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干部计划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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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06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干部计划调配
分类号: D630.3
页数: 8
页码: 61-68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人事干部计划调配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历年干部调配、干部调配的原则和办法等。
关键词: 干部 计划调配 长春市

内容

1951年以来,干部的调配工作主要是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为国家及省、市重点建设工程,急需发展的产业部门,新建扩建单位以及艰苦地区,行业或技术薄弱部门调配人才的需要而进行的。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巩固政权,恢复国民经济,长春市抽调了一批干部参加抗美援朝和清匪反霸工作;分配了从国民党机关中遗留下来的公职人员;理顺了由于战争破坏造成的专业技术干部使用不当的状况;组织和抽调了大批干部转人工、商企业。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本着“统一调整,重点调配,大胆提拔”的方针,长春市确定了以“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等重点工程建设为重点,广泛地进行各类干部的统筹安排,为基本建设部门,新兴的生产部门以及培训干部的专科学校调配了大批干部。
  1958年的“大跃进”,干扰了干部调配工作,有计划的调配制度受到冲击,干部结构出现了比例失调现象。
  1961年开始,对“大跃进”以来干部队伍的问题进行了调整,经过4年多的时间,按照农、轻、重协调发展的方针,调整了干部队伍,干部分配逐步纳入健康的轨道。“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事部门受到冲击,工作无法正常运行,干部调配工作遭到破坏,大批行政干部和一些专业人员,被迫到农村插队落户,在部分地区出现了用非所学、生活疾苦无人过问、夫妻两地分居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状况。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干部调配工作得到了恢复发展,为配合大规模的“四化”建设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积极为轻纺、政法、文教、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重点建设项目配备了大批干部,解决了大量专业技术干部使用不合理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干部两地分居等实际困难。与此同时,积极探索干部调配改革的新路子,下放干部调配管理权限,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配手续。建立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初步形成了人才交流网络,随着改革的深入,干部调配不断得到发展和提高。
  一、历年干部调配
  1948年10月至1949年末,长春解放初期,面临着巩固新政权,安定人民生活的艰巨任务,这一阶段长春市共调配了203名新老干部到市政府各局、处及所属单位工作。主要配备到接收和急于恢复的部门工作。恢复工作初步告一阶段后,又将干部适当调整。1949年6月以后,抽调一批干部配备到建设局、工业局、商业局等系统,加强和充实了经济建设部门。
  1950年,共调配干部1415人。其中:抽调492人到企业担任厂长、经理、科股长及一般干部,充实了经济建设部门的干部力量。为加强公安工作,选派了251名新干部到派出所工作。为了支援全国的清匪反霸和土地改革,特别是从10月份起,支援抗美援朝战争,长春市共选派了672名干部分赴各地或赴朝工作。
  1951年,由于国内局势趋于稳定,干部频繁调整基本结束。长春市制订了关于干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各系统干部调动的管理权限进行了严格规定。全年政府系统共调动干部417人。其中:调入253人,调出164人。
  1952年,为准备执行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全年共调配干部1757人。其中:政府系统301人,企业单位1310人,事业单位56人,教育系统90人,企业调配数占全年调配数的74%强。
  1953年,在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为适应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发展需要,集结力量,加强基本建设成为干部调配工作的中心任务,人事部门从年初就深入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建设工地等基本建设单位,深入了解施工任务和组织配备情况。经调查了解干部缺额情况,然后分别从生产及其它部门抽调干部,增强基本建设力量。全年共调配各级干部610人。其中:科长以上的领导干部34人,党群干部40人,一般干部518人,并调整了18名技术人员,加强了设计部门。另外,还为其他经济部门和新建的重点机构调配了72名干部,基本上适应了大规模基本建设的需要。
