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志·人事志下篇(1989~2001)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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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082
颗粒名称: 长春市志·人事志下篇(1989~2001)
分类号: D630.3
页数: 111
页码: 119-229
摘要: 本篇概括了长春市人事编制管理机构、干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才资源开发、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管理等。
关键词: 人事管理 长春市

内容

第一章 人事编制管理机构
  1989~2001年,长春市人事编制管理机构经历了两次较大的变革:1995年和2000年的机构改革。在这两次机构改革中,市级人事编制管理机构和各县(市)区的人事编制管理机构普遍做了相应调整,使长春市的人事编制管理机构从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轨道上来,为全市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第一节 市级人事管理机构
  1989年以来的市级人事管理机构职能和内设机构,是在1988年组建的长春市人事局的职能和内设机构的基础上运行的,适应工作需要不断进行调整。
  根据长编[1988]67号文件,长春市人事局的主要职责有: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公务员制度及配套的各项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公务员的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奖惩、职务升降、培训教育、工资福利、退休退职、权利保障、工作纪律等项具体工作;负责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协调工作,拟定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具体政策和法规;负责知识分子政策方面的协调工作和高级专家的管理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拔和表彰奖励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推行职称制度改革,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负责编制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计划和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工作;推行博士后人员流动制度;负责拟定全市人才流动政策法规,组织各类人才流动,建立人才流动的社会调节机制,负责国家重点建设、科研项目所需骨干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全市出国人员政治审查以及外地调入长春市和调入市直机关人员的审批工作;负责各类人员增长的宏观控制、编制全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负责有关人员的统计工作;负责管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保险福利、离休、退休、辞职、退职工作;负责管理军队转业军官的安置、培训、家属安置,推行军官转业安置制度的改革;负责市机关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贯彻实行岗位责任制,落实国家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人员;负责拟定全市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改善政府系统行政管理的运行机制,协调市直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责分工,承办市编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机构编制的管理范围,审核市直机关各部门及部分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级别、人员编制、领导干部,指导各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1989年,长春市人事局局长赵锋(7月后为杜立哲),副局长孙瑞林、赵建恒、王景田、杨凤魁(1989年2月任职)。内设14个处室:办公室、调查研究处、计划录用处、考核奖惩处、职位职称处、流动调配处、培训教育处、专业技术人才处、工资处、保险福利处、军官转业安置处、机关编制处、事业编制处、局机关党委。
  1990年,为了加强人事综合计划管理工作,成立了综合计划处和考试录用处,同时撤销计划录用处。综合计划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下达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负责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统计;研究制定干部需求的中长期计划;按法律、行政程序与有关部门配合,承办履行有关工作人员行政职务任免;代管长春市人事信息统计中心。考试录用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干部的录、聘用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国家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并对县(市)、区机关考试录用工作检查指导;负责全社会招干考试录用工作;负责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负责落实干部政策和干部转当工人的审批。
  1991年,根据人事部关于加强各级人事部门人事监察工作及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市直机关党群干部管理的要求,为加强人事管理和行政监察工作,成立了人事监察处,与局机关党委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所需编制和处级领导干部职数在局内调剂解决。局领导班子做了部分调整。局长赵峰,副局长孙瑞林、王景田、杨凤魁。编办主任杨凤魁。
  1992年,长春市人事局局长赵锋(7月后为杜立哲),副局长孙瑞林、王景田、杨凤魁、马端忠。编办主任由赵锋兼任,编办副主任为杨凤魁。在原机构的基础上,机关新增设了仲裁处,专业技术人才处加挂长春市毕业生分配办公室牌子。基层单位新成立了长春市人事局劳动服务公司、长春市干部考试指导中心。
  1993年,长春市人事局机关有15个处(室),8个基层事业单位,其中机关中原保险福利处由于人员变动和职能变化与工资处合署办公。局长杜立哲,副局长王景田、杨凤魁、马端忠、孙万彤,编办副主任杨凤魁。
  1994年11月,市人事局局长杜立哲调市委组织部任副部长,郑文芝任市人事局党组书记、局长。副局长王景田、马端忠、孙万彤,编办副主任杨凤魁(正局级)。保险福利处与工资处合属办公,仲裁处业务暂由调配处负责。干部疗养院(净月潭宾馆)院长(总经理)谢敬选(6月任现职,副局级)。
  1995年,进行了新一轮机构改革,市人事局内设12个处室:办公室、人事监察处、政策法规处、计划考试录用处、职位职务管理处、职称处、流动调配处、考核培训奖惩处、离退休与保险福利处、专业人才管理处、工资处、军官转业安置处。核定局机关行政编制67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市人事局合属办公,设立综合编制处、机关编制处和事业编制处。行政编制20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1996年1月4日,按照新的机构设置,市人事局推行公务员制度。15位处长实行岗位轮换,11位副处长竞争上岗,普通干部进行了岗位交流。局长郑文芝,副局长王景田、张喆、马端忠、孙万彤。编办主任由郑文芝兼任,副主任孙万彤。
  1997年,市人事局领导班子进行了局部调整。钱士元任市人事局副局长,马端忠调市政协任职。
  1999年,长春市政府成立了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2000年,根据长发[2000]4号文件《中共长春市委关于成立中共长春市企业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将原设在人事局的市政府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改设在企业党工委,其编制、处级干部职数、现有人员整建制移交企业党工委。
  2001年1月,根据长编[2001]54号文件《关于调整市人事局内设机构和处级领导干部职数的通知》,市人事局内设机构调整为10个: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职称处、录用与职位处、考核培训奖惩处、人才流动开发处、工资计划与离退休处、军官转业安置处(市政府转业军官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人事处。根据长编[2001]8号文件《关于调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设机构和处级领导干部职数的通知》,市编办内设机构调整为3个:综合编制处、机关编制处、事业编制处。人事局处级领导干部职数调整为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市编办处级领导干部职数调整为5名。根据长编[2001]66号《关于设立长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通知》,为实施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成立长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长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是承担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隶属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正处级建制。
  第二节 县(市)区人事管理机构
  1989年以后,各县(市)区人事局在划清职能的前提下,不断调整人事管理机构,使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协调。
  朝阳区人事局。1988年朝阳区劳动人事局编制数25名,实有17人。1989年,编制26名,实有20人。为了适应劳动工资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和机构改革的需要,1990年,朝阳区撤销劳动人事局,组建人事局和劳动局,人事局编制13名,实有8人。人事局的职责范围是:负责区政府机关、街道办事处、乡政府一般干部的调配、调整、考核、晋级工作;按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办理全区企、事业单位“以工代干”转干,吸收、录用干部工作;负责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的调配派遣、转正定级等工作;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任免干部工作;负责办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办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干部的离、退休审批手续;负责区直机关岗位责任制的综合指导工作;落实有关人事工作的干部政策和办理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全区干部、专门人才的调查和统计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范围,承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工作;协助组织部门做好培养、选拔、推荐中青年干部工作;对现有干部进行经常性的遵纪守法教育和违纪监察处理;承办区委、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人事工作。1991年至1995年,朝阳区人事局编制13名,实有人数从9人增加到13人。工作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编制区域性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做好筹集人才、调配干部、工资福利工作。1996年至1998年,根据工作职责需要,朝阳区人事局下设4个内部机构:秘书科、干部管理科、工资福利科、专业技术人才科。职责范围是:综合管理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惩、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项工作;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对全区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进行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审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项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和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区政府提请区人大任免公务员和区政府公务员任免的具体工作;负责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作;组织和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登记考试、考核和工资确定工作;负责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人的离休、退休、辞职、退职工作;负责全区人才流动工作,开发人才资源,为全区重点建设、骨干企业调剂人才;经办各类人才调入、调出手续;负责大中专毕业生接收、分配和转业军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计划、人事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全区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办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区工作目标责任委员会和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政府奖励表彰的管理和各部门全区性的表彰协调等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宜。
  宽城区人事局。1989年至1995年,宽城区人事局下设三个科:干部科、工资科、奖惩科。其职责范围是:干部科承办干部的调配、任免、落实干部政策、负责接收、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和军转干部;管理区吸收、录用干部和人才交流工作;管理职称评定工作;管理区政府机关人事档案;负责区属干部的统计工作,承办有关人事工作的来信来访等。工资科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的使用情况;大中专毕业生的转正定级审批工作;承办干部的离退休、工伤鉴定和评残工作。奖惩科承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工作;管理行政机关干部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1996至2000年,宽城区人事局下设四个科,干部管理科、职位培训奖惩科、工资福利科、综合科。其职责范围是:干部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工作;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负责全区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实施国家公务员交流和人才流动的有关工作;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军转安置工作;编制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增员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负责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科级领导的管理和考核工作。职位培训奖惩科组织实施上级有关国家公务员考核、培训、奖励、纪律、惩戒、申诉控告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管理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设置、审批工作。工资福利科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审批工作;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工龄计算、工伤审批工作;管理区直机关的福利工作;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考试、考核、发证和工资确定审批工作。综合科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工作制度的起草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以局名义下发各类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局内干部考核和行政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全区干部年度统计工作。
  南关区人事局。1989年南关区人事局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干部调配、考核、奖惩、计划录用工资福利、离退休干部审批、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部队转业军官安置、机构编制、工资基金管理、非领导职务评定、机关岗位责任制及档案、印信管理工作。1990年,南关区人事局内设5个科:办公室、干部流动调配科、工资保险福利科、编制科、奖惩培训职称科。1992年增设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站,属事业单位,事业编制5名,实有2人。1993年,南关区人事局内设6个科室:办公室、机构编制科、干部录用调配科、奖惩教育科、职称科、工资保险福利科。下属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站和人才交流中心2个事业单位。1996年南关区人事局调整内部机构,设4个科:综合科、干部管理科、专业人才管理科、工资福利科,区编办与区人事局合属办公。主要任务是:完成乡镇、人大、政协机构改革工作;做好公务员制度入轨运行工作;搞好国家公务员和党的机关工作人员招考录用工作;抓好公务员培训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强化管理,做好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做好工资审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加强编制管理,搞好工资基金调控;做好毕业生分配工作;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好干部任免、文件收发、存档工作。1997年,原南关区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站更名为南关区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二道区人事局。1989年二道区人事局编制9人。1990年成立了岗位责任制办公室,并把职称工作由科委转移到人事局。1991年编制12名,实有人数11人,成立了人事局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1992年,二道区人事局对工资的审批范围做了调整,区委系列及副处级以上人员由区委组织部审批,政府系列副处级以下及事业单位人员由人事局审批。1996年,二道区适应形势需要,对人事部门职能做了重新调整,下设综合科、干部管理科、工资福利科、考核培训科、机构编制科5个科。其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宏观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工资计划;负责全区人事统计、宣传和信息工作。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配套法规,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综合管理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退、辞职、退休、申诉控告等项工作。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和继续教育工作;做好知识分子工作,负责全区有突出贡献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承办区政府提请区人大任免国家公务员和政府管理的国家公务员任免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作;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考试、考核和工资确定工作,管理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人的离休、退休、辞职、退职、养老、工伤、失业保险、丧葬抚恤等项工作。负责转业军官的接收、安置工作。综合管理全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全员工资基金总额;负责编制统计工作。接待群众来访,落实党的干部政策。1999年8月19日,成立了长春市人才市场二道分市场,核定事业编制3人。
  绿园区人事局。1988年为郊区劳动人事局,内设7个科室:秘书科、干部调配科、人事监察科、工资福利科、编制科、安全监察科和劳动就业科。下属5个事业单位:人才交流中心、老龄委、劳动就业服务局、锅炉检验所、保险公司。1989年,郊区劳动人事局分为郊区人事局和郊区劳动局。郊区人事局内设6个科室:秘书科、干部科、工资福利科、奖惩科、编制科、人才科。下属人才中心、老龄委两个事业单位。1990年,成立了郊区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站,隶属于郊区人事局。1995年,郊区人事局更名为绿园区人事局至今,内设5个科室:综合科、干部管理科、编制科、考核培训奖惩科、工资福利科。下属人才交流中心、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站两个事业单位。
  双阳区人事局。2000年双阳区人事局下设5个科。调配录用综合科、工资福利科、职称培训人才科、考核奖惩任免科、机构编制计划科。其职责范围是:调配录用综合科贯彻落实上级人才流动、干部调配录用有关政策;根据上级人才流动政策、法规,制定全区人才流动政策,培育指导人才市场;拟定全区大中专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指导性分配原则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公务员及一般干部的交流、录用工作;承办全区特殊需要人才的调配工作;承办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工作;负责局内文秘财务及后勤管理等综合工作。工资保险福利科贯彻落实上级工资、保险、福利有关政策;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资金、津贴等有关工资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考试、考核及发证工作;依据上及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和企业离休人员的审批工作;协调指导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区福利待遇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工作。职称培训人才科贯彻落实上级职称培训人才有关政策;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负责知识分子政策方面的协调和全区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及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全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审、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负责全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批;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继续教育;负责政府系列一般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的培训工作;负责全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拔尖人才的考核、推荐、选拔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及子女农转非工作。考核奖惩任免科贯彻落实上级考核、奖惩、任免有关政策;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配套法规,综合管理国家公务员的考核、任免工作;承办区政府提请区人大任免公务员和区政策管理公务员任免的具体工作;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以区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承办上级机关表彰奖励人员的推荐工作;协调监察部门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惩戒工作;监督检查有关法规的实施,负责有关申诉控告的接待工作。机构编制计划科贯彻落实上级机构、编制、计划政策;负责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宏观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的具体承办工作;拟定全区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法规,提交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统一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工作,管理区委、区政府各部门的职能设置及调整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检查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宏观规划和宏观调控措施,编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工资计划并进行宏观调控,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的统计与综合工作。
  榆树市人事局。1988年榆树县人事局内设机构5个科:秘书科负责机关后勤财务及文字综合工作;编制科负责机构编制审批及工资基金核定工作;工资福利科负责工资福利审批、离退休审批工作;监察科负责岗位责任制和干部复职申诉工作;干部科负责干部录聘用、调配、培训等以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军转干部安置工作。1989年内设机构增加到6个科,干部科分为调配录用科和军转科,调配录用科负责干部录聘用、调配、培训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军转科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1990年榆树县建市。榆树市人事局1991年设置7个科,考核奖惩科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培训等工作;计划录用科负责干部录聘用及机关后勤财务和文字综合工作;流动调配科负责干部调配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科技干部科负责职称评聘,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和专家选拔、继续教育等工作;编制科负责机构编制审批及工资基金核定工作;工资福利科负责工资福利和离退休审批以及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军转科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1994年设置6个科和2个事业单位。公务员管理科负责管理国家公务员的考核、任免、奖励、培训等。流动调配科负责干部调配、毕业生分配和军转干部安置工作。计划录用科负责干部考录、招聘及干部统计,机关后勤财务及文字综合工作。工资福利科负责工资福利和离退休审批工作。编制科负责机构编制审批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科技干部科负责职称评聘及专家选拔工作。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负责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继续教育中心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1999年成立了榆树市人才中心,负责人才市场及干部聘用和聘用干部管理工作。
  农安县人事局。1989年,农安县人事局已经发展成为县政府综合管理人事工作的重要职能部门。行政编制23名,内设机构5个,即干部一科、干部二科、工资福利科、编制科、秘书科。1994年10月20日,农安县进行了机构改革,农安县人事局编制20名,其中行政编制18名,工勤编制2名。内设机构5个,原来的干部一科改为计划录用调配科;干部二科改为职称奖惩教育科;工资福利科、编制科、秘书科。同年12月,成立了农安县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农安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两个下属事业单位。2000年7月,农安县人事局内设机构做了相应的调整,局内设三科一室,将原来的计划录用科改为公务员管理科,原秘书科改为办公室,保留工资福利科、编制科。将原来的职称奖惩教育科取消,将其职称业务下放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毕业生分配业务提前进入了人才市场。
  德惠市人事局。1988年至1992年,德惠县人事局内设考核奖惩科、干部调配科、工资福利科、机构编制科、职称科,编制数23名,实有23人。其职能是: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副局级以下人员年度考核、奖惩工作;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干部日常管理及工作调动审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晋升工资审批、核定;干部离、退休审批;机关、事业单位新增机构审批、人员编制审批管理;全县专业技术干部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1993年德惠县人事局与劳动局合并,更名为德惠县人事劳动局。1994年德惠县改为德惠市,德惠县人事劳动局更名为德惠市人事劳动局。2000年德惠市人事劳动局内设考核奖惩科、计划调配科、工资福利科、机构编制科、科技人才管理科、党政办公室、劳动安全监察科、劳动监察大队。核定编制33名,实有31人。德惠市人事劳动局主要职能是: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副局级以下人员年度考核、奖惩工作;国家公务员职务、职位变动审批;聘任制干部审批、考核、续聘及管理工作;国家公务员管理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各类人员就业审批及劳动合同鉴证;办理干部、工人交流审批手续;人事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副局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晋升工资审批、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病退审批;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审批;因公负伤人员等级评残鉴定;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及人员编制审批管理、工资核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培训、职称评定、人才开发、技工学校招生;劳动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因公负伤人员认定审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对劳动用工依法检查、处罚,对用人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和劳动举报案件调查处理。
  九台市人事局。2000年九台市人事局内设8个机构:干部调配科、职称科、工资科、考核奖惩培训科、离退休与保险福利科、编委办公室、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人才交流中心。其中:干部调配科负责干部调配、军转干部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聘用干部审查申报、考试录用、农村人才市场开发、文件收发、印鉴管理、干部统计报表、机关事务管理。职称科负责高、中级职称评审申报和初级职称聘任审批。工资科负责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升级、工资核定,军转干部、新录用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复员兵定级工资核定、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审批,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人等级考试、考核定级。考核奖惩培训科负责机关国家公务员职位职务管理、公务员证书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平时与年度考核,国家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奖惩和政策法规。离退休与保险福利科负责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干部离退休审批、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补助费审批,机关及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审批,退休干部管理。编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增减,监督审核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的使用,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批,编委及编办的印鉴管理及使用,编委及编办的文件收发、资料档案管理。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负责财政拨款的机关及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工资审核、发放,组织退休干部开展各种活动。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负责建立人才信息库,为各类人才推荐用人单位,为各类单位选配人才。求职和用人登记与咨询服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人事代理业务,提供流动人才的档案管理服务,承办科技成果转让、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第三节 市人事局直属机构
  为了扩展工作范围,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直接面向社会开展人事人才工作,市人事局先后成立了8个直属事业单位。这些局属事业单位承担了局机关行政职能以外的人事工作服务职能。
  1988年初,市人事局直属事业单位有4个:长春市净月潭干部疗养院、长春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长春市军官转业培训中心、长春市科技干部继续教育中心。随着形势的发展,当年根据吉发[1988]27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成立了长春市军官转业培训中心,对外加挂长春市军官转业中转接待站牌子。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对实际接收的军转干部进行专业培训,同时承担转业军官中转接待任务。该中心为市人事局直属事业单位,配备事业编制31名,所需经费自收自支,内部机构设办公室、接待培训科,领导干部职数2名,中层干部职数2名。同年12月3日,长春市人才市场开业,首次集市在市老干部大学举行,两天接待1700多人。
  1989年,成立了长春市人事统计信息中心和长春市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站,是市人事局直属事业单位。10月4日,市编委批复同意成立长春市人事统计信息中心,其主要职责是为编制全市干部计划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提供数据资料;负责全市干部年度和季度统计报表;通过统计资料,检查监督计划执行情况,预测干部队伍发展趋势,为制定全市干部政策提供依据。11月18日,成立长春市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站,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及政治生活待遇落实情况等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因地制宜抓好退休干部活动场所等网点建设;举办适合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等各种有益活动;承办退休干部发挥余热等组织指导工作。
