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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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商业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159
颗粒名称: 概述
分类号: K293.41;F729.34
页数: 7
页码: 1-7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的商业发展情况,其中包含商业演变、商业体系、商业市场、商业分类、饮食服务业等。
关键词: 商业史 长春 地方志

内容

远在东北历史上的渤海、辽金时代,长春附近就已经有了农业生产,并产生了商业活动。当时的商业活动,虽然主要是在我国北方少数民族之间进行的,但都与中原的商业经济相联系,用东北的毛皮、土产换取中原的纺织品、工艺品和生产工具。
  元代,今长春附近的城池曾一度被毁,农田荒芜,商业繁荣随之消失。
  明代,在今辽北的开原一带设关,伊通河、饮马河流域的蒙古族、女真族的居民,都定期参与交易。当时的集市交易,为这些少数民族居民带来了北方缺少的生活用品和农具,传播了中原文化,促进了这些地方农业生产的发展。明万历年间,努尔哈赤在东北统一女真各部后,建立的后金政权,逐渐强大。19年后,1635年,皇太极继位,改女真为满洲,1636年改后金为清。1644年,清兵入关,定都北京。由于这一时期战争不断,破坏了关内外的商业往来。随着满洲族在战争中取得优势,部分蒙古部族投入清帝国一方,今长春附近成为蒙古族郭尔罗斯札萨克的领地。不久,这里满洲八旗官兵及其家属大部分入关,人口大减并成为禁止汉民进入的封禁地区。因此,从17世纪中期到18世纪中期的一个世纪,今长春附近,既没有城镇,也没有村落,在辽阔的土地上仅有人数稀少的蒙古族牧民放牧。这个期间的商业活动,也仅限于很少的汉族行商偷越柳条边墙,向蒙民出售纺织品、茶叶、生活用具,以换取皮张、牲畜、草原上的特产等。在这一长达百年的封禁时期,商业随着农业生产的倒退而衰落。
  进入18世纪60年代,继承郭尔罗斯前旗札萨克辅国公的恭格喇布坦,违背清政府的禁令,私下招募来自山东、直隶的流民垦荒,由于垦民日众,垦地不断扩大。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在当时的郭尔罗斯前旗的东南部,即今长春附近形成了一个新的农业垦区,在这个垦区的形成过程中,随着流民来到这里的还有直、粤两省的商人和山西的票庄,他们带来了一批商业资金,开始经营粮食、榨油、酿酒、磨粉、碾米、农具等商业和手工业。同时,这些商号也经营土地,充当“揽头”,还开设了当铺、钱庄以及“杂货”业(相当于当代的百货业和日杂业)的坐商。再晚些时候,辽南和船厂(今吉林市)等地的商人也进入了这个地方,以致约在18世纪晚期,形成了宽城子集镇,成为既有定期的集市又有坐商和手工业作坊和银钱业的商业中心。但是,直到19世纪的60~70年代,因受清政府的限制,长期不能出境远销,农民手中又缺少货币,所以商业活动大体被禁锢在这个新垦区之内,并不十分活跃。
  进入19世纪60~70年代以后,营口被迫开港。日本、欧美的商人开始采购东北的农产品和土产。从这时开始,长春的大豆、杂粮和土产开始进入国际市场,也开始远销东南沿海各地。与此同时,国外的工业品和我国东南各省的杂货,也进入了现在的长春。长春从这时开始成为大豆、杂粮和土产的集散地。由长春到辽河干流码头之间的陆运和辽河上的航远,成为南下的交通要道。这条商路不仅促进了运输业,而且带动了长春与沿途的客栈与饮食业的发展。在大宗粮豆出口与远销的同时,长春又成为进口商品向四周城镇与广大农村扩散的中心。
  比营口开港对长春商业有更大影响的是本世纪初建成通车的中东铁路。尤其是日俄战争以后日本从俄国人手中得到的“南满铁路”及由此而在长春设置的“满铁附属地”。日本人从1906年开始进入长春,他们既有经营大型进出口的商业公司,也有很小的商业店铺和摊贩。几年之后,日本商人及其商业资本,在长春形成了自已的体系,而且在与俄国的竞争中取得了领先的地位。
  在俄日两国在长春分割中东铁路“南部支线”的同时,清政府按日本的要求,在长春开设商埠,对外国商人开放。从1907年起,不仅俄日两国,英、美、德、法、意、澳、瑞典、荷兰等欧美国家的商业公司和商人也都先后进入长春。外国公司在长春收购农产品和土特产品,同时推销棉纱、棉布、煤油、砂糖、卷烟和以五金机具为主的各种工业品。外国商人之间,有过多年的激烈竞争。其间,还有一些中外商人都竞争参与期货交易。还有一些外国商人在长春进行非法的商业活动:很多日本药店以西药为名销售各种毒品,日本人还经营公开或秘密的赌场;德国商人公开销售各种枪械弹药。本世纪前30年,长春的毒品泛滥,吸毒人数有增无减,盗匪横行和抢劫案件的屡出不穷,其根源皆在于此。从开展长春、营口间的商业运输始,到铁路通车后的开放商埠,以大豆为主的农产品的外销日增,豆城之名闻名于全世界,长春成为东北中部最大的商贸中心。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及其战后的几年中,民族商业有一定发展,但日商在外商中不断扩大所占的地位,在收购农产品和向以长春为中心的地带倾销工业品方面进一步占据了优势。民族商业因受苦于中国通货的不断贬值、又蒙受俄国卢布(羌贴)贬值直至作废的打击,外商拥有减免税收的特权,使民族商业处于困境。日本先从经济上渗透,又发动直接的军事侵略,东北沦陷,成为日本的殖民地。
