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商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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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商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170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商业市场
分类号: F723
页数: 55
页码: 45-99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商业市场的发展情况,其中包含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一五”计划时期、“大跃进”时期、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地方志 商业市场

内容

长春市地处祖国东北地区的中心地域,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之一,是以汽车制造业、机械工业为龙头的新兴工业城市,为长春市商品流通市场提供优越的发展条件。
  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春市商业市场经过国民经济恢复、“一五”计划和社会主义改造、“大跃进”和国民经济调整、“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等历史时期的曲折发展,由国营商业为主导、集体商业为补充的统一计划市场体系逐步形成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的四通八达纵横交错的新型流通格局。1988年末,全市各类商业网点已达47494个,从业人员229407人。其中,饮食服务网点16984个,从业人员84444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321处。国、合营商业国内纯购进总额457654万元,国内纯销售总额401637万元。社会商品零售总额509105万元,比1949年的7856万元增长63.8倍。
  随着商品流通范围的扩大,供给人民的商品增多。1988年食用商品类零售总额达195000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43.1%。穿着商品类零售总额达75000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6.6%。用的商品类零售总额达182000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40.3%。全市人均购买消费品支出达到654元,等于建国初期的27.3倍。
  第一节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一、国营商业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从解放区(哈尔滨)调进商业干部建立起粮食公司、燃料公司、百货公司。当时,长春市的工厂未开工,商业没恢复,群众无货币来源,生活必需品奇缺,市场一时窒息。根据长春特别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人民政府的指示,采取收购居民手中旧物,以物换币的办法发放货币。在百货公司筹建处(现长白山商场一楼)、东天街、大马路、光复路等地设点收购旧物。收购的旧物有:服装、鞋帽、皮革、化妆品、废金属、化工原料、旧军服、军毯、鸭绒被等。其中化工原料、军毯、鸭绒被最多,仅鸭绒被就往哈尔滨运去两车厢。长春特别市政府还通过对留用人员预支工资和以现款救济难民的形式,发放一部分东北币。同时,发放了540万市斤的救济粮给农民和城市居民。粮食公司组织销售了2700多万市斤粮、油、盐。燃料公司组织销售了13万多吨原煤。百货公司组织销售了大量日用商品。解放后仅一周(从10月25日起)恢复了市场贸易。
  1949年,百货公司设立了总公司代销部、百货部、老市场门市部、南关市场推销处、和顺门市部、农村服务推销组、第一百货分公司、工薪服务部等8个营业单位及一个加工部。将加工的白布、色布、斜纹布、花条布、内衣、袜子、毛巾等30多种商品投放市场。销售总额达542.4亿元(东北币,以下同)。其中布匹销售最多,达125万匹,占销售总额的56%。燃料公司设立了52个代销处,以低于私商70%的价格出售燃料。销售总额达86.4亿元。粮食公司设立6个网点,供应粮、油、盐3.15万吨,销售总额达13.1亿元。同年9月、10月又相继建立起信托公司、土产公司、医药公司和烟酒公司。到1949年末,国营商业建立起7大公司,34个网点,有752名职工。经营2000多种商品。销售区域由市区扩展到德惠、九台、农安、双阳、伊通、怀德、扶余等县。区内购进总额(不含中央总公司拨入)达279.4亿元,销售总额达883.13亿元。
  1950年,国营商业网点由上年的34个增加到42个,增长23%。职工人数由752人增加到1175人,增长56%。区内购进总额由上年的279.4亿元增加到556.4亿元,增长99.2%。销售总额由上年的883.1亿元增加到1844.3亿元,增长1.08倍。其中批发总额由上年的583.6亿元增加到1255.9亿元,增长1.15倍。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1951年和1952年间,又新建立了工业器材公司、花纱布公司。到1952年末,国营商业网点发展到506个,比1949年增长13.8倍。职工人数3780人,比1949年增长4.26倍。区内购进总额2476.9亿元,比1949年增长7.8倍。销售总额8886亿元,比1949年增长9.05倍。
  二、合作社商业
  在国营商业刚刚建立,社会商业零售网点不足的情况下,从1948年11月开始,按照长春特别市政府的指示,发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街道居民集资入股,兴建消费合作社。到年末,先后建立起57个消费合作社,设立120个零售网点。同时,在郊区的兴隆山、卡伦、小合隆、米沙子、万宝、朱城子、永春、新立城等地建立20多个农村供销社。销售粮食、食油、蔬菜、盐、酱、醋、柴、煤炭和日用百货等生活必需品。1949年7月,成立长春特别市供销合作总社。对消费合作社、职工消费合作社实行归口领导(所有制不变)。长春特别市政府还规定国营商业批发给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的商品,在品种、数量上给予优先照顾,在价格上实行按批发价回扣的优惠办法。回扣的比例是:细粮2%,粗粮、食油、煤油3%,日用百货2%至2.5%。并允许短期赊欠和分期付款。各专业公司还在业务上给予支持。粮食公司通过农村供销社代购粮、油。信托公司对合作社代购、代销的佣金比私营代理店减收1/3。通过上述扶植措施,促进了供销合作社的发展。1949年末,供销合作社商业网点58个,股份社员70714人,股金5.6亿元,全年销售总额达69.7亿元。1950年,国营商业系统又与供销合作社商业签订采购、推销合同355份(当时称为联购、联销),采购金额38.4亿元,推销金额248亿元。1951年后,供销合作社商业增加了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销售额逐年扩大。1951年为553亿元,1952年达到1748.3亿元。1952年,供销合作社商业自营的农副、土特产品收购总额由1949年的1.6亿元增加到16.5亿元,增长9.3倍。零售总额由1949年的243亿元增加到3913.7亿元,增长15.1倍。社员股金达到29.8亿元,比1949年增长4.36倍。从业职工人数2842人,比1949年的451人增长5.3倍。
  三、私营商业
  长春解放后,长春特别市政府于10月27日召开了有380家工商业者参加的座谈会,宣布了政府扶植工商业发展的两项决定:第一,为给工商业休养生息的机会,免税3个月;第二,拨发生产救济贷款48.9亿元。并派工作队深入私营工商企业宣传共产党的政策。初步解除了工商业者的疑虑,使他们纷纷开业。到1949年末,开业的私营商业企业18188户。其中坐商6565户、行商1986户、摊贩9637户。对这些商户的管理分为两类:①对坐商、行商由工商局统一管理。②对城市摊贩和进城出售农副产品的农民,安排到东大桥、南关、东天街、伪皇宫、民康路、永春路、永安桥、重庆路、黄河路等9处市场集中管理。1949年,私营商业零售总额达到3348.9亿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42.6%。
  1950年初,私营商业企业由于认购公债、集中纳税负担过重,企业经营发生困难,有3595户废业。根据市政府的指示,下半年对工商业进行调整:一是发放贷款,解决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困难。全年通过银行向机械、铁工、纺织、化学、粮米加工等重点行业贷款108亿元,比1949年的48.9亿元增长1.21倍;二是扩大加工订货、经销代销。国营商业对铁工、铁炉、针织、纺织、粮米加工、洗染等6个行业加工订货2130次,全年付加工费1120亿元,比1949年增长5倍;三是组织联营。组织中药(19家)、粮米商户(8家)、书籍文具(44家)聚集资金8.9亿元联合采购、联合推销。在税收上坚持商业重于工业的原则,按帐纳税,缩小评议范围。同年下半年,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占领市场大些,私营商业有2200家停业。根据中央召开的大城市工商局长会议确定调整工商业各种经济成份之间关系的精神,再次进行调整:一是调整公私关系;二是调整劳资关系;三是调整产销关系。重点是调整公私关系。主要是调整批零差率和批发起点。制定百货商品的批零差率为:纱布4.3%;百货7.1%;玻璃、搪瓷、暖水瓶、灯炮10%,并按自然包装作为批发起点。调整后,私营商业网点回升到14593户,销售额达到5023.9亿元,比1949年的3348.9亿元增长50%。
  “三反”(1951年12月)、“五反”(1952年2月)运动后,社会游资潜伏,虚假购买力消失,加上国营商业扩大零售业务,有些商品的批发起点偏低,批发差率(6—10%)不尽合理,私营商业销售额下降。按照市政府的指示,再一次调整批零差率:百货由6%至10%调整为10%至17%;布匹由6%调整为8%至12%;民用五金、电料定为10%。调整后,1952年私营商业网点减少到8348户,销售总额却达到了5757亿元,比1950年增长14.59%。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市区国营、合作、私营商业企业的购销总额及主要商品供应量。
  第二节 “一五”计划时期
  一、计划收购
  1953年,国家进入“一五”经济建设时期。商业活动纳入国家计划轨道,开始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
  1953年11月,按国家规定,由国、合营商业对粮食、植物油实行统一计划收购(即统购)。禁止私营商业和其它部门经营粮、油。禁止粮、油产品进入集市贸易市场。当年收购粮食600216吨,占产粮总数1548145吨的38.77%。1954年收购658336吨,占产粮总数的40.6%。由于收购比例增大,农民售多留少。1955年,根据国务院3月3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三定)的办法。长春市当年确定(三定)指标是:1.定产。根据正常年景定产到村(乡);2.定留量标准。口粮人均500市斤(皮粮),马骡饲料400——800市斤(皮粮),猪饲料100——200市斤(皮粮);3.定购。对余粮户按30——90%的比例收购。对减产的缺粮户免购,并返销口粮。1955年收购粮食595080吨,占产粮总数的36.44%。1956年农业受灾减产,收购量减少为315143吨,占产粮总数的28.33%。1957年收购量为469579吨,占产粮总数的34.81%。