  1992年,成立了长春市干部考试指导中心。市干部考试指导中心加挂市人事局干部考试办公室牌子,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和全市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该中心为人事局直属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10名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5名人员经费自筹解决。所需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职工中调剂。配备单位领导干部职数2名。同年,干部疗养院扩建工程上马,集资200万元,完成了6900平方米的基础部分工程。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内部机构增设科技信息服务部,增加中层干部职数2名。
  1993年4月13日,军官转业培训中心成立长春市金桥建筑工程公司,承担长春市军队转业干部建房工作。6月12日,经国家教委留学服务中心批准,在市信息统计中心成立中国留学服务中心长春分中心,该中心的工作职责是:为各类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国内用人单位录用留学人员提供双向选择服务,为各类留学人员短期回国讲学、科研等提供服务。7月,市净月潭干部疗养院扩建后,更名为长春市干部疗养院(净月潭宾馆),并在原编制50名的基础上,增加编制80名,内设7个处(室)。市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站更名为长春市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并增加编制2名。
  1994年,《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经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十届十次会议通过,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八届十二次会议批准,于10月12日公布实施,这是全国第一部人才市场管理方面的地方立法。
  1995年10月27日,长春人才市场大厦落成典礼暨长春人才协会和长春市企业经营者市场挂牌仪式以及1995年长春市秋季人才交流大会同时举行。
  1996年,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试考核工作办公室成立,为市人事局所属事业单位,核定人员编制5名,单位领导职数1名,可配备相当于市直机关处级干部。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专业技术人员中调剂。职责是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工作;负责组建相应的考评组织并组织编写培训考核大纲和培训教材;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和证书的核发工作。
  1997年3月14日,市职称(干部)考试中心更名为市人事考试中心。6月26日,长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正式对外挂牌办公。
  2000年底至2001年4月,市人事局对局属事业单位进行了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通过“推选聘任”和“招标聘任”两种办法产生了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事业单位又通过竞争上岗的办法产生了中层干部。在进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同时还对机构进行了精简,把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试考核办公室并人市人事考试中心,把人事统计信息中心并人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经过改革,市人事局局属事业单位由原来的8个精简到6个:长春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长春市净月潭干部疗养院、长春市人事考试中心、长春市继续工程教育中心、长春市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长春市军官转业培训中心。编制由256名精减到216名,领导干部职数由18名精减到17名,处级中层干部职数由24名精减到18名。
  第四节 市级编制管理机构
  1988年以来,市编制委员会除在1989年和1990年实行主任制外,一般都实行委员制。编委主任由市长或主管组织工作的市委副书记兼任,委员通常由组织、人事、劳动、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1988年9月,市编制委员会主任杜学芳,副主任尚振令、孙凌志、许际坤,编委委员陆景林、于福今、王广州、刘祥栋、刚占标。编委办公室与人事局合属办公,局内设机关编制处和事业编制处,编办主任刘祥栋,副主任杨凤魁。
  1989年1月,市编制委员会主任尚振令,副主任张明远、宋贵福、赵锋,编委会办公实行主任制,编办副主任杨凤魁。
  1991年4月,市编制委员会主任米凤君,副主任张明远、宋贵福、赵锋,编委办公实行主任制。
  1992年4月,长春市委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通知,将长春市编制委员会改称为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隶属市委领导,属市委序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单列编制,与市人事局合署办公。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米凤君,副主任孙凌志、张明远,编委委员有:李申学、肖雨亭、宋贵福、赵锋、郭庆春、祝延存、崔玮德、于德存、杨凤魁、金树俭、于亚中、赵长荣、胡海江,编办主任赵锋、副主任杨凤魁。7月,郑文芝接替宋贵福担任编委委员。12月,编委副主任由刑志、张明远担任。
  1993年6月,编委主任米凤君,副主任邢志、尹文,编委委员赵国华、肖雨亭、杜立哲、郑文芝、吴振昌、祝延存、崔玮德、毛连芳、金树俭、于亚中、赵长荣、胡海江,编办主任杜立哲、副主任杨凤魁。7月,郑文芝接替宋贵福担任编委委员。12月,编委副主任由邢志、张明远担任。
  1994年7月,编委主任米凤君,副主任李锦斌、尹文,编委委员吴大勇、孟德喜、杜立哲、祝延存,编办主任杜立哲,副主任杨凤魁。
  1995年1月,编委主任米凤君,副主任李锦斌、尹文,编委委员吴大勇、孟德喜、杜立哲、祝延存,编办主任郑文芝,副主任杨凤魁。9月,适应新一轮机构改革的需要,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了市机构改革推行及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米凤君,副组长宋春华、张绪明、尹文,小组成员有吴大勇、孟德喜、刘淑坤、郑文芝、祝延存,机构改革办公室设在市编委办公室,副主任杨凤魁、孙万彤。12月,编办副主任孙万彤。
  1996年4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宋春华,副主任张绪明、李述、李锦斌、尹文,编委委员孟德喜、吴大勇、毛连芳、郑文芝、祝延存,编委办公室与市人事局合署办公,局内设综合编制处、机关编制处、事业编制处,编办主任郑文芝,副主任孙万彤。
  1998年3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李述,副主任常小平、刚占标,编委委员孟德喜、吴大勇、王学战、郑文芝、祝延存,编办主任郑文芝,副主任孙万彤。
  1999年至2000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李述,副主任常小平、李华理,编委委员孟德喜、吴大勇、王学战、郑文芝、祝延存,编委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局内设综合编制处、机关编制处、事业编制处,编办主任郑文芝,副主任孙万彤。
  第二章 干部管理
  1989年以后,干部管理工作发生了很大变化。基本趋势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干部培养、录用选拔、调配、奖惩、使用等方面做到唯才是举、任人唯贤。
  第一节 干部录用
  在干部录用上,改变了传统的选人用人制度,注重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使干部录用走上规范化、公开化的轨道。
  1988年,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下,全市为政法、税务、工商、建行等6个部门招干549名,为公安部门招聘200名交通民警和180名治安巡警。探索开展了国家机关通过考试考核录用工作人员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为团市委招聘9名团干部,为1962名“五大”毕业生办理了聘用干部手续。其中:企业聘用835人,事业单位聘用1127人。
  1989年4月,为审计、总工会、监察、科委等14个部门公开招考录用118名机关干部。根据“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综合审定、择优录用”的原则,制定了《长春市国家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录用暂行办法》,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工作不断完善,更加科学和规范。从复员军人中为银行、保险系统招考聘用制干部176名。与组织部、人大、市政府办公厅密切配合,为175名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履行了任免手续。进一步落实政策,为26人办理了干部复职手续或干部转当工人手续。
  1990年,对新增干部实行计划管理。机关招录工作人员继续实行考试制度,为机械局、交通局等16个部门和单位录用了74名机关工作人员。为城管监察大队考试招聘干部300人;为工商、教育、公安等部门考试招聘干部1407人;为1601名具备条件的非在职“五大”毕业生办理了聘用手续。
  1991年,为大中型企业、乡镇和集体企业中2537名符合干部条件、政绩突出的厂长、经理、中层骨干和有发明创造的科技人员办理了录聘用干部手续,极大地激发了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992年,在国家下达的增干指标内,解决了大中型企业、乡镇和集体企业中一部分贡献大、效益好的厂长(经理)和有发明创造的科技人员的录聘用干部身份,并解决了大中型企业部分中层“代干”人员多年遗留问题,共审批4288人,极大地调动了这部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发展。继续坚持政府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制度,共为乡企办、银行、公安、计生、教育、新闻、检察院、法院等8个部门通过考试择优录聘干部2599人。
  1993年9月3日,召开全市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工作会议。为事业单位“以工代干”人员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近万人。4月18日,组织实施长春市1993年市直机关补员考试,为1989年以前以工代干人员中的94人转为国家录用干部。12月22日,召开全市法、检两院增编补员工作会议,部署国家下达的补员指标分配及考录工作。
  1996年,长春市开始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干部录用逐渐转变为国家公务员和党政机关工作者录用工作。
  1997年12月,全市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工作结束,有2027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2001年4月~7月,长春市探索开展了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工作,通过考试,为财政局、国有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21人,为市建委招考城管监察人员147人。
  第二节 干部调配
  1988年以后的干部调配工作,立足于服务基层,解决急需,以基层需要为重点,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
  1988年共调配干部1626人。其中:调入干部1473人,包括解决干部两地生活调入315人,照顾干部家庭困难调入38人,因工作需要调入268人,安置随军家属21人,办理三线企业搬迁,调入干部831人,为政法、税务等部门调配干部68人;调出干部153人。在调配工作中,对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优先研究,1988年调入企业干部1223人,占调入干部总数的83%。为帮助企业解决难题,全年先后五次深入三线山区,认真研究了解搬迁企业的干部队伍情况,制订接收方案,坚持现场办公,全年共接收了5个工厂、1个医院、1个商场,干部共831人。严格出国审批制度,审批出国团体117个,362人次。
  1989年,全年共调动干部745人,比上年减少961人。其中,调入干部621人,调出干部124人。积极为干部,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排忧解难,妥善解决两地分居问题。共审批临时公派出国团体116个、286人次。
  为在干部调配工作中打破传统框框,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1989年5月6日,出台了长春市《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
  一、干部调配要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坚持保证重点、充实基层,加强科研和生产第一线的原则。
  二、在干部调配工作中,要切实贯彻执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按照“四化”标准选配干部,做到知人善任,用其所长,专业对口,调配适当。
  三、干部调配要坚持合理流向,从人才富余的部门和单位向人才短缺、急需加强的部门和单位流动。鼓励干部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从城市到农村,从内地到边远地区工作。为了严格控制城市人口的增长,凡从外地调入市内的干部,要从严掌握。
  四、为了稳定农村乡、镇医护、教师队伍,解决农村就医难和上学难的问题,对长春市所辖县(市)农村乡镇医护人员、教员,除极特殊情况外,不得调入市内。
  五、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必须严格控制在核定的编制(定员)内。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凡实有干部人数超过编制(定员)的,企业经济效益不好,面临倒闭的,除选调的特殊专业技术干部和管理人员外,不得再调入干部。
  六、各级党政机关调入干部,要严格执行长人字[1989]12号文件精神,调入人员的条件是:年龄在40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胜任工作。党群部门经市委组织部批准,政府各部门(含公、检、法、司、安全局)经市人事局批准,方可调入。市直机关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调入“以工代干”人员。
  七、对因工作需要调入市内的干部,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各企业、事业单位的重点工程、项目或科研单位的重点课题急需的或短缺的专业人才;
  2、必须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干部,其中:中级职称的年龄限制在50岁以下,高级职称可放宽到55岁;
  3、来长春市中小企业承包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具有干部身份的企业家、经营者。试用期半年后正式办理调动手续。
  八、夫妻双方都是干部并符合调入条件的,原则应同时调入,避免造成新的两地生活。特殊情况,要在请调报告中说明。
  九、对夫妻两地分居的干部,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妥善解决。从外地同等城市调入的,一般可掌握在夫妻分居二年以上;从农村、县城调入的,一般可掌握在三年以上。在同等条件下,中、高级知识分子要给予优先解决。
  十、对因照顾父母要求调入长春市的干部,除父母已年迈(已离退休)、体弱多病、市内确无子女照顾可以考虑调入外,其余一般不予调入。
  十一、对驻长部队干部家属(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的,由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方可报市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对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原则上不准调入,生活确实困难要求调入的,必须由师以上政治机关严格把关后报市人事局,经研究同意后,方可批准调入。但在军官转业安置时,不能以此作为留长安置的条件,军官及其家属仍应到军官入伍所在地安置。
  十二、在干部岗位上工作的非国家正式干部,不能按干部调动;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吸收、录用的干部,在试用期内不能调动。
  十三、调动干部应先由拟调入单位向干部所在单位或由干部所在单位向拟调入单位发函联系,转递干部档案,填写拟调入地区统一印制的《干部调动审批呈报表》一份,经双方人事(局)部门审批后,再履行调动手续。
  十四、凡拟调入长春市的干部,除按规定详细填写《干部调动审批呈报表》一式一份和将本人档案上报外,同时,还需区别不同情况上报下列材料,方予受理:
  1、两地生活的,要有在长春一方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结婚登记证书,在长春一方的户口或居民身份证。
  2、工作需要的,要有调入单位的请调报告和考核意见,理由要详细充分。
  3、因照顾父母(已离退休)要求调入的,要有父母单位或老干部管理部门及街道居民委、派出所、接收单位和本人原工作单位的情况介绍或报告,并交验父母的户口。
  4、现役军人不够随军条件,家庭确有困难要求调入的,要有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写出的报告和本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情况介绍。
  十五、已经调入的干部须持当地人事部门的干部落户介绍信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没有当地人事部门的落户介绍信,公安、粮食部门不能办理落户和粮食关系手续。
  十六、拟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调动,必须先办理调动手续,然后再由调入单位任命职务。
  1990年,长春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人才流动的政策,注重为企业和用人单位调配干部,积极为广大干部排忧解难,妥善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并把解决干部两地分居问题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规定每月研究两次,尽可能不过月。全年共为解决夫妻两地生活困难调入216人,家庭生活困难调入58人。全年共调动干部668人,其中:调入433人,调出103人,办理聘用制干部市内变更单位132人。办理集体搬迁456人,审批公派出国团体145个、431人次。
  1991年,全年共调动干部1395人,办理干部成建制集体搬迁675人(其中随迁380人),安排省直机关下派干部68人。其中:调入干部577人,调出干部130人,办理聘用制干部市内调动502人。在干部调动上对国营大中型企业急需或短缺的专业人才随到随办,支持长春一汽生产捷达、高尔夫轿车的第三次创业,为其调配人才50余人。
  1992年,全年共办理调动手续528人。其中:调入干部417人,调出干部111人。调入干部中,解决夫妻两地生活166人,工作需要调入207人,解决困难调入33人,安置随军家属11人。调入干部中,专业技术人员288人,占调入干部总数的69%,其中高级职称7人、中级职称84人、初级职称197人,并有67人调入市属重点企业。此外,还为第一汽车制造厂调入各类人才16人,为双阳水泥厂调入各类人才25人,为羊草沟煤矿调入3人,为市汽车局调入5人,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调入6人,有力地支援了全市的经济建设。
  1993年,在干部调配工作中,突出为长春市经济建设筹集人才的重点,在办理调入的476人中,专业技术干部有383人,其中:高级职称13人,中级职称109人,初级职称261人。为引松入长工程、一汽大众公司等单位解决了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1994年,全年办理调动手续599人。
  1996年,干部调配工作坚持了扶持重点项目,引进短缺人才的原则,对特殊人才的引进实行了倾斜政策,引进人才的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1998年,人事调配和出国人员政审工作做到了政策规范,随到随办。全年调入258人,调出45人,办理出国政审349个团组,出国人员1212人。
  1999年,全年调入干部125人,调出43人,办理出国政审296个团组,出国人员1388人次。
  2000年,调入干部127人,调出干部44人。审查办理因公出国团组339个、803人次。指令性计划分配随军干部家属12名,安置了退役运动员19名。
  第三节 考核奖惩
  1988年后,干部考核奖惩工作制度更加完善,注重了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严格兑现考核结果,使考核结果与干部奖惩相挂钩。
  为了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了机关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责任制,1988年,长春市开展了事业单位岗位责任制试点工作。按照指标限额,经过严格考核,审批了机关有突出贡献和突出事迹的90名和事业单位5名奖励晋级人员,落实干部政策11件。同时,为了开展机关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工作,6月份和8月份先后在市直机关和农安县直机关开办了两期180多名干部参加的机关干部岗位职务培训试点班。
  1989年,干部考核奖惩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并把这项工作引入事业单位。市、区政府机关非领导职务初步得到了理顺。还完成了奖励晋级人员的审批工作。
  1990年,干部考核奖惩工作结合岗位目标责任制评比,完成了给予一部分政绩突出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升级奖励的审批工作。
  1992年,制定了《长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在市财政局、榆树市和郊区、朝阳区进行试点,举办了考核业务培训班。
  为了更好地发挥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开展了随时奖励工作。市人事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随时奖励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是:
  一、随时奖励的原则和种类
  随时奖励要遵循激励进取,实事求是,论功行赏,及时有效准确的原则。随时奖励的种类有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含升级奖励)。
  二、评选的范围和条件
  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均在评选范围之内。评选条件除按吉人发[1990]69号文件规定执行之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记功或记大功奖励,对其中做出重要贡献者,可向省政府推荐授予通令嘉奖。
  1、在处理突发事件中有功人员;
  2、在为经济建设和其他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业绩人员;
  3、为本地区、本部门、乃至为国家和省赢得荣誉的人员;
  4、本职工作受到国家部委和国家人事部联合表彰的人员;
  5、在国际上为国争光人员。
  三、评选方法及审批程序
  1、记功人员由各单位征得主管部门同意,经市人事局审核后由记功人员主管部门审批。
  2、记大功人员由单位主管部门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市委、市政府审批。
  3、贡献突出,需通令嘉奖的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4、给予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的,可随时推荐人选,同时上报事迹材料。
  5、各级领导干部的奖励,按干部任免权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审批。
  6、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人员发一次性奖金,由市人事局审批。
  四、表彰形式
  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记功人员由市人事局颁发奖励证书并验印,一次性发放奖金100元至200元;记大功人员由市委、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由省人事厅验印,一次性发放奖金300元至500元;通令嘉奖人员由省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通令嘉奖令,一次性发放奖金1000元至2000元。受通令嘉奖和记大功人员可择优给予升级奖励,不再发放奖金。
  1992年有2人受省政府通令嘉奖,15人记大功,32人记功。
  1995年6月22日,市人事局召开全市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座谈会,对1994年度47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核不称职情况进行了通报。
  1996年11月19日,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活动,长春市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制定出台了《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
  一、奖励的原则
  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搞重复奖励。在本年度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表彰,对在特殊环境中做出贡献的,随时给予奖励。
  二、奖励的范围、对象
  奖励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三、奖励的种类、条件
  (一)奖励的种类
  1、个人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2、集体奖励分为嘉奖、集体三等功、集体二等功、集体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二)奖励的条件
  1、集体奖励的条件
  (1)领导班子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坚强团结,作风民主,凝聚力强,能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2)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人民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党群、干群关系融洽;
  (3)认真实行并超额完成目标责任制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政绩显著;
  (4)不谋私利、廉洁自律,两个文明建设搞得好,锐意进取,有较强的开拓精神;
  (5)在执行某项任务或工作时,团结奋斗,做出突出贡献。
  2、个人奖励的条件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2)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
  (3)坚持原则、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4)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长春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6)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贡献的;
  (8)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9)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突出贡献的;
  (10)在外事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四、奖励的标准
  (一)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可给予嘉奖。
  (二)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且在本系统、本县(市)区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记三等功;
  (三)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且在本地区或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一等功;
  (四)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授予荣誉称号;
  (五)对获奖的个人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
  (六)对获奖的集体可颁发奖状、奖旗或奖杯,不再发奖金和奖品。
  (七)受嘉奖的个人给予100元的奖励;记三等功的个人给予200至300元的奖励;记二等功的个人给予500至1000元的奖励;记一等功的个人给予1000至2000元的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给予2000至3000元的奖励。
  (八)奖励经费仍按《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党群机关、事业单位奖励工作管理的通知》(吉发〔1990〕24号)执行。
  五、奖励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程序
  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由所在单位提出奖励意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由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并予以公布。
  (二)批准权限
  1、嘉奖、记三等功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市直机关和各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批准;
  2、记二等功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
  3、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经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
  4、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的奖励,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党群部门领导人的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核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对政府各部门领导人的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需经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表彰奖励的评审和计划申报审批
  (一)市直各部门开展的系统表彰活动,必须与市人事局联合进行,一般应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会议每2至3年进行一次。以政府名义召开的表彰会,只限于对劳模奖励以及突发事件、重大活动的奖励。
  (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的系统和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必须在第一季度向同级人事部门申报计划,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开展奖励表彰活动。
  (三)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进行表彰的,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
  申报计划的内容包括:
  1、承办部门及承办理由;
  2、依据文件的文号、时间;
  3、表彰会议的名称;
  4、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的数量、范围及奖励标准;
  5、奖励经费的数额及经费渠道;
  6、表彰方式(会议、登报)。
  (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需登报公布的必须经市人事局批准。奖励审批表、奖励证书由市人事局根据国家人事部的规定统一制发。
  (五)申报办法
  1、以系统名义进行表彰活动的,根据年初计划,在表彰会议召开前两周向市人事局报送表彰活动方案,经审核后方可实施。
  2、以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活动,需提前1个月向市人事局报送表彰活动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填写《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表彰会议审批承办单》和《奖励经费审批表》由市级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实施。
  3、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当地负责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各具(市)、区、市直各委办局向上级推荐的表彰对象,需先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沟通,共同组成评审小组,经评审考核,并按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后方可上报。
  七、奖励的纠正和撤销
  凡获得奖励的个人或集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
  (二)申报奖励对,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的,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批准部门要撤回奖状、奖旗、证书等,并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1997年,考核工作在抓年度考核的基础上重点抓了平时考核,先后召开县(市)区年度考核工作座谈会和全市平时考核及培训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和实施了平时考核制度,推行了《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实手册》制度。严格兑现了1996年度考核结果,对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了晋升工资。通过检查验收确定不称职19人,告诫38人。
  1998年,公务员的考核工作作为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加大了力度。在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全面实施了《平时考核记实手册》制度。在公务员管理工作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强化考核和考核结果的兑现。对市直各部门考核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辞退44人。人事奖励工作起到了激励鞭策作用,当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表彰会议8次,共表彰先进集体402个,先进个人1085人次,有11人次被省政府记三等功,29人次记二等功,2人授予荣誉称号。
  1999年,强化了公务员考核和考核结果的兑现工作。圆满完成了机关、事业单位1998年度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平时考核工作记实手册》制度,对平时考核工作进行了定期检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完成了1998年度“末位上报”考核后续工作,市直机关共上报272名末位人员,经市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称职等次181名,告诫52名,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39名。对告诫人员和不称职人员分别进行了处理。这项工作的实施推动了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
  2000年,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对1999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行了考核。为41名国家公务员办理了辞职手续。为13人办理了干部转当工人手续。同时,为发挥激励作用,树立良好导向,还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表彰会议10次,系统表彰5次,受表彰的集体980个,先进个人1988名,记二等功22人,三等功98人。配合有关部门向国家部委推荐省部级先进集体9个,先进个人12人。
  2001年1~7月,对2000年度政府机关公务员进行了考核,参加市政府机关考核的人数为14393人,其中优秀2111人,称职12186人,基本称职76人,不称职20人。
