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干部的分配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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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064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干部的分配与交流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9
页码: 61-89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干部调配工作是人事部门一项经常性的工作。1951年以来,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各个不同时期的需要,调整配备了大量的干部,分配了大批毕业生,积极促进干部流动,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为长春市合理配置了干部资源,促进了经济建设及各项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 干部分配 交流 长春市

内容

干部调配工作是人事部门一项经常性的工作。1951年以来,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各个不同时期的需要,调整配备了大量的干部,分配了大批毕业生,积极促进干部流动,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为长春市合理配置了干部资源,促进了经济建设及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一节 干部计划调配
  1951年以来,干部的调配工作主要是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为国家及省、市重点建设工程,急需发展的产业部门,新建扩建单位以及艰苦地区,行业或技术薄弱部门调配人才的需要而进行的。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巩固政权,恢复国民经济,长春市抽调了一批干部参加抗美援朝和清匪反霸工作;分配了从国民党机关中遗留下来的公职人员;理顺了由于战争破坏造成的专业技术干部使用不当的状况;组织和抽调了大批干部转人工、商企业。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本着“统一调整,重点调配,大胆提拔”的方针,长春市确定了以“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等重点工程建设为重点,广泛地进行各类干部的统筹安排,为基本建设部门,新兴的生产部门以及培训干部的专科学校调配了大批干部。
  1958年的“大跃进”,干扰了干部调配工作,有计划的调配制度受到冲击,干部结构出现了比例失调现象。
  1961年开始,对“大跃进”以来干部队伍的问题进行了调整,经过4年多的时间,按照农、轻、重协调发展的方针,调整了干部队伍,干部分配逐步纳入健康的轨道。“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事部门受到冲击,工作无法正常运行,干部调配工作遭到破坏,大批行政干部和一些专业人员,被迫到农村插队落户,在部分地区出现了用非所学、生活疾苦无人过问、夫妻两地分居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状况。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干部调配工作得到了恢复发展,为配合大规模的“四化”建设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积极为轻纺、政法、文教、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重点建设项目配备了大批干部,解决了大量专业技术干部使用不合理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干部两地分居等实际困难。与此同时,积极探索干部调配改革的新路子,下放干部调配管理权限,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配手续。建立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初步形成了人才交流网络,随着改革的深入,干部调配不断得到发展和提高。
  一、历年干部调配
  1948年10月至1949年末,长春解放初期,面临着巩固新政权,安定人民生活的艰巨任务,这一阶段长春市共调配了203名新老干部到市政府各局、处及所属单位工作。主要配备到接收和急于恢复的部门工作。恢复工作初步告一阶段后,又将干部适当调整。1949年6月以后,抽调一批干部配备到建设局、工业局、商业局等系统,加强和充实了经济建设部门。
