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干部离、退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10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干部离、退休
分类号: D630.3
页数: 5
页码: 207-212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干部离、退休制度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关于干部离退休的条件、待遇、安置、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法规的总称。中共中央于1982年作出了《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此后,党中央、国务院及各主管部门陆续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离退休的政策法规文件,使离退休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 干部 长春市 人事管理

内容

干部离、退休制度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关于干部离退休的条件、待遇、安置、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法规的总称。中共中央于1982年作出了《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此后,党中央、国务院及各主管部门陆续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离退休的政策法规文件,使离退休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针对吉林省的具体情况,省里对国家的有关政策做出了一些补充说明。长春市的离退休管理工作,主要是依据国家、省的文件精神,并结合长春市的具体情况开展的。
  一、干部离、退休条件
  1、离休条件
  根据1982年4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老干部的离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副职年满六十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部长、副部长和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从优。
  中组部和人事部又陆续对干部离休条件作出了一些解释和补充规定,主要有:
  ①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②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劳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拔为干部的,以及1948年底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以后提拔为干部的,可以办理离休手续。
  ③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离休手续:一是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二是当干部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三是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④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符合规定的离休条件的,可以离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⑤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召开前,加入各民主党派的人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49年9月21日算起,可享受离休待遇。
  ⑥1948年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1949年1月至9月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脱产干部,可享受离休待遇。
  ⑦对那些虽符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但因历史或现行问题,组织结论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的,不能办理离休。
  ⑧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
  198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副教授和相当这一级的最长不超过65岁;教授和相当这一级的最长不超过70岁。
  1985年,中央统战部发出通知,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秘书长、正副部长可在正常退休年龄基础上适当留任,最长不超过5年;民主党派中央和省级机关少数处级干部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2年。
  1988年中组部、人事部发文规定,个别司局长级以上干部需暂留任的,可留任1-3年;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2、退休条件
  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退休条件作出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丧失工作能力的。此外,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2)工作年限满30年的。
  事业单位干部退休条件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执行:(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1990年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休。
  1992年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60周岁。
  1997年4月,下发了长人联字[1997]9号文件,转发了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退(离)休政策规定的通知》(吉人联字[1997]5号)。根据通知精神,机构改革期间实行的阶段性提前离岗的规定不再执行;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以及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离)休。
  为配合1998年国家新一轮机构改革的部署,做好机关人员的分流工作,1999年2月24日,中共长春市市委组织部、长春市人事局、长春市编委办公室、长春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机关人员分流的意见》,规定:1999年底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一律办理退休手续。已超过退休年龄仍然在岗工作的,应立即办理退休手续,其退休时间按实际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计算;1999年底前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的人员,须办理提前离岗手续、列为编外,提前离岗期间与机关在岗人员一样晋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达到退休年龄时,由组织为其办理退休手续;1999年底前满58周岁,担任市直副局长职务满10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同意提前退休,可免去现职,享受正局级待遇;1999年底前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资格条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不占职数限额晋升一级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1999年底前在市直机关连续任正处长职务满10年以上的现职处长,本人申请提前退休,可享受副局级待遇;1999年底前在市直机关连续任副处长职务满10年以上的现职副处长,本人申请提前退休,可享受正处级待遇;提前退休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按规定应晋升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可在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一次性晋升完毕(级别工资不得超过本职务所对应的最高档);符合提前离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也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享受提前退休政策;处级以上职务的女干部按上述政策规定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时间计算按60岁掌握。《意见》的执行期限规定为从发布之日起到市政府机构改革结束为止。
  二、干部离休待遇
  1.离休费
  对离休干部,党和国家确定了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规定: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即发给原工资100%的离休费,不打折扣。1993年11月,《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中规定,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实行职级工资制离休的人员按离休前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离休费;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时,离休人员按照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相应提高离休费。
  2.生活补贴
  离休干部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可分别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具体办法是: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
  3.职级待遇及福利待遇
  根据中央组织部、吉林省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对于未担任司(局)、处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执行。提为厅局(地专)级待遇的,报请省委批准;提为县(处)级待遇的,报市委组织部批准。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给予优先照顾;在医疗方面、用车方面及使用电话等方面均给予保证。
  三、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干部离退休工作,是人事部门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离退休干部的管理状况是:离休干部主要由市委老干部局管理,退休干部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市人事局管理,企业单位的由市总工会管理。市人事局于1989年末,经市编委批准成立长春市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站,定行政编5人,由市财政拨款。其主要任务:负责全市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抓好退休干部活动场所建设;举办适合老年人健康的各种有益活动;承办退休干部发挥余热的组织、指导工作。出台了《长春市退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市人事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拨放活动经费的通知》,标准为每人每年六十元(后调整为120元),由市财政在各单位经费总额中下拨,其中70%原单位使用,30%由市退休干部管理站负责收缴并集中用于开展退休人员工作。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出版者:长春出版社

本志叙述了从1951年8月长春市人事局成立到2001年5月长春市人事工作50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轨迹,并对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到人事局成立前的人事工作进行了记述。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