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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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093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3
页码: 156-178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毕业生就业、职称评聘、专家管理、教育等。
关键词: 专业技术 人员管理 长春市

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是整个人才队伍的一支重要力量。1989~2001年,长春市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中,重点发展壮大这支队伍。通过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为经济建设筹集、吸收、储备了大量专业技术人才;通过职称评聘,建立了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调动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通过做好各级各类专家和高级人才的选拔工作,壮大了高级人才队伍,营造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通过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开发了专业技术人员的潜能,提高了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
  第一节 毕业生就业
  大中专毕业生,是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重要来源。长春市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在各个时期有关毕业生分配的方针、政策。1989~2001年,共接收了13批大、中专毕业生。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成为长春市生产和科研的学术和技术骨干,在长春市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一、毕业生分配管理体制
  1988年,为适应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市政府[1988]144号文件精神,撤销了长春市劳动人事局、科技干部局,重新组建了人事局、劳动局。根据职能划分,从1988年起,毕业生工作由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负责,一直到1991年未做调整;1992年,根据工作需要,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移交专业技术人才处负责,同时,经市编委批准,专业技术人才处加挂长春市毕业生分配办公室的牌子;1992~1996年毕业生分配管理体制未做调整;1997年,经市编委批准,成立长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指导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专业技术人才处合署办公,1997年6月26日正式挂牌;2000年11月,市人事局处室和职能调整后,毕业生工作移交给人才流动开发处负责。
  二、毕业生分配政策
  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国家开始进行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的改革,毕业生资源的配置方式也开始由计划配置向市场配置转变。
  1989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报告》(国发[1989]19号)。指出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这项改革,逐步把竞争机制正确引入高等学校,增强其活力和动力,从而使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宣传这项改革的意义和要求,采取积极稳妥的步骤,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改革措施,推动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1993年,国家颁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发[1993]3号),指出要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实行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并逐步推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委托和定向培养的学生按合同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除对师范学校和某些艰苦行业、边远地区的毕业生,实行在一定范围内定向就业外,大部分毕业生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199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进一步提出要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逐步实行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制度,即除委托、定向培养生外,实行在国家宏观指导下,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制度。
  1996年1月,人事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号),规定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分配工作的非在职毕业生,可通过人才市场在多种所有制范围内自主择业,可以从事技术、管理工作,也可在其他岗位工作。
  1997年,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的规章政策,对毕业生就业进行调节。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人发[1997]7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计划内的高等学校毕业生,从报到之日起一年之内可提出调整工作单位的申请:确属专业不对口,学用不一致的;要求到基层单位或老、少、边、穷地区工作的;要求到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原因的。长春市的毕业生分配政策,始终坚持贯彻国家和省的有关精神,同时注重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短缺专业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的引进工作。
  1988-1998年,长春市的毕业生分配主要是采取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形式。对长春市生源的国家统招毕业生,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的方针,以国家需要为前提,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面向基层,优先满足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和重点企业的需要。对列入国家计划的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生,坚持按原定向、委托培养协议安排就业。对自费生实行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择业。对外地生源的长线毕业生,采取了严格的控制措施,对外地生源的长春市短缺专业毕业生,放宽限制,努力吸纳,并针对企事业单位的需求,积极协助引进。
  从1998年开始,长春市对已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不再实行计划分配,引导他们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并规定择业时间可延长至二年。1999年依托市人才市场成立了毕业生市场,鼓励引导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到2001年止,所有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全部实行了并轨。政府原则上不再下达指令性分配计划,只对特殊需要的少数毕业生,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政府下达调剂指标。
  为吸引长春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毕业生,长春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毕业生到企业、科研单位、非公有制单位和农村就业。同时考虑到长春市区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和为长春市发展集聚高层次人才的需要,坚持对外地生源的长线毕业生和专科以下毕业生进长的严格控制。