  1950年,共调配干部1415人。其中:抽调492人到企业担任厂长、经理、科股长及一般干部,充实了经济建设部门的干部力量。为加强公安工作,选派了251名新干部到派出所工作。为了支援全国的清匪反霸和土地改革,特别是从10月份起,支援抗美援朝战争,长春市共选派了672名干部分赴各地或赴朝工作。
  1951年,由于国内局势趋于稳定,干部频繁调整基本结束。长春市制订了关于干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各系统干部调动的管理权限进行了严格规定。全年政府系统共调动干部417人。其中:调入253人,调出164人。
  1952年,为准备执行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全年共调配干部1757人。其中:政府系统301人,企业单位1310人,事业单位56人,教育系统90人,企业调配数占全年调配数的74%强。
  1953年,在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为适应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发展需要,集结力量,加强基本建设成为干部调配工作的中心任务,人事部门从年初就深入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建设工地等基本建设单位,深入了解施工任务和组织配备情况。经调查了解干部缺额情况,然后分别从生产及其它部门抽调干部,增强基本建设力量。全年共调配各级干部610人。其中:科长以上的领导干部34人,党群干部40人,一般干部518人,并调整了18名技术人员,加强了设计部门。另外,还为其他经济部门和新建的重点机构调配了72名干部,基本上适应了大规模基本建设的需要。
  1954年,围绕着“一五”计划进行干部调配,全年调配干部306人。其中:调出56人,调入88人,市(县)内调动162人。调配过程中重视了卫生医疗干部的调整,为加强工业基建卫生工作,先后抽调科级以上的卫生干部5人,一般卫生干部18人,医生5人,到长春第一汽车厂建筑公司和长建公司协助搞工地卫生和医疗预防工作。对基建现场的医疗预防发挥了积极作用。
  1956年,贯彻“统一调配,严格控制私自招用人员”的精神,帮助各新建、扩建和需要的单位调配了干部,对照顾夫妻关系的干部和返籍干部进行了安置,全年共调配干部1531人。其中:各单位调整318人,调出157人,调入223人,照顾夫妻关系调出调入518人,返籍调出调入32人,为临时工作任务调配干部137人,其他146人。
  1957年,全年调入干部103人,调出干部132人。
  1958年“大跃进”时,在“左”的错误影响下,干部调配本着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原则,全年调配干部631人。其中:直接调配158名干部支援工业生产“大跃进”,为了保证“钢铁元帅”迅速升帐,抽调了36名干部到钢铁战线工作,照顾夫妻关系和返籍干部调出调入277人,各部门调整160人。
  1959年,调配干部434人。
  1960年,调配412人。其中:调入90人,调出63人,市内调动259人。
  1961年,调配干部471人。其中:从外地调入171人(包括中央下派编余干部23人),调出99人,市内调动201人,大多数是省市机关精简编余干部。
  1962年,调配干部477名。其中:调入191名,包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调165人,接受中央下派干部26人,调出63人。市内调整调动223人。其中:市直机关调出处、科级干部50人,调入70人,各局间调整53人,挑选了50名适合农村和基层单位工作的干部,去农村和基层单位工作。
  1963年,调配干部880人。其中:调入550人,调出152人,市内调整调动178人,包括市人民委员会各单位之间调整70人。
  1964年,调配干部1131人。其中:调入604人,调出226人,市内调整调动301人。
  1965年,调配干部2075人。其中:调入818人,调出276人,市内调整调动981人。
  1966年~1973年上半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破坏,干部调配处于停顿状态。
  1973年下半年,调入145人,多数为解决干部两地分居问题,市内调整调动518人。其中:,从基层抽调127名加强了机关工作,市、区机关整编调整124人。
  1974年,调配干部1160人。其中:调入742人,调出228人,市内调动190人。
  1975年,调配干部735人。其中:调入396人,调出113人,市内调整226人。
  1976年,调配干部788名。其中:解决两地生活困难调出260人,调入264人,插队干部调入35人,市直机关下派干部51人,基层调入机关31人;中央和省在长单位与市属单位之间干部调动83人;市属单位之间调动47人,“六•二六”医务人员变点17人。
