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干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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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070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干部监察
分类号: D630.3
页数: 10
页码: 90-99
摘要: 本章记述了干部行政监察工作即干部奖惩工作,它是干部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春市人事局始终把干部监察工作当做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对调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关键词: 干部监察 人事管理 长春市

内容

干部行政监察工作即干部奖惩工作,它是干部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春市人事局始终把干部监察工作当做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对调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1950年末,长春市成立了长春市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长春市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惩戒和纠正违法失职的人员;受理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等项业务。
  1951年7月,根据国家政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的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的任务范围是:监督市辖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例行职责;有无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或损害人民及国家利益行为;对违纪失职的机关、部门或人员,予以惩戒或纠正;接受和处理人民和群众人民团体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有权参加长春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部门的专门会议;使用检举、纠正、惩处、建议或表扬等方法处理监察事件。
  1955年3月24日,根据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各级监察机关的称谓、机构、编制管理、惩戒问题的通知》,长春市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改名为长春市监察局。
  1959年7月3日,根据吉林省人民委员会1959年6月23日《关于撤销司法局(处)和监察局(处)室的通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决定撤销监察机构,撤销市、区、县监察局、室。对有关行政干部违纪案件的处理以及人民群众对干部违纪和重大责任事故控诉的处理,分别交由各级人事局(科)办理。并在人事部门内部设置相应的机构。
  1964年12月10日,根据吉林省人事监察局发布的《吉林省人事监察工作条例》规定,人事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暂行规定》,审理本级人民委员会批准或惩戒案件和本级人民委员会批准或决定的奖励人员的事迹材料,办理批准手续;协助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行政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重大案件;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工作人员检举、控告和工作人员不服行政纪律处分的申诉案件;指导人民公社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监察机构的联系,协助他们做好监察工作;做好有关人事监察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承办党、政领导和上级人事监察部门交办的工作。
  1966年12月,长春市人事局停止干部监察工作。
  1973年下半年,恢复长春市人事局,在局内设立了干部监察科。
  1976年9月8日,长春市人事局制定了《关于修改纪律处分审批权限的决定》,把原来的关于对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批准权限由市纪检委纪律检查处移交市人事局接管,并对暂行规定中的内容做了相应的修改。
  1984年,长春市人事局干部监察科除原有业务外,增加了全市机关岗位责任制,并行使长春市直机关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
  1985年,长春市人事局与劳动局合并为长春市劳动人事局,局内仍设干部监察科。
  1986年,增加了行政机关确定行政职务的审批工作。
  1988年7月,长春市劳动人事局撤销,成立了长春市人事局、长春市劳动局,干部监察科设在市人事局并改称为干部考核奖惩处。
  第一节 干部奖惩
  一、奖励
  1949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长春市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其中第二条规定,凡合乎下列情况者应予奖励:1、正确了解广泛宣传并组织实现政府公布的各种政策法令成绩优异者;2、对执行市政府各种主要任务和生产教育组织建设等例行节约成绩优异者;3、在执行上级指示之重要任务时:①能先期完成或超过计划,而不妨害工作质量者;②工作方法特别完善或有切合实际之创造发明者;③善于克服困难完成任务者;④在工作作风上,对上级一贯服从,对同级及有关部门和衷共济,团结友爱,对下级及广大群众密切联系关心,反映情况积极,廉洁奉公,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积极工作,埋头苦干堪为表率者;⑤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堪称模范者;⑥因公致残及殉职者;⑦有其他功绩为上级政府或人民所承认者。
  在《长春市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中,奖励种类包括:1.提升(提级、提职);2.记功(记大功、记功)并公布;3.给予奖章奖状等;4.书面奖励;5.物质奖励(奖品或奖金);6.口头奖励。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1954年,长春市政府公布了《关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考绩评奖的规定》。各单位按照此规定精神,结合本部门的中心工作和存在的问题,制定了本单位的实施办法或具体执行计划,为了便于了解和掌握每个人的工作、思想、学习及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建立了考绩日记,工作图表和写实记录材料,有些单位把考绩工作与中心工作密切结合,领导重视,及时检查督导,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1957年,国务院制订奖惩暂行规定,对奖励的种类统一划分:1、记功;2、记大功;3、授予奖品或资金;4、升级;5、升职;6、通令嘉奖。1981年,吉林省政府制订实施奖惩暂行办法,按国务院6项奖励规定,将第三条改为“授予先进工作(生产)者和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