  根据《长春市人事局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长人字[1998]1号),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由市人才中心负责接转关系,管理人事档案,保留相应身份,按签订的合同期限连续计算工龄,代办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事宜。1999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人事局《关于开发农村人才资源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规定大学毕业生到乡镇涉农站(所)工作,其工资可以上浮一档,工作满4年的可作为固定工资,并在此基础上再上浮一档。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领办和创办经济实体,从事种植、养殖和经营等活动,其人事和户粮关系由市、县(市)区人事局或人才中心统一管理,保留相应身份,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并代办档案工资调整、职称申报、社会保险等事宜。
  1999年,为吸引高层次毕业生来长就业,规定:愿意在长春就业的本科以上应届统分毕业生可以先落户口后找工作单位。毕业前没有接收单位的本科以上统分毕业生,可持“就业协议书”和“外地毕业生进长春审批表”到市人才中心申请办理进长手续。市人才中心接收盖章后,经市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批准,可先落市人才中心集体户口,然后在长春市自主择业;对长春市企业接收的应届毕业的硕士、博士及博士后,从到工作单位上岗之月起,由市政府发放三年生活补贴,标准为硕士生每年12000元,博士生每年18000元,博士后每年24000元。
  三、毕业生分配情况
  从1988年起,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中,坚持实行计划分配与供需见面相结合,长、短线相结合。1989年,采取了以“指令性计划分配为主、双向选择为辅”的分配方式,会同市计委、市教委共同制订了毕业生分配计划,落实分配计划近5000人。在中专毕业生分配中,采取了行业同专业对口和家长单位包生源相结合的办法。
  1990年,通过对90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市属19所中专的毕业生生源情况的调查摸底,市人事局会同市计委、市教委共同签发了长计联[1990]251号文件《关于做好1990年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研究生分配工作的通知》,并采取了有效措施,全年共分配派遣毕业生3897人,其中:研究生29人,大学本、专科毕业生1341人,中专毕业生2527人。
  1991年,全年共分配毕业生4285人,其中:大专以上毕业生1869人,中专毕业生2416人。
  1992年,根据工作需要,毕业生分配工作改由专业技术人才处负责。在工作中,一是对外积极为长春市吸引急需人才,壮大经济建设的力量。仅在太原会议和省毕业生协调会上,就为长春市招来急需毕业生10余人;二是坚持把毕业生派到工农业生产第一线,使毕业生在经济建设的主战场经受锻炼、发挥作用。全年共分配毕业生5029人,其中:大专以上毕业生1797人,中专毕业生3203人。
  1993年,全年共分配毕业生4291人,其中:大专以上毕业生1984人,中专2307人,同时,在计划外为一光、钢铁总厂、市政公司、高新酶制剂厂等单位争取到急需毕业生22人。
  1994年,从年初开始,对全市大中专毕业生需求情况进行了调查,抽样了解了267家企业,重点走访了30多家利税大户、重点工程以及新建、扩建企业。同时对40余所省属高校和市属中专学校进行了生源状况调查,提出了《关于做好九四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和《实施细则》。全年共接收毕业生4100人,其中:大专以上毕业生1690人,中专毕业生2410人。计划外为长春市机械、汽车、城建、建材等行业引进大专以上毕业生300人,中专毕业生80人,缓解了这些行业急需短缺专业人才的矛盾。
  1995年,立足为经济建设提供人才服务,优先满足重点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坚持为集体企业、中小企业募集人才,初步改变了这类企业人才匮乏的局面。采取多种措施和办法,吸纳接收了一批外地生源的短缺专业毕业生到长春市工作。全年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7619人。
  1996年,毕业生分配工作继续坚持以“计划分配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实行市场选择、政府保底,坚持面向基层、充实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首次在市人才市场举办了“96长春市大中专毕业生‘双向选择’洽谈会”,有156家用人单位到会招聘,6712人登记,当场意向成交2148人,拓宽了毕业生分配渠道。全年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9530人,其中:师范类2688人,非师范类6842人。
  1997年,进一步加大了大中专毕业生市场配置力度,在市人才市场组织了2次毕业生双向选择洽谈会,7000多名毕业生进入市场选择职业。广开接收安置渠道,制定下发了四个文件,通过协调将中直单位纳入长春市毕业生配置范围。对大中型企业制定了毕业生分配的优惠政策。为三资、民营企业配置毕业生1000多人,为中直驻长单位审批毕业生600多人。经过积极的工作,全年共接收安置毕业生12000人,其中:师范类3489人,非师范类8511人。
  1998年,在毕业生分配工作中,强化行政手段,完成指令性计划。采取了严控长线毕业生,放宽本科以上毕业生和短缺专业毕业生来长工作等政策措施。同时更新观念,勇于创新,积极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有394名大中专毕业生进入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根据企事业单位对各种人才的需求,引进长春市短缺毕业生1121人。全年共接收非师范类毕业生6443人。
  1999年,加大高层次毕业生引进力度,提出了本科以上毕业生,有来长工作意向的,可以先落户后找工作。成立了长春市毕业生人才市场。全年共接收毕业生6164人。按照国家、省里的要求,依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选派了49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接受锻炼。
  2000年,除少量高校五年制毕业生和市属中专四年制毕业生外,不再下达指令性计划,毕业生就业全部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同时,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本科以上毕业生来长春就业。全年共安置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16563人,引进本科以上毕业生1231人,其中:博士生1人,硕士生6人。按照国家、省里的要求,通过考试、考核选派了49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接受锻炼。
  2001年1~7月,市人事局将毕业生就业与引进人才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加大了对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的引进力度,实行了一站式办公,在市人才市场设立服务窗口,开展“一条龙”服务,为重点企业引进急需人才37人,从市域外引进本科以上学历或中高级职称以上人才85人,为本科以上毕业生改派到长春市工作83人,签订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到长春市工作就业协议1865个,其中硕士研究生12人。
  第二节 职称评聘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人事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长春市积极进行职称改革,改进评审办法,提高评审质量,完善聘任制,加强聘后管理。在评聘中,引入竞争机制,制定倾斜政策,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在科研生产第一线建功立业。1988~2001年7月,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开展了教育、医疗卫生、工程、农业技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新闻、艺术、体育、文博、图书、出版、播音、档案、会计、经济、工艺美术、律师、公证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
  ―、评聘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长春市在职称评聘工作中,严格遵照国家、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职称评聘工作的规范化,积极探索职称改革的路子,结合实际,制定适合长春市特点的职称评聘政策,对评聘办法、资格条件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执行的主要文件
  1、国家级文件
  (1)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二十六个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专业技术职务实施意见》,共五十二个文件;
  (2)1990年,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3)1991年,人事部人职发[1991]17号文件《〈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说明的通知》;
  (4)1991年,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文件《〈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