  1977年,调配干部1335人。其中:外地调入563人,包括为解决夫妻分居和特殊困难,因事业发展需要调入292人;为解决全市中学教员缺额较大的实际困难,调入中学教员271人;市直机关干部调配279人,包括调到基层单位76人,调入市直机关203人;市内省、市和中央在长单位之间调动175人;抽调插队干部29人,“六•二六”医务人员变点到郊区18人。
  1978年,干部调配突出地解决了“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遗留问题。首先进行了专业技术干部用非所学调查调整工作,全市用非所学的专业技术干部1915人,应调整784人,调整了569人,占应调整数的72%。抽调“六•二六”医务人员853人,占“六•二六”医务人员总数的83%,抽回“五·七”战士853人,结束了“五•七”战士的抽调工作,将154名能力水平低、缺乏实际工作经验的“双突”干部调到基层工作。1978年干部正常调配1486人。其中:为解决两地生活困难调出239人,调入389人,调入市直机关243名,调出市直机关70人,中央和吉林省在长单位与市属单位之间干部调动116人,市属单位之间调动355人,外地调入郊区51人,远郊调入近郊23人。
  1979年,共调配干部1510人。其中:解决夫妇两地生活困难和工作需要调入418人,调出158人,中央和吉林省在长单位与市属单位之间的干部调动136人,市属单位之间的干部调动444人,另外,抽调了354名曾做过司法工作或适合这项工作的干部充实到公检法部门,为司法工作全面开展创造了条件。
  1981年,共调配干部1505人,主要为解决干部家庭困难调入24人,调出51人,因工作需要调出118人,调入268人,安排青海、西藏内调干部14人,市内调动干部436名,市直机关干部调入151人,调出65人。
  1982年,共调配干部763人其中:调入291人,调出98人,市内调动474人。
  1983年,共调配干部1163人。其中:调入574人,调出182人,市内调动407人。在调入的574人中,专业技术干部有219人,占调入干部总数的39%。其中:工程师以上的有98人,占技术干部的40%。
  1984年,共调配干部1448人。其中:调入915人,调出533人。
  1985年,共调配干部970人。其中:调入763人,调出207人。
  1986年,共调配干部1085人。其中:调入干部813人,调出干部272人。在调入干部中,解决夫妻两地生活的343人,因工作需要调入的287人(为重点企业筹集专业技术人才124人)。家庭有困难的干部调入40人,安置随军家属59人,其他84人。
  1987年,共调配干部1518人。其中:调入干部1304人,调出干部214人。解决夫妻两地生活385人,工作需要调入380人,集体搬迁调入462人,困难调入49人,安置随军家属28人。
  1988年,共调配干部1626人。其中:调入干部1473人,调出干部153人。在调入干部中,为解决两地生活调入干部315人;因家庭生活困难调入38人;工作需要调入268人;安置随军家属干部21人;集体搬迁调入831人。
  二、干部调配的原则和办法
  1.干部调配原则
  长春市解放以来,干部调配的基本原则是:根据政法、经济建设的需要,兼顾本人的专长和切身利益,突出重点,保证急需,统筹安排。
  ①计划调配,突出重点
  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因此干部调配必须根据经济布局有计划地进行。在实际安排中,诸如工作位置、工资、福利、户口、粮油供应、医疗教育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同时加以解决,这些工作涉及国家各项计划的执行,因此干部调配必须坚持计划调配的原则,在计划调配过程中,还必须突出重点,优先保证急需,随着经济建设的加速发展,各个部门和单位大批地需要各类人才,这就需要在干部调配中,坚持突出重点,优先满足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需要。
  ②合理调配,使用得当
  干部调配要按照有利于促进干部分布平衡的合理方向进行。由于历史原因,国家各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很不平衡,各类干部的分布也很不平衡,因此,干部调配必须坚持合理调配,流向合理,促进干部分布的平衡。由于每个干部的专长和特点不同,在调配干部时,尽量做到使用得当,根据他们的具体条件,对口安排工作,充分调动每个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③工作为主、兼顾生活
  在调配干部时,必须把干部的工作和生活结合起来考虑。一般情况下,首先应考虑工作的需要,教育干部个人服从组织,服从工作需要。在这个前提下,尽量考虑到干部的生活问题,体察干部的疾苦和困难,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努力帮助干部解决困难或给予适当照顾。
  2.干部调配办法
