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人才资源开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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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098
颗粒名称: 第四章 人才资源开发
分类号: D630.3
页数: 11
页码: 179-189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人才资源开发的情况,其中包括了人才引进、人才流动、人才培养、人才市场、人才队伍等。
关键词: 人才资源 开发 长春市

内容

为合理配置人才,培养造就大量的实用型人才,1989年以来,根据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长春市在人才引进、人才流动、人才培养和人才市场建设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配套措施。
  第一节 人才引进
  长春市的人才引进工作是与调配工作一体化进行的。1999年开始,突出了人才引进在调配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人才引进工作中,市人事局始终坚持扶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和引进短缺人才的原则,对特殊人才的引进实行倾斜政策。根据长春市经济发展实际,着重引进两个层次的人才。一是引进本科以上毕业生,搞好人才储备;二是引进高层次和短缺人才。
  1999年,为适应人才竞争需要,进一步引进长春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并执行了两项优惠政策。一是愿意在长春市就业的本科以上应届统分毕业生,可以先落户后找工作单位。二是对长春市企业接收的应届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博士后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按这一政策,在长春市企业工作3年内,博士后每年可得补贴24000元,博士生每年可得补贴18000元,硕士生每年可得补贴12000元。
  同年,为加大对高层次短缺人才的引进力度,出台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长府发[1999]58号)及其实施办法(长人字[1999]42号)。规定明确了高层次人才的范围:长春市在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所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在国内处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属国内领先水平或在国内、省内急需空白项目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才;在紧缺专业领域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经审核认定的其它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科研经费、职称、工资报酬、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定居的,由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万元的安家补助费,调入市属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可一次性享受市政府给予的5~10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同时还规定:对为长春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实行重奖。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200~400万元或农业项目100~200万元的,由单位给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额度的奖金,并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401~600万元或农业项目201~400万元的,由单位给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8%额度的奖金和国产普通型捷达轿车1辆的奖励,并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601~800万元或农业项目401~600万元的,由单位给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8%额度的奖金和国产豪华型捷达轿车1辆的奖励,并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801万元以上或农业项目601万元以上的,除由单位给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8%额度的奖金和国产豪华型捷达轿车1辆的奖励外,由市政府授予长春市功勋市民荣誉称号。
  为贯彻落实长府发[1999]58号文件精神,2000年1月,市人事局组织召开了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洽谈会。有37家用人单位到会招聘50多个专业的高层次人才,800多名高层次人才参加了洽谈活动。通过洽谈,25项科技成果被转让,115名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达成意向协议,其中博士2人。
  2000年,为进一步适应长春市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大力引进急需人才,长春市下发了《关于鼓励企业从外地引进人才简化办理程序的通知》(长人字[2000]18号),规定企业从外地引进生产、经营和管理岗位所需的各类人才,凡具有全日制脱产学习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企业工作需要准予调入,不受限制;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开设绿色通道。并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给予安家补助和住房补贴;其他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经市人才测评中心测评和市人事局确认,亦可办理调入手续。
  2001年1~7月,市人事局在市人才市场实行了人才引进工作一站式办公,异地人才引进、各类人员工作调动、出国政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等实行“一条龙”服务,为长春市引进本科以上各类人才1987人。
  第二节 人才流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人才流动速度逐步加快。为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人才流动加以规范。长春市依托市才人才市场,为流动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以达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目的。
  一、流动人员的范围
  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和《长春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长人字[1995]18号)的规定,长春市纳入人事部门管理范围的流动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人才流动政策
  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是新形势下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随着人才流动的日益活跃,为规范人才流动的主要环节以及如何管理流动人员档案等问题,人事部先后制定了有关人才招聘、辞职、辞退、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的政策规章。1990年,出台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1991年,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人才发[1991]6号)和《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1992年,出台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1996年,出台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根据国家的政策,从长春市的实际出发,长春市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人才流动的规定,采取了许多措施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1993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社会流动人员的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为1500余人保管档案,为188人储存人事关系档案,组建了流动人员党支部。
