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考核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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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09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考核奖惩
分类号: D630.3
页数: 7
页码: 140-146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8年至2001年长春市人事干部考核奖惩的情况。
关键词: 考核奖惩 干部管理 长春市

内容

1988年后,干部考核奖惩工作制度更加完善,注重了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严格兑现考核结果,使考核结果与干部奖惩相挂钩。
  为了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了机关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责任制,1988年,长春市开展了事业单位岗位责任制试点工作。按照指标限额,经过严格考核,审批了机关有突出贡献和突出事迹的90名和事业单位5名奖励晋级人员,落实干部政策11件。同时,为了开展机关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工作,6月份和8月份先后在市直机关和农安县直机关开办了两期180多名干部参加的机关干部岗位职务培训试点班。
  1989年,干部考核奖惩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并把这项工作引入事业单位。市、区政府机关非领导职务初步得到了理顺。还完成了奖励晋级人员的审批工作。
  1990年,干部考核奖惩工作结合岗位目标责任制评比,完成了给予一部分政绩突出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升级奖励的审批工作。
  1992年,制定了《长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在市财政局、榆树市和郊区、朝阳区进行试点,举办了考核业务培训班。
  为了更好地发挥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开展了随时奖励工作。市人事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随时奖励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是:
  一、随时奖励的原则和种类
  随时奖励要遵循激励进取,实事求是,论功行赏,及时有效准确的原则。随时奖励的种类有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含升级奖励)。
  二、评选的范围和条件
  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均在评选范围之内。评选条件除按吉人发[1990]69号文件规定执行之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记功或记大功奖励,对其中做出重要贡献者,可向省政府推荐授予通令嘉奖。
  1、在处理突发事件中有功人员;
  2、在为经济建设和其他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业绩人员;
  3、为本地区、本部门、乃至为国家和省赢得荣誉的人员;
  4、本职工作受到国家部委和国家人事部联合表彰的人员;
  5、在国际上为国争光人员。
  三、评选方法及审批程序
  1、记功人员由各单位征得主管部门同意,经市人事局审核后由记功人员主管部门审批。
  2、记大功人员由单位主管部门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市委、市政府审批。
  3、贡献突出,需通令嘉奖的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4、给予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的,可随时推荐人选,同时上报事迹材料。
  5、各级领导干部的奖励,按干部任免权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审批。
  6、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人员发一次性奖金,由市人事局审批。
  四、表彰形式
  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记功人员由市人事局颁发奖励证书并验印,一次性发放奖金100元至200元;记大功人员由市委、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由省人事厅验印,一次性发放奖金300元至500元;通令嘉奖人员由省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通令嘉奖令,一次性发放奖金1000元至2000元。受通令嘉奖和记大功人员可择优给予升级奖励,不再发放奖金。
  1992年有2人受省政府通令嘉奖,15人记大功,32人记功。
  1995年6月22日,市人事局召开全市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座谈会,对1994年度47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核不称职情况进行了通报。
  1996年11月19日,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活动,长春市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制定出台了《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
  一、奖励的原则
  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搞重复奖励。在本年度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表彰,对在特殊环境中做出贡献的,随时给予奖励。
  二、奖励的范围、对象
  奖励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三、奖励的种类、条件
  (一)奖励的种类
  1、个人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2、集体奖励分为嘉奖、集体三等功、集体二等功、集体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二)奖励的条件
  1、集体奖励的条件
  (1)领导班子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坚强团结,作风民主,凝聚力强,能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2)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人民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党群、干群关系融洽;
  (3)认真实行并超额完成目标责任制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政绩显著;
  (4)不谋私利、廉洁自律,两个文明建设搞得好,锐意进取,有较强的开拓精神;
  (5)在执行某项任务或工作时,团结奋斗,做出突出贡献。
  2、个人奖励的条件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2)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
  (3)坚持原则、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4)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长春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6)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贡献的;
  (8)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9)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突出贡献的;
  (10)在外事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四、奖励的标准
  (一)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可给予嘉奖。
  (二)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且在本系统、本县(市)区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记三等功;
  (三)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且在本地区或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一等功;
  (四)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授予荣誉称号;
  (五)对获奖的个人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