  干部调配办法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干部调动审批表,写明申请调动的理由,递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人事部门认真审核后,逐级上报,最后由批准机关决定是否予以调动。干部调动时,干部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要就干部调动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主要采用面洽和函洽两种,通常采用函洽的协商方式。经调入、调出单位人事部门协商同意,由调入干部的部门或单位向被调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发出“干部调动通知”。这种公文人们通常称调令。它带有法律性,调入干部的部门或单位不得随意撤销,被调干部所在单位必须执行。被调干部办理调动手续时,需持有干部调动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明。调往异地的干部还需由有关部门办理户口及粮油关系等转移手续。为了严格手续,国家制定了统一的干部介绍信。
  长春市从1983年以来对干部调配办法进行了改革探索,多次进行现场办公。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在拟调入干部单位现场审查干部调动有关的介绍信、户口、档案等,一经批准当场开调令,缩短了调动周期,受到了用人单位和干部本人的欢迎。
  3.干部调配手续及审批权限
  1958年之前,长春市各委、办、局与所属单位,各区人民委员会,凡余缺干部调整时,必须将情况报市人事局,由市统一调整。各委、办、局与所属单位,各区人民委员会,凡一般干部在调入调出本部门、本市时,其调动手续必须经市人事局办理,本部门不得自行接收或介绍。
  1958年,长春市下放了市属各单位调配权,调动双方可直接协商办理手续,但调入单位必须有编制,超编者须经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各单位也可以直接联系对外省市商调干部,但必须经人事局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1959年,长春市简化了干部调动手续。凡因工作需要,照顾干部疾病和夫妻两地生活等问题,调动不属于上级机关管理的干部时,市人民委员会直属部门、各县、区人民委员会、各驻长领导机关,中直吉林省所属驻长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之间,可直接商洽调动,办理介绍手续和转递材料。凡因工作需要,市人民委员会,直属各部门要求调动县区、人民委员会机关的干部时,须先与县区人民委员会人事科商妥后再行调动,如协商不妥必须调动时,由调动干部部门报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研究确定。驻长各部队因照顾夫妻关系需要调动干部时,可由团以上机关、干部部门,统一报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办理。
  1961年,为了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精简机构,下放干部,加强基层,压缩城市人口,加强农业生产第一线指示精神,制订了严格控制干部调动的政策。主要内容是:今后各部门一般不要再从各县区和市直所属单位抽调干部,如因工作急需,非抽调不可时,须经市领导、市委分管干部的部门、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同意后方可调入。照顾干部返籍或夫妻关系需要调动时,应本着加强基层的精神,尽量往下调或往外调,必须调入市直机关时,须经人事局同意后,办理手续。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干部调配陷入停顿状态。1973年下半年恢复了干部调配工作。
  1978年后,干部调配的主要规定:调入市革委会机关的干部,由市人事局审批办理,调出市革委会机关的干部,由各委、办、局与有关单位协商办理,报市人事局备案。市属企、事业之间,市属企事业和区属企事业之间的干部调动,由双方主管委、办、局、区审批办理。吉林省在长单位和市属单位之间的干部调动,需经市人事局和吉林省各主管委、办、局审批办理。中央在长单位和市属单位之间的干部调动,由市人事局审批办理,从外地调入长春市内的要从严控制。由市人事局审批办理,调出省的各类专业技术干部要从严控制,由市人事局报吉林省审批后,再办理调动手续。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国家干部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需报市人事局审批。
  1980年,市人事局制订了《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干部调配的原则、范围、调配手续、审批权限,在1978年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关于中小学教师调配的规定,中小学教师调出教育系统或在本系统内调动牵涉户口的经教育局审查后,报市人事局批准并办理调动手续。