  (5)1993年,国务院国办发[1993]1号文件《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省级文件
  (1)1991年,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吉政办发[1991]38号文件《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2)1992年,吉林省人事厅吉人发[1992]14号文件《关于吉政办发[1991]38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3)1993年,吉林省人事厅吉人发[1993]31号文件《关于全省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市级文件
  (1)1992年,长春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长职改字[1992]1号文件《关于印发〈长春市企事业单位经常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1994年,长春市人事局长人字[1994]27号文件《关于印发〈工程等23个系列破格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通知》;
  (3)1997年,长春市人事局长人字[1997]20号文件《关于深化改革加强职称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4)1998年,长春市人事局长人字[1998]37号文件《关于长春市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工作的实施意见》。
  (5)2001年,长春市人事局长人字[2001]4号文件《长春市事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意见》;长春市人事局长人字[2001]20号文件《长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试行标准》。
  (二)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
  1988~2000年,长春市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主要依据以下规定:
  1、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一致的
  (1)晋升正高级职务条件
  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七年以上;硕士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三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并任副高级职务五年以上。
  (2)晋升副高级职务条件
  博士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可认定为副高级职务;硕士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八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十年以上;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并任现专业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晋升中级职务条件
  博士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硕士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前后累计满三年,可认定为中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七年以上;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并任现专业助理级职务四年以上(出版专业和小学教师系列任助理级职务五年以上)。
  (4)晋升助理级职务条件
  获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认定为助理级职务。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任员级职务四年以上(卫生系列任员级职务五年以上)。
  (5)确定员级职务条件
  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认定为员级职务。
  2、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不一致的
  (1)晋升副高级职务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现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现专业工作二十五年以上;中专毕业后,从事现专业工作三十年以上并任现专业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晋升中级职务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现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出专业工作十二年以上;中专毕业后,从事现专业工作二十年以上并任现专业助理级职务四年以上。
  (3)晋升助理级职务条件
  全日制正规院校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现专业工作二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现专业工作四年以上经评委会评审,可晋升助理级职务。
  (4)晋升员级职务条件
  全日制正规院校中专毕业生,从事现专业工作二年以上;“五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从事现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经评委会评审,可晋升为员级职务。
  3、破格晋升条件
  各系列和专业破格晋升高、中级职务,按长人字[1994]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主要内容如下:
  (1)破格晋升高级职务条件
  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者,可破格申报高级职务。
  ①获国家三等以上、省(部)级二等以上、市一等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获国家二等以上、省(部)级一等科技成果奖一项者(前三名获奖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②正式公开出版过本专业的专著或合编本专业书籍的主编、副主编或主要执笔者。
  ③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不少于两篇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在国际、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并收入论文集者(前二名作者)。
  ④获得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的各类与专业技术相关的荣誉称号或单项奖励的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⑤市级以上拔尖人才。
  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2)破格晋升中级职务条件
  担任助理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者,可破格申报中级职务。
  ①获国家四等、省(部)级三等、市二等以上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获国家三等以上、省(部)级二等以上、市一等科技成果奖一项者(前三名获奖者,以证书为准)。
  ②在省、部级报刊上发表不少于两篇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并收论文集者(前二名作者)。
  ③获得市政府或省直厅局表彰的各类与专业技术相关的荣誉称号或单项奖励的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④县(市)、区、局级以上拔尖人才。
  ⑤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二、评聘工作情况
  长春市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自1987年6月始,至1988年末基本结束。根据《长春市1987年职称改革工作方案》精神,全市共评聘事业单位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6131人。其中:高级职称3329人,中级职称22411人。
  1988年初,根据中央“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坚持试点,逐步展开”的精神,全市企业单位职称评聘工作在市属17户企业和县区17户企业进行了试点。由于试点工作坚持政策指导,严格审查评委会资格,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取得了明显效果。这些企业共评聘高级职称141人,中级职称685人,初级职称2255人。在试点基础上,企业职称评聘工作全面展开。
