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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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104
颗粒名称: 第五章 人事管理
分类号: D630.3
页数: 32
页码: 190-221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人事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工资、保险福利、干部离退休、人事考试、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和安置等。
关键词: 人事管理 长春市

内容

1989~2001年,长春市人事局在人事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提出的各项人事人才政策,紧紧围绕为经济建设服务这一中心,完善工资制度,落实离退休及保险福利政策,落实军转安置政策,改革人事考试办法,有效地加强了干部队伍建设,调动了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一节 工资
  工资是根据国家按劳分配的原则,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搞好工资管理工作对于组织社会生产,调整收入分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非常重要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国家财力的可能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通过工资制度改革和工资调整工作,逐步增加职工的工资收入,提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的实际生活水平,建立和形成了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工资制度。
  一、工资改革
  1993年11月,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配合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建立起符合机关和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决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从而确立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的工资制度,即职务级别工资制(简称职级工资)。
  1994年7月,长春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市人事局〈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府发[1994]41号)。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对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部署。长春市机关工作人员与8大城市(广州、武汉、重庆、沈阳、大连、西安、哈尔滨、南京)相同,执行国务院直属局工资标准。
  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建立符合机关特点的工资制度。二是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适应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增长,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正常增资制度。三是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要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四是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应根据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调整,保障工作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同时,将现行发放的工资外补贴纳入工资。五是改革地区工资类别制度和津贴制度。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地区津贴;对在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发挥工资的导向和激励作用,鼓励人们到边疆、艰苦地区和艰苦岗位工作。
  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实行职级工资制。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按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是职级工资制中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内容。在职务工资标准中,每一职务层次设若干工资档次。工作人员按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及任职年限的变化而变动。级别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资历和能力确定,共分为十五级,一个级别设置一个工资标准。基础工资按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确定,数额为每人每月九十元。各职务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按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一元,一直到离退休当年止。
  2、建立正常增资制度。为了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有计划地增长,保证新工资制度正常运转,建立了相应的增资制度。具体办法是:(1)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核优秀和称职的,每两年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称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2)晋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增加工龄工资。工作人员随职务、级别的晋升和工作年限的增长相应增加工资。工作人员职务提升后,按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执行。晋升级别的工作人员,均可相应增加级别工资。工作人员在原级别任职期间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副部长及以上人员,任职超过五年的,晋升一个级别。工作人员的级别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工作人员随工作年限的增长,相应增加工龄工资。(3)定期调整工资标准。在正常晋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情况下,国家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工资;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增长,定期调整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标准。在建立正常晋级增资制度后,如遇特殊情况,国家可决定暂时冻结工资。