  在实行粮食统购的同时,对城镇居民实行了计划供应。1953年,实行凭证不限量供应。1956年,根据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城市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城市人口的口粮实行定量供应。每月供应标准是:重体力劳动45——55市斤;轻体力劳动32——38市斤;大中学校学生35市斤;一般职员31市斤;一般居民27.5市斤;儿童按年龄分别为8——22市斤。食用油,城市职工9市两;县镇职工5市两;农村职工3市两。粮油实行统购、统销后,由于对饲料粮缺乏妥善安排,农民食用油供应量少(人均2市两),农民大量宰杀生猪。1953年城市、工矿区生猪供应量由1952年的87700头减至63000头,减少28.2%。1955年对生猪实行派购,即:通过县、乡把派购任务下达到农户,农民按派购计划定期、定量向国家交售生猪。但由于派购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私营商业企业和其它单位又大量抢购,国营商业的收购量满足不了城市、矿区的需要。1956年按照国家规定,把生猪、家禽、鲜蛋列入统购产品,由国、合营商业统一收购,或由国、合营商业委托商贩收购。农民自己留用的部分产品出售时也必须卖给国、合营商业。1957年农副产品收购总额达到7816万元(人民币,以下同),比1952年的6202万元增长26.1%。收购量:生猪109000头、家禽972600只、鲜蛋2458吨。分别比1952年增长17.9%,2.32倍和50%。
  工业品收购,1953年,根据全国财经会议精神,从下半年开始,国营商业扩大对工业品的加工订货和包销。对国营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全部包销。对私营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凡符合人民需要,有销路或能打开销路的采取加工订货的办法收购。畅销的产品全部包销,滞销的产品酌情收购,打开销路后逐步扩大收购量。
  1954年,根据国务院9月14日发布《关于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长春市人民委员会规定,从9月15日起,所有国、合营织布厂、印染厂生产的机纱、机纱棉布、手纺纱、交织棉布一律由国营花纱布公司统购包销;完全用手工纺纱和织成的棉布,由花纱布公司通过供销合作社收购。凡列入国营商业计划收购、计划供应范围内的棉布、棉织品一律采取分区、定量、凭票供应。为国家加工的工厂,由国营商业系统供应原料,成品全部交售给国营商业系统,其它企业一律不得加工经营。私营企业为国营商业系统的加工订货额1953年为7780万元,占总产值的77.4%;1955年为5710万元,占总产值的82.7%。1956年公私合营后,取消了加工订货。
  二、发展国营商业
  1956年,随着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计划购销业务的扩大和经营划细的要求,又新建立了福利、饮食、蔬菜、烟酒、水产等国营专业公司。组成了百货、纺织、五金交电化工、文化用品等4个二级批发站,同时组建了百货、纺织、五金、交电、化工、文化用品、医药、煤建、石油、专卖、食品、蔬菜、水产、福利、饮食等15个专业经营公司。将粮食公司划归粮食局,木材、煤建、石油公司划归物资局,医药、药厂划归卫生局。形成以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卫生等5大专业系统为主的计划供应市场。1957年与1952年相比,商业网点减少了37.4%,从业人员增加35.8%,商品购进总额增加9倍,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增加78%。个体经营基本消失。
  三、国、合营商业分工
  1953年,按照国家财经委员会1953年12月5日批转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社《关于划分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商业对工业品、手工业品经营范围的共同决定》,国、合营商业进行了第一次分工。国营、地方国营、私营工业企业的加工订货和批发业务一律交由国营商业统一办理;手工业由供销合作社供应原料,推销产品。这次分工,供销合作社退出了向国营、地方国营、私营工业企业的加工订货和工业品批发业务。国营商业退出了396种手工业产品的收购、批发业务。
  1955年,根据中共中央1954年7月13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和国家财经委员会7月24日发布的《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城乡初步分工的决定》精神,国、合营商业进行第二次分工。城市市场的领导,公私经营比重的掌握,价格的统一制定和对私营商业的改造由国营商业负责;乡村市场的领导,公私经营比重的掌握,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执行和对私营商业的改造,由供销合作社负责。从此,供销合作社商业全力转向农村,成为农村商业的主体。
  1956年,根据中共中央1955年4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改造私营商业,改进农村购销工作的指示》,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社共同确定了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商业在批发业务上实行“商品分工与地区分工相结合”的基本原则,长春市国、合营商业进行了第三次分工。解决批发和零售业务相结合的问题。市商业局按国营专业公司批发业务下伸到县的原则,先后在市内建立了百货、纺织、文化用品、医药、煤建、土产、食品、蔬菜、水产、水果、专卖等16个三级批发商店,扩大对市区私营商业、郊区、邻县、经济区的工业品、农副产品的批发业务。各专业公司的二级批发业务向本邻经济区延伸。百货公司下伸到扶余、前郭、德惠、九台、农安、怀德、双阳、伊通、长岭、公主岭、榆树、白城等12个县(市);纺织品、文化用品公司下伸到永吉、九台、农安、德惠、双阳、伊通、长岭、公主岭、怀德、白城等10个县(市);木材公司下伸到扶余、前郭、德惠、九台等4个县;五金、交电、化工、煤建、石油、医药公司下伸到德惠、公主岭、永吉、九台、东丰、长岭等6个县(市);食品公司的生猪、牛、羊收购下伸到本邻经济区的43个区镇。国营商业经营的干鲜果品、日杂、手工艺品以及土篮子、扁担、麻袋、农药、铁锹等农业生产资料交给供销合作社经营。供销合作社在县以下的乡镇经营上述国营专业公司经营的商品。水产品交给国营商业经营。
  通过上述三次分工,理顺了国、合营商业的经营秩序,克服了相互碰车的弊端,购销能力增强。1957年,长春市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到31812万元,比1952年的18961万元增长67.78%。农副产品收购总额达到7816万元,比1952年的620万元增长了26%。
  四、改造私营商业
  对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遵循“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按先批发后零售的原则进行的。
  对批发商实行逐步代替 1953年底,市区私营批发商和从事批发业务的座商共有2538户,从业人员4882人。1953年,粮食、植物油实行统购、统销后,国营商业控制了粮食、植物油的全部批发业务。对肉、蛋、禽、烟、麻等主要农副产品也实行了派购,排除了私营批发商在粮、油和主要农副产品的经营。1954年,实行棉布计划收购、计划供应后,又从主要工业品经营中排除了私营批发商。对经营小商品、小农副产品的私营企业,在价格上采取“城城微利”,逐步缩小地区差价,使贩运干菜、鲜菜、调料品、烟,酒、糖、茶的商贩无利可图。到1954年10月,私营批发商仅剩下110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对仅有的110户批发商进行了整顿:转为工业的10户;转为零售的30户;零售转为批发的5户。调整后私营批发商只剩下75户。其中百货业12户;鞋帽业5户;化工原料业1户;日用金属业1户;下杂货业13户;中药、新药业7户;干鲜菜32户;文具、纸张、书画4户。1955年批发额仅占市区批发总额的4.5%。1956年全部实行公私合营。
  对零售商实行经销、代销 1955年底,市共有私营零售商60多个行业,7014户,10362人。1953年实行粮油计划收购、计划供应,对经营粮、油的私营零售商实行全行业代销。1954年实行棉花、棉布计划收购、计划供应后,对经营棉布棉花的私营零售商实行经销和代销。1955年对经营猪肉、牛羊肉、水产品、烟酒、五金、化工、煤建、油漆等17个行业,1469户私营零售商实行经销、代销。在实行经销、代销期间,一部分私营零售商经营能力减弱,收入下降。为扶植其正常经营,国营商业撤销了14处商业网点,让出4700多种商品给私营零售商经营,并调整了13831种商品的批零差率,保持了私营商业的生机和合理收入。
  为加强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共长春市委成立对私改造领导小组,作出对私营商业实行行业归口改造的决定。国营商业负责60个行业,7014户私营商业的改造任务。抽出197名干部,组成工作队负责领导归口改造。经过中共长春市委、市政府的教育,私营商业者认清了人心所向,大势所趋的形势,1956年1月上旬全市私营商业纷纷提出公私合营申请。1月17日,市委领导小组一次批准全行业公私合营。
  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对私营商的财产进行了清产核资。全市合营后的私营企业共有资金1870163元,债权224774元,债务832148元,产债相抵后余资1262789元。其中固定资产604926元,流动资金657863元。在此基础上开展清债、定股、定息。采取以业主自清自理,专业公司审核,上级批准的程序,最后核定全行业资金124万元,按年息五厘定息,1956年全年付息6.2万元。
  清产核资后,进行了经济改组,调整网点。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大部不动,小部调整”的原则,对经营大致相同,品种单一,布局集中,与居民生活联系不密切的合营商店合并;对企业座落在主要街道,经营较为集中或历史形成的自然市场,与居民生活联系密切的商店原则上不动,个别进行调整;对饮食、服务业本着有利经营的原则,对主要街道、地区网点过于密集的家眷铺集中合并;对地处偏僻,分散经营的网点适当合并。调整后,组成了1个总店、2个批发商店、32个合营商店、137个零售门市部和3个合作商店、1个合作组、25个代销店、22个联购小组、53个联购分销小组。
  对合营后的私方人员,根据中共中央“全部包下来”的方针,做了适当安排。原会通达经理、工商联主委苗竹贤安排到市商业局任副局长;原行业的28名代表安排到各专业公司任副经理;其它私方人员安排在国营公司中的有6名股级副经理,5名正、副科长;安排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有28名科级副经理、120名股级副经理、77名股长、178名主任;吸收到国营公司的营业员428名。
  五、引导小商小贩走合作化的道路
  长春市的小商、小贩,大部分是解放前的失业工人、店员、流入城市的农民、破产的商人、小业主、失学失业的知识分子。1955年全市共有小商、小贩8813人。从1953年开始,市商业局按照中共长春市委、市人委的指示,通过组织联营合作组、行业管理合作组的形式,把小商、小贩组织起来。25户小百货、食品、杂货业组成经销、代销店;789户肉食、水产品、干鲜菜业组成联购、联销小组。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组织5275户小商、小贩参加57个合作商店、351个共负盈亏合作小组。另外,有2665名小商、小贩参加公私合营企业;68名小商、小贩直接进入国营企业。