  第四节 公务员管理
  为了与世界行政管理制度接轨,我国从1987年开始探索国家公务员制度,从1993年开始在政府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根据全国的形势和本市的实际情况,长春市对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做了积极探索,在公务员“进、
  管、出”三个环节进行规范操作,建立并不断完善了国家公务员制度。
  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录用
  1992年,长春市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做了充分的准备,连续举办了7期共681人参加的市直机关干部岗位培训班,宣传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知识,培训骨干。
  1994年,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开始启动,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组织了3期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骨干培训班,对15000名工作人员进行了公务员知识培训。会后市委组织部组织了长春市首期面试考官培训班,培训学员56名。
  1995年3月29日,市人事局在榆树市召开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现场会,省人事厅领导到会指导,市人事局局长郑文芝在会上强调全面加快“推公”工作进程。9月27日,召开全市机构改革与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动员大会。
  1996年,长春市开始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0月,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完成了阶段性任务,市直机关实行了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的部门,共设置职位3300个,有2651人考核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召开了总结大会,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联合制发了《加强机构编制和公务员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全市政府机关确立了国家公务员制度,党群部门和部分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了管理。
  1996年6月29日,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组织市、县、乡三级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和党的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工作,全市64个部门计划录用544个职位,参加报考的有5727人,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核,最后录用489人。1997年,在完善考录制度的基础上,从6233名考生中录用国家公务员336人。
  1998年至2001年7月,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虽然暂停面向社会公开考录公务员,但在个别部门人员补充中坚持了考试考核和择优录用。1998年,组织了市警察学校毕业生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有197人考试合格取得公务员资格。为公安局经警大队招考9名公务员。对1997年考试进入试用期的319名国家公务员进行了考核录用,为以前经过考试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26名仍是农村户口的人员办理了“农转非”手续。对机关人员向公务员过渡也坚持考试考核相统一的原则。对工商局系统人员进行了过渡为公务员的资格审查,组织了过度为公务员的考试。对公安局“推公”过渡做了严密细致的工作,审查档案6800份,对各种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按照政策进行了梳理,基本完成了向国家公务员审核过度工作。
  1999年,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在个别部门补充人员和“推公”工作中坚持了考试考核和择优录用。有272名市警察学校应届毕业生通过考试取得公务员资格。组织了全市企事业公安机构转制录用人民警察考试。为符合条件的745名基层工商管理人员办理了公务员过渡手续。对市公安局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物价检查所共6080人办理了“推公”过渡手续。
  2000年,组织了市警察学校应届毕业生的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全市乡镇聘用制干部转录用制干部考试和全市检法系统聘用制干部转录用干部考试工作,共有2058人参加了考试。按照考试成绩,为1883人办理了录用干部手续,为176名警校应届毕业生和286名转业干部进入公安局办理了录用公务员手续。
  二、公务员培训
  1996年6月11日,长春市为了提高公务员素质,制定了《长春市国家公务员“九五”培训规划》。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特点及意义
  国家公务员培训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位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的旨在提高公务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各种教育和训练活动。这是公务员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公务员的培训制度,是在继承和发扬干部培训工作优良传统,总结吸收改革开放以来培训工作经验,借鉴各国公务员培训工作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建立的。它具有自己的鲜明特征。从性质看,是一种继续教育,属于第二次教育过程的追加教育;从目的看,主要是帮助公务员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政策水平及业务能力;从内容看,它是针对职位和工作的具体要求而开展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突出强调实用性;从形式看,灵活多样,可长可短,既有定期培训,又有短期培训;从方法看,既有理论讲授,又有讨论、实际操作和考察;从培训机构看,主管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培训是行政机关应尽的一项义务。培训是开发人的智力和技能的基本途径。公务员培训的意义在于使全体在职公务员不断掌握新的知识和技能,及时更新知识结构,尽快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促进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国家公务员培训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九五”期间公务员培训工作,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理论为中心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我市“九五”期间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
  (二)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尽快实现人事工作的“两个调整”,根据长春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总体战略的要求,大力加强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到2000年,为我市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公正廉洁、敬业勤业、作风扎实、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跨世纪公务员队伍。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公务员队伍政治素质,不断提高政治鉴别能力和政治敏锐性,提高从大局上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及工作的原则性。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全体公务员的基本业务技能。通过培训,使全市50岁以下的公务员初步掌握一门外语和计算机操作的基本技能,提高现代化办公能力,为二十一世纪长春市的更快发展,奠定良好的组织基础。
  三、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基本任务
  (一)培训对象
  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对象为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相当于处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二)培训类型及科目
  1、培训类型。根据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国家公务员培训共分四种类型:一是初任培训;二是任职培训;三是专门业务培训;四是更新知识培训。
  2、培训科目:国家公务员培训科目共四种。一是公共必修科目。包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共行政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二是专业必修科目,主要是相关行政管理领域培训必须设置的科目;三是地方特色科目,根据当地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所设置的科目;四是面向社会、面向市场所设置的的科目。
  (三)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组织实施
  国家公务员培训,按四种类型分别组织实施。
  1、初任培训
  (1)对象是从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经考试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培训的具体目标是:提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正义理论的自觉性,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了解和掌握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及运作特点,为做一名胜任职位要求的国家公务员打好基础。
  (3)培训内容: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国情、省情及“长春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总体战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国家行政机关操作知识技能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4)培训时间为一个月,在试用期内完成。
  2、任职培训
  (1)晋升副处长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务的公务员,须在到任前参加任职培训,具体人选由任免机关确定。
  (2)培训目标:进一步提高国家公务员运用马克思主基本原理科学处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能力,以及决策、协调、创新能力,达到晋升职位的所需的领导管理水平,成为一名合格的领导者。
  (3)培训内容: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公共行政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导科学;决策学。
  (4)培训时间为一个月。
  3、专门业务培训
  (1)培训对象:国家行政机关中专门完成某项业务工作的国家公务员。
  (2)培训目标:使参训者具备从事专门业务工作所必须的知识、能力和工作方法,保证国家公务员能够胜任工作的需要。
  (3)培训内容:主要是专项工作所需要的方针、政策、专门业务知识和技能。
  (4)培训时间一般为一周。
  4、更新知识培训
  (1)培训对象为全体国家公务员
  (2)更新知识培训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内容应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不断加以调整。当前主要是根据市场经济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需要,组织国家公务员学习和补充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新信息。
  (3)更新知识培训应按实际工作需要和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规划进行,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国家公务员在三年内参加新知识轮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四、培训机构
  按照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的要求经长春市人事局审核认定的培训机构,方有资格承担相应的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
  长春市继续工程教育中心主要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市直机关部门所属的培训机构主要负责本系统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各县(市)、区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原则上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在现有的培训机构中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来承担。
  国家公务员施教机构须按人事部门拟定的公务员培训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培训计划,结合公务员的实际需要组织课程设计,对教学活动实行科学、严格、有序的管理,以确保培训质量。
  五、组织管理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具体管理工作。长春市人事局主要负责: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颁布的公务员培训法规起草拟定实施意见。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公务员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对各种培训机构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四)对各培训机构承担的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五)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和鉴定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任职、转任、晋升的依据。”
  1997年,长春市组织了国家公务员和党的机关工作者705人的初任培训,首次开展了国家公务员的任职培训,两期培训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251人。基本完成了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任务。
  1998年,把公务员的培训作为素质工程来抓,认真落实“九五”培训规划,认真组织公务员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组织相关人事干部参加职位职务管理工作业务培训班和人事统计软件学习班。
  1999年,为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组织了公务员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举办了1期副处长任职培训班和18期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班,对计划生育系统公务员进行了专门业务培训。
  2000年,为提高公务员素质,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组织开展了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工作,共培训336人。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举办了5期培训班,共培训行政执法人员632人。
  2001年1~7月,研究制定了加强公务员培训的意见并组织实施,举办了公务员英语、人事政策业务培训及副处长任职培训班,培训化公员370人。
  三、公务员职务职位
  1996~1997年,长春市研究开展了公务员职务职位管理工作,制定实施了长人函[1996]17号《关于加强职位管理的意见》、长人字[1996]37号《关于建立国家公务员职位人员变动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长人函[1996]15号《关于建立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数据库的通知》,建立了国家公务员职务职位管理的基本制度。通过严格审查档案,共审批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2289名,为2147名国家公务员确定了级别。依据职位设置,发放了国家公务员证,市直机关55本职位说明书汇编成册。
  按照国家公务员职务职位管理的要求,加强了调查研究,围绕职务职位管理开展调研活动,形成了《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理论研讨论文集》和《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管理工作调研文集》,就职务职位管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了思路。同时,结合国家公务员轮岗和竞争上岗,加强了非领导职务的日常管理。
  1998年,严格按照条件做好公务员职务职位管理和晋升工作。共审批非领导职务人员382人,其中调研员30人,助理调研员45人,副处级巡视员11人,主任科员104人,副主任科员77人,科办员115人。对连续5年称职以上人员晋升级别进行了审批,共审批1201人。对市直机关公务员数据库进行了信息跟踪录入和修改。对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了管理。对公务员的职务职位变动严格按规定进行晋升和转任的审批工作。发放了529人次的国家公务员证件。
  1999年,严格执行职位职务变动情况季报制度,对市政府每个部门每个委度的实有人数、职位变动情况进行认真统计。在非领导职务管理中实行了严格控制,全年共审批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144人,为108人确定和晋升了级别。按照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的要求,为符合分流条件的223人晋升了非领导职务,为110人晋升了级别。
  2000年,认真做好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局级及市政府任免副局级国家公务员的呈报工作,完成了15次226人的任免任务。为推进全市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为符合晋升非领导职务人员办理手续。为35个事业单位的98人晋升了非领导职务。为242人确定和晋升了级别。
  2001年1~7月,为46名机关公务员确定了级别,为233名公务员确定了非领导职务,为190人重新办理了公务员证。
  四、公务员辞职辞退
  从公务员制度建立起,长春市就把加大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力度放在了重要位置,把畅通公务员出口作为公务员管理的工作重点,经过调查研究,1997年长春市制订了《长春市辞退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以市政府令的形式下发,并与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市两委办一起发文,就落实这一办法提出了措施。
  长春市国家公务员辞退暂行办法
  (1997年11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完善人事管理机制,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因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为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
  (四)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六条辞退国家公务员,应当由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一)市直机关副处级以下国家公务员由各部门自行审核批准,正处级以上国家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城区所属机关按各区的管理方式和权限办理;
  (三)县(市)所属机关经所在地人事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批准辞退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被辞退人。《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呈报单位和审批机关各留存一份,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一份,放入被辞退人档案一份。
  第八条被辞退人自被批准辞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完公务交接手续,同时与原单位脱离任职关系。被辞退前担任领导或从事财务工作以及任免权先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应接受审计。被辞退人的公务员证及有关证件、公务制服、器械等,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回、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拒不接受审计以及拒不回缴公务员证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被辞退人自被批准辞退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及相应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辞退费。辞退费按办事员职务工资一档、级别工资十五级、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的80%加地区津贴计算。工作年限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发三个月,满两年的发四个月,两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条被辞退人的人事档案,由其所在单位在办完辞退手续后一个月内转往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管理费用由被辞退人按规定缴纳。
  第十一条被辞退人可到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部门办理登记联系再就业事宜。被辞退后六个月内重新参加工作的,工龄可连续计算,超过六个月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对拟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本人联系了非行政机关的工作单位要求调出的,所在单位可予以调离。
  第十三条对拟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任免机关可予以办理退休手续:
  (一)工作年满三十年;
  (二)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
  第十四条对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
  第十五条辞退国家公务员,必须依法办事,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批备案程序。不得滥用或不依法履行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应予辞退而拖延不办的应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辞退国家公务员,应以考核为依据,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对被确定为不称职人员的材料要做到翔实完整、有据可查。
  第十七条被辞退人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提出申诉,但不得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对无理取闹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被辞退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对不适应现职位工作需要,又不宜实行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因能力较弱、难以完成本职工作的,实行离职培训。培训期满后仍难胜任现职工作的,酌情安排其他工作。
  (二)对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等次之间的,予以告诫并限期改正。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仍无明显改进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对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在三个月内做出降职决定,并就近确定新的工资级别和档次,同时调整其工作岗位,调整后仍然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调离机关。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2001年7月,根据《长春市国家公务员辞退暂行办法》,市人事局为44名公务员办理辞退手续。为59名国家公务员办理了辞职手续。
  第三章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是整个人才队伍的一支重要力量。1989~2001年,长春市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中,重点发展壮大这支队伍。通过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为经济建设筹集、吸收、储备了大量专业技术人才;通过职称评聘,建立了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调动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通过做好各级各类专家和高级人才的选拔工作,壮大了高级人才队伍,营造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通过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开发了专业技术人员的潜能,提高了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
  第一节 毕业生就业
  大中专毕业生,是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重要来源。长春市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在各个时期有关毕业生分配的方针、政策。1989~2001年,共接收了13批大、中专毕业生。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成为长春市生产和科研的学术和技术骨干,在长春市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一、毕业生分配管理体制
  1988年,为适应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市政府[1988]144号文件精神,撤销了长春市劳动人事局、科技干部局,重新组建了人事局、劳动局。根据职能划分,从1988年起,毕业生工作由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负责,一直到1991年未做调整;1992年,根据工作需要,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移交专业技术人才处负责,同时,经市编委批准,专业技术人才处加挂长春市毕业生分配办公室的牌子;1992~1996年毕业生分配管理体制未做调整;1997年,经市编委批准,成立长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指导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专业技术人才处合署办公,1997年6月26日正式挂牌;2000年11月,市人事局处室和职能调整后,毕业生工作移交给人才流动开发处负责。
  二、毕业生分配政策
  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国家开始进行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的改革,毕业生资源的配置方式也开始由计划配置向市场配置转变。
  1989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报告》(国发[1989]19号)。指出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这项改革,逐步把竞争机制正确引入高等学校,增强其活力和动力,从而使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宣传这项改革的意义和要求,采取积极稳妥的步骤,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改革措施,推动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1993年,国家颁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发[1993]3号),指出要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实行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并逐步推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委托和定向培养的学生按合同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除对师范学校和某些艰苦行业、边远地区的毕业生,实行在一定范围内定向就业外,大部分毕业生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199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进一步提出要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逐步实行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制度,即除委托、定向培养生外,实行在国家宏观指导下,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制度。
  1996年1月,人事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号),规定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分配工作的非在职毕业生,可通过人才市场在多种所有制范围内自主择业,可以从事技术、管理工作,也可在其他岗位工作。
  1997年,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的规章政策,对毕业生就业进行调节。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人发[1997]7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计划内的高等学校毕业生,从报到之日起一年之内可提出调整工作单位的申请:确属专业不对口,学用不一致的;要求到基层单位或老、少、边、穷地区工作的;要求到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原因的。长春市的毕业生分配政策,始终坚持贯彻国家和省的有关精神,同时注重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短缺专业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的引进工作。
  1988-1998年,长春市的毕业生分配主要是采取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形式。对长春市生源的国家统招毕业生,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的方针,以国家需要为前提,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面向基层,优先满足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和重点企业的需要。对列入国家计划的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生,坚持按原定向、委托培养协议安排就业。对自费生实行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择业。对外地生源的长线毕业生,采取了严格的控制措施,对外地生源的长春市短缺专业毕业生,放宽限制,努力吸纳,并针对企事业单位的需求,积极协助引进。
  从1998年开始,长春市对已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不再实行计划分配,引导他们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并规定择业时间可延长至二年。1999年依托市人才市场成立了毕业生市场,鼓励引导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到2001年止,所有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全部实行了并轨。政府原则上不再下达指令性分配计划,只对特殊需要的少数毕业生,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政府下达调剂指标。
  为吸引长春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毕业生,长春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毕业生到企业、科研单位、非公有制单位和农村就业。同时考虑到长春市区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和为长春市发展集聚高层次人才的需要,坚持对外地生源的长线毕业生和专科以下毕业生进长的严格控制。
  根据《长春市人事局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长人字[1998]1号),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由市人才中心负责接转关系,管理人事档案,保留相应身份,按签订的合同期限连续计算工龄,代办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事宜。1999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人事局《关于开发农村人才资源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规定大学毕业生到乡镇涉农站(所)工作,其工资可以上浮一档,工作满4年的可作为固定工资,并在此基础上再上浮一档。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领办和创办经济实体,从事种植、养殖和经营等活动,其人事和户粮关系由市、县(市)区人事局或人才中心统一管理,保留相应身份,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并代办档案工资调整、职称申报、社会保险等事宜。
  1999年,为吸引高层次毕业生来长就业,规定:愿意在长春就业的本科以上应届统分毕业生可以先落户口后找工作单位。毕业前没有接收单位的本科以上统分毕业生,可持“就业协议书”和“外地毕业生进长春审批表”到市人才中心申请办理进长手续。市人才中心接收盖章后,经市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批准,可先落市人才中心集体户口,然后在长春市自主择业;对长春市企业接收的应届毕业的硕士、博士及博士后,从到工作单位上岗之月起,由市政府发放三年生活补贴,标准为硕士生每年12000元,博士生每年18000元,博士后每年24000元。
  三、毕业生分配情况
  从1988年起,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中,坚持实行计划分配与供需见面相结合,长、短线相结合。1989年,采取了以“指令性计划分配为主、双向选择为辅”的分配方式,会同市计委、市教委共同制订了毕业生分配计划,落实分配计划近5000人。在中专毕业生分配中,采取了行业同专业对口和家长单位包生源相结合的办法。