  3、实行地区津贴制度。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物价水平及经济发展等因素,结合对现行地区工资补贴的调整,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地区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根据不同地区的地域、海拔高度、气候以及当地物价等因素确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是将现行工资区类别补贴、地区生活费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和地区性津贴等归并,然后划分为四类,各类标准在归并的津贴、补贴基础上再适当予以提高。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体现了不同地区在自然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差异,是对艰苦边远地区现行特殊工资政策的改进和完善,更利于发挥工资的补偿和导向作用。地区附加津贴,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费用支出等因素,同时考虑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确定。(2)地区附加津贴。使不同地区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的提高与经济发展联系起来,允许省、自治区、直辖市运用地方财力安排一些工资性支出,用于缩小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鼓励机关工作人员为国家和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4、整顿津贴。在建立新工资制度的同时,对现行津贴进行整顿,合理的项目除按国家规定纳入职级工资标准外,其余部分保留,不合理的项目予以取消。需要新建或提高标准的,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在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仍实行岗位津贴。工作人员调离该岗位后,津贴即行取消。
  5、改革奖金制度。实行职级工资制后,改革现行的奖金制度,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优秀和称职的工作人员,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
  6、改革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同时,对机关工人的工资制度相应进行改革。根据机关工人的劳动特点,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体现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机关的工资制度脱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大工资中活的部分,通过建立符合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津贴、奖励制度,使工作人员的报酬与其实际贡献紧密结合起来,克服平均主义。同时将一部分物价、福利性补贴纳入工资;建立正常增加工资的机制,使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增长,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大体持平;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使工资管理体制逐步适应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发挥工资的导向作用,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及在苦、脏、累、险岗位工作的人员,在工资政策上给予倾斜。同时,通过建立地区津贴制度,理顺地区工资关系。
  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1)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百分之七十,活的部分为百分之三十。这些单位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的工资,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2)差额拨款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百分之六十,活的部分为百分之四十。差额拨款单位,根据经费自立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促使其逐步减少国家财政拨款,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3)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企业化管理或企业工资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特点的不同,其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五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即: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制、行员等级工资制。其管理人员,根据自身特点,在建立职员职务序列的基础上,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
  事业单位的工人,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大类。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等级工资是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普通工人实际工作量的大小和工作表现的差异。
  二、工资调整
  1988~1993年,在1985年工资改革平套、复查和建立中小学教师教龄津贴、护士岗位津贴的基础上,根据吉人薪字[1987]3号、吉人薪字[1988]8号、吉人字[1988]12号和吉政发[1990]39号等文件规定,给符合一定工作年限,工作表现好、工资水平低,工资改革中未超过三个级差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提升了一级工资;给中小学教师提高工资标准10%;给符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工资改革中增资未超过三个级差的人员和副高级职务中的部分人员提高了一级工资;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在原教育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档执行,分别为10元、12元;提高护士工资标准10%;1990年根据国家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工资增加工资指标的通知,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调了一级工资。
  1993年国家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国家人事部和有关部委及吉林省政府、吉林省人事厅又先后出台了一些工资政策,对工资水平进行了调整。主要有从1995年开始的滚动升级政策和每两年进行一次的正常晋升,1997年、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等。
  1995年,根据人薪发[1995]150号文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和省人事厅《一九九五年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审批办法及政策规定》,长春市对1995年10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从1995年10月1日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1997年5月,长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下发了《关于机构改革期间提职人员任职时间计算问题的说明》。规定1996年10月市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期间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结束之前提职人员,其任职年限、工作年限从1994年起计算。此任职时间计算仅适用于工资的正常晋升、滚动级别晋升、级别晋升。不在档案中更改实际任职时间,不从1993年10月补发工资,不享受其它有关的相应待遇。