  1989年,根据国家和省的文件精神,在企事业单位中全面开展了职称改革工作。年初,在全市人事工作会议上下发了《关于企业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若干规定》,将企业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中级职务的评审权和审批权下放到各县(市)、区、局。全年完成了事业单位首次聘任中占“地方粮票”上报的中小学万余名教师晋升高、中级职务的审批工作。其中:高级职称1554人,中级职称8487人,共计10041人;完成了全市2550户企业中65628人的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其中:全民企业46054人,集体企业19547人。共评审高级职称1330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中级职称1440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7.43%;初级职称52858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80.51%。完成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补充评聘工作,全市共评审高级职称517人,中级职称3109人。
  1990年,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职务评聘复查验收工作的意见》(吉人发[1990]48号)精神,对首次评聘和补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全市共有3314人被取消任职资格,占总数的2.1%。在被取消任职资格的这些人中,属于三假(假学历、假资历、假成果)的有278人,占总数的8.3%,不属于评聘范围的39人,不在专业技术岗位的166人,任职条件不够的2831人。复查期间,市职改办对收到的259封举报信,做到了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根据吉人发[1990]19号文件精神,与市乡镇企业局一起开展了乡镇企业实行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全市2620个乡镇企业申报高级职务9人、中级职务285人、助理职务685人。
  1991年,完成了职称转入经常化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通过了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对职称复查工作的验收,长春市被确定为验收合格单位。
  按照人职发[1990]6号和人职司函[1990]13号文件的要求,对全市首次评聘指标的使用以及自然减员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并汇总上报省和国家人事部;根据人职发[1990]4号文件和唐山会议精神,先后两次召开全市职改工作会议,贯彻因事设岗,由岗择人的精神。印制了《现有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明细表》等表格,全市企事业单位153977名有各级各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逐一进行填写,落实岗位,明确职责,一次性将首次指标转换为专业技术岗位,被国家人事部批准为第一批职称转入经常化单位。对首次申报的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进行了评审,共审批中、初级职务1032人,其中:中级294人、初级738人。对176名优秀人才予以破格晋升,中级52人,助理级124人。
  1992年,职称工作转入经常化。在调查研究、征求广大科技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市人事局出台了《长春市企事业单位经常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审核通过了2119人晋升高级职务,上报给省职改办。组织了破格晋升副高级职务的答辩,120人通过了答辩。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有关外语条件的规定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人职发[1991]4号)精神,以及《吉林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要求,组织13500名拟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参加了全省晋升职称外语考试。组织29500名专业人员参加了全国经济、统计、财会等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1993年,根据吉人发[1993]3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长春市科技人员队伍的实际,市人事局下发了《长春市一九九四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对具备独立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能力的高校教师、卫生、机械、电子、经济等12个专业,组建了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同时将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权力下放到有独立评审能力的区、县(市)和大型企业。对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四个专业的中级以下职务实行了以考代评,全市有11946人参加考试。
  1994年,完成了1993年度职称评聘工作的考核、答辩、评审和审批工作,共评审18个系列高级职务职称1072人(正高级40人,副高级1032人),中级职务职称5710人。对1994年度职称评聘工作进行了部署,进一步研究完善了破格晋升高、中级职务的条件、程序和组建高、中级职务评委会的办法,优先重点企业,核定分配了1994年的职称指标。
  1995年,立足改革,大胆探索,改革了评审程序,坚持了评审的量化原则。对县(市)、区中小企业,符合高中级任职条件的人员,评聘不受指标限制;破格晋升条件,按照降低一个档次掌握。在指标使用上,向中青年业务技术骨干倾斜,对企业中37名35岁以下的业务骨干破格晋升了高级职务。
  1996年,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政策、岗位数额、业绩成果、上报人员、审批结果5公开,一次性指标分配,评委会动态管理和差额投票。有35名优秀中青年教师通过公开选拔、集中评审破格晋升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60名年轻的护理人员通过岗位竞赛破格晋升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7388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了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1997年,进一步加强了职称评聘中的规范化管理。通过调查,提出了《关于深化职称改革,加强职称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改革了评委会组建方式,改善了评委会人员结构,打破部门所有、系统所有评委会的组建方式,依据系列分类,按照专业设置,挑选了一批专家组成跨行业、跨部门的评审专家库。为保证专家库人员结构的合理性,专家库成员除在市属单位中选聘外,还在中、省直驻长单位中选聘,其比例为2:2:6。每个专家库成员不少于25~30人,其中中青年专家占适当比例。评审前,按专业、年龄从专家库中分别抽出13至17名专家,组成评委会(包括16个高评委,28个中评委),对评委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采取了封闭式差额评审办法,保证了评委会作用的发挥。在经常性评审工作中,实行“三倾斜”政策:一是向农村、基层和生产一线倾斜,对乡镇以下事业单位专项下拨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县(市)、区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中级职务不受指标限制。为在乡镇以下中小学任教超过20年,1968年以前高中毕业生专项下拨指标,解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二是向乡镇企业倾斜,对符合正常晋升标准和条件的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指标全部放开;三是向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倾斜,凡被评为国家、省、市级有突出贡献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中青年专家晋升正、副高级职务,被评为长春市优秀青年大学毕业生晋升高、中级职务时,其所需指标由市里单独划拨。为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进行了破格评审,在教育、卫生两个系列开展了公平竞争、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竞赛活动,为203名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了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小学教师中开展了“公开说课”为主要内容的公开选拔、集中评审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工作。在卫生系统开展了护师和医务主任、副主任医师岗位以考代评活动,选拔优胜者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在乡镇企业中开展了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活动。