  1990年,通过对90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市属19所中专的毕业生生源情况的调查摸底,市人事局会同市计委、市教委共同签发了长计联[1990]251号文件《关于做好1990年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研究生分配工作的通知》,并采取了有效措施,全年共分配派遣毕业生3897人,其中:研究生29人,大学本、专科毕业生1341人,中专毕业生2527人。
  1991年,全年共分配毕业生4285人,其中:大专以上毕业生1869人,中专毕业生2416人。
  1992年,根据工作需要,毕业生分配工作改由专业技术人才处负责。在工作中,一是对外积极为长春市吸引急需人才,壮大经济建设的力量。仅在太原会议和省毕业生协调会上,就为长春市招来急需毕业生10余人;二是坚持把毕业生派到工农业生产第一线,使毕业生在经济建设的主战场经受锻炼、发挥作用。全年共分配毕业生5029人,其中:大专以上毕业生1797人,中专毕业生3203人。
  1993年,全年共分配毕业生4291人,其中:大专以上毕业生1984人,中专2307人,同时,在计划外为一光、钢铁总厂、市政公司、高新酶制剂厂等单位争取到急需毕业生22人。
  1994年,从年初开始,对全市大中专毕业生需求情况进行了调查,抽样了解了267家企业,重点走访了30多家利税大户、重点工程以及新建、扩建企业。同时对40余所省属高校和市属中专学校进行了生源状况调查,提出了《关于做好九四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和《实施细则》。全年共接收毕业生4100人,其中:大专以上毕业生1690人,中专毕业生2410人。计划外为长春市机械、汽车、城建、建材等行业引进大专以上毕业生300人,中专毕业生80人,缓解了这些行业急需短缺专业人才的矛盾。
  1995年,立足为经济建设提供人才服务,优先满足重点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坚持为集体企业、中小企业募集人才,初步改变了这类企业人才匮乏的局面。采取多种措施和办法,吸纳接收了一批外地生源的短缺专业毕业生到长春市工作。全年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7619人。
  1996年,毕业生分配工作继续坚持以“计划分配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实行市场选择、政府保底,坚持面向基层、充实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首次在市人才市场举办了“96长春市大中专毕业生‘双向选择’洽谈会”,有156家用人单位到会招聘,6712人登记,当场意向成交2148人,拓宽了毕业生分配渠道。全年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9530人,其中:师范类2688人,非师范类6842人。
  1997年,进一步加大了大中专毕业生市场配置力度,在市人才市场组织了2次毕业生双向选择洽谈会,7000多名毕业生进入市场选择职业。广开接收安置渠道,制定下发了四个文件,通过协调将中直单位纳入长春市毕业生配置范围。对大中型企业制定了毕业生分配的优惠政策。为三资、民营企业配置毕业生1000多人,为中直驻长单位审批毕业生600多人。经过积极的工作,全年共接收安置毕业生12000人,其中:师范类3489人,非师范类8511人。
  1998年,在毕业生分配工作中,强化行政手段,完成指令性计划。采取了严控长线毕业生,放宽本科以上毕业生和短缺专业毕业生来长工作等政策措施。同时更新观念,勇于创新,积极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有394名大中专毕业生进入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根据企事业单位对各种人才的需求,引进长春市短缺毕业生1121人。全年共接收非师范类毕业生6443人。
  1999年,加大高层次毕业生引进力度,提出了本科以上毕业生,有来长工作意向的,可以先落户后找工作。成立了长春市毕业生人才市场。全年共接收毕业生6164人。按照国家、省里的要求,依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选派了49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接受锻炼。
  2000年,除少量高校五年制毕业生和市属中专四年制毕业生外,不再下达指令性计划,毕业生就业全部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同时,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本科以上毕业生来长春就业。全年共安置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16563人,引进本科以上毕业生1231人,其中:博士生1人,硕士生6人。按照国家、省里的要求,通过考试、考核选派了49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接受锻炼。
  2001年1~7月,市人事局将毕业生就业与引进人才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加大了对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的引进力度,实行了一站式办公,在市人才市场设立服务窗口,开展“一条龙”服务,为重点企业引进急需人才37人,从市域外引进本科以上学历或中高级职称以上人才85人,为本科以上毕业生改派到长春市工作83人,签订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到长春市工作就业协议1865个,其中硕士研究生12人。
  第二节 职称评聘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人事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长春市积极进行职称改革,改进评审办法,提高评审质量,完善聘任制,加强聘后管理。在评聘中,引入竞争机制,制定倾斜政策,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在科研生产第一线建功立业。1988~2001年7月,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开展了教育、医疗卫生、工程、农业技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新闻、艺术、体育、文博、图书、出版、播音、档案、会计、经济、工艺美术、律师、公证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
  ―、评聘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长春市在职称评聘工作中,严格遵照国家、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职称评聘工作的规范化,积极探索职称改革的路子,结合实际,制定适合长春市特点的职称评聘政策,对评聘办法、资格条件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执行的主要文件
  1、国家级文件
  (1)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二十六个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专业技术职务实施意见》,共五十二个文件;
  (2)1990年,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3)1991年,人事部人职发[1991]17号文件《〈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说明的通知》;
  (4)1991年,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文件《〈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
  (5)1993年,国务院国办发[1993]1号文件《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省级文件
  (1)1991年,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吉政办发[1991]38号文件《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2)1992年,吉林省人事厅吉人发[1992]14号文件《关于吉政办发[1991]38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3)1993年,吉林省人事厅吉人发[1993]31号文件《关于全省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市级文件
  (1)1992年,长春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长职改字[1992]1号文件《关于印发〈长春市企事业单位经常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1994年,长春市人事局长人字[1994]27号文件《关于印发〈工程等23个系列破格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通知》;
  (3)1997年,长春市人事局长人字[1997]20号文件《关于深化改革加强职称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4)1998年,长春市人事局长人字[1998]37号文件《关于长春市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工作的实施意见》。
  (5)2001年,长春市人事局长人字[2001]4号文件《长春市事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意见》;长春市人事局长人字[2001]20号文件《长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试行标准》。
  (二)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
  1988~2000年,长春市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主要依据以下规定:
  1、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一致的
  (1)晋升正高级职务条件
  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七年以上;硕士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三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并任副高级职务五年以上。
  (2)晋升副高级职务条件
  博士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可认定为副高级职务;硕士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八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十年以上;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并任现专业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晋升中级职务条件
  博士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硕士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前后累计满三年,可认定为中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七年以上;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并任现专业助理级职务四年以上(出版专业和小学教师系列任助理级职务五年以上)。
  (4)晋升助理级职务条件
  获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认定为助理级职务。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任员级职务四年以上(卫生系列任员级职务五年以上)。
  (5)确定员级职务条件
  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认定为员级职务。
  2、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不一致的
  (1)晋升副高级职务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现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现专业工作二十五年以上;中专毕业后,从事现专业工作三十年以上并任现专业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晋升中级职务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现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出专业工作十二年以上;中专毕业后,从事现专业工作二十年以上并任现专业助理级职务四年以上。
  (3)晋升助理级职务条件
  全日制正规院校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现专业工作二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现专业工作四年以上经评委会评审,可晋升助理级职务。
  (4)晋升员级职务条件
  全日制正规院校中专毕业生,从事现专业工作二年以上;“五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从事现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经评委会评审,可晋升为员级职务。
  3、破格晋升条件
  各系列和专业破格晋升高、中级职务,按长人字[1994]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主要内容如下:
  (1)破格晋升高级职务条件
  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者,可破格申报高级职务。
  ①获国家三等以上、省(部)级二等以上、市一等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获国家二等以上、省(部)级一等科技成果奖一项者(前三名获奖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②正式公开出版过本专业的专著或合编本专业书籍的主编、副主编或主要执笔者。
  ③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不少于两篇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在国际、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并收入论文集者(前二名作者)。
  ④获得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的各类与专业技术相关的荣誉称号或单项奖励的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⑤市级以上拔尖人才。
  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2)破格晋升中级职务条件
  担任助理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者,可破格申报中级职务。
  ①获国家四等、省(部)级三等、市二等以上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获国家三等以上、省(部)级二等以上、市一等科技成果奖一项者(前三名获奖者,以证书为准)。
  ②在省、部级报刊上发表不少于两篇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并收论文集者(前二名作者)。
  ③获得市政府或省直厅局表彰的各类与专业技术相关的荣誉称号或单项奖励的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④县(市)、区、局级以上拔尖人才。
  ⑤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二、评聘工作情况
  长春市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自1987年6月始,至1988年末基本结束。根据《长春市1987年职称改革工作方案》精神,全市共评聘事业单位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6131人。其中:高级职称3329人,中级职称22411人。
  1988年初,根据中央“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坚持试点,逐步展开”的精神,全市企业单位职称评聘工作在市属17户企业和县区17户企业进行了试点。由于试点工作坚持政策指导,严格审查评委会资格,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取得了明显效果。这些企业共评聘高级职称141人,中级职称685人,初级职称2255人。在试点基础上,企业职称评聘工作全面展开。
  1989年,根据国家和省的文件精神,在企事业单位中全面开展了职称改革工作。年初,在全市人事工作会议上下发了《关于企业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若干规定》,将企业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中级职务的评审权和审批权下放到各县(市)、区、局。全年完成了事业单位首次聘任中占“地方粮票”上报的中小学万余名教师晋升高、中级职务的审批工作。其中:高级职称1554人,中级职称8487人,共计10041人;完成了全市2550户企业中65628人的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其中:全民企业46054人,集体企业19547人。共评审高级职称1330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中级职称1440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7.43%;初级职称52858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80.51%。完成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补充评聘工作,全市共评审高级职称517人,中级职称3109人。
  1990年,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职务评聘复查验收工作的意见》(吉人发[1990]48号)精神,对首次评聘和补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全市共有3314人被取消任职资格,占总数的2.1%。在被取消任职资格的这些人中,属于三假(假学历、假资历、假成果)的有278人,占总数的8.3%,不属于评聘范围的39人,不在专业技术岗位的166人,任职条件不够的2831人。复查期间,市职改办对收到的259封举报信,做到了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根据吉人发[1990]19号文件精神,与市乡镇企业局一起开展了乡镇企业实行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全市2620个乡镇企业申报高级职务9人、中级职务285人、助理职务685人。
  1991年,完成了职称转入经常化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通过了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对职称复查工作的验收,长春市被确定为验收合格单位。
  按照人职发[1990]6号和人职司函[1990]13号文件的要求,对全市首次评聘指标的使用以及自然减员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并汇总上报省和国家人事部;根据人职发[1990]4号文件和唐山会议精神,先后两次召开全市职改工作会议,贯彻因事设岗,由岗择人的精神。印制了《现有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明细表》等表格,全市企事业单位153977名有各级各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逐一进行填写,落实岗位,明确职责,一次性将首次指标转换为专业技术岗位,被国家人事部批准为第一批职称转入经常化单位。对首次申报的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进行了评审,共审批中、初级职务1032人,其中:中级294人、初级738人。对176名优秀人才予以破格晋升,中级52人,助理级124人。
  1992年,职称工作转入经常化。在调查研究、征求广大科技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市人事局出台了《长春市企事业单位经常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审核通过了2119人晋升高级职务,上报给省职改办。组织了破格晋升副高级职务的答辩,120人通过了答辩。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有关外语条件的规定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人职发[1991]4号)精神,以及《吉林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要求,组织13500名拟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参加了全省晋升职称外语考试。组织29500名专业人员参加了全国经济、统计、财会等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1993年,根据吉人发[1993]3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长春市科技人员队伍的实际,市人事局下发了《长春市一九九四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对具备独立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能力的高校教师、卫生、机械、电子、经济等12个专业,组建了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同时将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权力下放到有独立评审能力的区、县(市)和大型企业。对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四个专业的中级以下职务实行了以考代评,全市有11946人参加考试。
  1994年,完成了1993年度职称评聘工作的考核、答辩、评审和审批工作,共评审18个系列高级职务职称1072人(正高级40人,副高级1032人),中级职务职称5710人。对1994年度职称评聘工作进行了部署,进一步研究完善了破格晋升高、中级职务的条件、程序和组建高、中级职务评委会的办法,优先重点企业,核定分配了1994年的职称指标。
  1995年,立足改革,大胆探索,改革了评审程序,坚持了评审的量化原则。对县(市)、区中小企业,符合高中级任职条件的人员,评聘不受指标限制;破格晋升条件,按照降低一个档次掌握。在指标使用上,向中青年业务技术骨干倾斜,对企业中37名35岁以下的业务骨干破格晋升了高级职务。
  1996年,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政策、岗位数额、业绩成果、上报人员、审批结果5公开,一次性指标分配,评委会动态管理和差额投票。有35名优秀中青年教师通过公开选拔、集中评审破格晋升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60名年轻的护理人员通过岗位竞赛破格晋升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7388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了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1997年,进一步加强了职称评聘中的规范化管理。通过调查,提出了《关于深化职称改革,加强职称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改革了评委会组建方式,改善了评委会人员结构,打破部门所有、系统所有评委会的组建方式,依据系列分类,按照专业设置,挑选了一批专家组成跨行业、跨部门的评审专家库。为保证专家库人员结构的合理性,专家库成员除在市属单位中选聘外,还在中、省直驻长单位中选聘,其比例为2:2:6。每个专家库成员不少于25~30人,其中中青年专家占适当比例。评审前,按专业、年龄从专家库中分别抽出13至17名专家,组成评委会(包括16个高评委,28个中评委),对评委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采取了封闭式差额评审办法,保证了评委会作用的发挥。在经常性评审工作中,实行“三倾斜”政策:一是向农村、基层和生产一线倾斜,对乡镇以下事业单位专项下拨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县(市)、区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中级职务不受指标限制。为在乡镇以下中小学任教超过20年,1968年以前高中毕业生专项下拨指标,解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二是向乡镇企业倾斜,对符合正常晋升标准和条件的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指标全部放开;三是向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倾斜,凡被评为国家、省、市级有突出贡献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中青年专家晋升正、副高级职务,被评为长春市优秀青年大学毕业生晋升高、中级职务时,其所需指标由市里单独划拨。为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进行了破格评审,在教育、卫生两个系列开展了公平竞争、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竞赛活动,为203名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了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小学教师中开展了“公开说课”为主要内容的公开选拔、集中评审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工作。在卫生系统开展了护师和医务主任、副主任医师岗位以考代评活动,选拔优胜者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在乡镇企业中开展了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活动。全年有727人晋升为高级职务,3745人晋升为中级职务,其中,包括为乡镇企业686名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了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1998年,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中,注重发挥职称对人才的激励作用。在抓好正常评审的同时,着重抓好破格晋升。坚持职称指标比例一次性划拨的办法,对破格晋升高级职称的条件做出具体规定。全年共评定高级职称1045人、中级职称4636人。其中为245名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晋升了高级职务。积极为农业产业化服务,为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村中的乡土人才评定了职称,有14名农村乡土人才评定了职称,154名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了专业技术职称。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决定》,促进长春市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工作,根据《长春市人事局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制订了《关于长春市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工作的实施意见》(长人字[1998]37号),为143名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了职称,其中,14人破格晋升了高级职称。
  1999年,全市共有26个系列的5489名专业技术人员被授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在市卫生局系统进行了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晋升职称改革试点。继续加强乡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乡土人才的职称评审工作,为191名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145名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了职称,为67名乡土人才评定了技术职称,其中,高级职称15人。
  2000年,按照系列分工、一条龙服务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评审办法,为6620名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了中高级技术职称,其中,正高级84人,副高级1230人。为11名非公有制企业法人代表破格评定了高级职称。
  2001年1~7月,作为全市事业单位配套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进行了核定,取消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数额(指标)限制,实行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并对2001年度职称资格评审工作做了部署。
  第三节 专家管理
  专家管理工作,主要是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和长春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对以下五类专家进行推荐选拔、考核评审、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吉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市优秀青年大学毕业生”。1988~2000年,专家管理工作一直由市人事局专业人才管理处负责,2001年由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
  一、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为了落实党中央“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创造有利于中青年科技骨干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国家从1984年开始进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选拔工作。长春市开展这项工作在1988年,这项工作对广大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明显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995年人事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的意见》,使这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至2000年末,长春市共有8人被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
  1988年,经国家人事部批准,长春市文教锅炉厂田同德、长春市半导体厂金成海、长春市工程食品研究所宋启文获一九八八年度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1990年,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双阳县第三鹿厂韩坤获一九九〇年度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1996年,经国家人事部批准,长春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黄振山、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曹和平获一九九六年度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1998年,经国家人事部批准,长春星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国辉、长春春城文化娱乐发展集团孙淑荣获一九九八年度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一)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的意见》(人专发[1995]11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工作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进行。对象是在科学研究、高等教育、医疗卫生、工农业生产、科技管理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被选拔人员的年龄严格控制在55周岁以下。选拔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并达到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或是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者。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其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有创见性、开拓性,对发展新兴学科、发展专业基础有突出贡献,并获得重大社会效益。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获得国家发明二等奖以上、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者。
  3.获得前述1、2两款中规定的三种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但获奖等级低于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发明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者,等级每降低一档,获奖次数应增加一次。
  4.在完成国家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享有盛誉,并总结出一套有效方法,得到国内同行的公认。
  6.长期从事高等教育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得到同行专家公认或获得全国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7.长期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为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8.在管理工作中,能结合实际运用现代化管理科学的理论,提出整套切实可行的科学的管理方法或做出正确决策,并在其方法或决策指导下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水平处于国内同行领先地位。
  9.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特别优异的成绩,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物质文明建设有重大贡献,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选拔程序为:
  1.选拔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人事部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下达选拔的控制指标参考数。
  2.选拔对象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以由同行专家或学术团体推荐。但不论何种形式,均须征得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并填写《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呈报表》,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人事(科技干部)部门推荐。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人事(科技干部)部门负责考察,并组织有关专家或请省部级学术团体进行评议和综合平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部委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要求向人事部报送推荐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
  4.人事部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科技、经济发展水平及专业技术队伍结构和历次的选拔情况,制定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重点审核;人事部审批后将审批名单通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
  5.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又继续做出新的贡献,并符合条件者,可再次被推荐选拔。
  (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工作生活待遇
  1.应尽量保持专家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对使用不当的应及时予以调整;专家社会兼职要适度。