  1998年,长人联字[1998]1号文件转发了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根据人发[1997]89号和吉人联字[1997]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对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也分别进行了调整。并规定: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次延伸后,凡以往按国家规定增加工资超过本职务(技术等级)原最高工资档次的,进入相应的工资档次;中小学教师、护士除按统一调整工资标准的办法执行外,原职务工资提高10%的部分,也要相应提高,并计入津贴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标准也相应做出了调整。调整后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9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20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2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22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4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90元。
  1999年,根据国办发[1999]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再次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对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进行调整,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标准也相应做出了调整。调整后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每月28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29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33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5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7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15元。
  三、工资业务管理
  1993年国家工资制度改革以来,由于工资制度不断变革,使得工资业务越来越复杂,工资管理工作难度加大,对工资业务管理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加强工资业务管理,1996年市人事局下发了《长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业务管理办法》(长人字[1996]68号),对工资业务主要内容、管理范围、审批办法、业务要求、工资业务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和配备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从1998年开始,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资全部实行微机审批。从1996年起,市人事局工资处每年组织办班培训,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业务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上岗合格证书,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四、工资基金管理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25号),进一步搞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宏观控制,加强工资基金管理,1995年11月1日,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调控和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人计发[1995]134号)。长春市为落实国家的精神,加强对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管理,有效控制社会消费基金的盲目增长,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明确了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为长春市人事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由市人事局审批;各县(市)区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由各县(市)区人事局审批。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分行负责督促商业银行,对各单位工资基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五、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照他们转业时军队的职务等级(含技术等级)和工资,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的套改方法确定。
  师、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转业干部的军龄计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同等待遇。原在军队担任教员或护士工作,转业后继续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教龄或护龄应连续计算,并享受同类人员的有关待遇。企业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养老保险时,应将其军龄视为缴费年限。
  第二节 保险福利
  保险福利工作是各级人事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1989~2000年,长春市人事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人事部及省人事厅的有关精神,做好保险福利工作。
  一、福利费制度
  福利费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而建立的一种专项费用制度。最初建立于1952年,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福利费标准逐步提高,并加强了管理。1986年,吉林省人事厅根据吉林省的实际情况,对福利费的提取标准做了调整,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提取3元,长春市在提取的3元福利费中,1元交市人事局统一管理,其余由各单位自行管理使用。福利费的使用以解决职工及家庭的生活困难为主。对职工的困难补助,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酌情予以定期或临时补助。除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外,还可用于探望慰问机关干部生病住院支出、老干部活动支出等。单位解决机关工作人员生活困难经费不足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后报人事部门研究解决。
  二、死亡待遇制度
  死亡待遇制度是指在职工死亡后,国家为其办理丧事及对其生前所供养的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人事厅有关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因病故后,丧葬费均按400元的标准发给遗属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归己,死者工作单位可凭遗属开具的收据按标准列“职工福利费”科目报销。
  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革命烈士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发[1985]优57号)和《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民发[1986]优6号),按照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发给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额;因公牺牲的,发给牺牲时的20个月的工资额;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发给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具体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执行。抚恤金的发放,按单位性质分别报批。事业单位由主管局审批,机关单位报民政部门审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仅限于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1)父、夫年满6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妻年满55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者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最初每人每月75元,逐月发给补助对象,经过历年的调整,到2000年末,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