  “一五”期间,工农业生产发展,社会可供商品充足,主要商品的供应量增加。1957年与1952年相比,副食类商品中的猪肉增长67.7%,牛羊肉增长88.1%,鲜蛋增长51%,水产品增长2.56倍,鲜菜增长1.04倍,食糖增长27.8%。工业品类商品中的针织品增长2.06倍,呢绒绸缎增长3.67倍,皮鞋增长2.27倍,缝纫机增长2.39倍,手表增长3.6倍,自行车增长1.02倍。煤炭增长1.56倍,卷烟增长1.1倍。
  5年内市场物价稳定,全市场价(环)总指数是(以1952年为100):1953年106.3%,1955年101%,1956年96.58%,1957年102.8%。人民生活得到改善。
  第三节 “大跃进”时期
  一、合并商品流通渠道
  供销合作社并入国营 1958年初,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市供销合作社与市第二商业局合署办公。1958年4月19日,国家第二商业部与财政部发出《关于各级供销合作社停止执行所得税制度,改按利润入库并实行利润分成的联合通知》,长春市从1958年起,供销合作社执行国营商业财会制度,停止从利润中提取各种奖金,所得税按利润形式上缴国库,并实行利润分成。1959年,供销合作社的自有资金、调济资金一并移交人民银行。供销合作社全部机构、人员由集体所有制转为全民所有制。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合并为一体。
  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并入国营 1958年,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并入国营,按国营商业管理办法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对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后残存的1200名小商、小贩也分别纳入国营和高级合作社。
  取消自由市场 1956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农村市场管理的指示,市人委决定,凡供应不足的物资,一般不准到自由市场买卖。1957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国家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市人委再次决定,凡统购和统一收购的物资,只准卖给国家指定部门,不准在自由市场出售。农民到自由市场出售的商品只限于小土特产品。同时还规定,工商之间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关系不变;凡是对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供不应求的商品恢复加工订货;凡是对国计民生影响小而且供求大体相应的商品可以保持选购自销。自由市场买卖的商品只限于小商品。农村人民公社化高潮期间,取消了农民自留地。社员失去了家庭副业。农民出售自给有余的副产品渠道也被断绝。特别是在各行各业实行“生活集体化”、“行动军事化、战斗化”,自由市场随之关闭。
  随着商品流通渠道的合并,商业系统的管理体制又由条条管理改为块块管理。撤销了国营专业公司,商业、服务网点下放到区,不少零售网点改作它用,商业、服务网点逐渐减少。1958年,商业、服务网点减少了655个。“大办工业”期间,商业部门抽调了970名男职工充实工业。“大炼钢铁”期间,又抽出1000余人去炼钢铁,一部分网点被合并。到1959年,商业网点又减少了2244个。1960年,城市实行人民公社化后,又有一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合并到国营商业、服务网点又减少了221个。到1960年,市区商业、服务网点只剩下2136个,比1957年的5256个减少了59.3%。
  二、凭票、证供应商品
  1958年“大跃进”后,城市人口增加。1958年为1020867人。1959年为1157629人。1960年为1287741人。与1957年相比,分别增长了2.5%、18.6%和32%。再加以生产不足,流通渠道不畅,同全国各地一样,市区商品供应开始紧张,不得不对主要商品采取凭票、证、券供应。对一部分不能敞开供应的中、高档商品,如手表、怀表、自行车、名牌收音机、毛线等实行按职工(人口)比例发票到机关、团体、部队、工矿企业、居民组,持票购买;对纺织品中的毛巾、袜子、汗衫、背心、民用线等商品,实行凭证(不限量)购买;对副食品中的猪肉、牛羊肉、蛋、禽、鱼、粉条、秋菜、糖果、白酒凭票限量供应。1959年底,实行凭票、证供应的商品有163种。1960年,工业产品和农副产品普遍供不应求,市场出现排队抢购现象。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发放居民购货证,实行凭证限量供应。9月,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卫生衫裤、棉毛衫裤、线衣、睡衣、床单、线毯、绒毯、毛巾被、浴巾等9种棉织品核收布票。对粮食制品:糕点、饼干、饮食业的主食品核收粮票。
  1961年,社会商品供求关系更加紧张。社会购买力总额6.6亿元,商品可供量仅有5.2亿元,差额1.4亿元,占21.22%。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不得不降低标准量。粮食人均供应量由1957年的27.5市斤降到24.4市斤,细粮比重由60.7%降到38.2%,食油从0.9市斤降到0.2市斤;猪肉每人年均供应只有3.1市斤,蛋0.68市斤,鱼3市斤,大豆腐每两天人均供应1块,卷烟月人均8盒;棉布由年人均供应36市尺降到7.7市尺、棉花由年人均供应1.1市斤降到0.4市斤;烧柴由每户月供应80市斤降到10—15市斤。由于轻率地发动了“大跃进”运动,“使得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地泛滥开来”加上当时的自然灾害和前苏联政府背信弃义地撕毁合同,我国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市场供应日趋紧张,引起群众抢购。为了回收人民群众手中的货币,1961年3月,开始供应高价商品。先是糕点、糖果,零售价格平均为成本价的4.5倍和5.8倍。后又扩大到一部分工业品和主副食品。具体品种有:“飞鸽牌”自行车,每台售价650元,比原价提高4.4倍;手表提高1.8倍;怀表提高2倍,大钟提高1倍;砂糖提高4倍;散装白洒提高4.4倍;高中档茶叶提高2.6倍;饮食业高价饭菜的毛利平均提高50——70%。其中纯肉菜提高35——40%;毛炒菜提高20——25%;豆制品提高10——15%;面食品提高20——30%。最后又对部分针织品、丝绸、冰点、清凉饮料也实行了高价销售。截止6月末,实行高价销售的商品达到15个品类。1961年到1965长春市高价商品销售总额达3385万元,占零售总额的6.44%。1961年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总指数比1957年上升了16.7%。
  三、大购大销
  “大跃进”期间,要求商业部门扩大商品收购和商品供应,支援工农业“大跃进”。长春市商业开展了“大购大销”运动。口号是“生产什么收购什么,生产多少收购多少,什么时候生产什么时候收购”。工业品收购,与475个工厂建立购销关系。对生产的产品不论数量多少,质量好坏,价格高低全部收购。收购的品种由原来的440种增加到1067种。农副产品收购,采取划线包片,一抓到底的办法,抽调400多名干部,设立5733个收购点,组织48000人的收购队伍,实行农民自己过秤,自己打包,自己结算,自己交运保管的办法突击收购,同时,还对农民的生产,生活用品(大锅,家具,小型农具)强行收购。从1958年至1960年3年间,购进了大量冷背呆滞,质次价高的“大跃进”产品,除少量商品售出外,绝大部分商品滞销积压,造成库存上升。1958年库存总额为22484万元,比1957年上升25.1%;1959年库存总额33155万元,比1958年上升47.4%;1960年库存43264万元,比1959年上升30.4%。到1962年开展“三清”(清商品、清资金、清帐目)运动时,全市商业系统查出财产损失5995万元,其中供销合作社系统损失2500万元。占3年“大跃进”平均库存总额的18.18%。
  四、大办工业
  根据1958年3月,中共中央成都会议《关于发展地方工业问题的意见》1958年市商业系统抽调流动资金254.4万元和30%的职工大办工业,大炼钢铁。共办起了77个工厂。其中:自办的65个,合办的12个。主要有炼钢、炼铁、炼焦厂21个,食品加工厂5个,副食品加工厂4个,工业品加工厂38个,修理服务业5个,综合加工厂4个。当年盈利15.2万元。由于新办的工厂设备不全,技术不过关,产品质量低,多数工厂不得不中途下马,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仅大炼钢铁一项就损失53.5万元。同时,由于脱离商业活动办工厂,一些网点被迫停业。
  第四节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
  一、调整商品流通渠道
  恢复专业公司 按照国务院要求,省人民委员会发出了《商业系统恢复和建立国营专业公司的通知》,1962年2月以后,相继恢复了市区国营专业公司。有百货、五金机械、医药、药材、煤建、糖业烟酒、食品、蔬菜、饮食服务等专业公司。县恢复的专业公司有百货、工业器材、医药、煤建、食品、饮食服务等。1963年初,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商业工作若干规定》(40条)精神,各区零售商业的党务、人权、财权归口各专业公司领导。同时恢复了以专业系统为主的统一管理。
  恢复供销合作社 1961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恢复供销合作社。1961年上半年,商业部门在农安县的小合隆、九台县的上河湾、双阳县的太平、榆树县的弓棚子、德惠县的大房身、郊区的四新、大屯等地进行恢复供销合作社的试点工作。11月全面铺开,年底恢复了138个农村供销社、611个分销店。新建了128处农村贸易货栈。按集体经济管理。社员投金、积累资金,由国营商业退还,社员红利由国营商业补发。供销合作社恢复后,仍按原定的国、合营商业分工组织农村市场购销。
  恢复小商、小贩 1961年6月,中共中央作出“有计划、有步聚地将并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的小商、小贩划分出来,让他们再度走合作化道路”的决定。按此精神,长春市从下半年开始逐步恢复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到年底,恢复了251个合作商店、130个合作小组,并实行归口管理。百货公司归口管理10个网点,药材公司归口管理9个网点,零售公司归口管理食品杂货、副食加工197个网点,蔬菜公司归口管理豆腐厂、酿造厂等14个网点,饮食服务公司归口管理饮食店、理发店、照像馆、旅店、洗染厂等151个网点。
  恢复自由市场 1962年,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开放了城乡自由市场。到年底,仅城区就恢复了18处自由市场。日平均上市人数达1500人,上市品种250多种,月成交额550多万元。
  1963年,在开展打击投机倒把时,对自由市场采取代替政策。1964年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又把自由市场“上升”为两条道路斗争,成为众矢之的。自由市场的规模逐渐缩小。
  随着国营、集体、个体3条商品流通渠道的恢复,形成了以国营商业为主,合作商业为辅,小商、小贩为补充的统一计划市场体系。商业网点有了明显增加,1964年,市区商业、饮食服务业网点达到3067个,比1961年增加47.8%。
  二、调整收购政策