  1995年,制定了《长春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市或县(市)政府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组织负责管理,尚未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由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其它部门、单位不得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档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包括:履历材料,自传材料;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奖惩材料;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辞)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和保管;档案的查阅、借用、转递和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证明材料;对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寄存、接转、工龄连续计算;在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时,为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流动人员核定增资额,记入本人档案;办理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核和申报工作;协助办理流动人员的科学发明、技术专利项目申报手续;办理流动人员因私出国、出境的政审和申报工作;协助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工作;其它有关人事关系和档案管理的事宜。1996年又制定了《长春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细则》,对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明确了长春市人事局是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长春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1997年,长春市人事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在企事业单位试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意见》,为企事业单位开展了人事代理业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富余专业技术人员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流动。对流动人员保留干部身份,工龄连续计算,清除了困扰富余人员流动的政策壁垒。试行人事代理制度的范围和对象是: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机构和私营企业、外地驻长办事机构、其它不具备管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条件的单位。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委管单位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人事改革方案以及每年初用人计划;负责向委管单位通报国家和地方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提供政策咨询和人才信息;负责对委管单位人员人事档案的接转和管理,包括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及按规定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调整档案工资;代理人员招聘、推荐和测评业务;代理异地人才引进,为委管单位办理接收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国留学人员等有关手续;负责对委管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定及其出国出境的政审;代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聘用及辞职、辞退手续;代理考核培训、社会保险及其他人事业务。为使企事业单位富余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发挥作用,在人才市场专设了服务窗口。为了解决流动人员的后顾之忧,于1997年3月成立了长春市社会保险公司人才市场代办处,开展了流动人员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1998年,按照党的“十五大”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总体精神,制定了《长春市人事局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把非公有制单位的流动人员纳入了人才工作体系。规定: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人才享有与国有单位同等的政策待遇,可以评定职称、连续计算工龄、参加政府特贴评选、保留干部身份等,由市人才中心为非公有制单位提供相关的人才服务。1998~2001年7月,全市已有1400名大中专毕业生进入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有346名非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了中、高级职称。
  第三节 人才培养
  人才培养是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环节。为加大人才培养的力度,长春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规章,积极培养造就一支适合长春市经济发展需要、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的骨干队伍。
  1996年,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了《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意见》(长府办发[1996]13号)。提出要把人才培养与发展经济紧密结合起来,要立足于把长春市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性城市这一目标,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掌握最先进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优秀专业人才队伍,把建设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纳入全市科技进步、人才培养的大格局中,把选拔拔尖人才和后备人才紧密结合起来。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目标主要是:到2000年,要在全市培养造就5名50岁左右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培养25名45岁以下在省内各自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的拔尖人才;培养400名35岁左右在各自行业、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能起到骨干或核心作用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后备人选。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从1996年开始,每年拨款30万元,作为青年人才奖励培养基金,用于对入选国家和省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后备人选在出国考察、学术交流、培训等方面进行资助;发放市政府特殊津贴;表彰奖励优秀青年大学毕业生;建立人才库。