  1954年,围绕着“一五”计划进行干部调配,全年调配干部306人。其中:调出56人,调入88人,市(县)内调动162人。调配过程中重视了卫生医疗干部的调整,为加强工业基建卫生工作,先后抽调科级以上的卫生干部5人,一般卫生干部18人,医生5人,到长春第一汽车厂建筑公司和长建公司协助搞工地卫生和医疗预防工作。对基建现场的医疗预防发挥了积极作用。
  1956年,贯彻“统一调配,严格控制私自招用人员”的精神,帮助各新建、扩建和需要的单位调配了干部,对照顾夫妻关系的干部和返籍干部进行了安置,全年共调配干部1531人。其中:各单位调整318人,调出157人,调入223人,照顾夫妻关系调出调入518人,返籍调出调入32人,为临时工作任务调配干部137人,其他146人。
  1957年,全年调入干部103人,调出干部132人。
  1958年“大跃进”时,在“左”的错误影响下,干部调配本着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原则,全年调配干部631人。其中:直接调配158名干部支援工业生产“大跃进”,为了保证“钢铁元帅”迅速升帐,抽调了36名干部到钢铁战线工作,照顾夫妻关系和返籍干部调出调入277人,各部门调整160人。
  1959年,调配干部434人。
  1960年,调配412人。其中:调入90人,调出63人,市内调动259人。
  1961年,调配干部471人。其中:从外地调入171人(包括中央下派编余干部23人),调出99人,市内调动201人,大多数是省市机关精简编余干部。
  1962年,调配干部477名。其中:调入191名,包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调165人,接受中央下派干部26人,调出63人。市内调整调动223人。其中:市直机关调出处、科级干部50人,调入70人,各局间调整53人,挑选了50名适合农村和基层单位工作的干部,去农村和基层单位工作。
  1963年,调配干部880人。其中:调入550人,调出152人,市内调整调动178人,包括市人民委员会各单位之间调整70人。
  1964年,调配干部1131人。其中:调入604人,调出226人,市内调整调动301人。
  1965年,调配干部2075人。其中:调入818人,调出276人,市内调整调动981人。
  1966年~1973年上半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破坏,干部调配处于停顿状态。
  1973年下半年,调入145人,多数为解决干部两地分居问题,市内调整调动518人。其中:,从基层抽调127名加强了机关工作,市、区机关整编调整124人。
  1974年,调配干部1160人。其中:调入742人,调出228人,市内调动190人。
  1975年,调配干部735人。其中:调入396人,调出113人,市内调整226人。
  1976年,调配干部788名。其中:解决两地生活困难调出260人,调入264人,插队干部调入35人,市直机关下派干部51人,基层调入机关31人;中央和省在长单位与市属单位之间干部调动83人;市属单位之间调动47人,“六•二六”医务人员变点17人。
  1977年,调配干部1335人。其中:外地调入563人,包括为解决夫妻分居和特殊困难,因事业发展需要调入292人;为解决全市中学教员缺额较大的实际困难,调入中学教员271人;市直机关干部调配279人,包括调到基层单位76人,调入市直机关203人;市内省、市和中央在长单位之间调动175人;抽调插队干部29人,“六•二六”医务人员变点到郊区18人。
  1978年,干部调配突出地解决了“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遗留问题。首先进行了专业技术干部用非所学调查调整工作,全市用非所学的专业技术干部1915人,应调整784人,调整了569人,占应调整数的72%。抽调“六•二六”医务人员853人,占“六•二六”医务人员总数的83%,抽回“五·七”战士853人,结束了“五•七”战士的抽调工作,将154名能力水平低、缺乏实际工作经验的“双突”干部调到基层工作。1978年干部正常调配1486人。其中:为解决两地生活困难调出239人,调入389人,调入市直机关243名,调出市直机关70人,中央和吉林省在长单位与市属单位之间干部调动116人,市属单位之间调动355人,外地调入郊区51人,远郊调入近郊23人。
  1979年,共调配干部1510人。其中:解决夫妇两地生活困难和工作需要调入418人,调出158人,中央和吉林省在长单位与市属单位之间的干部调动136人,市属单位之间的干部调动444人,另外,抽调了354名曾做过司法工作或适合这项工作的干部充实到公检法部门,为司法工作全面开展创造了条件。
  1981年,共调配干部1505人,主要为解决干部家庭困难调入24人,调出51人,因工作需要调出118人,调入268人,安排青海、西藏内调干部14人,市内调动干部436名,市直机关干部调入151人,调出65人。
  1982年,共调配干部763人其中:调入291人,调出98人,市内调动474人。
  1983年,共调配干部1163人。其中:调入574人,调出182人,市内调动407人。在调入的574人中,专业技术干部有219人,占调入干部总数的39%。其中:工程师以上的有98人,占技术干部的40%。