  1959年9月25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发布《关于奖励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知》。通知发出后,市属各单位进行了检查评比活动。在检查评比中,各单位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群众性评比方法。通过检查评比,总结了经验,树立了典型,表扬了先进。对干部参加劳动锻炼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据上报市人事局的材料统计,有29个单位报先进材料3份,先进个人材料173份。
  1960年,长春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共奖励干部1022人。其中:记功2人,记大功3人,授予奖品或奖金的1017人。1962年,奖励干部676人。其中:授予奖品或奖金535人,通令嘉奖141人。1963年,奖励干部220人。其中:记功3人,记大功2人,授予奖品或奖金215人。
  1981年,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1981年10月颁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办法转发以后,长春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工作正常地开展起来,对忠于职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对国家和人民有显著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给予了表彰奖励。全年奖励干部总人数为10784人。其中:记功100人,授予奖品或奖金1961人,升级15人,提职2人,通令嘉奖1人,其它8705人。
  1982年,奖励干部总数为3940人。其中:,先进工作者3843人,模范干部68人,升级29人。当时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总数为24793人,受奖比例15.5%,受奖平均金额15元。
  1987年,长春市政府有19个部门被评为先进单位,57个部门被评为一类单位,评选先进集体105个,先进工作者1089人,评选出模范干部127人。其中:76人晋升一级工资。
  1988年,长春市政府奖励晋级干部95人,从1983年至1988年,共对329名干部进行晋级奖励。
  二、惩戒
  1949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长春市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凡有如下问题及错误的应予惩戒:①违反破坏政府所公布之各种政策法令者;②不服从或不尊重上级领导,不检查或不管理下级工作,怠工渎职妨害任务之完成者;③对上级政府之重要决定怠工或妨害或阳奉阴违者;④贪赃枉法,敲诈勒索、营私舞弊、腐化堕落、假公济私、包庇蒙蔽者;⑤不能团结干部团结群众而酿成不应有之纠纷或侵犯群众利益致妨害工作进行或政府威信者;遗失特别印记及政府机要文件者;⑥违反各种规章制度及其它失职事情者。《长春市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第五条惩戒中规定:①撤职查办或向法院提出公诉;②撤职;③撤职留任;④记过(记大过或记过公布或记过不公布);⑤警告(书面警告或口头警告);⑥其它办法。对失职、违反政策法令、渎职、腐化堕落、道德败坏、以权谋私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惩处。
  1951年9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绩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各机关工作人员,凡经考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①不尽职守或消极怠工致不能完成任务者;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纪律制度者;③泄露国家机密者;④贪污腐化或浪费国家财产者;⑤领导无力或领导无方,致使工作受到重大损失者;⑥学习经常怠惰者;⑦其它应予惩戒事项。惩戒的种类分为劝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6种。同年,长春市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处理违法失职干部58人。其中:撤职法办12人,撤职8人,降级2人,记大过5人,记过5人,警告1人,劝告1人,其它24人。
  1952年,长春市同全国一样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发布了“关于对发现违法失职干部的惩戒手续规定”。在这场运动中,长春市共惩处违法乱纪、贪污蜕化分子499人。其中:有183人被清除干部队伍。全年共惩戒干部648人。其中:党内处分23人(警告5人,留党察看8人,开除党籍10人);行政处分105人(警告49人,撤职22人,开除34人);刑事处分51人(机关管制9人,劳役改造19人,有期徒刑23人);其它469人。被惩戒干部中41人自杀。
  1953年,长春市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处理违法失职工作人员307人:警告66人,记过125人,降职12人,撤职30人,开除74人。
  1954年,惩处违法失职干部220人:警告45人,记过80人,降职12人,撤职25人,开除58人。
  1955年,惩处违法失职干部346人:记大过以下的202人,降职撤职的57人,开除87人(其中:法办34人)。在被处分的346人中,科长级以上干部12人。错误性质分为:贪污107人,工作失职78人,违反政策101人,腐化堕落38人,官僚主义11人,反革命破坏者3人,打击报复2人,其它6人。经过教育对错误确有改正撤销处分者145人。
  1956年,长春市对全市各系统有关部门的干部进行各种检查62次。其中:重点检查34次,专题检查13次,案件检查15次。按系统可分为工业、交通检查15次,基本建设检查18次,农业检查12次,其它检查17次。工业、基本建设和商业重点复查各3次,检查情况刊登《长春市政》12件。全年有计划、有重点的对经济建设工作中的右倾保守思想、官僚主义、不负责任、严重的损失浪费、贪污盗窃及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了坚决斗争。对各部门的干部克服缺点和纠正错误,提高领导水平,改进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957年,长春市属各级国家机关、企业共处理违法失职干部122人(只包括开除上报市人事局备案案件)。其中:人事局审批处理14人,科长级以上干部59人。错误性质划分为:违法乱纪17人,贪污盗窃33人,腐化堕落40人,历史反革命20人,消极怠工不负责任的11人,欺骗组织1人。其处分为:开除处分80人(法办11人,劳动教养17人),撤职处分20人,降职处分5人,记大过处分10人,记过处分7人。1957年下半年是对反革命和坏分子进行处理的阶段,在社会上开展了打击流氓盗窃及贪污分子的活动。10~11月份干部开除案件突然增加。为了控制随意采取开除处分,12月7日,市人民委员会向各单位发出通知,凡是要开除处分的干部都必须上报市监察局审查,这样,各单位在惩戒工作中,基本上贯彻了严肃慎重的方针,控制了犯错误干部受开除处分猛增趋势。