  从1961年起,停止“大购大销”。工业品收购,恢复了合同订购和看样选购。农副产品收购,实行“少购多留”,适当减少统购、派购指标。1961年,长春市统购、派购指标,生猪减少91700头,菜牛减少538头,菜羊减少6188头,家禽减少49200只,鲜蛋减少72700市斤。1962年,又作进一步调整。生猪继续执行“购五留五”的原则,菜牛、羊只对牧区集体生产单位派购,牧民自养的牛、羊不派购。一只产蛋鸡每年派购鲜蛋由5——8市斤减少到1.5市斤,家禽(小鸡)不再派购。蔬菜实行“计划生产,合同收购”。恢复农民进城送菜,店队挂钩。
  为了鼓励农民交售农副产品,从1961年下半年开始实行奖售政策。奖励收购的品种有生猪、蛋禽、黄花菜、元蘑、烤烟、大麻和部分药材等100多种。奖售的商品有粮食、化肥、棉布、针织品、自行车、手表、缝纫机、收音机等15种。奖售的标准随时确定。1962年,又实行用布票换购土特产品。收购一市斤木耳奖给布票4市尺,黄花菜2市尺,元蘑0.5市尺,晒烟5市尺。对上山进林采购山货交售给国家的农民,每人奖售布票0.3市尺,每天补助口粮0.2市斤。1962年至1965年间,每年下拨到农村的补助粮120万市斤左右,布票3万余市尺。奖售鼓励了农民交售农副产品的积极性,增加了国、合营商业的收购量。1961年收购总额38400万元,1964年增长了20.4%,1965年增长了77.65%。
  三、调整销售政策
  扩大计划供应商品范围 在可供商品逐渐增多,又无力增加供应标准的情况下,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粮食、食油、猪肉、棉布、棉花、煤炭、煤油等30余种商品除按人定量供应外,增加了标准外特需供应。供应的对象和标准是:9——8级的科研人员、10——8级的工程技术人员、12——9级的医务人员、9——8级的编辑人员、13——10级的记者、11——9级文艺工作人员、9——8级的教学人员、党、政、群、厂矿、企业、学校17——14级的行政干部每人每月增加供应白糖1市斤,大豆3市斤;全国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中相当于行政级别13级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供应肉2市斤,蛋2市斤,大豆3市斤,卷烟2条;相当于行政级别7级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供应肉4市斤,食糖2市斤,蛋3市斤,大豆5市斤,甲级烟2条;妇女生育增加供应布票6市尺,肉3市斤,蛋3市斤;结婚男女各发20张购货券,供应甲级烟5盒;人死亡增加供应布票5市尺(回族成人28市尺,8——15岁的15市尺,7岁以下10市尺);特一级残废军人、长征老干部每人每月增加供应肉2市斤,板油2市斤,食糖1市斤;医院、疗养院每床每月供应肉3.5市斤,食糖1市斤,豆腐3市斤,高干病床每床每月供应肉9市斤,食糖1市斤;肺病患者每人每月增加供应肉2市斤,食糖1市斤;肝炎患者,每人每月增加供应肉0.5市斤,食糖1市斤,豆腐1.5市斤;输血人员一次输血200CC增加供应肉2市斤,食糖1市斤;100CC增加供应肉1市斤,食糖1市斤;专职运动员每人每月增加供应肉12市斤,食糖2市斤,体校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供应肉10市斤,食糖1.5市斤;放射性工作者每人每月增加供应肉2市斤,食糖1市斤;外国侨民每人每月增加供应食糖1市斤。减少凭票、证供应的商品从1958年开始,对主要的副食品和偏紧的工业品实行凭票、证供应,品种达163种。为了保证地区内供应,防止物资外流,从1963年2月起又增加了凭购货券供应,每月按职工百元工资发10张工业品购货券,5张副食品购货券。凭购货券购买的商品有25类近千个品种。经过国民经济调整后,随着工农业生产的恢复,社会可供商品逐年增多,凭票、证供应的商品逐年减少。1962年为77种,1963年为66种,1964年仅为9种。除国家控制的粮食、棉布、煤炭和少量偏紧商品保留凭票、证供应外,绝大部分商品敞开供应。商品销售额逐年增加。1965年国、合营商业国内纯销售额66978万元,比1961年增长6.5%。商品库存38725万元,比1961年增长2.56%。
  稳定商品零售价格 从1961年开始,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统一规定,稳定了18种主要商品价格和6种收费标准(具体目录见企业管理第四节零售价格部分),保持了市场商品零售价格长期稳定,并稳中有降。1962年至1965年间,副食商品平均降价0.5%,衣着商品平均降价0.2%。1965年,全市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总额比1963年增长8%,平均工资提高2.4%。实现社会商品零售总额52546万元,比1963年的51863万元增长1.3%。市场活跃,人民生活得到改善。
  第五节 “文化大革命”时期
  一、初期状况
  1966年6月,长春市和全国一样开展了“横扫四旧”运动,把老牌匾、带有“福”、“禄”、“寿”、“喜”含意的商品、商标视为封资修、禁售了4000多种商品,100余种高、中档饭菜、40多种服务项目。
  1966年8月,在“踢开党委闹革命”的口号下,开始了“罢官风潮”。不到半年,商业系统的经理(厂长)90%被“罢官”。
  1967年,开始出现武斗。长百五商店、长百二商店、卫东饭店、长春饭店、悦来旅社、医药批发站、煤建公司等企业被占据,成为武斗据点。“造反派”抢夺粮食、副食、药品。商业系统内,先后发生抢劫事件31起。被抢粮店5家、副食商店12家、饭店13家、药店1家、市医药公司批发商店仓库被抢走药品价值18.9万元。
  1967年9月,武斗升级。9月18日,盘踞在长百五商店和长春饭店的两派群众组织发生武斗,烧毁长春饭店的汽车、仓库、档案室和3楼职工宿舍900平方米。受害的重庆路饭店的4个门市部被洗劫一空。继后、悦来旅社的3层大楼被毁,长百二商店被枪击起火,烧毁服装、呢绒等商品价值40多万元。重庆、长江、站前等主要商业街的商业网点全部停业,其它地区的商业网点也不能正常营业,商业处于半瘫痪状态。
  1968年,“造反派”夺权。除个别领导干部参加“三结合”的领导班子外,多数领导干部靠边,集中到“学习班”搞“斗批改”。商业购销活动陷入无政府状态。
  二、流通渠道缩小
  “文化大革命”中,认为集体商业是削弱社会主义经济;保留小商、小贩是保留资本主义残余;集市贸易市场是资本主义尾巴,因而采取限制、改组、取缔的措施。根据吉林省商业局的指示,1970年将供销合作社再次并入国营,实行利润直接上缴财政,亏损由财政弥补。同时,把1961年1月从国营商业中划出的251个合作商店、130个合作小组中的70个网点、1500人再次划入国营。1968年9月,市革命委员会发出通知取消了自由市场。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恢复起来的以国营商业为主导、集体商业为助手、个体商业为补充的3条流通渠道又合并成一条,形成国营商业独家经营的局面。1976年,国营商业商品零售额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比重,从1957年的68.7%上升为91.5%,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从10.6%降为7.8%。小商、小贩从1.8%降为0.7%。市区商业网点也从1953年的10597个减少到1976年的1035个,减少了88%。同一时期城市人口增加了2%。
  三、商品供应量减少
  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和影响,多数工厂停产,工业生产后退到1958年的水平。1967年长春市工业总产值比1966年下降43%;1968年又比1967年下降4%。市场工业品货源少。
  1968年9月和1973年,市革命委员会先后发出通知,规定农民不准到城市出售各种多余农副产品,坚决制止城乡贩运,弃农经商。多种经营以集体为主,不宜集中搞的实行“集体经营,分散生产,产品交队、定额报酬”,影响农副业生产下降。农村农副业收入占农业总收入的比重,从1958年的21.4%下降到1976年的11.8%。供应市场的农副产品显著减少。
  在这期间,商业系统又搞了机构合并,撤销了专业公司,建立系统公司,原来的进货渠道没有恢复,购销活动缩小,又出现购进、库存下降的局面。1967年,国、合营商业商品纯购进72234万元,比1966年下降6.2%,1968年又比1967年下降29.8%。商品库存额1967年39025万元,比1966年下降1.38%,1968年又比1967年下降10.44%。社会商品零售总额1967年为54574万元,比1966年下降2.68%。1968年为52588万元,比1967年下降3.64%。1969年以后,商品购销活动逐步恢复。1976年,国、合营商业纯购进额为85026万元,比1966年增长66.47%。
  10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合营商业购、销、存和主要商品供应量。
  第六节 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
  一、购销政策
  粉碎“四人帮”后的头两年,商业继续执行统购,派购,计划供应政策。1977年长春市国、合营商业的购进总额比1976年增长4.3%,1978年比1977年增长10.64%。销售总额1976年比1965年增长4.36%,1978年比1977年增长3.4%。1979年后,国家逐步调整了购销政策。
  农副产品 1981年,根据吉林省物价委员会、供销合作社、商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局的联合通知要求,对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范围包括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的粮食、油料、木材等一类商品,黄红麻、烤烟、绵羊毛、羊绒、牛皮、山羊皮等二类商品及除上述商品外的三类商品共计186种。
  1981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长春市从1985年起,取消了生猪、蛋禽、蔬菜的统购、统销。按照国家“低于市场价格”的规定,实行合同订购。合同订购外的产品,实行市场议价收购。并允许农民自己定价,议价销售。对蔬菜类商品实行“大管小活”。大管:对郊区蔬菜基地生产的菠菜、小白菜、茄子、豆角、柿子、甘蓝(大头菜)、角瓜、秋葱、秋白菜等10种商品菜(占总产量的80.4%),按计划价格统一安排生产,合同订购,由国营蔬菜公司设点收购,队店挂钩,直线调拨。小活:对其它商品菜(占总产量的19.6%),允许农民到自由市场自行定价,自由销售。
  1984年1月,市物价局、第二商业局、粮食局、供销社、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规定了36种议价商品的最高限价。
  随着社会商品可供量的增加,市场和市场价格的放开,长春市政府1985年取消了对议价商品管理和最高限价,4月15日又取消了猪肉定量凭票供应。至此,结束了长达27年之久的主要农副产品的计划定量供应,全部敞开销售。
  工业产品 从1979年起,取消了对工业产品包销的作法,贯彻“以销定购,以购促产”的方针,实行国家和省管商品(生产资料、棉制品、纺织品、重要西药、中成药)按计划生产、收购;市管商品和销量大的商品实行合同订购;其它商品看样选购和自由收购。
  1981年,取消了棉布、化纤布的凭票供应。1982年,又对混纺织品和15种针织品、9种布制品敞开供应。至此,工业品销售,全部取消凭证供应。
  随着商业政策的调整,根据国家规定,长春市政府放开了对商业市场的管理和限制,允许其它部门,集体、个体经营者参与市场经营。形成国营、集体、个体等多种经济成份,各自发挥自己的特点,采取多种销售形式,共同组织市场供应。1988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509105万元,比1978年增长63.8倍。其中国、合营商业商品购进总额457645万元,比1978年增长3.66倍;零售总额401637万元,比1978年增长了21.1倍。
  商品价格1979年以后,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调整商品价格。1979年3月,调整了生猪、菜牛、菜羊的收购价格,平均上调24.3%。4月,调了鲜蛋的收购价格,平均上调33.7%。11月,提高了猪肉、牛肉、羊肉、家禽、鲜蛋、蔬菜、水产品、牛奶等8种主要副食品的零售价格。以8种主要副食品作原料的其它商品价格也相应上调。1981年11月,提高了名烟、名酒的零售价格,平均上调30%。同时,上调了棉布零售价格25%。下调了涤棉布零售价格12%。价格上调之后,国家通过财政部门发给职工每人每月5元的价格补贴。