  1997年,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下发了《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大力开展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定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进行专业知识补充更新,提高专业技术能力。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范围对象、教育培训形势、学习内容及学时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将继续教育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1998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员素质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将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才的继续教育纳入全市人才培养体系。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教育培训的目标是尽快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形成以市场为导向,政府指导、社会参与、企业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努力建立一支与跨世纪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各层次技术和管理岗位上的人员以及后备人员。教育培训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不同类型工作人员的特点,结合不同岗位业务和需要,按照初、中、高三个层次,开展相应的培训,使之达到高一级专业技术水平。特别要加强对企业的管理骨干和技术带头人以及后备力量的培养,对40岁以下,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并承担相应职务,但还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上述人员,要进行相应的理论强化教育,使其达到规定学历。力争到“九五”末,使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法人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全都达到中专以上学历。
  围绕贯彻落实上述文件,长春市采取了多种方式培养人才。通过组织跨世纪科技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出国考察,开展学术、业务交流;选拔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和生产第一线挂职锻炼,增长才干,丰富实践经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种类型的辅导、培训班,通过开展多种形势式、多种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
  第四节 人才市场
  人才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人才、智力交流的场所。长春市人才市场自成立以来,坚持供需见面、平等协商、双向选择、有偿服务、自愿互利的原则,竭诚为人才供需双方服务。通过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大力开发人才资源,调节人才余缺,促进了人才的合理流动,为振兴长春经济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人才市场的发展
  长春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简称人才中心)是1984年6月27日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1988年成立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处,与市人才中心合署办公。市人才市场于1988年12月3日正式开业。人才中心成立之初为市人事局所属的副县级事业单位,批有编制55个,内设机构为4科1部1室。1990年缩编为20个,内设机构为4科1部。1995年市编委批准确定市人才中心配备副局级领导干部,编制为35个,内设机构为5处1室。至2001年,依托市人才市场,又陆续建立了4个专业性人才市场、4个县(市)级人才市场和9个人才分市场。
  为适应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1995年在市人才市场挂牌成立了市企业经营者市场。1995~2001年7月,共接待3000多名应聘的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近千家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输送了急需人才。为充分发挥老年人才特别是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1996年在市人才市场挂牌成立了市老年人才市场,4年来共接待离退休人才4000余人,有2000多人通过老年人才市场被聘用。为适应农业产业化和县域经济发展需要,开发农村人才资源,1998年在德惠市挂牌成立了长春市农村人才市场,两年来共接待各类人才1500余人,为40多家用人单位提供了人才服务。为适应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需要,促进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确保毕业生就业平稳并轨,1999年在市人才市场挂牌成立了市毕业生人才市场,共接待大中专毕业生10万多人次,交流成功2万多人次,成为长春市大中专毕业生择业的主渠道。
  为推动县(市)人才资源开发工作,1998~2001年,在农安、德惠、九台、榆树4个县(市)分别建立了人才市场,并由市人才市场出资,为这些人才市场配备了计算机、传真机等设备,促进了县域人才交流。
  为完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增强人才市场辐射功能,方便用人单位择人和个人择业,实现人才市场集团化管理与运作,1999年在6个城区和汽贸、净月两个开发区建立了8个市人才市场分市场,2000年建立了市人才市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市场。分市场与主市场进行信息联网,功能与主市场相同,行政上由城区和开发区人事部门领导,业务上由市人才市场指导。实行统一的工作政策,统一的工作方式,统一的管理模式。分市场成立以来,共有20000多人次通过分市场进行了交流。
  围绕着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才和用人单位服务这一核心,突出实现人才市场管理法制化、服务规范化和手段现代化这一主线,经过18年的发展,长春市人才中心、人才市场已具备了人才储存、人才交流、人才引进、人才测评、人才培训、档案管理、人事代理、聘干管理等多项功能,成为全市最大的人才集散地、人才供求信息交流传递枢纽和人才输出输入基地,成为流动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部门和人事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窗口。
  二、人才市场法规建设
  1、制定《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长春市人事局1993年提出人才市场立法的建议,得到了市人大、市政府的同意,开始了《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研究和起草工作。1994年10月12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正式公布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关于人才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条例》对人才市场的业务范围、服务对象、人才流动、人才引进、人才招聘、人才流动争议仲裁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通过实施《条例》,规范了市场行为,保障了市场主体权益,加强了市场管理,促进了人才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从1994年《条例》实施到2000年末,6年中通过人才市场举办全市人才交流大会和毕业生双选会18次,组织集市活动200多期,有50多万人次求职者和2万多家次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进行交流,共为各类企事业单位输送人才10万余人次。《条例》对长春市人才市场的规范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2、制定人才市场发展规划
  为适应长春市“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的需要,加速人才市场发展进程,1996年初,以《条例》为依据,制定了《长春市1996~2000年人才市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这是全国最早的一部有关人才市场发展的五年规划。规划总结了长春市人才市场多年的工作经验,分析了市场现状,着眼现实,立足长远,明确提出了1996~2000年人才市场的发展目标、措施和步骤。1996~2000年人才市场发展目标是:基本建成以市人才市场为主体,县(市)人才市场为基础,各类专业性人才市场并存的,功能完善、机制健全、法规配套、指导及时、服务周到、相互补充、较为完整的人才市场体系。基本实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自主择业,大中专毕业生(除少量国家定向、委培生和部分特殊行业指令性计划外)基本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部分归国留学人员和军转干部能够通过人才市场选择工作单位,各类用人单位主要通过人才市场选择人才。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为主体,形成平等竞争、合理分工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规划》对长春市人才市场的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其核心内容被市政府纳入了长春市“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中。
