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毕业生就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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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09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毕业生就业
分类号: D630.3
页数: 6
页码: 156-161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转业技术毕业生就业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毕业生分配管理体制、毕业生分配政策等。
关键词: 毕业生 就业 长春市

内容

大中专毕业生,是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重要来源。长春市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在各个时期有关毕业生分配的方针、政策。1989~2001年,共接收了13批大、中专毕业生。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成为长春市生产和科研的学术和技术骨干,在长春市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一、毕业生分配管理体制
  1988年,为适应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市政府[1988]144号文件精神,撤销了长春市劳动人事局、科技干部局,重新组建了人事局、劳动局。根据职能划分,从1988年起,毕业生工作由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负责,一直到1991年未做调整;1992年,根据工作需要,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移交专业技术人才处负责,同时,经市编委批准,专业技术人才处加挂长春市毕业生分配办公室的牌子;1992~1996年毕业生分配管理体制未做调整;1997年,经市编委批准,成立长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指导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专业技术人才处合署办公,1997年6月26日正式挂牌;2000年11月,市人事局处室和职能调整后,毕业生工作移交给人才流动开发处负责。
  二、毕业生分配政策
  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国家开始进行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的改革,毕业生资源的配置方式也开始由计划配置向市场配置转变。
  1989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报告》(国发[1989]19号)。指出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这项改革,逐步把竞争机制正确引入高等学校,增强其活力和动力,从而使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宣传这项改革的意义和要求,采取积极稳妥的步骤,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改革措施,推动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1993年,国家颁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发[1993]3号),指出要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实行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并逐步推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委托和定向培养的学生按合同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除对师范学校和某些艰苦行业、边远地区的毕业生,实行在一定范围内定向就业外,大部分毕业生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199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进一步提出要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逐步实行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制度,即除委托、定向培养生外,实行在国家宏观指导下,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制度。
  1996年1月,人事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号),规定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分配工作的非在职毕业生,可通过人才市场在多种所有制范围内自主择业,可以从事技术、管理工作,也可在其他岗位工作。
  1997年,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的规章政策,对毕业生就业进行调节。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人发[1997]7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计划内的高等学校毕业生,从报到之日起一年之内可提出调整工作单位的申请:确属专业不对口,学用不一致的;要求到基层单位或老、少、边、穷地区工作的;要求到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原因的。长春市的毕业生分配政策,始终坚持贯彻国家和省的有关精神,同时注重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短缺专业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的引进工作。
  1988-1998年,长春市的毕业生分配主要是采取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形式。对长春市生源的国家统招毕业生,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的方针,以国家需要为前提,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面向基层,优先满足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和重点企业的需要。对列入国家计划的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生,坚持按原定向、委托培养协议安排就业。对自费生实行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择业。对外地生源的长线毕业生,采取了严格的控制措施,对外地生源的长春市短缺专业毕业生,放宽限制,努力吸纳,并针对企事业单位的需求,积极协助引进。
  从1998年开始,长春市对已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不再实行计划分配,引导他们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并规定择业时间可延长至二年。1999年依托市人才市场成立了毕业生市场,鼓励引导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到2001年止,所有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全部实行了并轨。政府原则上不再下达指令性分配计划,只对特殊需要的少数毕业生,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政府下达调剂指标。
  为吸引长春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毕业生,长春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毕业生到企业、科研单位、非公有制单位和农村就业。同时考虑到长春市区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和为长春市发展集聚高层次人才的需要,坚持对外地生源的长线毕业生和专科以下毕业生进长的严格控制。