  国家第二步物价改革方案出台后,1984年工业品中的大部分商品价格放开。1985年4月,肉食品和除秋白菜、秋葱等重要菜种外的大部分蔬菜价格放开。1985年到1988年,长春市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上涨了66.7%。职工生活费用总水平上涨了64.6%。农贸市场价格总水平上涨了66.7%。服务收费总水平上涨了87%。
  1988年,全国物价总指数上涨18.5%,吉林省上涨了19.9%,长春市上涨了25.8%。由于物价指数上涨过快,市场出现了抢购风。抢购的商品,由高档耐用品扩大到日用生活必需品和平销、滞销商品。涉及到家电、针纺织品、毛料、毛线、毛毯、肥皂、火柴、粮食、食油、食盐等上百种。销量超过正常销售的几十倍,上百倍。有的人抢购的肥皂能用5年,火柴够用10年。
  二、集体、个体网点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长春市根据国家对经济政策的调整、改革和解决知识青年就业问题的要求,开始发展集体、个体商业网点。
  1979年,按照吉林省革命委员会下发的以搞活经济为内容的350号文件精神,发展了一批集体、个体商业、饮食、服务网点。到1980年末发展了3049户。其中商业2121户,饮食业518户,服务业410户。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就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提出:“在社会公有制占优势的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共存”的要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精神制定了《关于个体商业户登记试行办法》,规定:个体商业户在经营形式上既可走街串巷也可摆摊设点或自设门市部,既可经营也可代销以及鲜活商品的贩运。在经营规模上,允许一家一户的小馆、小店、小铺,也可办2——3人合资的店铺。允许在银行建立帐户,有的也可以向银行贷款。需要供应的原料、燃料和商品购进,按归口行业由商业、供销、物资、工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对待集体商业企业的办法凭营业执照供应。在价格上,同样享受批零差价待遇。饮食业、服务业、手工修理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可请1——2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有特殊技术的工种允许带2——3个最多不能超过5个徒弟,也可为国有集体企业代培徒工。个体工商户所需的铺面、网点、摊位和场所,有关部门统筹规划,积极安排。1982年又作了“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待业青年点免征一年管理费”的规定,使个体工商业有了迅速发展。到1982年,市区新发展个体工商业者3386户,比1981年增长27%,待业知识青年占25%。1983年,市政府又从发展数量、发展对象、经营形式、商品价格、审批手续、发放执照等6个方面放宽管理、简化手续。同时规定,在政治上与国营、集体一视同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平调他们的财产,不得乱收费。1983年,市区个体网点发展到12810户,15695人。与1982年比,户数增长37.8%,人数增长了40%。
  1984年,根据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工商局长会议提出的“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长春市又进一步放宽政策。在发展对象上,除在职职工、在校学生、在籍军人外,都可以从事个体经营。在经营范围上,允许兼行跨业。在经营方式上,可批零兼营,也可经销、代销、代储代运,可办坐商,也可办行商。农民务工、经商可进入集镇,也可进入城区。还允许个体劳动者协会联合集资办联购分销店等。1985年,又重点发展饮食业、服务业,还允许私人开粮店、建商店、修酒楼、搞茶座等。到1985年末,长春市个体商业网点发展至18269个,比1980年增长了5倍。其中商业14678户,增长5.9倍;饮食业2077户,增长3倍;服务业1514户,增长2.6倍。1986年以后,发展速度更快。到1988年末长春市集体、个体商业网点达到58787户,比1985年增长31.2倍。商品购进总额,集体企业49904万元,个体企业38589万元,分别占社会商品购进总额的9.4%和7.3%。商品销售总额,集体企业112138万元,个体企业45963万元,分别占国内纯销售总额的23.1%和9.2%。
  三、商业体制
  1979年后,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对商业体制进行了改革。
  (一)改革批发体制
  1984年,省属二级批发站与市专业公司合并,组建百货、针纺、文化用品、五金、交电、化工等6个批发站,下设19个三级批发商店。二、三级批发和零售商店组成“一条龙批发”。即:二、三级批站(店)在开展正常批发的同时,把批发业务下伸到大、中型零售企业,实行代理批发。百货类商品委托桂林、南街、铁北、东盛等百货商店代理批发;烟酒、糖、罐头等类商品委托东风、南昌、重庆、长江、东盛等副食商店代理批发;猪肉、禽蛋委托长江、铁北、桥外、延安、南岭、南街、东站等副食商店代理批发;大酱、酱油、醋等调味品由批发单位送货上门或委托副食商店门市部代理批发;糕点、豆制品由所在地区的食品厂、豆制品厂就近供应,为集体、个体商业户提供进货方便。同时,取消不准零售商店自行采购商品的限制。可以从农副产品贸易市场采购,也可从农村生产者手中直接收购。对工业品,零售企业可以从省内外选购,也可以与厂家挂钩,直接进货,减少流通环节。
  (二)改革地区封锁、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
  各专业公司开展跨地区,跨行业的横向联合,开拓服务领域。1984年,长春百货大楼、纺织站、交电站分别组建和参加吉林省工商企业联合集团、永久自行车集团、熊猫电视机集团,实行工商联营联购。长白山商场与内蒙、辽宁及省内29家零售企业组建长白山集团。汽车城百货大楼与黑龙江绥芬河边贸公司建立长绥边贸商场。长春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同全国27个城市建立经济往来。1988年末,长春市有工商、工贸、农工联合体341个。有73家大型商业企业同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6177家企业建立直接进货关系。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横向联合组织14个,资金总额297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70万元,营业额9211万元,利润163万元。
  (三)改革经营体制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改革方案,长春市商业系统1980年进行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推广到部分企业;1982年企业实行了经济责任制;1985年政府下放部分管理权限,推行经理(厂长)负责制及行政性公司转变为经济实体;1987年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等改革。
  在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中,大中型企业实行了利润总额包干、分段包干、递增包干3种形式。利润总额和分段包干,市财政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一定3年不变。利润指标在确定的基数基础上,年递增6%,超额按3:7——4:6提成,不足自补。企业内部实行楼层、部组、柜台承包,并按一包(指标)、三自(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四统一(统一管理、统一物价、统一缴税、统一升级)的原则管理。参加承包的职工1931人,承包柜台3192节。同时,还把1168节柜台租给内部职工、工厂厂家、个体商贩。实行交付租金、自主经营。承包企业,还引进竞争机制、风险机制、法律机制。改革干部任用制度,除45户企业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外,947户企业领导人实行选举、聘任制,有4户企业领导人实行招聘制。职工实行优化组合,全员缴纳风险抵押金。(按人均500元)企业承包实行法律公证,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证。1988年,实行承包企业,销售额、利润额比1987年分别增长25.41%和37.31%。小型企业,实行租赁、转制、兼并。年利润不足15万元的微利的以及亏损企业,实行4种承包形式。一是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二是全民所有制转为集体所有制,财产转让,分期归回,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三是租给个人,交付租金,自主经营。四是兼并承包经营。1988年末,全市实行国有集体经营的企业11100户,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315户,租给个人经营的企业185户,兼并企业29户。
  (四)改革服务方式
  1984年,长春市第二商业局制定了为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文明用语标准化、服务方式规范化”(简称两化服务)标准。1984年8月,在天池饭店、长春饭店、重庆路饭店试点。1986年制定批发、零售企业、饮食业、服务业等7个行业的经理、部主任、营业员、服务员、厨师、保管员、收款员等工种的统一服务(职责)标准,在全系统推广。1988年,大型商店、饮食店、服务店有60%的职工达到(两化服务)标准。小型商店有50%的职工达到(两化服务)标准。1987年,商业部在长春召开全国十大城市大型商店经理现场会,并将其经验推广到全国。
  四、市场规模
  经过40年的发展建设,长春市商业市场已具新规模。1988年末,全市拥有营业面积2862657平方米,流动资金382181万元,经营商品4万余种,年销售额1063477万元,实现利税17847万元。其中利润5678万元。交易集中的场所有321处集市贸易市场(下节记述),24条商业街。其中市区有永春路、大马路、光复路、长春大街、大经路、长江路、贵阳街、胜利大街、重庆路、红旗街、西安大路、东盛路、安乐路等13条。最繁华的有重庆路、长江路、大马路。
  重庆路商业街 重庆路商业街,横跨南关、朝阳两区,东起大经路,西至西安大路全长1222米。共有各类商店、饮食店、服务店125家。其中百货商店12家,医药药材商店5家,五交化建材日杂商店9家,饭店、酒馆21家,副食茶点店4家,理发、照像、旅店14家,装潢美术业17家,其它企业26家。此外,重庆路与斯大林大街路口处还有一座地下人防商场。与重庆路商业街相连的还有近埠街集贸市场、重庆副食商店、烧鸡胡同。商业街中,著名的商店有长春市百货大楼、省商业大楼、人民商场、地下人防商场、天津钟表中心、华侨商场、鹏飞商场、长春市土产商场、长春饭店、重庆路饭店、北来顺道口烧鸡店、春城旅店、朝阳美发厅、大庆药店、吉林省工艺美术服务部、新华书店、书画社古书店等。还有春城剧场、长春市音乐厅。整个商业街经营各类商品4万余种,服务项目百余项。1988年零售总额和服务收入达3亿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5.98%。