  三、医疗保健制度
  根据国家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制度。为了提高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健康水平,根据吉人字[1988]9号及长发[1984]7号文件精神,结合长春市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及医疗单位的承受能力,下发了《关于长春市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优诊和医疗保健待遇的通知》(长人字[1991]13号)。决定在市第二医院建立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专家门诊。除原在市中心医院就诊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的副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凭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优诊证在市第二医院享受优诊待遇。并且从1991年开始,每年由市人事局和市卫生局组织对市属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每三年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医疗单位对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截至2000年底,此项工作仍在开展。
  四、干部疗养
  为使辛勤工作在第一线的专家得到休息,市委、市政府对干部疗养工作非常重视,1987年以来,每年都组织各类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到全国各地进行短期疗养休假。同时,长春市干部疗养院也承担了大量的干部休假疗养工作。长春市干部疗养院始建于1950年,是长春市唯一一家干部福利单位。1992年,经市政府立项进行了改扩建工程,1994年8月新楼正式开业,并加挂“长春市净月潭宾馆”牌子,成为长春市广大干部和科技人员健康疗养的重要场所,为长春市广大干部健康疗养提供了较好的服务。
  第三节 干部离、退休
  干部离、退休制度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关于干部离退休的条件、待遇、安置、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法规的总称。中共中央于1982年作出了《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此后,党中央、国务院及各主管部门陆续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离退休的政策法规文件,使离退休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针对吉林省的具体情况,省里对国家的有关政策做出了一些补充说明。长春市的离退休管理工作,主要是依据国家、省的文件精神,并结合长春市的具体情况开展的。
  一、干部离、退休条件
  1、离休条件
  根据1982年4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老干部的离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副职年满六十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部长、副部长和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从优。
  中组部和人事部又陆续对干部离休条件作出了一些解释和补充规定,主要有:
  ①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②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劳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拔为干部的,以及1948年底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以后提拔为干部的,可以办理离休手续。
  ③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离休手续:一是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二是当干部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三是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④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符合规定的离休条件的,可以离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⑤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召开前,加入各民主党派的人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49年9月21日算起,可享受离休待遇。
  ⑥1948年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1949年1月至9月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脱产干部,可享受离休待遇。
  ⑦对那些虽符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但因历史或现行问题,组织结论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的,不能办理离休。
  ⑧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
  198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副教授和相当这一级的最长不超过65岁;教授和相当这一级的最长不超过70岁。
  1985年,中央统战部发出通知,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秘书长、正副部长可在正常退休年龄基础上适当留任,最长不超过5年;民主党派中央和省级机关少数处级干部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2年。
  1988年中组部、人事部发文规定,个别司局长级以上干部需暂留任的,可留任1-3年;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2、退休条件
  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退休条件作出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丧失工作能力的。此外,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2)工作年限满30年的。
  事业单位干部退休条件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执行:(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1990年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休。
  1992年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60周岁。
  1997年4月,下发了长人联字[1997]9号文件,转发了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退(离)休政策规定的通知》(吉人联字[1997]5号)。根据通知精神,机构改革期间实行的阶段性提前离岗的规定不再执行;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以及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离)休。