  根据《长春市人事局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长人字[1998]1号),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由市人才中心负责接转关系,管理人事档案,保留相应身份,按签订的合同期限连续计算工龄,代办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事宜。1999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人事局《关于开发农村人才资源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规定大学毕业生到乡镇涉农站(所)工作,其工资可以上浮一档,工作满4年的可作为固定工资,并在此基础上再上浮一档。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领办和创办经济实体,从事种植、养殖和经营等活动,其人事和户粮关系由市、县(市)区人事局或人才中心统一管理,保留相应身份,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并代办档案工资调整、职称申报、社会保险等事宜。
  1999年,为吸引高层次毕业生来长就业,规定:愿意在长春就业的本科以上应届统分毕业生可以先落户口后找工作单位。毕业前没有接收单位的本科以上统分毕业生,可持“就业协议书”和“外地毕业生进长春审批表”到市人才中心申请办理进长手续。市人才中心接收盖章后,经市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批准,可先落市人才中心集体户口,然后在长春市自主择业;对长春市企业接收的应届毕业的硕士、博士及博士后,从到工作单位上岗之月起,由市政府发放三年生活补贴,标准为硕士生每年12000元,博士生每年18000元,博士后每年24000元。
  三、毕业生分配情况
  从1988年起,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中,坚持实行计划分配与供需见面相结合,长、短线相结合。1989年,采取了以“指令性计划分配为主、双向选择为辅”的分配方式,会同市计委、市教委共同制订了毕业生分配计划,落实分配计划近5000人。在中专毕业生分配中,采取了行业同专业对口和家长单位包生源相结合的办法。
  1990年,通过对90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市属19所中专的毕业生生源情况的调查摸底,市人事局会同市计委、市教委共同签发了长计联[1990]251号文件《关于做好1990年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研究生分配工作的通知》,并采取了有效措施,全年共分配派遣毕业生3897人,其中:研究生29人,大学本、专科毕业生1341人,中专毕业生2527人。
  1991年,全年共分配毕业生4285人,其中:大专以上毕业生1869人,中专毕业生2416人。
  1992年,根据工作需要,毕业生分配工作改由专业技术人才处负责。在工作中,一是对外积极为长春市吸引急需人才,壮大经济建设的力量。仅在太原会议和省毕业生协调会上,就为长春市招来急需毕业生10余人;二是坚持把毕业生派到工农业生产第一线,使毕业生在经济建设的主战场经受锻炼、发挥作用。全年共分配毕业生5029人,其中:大专以上毕业生1797人,中专毕业生3203人。
  1993年,全年共分配毕业生4291人,其中:大专以上毕业生1984人,中专2307人,同时,在计划外为一光、钢铁总厂、市政公司、高新酶制剂厂等单位争取到急需毕业生22人。
  1994年,从年初开始,对全市大中专毕业生需求情况进行了调查,抽样了解了267家企业,重点走访了30多家利税大户、重点工程以及新建、扩建企业。同时对40余所省属高校和市属中专学校进行了生源状况调查,提出了《关于做好九四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和《实施细则》。全年共接收毕业生4100人,其中:大专以上毕业生1690人,中专毕业生2410人。计划外为长春市机械、汽车、城建、建材等行业引进大专以上毕业生300人,中专毕业生80人,缓解了这些行业急需短缺专业人才的矛盾。
  1995年,立足为经济建设提供人才服务,优先满足重点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坚持为集体企业、中小企业募集人才,初步改变了这类企业人才匮乏的局面。采取多种措施和办法,吸纳接收了一批外地生源的短缺专业毕业生到长春市工作。全年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7619人。
  1996年,毕业生分配工作继续坚持以“计划分配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实行市场选择、政府保底,坚持面向基层、充实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首次在市人才市场举办了“96长春市大中专毕业生‘双向选择’洽谈会”,有156家用人单位到会招聘,6712人登记,当场意向成交2148人,拓宽了毕业生分配渠道。全年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9530人,其中:师范类2688人,非师范类6842人。
  1997年,进一步加大了大中专毕业生市场配置力度,在市人才市场组织了2次毕业生双向选择洽谈会,7000多名毕业生进入市场选择职业。广开接收安置渠道,制定下发了四个文件,通过协调将中直单位纳入长春市毕业生配置范围。对大中型企业制定了毕业生分配的优惠政策。为三资、民营企业配置毕业生1000多人,为中直驻长单位审批毕业生600多人。经过积极的工作,全年共接收安置毕业生12000人,其中:师范类3489人,非师范类8511人。
  1998年,在毕业生分配工作中,强化行政手段,完成指令性计划。采取了严控长线毕业生,放宽本科以上毕业生和短缺专业毕业生来长工作等政策措施。同时更新观念,勇于创新,积极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有394名大中专毕业生进入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根据企事业单位对各种人才的需求,引进长春市短缺毕业生1121人。全年共接收非师范类毕业生6443人。
  1999年,加大高层次毕业生引进力度,提出了本科以上毕业生,有来长工作意向的,可以先落户后找工作。成立了长春市毕业生人才市场。全年共接收毕业生6164人。按照国家、省里的要求,依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选派了49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接受锻炼。
  2000年,除少量高校五年制毕业生和市属中专四年制毕业生外,不再下达指令性计划,毕业生就业全部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同时,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本科以上毕业生来长春就业。全年共安置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16563人,引进本科以上毕业生1231人,其中:博士生1人,硕士生6人。按照国家、省里的要求,通过考试、考核选派了49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接受锻炼。
  2001年1~7月,市人事局将毕业生就业与引进人才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加大了对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的引进力度,实行了一站式办公,在市人才市场设立服务窗口,开展“一条龙”服务,为重点企业引进急需人才37人,从市域外引进本科以上学历或中高级职称以上人才85人,为本科以上毕业生改派到长春市工作83人,签订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到长春市工作就业协议1865个,其中硕士研究生12人。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出版者:长春出版社

本志叙述了从1951年8月长春市人事局成立到2001年5月长春市人事工作50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轨迹,并对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到人事局成立前的人事工作进行了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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