  (六)对获奖的集体可颁发奖状、奖旗或奖杯,不再发奖金和奖品。
  (七)受嘉奖的个人给予100元的奖励;记三等功的个人给予200至300元的奖励;记二等功的个人给予500至1000元的奖励;记一等功的个人给予1000至2000元的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给予2000至3000元的奖励。
  (八)奖励经费仍按《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党群机关、事业单位奖励工作管理的通知》(吉发〔1990〕24号)执行。
  五、奖励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程序
  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由所在单位提出奖励意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由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并予以公布。
  (二)批准权限
  1、嘉奖、记三等功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市直机关和各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批准;
  2、记二等功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
  3、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经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
  4、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的奖励,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党群部门领导人的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核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对政府各部门领导人的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需经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表彰奖励的评审和计划申报审批
  (一)市直各部门开展的系统表彰活动,必须与市人事局联合进行,一般应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会议每2至3年进行一次。以政府名义召开的表彰会,只限于对劳模奖励以及突发事件、重大活动的奖励。
  (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的系统和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必须在第一季度向同级人事部门申报计划,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开展奖励表彰活动。
  (三)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进行表彰的,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
  申报计划的内容包括:
  1、承办部门及承办理由;
  2、依据文件的文号、时间;
  3、表彰会议的名称;
  4、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的数量、范围及奖励标准;
  5、奖励经费的数额及经费渠道;
  6、表彰方式(会议、登报)。
  (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需登报公布的必须经市人事局批准。奖励审批表、奖励证书由市人事局根据国家人事部的规定统一制发。
  (五)申报办法
  1、以系统名义进行表彰活动的,根据年初计划,在表彰会议召开前两周向市人事局报送表彰活动方案,经审核后方可实施。
  2、以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活动,需提前1个月向市人事局报送表彰活动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填写《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表彰会议审批承办单》和《奖励经费审批表》由市级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实施。
  3、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当地负责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各具(市)、区、市直各委办局向上级推荐的表彰对象,需先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沟通,共同组成评审小组,经评审考核,并按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后方可上报。
  七、奖励的纠正和撤销
  凡获得奖励的个人或集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
  (二)申报奖励对,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的,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批准部门要撤回奖状、奖旗、证书等,并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1997年,考核工作在抓年度考核的基础上重点抓了平时考核,先后召开县(市)区年度考核工作座谈会和全市平时考核及培训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和实施了平时考核制度,推行了《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实手册》制度。严格兑现了1996年度考核结果,对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了晋升工资。通过检查验收确定不称职19人,告诫38人。
  1998年,公务员的考核工作作为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加大了力度。在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全面实施了《平时考核记实手册》制度。在公务员管理工作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强化考核和考核结果的兑现。对市直各部门考核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辞退44人。人事奖励工作起到了激励鞭策作用,当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表彰会议8次,共表彰先进集体402个,先进个人1085人次,有11人次被省政府记三等功,29人次记二等功,2人授予荣誉称号。
  1999年,强化了公务员考核和考核结果的兑现工作。圆满完成了机关、事业单位1998年度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平时考核工作记实手册》制度,对平时考核工作进行了定期检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完成了1998年度“末位上报”考核后续工作,市直机关共上报272名末位人员,经市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称职等次181名,告诫52名,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39名。对告诫人员和不称职人员分别进行了处理。这项工作的实施推动了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
  2000年,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对1999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行了考核。为41名国家公务员办理了辞职手续。为13人办理了干部转当工人手续。同时,为发挥激励作用,树立良好导向,还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表彰会议10次,系统表彰5次,受表彰的集体980个,先进个人1988名,记二等功22人,三等功98人。配合有关部门向国家部委推荐省部级先进集体9个,先进个人12人。
  2001年1~7月,对2000年度政府机关公务员进行了考核,参加市政府机关考核的人数为14393人,其中优秀2111人,称职12186人,基本称职76人,不称职20人。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出版者:长春出版社

本志叙述了从1951年8月长春市人事局成立到2001年5月长春市人事工作50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轨迹,并对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到人事局成立前的人事工作进行了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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