全年有727人晋升为高级职务,3745人晋升为中级职务,其中,包括为乡镇企业686名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了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1998年,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中,注重发挥职称对人才的激励作用。在抓好正常评审的同时,着重抓好破格晋升。坚持职称指标比例一次性划拨的办法,对破格晋升高级职称的条件做出具体规定。全年共评定高级职称1045人、中级职称4636人。其中为245名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晋升了高级职务。积极为农业产业化服务,为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村中的乡土人才评定了职称,有14名农村乡土人才评定了职称,154名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了专业技术职称。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决定》,促进长春市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工作,根据《长春市人事局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制订了《关于长春市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工作的实施意见》(长人字[1998]37号),为143名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了职称,其中,14人破格晋升了高级职称。
  1999年,全市共有26个系列的5489名专业技术人员被授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在市卫生局系统进行了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晋升职称改革试点。继续加强乡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乡土人才的职称评审工作,为191名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145名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了职称,为67名乡土人才评定了技术职称,其中,高级职称15人。
  2000年,按照系列分工、一条龙服务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评审办法,为6620名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了中高级技术职称,其中,正高级84人,副高级1230人。为11名非公有制企业法人代表破格评定了高级职称。
  2001年1~7月,作为全市事业单位配套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进行了核定,取消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数额(指标)限制,实行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并对2001年度职称资格评审工作做了部署。
  第三节 专家管理
  专家管理工作,主要是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和长春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对以下五类专家进行推荐选拔、考核评审、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吉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市优秀青年大学毕业生”。1988~2000年,专家管理工作一直由市人事局专业人才管理处负责,2001年由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
  一、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为了落实党中央“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创造有利于中青年科技骨干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国家从1984年开始进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选拔工作。长春市开展这项工作在1988年,这项工作对广大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明显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995年人事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的意见》,使这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至2000年末,长春市共有8人被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
  1988年,经国家人事部批准,长春市文教锅炉厂田同德、长春市半导体厂金成海、长春市工程食品研究所宋启文获一九八八年度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1990年,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双阳县第三鹿厂韩坤获一九九〇年度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1996年,经国家人事部批准,长春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黄振山、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曹和平获一九九六年度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1998年,经国家人事部批准,长春星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国辉、长春春城文化娱乐发展集团孙淑荣获一九九八年度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一)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的意见》(人专发[1995]11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工作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进行。对象是在科学研究、高等教育、医疗卫生、工农业生产、科技管理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被选拔人员的年龄严格控制在55周岁以下。选拔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并达到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或是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者。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其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有创见性、开拓性,对发展新兴学科、发展专业基础有突出贡献,并获得重大社会效益。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获得国家发明二等奖以上、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者。
  3.获得前述1、2两款中规定的三种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但获奖等级低于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发明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者,等级每降低一档,获奖次数应增加一次。
  4.在完成国家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享有盛誉,并总结出一套有效方法,得到国内同行的公认。
  6.长期从事高等教育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得到同行专家公认或获得全国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7.长期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为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8.在管理工作中,能结合实际运用现代化管理科学的理论,提出整套切实可行的科学的管理方法或做出正确决策,并在其方法或决策指导下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水平处于国内同行领先地位。
  9.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特别优异的成绩,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物质文明建设有重大贡献,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选拔程序为:
  1.选拔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人事部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下达选拔的控制指标参考数。