  1983年,开始实行“下达指标,分期审批”的办法,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这个办法主要通过“全市普查、合理排队、综合平衡”三个阶段,经平衡后下达给各单位指标,各单位按指标进行调配,有效地抵制了不正之风的干扰。
  1984年,长春市开始探索人事制度改革问题。干部调配方面,下放了市内干部调动的审批权,凡不涉及落户问题的市内干部调动(不含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干部调入省及中央在长单位),在定编定员之内,由调入单位发调令通知办理手续。同年制订了市政府机关干部调配工作规定。在机关实行“出一进一,先出后进”的办法。缺额调入须从同级机关现有干部中调剂,严格控制基层单位干部调入。调入机关的干部条件:一般行政干部控制在35岁以下,专业技术干部一般控制在四十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大专文化程度。1984年还制订了《关于集体所有制干部流动的暂行规定》。规定集体所有制干部因工作需要,照顾困难等原因,可以在本市、区所辖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也可以在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之间跨省市调动;在本市、县(区)内调动,由主管部门或双方单位协商办理调动手续,调出调入长春市内的,由市人事局负责联系并办理调动手续。集体企业中优秀的干部、工人,根据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也可以选派到全民所有制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但不改变原有身份;因工作需要,被选送到县区以上主管部门任副局(处)长、副主任以上领导职务的集体所有制干部,可报市人事局审批录用为国家干部;因工作需要调入到县、区以上政府二轻局机关(包括代行政职务的二轻公司),担任科、股长以上领导职务的集体所有制身份的工作人员,在编制定员内,经过考核合格,可以用干部自然减员指标或在国家下达的劳动指标内,逐步转为国家干部。
  第二节 干部插队落户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8年11月毛泽东主席发出“广大干部下放劳动,这对干部是一种重新学习的极好机会,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这样做。在职干部也应分批下放劳动”的指示,长春市开始干部插队落户。下放干部是“文化大革命”中精简机构、“斗、批、改”中的一项内容。在下放干部运动中,干部从事体力劳动,经受锻炼,对农村增加了解。但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及其爪牙利用毛主席指示,将干部下放配合清理阶级队伍、对知识分子再教育一起进行,很大程度上带有惩罚性,使干部和知识分子长期脱离业务工作和文化科研事业,从事不分专业的农业劳动,给国家造成很大人才浪费。
  一、插队对象与要求
  1969年11月15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召开常委会,成立了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干部插队落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干部插队落户工作。
  1969年11月18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召开“广大干部到农村插队落户,建设红色根据地动员大会”。19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干部插队落户办公室研究并制定了长春地区干部插队落户实施方案,对插队对象、去向、时间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插队的对象:
  (一)属于市、县、区、公司的农村宣传队、城市宣传队、“五•七”干校学员、学习班学员、临时下放劳动的干部、老弱病残干部、“九种人”和有重大政治历史问题的干部。
  (二)城乡公社、市属企事业和文教卫生单位的干部,除已到革委会工作和准备分配工作的,其余的原则上也应到农村插队落户。
  (三)市、县、区系统革委会都要遵照毛主席“精兵简政”的教导,压缩机构,加强基层,从革委会机关中减下一批干部到农村插队落户。
  插队的去向:
  (一)各县和郊区的插队干部,在本县区内自行安排。
  (二)市内干部不往郊区安排,全部放到五县插队落户。具体分配是:去榆树的有宽城区、重工、烟酒、银行系统;去农安的有南关区、饮食服务业、轻工、煤建系统;去德惠的有朝阳区、粮食、房产、百货系统;去双阳的有二道河子区、交通、物资、土产日杂系统;去九台的有蔬菜副食、税务、城建系统。
