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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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131
颗粒名称: 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分类号: D630.3
页数: 5
页码: 331-335
摘要: 本文收录了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关键词: 长春市 机构编制 办公室工作

内容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为使编办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达到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的日常工作。
  2.研究拟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核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市以下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3.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市委各部门之间、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市委各部门与市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市直部门与县(市)区之间的职责分工。
  4.审核市委、政府各部门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审核县(市)区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总额;审核全市乡(镇)人员编制总额。
  5.审核市人大、市政协、市检察院、市法院机关和市级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6.研究拟订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制订全市各类事业单位编制定员标准;负责市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指导、协调市以下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市直副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审核市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审核市直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核各县(市)相当于科级、副科级和各区相当于县(处)级、副县(处)级事业单位的规格。
  7.监督检查市直各部门、市属各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市以下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工作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并上报市委、市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负责向中央编委和省编委呈报有关机构编制事宜。
  8.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编委授权市编办行使下列权限:
  1.审批市直党政群机关处级领导干部职数的调整及限额内处、科级机构的调整。
  2.根据上级下达的单项编制和要求,进行具体分配和下达。
  3.审批市属相当于处级及以下级别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包括设立、更名 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级别待遇的调整。
  4.审批市属相当于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全额拨款和差额补助事业单位的更名、领导职数、内部机构和级别待遇的调整。
  5.审批区属相当于处级、副处级和县(市)属相当于科级、副科级事业单位的级别待遇。
  凡属设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涉及经费来源问题,需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按照以上所授权限,市编办要将机构编制审批和调整处理情况定期向市编委汇报。
  二、请示报告制度
  1.市编办实行市编委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全面工作,对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负责。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对主任负责。处长对主任和副主任负责。
  2.主任或副主任对工作上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编委领导请示汇报。副主任处理工作上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任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各处处理工作上的重大问题,应事先请示副主任,遇有特殊情况可直接向主任请示报告。
  3.市编办各处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独立解决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不得超出职权范围答复或处理各部门请示事宜。
  4.市编办需要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工作时,应由综合编制处统一按程序办理
  5.经批准参加有关业务会议,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应及时将会议精神、要求及贯彻意见向编办领导、编办办公会报告,重大事项须向市编委会议报告。
  三、会议制度
  1.筹备市编委会议
  (1)市编委会议的筹备,具体会务工作由综合编制处负责。会议议题由市编办各业务处根据需要提出,在市编委会召开的一周前送综合编制处汇总。经市编办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编委主任确定。
  (2)提请市编委会议审议的材料,由有关处负责起草;综合性文字材料,由各业务处提供素材,由综合编制处或指定专人起草。全部会议材料报市编办副主任、主任审定后,统一打印分发。
  (3)市编委会会议议定事项,整理成会议纪要,按程序审批后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需要催办的事项,由综合编制处负责,并及时向编办副主任、主任报告情况。需要以市编委或市编办名义下发文件的,由有关业务处草拟文稿,按发文起草文字材料,经综合编制处审核后,报市编办副主任、主任审定。
  2.市编办办公会议
  (1)市编办办公会议,由市编办主任、副主任和各处正、副处长组成。根据会议需要,也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次序按本年度召开次数排定。
  (3)办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贯彻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研究制订编办的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安排,及其年度、阶段的工作总结;讨论审议需提请市编委会议审定的有关事项;讨论审议市直机关以及事业单位报请的增设机构、调整机构规格、变更机构名称、增加人员编制等事宜,需要办公会议讨论审定的其它事项。
  (4)办公会议由综合编制处负责筹备,并负责将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各业务处提请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应提前三天送综合编制处汇总后,报副主任、主任确定。各处应按照确定的审议事项,做好相关的文字材料准备工作。办公会议一般不临时安排其它议题。
  (5)办公会议由综合编制处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印发编办主任、副主任和各业务处。需要催办的,由综合编制处负责,并及时向副主任、主任报告情况。
  3.业务会议
  (1)业务会议包括业务工作会、业务培训会、经验交流会、理论研讨会以及其它相关会议等。
  (2)以市编办名义召开的业务会议,由综合编制处负责会务和文字材料的准备,相关处协助配合。
  (3)以业务处名义召开的会议,会务组织等相关工作原则上由各业务处负责,综合编制处在必要时予以协助配合。会议经费的预算,由各业务处提出,经综合编制处审核后,报副主任批准。
  4.市委、市政府委托的会议
  编办承办市委、市政府委托的会议,应主动与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联系,按办公厅的要求,搞好会务准备工作。
  四、文件处理制度
  1.收文。市编委、市编办的收文(电函),统由综合编制处专人签收、登记。各处一般不直接收文,特殊情况下直接收到的文电,应及时送综合编制处登记。所收文(电函),由综合编制处处长根据内容、密级和工作需要,确定主批人、承办人,然后由文书人员传送。
  2.发文。以市编委、市编办名义的发文,由有关处经办人起草,经处长审核,送综合编制处文字把关,再送编办、编委领导审批签发。正式发文有关处留存一份备查。
  3.会签文件。内容涉及到编办内两个以上处的文件,应由起草处会签,经综合编制处核稿后,由编办领导审核、签发;起草的文件需要与编办外有关部门会签的,经编办领导审签后,送有关部门会签。外单位与编办会签的文件,先由综合编制处分送有关处提出意见,再由综合编制处送编办领导审核签发。
  4.传阅文件。由综合编制处文书专人负责传递文件,严格登记手续,随时掌握文件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并按要求时间及时退回综合编制处。
  5.文件的承办。各处按照编办领导的批示办理文件。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请示”,各处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提出拟办意见。下去调研和了解情况,至少有2人参加。一般应在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
  五、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1.“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印模主要用于以市编委名义发文和审批业务。“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主要用于以编办名义发文和对外联系一般性行政事务的函件。
  2.印章由综合编制处文书专人保管和启用。经处长或编办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并进行登记。非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印章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不得私自带印章外出。
  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审核单”和“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审核单”,使用各处的专用印章,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六、财务财产管理制度
  1.编办业务经费单列,由市财政局定期核拨。编办财务统由综合编制处管理,要及时与财政局联系和报请经费计划,保证编办日常工作所需经费。
  2.支出500元以下的由综合编制处处长审批,超过500元的须请示编办副主任。
  3.编办的各种固定资产及办公设备统筹由综合编制处登记和管理。各处使用的办公设备要由专人使用、保管、保养。
  4.工作人员因公外出,严格执行市政府和人事局规定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并按规定及时报销。
  5.使用长途电话,实行登记制度。为节约电话费用,编办只留综合编制处一台电话挂长途。凡能用信件办理的,不挂长途电话;确须挂的,要尽量缩短通话时间。严禁私用长途电话。
  七、接待制度
  编办对外接待工作按照人事局接待工作制度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出版者:长春出版社

本志叙述了从1951年8月长春市人事局成立到2001年5月长春市人事工作50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轨迹,并对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到人事局成立前的人事工作进行了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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