  1984年,共调配干部1448人。其中:调入915人,调出533人。
  1985年,共调配干部970人。其中:调入763人,调出207人。
  1986年,共调配干部1085人。其中:调入干部813人,调出干部272人。在调入干部中,解决夫妻两地生活的343人,因工作需要调入的287人(为重点企业筹集专业技术人才124人)。家庭有困难的干部调入40人,安置随军家属59人,其他84人。
  1987年,共调配干部1518人。其中:调入干部1304人,调出干部214人。解决夫妻两地生活385人,工作需要调入380人,集体搬迁调入462人,困难调入49人,安置随军家属28人。
  1988年,共调配干部1626人。其中:调入干部1473人,调出干部153人。在调入干部中,为解决两地生活调入干部315人;因家庭生活困难调入38人;工作需要调入268人;安置随军家属干部21人;集体搬迁调入831人。
  二、干部调配的原则和办法
  1.干部调配原则
  长春市解放以来,干部调配的基本原则是:根据政法、经济建设的需要,兼顾本人的专长和切身利益,突出重点,保证急需,统筹安排。
  ①计划调配,突出重点
  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因此干部调配必须根据经济布局有计划地进行。在实际安排中,诸如工作位置、工资、福利、户口、粮油供应、医疗教育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同时加以解决,这些工作涉及国家各项计划的执行,因此干部调配必须坚持计划调配的原则,在计划调配过程中,还必须突出重点,优先保证急需,随着经济建设的加速发展,各个部门和单位大批地需要各类人才,这就需要在干部调配中,坚持突出重点,优先满足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需要。
  ②合理调配,使用得当
  干部调配要按照有利于促进干部分布平衡的合理方向进行。由于历史原因,国家各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很不平衡,各类干部的分布也很不平衡,因此,干部调配必须坚持合理调配,流向合理,促进干部分布的平衡。由于每个干部的专长和特点不同,在调配干部时,尽量做到使用得当,根据他们的具体条件,对口安排工作,充分调动每个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③工作为主、兼顾生活
  在调配干部时,必须把干部的工作和生活结合起来考虑。一般情况下,首先应考虑工作的需要,教育干部个人服从组织,服从工作需要。在这个前提下,尽量考虑到干部的生活问题,体察干部的疾苦和困难,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努力帮助干部解决困难或给予适当照顾。
  2.干部调配办法
  干部调配办法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干部调动审批表,写明申请调动的理由,递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人事部门认真审核后,逐级上报,最后由批准机关决定是否予以调动。干部调动时,干部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要就干部调动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主要采用面洽和函洽两种,通常采用函洽的协商方式。经调入、调出单位人事部门协商同意,由调入干部的部门或单位向被调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发出“干部调动通知”。这种公文人们通常称调令。它带有法律性,调入干部的部门或单位不得随意撤销,被调干部所在单位必须执行。被调干部办理调动手续时,需持有干部调动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明。调往异地的干部还需由有关部门办理户口及粮油关系等转移手续。为了严格手续,国家制定了统一的干部介绍信。
  长春市从1983年以来对干部调配办法进行了改革探索,多次进行现场办公。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在拟调入干部单位现场审查干部调动有关的介绍信、户口、档案等,一经批准当场开调令,缩短了调动周期,受到了用人单位和干部本人的欢迎。
  3.干部调配手续及审批权限
  1958年之前,长春市各委、办、局与所属单位,各区人民委员会,凡余缺干部调整时,必须将情况报市人事局,由市统一调整。各委、办、局与所属单位,各区人民委员会,凡一般干部在调入调出本部门、本市时,其调动手续必须经市人事局办理,本部门不得自行接收或介绍。
  1958年,长春市下放了市属各单位调配权,调动双方可直接协商办理手续,但调入单位必须有编制,超编者须经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各单位也可以直接联系对外省市商调干部,但必须经人事局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1959年,长春市简化了干部调动手续。凡因工作需要,照顾干部疾病和夫妻两地生活等问题,调动不属于上级机关管理的干部时,市人民委员会直属部门、各县、区人民委员会、各驻长领导机关,中直吉林省所属驻长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之间,可直接商洽调动,办理介绍手续和转递材料。凡因工作需要,市人民委员会,直属各部门要求调动县区、人民委员会机关的干部时,须先与县区人民委员会人事科商妥后再行调动,如协商不妥必须调动时,由调动干部部门报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研究确定。驻长各部队因照顾夫妻关系需要调动干部时,可由团以上机关、干部部门,统一报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办理。