  (三)原市直机关干部在城、乡宣传队和“五•七”干校的,要全部分配到5个县去。
  对插队落户干部的要求:
  (一)干部插队落户,本着以下为主、以农为主,服从下放插队落户的原则。凡夫妻一方插队落户者,另一方应该是就农不就工,就下不就上,一同跟随下去。确有特殊情况而无法一同下去的,至少不能影响另一方插队落户。
  (二)“四带”是:带家属、带工资关系、带组织关系、带户口和粮食关系。
  (三)“四去”是:到最偏僻的地方去;到阶级斗争最复杂的地方去;到工作基础薄弱的地方去;到最艰苦的地方去。
  (四)“四好”是:把毛泽东思想宣传好;向贫下中农学习好;把农村斗批改任务完成好;把反侵略战争根据地建设好。
  从1969年12月开始,各级革命委员会陆续开办下放干部毛泽东思想学习班。学习班一般都用10天左右时间,使广大干部尽快地到农村插队落户。
  二、插队待遇与政策
  下放农村插队落户的干部、职工,不享受地区津贴、林区津贴和市内交通费、理发、洗澡、生育补助、家属公费医疗等项福利待遇,停止发放附加工资。1969年12月3日,吉林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发出《关于干部下放农村插队落户经费开支的暂行办法》,规定:下放农村插队落户的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其工资(包括粮食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和冬季采暖补贴以及公费医疗费等,从1970年起,由所到县、旗(市)按下列范围、标准和管理办法支付:
  (一)工资(包括粮食补贴):下放干部、职工的工资按所到地区标准,由所到公社“五•七”战士领导小组按月向县、旗(市)干部下放办公室领取发放。
  (二)福利费:按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的标准逐月提取,以公社为单位掌握使用。
  (三)公费医疗费:按下放干部职工的实际人数,每人每年18元的标准,拨给公社“五•七”战士领导小组统一掌握,实行定点医疗。
  (四)冬季取暖补贴:凡按规定享受冬季采暖补贴的干部、职工,下放到农村插队落户后,均按所到县、旗(市)的标准发给。原享受公家供给取暖的职工,按取暖月数发给。
  (五)干部下放的经费,由所到县、旗(市)的干部下放办公室按季分月编制预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分月拨款,并按下列办法办理经费领报手续。
  1.国家机关、学校、事业单位的下放干部、职工的经费:属于县、旗(市)下放干部的经费,由本县、旗(市)预算内的行政事业费开支;省直各单位(包括直属各大专院校)及长、吉两市的下放干部经费,由所到县、旗(市)干部下放办公室将实到人数和所需经费总额报省干部下放办公室审查,转省财政部门统一划转经费指标,作为减少、增加省直单位、市、县、旗(市)经费指标处理。
  2.中央、省直及长、吉两市的企业下放干部、职工的经费:由所到县、旗(市)干部下放办公室根据实到人数和所需经费按年分季编制计划,报省干部下放办公室审查,转省财政部门审批,分别以中央、省、市、县、旗(市)企业收入中一次退库解决。
  3.集体所有制下放干部、职工的经费: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下放后,其工资照发。非国家职工下乡后,参加劳动,评工记分,按闲散居民安置待遇办理。
  (六)下放干部、职工(包括家属)的路费、运费,按平均每人不超过20元的标准,由原工作单位分别以行政费、事业费、企业管理费中按实支报。安置费(建房补助费)按照城镇闲散居民下乡安置费三分之二的标准掌握。
  三、插队动员与安置
  1969年12月5日,长春市第一批插队落户干部开始奔赴农村。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批干部到农村插队落户欢送大会,号召广大干部向他们学习。
  1969年12月6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干部下放插队落户办公室发出通知:为方便插队干部办理关系,各派出所要昼夜办理,保证插队干部随到随办,各粮食供应店做到优先办理。
  1969年12月下旬,长春市干部插队工作形成高潮。市内平均每天有上百名干部奔赴农村插队落户。其中:27日达192户,到28日为止,全市已下去3291人。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运输车辆紧张。进入12月下旬,全市现有汽车基本上已调空,高峰时达到每天520多台。大量动用运输汽车也影响了生产的正常进行,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二是个别干部下去后,因气候寒冷,医疗条件又差,发病率较高,给当地政府增添了很多困难。
  1970年元旦后,干部插队工作又掀起高潮,基本达到每天百名干部下农村。但春节过后干部插队户数出现大幅度下降。从2月9日到15日的7天中,全市共下放321户,每天平均46名,与春节前比较每天平均下降53名。