  为配合1998年国家新一轮机构改革的部署,做好机关人员的分流工作,1999年2月24日,中共长春市市委组织部、长春市人事局、长春市编委办公室、长春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机关人员分流的意见》,规定:1999年底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一律办理退休手续。已超过退休年龄仍然在岗工作的,应立即办理退休手续,其退休时间按实际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计算;1999年底前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的人员,须办理提前离岗手续、列为编外,提前离岗期间与机关在岗人员一样晋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达到退休年龄时,由组织为其办理退休手续;1999年底前满58周岁,担任市直副局长职务满10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同意提前退休,可免去现职,享受正局级待遇;1999年底前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资格条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不占职数限额晋升一级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1999年底前在市直机关连续任正处长职务满10年以上的现职处长,本人申请提前退休,可享受副局级待遇;1999年底前在市直机关连续任副处长职务满10年以上的现职副处长,本人申请提前退休,可享受正处级待遇;提前退休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按规定应晋升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可在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一次性晋升完毕(级别工资不得超过本职务所对应的最高档);符合提前离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也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享受提前退休政策;处级以上职务的女干部按上述政策规定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时间计算按60岁掌握。《意见》的执行期限规定为从发布之日起到市政府机构改革结束为止。
  二、干部离休待遇
  1.离休费
  对离休干部,党和国家确定了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规定: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即发给原工资100%的离休费,不打折扣。1993年11月,《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中规定,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实行职级工资制离休的人员按离休前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离休费;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时,离休人员按照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相应提高离休费。
  2.生活补贴
  离休干部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可分别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具体办法是: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
  3.职级待遇及福利待遇
  根据中央组织部、吉林省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对于未担任司(局)、处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执行。提为厅局(地专)级待遇的,报请省委批准;提为县(处)级待遇的,报市委组织部批准。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给予优先照顾;在医疗方面、用车方面及使用电话等方面均给予保证。
  三、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干部离退休工作,是人事部门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离退休干部的管理状况是:离休干部主要由市委老干部局管理,退休干部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市人事局管理,企业单位的由市总工会管理。市人事局于1989年末,经市编委批准成立长春市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站,定行政编5人,由市财政拨款。其主要任务:负责全市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抓好退休干部活动场所建设;举办适合老年人健康的各种有益活动;承办退休干部发挥余热的组织、指导工作。出台了《长春市退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市人事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拨放活动经费的通知》,标准为每人每年六十元(后调整为120元),由市财政在各单位经费总额中下拨,其中70%原单位使用,30%由市退休干部管理站负责收缴并集中用于开展退休人员工作。
  第四节 人事考试
  从1990年起,国家开始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并相继开展了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外语考试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
  根据人事考试工作发展的需要,长春市于1992年10月成立了人事考试中心,最初名称为长春市干部考试指导中心。根据长编[1992]31号《关于同意成立市干部考试指导中心的批复》,同意成立市干部考试指导中心,加挂市人事局干部考试办公室牌子。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和全市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干部考试指导中心内设五个办公室:主任室、考务室、财会室、微机室、题库。1996年4月10日起更名为长春市干部考试中心、长春市职称考试中心。1997年经市编委批准,再次更名为长春市人事考试中心,并对内部机构进行了调整,内设了三个科室:业务科、综合科、行政科。
  人事考试大体分三类:
  一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等;
  二是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有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城市规划师、造价工程师、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价格鉴证师、企业法律顾问等;
  三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单项考试,如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等。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主要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水平的评价。其考试专业的确定,一般在现有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进行。考试级别一般设定中、初级,如会计、经济、统计、审计专业等。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的范围主要是在重要的行业或专业中进行,如卫生、建筑行业等。经过这种考试取得的执业资格是经国家认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格。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未经注册者不得使用相应名称和从事有关职业。
