围内的棉布、棉织品一律采取分区、定量、凭票供应。为国家加工的工厂,由国营商业系统供应原料,成品全部交售给国营商业系统,其它企业一律不得加工经营。私营企业为国营商业系统的加工订货额1953年为7780万元,占总产值的77.4%;1955年为5710万元,占总产值的82.7%。1956年公私合营后,取消了加工订货。
  二、发展国营商业
  1956年,随着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计划购销业务的扩大和经营划细的要求,又新建立了福利、饮食、蔬菜、烟酒、水产等国营专业公司。组成了百货、纺织、五金交电化工、文化用品等4个二级批发站,同时组建了百货、纺织、五金、交电、化工、文化用品、医药、煤建、石油、专卖、食品、蔬菜、水产、福利、饮食等15个专业经营公司。将粮食公司划归粮食局,木材、煤建、石油公司划归物资局,医药、药厂划归卫生局。形成以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卫生等5大专业系统为主的计划供应市场。1957年与1952年相比,商业网点减少了37.4%,从业人员增加35.8%,商品购进总额增加9倍,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增加78%。个体经营基本消失。
  三、国、合营商业分工
  1953年,按照国家财经委员会1953年12月5日批转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社《关于划分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商业对工业品、手工业品经营范围的共同决定》,国、合营商业进行了第一次分工。国营、地方国营、私营工业企业的加工订货和批发业务一律交由国营商业统一办理;手工业由供销合作社供应原料,推销产品。这次分工,供销合作社退出了向国营、地方国营、私营工业企业的加工订货和工业品批发业务。国营商业退出了396种手工业产品的收购、批发业务。
  1955年,根据中共中央1954年7月13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和国家财经委员会7月24日发布的《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城乡初步分工的决定》精神,国、合营商业进行第二次分工。城市市场的领导,公私经营比重的掌握,价格的统一制定和对私营商业的改造由国营商业负责;乡村市场的领导,公私经营比重的掌握,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执行和对私营商业的改造,由供销合作社负责。从此,供销合作社商业全力转向农村,成为农村商业的主体。
  1956年,根据中共中央1955年4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改造私营商业,改进农村购销工作的指示》,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社共同确定了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商业在批发业务上实行“商品分工与地区分工相结合”的基本原则,长春市国、合营商业进行了第三次分工。解决批发和零售业务相结合的问题。市商业局按国营专业公司批发业务下伸到县的原则,先后在市内建立了百货、纺织、文化用品、医药、煤建、土产、食品、蔬菜、水产、水果、专卖等16个三级批发商店,扩大对市区私营商业、郊区、邻县、经济区的工业品、农副产品的批发业务。各专业公司的二级批发业务向本邻经济区延伸。百货公司下伸到扶余、前郭、德惠、九台、农安、怀德、双阳、伊通、长岭、公主岭、榆树、白城等12个县(市);纺织品、文化用品公司下伸到永吉、九台、农安、德惠、双阳、伊通、长岭、公主岭、怀德、白城等10个县(市);木材公司下伸到扶余、前郭、德惠、九台等4个县;五金、交电、化工、煤建、石油、医药公司下伸到德惠、公主岭、永吉、九台、东丰、长岭等6个县(市);食品公司的生猪、牛、羊收购下伸到本邻经济区的43个区镇。国营商业经营的干鲜果品、日杂、手工艺品以及土篮子、扁担、麻袋、农药、铁锹等农业生产资料交给供销合作社经营。供销合作社在县以下的乡镇经营上述国营专业公司经营的商品。水产品交给国营商业经营。
  通过上述三次分工,理顺了国、合营商业的经营秩序,克服了相互碰车的弊端,购销能力增强。1957年,长春市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到31812万元,比1952年的18961万元增长67.78%。农副产品收购总额达到7816万元,比1952年的620万元增长了26%。
  四、改造私营商业
  对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遵循“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按先批发后零售的原则进行的。