  大马路商业街 大马路商业街,贯穿南关区的中部,北起上海路,南至长春大街,全长258千米。共有各类商店、饮食店、服务店357家。其中百货店50家,医药店14家,五交化建材日杂103家,饮食、服务店37家,美术、装潢、灯具、钟表、眼镜50家,其它84家,与光复路市场、永春路市场、东门路市场、全安集贸市场相连,形成商品集散地和消费中心。商业街内著名的商店有长春市第一百货商店、长春市科文、针织品批发站、长春商场、新兴百货商店、春城百货商店、大光明钟表眼镜店、长春上海钟表中心、五交化商店、满全大药房、生产资料商场、福聚成饭店、鹿鸣春饭店、东风照像馆、鼎丰真商场等。此外,还有大众剧场、儿童电影院、新民胡同小吃。整条商业街经营各类商品4万余种,服务项目百余项,1988年,批发零售额和服务收入达7亿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3.75%。
  长江路商业街 长江路商业街东起胜利大街,西至斯大林大街,全长500米。共有各类商业、饮食、服务业网点71个网点。其中百货企业27家,副食、饮食、酒店等企业10家,理发、照像5家,其它行业20余家。横跨长江路的东一条还有150余家小型商店、饭店、摊点。著名的企业有秋林公司、长江鞋帽专业商场、长江路副食商场、乌苏里西餐馆、福成勇酱肉铺、北方饭店、时光照像馆,长白山图片社、新华书店长江路门市部、长江电影院等。整条商业街经营各类商品3万余种,服务项目近百项。1988年零售总额和服务收入达2亿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3.92%。
  第七节 建国后集市贸易市场
  新中国建立以来,长春市的集市贸易市场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1978年以后,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1985年国家取消对农副产品的统购、派购,放开部分商品价格,地区之间物资交流扩大,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并改变了历史上的以路为集,定期交易,单纯交换农副产品的格局,形成固定的综合交易市场。到1988年末,长春市已有各类集市贸易市场321处,比1979年增长4倍。市区98处,比1979年增长11倍。其中综合性市场46处;日用工业品市场5处;食品、家具、旧物、自行车、机动车、生产资料、花、鱼等专业市场7处;摊群小市场23处;早市17处。农村集市贸易市场223处,比1979年增长3倍,平均每乡有1.5个集市贸易市场。其中,综合性市场179处,牲畜市场44处。全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上市的农副产品550种,日用工业品4000种,生产资料近万余种。1988年成交额79808万元,比1979年增长12倍,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30.84%。其中市区成交额54349万元,比1979年增长63.8倍,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6.26%。农村成交额25459万元,比1979年增长3.8倍,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14.63%。
  一、商品购销
  解放初期,长春特别市政府指定了东大桥、南关、东天街、伪皇宫、民康路、永春路、重庆路、黄河路、永安桥等9处临时市场。1949年,按市政府发布的《整顿市场与街道摊贩》布告精神,对部分市场场地进行调整和对摊贩进行整顿。除对进城出售农副产品的农民集中到指定市场外,主要是将市区的各类小商贩集中到指定场所出售商品。参与交易活动的人员,除农民外,小商、小贩达到9500多人。上市的品种包括粮食、油料、蔬菜、肉、蛋、禽等农副食品,棉纱、棉布食糖、卷烟等日用工业品以及废金属等。1952年,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加强市场管理指示,对市场进行进一步整顿。取消老市场的自由交易市场,将市场内经营服装、鞋帽、百货等30余户摊贩转为坐商、行商、小贩迁至东天街市场。将光复路市场内收购废金属、自行车、轴承等行业迁至伊通河市场。在南关开设一处小百货市场。同时还指定28条胡同及小空场做为临时交易场所。1952年底,市区市场发展到16处。其中较大的有东天街花纱布市场、八道街粮食、柴草、牲畜市场,黑水路水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南关、长江路、重庆路、永安桥、宋家洼子等综合市场。上市的品种有各类农副土特产品、海产品、肉、蛋、禽、估衣、旧物、日用百货、杂品等。控制贩运的品种有粮食、煤炭。禁运品种有铅、锡、钢铁、木材、食盐等。
  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后,封闭了八道街粮食批发市场,取消了各类市场中经营粮油的小商贩。1954年棉布实行统购统销后,封闭了东天街花纱布市场,取消了各类市场中经营棉布、纺织品的小商贩。随着农副产品实行派购、定购,肉、蛋、禽、蔬菜等农副产品市场由自由购销变为国营商业按国家价格收购。从事农副产品经营的小商贩变为代营、代销,市场规模缩小。1956年,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确立,集市贸易市场基本关闭,只剩下蔬菜、家禽、牲畜等市场,由国营专业公司归口管理,变为收购基地。
  1958年,“大跃进”时期,农村人民公社化后,取消自留地,农村中的初级市场被关闭。
  195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提出了“活而不乱,管而不死”以活为主的方针。市人民委员会在双阳县召开建立农村初级市场的现场会,有计划地组织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恢复工作,到年底长春市恢复和建立了城乡初级市场51处。其中农村37处,市区14处。除蔬菜、自行车、大牲畜专业市场外,其余都是农副土特产品、日用工业品及综合性市场。1962年底,市区集市贸易市场发展到18处,参与贸易活动的人数15000多人,上市品种达250多种,成交金额550万元。
  1963年3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从4月份开始,市内开展了代替小商贩活动,制止哄抬物价。组织了1100人的专业队伍,增设390个代替网点。商业部门投放了354万市斤粮食,288000市斤食油,153万市斤肉,在市场出售猪肉、牛肉、羊肉、油条、麻花、烧饼、油饼、馅饼、丸子、油炸糕、粉条、淀粉、大豆腐、干豆腐等40余种商品。对被代替的熟食业312人,肉食业58人,分别安排到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
  1964年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把集市贸易看做是经济领域里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斗争。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大中城市一般不搞集市贸易的指示》,长春市采取抑制取缔的措施,集市贸易市场除保留牲畜、蔬菜批发、自行车、饲料4处专业市场和西朝阳胡同、和平、岭东等3处小型农副产品市场外,其余市场全部取消。
  1968年9月,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根据中央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指示精神,发布了取消自由市场的通告,市区市场全部被关闭。农村人民公社动用民兵把守,不准社员赶集,农村初级集市贸易市场相继关闭。
  1976年,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决定推广辽宁省哈尔套“社会主义大集”的经验。首先在九台县上河湾公社试点。省市组织工作组协助筹备,分片包干深入社队动员社员出售农副产品。对出售量少的鸡蛋,要用大筐,底部装草,上面摆上一层鸡蛋,在民兵方队、秧歌方队前导下进入大集。开集交易时间不出售,散集后卖给供销社。能够在市场上出售的产品,只是小土特产品。上河湾大集的“经验”推广到全市后,到年底有20多个公社开办了“社会主义大集”。由于“社会主义大集”以农民交售农副产品为主,不能互通有无,逐渐萧条。
  1979年8月23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农村集市贸易和城市农副产品市场管理办法》,明确了集市贸易的性质、作用和管理方法,逐步恢复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到1981年底,全市集市贸易市场恢复并发展到106处。市区30处,农村76处,上市品种200多种,年成交额达到9822万元。
  1982年,国务院公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放宽对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出售产品的限制。1983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坚持“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方针,放宽对城乡市场的限制。
  1984年,市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对上市产品进一步放宽,集市贸易市场得到进一步发展。到1984年末,长春市集市贸易市场发展到265处,市区47处,农村218处,上市的农副产品500种,日用工业品、小商品2000种,年成交总额27769万元。
  1985年,长春市按国家规定,取消了农副产品统购、派购政策,并陆续放开市场价格。同时,根据1985年7月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场管理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精神,逐步开放了粮油、农副土特产品、蔬菜、木材、中药材、生产资料、车辆、旧物、花卉、鸟、鱼等市场。放宽农副产品、水产鲜活商品及埠际之间物资交流的限制,允许长途贩运、批发零售及进口商品进入市场交易的做法。形成综合、专业结合,批零兼营,大中小配套,高中低互补的城乡集市网络。到1988年末,长春市集市贸易市场发展到321处,比1980年增长2.7倍。
  长春市集市贸易市场上市的商品分为:农产品、副产品、土特产品、干鲜菜、干鲜果品、水产品、百货商品、轻工产品、日用杂品、生产资料、废金属、家具、牲畜、柴草、其它等15大类,2万余种。
  1988年,长春市集市贸易市场成交额达到79808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30.89%,比1979年增长12倍。其中市区的综合集市贸易市场成交总额46704万元。农民零售额14011万元,占30%,国营、供销社零售额6539万元,占14%,其它集体单位零售额934万元,占2%;个体商贩零售额24286万元,占52%,其它零售额934万元,占2%。
  二、主要集市贸易市场简介
  光复路市场 光复路市场位于光复大路,全长700延米,横跨南关、宽城两区,场地面积2万平方米。1981年10月动工,1982年7月6日开市。场内有6栋钢结构的交易大厅,厅与厅之间有防雨走廊相接,总建筑面积8200平方米,共有1500多个售货摊位,可容纳3000人同时营业。