  1961年,为了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精简机构,下放干部,加强基层,压缩城市人口,加强农业生产第一线指示精神,制订了严格控制干部调动的政策。主要内容是:今后各部门一般不要再从各县区和市直所属单位抽调干部,如因工作急需,非抽调不可时,须经市领导、市委分管干部的部门、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同意后方可调入。照顾干部返籍或夫妻关系需要调动时,应本着加强基层的精神,尽量往下调或往外调,必须调入市直机关时,须经人事局同意后,办理手续。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干部调配陷入停顿状态。1973年下半年恢复了干部调配工作。
  1978年后,干部调配的主要规定:调入市革委会机关的干部,由市人事局审批办理,调出市革委会机关的干部,由各委、办、局与有关单位协商办理,报市人事局备案。市属企、事业之间,市属企事业和区属企事业之间的干部调动,由双方主管委、办、局、区审批办理。吉林省在长单位和市属单位之间的干部调动,需经市人事局和吉林省各主管委、办、局审批办理。中央在长单位和市属单位之间的干部调动,由市人事局审批办理,从外地调入长春市内的要从严控制。由市人事局审批办理,调出省的各类专业技术干部要从严控制,由市人事局报吉林省审批后,再办理调动手续。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国家干部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需报市人事局审批。
  1980年,市人事局制订了《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干部调配的原则、范围、调配手续、审批权限,在1978年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关于中小学教师调配的规定,中小学教师调出教育系统或在本系统内调动牵涉户口的经教育局审查后,报市人事局批准并办理调动手续。
  1983年,开始实行“下达指标,分期审批”的办法,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这个办法主要通过“全市普查、合理排队、综合平衡”三个阶段,经平衡后下达给各单位指标,各单位按指标进行调配,有效地抵制了不正之风的干扰。
  1984年,长春市开始探索人事制度改革问题。干部调配方面,下放了市内干部调动的审批权,凡不涉及落户问题的市内干部调动(不含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干部调入省及中央在长单位),在定编定员之内,由调入单位发调令通知办理手续。同年制订了市政府机关干部调配工作规定。在机关实行“出一进一,先出后进”的办法。缺额调入须从同级机关现有干部中调剂,严格控制基层单位干部调入。调入机关的干部条件:一般行政干部控制在35岁以下,专业技术干部一般控制在四十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大专文化程度。1984年还制订了《关于集体所有制干部流动的暂行规定》。规定集体所有制干部因工作需要,照顾困难等原因,可以在本市、区所辖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也可以在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之间跨省市调动;在本市、县(区)内调动,由主管部门或双方单位协商办理调动手续,调出调入长春市内的,由市人事局负责联系并办理调动手续。集体企业中优秀的干部、工人,根据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也可以选派到全民所有制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但不改变原有身份;因工作需要,被选送到县区以上主管部门任副局(处)长、副主任以上领导职务的集体所有制干部,可报市人事局审批录用为国家干部;因工作需要调入到县、区以上政府二轻局机关(包括代行政职务的二轻公司),担任科、股长以上领导职务的集体所有制身份的工作人员,在编制定员内,经过考核合格,可以用干部自然减员指标或在国家下达的劳动指标内,逐步转为国家干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出版者:长春出版社

本志叙述了从1951年8月长春市人事局成立到2001年5月长春市人事工作50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轨迹,并对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到人事局成立前的人事工作进行了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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