  1970年2月17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干部插队落户办公室发出电话通知,再次重申:
  1.各级领导对干部插队落户工作决心一定要大,不能动摇。凡确定为插队落户的干部一律不准改变去向。要组织力量做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
  2.切实保证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的落实。要大造革命舆论,把插队与革命大批判结合起来。
  3.坚持“就下不就上”的原则。对那些应“四带”而没有“四带”的干部,发动群众进行一次彻底清查,限期要他(她)们下去。
  4.对于专政对象(“九种人”),要尽快遣送到农村,交贫下中农监督改造。
  5.对体弱多病、老弱病残人员也要尽快疏散到农村去。对那些经组织批准退职、退休的干部,不能留在城市,要一律疏散到农村去。
  各级革命委员会接到通知后,组织力量继续动员插队干部下放。出现了有些单位与红卫兵组织取得联系,对插队对象采取了高压,甚至强制政策,迫害干部。
  1970年4月,长春市插队干部下放工作基本结束。长春市共下放干部14388人,连同他们的家属共54628人,其中党员4271人。完成原计划下放任务的116%。其中:长春市下放的干部10775人,分布在五县和郊区154个公社的4378个大队(占大队总数的88.2%)、11000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71%)。整个下放过程共发火车专列15列次,汽车22800多台次,运行482万多公里。国家给插队干部下拨木材17589立方米,建房4118户。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干部插队落户办公室共支出12485元。其中:印刷插队落户干部材料费7075元,运送干部插队交通费3548元,会议费1096元,“五•七”连刻公章765元。
  四、插队干部管理
  插队干部下放后,主要在生产队参加集体生产劳动,规定每月有3天时间作为学习日,参加清理阶级队伍、农村斗、批、改运动和批修整风运动。
  1970年7月24日至29日,在九台县召开长春地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70]26号文件经验交流会,各县、区公社革委会的领导、政治部、“五•七”办公室的负责同志、贫下中农、知识青年、生产队干部和插队干部以及城市中学的代表共321人。会议重点介绍了双阳县泉眼公社“五•七”连、郊区合心公社“五•七”排等6个单位的经验。会议后,以下乡知识青年、医务工作者和教师及插队干部为主体,组成了一支“五•七”战士大军。
  1970年9月7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将干部插队落户办公室改为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政治部“五·七”办公室。办公室设秘书组、下乡青年组、插队干部组。要求各县分别组成“五•七”办公室,公社组成“五•七”连,生产大队组成“五•七”排,生产队组成“五•七”班,具体负责插队干部和下乡知识青年的政治学习、生产劳动和生活管理等工作。
  1971年5月6日至27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同各县区共同组织了500人的“五•七”工作检查团,分别深入到全地区75个公社1500个集体户和4200户下放干部家,对他们的政治教育、生活安排和劳动报酬等问题进行了全面检查。从检查结果看,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对“九种人”和剥削阶级家庭出身的子女有打骂和歧视现象,致使一些人悲观失望,思想颓废,有的甚至走上了绝路。二是下放干部所带家属绝大多数没有参加生产劳动,收入减少,生活困难很多。三是部分插队干部借用社员的住房,生活很不方便,也增加了群众负担。四是部分老弱病残干部插队后因公因病死亡,家庭的抚恤问题不好解决。
  1971年8月16日至22日,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召开了第二次“五•七”工作会议。各县、区革委会主管“五•七”工作的主要领导、政治部(处)主管“五•七”工作的主任、副主任、“五•七”办公室主任、市、县、郊区保卫部负责同志、农村人民公社主管“五•七”工作的书记或主任、市革委会有关局、组的负责同志共200多人参加。会议充分肯定了前一阶段工作中的成绩,重点研究了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经过学习和讨论,与会同志一致认为,下乡知识青年和插队干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下乡和下放工作的领导。