  2.选拔对象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以由同行专家或学术团体推荐。但不论何种形式,均须征得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并填写《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呈报表》,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人事(科技干部)部门推荐。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人事(科技干部)部门负责考察,并组织有关专家或请省部级学术团体进行评议和综合平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部委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要求向人事部报送推荐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
  4.人事部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科技、经济发展水平及专业技术队伍结构和历次的选拔情况,制定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重点审核;人事部审批后将审批名单通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
  5.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又继续做出新的贡献,并符合条件者,可再次被推荐选拔。
  (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工作生活待遇
  1.应尽量保持专家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对使用不当的应及时予以调整;专家社会兼职要适度。
  2.对专家急需的科研经费、图书、仪器设备等,应给予支持与照顾;对专家参加国内外有价值的对口学术或考察活动,应尽可能给予支持。
  3.1996年及以后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自批准之月起,在本人职务工资标准内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少数贡献特别突出的经报人事部批准可晋升两个职务工资档次。奖励晋升工资后,不影响享受其他津贴,也不影响以后正常增加工资(不含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医疗保健、住房、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等方面,应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
  5.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因公、因病需要用车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提供方便或报销出租车费。
  (三)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管理
  1.人事部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实行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委人事部门及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人事部门应建立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考绩档案,及时了解他们在工作中做出的新贡献和出现的新情况,督促、检查中青年专家工作、生活待遇的落实情况,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2.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跨地区跨部门工作调动、健康变化、奖惩等重大情况,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及时报人事部门备案。
  3.凡丧失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必需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擅自离职或未经组织同意长期出国(出境)不归者,取消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人专发[1990]6号文件,从1990年开始,国务院决定每年给一部分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
  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工作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进行。选拔的对象主要是,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选拔条件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方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2.在科学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3.在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有重大贡献;4.在社会科学理论、新闻、出版、文化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
  (二)津贴发放办法
  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列为国家财政专款。
  1990年至199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每月由国家发给政府特殊津贴50元或100元(1994年后全部转为100元),免征工资调节税。离、退休后可继续享受特殊津贴,数额不减。
  1995年起,新选拔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由国家一次性发给政府特殊津贴5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1995~2001年未做调整。
  (三)长春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情况
  长春市从1990年起,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要求,根据人事部下达的控制指标参考数,提出初选名单,征求专家所在单位和同行专家的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上报人事部核定。
  长春市自1990~2000年已有211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其中,1990年1人,1991年5人,1992年54人,1993年79人(5人由1992年50元档晋升100元档),1994年12人,1995年13人,1996年11人,1997年12人,1998年12人,1999年9人,2000年8人。(详见人物表)
  三、吉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1984年7月,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组部、中宣部、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的《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做出了《关于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待遇的暂行规定》。据此规定1984年、1985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吉林省第一、第二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工作。由于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效果提出异议,省委决定暂停此项工作,故第三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工作未能按计划于1985年底前结束。1996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决定继续进行这项选拔工作,并下发了《关于选拔1996年度吉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通知》(吉人联字[1996]18号)。根据省里的要求,长春市开展了吉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自1984年至2000年,长春市共有53人入选,其中,第一批2人(1984年),第二批11人(1984年),第三批9人(1996年),第四批10人(1997年),第五批10人(1998年),第六批11人(2000年)。
  四、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优秀青年大学毕业生
  1993年比照国家对有特殊贡献专业技术人员发放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做法,长春市也对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市政府特殊津贴,数额分80元、40元两档。