  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外语等级考试分六大语种:英、日、俄、德、法、西班牙语。从1999年开始全国统一考试,统一组织命题和阅卷,级别分为A、B、C三个档次。A对应的是晋升正高级及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五大系列的副高级,B对应的是副高级及上述五大系列中级,C对应的是晋升中级。各级别的职务晋升对应的档次有对照表,合格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有效期为A级4年,B、C级3年。
  长春市人事考试中心自成立以来,按照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和市人事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了各类考试,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发展长春经济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1992年,组织全市3863人参加了全国经济员资格考试,602人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5670人参加全国会计员资格考试,14520人参加全国会计师、助理会计师资格考试。
  1993年,组织实施了长春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人民保险公司四单位从1992年冬季退伍军人中招收干部考试,全市共有456人参加考试。组织了66名考生参加长春市农业银行系统从储蓄代办员中招收干部的考试。组织实施了长春市市直机关补员考试,经考试1989年以前“以工代干”人员有94人转为国家录用制干部。组织实施了职称外语考试,全市有3840人参加了考试。
  1994年,组织实施各类考试15次,参加人数33374人。购置了各种现代化办公设备,基本上实现了办公自动化,具备了中小型考试全封闭式出卷能力,并实现了考务工作计算机管理。
  1995年,组织实施外语、经济等各类考试9次,参加人数11457人;完成了三次录(聘)用干部考试,参加人数1615人;完成了各类考试报名工作,总人数为16000余人。制定了《干部考试工作细则》,加强了对考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1996年,全年组织实施各类考试12次,考生总数29000多人。其中:参加职称考试9510人,各类资格考试13303人,银行系统、市土地管理局、净月旅游开发区招干和长春市录用国家公务员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考试6410人。
  1997年,组织实施了职称外语考试、金融系统招干考试、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等各类人事考试8次,考生总数24892人;完成了固定资产评估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等报名工作,总人数10476人;发放各类证书6206个。加强了对报名工作的管理,由个人零散报名改为以主管部门为单位统一报名,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流动人员由市人才中心统一报名。
  1998年,全年组织了8次21004人参加各类人事考试,建立了3条人事考试咨询热线,并同各新闻单位共同组建了人事考试宣传队伍,增加了考试工作的透明度和舆论监督力度。制定了《长春市人事考试中心各项管理制度汇编》,加强了人事考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举办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外语辅导班、自学考试辅导班、会计专业考试辅导班等10多期,培训2200多人次。
  1999年,全年共组织14644人次参加了职称外语、会计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完成了16次各类人事考试的报名工作,总人数约22650人;发放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8000余个。为加强对外服务,重新调整了内部机构,设立了两个考务室,一个微机室和一个财务室。在考务厅设立了报名、发证、预订教材、微机录入等服务窗口,实现人事考试一条龙服务。
  2000年,积极调整工作方式方法,直接面向企业单位或考生组织了全市职称外语、会计、经济专业的资格考试工作,考生总数为17660人。完成了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执业资格等各类人事考试报名15次,总人数约21320人。发放各类人事考试专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10273人。举办了外语、会计和经济等专业考前培训班,共培训977人。面向社会招收自学考试学员100多人。
  2001年1~7月,组织了经济、统计、审计、国际商务师及资产评估师、执业药师、质量职业资格、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和全外语等级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晋级理论考试。
  第五节 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和安置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是地方各级人事部门一项经常性工作。同时,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和国防建设的需要,赋予人事部门的一项政治任务。自1989年至2001年,长春市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800多人,随军家属400多人。
  一、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政策,长春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主要要求以下条件:1、原籍在长春市或从长春市入伍的(不含原籍在其它地区在长春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毕业后分配入伍的);2、转业干部本人为外省籍,其配偶为长春市籍,现仍居住在长春市并有常住户口,结婚满四年以上的;3、转业干部本人为外省籍,其配偶随军随调到长春市工作,居住满八年以上的;4、原籍在本省其它地区或从本省其它地区入伍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婚前在长春市并有常住户口,且结婚满四年以上的;5、原籍在本省其它地区或从本省其它地区入伍的转业干部,其配偶随军随调在长春市工作,居住满六年以上的;6、双军人双转,其中一方是长春市原籍或从长春市入伍的。双军人外省或本省其它地区原籍或从本省其它地区入伍的,单方转业,驻军在长春市满八年以上的;7、转业干部本人为外省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在长春市定居并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来的),且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二、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分配的原则办法
  根据国家、省、市现行的军转安置政策规定,长春市对军转干部的工作分配主要采取以下办法:一是研究确定军转安置工作,向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传达全国和省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精神,汇报长春市军转安置工作,研究确定安置工作意见;召开全市军转安置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精神,布置军转安置工作任务;二是转业干部分配去向,原则上回入伍地安置,在市本级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是转业干部安置,要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主要是充实和加强空编或有增编计划的部门及事业单位,以及新、扩建单位。有空编的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可自愿接收安置转业干部。专业技术干部要尽量对口安置;四是转业干部工作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德才条件,参照原在部队的职务,合理进行安排。对团职转业干部,按照(90)国转联字3号文件规定做好职务安排工作。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原则上与转业干部同步安置;五是转业干部分配办法,采取考试分配、指令性分配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方法,进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的转业干部实行考试分配,做到考试分配计划公开,考试成绩公开,考试分配结果公开。到企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进行指令性分配,指令性分配根据接收单位工作需要、岗位要求和转业干部综合素质进行合理分配。在指令性分配计划中,接收单位可以选择转业干部,转业干部也可以选择工作单位。