  1957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长春市共有66896名干部参加整风运动,共处理干部1696人(其中:1019人被划为右派分子)。
  1958年,长春市监察机关共检查干部惩处案件448起。其中:属于“两条路线斗争”性质(右派)的案件20起。对这些案件:进行通报的8起,处理的12起。
  1959年,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政府围绕党和政府的政治任务和中心工作,对各种违反政策、违法乱纪干部的申诉案件进行了检查处理。据统计,全地区共受理各种案件122起(不包括各委、办、局自行处理的案件),结案111起,占受理案件的91%:控诉案件32起,不服从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14起,审议案件26起,其它39起。从案件性质来说,属于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案件19起,贪污盗窃30起,腐化堕落34起,玩忽职守9起,其它19起。
  在处理上述案件中,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决定》,本着“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方针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犯有各种错误的干部,根据错误性质,斟酌情节分别给予处分或免于处分。半年共惩处干部94人。其中:受警告处分的2人,记过17人,记大过5人,降级14人,降职6人,撤职8人,开除留用察看8人,开除30人,受刑事处分的4人。在受处分的94人中,处级干部3人,科级干部15人,一般干部76人。
  1960年,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明确了县、局、院长以及相当此职务工作人员的惩戒案件的批准权限的程序。长春市惩处干部283人:警告16人,记过34人,记大过42人,降级14人,降职22人,撤职52人,开除留用察看16人,开除56人,其它处分29人。错误性质为:违反政策法律、法令、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37人,玩忽职守、耽误工作的22人,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7人,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5人,搬弄是非,破坏团结的3人,丧失立场的9人,贪污盗窃50人,损失浪费的19人,泄露机密的29人,腐化堕落的61人,其它41人。
  1961年,长春市惩处干部298人:警告20人,记过26人,记大过34人,降级65人,降职11人,撤职19人,开除留用察看20人,开除59人,其它44人。
  1962年,长春市惩处干部165人:警告4人,记过16人,记大过27人,降级2人,降职8人,撤职29人,开除留用察看17人,开除48人,其它14人。
  1963年,长春市在反投机倒把的工作中,一年内共检查案件32起,受理人民来信74封,接待来访82人次,来信来访构成案件32起。全年处理结案32件。
  1964年4月2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发布关于《修改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报告》,共16条,加强了对农村人民公社和基层单位监察工作的指导。同年,对九台、农安、双阳县干部惩戒工作和农村人民公社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帮助农安县总结了开展农村人民公社监察工作经验。研究了掌握惩戒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全年共惩处干部170人,审议案件7件,处理群众控告、申诉案件29件。
  1965年,长春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通过“四清”运动,检查处理了干部违法乱纪案件135件,各单位还办理了控告、申诉案件389件,占受理案件的83.5%。全年共惩处干部180人:警告1人,记过3人,记大过6人,降级31人,降职5人,撤职49人,开除留用察看40人,开除31人,其他14人。错误性质分为:违反政策、法令、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7人,玩忽职守、耽误工作的5人,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3人,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2人,丧失立场的8人,贪污盗窃的63人,损失浪费的1人,腐化堕落的62人,其他29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到极“左”思潮的影响,长春市的干部监察工作也出现了“左”的错误倾向。据1973年统计,长春市惩处的305名干部中,有叛徒6人,特务12人,历史反革命分子129人,现行反革命分子44人,地、富分子43人,坏分子53人,右派分子14人,阶级异己分子3人,蜕化变质分子1人。错误性质划分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到1976年,定为敌我性质矛盾的227人,人民内部矛盾的512人。其中:开除公职的22人,开除党籍的81人。在惩处的739人中对受到惩处而不理解自杀的230人,畏罪自杀的10人。
  1979年7月21日,长春市人事局转发了吉林省人事局《关于复职的七条意见》,对历史遗留的三案(冤案、假案、错案)干部落实了政策,重新审理了历史遗留已到期被处分干部的复职工作。
  1981年11月,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1982年,长春市直机关惩处干部69人:警告9人,记过17人,记大过7人,降职1人,撤职1人,开除留用察看4人,开除5人,其他25人。受处分人数降至历史最低水平。
  1979年至1988年,长春市给予各种处分的工作人员为298人。
  第二节 落实干部政策
  1959年9月28日,中共长春市委发出《关于宣传确实表现好了的右派分子摘掉帽子问题的通知》。同年11月7日,中共长春市委发出《关于执行中共中央摘掉右派帽子人员的工作分配和生活待遇的决定的通知》。1959年统计,长春市共有右派分子2994人。其中:在生产活动中改造的1321人,占右派分子总数的63%;留在工作岗位改造的618人,占29.5%;分散在社会上的155人,占7.5%。到年末,共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224人。
  1960年,长春市根据市委关于“对已劳动两年以上表现较好的年老体弱及妇女右派分子适当分配工作或转为较轻的劳动”的精神,长春市共分配112人。其中:妇女右派5人,基本上达到省规定的8%的要求。
  1962年,长春市共为右派分子摘帽2843人。
  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和1979年3月吉林省改正错划右派工作经验交流会的要求,长春市本着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安置改正错划的右派分子124人,外地来长的18人。