  1996年4月19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意见》(长府办发[1996]13号),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人才奖励培养基金。由市财政从1996年开始,每年拨款30万元,作为青年人才奖励培养基金。并决定自1996年开始,发放市政府特殊津贴。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0人,年龄在45岁以下,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表彰奖励优秀青年大学毕业生,每两年一次,每次评选50人,年龄在35岁以下,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市政府特殊津贴和优秀青年大学毕业生两项评选活动,隔年交叉进行,所需经费由人才培养基金中支付。
  (一)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选拔工作在全市企事业(含非公有制)单位中开展。选拔的对象主要是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岗位上和在科研、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选拔条件是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本专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获得3项以上市级科技成果奖,并是项目主要负责人;2、在工作中解决了技术上重大疑难问题,或在新产品开发、企业技术改造、新技术引进、产品创优工程设计及应用新科技成果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3、在生产管理和生产经营方面,结合实际创造出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科学管理方法,并连续多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水平在同行中领先;4、在教育、教学、艺术、体育、卫生、新闻等项事业中做出较大贡献,在省、市同行中有较高威信。
  选拔程序为:拟发通知一组织推荐一材料整理一人选初审一实地考核一专家评审一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一市政府审批。
  1993年,全市评选出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65名,其中一档13人,每月由市政府发给津贴80元,二档52人,每月由市政府发给津贴40元(离退休后停止发放)。
  1996年,全市评选出王新成等50名同志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了表彰,一次性发给津贴每人3000元。
  1998年,全市评选出董振民等50名同志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了表彰,一次性发给津贴每人3000元。首次将非公有制单位和农村乡土人才纳入评选范围,非公有制单位的徐江运、刘彩霞、丛连彪等3人,农村乡土人才中评选出高才1人,被市政府批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此举在非公有制单位和广大乡土人才中引起了极大反响。
  2000年,长春市考虑到这项工作已连续开展多次,为保证评选的质量,评选数额由50名减至20名,彭立行等20名同志被批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其中非公有制单位1人。
  (二)市优秀青年大学毕业生
  选拔工作在全市企事业(含非公有制)单位中开展。选拔对象主要是从事科学、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大学毕业生。
  选拔条件: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2、具有国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3、毕业后一直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科研、教育、卫生、艺术、体育、新闻等方面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为长春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选拔程序:拟发通知—组织推荐—材料整理—人选初审—实地考核—专家评审—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市政府审批。
  1995年,林长友等100名同志被评为市优秀青年大学毕业生。
  1997年,白洛滨等50名同志被评为优秀青年大学毕业生。评选过程中,采取了个人自荐、他人推荐和组织评选、专家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在《长春日报》公布了候选人事迹,发动社会各界投票,收到群众投票10049张,提高了社会参与度,扩大了人才选拔视野。
  1999年,王忠杰等20名同志被评为优秀青年大学毕业生。
  第四节 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它的对象是在职的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更新和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使之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科技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及时调整知识结构,提高专业知识水平、研究开发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一、继续教育有关政策
  长春市委、市政府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一直十分重视,根据人事部《关于试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函》(人培司函[1989]44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试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的通知》(吉人发[1990]43号),1990年9月,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人事局《关于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试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1990]89号),决定于1990年9月起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试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1990年11月市人事局又下发了《关于印发〈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长人字[1990]47号)。《继续教育证书》用以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各种情况,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作为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续聘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在评聘专业职务时,《继续教育证书》将作为必备的申报材料之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主管部门审查。在任职期间内,未按规定完成进修期培训任务或成绩不合格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续聘同级专业技术职务。
  继续教育登记的范围包括:各县(市)、区,各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被评聘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参加高等院校、干校、科技干部继续教育中心及具有培训能力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学科的各类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培训,利用广播、电视、录像、函授等途径接受的远距离教育,结合本职工作或研究项目进行的国内外进修、考察、学术交流等,均在《继续教育证书》上予以详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内容:一是学习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二是学习时间;三是各门课程考核的成绩;四是其它应记载的事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年脱产进修不少于12天,初级职务人员不少于7天。连续脱产学习18学时或学习内容相加累计18学时以上的继续教育内容方可登记,低于这个标准或内容低于同级职务层次的,不属继续教育活动,不予登记。