  长春市属内陆欠发达城市,与沿海城市相比,军转安置工作的难度相对大一些。在这种情况下,长春市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以本人与家属的工作分配为重点,对转业干部的分配方法进行了改革。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军转干部安置政策的同时,长春市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一些政策措施和配套办法。
  (一)在安置政策上,除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外,积极采取一些突破性的措施。1996~2000年,根据军转安置的形势和任务,先后从市直党政群机关招录国家公务员计划中拿出15%的比例,用于安置转业干部;又从市公安局、安全局增编计划中拿出80个编制,专门安排转业干部;1998年以来,在完成省下达的为政法部门增加专项编制安排转业干部计划任务之外,积极协调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为公安局增加了211个地方自定编制安排转业干部;检、法、司等部门是比较适合转业干部工作的部门,也是军转干部选择工作的热点部门。对这些部门,坚持贯彻先进后出的安置原则,在没有空编的前提下,根据掌握的人员情况,也适当下达安置计划,共有30多人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进入检、法两院,并较好地解决了这部分干部的工资等问题。转业干部和部队对此都非常满意。
  (二)突出重点,安排好团职转业干部。在军转安置工作中,突出了对团职转业干部的安置,接收的团职转业干部,大部分安排到党政机关和公检法系统,并按政策落实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对于在部队表现突出的正团职转业干部,我们先后选派了4名到县(市)、区领导班子和局级领导岗位工作,分别被任命为南关区纪检委副书记、九台市委常委、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副主任、南关区土地局副局长。对立功受奖人员,除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政策外,对地方政府授予二等功以上人员在安置工作中也给予照顾。对荣立一等功的在考试中优先录用。
  (三)在安置办法上,坚持“三个公开”原则;坚持考试分配、指令性分配和双向选择分配三种分配办法,在考试分配中,我们坚持做到“三个公开”,即考试分配计划公开、考试成绩公开、考试录取结果公开,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新闻单位进行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同时,还积极支持鼓励军转干部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1996~2000年有27名转业干部自觉投身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中创业,发挥了聪明才智。
  三、军转干部安置情况
  1989年,是军队实行《军官服役条例》等三个条例的第一年,根据全国军转工作会议精神和省[1989]24号文件《关于改革转业军官分配办法的意见》要求,长春市紧紧围绕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和为军队建设服务这一中心,从有利于改革、有利于稳定军队的大局出发,实行“一考、二评、四公开”的分配办法,对进县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转业军官,实行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分配。对考试落选和不要求进上述部门的则按功绩制原则,依据分配计划和功绩分数择优分配。其余人员均按指令性计划统一分配。全市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232人,参加考试分配和功绩制分配的转业军官166名,占接收总数的71.5%,其中考试分配进机关的26名,通过功绩制分配的114名。40名团职转业军官在职务上得到了落实,其中担任县团级单位领导职务的有8名,担任县团级单位中层的有22名,享受处级待遇的有10名。
  1990年,全市共接收安置转业干部179名,其中团职干部39名。在分配办法上,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在市党政机关安置29名,占接收总数的16.2%。对39名团职转业干部,平职安排19人,占48.7%,低一职安排20人,占51.3%;有32人在各级领导班子中担任了实际领导职务,占82%。
  1991年,全市共接收安置转业干部146名。其中:师职2名,团职30名,营职23名,连排职51名,技术干部40名。在坚持“一考、二评、四公开”的基础上,贯彻功绩制原则,实行“三个允许”(允许部队向接收单位推荐人才,允许接收单位选调急需人才,允许技术干部毛遂自荐)和“三公布一放宽”的办法,在市党政机关安置22名素质好、适应机关工作的转业干部。接收的30名团职干部,平职安排8人,低一职安排22人;有20人安排到各级领导班子中担任实际领导职务。
  1992年,全市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37名。其中:师职2名,团职22名,营职31名,连排职44名,技术干部38名。团职干部平职安排4人,低一职安排18人。通过考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为市公安局选派了48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转业干部。
  1993年,全市共接收安置转业干部396人。其中:团职42人,营职115人,连排职139人,技术干部100人。根据国发[1993]36号文件的要求,团职干部是安置工作的重点,市军转办采取了“预留空位,调整把关”的办法,对42名团职干部平职安排19人,低一职安排23人。对在部队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干部实行政策倾斜,荣立二等功以上的6名转业干部在分配去向、落实岗位上,都基本满足了本人的合理要求;荣立三等功和有特殊专长的168名转业干部,在落实岗位时给予了优先照顾;通过“政审把关、业务考核、功绩评分”办法选拔了145名政治素质好、年龄轻、文化高的转业干部充实到政法部门。
  1994年,全市共接收安置转业干部255人,其中,团职干部34人。
  1995年,全市共接收安置转业干部202人。在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中,首次将军转干部引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进行了大胆的尝试。
  1996年,全市共接收安置转业干部256人,占全省接收安置任务的22%。其中:团职40名,营职80名、连排职79名,技术干部57名。安置工作中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一是在市直机关补充国家公务员计划中拿出15%用于安排转业干部,在安排非领导职务时,没有相应空位的允许超配;二是政法系统在国家和省没下达增编计划之前,允许超编接收,待增编后再行核销;三是对新建和空编单位优先安排转业干部;四是企、事业单位空缺的编制和职位,要优先用于安排团职转业干部。在考虑团职转业干部分配去向上,尽量把他们安置到经济效益较好、有能力落实相应职务的部门和单位。接收的40名团职转业干部中,有9人进入市直机关和政法系统,8人进入工商、税务部门,10人进入事业单位,3人进入企业。团职干部中有27人安排在处级岗位,13人安排在科级岗位。
  积极拓宽安置渠道,搞活分配办法。一是对公务员队伍和政治系统的军转干部实行考试分配;二是对进热点单位的转业干部采取功绩分配;三是对没有进入考试分配和功绩分配的转业干部按照分配计划进行指令性分配;四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双向选择分配;五是提倡和鼓励转业干部自谋职业。
  1997~2001年,全市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1747名。其中:1997年250名,有108名转业干部通过考试进入了党政群机关和公、检、法单位,占转业干部的43.2%;1998年304名,占全省接收安置总数的25%,有8名军转干部进入非公有制企业工作;1999年633名;2000年394名;2001年166名。