  1980年,长春市继续抓了干部历史遗留案件的审理工作。其中:因“冤、假、错”案复职的11人;“反右”问题复职的22人;其它问题复职的68人;重新录用因右派问题被开除的大中专学生3人;全年恢复因种种原因由干部改为工人的干部140人,全年复职、录用、恢复干部身份的298人。
  1988年,落实干部政策11件。其中:台属1人,起义投诚和地工人员3人,错误开除、解职处理过重的6人,因“右派”言论受处理的1人。
  第三节 机关岗位责任制
  1981年11月,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了吉林省人事局《关于各级政府机关建立干部岗位责任制意见的报告》,为了使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的工作全面开展起来,长春市政府要求:
  1、各级政府机关要普遍地把干部岗位责任制建立与健全起来。各级领导同志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已经建立的要坚持实行,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地充实完善;尚未建立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在年底以前都要分期分批地建立起来。
  2、干部岗位责任制的内容和要求要明确、具体,切实可行。机关建立岗位责任制,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本部门及其所属各职能机构的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权限,明确各种各类干部的岗位责任。建立干部岗位责任制,即要高标准、严要求,又要切实可行,使每个干部经过努力可以做到,防止图形式、走过场。
  3、依据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对干部实行考核、奖惩。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建立相应的检查评比考核制度,按照《奖惩暂行规定》中的奖励和惩戒的条件和种类,对忠实履行岗位责任,成绩显著,贡献大的,应随时或定期予以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要限期提高或安排与其德才相称的工作。
  1982年12月20日,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的通知》。《通知》中指出,为适应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需要,各级国家机关已经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单位,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巩固完善;凡是未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单位都应在完成机构改革的同时,把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起来。各级人事部门应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各部门做好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长春市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在国家机关中普遍推行岗位责任制的部署,加快了建立和实行岗位责任制的步伐。1983年,长春市开始在全市机关建立岗位责任制。1983年11月7日,长春市发布《关于开展1983年行政机关年终总结奖励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提出要参照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评奖。1984年明确提出年终总评奖励要以机关岗位责任制落实的好坏为主要依据。
  1984年3月9日,中共长春市委第十三次会议确定市直机关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丁经绪,副组长许际坤。小组成员有:刘凤易、王广洲、刘祥栋、孙瑞林、许树乔、李野。长春市直机关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先后两次召开市直机关建立岗位责任制动员大会,对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了详细部署。5月末,长春市对全市各县、区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前,先下发了检查验收标准,引起各县、区领导的重视。检查团每到一个地方,首先听取情况介绍,了解全貌,然后按好、中、差三种类型进行抽查。在整个检查阶段,共抽查30多个部门。抽查之后,又进行了严格的打分评比,评出先进单位2个,后进单位1个。
  1985年10月30日,长春市转发吉林省《关于检查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情况的通知》,市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岗位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了普遍检查。主要检查了各县、区情况,市委机关党委、市政府机关党委、市政法委自行成立检查小组,对本系统各单位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获优单位的占参加评比单位的39.8%,良好单位占51.7%,较差单位占8.5%。
  1986年4月,长府办发(86)8号文件发布了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和调整、撤销部分机关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的通知,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调整为:组长杜学芳,副组长孙凌志、刘凤易、许际坤,小组成员王广洲、韩在明、李野、刘祥栋、孙瑞林、刚占标。机关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孙瑞林。市直机关通过年终岗位责任制考评,评选出一类单位17个,二类单位77个,三类单位6个。
  1987年,全市推行工作目标责任制,使岗位责任制工作进一步得到发展,经年终考核评比,市直机关评选出一类单位34个,二类单位37个,三类单位3个。
  1985年至1988年,在普遍开展行政机关岗位责任制的同时,侧重抓典型带一般,对老典型不断进行巩固和提高。郊区确定的“目标连锁”、“主体考核”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果,成为全省的典型。在1988年9月的全国部分省会城市人事信息会上,郊区的经验引起了很大反响。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出版者:长春出版社

本志叙述了从1951年8月长春市人事局成立到2001年5月长春市人事工作50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轨迹,并对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到人事局成立前的人事工作进行了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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