  1995年,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草拟了《长春市“九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在此基础上,1997年6月,长春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教育暂行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四十个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得少于三十二个学时。各企业、事业单位就当提供必要条件,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凡拟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单位,应当先到系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举办。人事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六日内予以答复。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市、县(市)区人事部门和市直各部门应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学时、成绩等情况及时记入《继续教育证书》。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由县(市)、区人事部门和市直各部门负责;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由县(市)、区人事部门和市直各部门统一报市人事部门,由市人事部门负责登记。
  《继续教育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凭证,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二、继续教育工作情况
  1988年,长春市根据省政府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多条渠道,共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5956人。其中:专业基础理论培训1256人(财会专业323人,企业管理专业130人,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202人,医疗卫生专业601人);二轻、水利、林业、机械、交通、化工等事业单位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测验2500余人;22个企业各类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目标培训中拟晋升中级职务的约2200人。在市医院等十几家医疗单位全面开展了卫生科技、管理人员岗位职务培训,引起了卫生部和中华医学会的高度重视。
  1989年,全市共举办各级各类培训班15个,培训干部1699人。共完成了4584学时,学习内容除《行政管理概论》、《机关应用文》等4门岗位培训公共课外,还有专业课、业务讲座等内容。有71名学员参加了省里举办的外向型经济业务培训班,其中:4名市长、20名正副县(区)长,47名厂长、经理。6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人事部组织的农业、卫生、纺织、化工、水利、外贸高级研修班。举办了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辅导班和验收考试,其中:中级专业技术人员400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49人。
  1990年,市政府转发了长府办[1990]89号文件《关于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在卫生系统开展了证书发放的试点工作。市人事局会同市教委全年共办专业证书班94个,计45个专业,3688人;会同统计局举办了资格证书考前培训班,共培训了987人,试办了2期英语强化班,培训110人;举办2期职称外语培训班,培训1225人;还举办了计算机应用软件辅导培训班、水产高级研修班、职位分类培训班等。
  1991年,全市共举办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班261期,参训人员83422人,发放继续教育证书近12万个。
  1992年,全市共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202期,参训人员81321人次,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2.2%。与市机械局、水利局共同举办了机械工程、水利工程专业高级研修班;与市财政局联合对24个单位办的会计专业考前培训班进行了审批,并为参训的8000名会计人员发放了继续教育证明;与市教委联合对90级专业证书培训班的4600名学员发放了专业证书。
  1993年,全市共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508期,参训人数25739人。
  1994年,全市共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374期,参训人数达52000人。农业、水利等一些行业,通过继续教育,促进了科技进步,提高了经济效益。
  1995年,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草拟了《长春市“九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全年共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261期,16个专业,培训人数28700人。
  1996年,重点会同农业、水利、机械、乡企等部门举办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通过研讨学习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全市共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224期,培训人数26980人。微机培训41个班次,培训人员1569人。
  1997年6月,长春市以市政府令形式颁布了《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重点会同市委组织部举办党政企领导干部高级研修班,请国家行政学院和新加坡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专家讲课。全年共培训专业技术人员77793人次。
  1998年,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普遍开展以计算机应用能力为主要内容的更新知识培训和以《创造思维开发与技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共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153期,参训人数23527人次。市成立了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教育工作站。全年举办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外语考试辅导班、会计专业考试辅导班等10多期,培训2200多人次。
  1999年,加强人才培养与培训工作,着重抓了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全年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58期,培训人员25726人。
  2000年,为增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对继续教育的内容、学时、形式、管理等做了新的调整和规定。按照新知识、新技能等“六新”要求,组织编写了继续教育教材。按照新教材的课程设置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128期,培训人才69169人次。根据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举办了《21世纪企业与知识经济》培训班9期,培训人才1082人次。举办了3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有130多名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了更高层次的继续教育。
  2001年2月,为加快实施人才战略,加强人才培养,制定了《长春市“十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为保证这一规划的落实,市人事局于2001年3月召开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对2001年及“十五”期间全市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了部署。上半年共审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40期,培训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5365人次,对50365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和8200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档案进行了审核验印。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出版者:长春出版社

本志叙述了从1951年8月长春市人事局成立到2001年5月长春市人事工作50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轨迹,并对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到人事局成立前的人事工作进行了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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