  对批发商实行逐步代替 1953年底,市区私营批发商和从事批发业务的座商共有2538户,从业人员4882人。1953年,粮食、植物油实行统购、统销后,国营商业控制了粮食、植物油的全部批发业务。对肉、蛋、禽、烟、麻等主要农副产品也实行了派购,排除了私营批发商在粮、油和主要农副产品的经营。1954年,实行棉布计划收购、计划供应后,又从主要工业品经营中排除了私营批发商。对经营小商品、小农副产品的私营企业,在价格上采取“城城微利”,逐步缩小地区差价,使贩运干菜、鲜菜、调料品、烟,酒、糖、茶的商贩无利可图。到1954年10月,私营批发商仅剩下110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对仅有的110户批发商进行了整顿:转为工业的10户;转为零售的30户;零售转为批发的5户。调整后私营批发商只剩下75户。其中百货业12户;鞋帽业5户;化工原料业1户;日用金属业1户;下杂货业13户;中药、新药业7户;干鲜菜32户;文具、纸张、书画4户。1955年批发额仅占市区批发总额的4.5%。1956年全部实行公私合营。
  对零售商实行经销、代销 1955年底,市共有私营零售商60多个行业,7014户,10362人。1953年实行粮油计划收购、计划供应,对经营粮、油的私营零售商实行全行业代销。1954年实行棉花、棉布计划收购、计划供应后,对经营棉布棉花的私营零售商实行经销和代销。1955年对经营猪肉、牛羊肉、水产品、烟酒、五金、化工、煤建、油漆等17个行业,1469户私营零售商实行经销、代销。在实行经销、代销期间,一部分私营零售商经营能力减弱,收入下降。为扶植其正常经营,国营商业撤销了14处商业网点,让出4700多种商品给私营零售商经营,并调整了13831种商品的批零差率,保持了私营商业的生机和合理收入。
  为加强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共长春市委成立对私改造领导小组,作出对私营商业实行行业归口改造的决定。国营商业负责60个行业,7014户私营商业的改造任务。抽出197名干部,组成工作队负责领导归口改造。经过中共长春市委、市政府的教育,私营商业者认清了人心所向,大势所趋的形势,1956年1月上旬全市私营商业纷纷提出公私合营申请。1月17日,市委领导小组一次批准全行业公私合营。
  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对私营商的财产进行了清产核资。全市合营后的私营企业共有资金1870163元,债权224774元,债务832148元,产债相抵后余资1262789元。其中固定资产604926元,流动资金657863元。在此基础上开展清债、定股、定息。采取以业主自清自理,专业公司审核,上级批准的程序,最后核定全行业资金124万元,按年息五厘定息,1956年全年付息6.2万元。
  清产核资后,进行了经济改组,调整网点。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大部不动,小部调整”的原则,对经营大致相同,品种单一,布局集中,与居民生活联系不密切的合营商店合并;对企业座落在主要街道,经营较为集中或历史形成的自然市场,与居民生活联系密切的商店原则上不动,个别进行调整;对饮食、服务业本着有利经营的原则,对主要街道、地区网点过于密集的家眷铺集中合并;对地处偏僻,分散经营的网点适当合并。调整后,组成了1个总店、2个批发商店、32个合营商店、137个零售门市部和3个合作商店、1个合作组、25个代销店、22个联购小组、53个联购分销小组。
  对合营后的私方人员,根据中共中央“全部包下来”的方针,做了适当安排。原会通达经理、工商联主委苗竹贤安排到市商业局任副局长;原行业的28名代表安排到各专业公司任副经理;其它私方人员安排在国营公司中的有6名股级副经理,5名正、副科长;安排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有28名科级副经理、120名股级副经理、77名股长、178名主任;吸收到国营公司的营业员428名。
  五、引导小商小贩走合作化的道路
  长春市的小商、小贩,大部分是解放前的失业工人、店员、流入城市的农民、破产的商人、小业主、失学失业的知识分子。1955年全市共有小商、小贩8813人。从1953年开始,市商业局按照中共长春市委、市人委的指示,通过组织联营合作组、行业管理合作组的形式,把小商、小贩组织起来。25户小百货、食品、杂货业组成经销、代销店;789户肉食、水产品、干鲜菜业组成联购、联销小组。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组织5275户小商、小贩参加57个合作商店、351个共负盈亏合作小组。另外,有2665名小商、小贩参加公私合营企业;68名小商、小贩直接进入国营企业。
  “一五”期间,工农业生产发展,社会可供商品充足,主要商品的供应量增加。1957年与1952年相比,副食类商品中的猪肉增长67.7%,牛羊肉增长88.1%,鲜蛋增长51%,水产品增长2.56倍,鲜菜增长1.04倍,食糖增长27.8%。工业品类商品中的针织品增长2.06倍,呢绒绸缎增长3.67倍,皮鞋增长2.27倍,缝纫机增长2.39倍,手表增长3.6倍,自行车增长1.02倍。煤炭增长1.56倍,卷烟增长1.1倍。
  5年内市场物价稳定,全市场价(环)总指数是(以1952年为100):1953年106.3%,1955年101%,1956年96.58%,1957年102.8%。人民生活得到改善。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商业志

《长春市志 商业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分概述、人物、大事记、附录四部分。内容包括:商业演变、商业体系、商业市场、商业分类、饮食服务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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