  2.对专家急需的科研经费、图书、仪器设备等,应给予支持与照顾;对专家参加国内外有价值的对口学术或考察活动,应尽可能给予支持。
  3.1996年及以后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自批准之月起,在本人职务工资标准内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少数贡献特别突出的经报人事部批准可晋升两个职务工资档次。奖励晋升工资后,不影响享受其他津贴,也不影响以后正常增加工资(不含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医疗保健、住房、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等方面,应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
  5.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因公、因病需要用车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提供方便或报销出租车费。
  (三)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管理
  1.人事部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实行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委人事部门及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人事部门应建立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考绩档案,及时了解他们在工作中做出的新贡献和出现的新情况,督促、检查中青年专家工作、生活待遇的落实情况,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2.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跨地区跨部门工作调动、健康变化、奖惩等重大情况,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及时报人事部门备案。
  3.凡丧失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必需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擅自离职或未经组织同意长期出国(出境)不归者,取消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人专发[1990]6号文件,从1990年开始,国务院决定每年给一部分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
  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工作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进行。选拔的对象主要是,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选拔条件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方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2.在科学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3.在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有重大贡献;4.在社会科学理论、新闻、出版、文化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
  (二)津贴发放办法
  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列为国家财政专款。
  1990年至199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每月由国家发给政府特殊津贴50元或100元(1994年后全部转为100元),免征工资调节税。离、退休后可继续享受特殊津贴,数额不减。
  1995年起,新选拔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由国家一次性发给政府特殊津贴5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1995~2001年未做调整。
  (三)长春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情况
  长春市从1990年起,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要求,根据人事部下达的控制指标参考数,提出初选名单,征求专家所在单位和同行专家的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上报人事部核定。
  长春市自1990~2000年已有211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其中,1990年1人,1991年5人,1992年54人,1993年79人(5人由1992年50元档晋升100元档),1994年12人,1995年13人,1996年11人,1997年12人,1998年12人,1999年9人,2000年8人。(详见人物表)
  三、吉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1984年7月,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组部、中宣部、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的《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做出了《关于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待遇的暂行规定》。据此规定1984年、1985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吉林省第一、第二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工作。由于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效果提出异议,省委决定暂停此项工作,故第三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工作未能按计划于1985年底前结束。1996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决定继续进行这项选拔工作,并下发了《关于选拔1996年度吉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通知》(吉人联字[1996]18号)。根据省里的要求,长春市开展了吉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自1984年至2000年,长春市共有53人入选,其中,第一批2人(1984年),第二批11人(1984年),第三批9人(1996年),第四批10人(1997年),第五批10人(1998年),第六批11人(2000年)。
  四、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优秀青年大学毕业生
  1993年比照国家对有特殊贡献专业技术人员发放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做法,长春市也对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市政府特殊津贴,数额分80元、40元两档。
  1996年4月19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意见》(长府办发[1996]13号),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人才奖励培养基金。由市财政从1996年开始,每年拨款30万元,作为青年人才奖励培养基金。并决定自1996年开始,发放市政府特殊津贴。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0人,年龄在45岁以下,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表彰奖励优秀青年大学毕业生,每两年一次,每次评选50人,年龄在35岁以下,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市政府特殊津贴和优秀青年大学毕业生两项评选活动,隔年交叉进行,所需经费由人才培养基金中支付。
  (一)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选拔工作在全市企事业(含非公有制)单位中开展。选拔的对象主要是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岗位上和在科研、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选拔条件是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本专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获得3项以上市级科技成果奖,并是项目主要负责人;2、在工作中解决了技术上重大疑难问题,或在新产品开发、企业技术改造、新技术引进、产品创优工程设计及应用新科技成果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3、在生产管理和生产经营方面,结合实际创造出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科学管理方法,并连续多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水平在同行中领先;4、在教育、教学、艺术、体育、卫生、新闻等项事业中做出较大贡献,在省、市同行中有较高威信。
  选拔程序为:拟发通知一组织推荐一材料整理一人选初审一实地考核一专家评审一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一市政府审批。
  1993年,全市评选出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65名,其中一档13人,每月由市政府发给津贴80元,二档52人,每月由市政府发给津贴40元(离退休后停止发放)。
  1996年,全市评选出王新成等50名同志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了表彰,一次性发给津贴每人3000元。
  1998年,全市评选出董振民等50名同志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了表彰,一次性发给津贴每人3000元。首次将非公有制单位和农村乡土人才纳入评选范围,非公有制单位的徐江运、刘彩霞、丛连彪等3人,农村乡土人才中评选出高才1人,被市政府批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此举在非公有制单位和广大乡土人才中引起了极大反响。
  2000年,长春市考虑到这项工作已连续开展多次,为保证评选的质量,评选数额由50名减至20名,彭立行等20名同志被批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其中非公有制单位1人。
  (二)市优秀青年大学毕业生
  选拔工作在全市企事业(含非公有制)单位中开展。选拔对象主要是从事科学、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大学毕业生。
  选拔条件: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2、具有国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3、毕业后一直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科研、教育、卫生、艺术、体育、新闻等方面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为长春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选拔程序:拟发通知—组织推荐—材料整理—人选初审—实地考核—专家评审—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市政府审批。
  1995年,林长友等100名同志被评为市优秀青年大学毕业生。
  1997年,白洛滨等50名同志被评为优秀青年大学毕业生。评选过程中,采取了个人自荐、他人推荐和组织评选、专家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在《长春日报》公布了候选人事迹,发动社会各界投票,收到群众投票10049张,提高了社会参与度,扩大了人才选拔视野。
  1999年,王忠杰等20名同志被评为优秀青年大学毕业生。
  第四节 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它的对象是在职的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更新和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使之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科技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及时调整知识结构,提高专业知识水平、研究开发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一、继续教育有关政策
  长春市委、市政府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一直十分重视,根据人事部《关于试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函》(人培司函[1989]44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试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的通知》(吉人发[1990]43号),1990年9月,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人事局《关于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试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1990]89号),决定于1990年9月起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试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1990年11月市人事局又下发了《关于印发〈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长人字[1990]47号)。《继续教育证书》用以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各种情况,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作为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续聘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在评聘专业职务时,《继续教育证书》将作为必备的申报材料之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主管部门审查。在任职期间内,未按规定完成进修期培训任务或成绩不合格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续聘同级专业技术职务。
  继续教育登记的范围包括:各县(市)、区,各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被评聘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参加高等院校、干校、科技干部继续教育中心及具有培训能力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学科的各类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培训,利用广播、电视、录像、函授等途径接受的远距离教育,结合本职工作或研究项目进行的国内外进修、考察、学术交流等,均在《继续教育证书》上予以详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内容:一是学习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二是学习时间;三是各门课程考核的成绩;四是其它应记载的事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年脱产进修不少于12天,初级职务人员不少于7天。连续脱产学习18学时或学习内容相加累计18学时以上的继续教育内容方可登记,低于这个标准或内容低于同级职务层次的,不属继续教育活动,不予登记。
  1995年,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草拟了《长春市“九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在此基础上,1997年6月,长春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教育暂行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四十个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得少于三十二个学时。各企业、事业单位就当提供必要条件,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凡拟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单位,应当先到系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举办。人事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六日内予以答复。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市、县(市)区人事部门和市直各部门应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学时、成绩等情况及时记入《继续教育证书》。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由县(市)、区人事部门和市直各部门负责;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由县(市)、区人事部门和市直各部门统一报市人事部门,由市人事部门负责登记。
  《继续教育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凭证,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二、继续教育工作情况
  1988年,长春市根据省政府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多条渠道,共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5956人。其中:专业基础理论培训1256人(财会专业323人,企业管理专业130人,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202人,医疗卫生专业601人);二轻、水利、林业、机械、交通、化工等事业单位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测验2500余人;22个企业各类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目标培训中拟晋升中级职务的约2200人。在市医院等十几家医疗单位全面开展了卫生科技、管理人员岗位职务培训,引起了卫生部和中华医学会的高度重视。
  1989年,全市共举办各级各类培训班15个,培训干部1699人。共完成了4584学时,学习内容除《行政管理概论》、《机关应用文》等4门岗位培训公共课外,还有专业课、业务讲座等内容。有71名学员参加了省里举办的外向型经济业务培训班,其中:4名市长、20名正副县(区)长,47名厂长、经理。6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人事部组织的农业、卫生、纺织、化工、水利、外贸高级研修班。举办了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辅导班和验收考试,其中:中级专业技术人员400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49人。
  1990年,市政府转发了长府办[1990]89号文件《关于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在卫生系统开展了证书发放的试点工作。市人事局会同市教委全年共办专业证书班94个,计45个专业,3688人;会同统计局举办了资格证书考前培训班,共培训了987人,试办了2期英语强化班,培训110人;举办2期职称外语培训班,培训1225人;还举办了计算机应用软件辅导培训班、水产高级研修班、职位分类培训班等。
  1991年,全市共举办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班261期,参训人员83422人,发放继续教育证书近12万个。
  1992年,全市共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202期,参训人员81321人次,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2.2%。与市机械局、水利局共同举办了机械工程、水利工程专业高级研修班;与市财政局联合对24个单位办的会计专业考前培训班进行了审批,并为参训的8000名会计人员发放了继续教育证明;与市教委联合对90级专业证书培训班的4600名学员发放了专业证书。
  1993年,全市共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508期,参训人数25739人。
  1994年,全市共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374期,参训人数达52000人。农业、水利等一些行业,通过继续教育,促进了科技进步,提高了经济效益。
  1995年,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草拟了《长春市“九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全年共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261期,16个专业,培训人数28700人。
  1996年,重点会同农业、水利、机械、乡企等部门举办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通过研讨学习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全市共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224期,培训人数26980人。微机培训41个班次,培训人员1569人。
  1997年6月,长春市以市政府令形式颁布了《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重点会同市委组织部举办党政企领导干部高级研修班,请国家行政学院和新加坡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专家讲课。全年共培训专业技术人员77793人次。
  1998年,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普遍开展以计算机应用能力为主要内容的更新知识培训和以《创造思维开发与技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共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153期,参训人数23527人次。市成立了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教育工作站。全年举办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外语考试辅导班、会计专业考试辅导班等10多期,培训2200多人次。
  1999年,加强人才培养与培训工作,着重抓了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全年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58期,培训人员25726人。
  2000年,为增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对继续教育的内容、学时、形式、管理等做了新的调整和规定。按照新知识、新技能等“六新”要求,组织编写了继续教育教材。按照新教材的课程设置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128期,培训人才69169人次。根据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举办了《21世纪企业与知识经济》培训班9期,培训人才1082人次。举办了3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有130多名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了更高层次的继续教育。
  2001年2月,为加快实施人才战略,加强人才培养,制定了《长春市“十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为保证这一规划的落实,市人事局于2001年3月召开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对2001年及“十五”期间全市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了部署。上半年共审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40期,培训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5365人次,对50365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和8200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档案进行了审核验印。
  第四章 人才资源开发
  为合理配置人才,培养造就大量的实用型人才,1989年以来,根据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长春市在人才引进、人才流动、人才培养和人才市场建设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配套措施。
  第一节 人才引进
  长春市的人才引进工作是与调配工作一体化进行的。1999年开始,突出了人才引进在调配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人才引进工作中,市人事局始终坚持扶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和引进短缺人才的原则,对特殊人才的引进实行倾斜政策。根据长春市经济发展实际,着重引进两个层次的人才。一是引进本科以上毕业生,搞好人才储备;二是引进高层次和短缺人才。
  1999年,为适应人才竞争需要,进一步引进长春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并执行了两项优惠政策。一是愿意在长春市就业的本科以上应届统分毕业生,可以先落户后找工作单位。二是对长春市企业接收的应届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博士后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按这一政策,在长春市企业工作3年内,博士后每年可得补贴24000元,博士生每年可得补贴18000元,硕士生每年可得补贴12000元。
  同年,为加大对高层次短缺人才的引进力度,出台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长府发[1999]58号)及其实施办法(长人字[1999]42号)。规定明确了高层次人才的范围:长春市在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所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在国内处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属国内领先水平或在国内、省内急需空白项目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才;在紧缺专业领域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经审核认定的其它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科研经费、职称、工资报酬、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定居的,由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万元的安家补助费,调入市属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可一次性享受市政府给予的5~10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同时还规定:对为长春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实行重奖。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200~400万元或农业项目100~200万元的,由单位给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额度的奖金,并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401~600万元或农业项目201~400万元的,由单位给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8%额度的奖金和国产普通型捷达轿车1辆的奖励,并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601~800万元或农业项目401~600万元的,由单位给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8%额度的奖金和国产豪华型捷达轿车1辆的奖励,并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801万元以上或农业项目601万元以上的,除由单位给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8%额度的奖金和国产豪华型捷达轿车1辆的奖励外,由市政府授予长春市功勋市民荣誉称号。
  为贯彻落实长府发[1999]58号文件精神,2000年1月,市人事局组织召开了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洽谈会。有37家用人单位到会招聘50多个专业的高层次人才,800多名高层次人才参加了洽谈活动。通过洽谈,25项科技成果被转让,115名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达成意向协议,其中博士2人。
  2000年,为进一步适应长春市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大力引进急需人才,长春市下发了《关于鼓励企业从外地引进人才简化办理程序的通知》(长人字[2000]18号),规定企业从外地引进生产、经营和管理岗位所需的各类人才,凡具有全日制脱产学习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企业工作需要准予调入,不受限制;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开设绿色通道。并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给予安家补助和住房补贴;其他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经市人才测评中心测评和市人事局确认,亦可办理调入手续。
  2001年1~7月,市人事局在市人才市场实行了人才引进工作一站式办公,异地人才引进、各类人员工作调动、出国政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等实行“一条龙”服务,为长春市引进本科以上各类人才1987人。
  第二节 人才流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人才流动速度逐步加快。为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人才流动加以规范。长春市依托市才人才市场,为流动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以达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目的。
  一、流动人员的范围
  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和《长春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长人字[1995]18号)的规定,长春市纳入人事部门管理范围的流动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人才流动政策
  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是新形势下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随着人才流动的日益活跃,为规范人才流动的主要环节以及如何管理流动人员档案等问题,人事部先后制定了有关人才招聘、辞职、辞退、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的政策规章。1990年,出台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1991年,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人才发[1991]6号)和《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1992年,出台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1996年,出台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根据国家的政策,从长春市的实际出发,长春市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人才流动的规定,采取了许多措施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1993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社会流动人员的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为1500余人保管档案,为188人储存人事关系档案,组建了流动人员党支部。
  1995年,制定了《长春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市或县(市)政府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组织负责管理,尚未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由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其它部门、单位不得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档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包括:履历材料,自传材料;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奖惩材料;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辞)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和保管;档案的查阅、借用、转递和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证明材料;对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寄存、接转、工龄连续计算;在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时,为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流动人员核定增资额,记入本人档案;办理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核和申报工作;协助办理流动人员的科学发明、技术专利项目申报手续;办理流动人员因私出国、出境的政审和申报工作;协助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工作;其它有关人事关系和档案管理的事宜。1996年又制定了《长春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细则》,对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明确了长春市人事局是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长春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1997年,长春市人事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在企事业单位试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意见》,为企事业单位开展了人事代理业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富余专业技术人员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流动。对流动人员保留干部身份,工龄连续计算,清除了困扰富余人员流动的政策壁垒。试行人事代理制度的范围和对象是: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机构和私营企业、外地驻长办事机构、其它不具备管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条件的单位。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委管单位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人事改革方案以及每年初用人计划;负责向委管单位通报国家和地方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提供政策咨询和人才信息;负责对委管单位人员人事档案的接转和管理,包括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及按规定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调整档案工资;代理人员招聘、推荐和测评业务;代理异地人才引进,为委管单位办理接收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国留学人员等有关手续;负责对委管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定及其出国出境的政审;代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聘用及辞职、辞退手续;代理考核培训、社会保险及其他人事业务。为使企事业单位富余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发挥作用,在人才市场专设了服务窗口。为了解决流动人员的后顾之忧,于1997年3月成立了长春市社会保险公司人才市场代办处,开展了流动人员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1998年,按照党的“十五大”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总体精神,制定了《长春市人事局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把非公有制单位的流动人员纳入了人才工作体系。规定: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人才享有与国有单位同等的政策待遇,可以评定职称、连续计算工龄、参加政府特贴评选、保留干部身份等,由市人才中心为非公有制单位提供相关的人才服务。1998~2001年7月,全市已有1400名大中专毕业生进入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有346名非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了中、高级职称。