  光复路市场以农副产品为主,兼有轻工、手工产品、饮食、修理服务和一个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及一个小商品批发市场构成的综合性市场。上市的农副产品500多种,轻工、小商品4000种,日均上市5万人,节假日突破10万人,日成交额50万元。参加市场经营活动的有国营企业11家,集体企业33家,个体商贩1483户,还有大量农民。场内有近百个长途贩运大户,与21个地区和长春市5县以及盛产蔬菜、果品的32个市、县的集市贸易市场建立往来关系。大批农副产品从省、市内及辽宁、河北、广东、广西、江苏、新疆、浙江、湖南、湖北进入市场。为市区其它小型贸易市场、32个副食品商店、6家大型宾馆、2家大型果品商店提供货源,是长春市集贸市场的中心,对外开放的窗口。1988年成交总额181183万元,比1985年增长2.36倍。
  红旗市场 红旗市场位于朝阳区红旗街和光路。从1982年下半年开始筹建,1983年8月23日投入使用。营业厅总面积2448平方米。营业厅采用钢结构,共有50个玻璃厨柜和130个售货床。参加经营的有国营、集体商业9户,个体商业221户。设有食品、烟酒、熟食、肉类、蛋、禽、水产品、干鲜调料、水果、蔬菜、粮食、油料等12个售货亭,与全国50多个城市建立直接经贸关系。厅外还设有一个产销直接见面的露天农副产品市场,场地面积为5000平方米,摊位300多个。上市商品500多种。1988年成交额893万元。比1983年增加78%。
  东一条市场 东一条市场位于宽城区东一条大街,北起胜利大街,南至青岛路口,全长800米,场地面积为8000平方米。1980年9月建立,共有518个摊位,1037名从业人员。经营的品种主要分为服装、鞋帽、针织、衣料、小百货5大类,3000多个品种。经营者有国营、集体9户,个体221户。商品货源除部分是本地产品外,大多数来自广州、上海、北京、天津、大连等10几个城市。参加市场活动的人数日均15000人次,成交额9万多元,1988年全年交易额3,273万元。
  东门路市场 东门路市场是以经营家俱为主的专业市场,位于南关区东门路,市场全长400米,场地面积5000多平方米,1979年开市。
  参加市场交易活动的除少数国营、集体和个体经营外,多数是退休工人、待业青年和外地匠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150多户。上市品种有立柜、沙发、写字台、沙发床等4大类,100多个品种。平日上市400——500件,周日超过2000件,高峰时参加市场活动的可达15000人次,成交额达1万元以上。销售价低于国营商店15——20%。1984年以后,家具市场增多,东门路家具市场的业户逐年减少,上市量和成交额均有下降。
  长青路市场 长青路市场位于朝阳区第一汽车厂厂区,1987年1月开业。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有柜架式全封闭的交易大厅3个,使用面积3320平方米。厅内有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粮油、食品、熟食、服装、家俱等。厅外有露天零售服务区,内外结合,连成一体。参加市场经营活动的有国营、集体10家,个体经营者34户,385人,还有远近郊的农民进入市场。上市农副土特产品400多种,日用生活用品近千种,日均成交额5万元左右。1988年,总成交额1854万元。
  车辆市场 车辆市场原是自行车市场,1984年3月,改为车辆交易市场。
  建国以后,随着自行车的逐年增加,个人之间旧自行车交换也随之出现。开始多在旧物市场自由买卖。1958年在东天街成立了自行车交易市场,同时建立了自行车市场管理所。当时,每天上市旧自行车几十台,周日达百余台。1964年10月,市场场地被学校占用,自行车市场迁往东大桥外。周日上市近千台,日成交200——300台。1968年下半年,自行车市场被取消。1979年下半年,自行车市场在东大桥外(原蔬菜市场)又恢复交易,重建自行车市场管理所。1984年12月30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交通局联合发布了《长春市车辆市场管理规定》,允许手推车、人力三轮车、汽车、拖拉机等进入市场交易。由于车辆交易范围扩大,数量增加,东大桥外的场所已容纳不下。1988年在朝阳区万宝街朝阳公园内,租用场地1000平方米,作为机动车辆交易市场。
  1988年成交各种车辆25840台,其中汽车7202台,摩托车791台,自行车17847台。成交金额达41793万元。
  团结路市场 团结路市场是生产资料专业市场。1979年5月盖起了3000平方米木板棚为展览室,6月11日正式开业。当时以展销的形式处理积压物资,逐步转向以经营生产资料商品为主的专业市场。1979年11月,由各展销单位集资改建,面积扩大到4000平方米。1982年2月,由展销市场改为长春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到1988年末,营业面积扩大到7800平方米,并设有交易厅和200平方米的综合办公楼。
  1979年6月,清仓物资展销市场开业初期,是由长春市的国营、集体以及中央、省在长的生产经销企业等130个单位参加,组建29个门市部,到年末,参与展销市场的企业已达到288个单位,组建47个门市部,经销人员240人。1981年,市场开始转向生产资料商品经营,部分以处理积压物资为主的企业,相继退出或合并,参加的企业数量减少,门市部继续扩大。
  参加清仓物资展销市场的企业中,有中央、省在长春市的企业20个,市属国营企业76个,集体企业70个,外地企业29个。上市的品种,主要有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废旧金属、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木材、燃料等21700种。销售额由1979年的590万元增加到1988年的1亿元左右。比1979年增加18倍。
  永春路市场 永春路市场是农副产品专业市场。位于南关区商业中心,南起长春大街,北至西五马路,长约650米。
  早在1918年,永春路市场就开始形成。1936年,设立120个房号,在四周搭起简易房做店铺,称为“共设市场”。
  解放后,长期处于关关开开状况。1956年以后,作为国、合营企业密集的商业街保存下来,1983年,开放为集市贸易市场。有固定封闭式售货亭31个。主要经营猪肉、牛肉、羊肉、干鲜菜、服装等。有固定式露天床位64个,主要经营蔬菜、水果、日杂商品等。进入市场的国营、集体商业企业有23户,个体40户,流动商贩和农民摊位100多个。
  1984年夏季,永春路农贸市场改为轻工服装市场。1986年又恢复了农贸市场。到1988年,有证个体坐商已发展到200个,国营、个体企业40多个,临时商贩和农民500多人。市场所有的临街房屋98%以上为商业企业和个体坐商的门市房。马路两边排列180个售货摊床,共有干鲜菜、水果、肉类、禽蛋、粮食、服装、自行车零件等8个行业,有上千个经营品种,每天正常客流量达2万多人次。1988年成交额为1785万元,比1985年提高1.1倍。
  五棵树对市场 五棵树市场是农副产品、工业产品批零兼营的综合性市场。位于榆树县西部松花江北岸的五棵树镇,是榆树、扶余、德惠3县交界处。境内有公路、铁路、水运码头。
  早在清嘉庆二年(1799年)建成于五棵树“丰隆寺”,每年逢四月初八、十八、二十八为庙会。以后每月逢三、六、九日成集。其中街东集市每月逢九为集日;街中集市每月逢六为集日;街西集市每月逢三为集日。上市品种以粮豆为大宗,牲畜交易有骡、马和猪。经营者主要是当地和外埠商贩。
  建国初期,粮、豆、牲畜和各类物资自由上市。恢复三、六、九集日,确立固定场地。上市品种以粮食、肉、蛋、禽、蔬菜、瓜果和土特产品为主。
  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禁止粮食交易。1954年,又禁止棉布、棉织品上市。1958年物资紧张,许多商品实行凭票证限量供应,市场萧条。
  “文化大革命”初期,市场购销活动被限制。1970年恢复,并将传统的集日改为逢五、逢十。1974年对市场进行整顿,凡是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其余部分持自产证明可上市交易。1975年8月15日,五棵树举办一次”社会主义大集“,参加人数2万余人,造成经济损失2万余元。
  1980年,集市贸易全面开放,按类划片定点,占地面积达5000平方米。1985年又将集市固定在镇中心部位,占地达9000多平方米。1985年以后,市场管理部门投资10万元,修建有棚顶式的货位推床520米以及露天式的水泥板式货位床204个,地摊57个,参与市场售货人员有320人。场外镇西设有大牲畜、家禽、粮食饲草等交易场地,由原来的5500平方米扩展到2万多平方米。参与市场活动的人数日均3000人次,节日可达2万人次。上市品种除农副土特产品外,还有各种轻工产品、生活日用品、干鲜果品、饲草、柳编织品、服装、鞋帽等1300多种。1985年成交额340万元,1988年上升到500万元,增长47%。
  伏龙泉市场 伏龙泉市场是以农副产品为主兼营日用工业品的市场。位于农安县西北福隆永镇伏龙泉。
  1947年,农安解放后,伏龙泉市场就得以恢复。上市的商品以农副土特产品为多,也有棉布、针织、日用百货、估衣等。1956年以后,开开停停,“文化大革命”初期被关闭。
  1976年8月30日,伏龙泉镇举办“社会主义大集”的试点。从组织到实施共经历了3个月的时间,损失近万元。之后,规定除每月开集两次外,其余时间仍然关闭。全镇只剩下十几个修鞋匠。
  1979年后,集市贸易恢复,经营规模逐渐扩大。在镇东南设有庭院式的露天大市场,中间是笔直的砖地马路,南北有500米长。周围有门市房、个体坐商户32家,经营日用百货。全场占地面积有1400平方米。场内有水泥板式摊床540个。东西两侧有农副产品、服装、布料、干鲜菜、小农具、小百货、烟酒、食品(包括肉类、蛋禽)等7个场区。场外西南部有大牲畜、粮油和家俱市场等。在镇内4条大街还有120多个企业(国营、集体占60%)和各种修理、服务行业。经营品种由1980年的470种,发展到1988年的数千种,日平均上市3至4千人,节日最高可达万人,各种赶集的车辆有200—300台。成交额逐年增加,1980年为363.5万元,1984年上升到1287万元,比1980年上升2.5倍多。1988年已达3666万元,比1980年增长9倍多。
  上河湾市场 上河湾市场是一个批零兼营的综合性市场。位于九台县东北的上河湾镇,是榆树、德惠、舒兰、九台4县市的交界地,市场有近百年历史。
  建国以来,沿用历史习惯,每逢三、六、九日开集交易。1958年,1964年和“文化大革命”期间,曾3次被关闭。1976年8月20日,推行辽宁省哈尔套“社会主义大集”经验。由省、市、县、公社干部组成工作组,下到生产队,动员农民赶集,出售农副产品。耗资30多万元,组织民兵、秧歌、文艺、红卫兵等方队,以及城市出售小百货、食品的汽车队,参加开集“典礼”,并有公安、民兵“维持秩序”。开集之后,上市的农副产品做样子,只摆不售。允许出售的只有少量的小土特产品和小百货、食品。散集后,农副产品一律交售给供销社,农民买不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群众反映劳民伤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了传统的集市贸易。由1979年以农副产品为主逐步发展成为综合性的集贸市场。占地面积达6万平方米,投资9000元,修建棚顶式大棚长280米。场地西部有坐商80余户,国营、集体占60%(饮食、服务、修理业占三分之一),长期从事经商的摊贩有40余个,游动叫卖的商贩3000余人。高峰时,上市人数可达5—6万人。上市品种由1979年不足千种,到1988年已达3000种。来自吉林、九台、榆树、德惠、长春、哈尔滨、辽宁等市、县的企业和坐商到此交易的车辆有40—50台。整个大集有烟、菜、肉、蛋、工业品(服装、鞋帽)、日杂、棉麻、粮、油、干鲜果品、牲畜、家禽、废旧物资等10多个行业。1979年的成交额为71.16万元,1984年为659.1万元,比1979年增长8.3倍。1988年为1000万元,比1984年增长51.7%,比1979年增长13倍。
  三、市场建设
  建国以来,国家对集市贸易只提供场地,没有投放资金,增加设施。1980年以后,才逐渐开展市场建设。
  1980年,政府投资25万元,在7处农副产品市场建售货摊2920米,售货台1050米,布棚40个。到1983年末,政府累计投资400多万元,在26处重点城乡市场中进行建设与改造,并增加了服务设施。建成了光复路、红旗街2处室内市场7700平方米,棚顶市场3处,约2500平方米。售货棚4548平方米,内设售货台3255米,院套式市场6处,面积34000平方米。
