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直机关处级以下干部轮岗实施细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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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137
颗粒名称: 长春市市直机关处级以下干部轮岗实施细则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
页码: 349-350
摘要: 本文收录了长春市市直机关处级以下干部轮岗实施细则。
关键词: 长春市 机关干部 实施细则

内容

第一条 为了培养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轮岗范围包括:市直机关(含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担任处级以下(含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轮岗条件:
  (一)符合新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职位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担任正、副处长领导职务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五年的;处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在同一处室连续任职满八年的。
  (三)直接掌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非领导职务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五年的,特殊需要的可延长一年。
  (四)根据工作需要应予轮岗的。
  第四条 轮岗办法:
  (一)担任正处长领导职务的干部,可以在工作部门内部处室之间进行轮岗,也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部门之间进行轮岗。
  (二)担任副处长领导职务和处级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工作部门内部处室之间进轮岗。
  (三)在专业性较强职位上担任处级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可在工作业务相近的处室之间轮岗。
  第五条 轮岗程序:
  (一)由各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符合轮岗条件的干部,按拟新任职位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考核,提出轮岗计划、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轮岗计划或意见,须经领导班子讨论确定;需要在部门之间进行正处长领导职务轮换的,有关部门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三)干部轮岗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手续;《干部任免呈报表》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提任正、副处长领导职务及在重要岗位上担任处以下非领导职务工作的干部,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须进行离职和离岗审计。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负责全市机关处级以下干部轮岗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年末,各部门要将轮岗情况,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第七条 实施处级以下干部轮岗,要从有利于工作、有利于培养锻炼干部和有利于加强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的实际需要发,既要态度积极,又要工作严密,切实做好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加强组织纪律性。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办理任免手续,仍不服从的视情节给予调离机关或者辞退处理。
  第八条 其它部门和单位担任处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轮岗工作,可参照本《细则》规定施行。
  第九条 县(市)、区级机关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轮岗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出版者:长春出版社

本志叙述了从1951年8月长春市人事局成立到2001年5月长春市人事工作50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轨迹,并对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到人事局成立前的人事工作进行了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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