  第三节 人才培养
  人才培养是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环节。为加大人才培养的力度,长春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规章,积极培养造就一支适合长春市经济发展需要、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的骨干队伍。
  1996年,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了《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意见》(长府办发[1996]13号)。提出要把人才培养与发展经济紧密结合起来,要立足于把长春市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性城市这一目标,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掌握最先进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优秀专业人才队伍,把建设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纳入全市科技进步、人才培养的大格局中,把选拔拔尖人才和后备人才紧密结合起来。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目标主要是:到2000年,要在全市培养造就5名50岁左右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培养25名45岁以下在省内各自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的拔尖人才;培养400名35岁左右在各自行业、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能起到骨干或核心作用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后备人选。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从1996年开始,每年拨款30万元,作为青年人才奖励培养基金,用于对入选国家和省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后备人选在出国考察、学术交流、培训等方面进行资助;发放市政府特殊津贴;表彰奖励优秀青年大学毕业生;建立人才库。
  1997年,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下发了《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大力开展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定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进行专业知识补充更新,提高专业技术能力。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范围对象、教育培训形势、学习内容及学时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将继续教育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1998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员素质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将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才的继续教育纳入全市人才培养体系。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教育培训的目标是尽快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形成以市场为导向,政府指导、社会参与、企业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努力建立一支与跨世纪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各层次技术和管理岗位上的人员以及后备人员。教育培训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不同类型工作人员的特点,结合不同岗位业务和需要,按照初、中、高三个层次,开展相应的培训,使之达到高一级专业技术水平。特别要加强对企业的管理骨干和技术带头人以及后备力量的培养,对40岁以下,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并承担相应职务,但还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上述人员,要进行相应的理论强化教育,使其达到规定学历。力争到“九五”末,使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法人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全都达到中专以上学历。
  围绕贯彻落实上述文件,长春市采取了多种方式培养人才。通过组织跨世纪科技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出国考察,开展学术、业务交流;选拔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和生产第一线挂职锻炼,增长才干,丰富实践经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种类型的辅导、培训班,通过开展多种形势式、多种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
  第四节 人才市场
  人才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人才、智力交流的场所。长春市人才市场自成立以来,坚持供需见面、平等协商、双向选择、有偿服务、自愿互利的原则,竭诚为人才供需双方服务。通过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大力开发人才资源,调节人才余缺,促进了人才的合理流动,为振兴长春经济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人才市场的发展
  长春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简称人才中心)是1984年6月27日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1988年成立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处,与市人才中心合署办公。市人才市场于1988年12月3日正式开业。人才中心成立之初为市人事局所属的副县级事业单位,批有编制55个,内设机构为4科1部1室。1990年缩编为20个,内设机构为4科1部。1995年市编委批准确定市人才中心配备副局级领导干部,编制为35个,内设机构为5处1室。至2001年,依托市人才市场,又陆续建立了4个专业性人才市场、4个县(市)级人才市场和9个人才分市场。
  为适应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1995年在市人才市场挂牌成立了市企业经营者市场。1995~2001年7月,共接待3000多名应聘的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近千家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输送了急需人才。为充分发挥老年人才特别是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1996年在市人才市场挂牌成立了市老年人才市场,4年来共接待离退休人才4000余人,有2000多人通过老年人才市场被聘用。为适应农业产业化和县域经济发展需要,开发农村人才资源,1998年在德惠市挂牌成立了长春市农村人才市场,两年来共接待各类人才1500余人,为40多家用人单位提供了人才服务。为适应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需要,促进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确保毕业生就业平稳并轨,1999年在市人才市场挂牌成立了市毕业生人才市场,共接待大中专毕业生10万多人次,交流成功2万多人次,成为长春市大中专毕业生择业的主渠道。
  为推动县(市)人才资源开发工作,1998~2001年,在农安、德惠、九台、榆树4个县(市)分别建立了人才市场,并由市人才市场出资,为这些人才市场配备了计算机、传真机等设备,促进了县域人才交流。
  为完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增强人才市场辐射功能,方便用人单位择人和个人择业,实现人才市场集团化管理与运作,1999年在6个城区和汽贸、净月两个开发区建立了8个市人才市场分市场,2000年建立了市人才市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市场。分市场与主市场进行信息联网,功能与主市场相同,行政上由城区和开发区人事部门领导,业务上由市人才市场指导。实行统一的工作政策,统一的工作方式,统一的管理模式。分市场成立以来,共有20000多人次通过分市场进行了交流。
  围绕着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才和用人单位服务这一核心,突出实现人才市场管理法制化、服务规范化和手段现代化这一主线,经过18年的发展,长春市人才中心、人才市场已具备了人才储存、人才交流、人才引进、人才测评、人才培训、档案管理、人事代理、聘干管理等多项功能,成为全市最大的人才集散地、人才供求信息交流传递枢纽和人才输出输入基地,成为流动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部门和人事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窗口。
  二、人才市场法规建设
  1、制定《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长春市人事局1993年提出人才市场立法的建议,得到了市人大、市政府的同意,开始了《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研究和起草工作。1994年10月12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正式公布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关于人才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条例》对人才市场的业务范围、服务对象、人才流动、人才引进、人才招聘、人才流动争议仲裁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通过实施《条例》,规范了市场行为,保障了市场主体权益,加强了市场管理,促进了人才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从1994年《条例》实施到2000年末,6年中通过人才市场举办全市人才交流大会和毕业生双选会18次,组织集市活动200多期,有50多万人次求职者和2万多家次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进行交流,共为各类企事业单位输送人才10万余人次。《条例》对长春市人才市场的规范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2、制定人才市场发展规划
  为适应长春市“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的需要,加速人才市场发展进程,1996年初,以《条例》为依据,制定了《长春市1996~2000年人才市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这是全国最早的一部有关人才市场发展的五年规划。规划总结了长春市人才市场多年的工作经验,分析了市场现状,着眼现实,立足长远,明确提出了1996~2000年人才市场的发展目标、措施和步骤。1996~2000年人才市场发展目标是:基本建成以市人才市场为主体,县(市)人才市场为基础,各类专业性人才市场并存的,功能完善、机制健全、法规配套、指导及时、服务周到、相互补充、较为完整的人才市场体系。基本实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自主择业,大中专毕业生(除少量国家定向、委培生和部分特殊行业指令性计划外)基本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部分归国留学人员和军转干部能够通过人才市场选择工作单位,各类用人单位主要通过人才市场选择人才。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为主体,形成平等竞争、合理分工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规划》对长春市人才市场的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其核心内容被市政府纳入了长春市“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中。
  3、制定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为使人才市场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先后制定了与《条例》相配套的14个规范性文件,实现了3个规范。一是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针对流动人员档案管理零散、混乱、不规范的问题,1995年和1996年先后制定了《长春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长春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细则》,1999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意见》,把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纳入了规范化轨道。二是规范人才交流服务工作。制定实施了《关于在企事业单位试行代理制度的意见》、《长春市人事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关于用人单位进入人才市场招聘人才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流动人员因私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的规定》、《长春市接收外地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的暂行办法》等配套文件,把人才服务、人才交流和人才市场管理纳入了规范化轨道。三是规范人才市场建设工作。制定实施了《关于加强长春市人才市场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长春市人才市场分市场的意见》、《长春市人才市场分市场业务运行办法》,把人才市场整体建设工作纳入了规范化轨道。
  三、人才市场功能建设
  1、信息功能。信息是人才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才市场信息功能逐步增强。一是建立了大容量的人才信息库、特殊人才信息库和乡土人才信息库,先后入库求职和用人信息共6万多条。二是建立了长春市人才市场信息网站,与全国各地人才市场联网,与县(市)人才市场和市人才分市场联网,通过网上进行人才交流。三是设立了人才信息服务台,设立两部热线电话,专人专线进行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四是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发布人才信息,累计发布信息10多万条次。
  2、交流配置功能。为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市人才市场每年都组织几次大型人才交流会和毕业生双选会。从1996年8月开始确定每周二为市场集市日。随着入市单位的日益增多,2000年3月开始,实行双集制,即每周二、周四为集市日。2001年3月17日增设了周六集市日,从此,市人才市场每周三个集市日。此外,人才市场还采取信息库查询、委托招聘、推荐介绍等形式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服务。
  3、人事代理功能。为深化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人事管理方式,1997年,在全市企事业单位推行了人事代理制度,由市人才中心为委托单位代管部分或全部人事业务,提供人事档案管理、人事策划、政策咨询、人才引进、人才培训、人才素质测评等方面的服务。1997年还成立了长春市社会保险公司人才市场代办处,为流动人员代办社会保险业务。1996~2001年7月,先后管理人事档案14000多份,与400多家用人单位签订了人事代理协议。为近万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别是流动人员提供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服务,排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4、人才培训功能。为适应市场需要培养输送短缺人才,在市人才市场专门建立了培训基地。在市人才中心设有长春电大人才中心工作站和长春市人才开发中心职业学校,根据市场预测,采取联合办学、定向委培等多种形式举办学历教育班和短期培训班,为长春市培养急需短缺的人才。
  5、人才测评功能。为了科学地评价人才素质,为单位招选人才和人才求职择业提供指导和依据,成立了市人才测评中心,通过现代化手段开展人才素质测评业务。1999~2001年7月,为适应运用市场机制选拔企业经营者的要求,在市人才市场成立了市企业经营者评价推荐中心,不断完善功能,为企业经营者提供资质评价和推荐服务,共测评4000多人次。
  四、人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作为有形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是人才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人才市场原有场所建筑面积590平方米,基础设施落后。为了适应人才市场的发展需要,1995年市政府投资、集资700万元,于当年10月建成了3340平方米的功能较全、设施较先进的人才市场大厦,集办公、交流、培训于一体,大厦内设有较大面积的人才交流大厅。1999年和2000年,又先后投资150万元用于市场建设。为了进一步推进人才交流,人才市场先后开通了5个人才交流大厅,面积达2500平方米。为了优化管理和服务手段,人才市场还设置了电子大屏幕,改善了流动人员档案库,配置了60多台微机及复印机、传真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实行信息联网和微机查询,初步具备了运用现代化手段进行信息处理和接待服务的能力,为人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五节 人才队伍
  1988年末,长春市(包括中、省直)共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27371人。按层次分:中央直属单位68433人,省直属单位42426人,市直单位63447人,县(市)属单位53065人;按专业分:自然科学类共有117985人。其中:工程技术技术人员52127人,农林技术人员4405人,卫生技术人员24962人,科研人员6626人,教学人员29865人。社会科学类共有109386人。其中:科研人员1130人,教学人员37850人,财会人员23920人,统计人员5914人,编辑、记者、播音人员2328人,翻译人员626人,体育教练人员900人,经济管理及业务人员29521人,图书、档案、资料人员3970人,工艺、美术人员639人,文学艺术人员2588人。按职称分:高级职称3720人,中级职称22411人,初级职称及其他人员201240人。
  1992年末,长春市(包括中、省直)共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03781人。中直单位86835人,省直单位56137人,中省直单位人才占全部人才的47.1%。自然科学技术人员144491人,社会科学技术人员159290人。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务16564人,中级技术职务77282人,初级技术职务209935人。
  “九五”期间(1996~2000年),全市人才队伍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年均增长率为6%。1997年底统计,长春市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3.3万人,平均每万人口中有专业技术人员490人,每万名职工中有知识分子2520人,在数量上居全国大中城市的前列,在长春市区内,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占全市科技人员总数的32.8%,居全国大城市第4位。到1999年末,长春市市域(含中省直驻长单位,非国有单位,市直及县、市、区、乡镇单位)人才总量为46.9万人,占人口总数(691.2万人)的6.8%。其中,中直驻长单位14.7万人,占31.34%;省直驻长单位9.2万人,占19.62%,市及县(市)区、乡镇单位18.6万人,占39.66%,非国有单位4.4万人,占9.38%。
  第五章 人事管理
  1989~2001年,长春市人事局在人事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提出的各项人事人才政策,紧紧围绕为经济建设服务这一中心,完善工资制度,落实离退休及保险福利政策,落实军转安置政策,改革人事考试办法,有效地加强了干部队伍建设,调动了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一节 工 资
  工资是根据国家按劳分配的原则,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搞好工资管理工作对于组织社会生产,调整收入分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非常重要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国家财力的可能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通过工资制度改革和工资调整工作,逐步增加职工的工资收入,提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的实际生活水平,建立和形成了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工资制度。
  一、工资改革
  1993年11月,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配合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建立起符合机关和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决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从而确立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的工资制度,即职务级别工资制(简称职级工资)。
  1994年7月,长春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市人事局〈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府发[1994]41号)。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对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部署。长春市机关工作人员与8大城市(广州、武汉、重庆、沈阳、大连、西安、哈尔滨、南京)相同,执行国务院直属局工资标准。
  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建立符合机关特点的工资制度。二是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适应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增长,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正常增资制度。三是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要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四是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应根据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调整,保障工作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同时,将现行发放的工资外补贴纳入工资。五是改革地区工资类别制度和津贴制度。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地区津贴;对在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发挥工资的导向和激励作用,鼓励人们到边疆、艰苦地区和艰苦岗位工作。
  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实行职级工资制。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按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是职级工资制中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内容。在职务工资标准中,每一职务层次设若干工资档次。工作人员按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及任职年限的变化而变动。级别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资历和能力确定,共分为十五级,一个级别设置一个工资标准。基础工资按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确定,数额为每人每月九十元。各职务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按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一元,一直到离退休当年止。
  2、建立正常增资制度。为了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有计划地增长,保证新工资制度正常运转,建立了相应的增资制度。具体办法是:(1)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核优秀和称职的,每两年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称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2)晋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增加工龄工资。工作人员随职务、级别的晋升和工作年限的增长相应增加工资。工作人员职务提升后,按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执行。晋升级别的工作人员,均可相应增加级别工资。工作人员在原级别任职期间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副部长及以上人员,任职超过五年的,晋升一个级别。工作人员的级别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工作人员随工作年限的增长,相应增加工龄工资。(3)定期调整工资标准。在正常晋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情况下,国家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工资;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增长,定期调整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标准。在建立正常晋级增资制度后,如遇特殊情况,国家可决定暂时冻结工资。
  3、实行地区津贴制度。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物价水平及经济发展等因素,结合对现行地区工资补贴的调整,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地区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根据不同地区的地域、海拔高度、气候以及当地物价等因素确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是将现行工资区类别补贴、地区生活费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和地区性津贴等归并,然后划分为四类,各类标准在归并的津贴、补贴基础上再适当予以提高。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体现了不同地区在自然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差异,是对艰苦边远地区现行特殊工资政策的改进和完善,更利于发挥工资的补偿和导向作用。地区附加津贴,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费用支出等因素,同时考虑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确定。(2)地区附加津贴。使不同地区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的提高与经济发展联系起来,允许省、自治区、直辖市运用地方财力安排一些工资性支出,用于缩小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鼓励机关工作人员为国家和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4、整顿津贴。在建立新工资制度的同时,对现行津贴进行整顿,合理的项目除按国家规定纳入职级工资标准外,其余部分保留,不合理的项目予以取消。需要新建或提高标准的,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在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仍实行岗位津贴。工作人员调离该岗位后,津贴即行取消。
  5、改革奖金制度。实行职级工资制后,改革现行的奖金制度,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优秀和称职的工作人员,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
  6、改革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同时,对机关工人的工资制度相应进行改革。根据机关工人的劳动特点,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体现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机关的工资制度脱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大工资中活的部分,通过建立符合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津贴、奖励制度,使工作人员的报酬与其实际贡献紧密结合起来,克服平均主义。同时将一部分物价、福利性补贴纳入工资;建立正常增加工资的机制,使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增长,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大体持平;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使工资管理体制逐步适应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发挥工资的导向作用,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及在苦、脏、累、险岗位工作的人员,在工资政策上给予倾斜。同时,通过建立地区津贴制度,理顺地区工资关系。
  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1)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百分之七十,活的部分为百分之三十。这些单位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的工资,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2)差额拨款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百分之六十,活的部分为百分之四十。差额拨款单位,根据经费自立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促使其逐步减少国家财政拨款,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3)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企业化管理或企业工资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特点的不同,其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五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即: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制、行员等级工资制。其管理人员,根据自身特点,在建立职员职务序列的基础上,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
  事业单位的工人,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大类。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等级工资是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普通工人实际工作量的大小和工作表现的差异。
  二、工资调整
  1988~1993年,在1985年工资改革平套、复查和建立中小学教师教龄津贴、护士岗位津贴的基础上,根据吉人薪字[1987]3号、吉人薪字[1988]8号、吉人字[1988]12号和吉政发[1990]39号等文件规定,给符合一定工作年限,工作表现好、工资水平低,工资改革中未超过三个级差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提升了一级工资;给中小学教师提高工资标准10%;给符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工资改革中增资未超过三个级差的人员和副高级职务中的部分人员提高了一级工资;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在原教育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档执行,分别为10元、12元;提高护士工资标准10%;1990年根据国家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工资增加工资指标的通知,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调了一级工资。
  1993年国家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国家人事部和有关部委及吉林省政府、吉林省人事厅又先后出台了一些工资政策,对工资水平进行了调整。主要有从1995年开始的滚动升级政策和每两年进行一次的正常晋升,1997年、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等。