  1985年,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吉林省城乡集市建设发展规划》要求,扩大市场建设投资。到1986年底,长春市的94个城乡集市建设累计投资1334万元。其中,市区30个,投资750万元,农村64个,投资584万元。建成室内市场5处,13940平方米(其中:市区4处,10640平方米;农村1处,3300平方米)。棚顶市场11处,11498平方米(其中:市区3处,6425平方米;农村8处,5073平方米),售货台13513米(其中:市区8977米;农村4536米)。
  截止1988年末,长春市已在136个城乡集市处,累计建成室内市场11处,28646平方米,其中城区7处,17878平方米,农村4处,10768平方米;棚顶式市场19处,27206平方米,其中城区5处,8237平方米,农村14处,18969平方米;售货台22975米,其中城区10323米,农村12652米。累计投资4987万元,其中:城区3038万元,农村1949万元。改造扩建了旧市场,成立和建设了新市场,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设备齐全,卫生状况良好,秩序井然的集贸市场。
  四、市场管理
  1948年,解放初期,把分散在街头卷尾的商贩,分别迁到指定市场,并进行登记发证。1951年,根据中央贸易部《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的通令》,进一步调整和整顿了各类市场,制定了对代理店、经纪人、行商、商贩管理办法。1952年,市人民委员会公布了《长春市摊贩管理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粮谷、牲畜交易办法》,限制经营粮米、布匹、洋货、五金、电料、金属行业的摊贩开业。同年11月,取消了老市场,将经营衣帽、洋货等30余户摊贩转为坐商。12月,取消光复路市场51户水暖、建材商贩。在南关新设立百货批发市场。建立管理机构,各市场建立市场管理所。
  1953年至1954年,根据政务院先后发布的对粮食、棉布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封闭粮食和花纱布市场。对棉花、油料、生猪、蛋、烟、皮革等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对蔬菜和牲畜市场加强控制和管理,废除了蔬菜批发市场的议价制度,由国营公司掌握制定市场牌价。牲畜交易由国营专业公司统一组织收购。1957年2月,根据国务院物资分类的指示,将农副产品划分为三类,实行统一管理。
  一类:粮食、棉花、油料属国家统购统销物资;
  二类:猪、牛、羊毛、烤烟、重要药材、麻、各种皮张、废金属等39种,属于国家统一收购的物资;
  三类:一、二类以外的其它商品。如鸡、鸭、蛋、蔬菜、小土特产品等属于放开的物资。
  1958年9月,取消了国家领导下的粮食市场,粮食由国家粮食部门委托的供销社收购,不准进入自由市场。1959年2月,市人民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制止到农村擅自采购国家统购和统一收购物资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了市场管理。长春市先后恢复了70多个市场管理所,管理人员由70人增加到150多人,未设管理所的集镇,由当地供销社派人管理。195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组织集市贸易的指示》,提出了“活而不乱,管而不死”,以活为主的原则。但这个指示贯彻不力。60年代初期,一些商贩从事长途贩运和倒卖国家一、二类农副产品和计划供应的工业品以及各种票(证)供应的商品,造成市场混乱,价格波动。1958年,一市斤猪肉5元(国家牌价0.86元),一斤土豆0.50元(国家牌价0.105元),一斤黄烟7元(国定牌价2元)。无价票证也在黑市流通,一斤粮票0.50元,一尺布票1元。根据196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捣把的指示》的精神,落实城市集市“加强管理,缩小范围,逐步代替,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的方针,长春市开展以整顿市场秩序,压缩市场范围,取缔长途购运,代替私商为中心,以打击粮食黑市为重点的市场管理工作。重点管理粮、油、烟、麻等农副产品和计划供应的重要工业品及各种票券。站前管理所也同时加强了对物资出入检查工作。在小合隆、大屯、卡伦、米沙子等交通要道,设立了检查站。在整顿过程中,市区共查处了市场投机违章案件13546起,罚没款218466元,没收粮食20030市斤,粮票17813斤,食油199斤,油料4070斤,棉布4930尺,布票8891尺,纸烟13818盒,市场物价大幅度回落。1963年,市场价格总水平比1962年下降50.2%,其中,粮食下降35.5%,豆油下降42.1%,肉蛋禽下降55.9%,干鲜菜下降42.7%,干鲜果下降30.7%,但比计划价格高25.2%。
  1968年,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成立后,把集贸市场视为两个阶级、两条道路斗争的阵地,关闭了集贸市场。在重要交通路口设立关卡20多个,堵截非收购单位、个人到农村高价购买统购物资,违犯者给予严惩。在全市城乡各车站、公路站也设卡检查,对探亲访友携带的农副产品也规定限量。粮食不超过20市斤,油2市斤,猪肉10市斤,鸡蛋5市斤,黄烟2市斤等。超过限量按投机倒把行为一律没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遵照“改革,开放,搞活”一系列指示精神,规定了“七准和四不准”。“七准”:一是放宽个体经营的登记发证条件,允许以师带徒;二是允许个体商贩到外地直接采购农副产品,允许批零兼营;三是准许农民长途贩运农副产品;四是准许社队集体长途贩运农副产品;五是准许农民和城市无业人员开豆腐房;六是准许商业、饮食业到市场采购商品和原材料,准许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到市场采购农副产品;七是准许个人经营日用工业品。“四不准”:一不准封建迷信品、违禁品、假药、反动淫秽书刊画片上市,取缔倒卖走私品、外币、金银、票证活动;二不准掺杂使假,以假充真,短斤少两,哄抬物价;三不准就地转手批发,垄断市场,雇工剥削,从商店抢购商品,转手倒卖;四不准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进入市场。由于农村推行生产责任制和党的各项经济政策的落实,城乡市场出现了历史上少有的繁荣和兴旺。但也出现了无证经营和部分商贩哄抬物价,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少两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法行为。据城区7个较大的农副产品市场调查,有无证商贩915人(农民404人)。东一条工业品市场无证经营的160人,在大马路、长百二商店、东站一带,倒卖日用工业品、印刷品、卷烟、票证等每天约有几百人。针对这种情况,从1979年起,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部署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以取缔无证经营者、场外交易和打击倒卖工业品、票证为重点的整顿市场秩序。1979年,就查出各类市场违章案件4733起,4842人,其中农民占60%,城市闲散人员32%,职工8%。1980年共查处各类案件1142起。同时,为了加强市场治安管理,建立了“市场警察治安队”,由公安、工商双重领导。1980年10月,在全市较大的市场上执勤,仅一个月,就查处盗窃、哄抬、流氓、斗殴、伤人案件74起,拘留10人,收容14人。1980年,开始加强市场的卫生管理,仅3个月,就查处了出售痘肉、病畜肉和马肉充牛肉等违章行为114起。1983年10月,依照市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卫生法》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在全市农贸市场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宣传,进一步加强了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与管理。市畜牧部门在农贸市场增加了肉检人员,加强了肉类检疫工作。
  为制止市场上出现的内外勾结,套购紧俏商品转手倒卖,以票易物,随意抬价,变相提价,短斤少两,弄虚作假,欺骗群众等违章行为,1983年,市政府发出了《关于严禁套购倒卖紧俏商品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成立了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加强市场物价管理。据1983年统计,全市取缔无证商贩9555人次,处理各种违章违法的5850人次。
  1985年,按中共中央1号文件精神,取消农副产品统购派购政策,放开蔬菜和副食品的价格,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放宽市场政策,开放粮食、棉花等农副产品市场。生产单位和农民在保证完成国家定购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边交售边上市,定购以外的产品允许自由销售,允许多渠道经营,自由采购,自由贩运,经营方式不限。城市实行蔬菜产销见面,放开蔬菜市场购销价格。开放木材、中药材,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后,一些消极因素有所滋长,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欺骗群众等不法行为也时有发生,不准上市的物品也在暗中交易。工商部门本着“既放又管”的方针,对政策允许的不加干涉,对政策不允许的会同公安、物价、计量、城建、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城乡市场进行综合治理。先后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等各类违章违法活动55000多次,罚款10万多元,查处收缴黄色淫秽音像制品1600盘,销毁了一大批进口违反检疫规定的旧服装。1987年至1988年,查处违反物价政策和计量法规事件310起,处理高价销售洗衣粉2100箱、肥皂1335箱,查处短斤少两的1485人次,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3万多元。
  从1983年开始,在城乡集市开展了以“五讲四美”、“三热爱”和治理脏、乱、差为主要内容,以搞活搞好集贸市场,提高市场管理水平为目的创建“文明市场”的活动。1983年,全市被授予“文明市场”光荣称号的有11处,其中,省级5处,市级6处。1984年有25处,其中,省级10处,市级15处。1985年有24处,其中,省级9处,市级15处。1986年有34处,其中,省级19处,市级15处。1987年有43处,其中,省级13处,市级30处。1988年为40处,其中,省级20处,市级20处。
  建国40年来,长春商业市场经过曲折发展,1988年与1949年相比,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增长,购销存总额扩大,零售价格除1979年价格改革后增长幅度较大外,多数年份基本稳定。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商业志

《长春市志 商业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分概述、人物、大事记、附录四部分。内容包括:商业演变、商业体系、商业市场、商业分类、饮食服务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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