  沦陷后的长春作为日本帝国主义统治东北的中心,仍是东北中部的商业中心城市。沦陷之初,民族商业还可以进行传统的经营,但进出口贸易已逐步完全转入日商手中。从1937年日本发动的全面侵华战争开始,日本统治者把包括商业在内的全部经济活动纳入“战时体制”,使之完全走上了战争轨道。一切重要商品的流通,都逐步受到“统制”。从1938年开始,到日本发动太平洋战争的1941年,对生活必需品都先后实行了“配给制”。市民生活水平不断下降,民族商的经营范围日益缩小,黑市交易开始流行。传统的大豆出口,一度转向纳粹德国,后来随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而趋于停滞。东北光复前两年,城乡普通居民都处于缺衣少食的生活境地。很多民族商业因无货可进,也无货可售而被迫停业,维持营业的只有当时“配给”制度下的“代理店”。30年代及其以前市面繁荣的情况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中国人的商业又一次遭受到严重的冲击。
  1945年8月,日本投降,苏军进驻长春。当时全市十多万工人、职员都失业。除供应水、电和有轨电车之外,其余的工厂都已停产。铁路、公路的商业运输也已停止,原有的大型商店随之关闭。与此同时,原日本关东军和日本企业存贮的军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开始流入民间;郊区农民手中的余粮和蔬菜副食品,可以自由出售。大批失业职工一时成为摊贩,小商小贩增多,饮食业空前兴旺。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1946年上半年国民党统治长春的初期。
  1946年5月下,国民党政府接管了敌伪银行之后,首先宣布只接管债权,不接管债务。这样就使部分工商业户都成了银行债户,所以都失去了资金来源,无力经营。国民党当局还在1946年7月宣布大米为“军粮”,禁止买卖。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一直在上涨,物资短缺日甚一日。国民党的中央信托局曾经企图恢复中断多年的大豆外销,在长春附近进行过收购,但终因铁路运输被切断而未能进行。随着解放战争形势的发展,1948年5月长春成为国民党军队据守的孤城,市区已失去了粮食、副食品和煤柴的来源,粮价日涨,数十万市民成为饿殍,大批市民出城逃亡,长春商业衰落。到1948年下半年的解放前夕,正当的营业已不复存在,原有的商业资金也大笔地流向外地。长春的商业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毁灭性打击。
  1948年长春解放后,中国共产党首先在这片废墟上恢复生产,发展经济,长春商业得以恢复。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建立国营商业,占领批发市场;发展合作社商业,恢复和扩大零售业务;扶持私营商业,利用其有利国计民生的作用,参与城乡物资交流,取缔一部分不利国计民生的商业企业、服务行业;并保持了多种经济成份共存、以市场调节为主的购销体制,对促进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市场繁荣,支援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五”计划时期,不断扩大国、合营商业,控制批发市场;通过经销、代销、加工订货、公私合营等途径逐步完成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以国营商业为主,合作商业为辅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建立起为计划经济服务的商业体制。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一直沿续到1978年。在这期间,长春商业按国家统一计划和物资分级管理的规定实行粮食、棉布等重要物资的统购统销和计划购销。开展支援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支援工农业生产,活跃城乡物资交流,促进了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为了保证群众的基本需要,在商品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采取计划内一、二类商品定量供应,计划外三类商品限量供应,紧俏商品凭票券供应等措施。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和统一牌价,保持了物价的长期稳定,充分发挥了国营商业的主渠道作用。
  计划经济期间,由于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价格,出现了许多商品收购价格高于零售价格的不合理现象,国家不得不采取明补、暗补、倒挂、亏损经营等措施,导致商品价值与商品价格相背离。
  国民经济“大跃进”中,盲目追求高计划、高指标。实行了国、合营企业合并,政企合一,取消国营专业公司、供销合作社。对合作商店实行“关、停、并、转”,小商小贩直接进入国营企业。封闭自由市场,变多渠道经营为国营企业独家经营。开展“大购大销”、“大办工业”等运动,使商业工作遭受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次挫折和损失,滞缓了商业发展速度。
  从1962年开始,经过“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商业先后恢复了国营专业公司,供销合作社、合作小组、开放城乡集市贸易,调整购销政策,商品供应量增加,城乡市场出现一派新的繁荣。