  1995年,根据人薪发[1995]150号文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和省人事厅《一九九五年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审批办法及政策规定》,长春市对1995年10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从1995年10月1日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1997年5月,长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下发了《关于机构改革期间提职人员任职时间计算问题的说明》。规定1996年10月市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期间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结束之前提职人员,其任职年限、工作年限从1994年起计算。此任职时间计算仅适用于工资的正常晋升、滚动级别晋升、级别晋升。不在档案中更改实际任职时间,不从1993年10月补发工资,不享受其它有关的相应待遇。
  1998年,长人联字[1998]1号文件转发了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根据人发[1997]89号和吉人联字[1997]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对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也分别进行了调整。并规定: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次延伸后,凡以往按国家规定增加工资超过本职务(技术等级)原最高工资档次的,进入相应的工资档次;中小学教师、护士除按统一调整工资标准的办法执行外,原职务工资提高10%的部分,也要相应提高,并计入津贴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标准也相应做出了调整。调整后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9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20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2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22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4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90元。
  1999年,根据国办发[1999]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再次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对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进行调整,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标准也相应做出了调整。调整后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每月28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29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33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5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7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15元。
  三、工资业务管理
  1993年国家工资制度改革以来,由于工资制度不断变革,使得工资业务越来越复杂,工资管理工作难度加大,对工资业务管理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加强工资业务管理,1996年市人事局下发了《长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业务管理办法》(长人字[1996]68号),对工资业务主要内容、管理范围、审批办法、业务要求、工资业务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和配备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从1998年开始,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资全部实行微机审批。从1996年起,市人事局工资处每年组织办班培训,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业务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上岗合格证书,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四、工资基金管理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25号),进一步搞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宏观控制,加强工资基金管理,1995年11月1日,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调控和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人计发[1995]134号)。长春市为落实国家的精神,加强对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管理,有效控制社会消费基金的盲目增长,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明确了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为长春市人事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由市人事局审批;各县(市)区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由各县(市)区人事局审批。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分行负责督促商业银行,对各单位工资基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五、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照他们转业时军队的职务等级(含技术等级)和工资,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的套改方法确定。
  师、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转业干部的军龄计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同等待遇。原在军队担任教员或护士工作,转业后继续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教龄或护龄应连续计算,并享受同类人员的有关待遇。企业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养老保险时,应将其军龄视为缴费年限。
  第二节 保险福利
  保险福利工作是各级人事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1989~2000年,长春市人事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人事部及省人事厅的有关精神,做好保险福利工作。
  一、福利费制度
  福利费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而建立的一种专项费用制度。最初建立于1952年,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福利费标准逐步提高,并加强了管理。1986年,吉林省人事厅根据吉林省的实际情况,对福利费的提取标准做了调整,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提取3元,长春市在提取的3元福利费中,1元交市人事局统一管理,其余由各单位自行管理使用。福利费的使用以解决职工及家庭的生活困难为主。对职工的困难补助,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酌情予以定期或临时补助。除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外,还可用于探望慰问机关干部生病住院支出、老干部活动支出等。单位解决机关工作人员生活困难经费不足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后报人事部门研究解决。
  二、死亡待遇制度
  死亡待遇制度是指在职工死亡后,国家为其办理丧事及对其生前所供养的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人事厅有关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因病故后,丧葬费均按400元的标准发给遗属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归己,死者工作单位可凭遗属开具的收据按标准列“职工福利费”科目报销。
  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革命烈士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发[1985]优57号)和《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民发[1986]优6号),按照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发给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额;因公牺牲的,发给牺牲时的20个月的工资额;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发给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具体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执行。抚恤金的发放,按单位性质分别报批。事业单位由主管局审批,机关单位报民政部门审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仅限于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1)父、夫年满6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妻年满55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者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最初每人每月75元,逐月发给补助对象,经过历年的调整,到2000年末,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
  三、医疗保健制度
  根据国家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制度。为了提高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健康水平,根据吉人字[1988]9号及长发[1984]7号文件精神,结合长春市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及医疗单位的承受能力,下发了《关于长春市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优诊和医疗保健待遇的通知》(长人字[1991]13号)。决定在市第二医院建立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专家门诊。除原在市中心医院就诊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的副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凭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优诊证在市第二医院享受优诊待遇。并且从1991年开始,每年由市人事局和市卫生局组织对市属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每三年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医疗单位对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截至2000年底,此项工作仍在开展。
  四、干部疗养
  为使辛勤工作在第一线的专家得到休息,市委、市政府对干部疗养工作非常重视,1987年以来,每年都组织各类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到全国各地进行短期疗养休假。同时,长春市干部疗养院也承担了大量的干部休假疗养工作。长春市干部疗养院始建于1950年,是长春市唯一一家干部福利单位。1992年,经市政府立项进行了改扩建工程,1994年8月新楼正式开业,并加挂“长春市净月潭宾馆”牌子,成为长春市广大干部和科技人员健康疗养的重要场所,为长春市广大干部健康疗养提供了较好的服务。
  第三节 干部离、退休
  干部离、退休制度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关于干部离退休的条件、待遇、安置、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法规的总称。中共中央于1982年作出了《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此后,党中央、国务院及各主管部门陆续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离退休的政策法规文件,使离退休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针对吉林省的具体情况,省里对国家的有关政策做出了一些补充说明。长春市的离退休管理工作,主要是依据国家、省的文件精神,并结合长春市的具体情况开展的。
  一、干部离、退休条件
  1、离休条件
  根据1982年4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老干部的离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副职年满六十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部长、副部长和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从优。
  中组部和人事部又陆续对干部离休条件作出了一些解释和补充规定,主要有:
  ①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②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劳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拔为干部的,以及1948年底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以后提拔为干部的,可以办理离休手续。
  ③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离休手续:一是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二是当干部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三是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④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符合规定的离休条件的,可以离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⑤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召开前,加入各民主党派的人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49年9月21日算起,可享受离休待遇。
  ⑥1948年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1949年1月至9月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脱产干部,可享受离休待遇。
  ⑦对那些虽符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但因历史或现行问题,组织结论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的,不能办理离休。
  ⑧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
  198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副教授和相当这一级的最长不超过65岁;教授和相当这一级的最长不超过70岁。
  1985年,中央统战部发出通知,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秘书长、正副部长可在正常退休年龄基础上适当留任,最长不超过5年;民主党派中央和省级机关少数处级干部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2年。
  1988年中组部、人事部发文规定,个别司局长级以上干部需暂留任的,可留任1-3年;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2、退休条件
  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退休条件作出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丧失工作能力的。此外,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2)工作年限满30年的。
  事业单位干部退休条件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执行:(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1990年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休。
  1992年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60周岁。
  1997年4月,下发了长人联字[1997]9号文件,转发了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退(离)休政策规定的通知》(吉人联字[1997]5号)。根据通知精神,机构改革期间实行的阶段性提前离岗的规定不再执行;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以及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离)休。
  为配合1998年国家新一轮机构改革的部署,做好机关人员的分流工作,1999年2月24日,中共长春市市委组织部、长春市人事局、长春市编委办公室、长春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机关人员分流的意见》,规定:1999年底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一律办理退休手续。已超过退休年龄仍然在岗工作的,应立即办理退休手续,其退休时间按实际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计算;1999年底前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的人员,须办理提前离岗手续、列为编外,提前离岗期间与机关在岗人员一样晋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达到退休年龄时,由组织为其办理退休手续;1999年底前满58周岁,担任市直副局长职务满10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同意提前退休,可免去现职,享受正局级待遇;1999年底前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资格条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不占职数限额晋升一级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1999年底前在市直机关连续任正处长职务满10年以上的现职处长,本人申请提前退休,可享受副局级待遇;1999年底前在市直机关连续任副处长职务满10年以上的现职副处长,本人申请提前退休,可享受正处级待遇;提前退休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按规定应晋升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可在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一次性晋升完毕(级别工资不得超过本职务所对应的最高档);符合提前离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也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享受提前退休政策;处级以上职务的女干部按上述政策规定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时间计算按60岁掌握。《意见》的执行期限规定为从发布之日起到市政府机构改革结束为止。
  二、干部离休待遇
  1.离休费
  对离休干部,党和国家确定了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规定: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即发给原工资100%的离休费,不打折扣。1993年11月,《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中规定,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实行职级工资制离休的人员按离休前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离休费;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时,离休人员按照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相应提高离休费。
  2.生活补贴
  离休干部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可分别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具体办法是: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
  3.职级待遇及福利待遇
  根据中央组织部、吉林省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对于未担任司(局)、处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执行。提为厅局(地专)级待遇的,报请省委批准;提为县(处)级待遇的,报市委组织部批准。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给予优先照顾;在医疗方面、用车方面及使用电话等方面均给予保证。
  三、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干部离退休工作,是人事部门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离退休干部的管理状况是:离休干部主要由市委老干部局管理,退休干部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市人事局管理,企业单位的由市总工会管理。市人事局于1989年末,经市编委批准成立长春市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站,定行政编5人,由市财政拨款。其主要任务:负责全市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抓好退休干部活动场所建设;举办适合老年人健康的各种有益活动;承办退休干部发挥余热的组织、指导工作。出台了《长春市退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市人事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拨放活动经费的通知》,标准为每人每年六十元(后调整为120元),由市财政在各单位经费总额中下拨,其中70%原单位使用,30%由市退休干部管理站负责收缴并集中用于开展退休人员工作。
  第四节 人事考试
  从1990年起,国家开始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并相继开展了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外语考试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
  根据人事考试工作发展的需要,长春市于1992年10月成立了人事考试中心,最初名称为长春市干部考试指导中心。根据长编[1992]31号《关于同意成立市干部考试指导中心的批复》,同意成立市干部考试指导中心,加挂市人事局干部考试办公室牌子。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和全市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干部考试指导中心内设五个办公室:主任室、考务室、财会室、微机室、题库。1996年4月10日起更名为长春市干部考试中心、长春市职称考试中心。1997年经市编委批准,再次更名为长春市人事考试中心,并对内部机构进行了调整,内设了三个科室:业务科、综合科、行政科。
  人事考试大体分三类:
  一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等;
  二是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有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城市规划师、造价工程师、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价格鉴证师、企业法律顾问等;
  三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单项考试,如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等。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主要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水平的评价。其考试专业的确定,一般在现有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进行。考试级别一般设定中、初级,如会计、经济、统计、审计专业等。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的范围主要是在重要的行业或专业中进行,如卫生、建筑行业等。经过这种考试取得的执业资格是经国家认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格。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未经注册者不得使用相应名称和从事有关职业。
  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外语等级考试分六大语种:英、日、俄、德、法、西班牙语。从1999年开始全国统一考试,统一组织命题和阅卷,级别分为A、B、C三个档次。A对应的是晋升正高级及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五大系列的副高级,B对应的是副高级及上述五大系列中级,C对应的是晋升中级。各级别的职务晋升对应的档次有对照表,合格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有效期为A级4年,B、C级3年。
  长春市人事考试中心自成立以来,按照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和市人事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了各类考试,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发展长春经济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1992年,组织全市3863人参加了全国经济员资格考试,602人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5670人参加全国会计员资格考试,14520人参加全国会计师、助理会计师资格考试。
  1993年,组织实施了长春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人民保险公司四单位从1992年冬季退伍军人中招收干部考试,全市共有456人参加考试。组织了66名考生参加长春市农业银行系统从储蓄代办员中招收干部的考试。组织实施了长春市市直机关补员考试,经考试1989年以前“以工代干”人员有94人转为国家录用制干部。组织实施了职称外语考试,全市有3840人参加了考试。
  1994年,组织实施各类考试15次,参加人数33374人。购置了各种现代化办公设备,基本上实现了办公自动化,具备了中小型考试全封闭式出卷能力,并实现了考务工作计算机管理。
  1995年,组织实施外语、经济等各类考试9次,参加人数11457人;完成了三次录(聘)用干部考试,参加人数1615人;完成了各类考试报名工作,总人数为16000余人。制定了《干部考试工作细则》,加强了对考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1996年,全年组织实施各类考试12次,考生总数29000多人。其中:参加职称考试9510人,各类资格考试13303人,银行系统、市土地管理局、净月旅游开发区招干和长春市录用国家公务员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考试6410人。
  1997年,组织实施了职称外语考试、金融系统招干考试、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等各类人事考试8次,考生总数24892人;完成了固定资产评估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等报名工作,总人数10476人;发放各类证书6206个。加强了对报名工作的管理,由个人零散报名改为以主管部门为单位统一报名,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流动人员由市人才中心统一报名。
  1998年,全年组织了8次21004人参加各类人事考试,建立了3条人事考试咨询热线,并同各新闻单位共同组建了人事考试宣传队伍,增加了考试工作的透明度和舆论监督力度。制定了《长春市人事考试中心各项管理制度汇编》,加强了人事考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举办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外语辅导班、自学考试辅导班、会计专业考试辅导班等10多期,培训2200多人次。
  1999年,全年共组织14644人次参加了职称外语、会计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完成了16次各类人事考试的报名工作,总人数约22650人;发放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8000余个。为加强对外服务,重新调整了内部机构,设立了两个考务室,一个微机室和一个财务室。在考务厅设立了报名、发证、预订教材、微机录入等服务窗口,实现人事考试一条龙服务。
  2000年,积极调整工作方式方法,直接面向企业单位或考生组织了全市职称外语、会计、经济专业的资格考试工作,考生总数为17660人。完成了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执业资格等各类人事考试报名15次,总人数约21320人。发放各类人事考试专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10273人。举办了外语、会计和经济等专业考前培训班,共培训977人。面向社会招收自学考试学员100多人。
  2001年1~7月,组织了经济、统计、审计、国际商务师及资产评估师、执业药师、质量职业资格、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和全外语等级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晋级理论考试。
  第五节 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和安置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是地方各级人事部门一项经常性工作。同时,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和国防建设的需要,赋予人事部门的一项政治任务。自1989年至2001年,长春市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800多人,随军家属400多人。
  一、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政策,长春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主要要求以下条件:1、原籍在长春市或从长春市入伍的(不含原籍在其它地区在长春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毕业后分配入伍的);2、转业干部本人为外省籍,其配偶为长春市籍,现仍居住在长春市并有常住户口,结婚满四年以上的;3、转业干部本人为外省籍,其配偶随军随调到长春市工作,居住满八年以上的;4、原籍在本省其它地区或从本省其它地区入伍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婚前在长春市并有常住户口,且结婚满四年以上的;5、原籍在本省其它地区或从本省其它地区入伍的转业干部,其配偶随军随调在长春市工作,居住满六年以上的;6、双军人双转,其中一方是长春市原籍或从长春市入伍的。双军人外省或本省其它地区原籍或从本省其它地区入伍的,单方转业,驻军在长春市满八年以上的;7、转业干部本人为外省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在长春市定居并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来的),且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二、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分配的原则办法
  根据国家、省、市现行的军转安置政策规定,长春市对军转干部的工作分配主要采取以下办法:一是研究确定军转安置工作,向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传达全国和省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精神,汇报长春市军转安置工作,研究确定安置工作意见;召开全市军转安置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精神,布置军转安置工作任务;二是转业干部分配去向,原则上回入伍地安置,在市本级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是转业干部安置,要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主要是充实和加强空编或有增编计划的部门及事业单位,以及新、扩建单位。有空编的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可自愿接收安置转业干部。专业技术干部要尽量对口安置;四是转业干部工作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德才条件,参照原在部队的职务,合理进行安排。对团职转业干部,按照(90)国转联字3号文件规定做好职务安排工作。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原则上与转业干部同步安置;五是转业干部分配办法,采取考试分配、指令性分配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方法,进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的转业干部实行考试分配,做到考试分配计划公开,考试成绩公开,考试分配结果公开。到企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进行指令性分配,指令性分配根据接收单位工作需要、岗位要求和转业干部综合素质进行合理分配。在指令性分配计划中,接收单位可以选择转业干部,转业干部也可以选择工作单位。
  长春市属内陆欠发达城市,与沿海城市相比,军转安置工作的难度相对大一些。在这种情况下,长春市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以本人与家属的工作分配为重点,对转业干部的分配方法进行了改革。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军转干部安置政策的同时,长春市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一些政策措施和配套办法。
  (一)在安置政策上,除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外,积极采取一些突破性的措施。1996~2000年,根据军转安置的形势和任务,先后从市直党政群机关招录国家公务员计划中拿出15%的比例,用于安置转业干部;又从市公安局、安全局增编计划中拿出80个编制,专门安排转业干部;1998年以来,在完成省下达的为政法部门增加专项编制安排转业干部计划任务之外,积极协调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为公安局增加了211个地方自定编制安排转业干部;检、法、司等部门是比较适合转业干部工作的部门,也是军转干部选择工作的热点部门。对这些部门,坚持贯彻先进后出的安置原则,在没有空编的前提下,根据掌握的人员情况,也适当下达安置计划,共有30多人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进入检、法两院,并较好地解决了这部分干部的工资等问题。转业干部和部队对此都非常满意。