  1997年以来,特别是三年裁军期间,正是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关键阶段,从而给安置军转干部带来了新的问题和困难。中央(1998)7号文件下达后,面对新的形势,为切实搞好裁军期间的军转安置工作,市委书记、市长在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进一步强调了三个“不论”:不论安置工作困难多么大,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精神的决心不能动摇;不论矛盾多么突出,安置军转干部是一项政治任务的观念不能改变;不论任务多么重,安置军转干部的标准不能降低。坚持做到组织领导、政策措施、关心服务三个到位,顺利地完成了军转安置任务。
  1996~2000年,长春市接收的转业干部安排到党政机关的占安置总数的67.7%,安排到事业单位的占安置总数的26.3%,安排到经济效益较好的公益性企业的占安置总数的4.3%,自愿到私营企业和自主择业的占安置总数1.7%,对此部队和转业干部都比较满意。长春市因此连续四年被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2001年5月,长春市人事局被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评为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先进单位。
  四、随军家属安置情况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事关部队干部的切身利益,事关军队的稳定和国防建设的发展。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对于解除军队干部的后顾之忧、稳定部队和巩固国防,都具有重要意义。做好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是地方政府的政治责任,是地方支持军队建设的义务和责任。长期以来,长春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都非常重视这项工作,站在政治的高度,本着“热情欢迎、妥善安置”的精神,努力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为安置工作创造条件。
  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转业干部配偶的工作,应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劳动指标和工资总额。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调一名已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接收安置随调随迁的军转干部配偶及子女,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随军家属的安置基本上是采取指令性计划的形式。1998~2000年,长春市共安置随军家属400多人。
  五、军队转业干部培训
  为了充分发挥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使他们尽快了解地方情况,熟悉和适应地方工作的要求,国家规定转业干部(不含对口分配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学习所从事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组织军队转业干部进行专业培训,是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市委、市政府对军转干部的培训工作十分重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为使转业军官培训工作早日实现正规化、制度化,按照国家的要求,筹建了长春市转业军官培训中心,于1989年正式投入使用。军转中心的成立,改变了长春市军转培训“游击式”做法,使军转干部培训有了固定的基地,极大地改善了我市军转干部培训的条件。1990年开始全省统一实行“联片办班,分片设点”,“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进行转业军官岗前培训。1993年省军转办又恢复了“培训、考核、分配”一体化的试点。长春市在军转干部的培训工作中,重点抓好五个方面:一是加强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培训任务的完成;二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培训工作的管理;三是选聘优秀教师,保证培训质量;四是做好后勤服务,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五是抓好考核工作,为分配安置提供依据。
  1988年,在部队转业军官上岗前培训工作中,除专业对口安排和省属系统培训外,长春市分别举办了工交、财贸、党政三个专业培训班,共培训164人。同时还对物价、物资、工商三个部门的转业军官进行了岗位培训的试点。
  1989年,举办了工交、财贸、党政三个专业培训班,共培训124人,其中党政专业31人、工交专业71人、财贸专业22人。并组织军转干部到市“六好企业”和本单位分两阶段进行岗位考察学习。
  1990年,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分片设点、按专业编班的要求,长春市承办了工交、财贸两个专业培训班,61名军转干部参加了培训。
  1991年,对111名军队转业干部进行了培训。
  1992年,根据省里的统一规划,长春市负责承办了政法和工交两个培训班,共培训军队转业干部137人。
  1995年,对227名营职以下军转干部进行了培训。
  1996年,承担了290名(含部分省直)军转干部岗前培训工作任务,其中团职4人,营职153人,技术干部133人。
  1997~2001年7月,培训军转干部1800多名。
  六、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建设
  解决转业干部住房,是军转工作的一个难点问题,只有首先安居,然后才能乐业。多年来,长春市始终把解决转业干部住房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认真贯彻“以地方解决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方针,采取单位集资、财政拨款,集中统建、有偿分配等多种形式,千方百计挖掘潜力,积极解决好转业干部住房问题。到2001年上半年,长春市转业干部全迁户和特困户有97%解决了住房。
  1988年,通过“集中统建,依靠基层,分散安排”的办法,采取积极措施,解决了49户转业军官的住房。
  1989年,在解放大路副14号3500平方米转业军官住房续建工程,按计划于10月份交付使用,31户转业干部搬进新居。
  1990年,解决转业干部住房70户,面积4300平方米。
  1991年,解决了30户全迁户的住房问题。
  1992年,采取“集中统建、有偿分配”的办法,在平阳街8号为37名军队转业干部解决了住房。
  1993年,集资统建1万平方米军转干部住宅楼。
  1994年,在长春市集安路、信义路集资统建1.1万平方米军转干部住宅楼。并于1995年交付使用。
  从1996年起,改变过去联建、插建形不成规模的办法,在“集中统建、有偿分配、滚动发展”解决转业干部住房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转业干部住房建设力度,实行转业干部住房建、管一体化,开发建设转业干部住宅小区。经过两年多努力,建成了面积为10.8万平方米,集住宅、商业、餐饮、办公为一体的军转住宅小区,并以建房成本价向转业干部优惠出售,对全迁户、特困户给予重点照顾。做到全迁户人到家安,特困户有房住。凡是转业干部全迁户购买住房的,可在正常售价内少收1万至1.5万元。对有特殊困难的转业干部,实行了减(少收款)缓(分期、分批交款)的办法。为了更好地为军转干部住房服务,进一步加强了对军转住宅小区的管理,军转培训中心成立了物业公司,研究制定了《长春市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和管理暂行办法》,承担起所建的转业干部住房产权和设施的管理以及供暖、维修等一系列服务工作,从而有效地解决了转业干部入住后遇到的一系列水、电、气等问题,实现了建、管一体化、服务社区化,优化了转业干部居住生活环境,使转业干部住房分配和管理趋向制度化、规范化。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出版者:长春出版社

本志叙述了从1951年8月长春市人事局成立到2001年5月长春市人事工作50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轨迹,并对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到人事局成立前的人事工作进行了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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