  “文化大革命”期间,商业工作的正常秩序被冲击,一套完整的商业体系、管理制度被搞乱。小商小贩、集市贸易被取缔。商业网点萎缩,经营品种减少,服务质量下降,经济效益下滑,使商业工作遭到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二次,也是最严重的一次挫折和损失。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0年,长春商业在流通体制、经营方式、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下列一系列的调整、改革:
  调整了购销政策。逐步取消了工业产品的统购包销,实行订购、选购;取消了农副产品的统购、派购,实行订购、议购;取消了大部分工农业生产资料的计划分配,实行市场交易;取消了大部分商品的定量、限量、凭票证供应,实行敞开销售,商品流通规模逐年扩大。1988年全市国、合营商业的商品纯购进、纯销售额双双突破40亿元。分别比1978年增长了3.7倍和2.1倍。
  改革了流通体制。在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指导下,从1978年开始,长春市逐年发展集体、个体、私营商业。到1988年底,全市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网点已达62807个,比1978年增长17.6倍。按总人口计算,平均每百人有一处商业网点,每24人有1个商业服务人员。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共存,多渠道、少环节,国家计划指导下市场调节的商品流通格局。改变单一经济成分、单一流通渠道,商品高度计划管理的集权型的流通体制。
  开放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城乡经济的发展,国家逐步放开商品管理权限和商品价格,使城乡集市贸易有了长足的发展。1988年全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已达321处,比1979年增长4倍。上市的商品有农副产品、轻工产品、农具、副食品、百货商品等近3万余种,1988年成交额达79808万元,比1979年增长12倍。过去那种“以街为市,以路为集”的局面已不复存在。初步形成多种类、多层次、多功能的市场体系。
  改革了经营方式。各级商业部门积级开展跨系统、跨地区、多层次、多形式的横向联合,开拓商品流通新领域。到1988年末,全市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横向联合组织已达14个,1988年与省内外16家工、商企业建立产销联合体。一部分专业公司发展了一批跨行业、跨地区全国性的经济联合体。这些横向联合组织、跨地区的联合体,沟通了东西南北的商品交流,丰富了长春市场,使长春商业由封闭型的自我循环转向开放型的良性循环。
  改革国、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批发企业,由按经济区、按对象批发改为跨地区、跨行业、不分对象批发。零售企业由指定在二级站进货改为自由选购,厂家直接进货,并兼营三级批发业务。经过扩大自主权试点、试行经营责任制的探索,全面推行了国有国营、国有集体经营、个人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引进竞争机制、风险机制、法律机制,增添了企业的活力。全面推行了经理(厂长)负责制,干部聘任、选举、招标制,职工优化组合、劳动定额制,工效挂钩分配制,使商业企业从长期依服政府管理逐步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独立自主型过渡。
  经过上述改革,长春市商业市场出现了货畅其流,购销两旺,一派繁荣的新局面。1988年,长春市商业已形成大中小企业、专业综合企业结合,繁华商业街与集市贸易市场交相辉映,国营、合作、集体、个体互为补充、竞相发展的立体商业结构。商品集散作用逐年扩大,辐射省内外及全国。在振兴长春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大商业、大市场、大流通的作用,为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提供了发展基础。
  10年改革中,由于商业宏观调控机制没有建立健全起来,统一约束的机制没有确立,出现了流通秩序混乱、市场失控、物价波动大等新问题,国营商业内部配套改革不完善,企业负担重,竞争能力弱,经济效益不景气。这些,将有待于在未来不断深化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中去解决。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商业志

《长春市志 商业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分概述、人物、大事记、附录四部分。内容包括:商业演变、商业体系、商业市场、商业分类、饮食服务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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