  (二)突出重点,安排好团职转业干部。在军转安置工作中,突出了对团职转业干部的安置,接收的团职转业干部,大部分安排到党政机关和公检法系统,并按政策落实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对于在部队表现突出的正团职转业干部,我们先后选派了4名到县(市)、区领导班子和局级领导岗位工作,分别被任命为南关区纪检委副书记、九台市委常委、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副主任、南关区土地局副局长。对立功受奖人员,除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政策外,对地方政府授予二等功以上人员在安置工作中也给予照顾。对荣立一等功的在考试中优先录用。
  (三)在安置办法上,坚持“三个公开”原则;坚持考试分配、指令性分配和双向选择分配三种分配办法,在考试分配中,我们坚持做到“三个公开”,即考试分配计划公开、考试成绩公开、考试录取结果公开,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新闻单位进行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同时,还积极支持鼓励军转干部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1996~2000年有27名转业干部自觉投身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中创业,发挥了聪明才智。
  三、军转干部安置情况
  1989年,是军队实行《军官服役条例》等三个条例的第一年,根据全国军转工作会议精神和省[1989]24号文件《关于改革转业军官分配办法的意见》要求,长春市紧紧围绕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和为军队建设服务这一中心,从有利于改革、有利于稳定军队的大局出发,实行“一考、二评、四公开”的分配办法,对进县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转业军官,实行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分配。对考试落选和不要求进上述部门的则按功绩制原则,依据分配计划和功绩分数择优分配。其余人员均按指令性计划统一分配。全市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232人,参加考试分配和功绩制分配的转业军官166名,占接收总数的71.5%,其中考试分配进机关的26名,通过功绩制分配的114名。40名团职转业军官在职务上得到了落实,其中担任县团级单位领导职务的有8名,担任县团级单位中层的有22名,享受处级待遇的有10名。
  1990年,全市共接收安置转业干部179名,其中团职干部39名。在分配办法上,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在市党政机关安置29名,占接收总数的16.2%。对39名团职转业干部,平职安排19人,占48.7%,低一职安排20人,占51.3%;有32人在各级领导班子中担任了实际领导职务,占82%。
  1991年,全市共接收安置转业干部146名。其中:师职2名,团职30名,营职23名,连排职51名,技术干部40名。在坚持“一考、二评、四公开”的基础上,贯彻功绩制原则,实行“三个允许”(允许部队向接收单位推荐人才,允许接收单位选调急需人才,允许技术干部毛遂自荐)和“三公布一放宽”的办法,在市党政机关安置22名素质好、适应机关工作的转业干部。接收的30名团职干部,平职安排8人,低一职安排22人;有20人安排到各级领导班子中担任实际领导职务。
  1992年,全市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37名。其中:师职2名,团职22名,营职31名,连排职44名,技术干部38名。团职干部平职安排4人,低一职安排18人。通过考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为市公安局选派了48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转业干部。
  1993年,全市共接收安置转业干部396人。其中:团职42人,营职115人,连排职139人,技术干部100人。根据国发[1993]36号文件的要求,团职干部是安置工作的重点,市军转办采取了“预留空位,调整把关”的办法,对42名团职干部平职安排19人,低一职安排23人。对在部队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干部实行政策倾斜,荣立二等功以上的6名转业干部在分配去向、落实岗位上,都基本满足了本人的合理要求;荣立三等功和有特殊专长的168名转业干部,在落实岗位时给予了优先照顾;通过“政审把关、业务考核、功绩评分”办法选拔了145名政治素质好、年龄轻、文化高的转业干部充实到政法部门。
  1994年,全市共接收安置转业干部255人,其中,团职干部34人。
  1995年,全市共接收安置转业干部202人。在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中,首次将军转干部引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进行了大胆的尝试。
  1996年,全市共接收安置转业干部256人,占全省接收安置任务的22%。其中:团职40名,营职80名、连排职79名,技术干部57名。安置工作中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一是在市直机关补充国家公务员计划中拿出15%用于安排转业干部,在安排非领导职务时,没有相应空位的允许超配;二是政法系统在国家和省没下达增编计划之前,允许超编接收,待增编后再行核销;三是对新建和空编单位优先安排转业干部;四是企、事业单位空缺的编制和职位,要优先用于安排团职转业干部。在考虑团职转业干部分配去向上,尽量把他们安置到经济效益较好、有能力落实相应职务的部门和单位。接收的40名团职转业干部中,有9人进入市直机关和政法系统,8人进入工商、税务部门,10人进入事业单位,3人进入企业。团职干部中有27人安排在处级岗位,13人安排在科级岗位。
  积极拓宽安置渠道,搞活分配办法。一是对公务员队伍和政治系统的军转干部实行考试分配;二是对进热点单位的转业干部采取功绩分配;三是对没有进入考试分配和功绩分配的转业干部按照分配计划进行指令性分配;四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双向选择分配;五是提倡和鼓励转业干部自谋职业。
  1997~2001年,全市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1747名。其中:1997年250名,有108名转业干部通过考试进入了党政群机关和公、检、法单位,占转业干部的43.2%;1998年304名,占全省接收安置总数的25%,有8名军转干部进入非公有制企业工作;1999年633名;2000年394名;2001年166名。
  1997年以来,特别是三年裁军期间,正是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关键阶段,从而给安置军转干部带来了新的问题和困难。中央(1998)7号文件下达后,面对新的形势,为切实搞好裁军期间的军转安置工作,市委书记、市长在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进一步强调了三个“不论”:不论安置工作困难多么大,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精神的决心不能动摇;不论矛盾多么突出,安置军转干部是一项政治任务的观念不能改变;不论任务多么重,安置军转干部的标准不能降低。坚持做到组织领导、政策措施、关心服务三个到位,顺利地完成了军转安置任务。
  1996~2000年,长春市接收的转业干部安排到党政机关的占安置总数的67.7%,安排到事业单位的占安置总数的26.3%,安排到经济效益较好的公益性企业的占安置总数的4.3%,自愿到私营企业和自主择业的占安置总数1.7%,对此部队和转业干部都比较满意。长春市因此连续四年被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2001年5月,长春市人事局被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评为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先进单位。
  四、随军家属安置情况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事关部队干部的切身利益,事关军队的稳定和国防建设的发展。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对于解除军队干部的后顾之忧、稳定部队和巩固国防,都具有重要意义。做好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是地方政府的政治责任,是地方支持军队建设的义务和责任。长期以来,长春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都非常重视这项工作,站在政治的高度,本着“热情欢迎、妥善安置”的精神,努力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为安置工作创造条件。
  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转业干部配偶的工作,应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劳动指标和工资总额。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调一名已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接收安置随调随迁的军转干部配偶及子女,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随军家属的安置基本上是采取指令性计划的形式。1998~2000年,长春市共安置随军家属400多人。
  五、军队转业干部培训
  为了充分发挥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使他们尽快了解地方情况,熟悉和适应地方工作的要求,国家规定转业干部(不含对口分配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学习所从事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组织军队转业干部进行专业培训,是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市委、市政府对军转干部的培训工作十分重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为使转业军官培训工作早日实现正规化、制度化,按照国家的要求,筹建了长春市转业军官培训中心,于1989年正式投入使用。军转中心的成立,改变了长春市军转培训“游击式”做法,使军转干部培训有了固定的基地,极大地改善了我市军转干部培训的条件。1990年开始全省统一实行“联片办班,分片设点”,“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进行转业军官岗前培训。1993年省军转办又恢复了“培训、考核、分配”一体化的试点。长春市在军转干部的培训工作中,重点抓好五个方面:一是加强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培训任务的完成;二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培训工作的管理;三是选聘优秀教师,保证培训质量;四是做好后勤服务,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五是抓好考核工作,为分配安置提供依据。
  1988年,在部队转业军官上岗前培训工作中,除专业对口安排和省属系统培训外,长春市分别举办了工交、财贸、党政三个专业培训班,共培训164人。同时还对物价、物资、工商三个部门的转业军官进行了岗位培训的试点。
  1989年,举办了工交、财贸、党政三个专业培训班,共培训124人,其中党政专业31人、工交专业71人、财贸专业22人。并组织军转干部到市“六好企业”和本单位分两阶段进行岗位考察学习。
  1990年,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分片设点、按专业编班的要求,长春市承办了工交、财贸两个专业培训班,61名军转干部参加了培训。
  1991年,对111名军队转业干部进行了培训。
  1992年,根据省里的统一规划,长春市负责承办了政法和工交两个培训班,共培训军队转业干部137人。
  1995年,对227名营职以下军转干部进行了培训。
  1996年,承担了290名(含部分省直)军转干部岗前培训工作任务,其中团职4人,营职153人,技术干部133人。
  1997~2001年7月,培训军转干部1800多名。
  六、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建设
  解决转业干部住房,是军转工作的一个难点问题,只有首先安居,然后才能乐业。多年来,长春市始终把解决转业干部住房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认真贯彻“以地方解决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方针,采取单位集资、财政拨款,集中统建、有偿分配等多种形式,千方百计挖掘潜力,积极解决好转业干部住房问题。到2001年上半年,长春市转业干部全迁户和特困户有97%解决了住房。
  1988年,通过“集中统建,依靠基层,分散安排”的办法,采取积极措施,解决了49户转业军官的住房。
  1989年,在解放大路副14号3500平方米转业军官住房续建工程,按计划于10月份交付使用,31户转业干部搬进新居。
  1990年,解决转业干部住房70户,面积4300平方米。
  1991年,解决了30户全迁户的住房问题。
  1992年,采取“集中统建、有偿分配”的办法,在平阳街8号为37名军队转业干部解决了住房。
  1993年,集资统建1万平方米军转干部住宅楼。
  1994年,在长春市集安路、信义路集资统建1.1万平方米军转干部住宅楼。并于1995年交付使用。
  从1996年起,改变过去联建、插建形不成规模的办法,在“集中统建、有偿分配、滚动发展”解决转业干部住房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转业干部住房建设力度,实行转业干部住房建、管一体化,开发建设转业干部住宅小区。经过两年多努力,建成了面积为10.8万平方米,集住宅、商业、餐饮、办公为一体的军转住宅小区,并以建房成本价向转业干部优惠出售,对全迁户、特困户给予重点照顾。做到全迁户人到家安,特困户有房住。凡是转业干部全迁户购买住房的,可在正常售价内少收1万至1.5万元。对有特殊困难的转业干部,实行了减(少收款)缓(分期、分批交款)的办法。为了更好地为军转干部住房服务,进一步加强了对军转住宅小区的管理,军转培训中心成立了物业公司,研究制定了《长春市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和管理暂行办法》,承担起所建的转业干部住房产权和设施的管理以及供暖、维修等一系列服务工作,从而有效地解决了转业干部入住后遇到的一系列水、电、气等问题,实现了建、管一体化、服务社区化,优化了转业干部居住生活环境,使转业干部住房分配和管理趋向制度化、规范化。
  第六章 机构编制管理
  1989年以来,随着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职能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历了1995年机构改革和1998年新一轮机构改革,逐步实现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过渡和从宏观管理向法制化管理过渡。
  一、机构改革
  机构改革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为长春市推行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推进分类管理创造了条件。
  (一)1995年机构改革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国家从1993年开始进行机构改革。根据党和国家以及省有关党政机构改革的精神,长春市从1994年下半年开始着手机构改革的调研和设计等准备工作,1995年9月正式开始实施,到1996年10月基本完成,取得阶段性成果。党政机构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是在转变职能上迈进了一步。对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进行了精简,将具备条件的政府部门转为经济实体或事业单位。建材、建工部门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纺织等7个部门成建制转为事业单位。县(市)、区也有一些部门实行了转制。同时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将事业单位行使的行政职能划归机关,撤销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文物办等7个事业单位。二是进一步理顺了各方面的关系。在市、区关系上,重新进行了事权的划分,将规划监督检查权和工商行政管理权集中在市里,组建了各区规划管理分局和工商分局,作为市规划局和市工商局的派出机构。扩大了区级经济管理权限,下放了部分职能。撤销了一些重复设置的对口机构,对职能相近的部门,采取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办法,行使双重职能。对政府各部门间需要相互协作的工作,明确了主管和协管部门,分清了各自管理权限。三是机构设置更加趋于合理。改革后,市直党政机构比改革前减少了29个,精简幅度为32.6%。其中市委机构减少了7个,精简幅度为46.7%;市政府机构减少了22个,精简幅度为29.7%。四是人员有了较大幅度的精简。在执行国家规定的比例前提下和省所允许的幅度内,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精简编制20%左右,其它部门精简了10%左右;取消了机关中原使用的自定编制和企事业编制,理顺了人员经费渠道;将机关工勤人员改用事业编制,并按行政编制总数的10%进行了核定。通过改革,市直党政部门共分流605人。
  (二)1998年新一轮机构改革
  从1998年上半年开始,根据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精神和地方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即将来临的形势,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要求,结合长春市实际,市委、市政府发出了《关于严格控制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长办发[1998]12号)。从1998年3月30日起对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实行冻结,各级党政群机关暂停向社会招录公务员和党务机关工作者。围绕新一轮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以及事业单位改革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通过组织承办东北十城市机构编制工作联席会议及赴外地实地考察等形式,为新一轮机构改革做了积极准备。
  1999年,在充分调查研究、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先后顺利完成了专业经济部门的体制改革、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的体制改革、街道办事处的体制改革和部分事业单位的改革任务。机构改革工作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
  2000年,进一步完善了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及有关配套方案。对《长春市市委机关机构改革初步方案》、《长春市市政府机关机构改革初步方案》、《长春市各级机关编制分配方案》、《长春市市直党政机关各部门职责划分的意见》、《长春市市直机关机构改革所涉及的事业单位的调整意见》、《关于清理整顿非常设机构的意见》以及其它改革方案,做了较为充分的研究论证。协调市委组织部、市政府法制局等部门研究提出了《关于系统党组织的调整意见》、《关于机关党组织的调整意见》、《关于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人员定岗分流的实施办法》、《关于机构改革后各部门办公场所调整、处理和配置的意见》、《关于机构改革所涉及的法规规章修改意见》等14个配套意见,使之与改革的总体方案紧密衔接。对部门“三定”的准备工作进行了布置。研究拟定了《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各部门拟定“三定”方案的意见》,就部门职能转变、职能配置、内部机构设置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拟定并下发了《关于县(市)区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区级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加强了对县(市)、区机构改革准备工作的指导。同时,为适应改革和工作的需要,适时推进实施了相关的改革工作,初步调整理顺了市直党政机关机构设置,对部分机构进行了改革组建。
  二、机构变化
  1988年底,长春市共有:市委工作部门12个,市委直属机构2个;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6个;市政府工作部门47个,市政府直属机构15个;市政协工作部门6个;民主党派6个;人民团体15个。市直局级事业单位8个,市直局级企业行政管理单位9个,市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363个。
  1989年,市直党政机关增加副局级以上机构有:综合治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局(省批)、城市管理委员会(市自定)、规划局(市自定)。新设立事业单位18个,其中经费由政府列支8个(省拨款1个),自收自支10个。
  1990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先后成立了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委机要局,撤销了市化工医药管理局,组建了市石油化学工业局和市医药管理局。根据省编委的有关规定,加强了政法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国家安全局设立了政治部。在不增加机构的前提下,在市政府25个部门加挂了监察室的牌子。
  1991年,调整和新设置了以下机构:市委机要局,市政府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市公安局防暴支队、经济案件侦查大队,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市土地局地籍处,市计委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公安处,朝阳、南关、宽城、二道河子区城市管理治安派出所,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果品批发交易市场管理所、桂林路市场管理所,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驻宁波联络处,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办公室,市气象服务中心,市扶残生产办公室,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所,市兽医卫生检验所,市人防车库管理处,市外商投资咨询服务中心,市科技就业服务中心。截至1991年末,市委设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17个(省批14个,市定3个);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设机构8个;市政府设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80个(省批56个,市定12个,另有局级公司、总站12个);市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1办7委;市政协内设机构1办6委;人民团体14个;民主党派6个。
  1992年,新成立的机构有: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与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合署办公)、市新闻出版局筹备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社会保险公司、市招商公司、市农业投资公司;重新确定了市政府驻深圳、海口2个办事处级别(深圳办事处为局级建制、海口办事处为副局级建制);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更名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993-1994年,编制工作的中心任务是为地方机构改革做好准备工作。除对个别部门内设机构,在符合改革原则的情况下,做了撤销、更名或职能的局部调整外,机构无大的变化。
  1995~1997年,长春市党政机构改革由准备阶段转入实施阶段,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长春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制订了《〈长春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从1995年9月开始实施,到1996年10月结束。市政府部门由改革前的74个减少到52个,减幅为29.7%,市委部门由改革前的15个减到8个,减幅为46.7%。人员编制精简25.3%。有10个部门成建制转为事业单位和经济实体;撤销了党政机关重复设置的对口机构和7个行政事业单位;组建了各区规划分局和工商分局。完成了区划调整中的机构编制工作。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人大、政协、工、青、妇和政府驻外办事处的机构改革,对市公检法系统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部门和单位的机构编制进行了调查。在教育系统13所学校和市电视台、市房地产经营总公司进行了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取得较好成效。
  1998年,继续完成了上一轮机构改革的任务,制定了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方案(长办发[1998]22号、23号),并组织实施;下发了市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改革方案等。
  1999年2月26日,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专业经济部门体制改革的决定》(长发[1999]3号)和《关于专业经济部门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对长春市工业、商业、物资等专业经济部门进行体制改革。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政企职责分开、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撤销调整了11个行政机构和行政性公司,组建了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相应调整充实了企业集团。其中:撤销市机械工业局、电子工业局、冶金工业局,组建长春机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该公司对原3个局所属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原3个局机关人员划归该公司;撤销市轻工业局、石油化学工业局,组建长春轻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该公司对原两个局所属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原两个局机关人员划归该公司。保留市手工业合作联社,作为集体所有制联合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能,该联社由长春轻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管;撤销市商业委员会、市物资总会,组建长春商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该公司对原两个部门所属企业以及市蔬菜副食局所属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市商业委员会、市物资总会全部人员及市蔬菜副食局部分人员划归该公司;撤销市煤炭工业局。授权长春星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市煤炭工业局所属的羊草沟煤矿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原该局所属其它企业暂由市经贸委代管。市煤炭工业局的机关人员划归星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公司改为市直属企业;撤销市纺织总会。授权长春银龙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对原该总会所属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该总会机关人员划归银龙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公司改为市直属企业;撤销市建材公司。授权长春建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原市建材公司所属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原市建材公司机关人员划归该公司;撤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所属的长春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原对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职能即行撤销。原专业经济部门使用的行政、事业编制和工勤事业编制,除了蔬菜副食局保留以外,其余全部收回。根据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定员及内部机构设置的需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定员及内部机构设置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界定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非资产营运职能的意见》。
  1999年9月20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体制改革的决定》(长府发[1999]60号),对驻外办事机构进行了改革。驻外办事处的改革按照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本着精简的原则进行。对驻外办事处的布局、规模、职能加以调整,收缩撤并,转换机制,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压缩财政支出,减轻财政负担。遵循以上原则,撤销了驻上海办事处、驻深圳办事处、驻海南办事处、驻珠海办事处、驻厦门办事处。保留驻北京办事处、驻广州办事处、驻大连办事处,仍为正局级建制,由市政府办公厅代管,驻外办事处由8个减少到3个。
  1999年10月28日,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街道办事处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长发[1999]15号),对街道办事处体制进行了改革。全市城区街道办事处由50个减少到38个,取消各区自定的编制,精简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分流超编人员,街道办事处转变职能,不再办企业、办市场,工作重心转到城市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和社区服务上来。配合政府专业经济部门的改革,完成了对这些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改革工作,撤销了19家,划转18家。
  2000年,对部分机构进行了改革组建。组建了市商业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产业局、园林绿化局、企业改革与经济结构调整办公室、中共长春市企业工作委员会。将旅游局与净月漂旅游经济开发区合并。调整了市直党政机关各部门职能、内设机构和处级领导干部职数。会同经贸委等部门提出并研究论证了《长春市党政机关各部门与直属企业和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方案》,组建了16个企业集团。提出了《关于长春市城建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并组织实施,按照“一级规划、两级建设、三级管理”的思路,对城建管理职能配置、事权划分、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进行了改革。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理顺了市直部门的职能,协调落实了省市之间的部分事权划分问题,进一步理顺了各方面的工作关系。对市煤炭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的煤炭安全管理职能做了进一步的界定。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将市农机管理服务总站的行政职能划至市农业局,并更名为市农机发展服务中心。为理顺供热管理体制,将原由公用局行使供热行业管理职能划至市房地局。
  2001年8月,按照机构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调整了长春市党政机构设置,其中,党委工作部门设置9个,分别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政法委员会、政策研究室、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企业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工作部门设置41个(计数不含监察局),分别为:办公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园林绿化局、交通局、信息产业局、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农业委员会、水利局、林业局、乡镇企业管理局、牧业管理局、商业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文化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境保护局、物价局、广播电视局、体育局、统计局、新闻出版局、粮食局、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编制变化
  1988年底,长春市党政群机关编制数总计为3811名。其中:中共长春市委630名,长春市人大常委会104名,长春市人民政府2688名,市政协59名,民主党派68名,群众团体262名。政法部门编制总计为6156名;事业编制总数为29410名。
  1989年底,市直党政群机关编制3860名,自定编制175名,实有人数3732人,借调人员361人,实有数和借调人员与编制数相抵,超编58人。为解决新增设部门和工作急需部门的需要,从市直41个单位精简编制66名;政法部门编制5729名,自定编制544名,实有人数6527人,超编254人;新增事业编制588名,其中事业费236名,差补34名,自筹318名,事业单位编制总数为30593名。
  1990年底,市党政群机关编制数总计为3820名。其中:中共长春市委670名,市人大常委会118名,市人民政府2650名,市政协63名,民主党派71名,群众团体248名;政法部门编制总数为6444名;事业单位编制总数为34130名。
  1991年底,市直机关编制总数为3912名,自定编制数为282名,实有人数3873人。政法部门编制数为6630名,自定编制532名,实有人数6791人。事业单位编制总数为35089名。1991国家给长春市新增编制334名,其中:法院118名,劳改劳教100名,检察院60名,市外经委43名,军转干部编制13名。
  1992年,按省编委要求,对长春地区各级党政群机关超编情况进行检查,削减超编人员499人,超额完成省编委下达的指标。在市直机关抽62名行政编制调剂给新成立的松原市。撤并了14个市属事业单位,成立了25个事业单位,纯增事业编制280名。
  1993~1994年,进行地方机构改革准备工作。为确保机构改革顺利进行,冻结了机构编制。下发了《关于冻结机构编制的通知》,主要内容是:(1)对市直机关机构编制一律实行冻结;(2)空编部门所需人员要从各级党政群机关人员中选调;(3)严格控制增设非常设机构,对确实需要设立的,不配编制,不定职数;(4)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原则上实行冻结;(5)严格禁止机关各部门借用人员,对现有借用人员进行清退。
  1995年底,市直党政群机关编制总数为4166名。其中:中共长春市委515名,市纪律检查委员会123名,市人大常委会105名,市人民政府2930名,市政协56名,民主党派71名,群众团体179名,其他187名。政法部门编制总数为5991名,事业单位编制总数为38713名。
  1996年底,市直党政群机关编制总数为4478名。其中:中共长春市委577名,市纪律检查委员会123名,市人大常委会150名,市人民政府3148名,市政协87名,民主党派71名,群众团体193名,其他129名。政法部门编制总数为5901名,事业单位编制总数为39832名。
  1997年底,长春市党政群机关和政法系统编制总数13049名。其中:行政编制10056名,自定编制1341名,工勤和事业编制1652名。实有人员总数12713人。其中:行政编制和自定编实有10877人,工勤和事业编制实有1836人。市级事业单位总数596个,编制总数37520名,实有人员36427人。其中:全额拨款单位234个,编制12618名,实有12170人;差额拨款单位107个,编制13023名,实有12240人;自收自支单位255个,编制11879名,实有11837人。
  1998年底,长春市党政群机关和政法系统编制总数13469名。其中:行政编制10209名,自定编制1341名,工勤和事业编制1919名。实有人员总数12662人。其中:行政编制和自定编制实有11012人,工勤和事业编制实有1650人。市级事业单位总数630个,编制总数37663名,实有人员36037人。其中:全额拨款单位235个,编制12620名,实有12000人;差额拨款单位107个,编制13023名,实有12449人;自收自支单位288个,编制12020名,实有11588人。
  从1998年开始进行新一轮机构改革准备工作,到2001年上半年,对机构编制实行了冻结。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出版者:长春出版社

本志叙述了从1951年8月长春市人事局成立到2001年5月长春市人事工作50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轨迹,并对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到人事局成立前的人事工作进行了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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