  3、制定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为使人才市场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先后制定了与《条例》相配套的14个规范性文件,实现了3个规范。一是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针对流动人员档案管理零散、混乱、不规范的问题,1995年和1996年先后制定了《长春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长春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细则》,1999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意见》,把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纳入了规范化轨道。二是规范人才交流服务工作。制定实施了《关于在企事业单位试行代理制度的意见》、《长春市人事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关于用人单位进入人才市场招聘人才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流动人员因私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的规定》、《长春市接收外地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的暂行办法》等配套文件,把人才服务、人才交流和人才市场管理纳入了规范化轨道。三是规范人才市场建设工作。制定实施了《关于加强长春市人才市场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长春市人才市场分市场的意见》、《长春市人才市场分市场业务运行办法》,把人才市场整体建设工作纳入了规范化轨道。
  三、人才市场功能建设
  1、信息功能。信息是人才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才市场信息功能逐步增强。一是建立了大容量的人才信息库、特殊人才信息库和乡土人才信息库,先后入库求职和用人信息共6万多条。二是建立了长春市人才市场信息网站,与全国各地人才市场联网,与县(市)人才市场和市人才分市场联网,通过网上进行人才交流。三是设立了人才信息服务台,设立两部热线电话,专人专线进行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四是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发布人才信息,累计发布信息10多万条次。
  2、交流配置功能。为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市人才市场每年都组织几次大型人才交流会和毕业生双选会。从1996年8月开始确定每周二为市场集市日。随着入市单位的日益增多,2000年3月开始,实行双集制,即每周二、周四为集市日。2001年3月17日增设了周六集市日,从此,市人才市场每周三个集市日。此外,人才市场还采取信息库查询、委托招聘、推荐介绍等形式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服务。
  3、人事代理功能。为深化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人事管理方式,1997年,在全市企事业单位推行了人事代理制度,由市人才中心为委托单位代管部分或全部人事业务,提供人事档案管理、人事策划、政策咨询、人才引进、人才培训、人才素质测评等方面的服务。1997年还成立了长春市社会保险公司人才市场代办处,为流动人员代办社会保险业务。1996~2001年7月,先后管理人事档案14000多份,与400多家用人单位签订了人事代理协议。为近万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别是流动人员提供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服务,排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4、人才培训功能。为适应市场需要培养输送短缺人才,在市人才市场专门建立了培训基地。在市人才中心设有长春电大人才中心工作站和长春市人才开发中心职业学校,根据市场预测,采取联合办学、定向委培等多种形式举办学历教育班和短期培训班,为长春市培养急需短缺的人才。
  5、人才测评功能。为了科学地评价人才素质,为单位招选人才和人才求职择业提供指导和依据,成立了市人才测评中心,通过现代化手段开展人才素质测评业务。1999~2001年7月,为适应运用市场机制选拔企业经营者的要求,在市人才市场成立了市企业经营者评价推荐中心,不断完善功能,为企业经营者提供资质评价和推荐服务,共测评4000多人次。
  四、人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作为有形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是人才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人才市场原有场所建筑面积590平方米,基础设施落后。为了适应人才市场的发展需要,1995年市政府投资、集资700万元,于当年10月建成了3340平方米的功能较全、设施较先进的人才市场大厦,集办公、交流、培训于一体,大厦内设有较大面积的人才交流大厅。1999年和2000年,又先后投资150万元用于市场建设。为了进一步推进人才交流,人才市场先后开通了5个人才交流大厅,面积达2500平方米。为了优化管理和服务手段,人才市场还设置了电子大屏幕,改善了流动人员档案库,配置了60多台微机及复印机、传真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实行信息联网和微机查询,初步具备了运用现代化手段进行信息处理和接待服务的能力,为人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五节 人才队伍
  1988年末,长春市(包括中、省直)共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27371人。按层次分:中央直属单位68433人,省直属单位42426人,市直单位63447人,县(市)属单位53065人;按专业分:自然科学类共有117985人。其中:工程技术技术人员52127人,农林技术人员4405人,卫生技术人员24962人,科研人员6626人,教学人员29865人。社会科学类共有109386人。其中:科研人员1130人,教学人员37850人,财会人员23920人,统计人员5914人,编辑、记者、播音人员2328人,翻译人员626人,体育教练人员900人,经济管理及业务人员29521人,图书、档案、资料人员3970人,工艺、美术人员639人,文学艺术人员2588人。按职称分:高级职称3720人,中级职称22411人,初级职称及其他人员201240人。
  1992年末,长春市(包括中、省直)共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03781人。中直单位86835人,省直单位56137人,中省直单位人才占全部人才的47.1%。自然科学技术人员144491人,社会科学技术人员159290人。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务16564人,中级技术职务77282人,初级技术职务209935人。
  “九五”期间(1996~2000年),全市人才队伍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年均增长率为6%。1997年底统计,长春市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3.3万人,平均每万人口中有专业技术人员490人,每万名职工中有知识分子2520人,在数量上居全国大中城市的前列,在长春市区内,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占全市科技人员总数的32.8%,居全国大城市第4位。到1999年末,长春市市域(含中省直驻长单位,非国有单位,市直及县、市、区、乡镇单位)人才总量为46.9万人,占人口总数(691.2万人)的6.8%。其中,中直驻长单位14.7万人,占31.34%;省直驻长单位9.2万人,占19.62%,市及县(市)区、乡镇单位18.6万人,占39.66%,非国有单位4.4万人,占9.38%。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出版者:长春出版社

本志叙述了从1951年8月长春市人事局成立到2001年5月长春市人事工作50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轨迹,并对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到人事局成立前的人事工作进行了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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