  1971年9月13日,林彪反革命集团篡党夺权阴谋败露后,全国展开了批林整风运动。在整风运动的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适应工农业发展的需要,开始了插队干部抽调回城工作。到1971年12月末,主要抽调了长春市内的部分干部。抽调标准有3条:一是坚持政治条件。凡是抽回的“五•七”战士,必须是本人历史和社会关系清楚。对专业技术干部,遵照党对知识分子和“有成份、不唯成份论,重在政治表现”的政策,只要他们的问题不太严重,而且搞清楚了,本人表现又较好,也予以抽回。二是现实表现较好。插队时能响应毛主席号召,积极走“五•七”道路,做到了“四带”,插队后在三大革命斗争中表现积极,路线觉悟有一定提高,而且有贫下中农和公社党委推荐。三是坚持各级领导把关。各单位提名抽调的“五•七”战士,必须经过各局和区党委集体讨论。同时规定了返籍投管人一方、“六•二六”一方、遣返一方的插队干部不抽的原则。在抽调过程中各单位先后推荐3358人,经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政治部逐个审查研究,共批准抽回1692人。占插队干部总数的11.8%。抽回干部的工作安排,坚持重点充实基层和适当照顾机关的原则。在抽回的1692名“五•七”战士中,分配到基层工作的有1544人,占91.2%,留在市直机关的有148人,占9.8%。
  1972年初,中共吉林省委召开组织工作会议,要求各市县要按现有干部编制数超配四分之一的储备干部,以便机关干部能有足够的时间参加生产劳动,同时有利于战备。这样就造成了市内、县内干部严重缺编,亟待抽调插队干部补充缺额。1972年4月5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政治部制定了《关于分期分批地逐步分配使用插队干部的意见》。计划全市抽调插队干部5500人。分别由各部、室、局、区确定人选,原则上从本系统自己下放的干部中提名,报市革委会政治部平衡、审批。在抽调中各单位都举办了短期学习班。到10月份,全市又先后抽回安排使用插队干部7552人。主要分配到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区、县人民公社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用以补充预备干部缺额。
  1972年8月13日,中共吉林省委下发[1972]42号文件,批转了吉林省革委会政治部《关于对全省现有插队干部安排使用意见》。文件规定:为认真落实毛主席的干部路线和政策,更好地团结广大革命干部,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的骨干作用,对全省现有插队干部,除有各种重大问题尚未结论和现实表现不好、群众不同意的,这次暂不分配工作外,其余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具体情况,都要分配适当工作。1972年10月13日,长春市革委会政治部制订了《关于安排使用插队干部具体实施方案》。整个方案分3步落实:第一步,摸清底数。根据插队干部的不同情况,确定哪些人是省里规定不能抽调的两种人,哪些是应该安排的。第二步,举办插队干部学习班,组织抽调返城的干部学习。第三步,组织返城。由各系统和县、区自行组织运输、安排工作、解决住房。到1973年6月末,全地区共抽调插队干部3800人。安排在工商系统1700人、财贸系统750人、文教系统650人、农林系统100人,属于撤销单位统一调整分配的600人,各县、郊区安排1144人。
  1973年5月,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执行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机构编制调整方案》,恢复了长春市革命委员会人事局,政治部“五•七”办公室将插队干部工作移交人事局。1974年8月,市人事局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对插队干部安排使用的精神,对返籍投管人一方、“六•二六”一方、遣返一方的插队干部164人,下派给县、区就地就近安排工作。至此,插队干部工作基本结束,遗留问题及上访工作由长春市政府信访办负责。
  1969年12月至1974年8月,干部插队落户是这一时期有着重大政治影响的历史事件。广大插队落户干部一方面从农业生产劳动中受到了教育和锻炼,又不同程度地改变了人生的路程,许多人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另一方面,不仅给社会、家庭造成混乱,也给国家经济造成负担。仅1970年和1971年两年,国家就拨给市插队干部财政支出指标达769.8万元。
  第三节 毕业生分配
  长春解放以来,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学生数逐年递增,全国其它院校的一些毕业生也按照国家计划要求,分配到长春市参加各项建设。据统计,1948~1988年,长春市共接收分配派遣的大中专毕业生共57005人:大专以上毕业生38945人,中专毕业生18060人。
  一、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情况
  长春解放初期,面临着对旧学校的改造和国民党统治下的各级学校的接收工作,当时毕业生主要是从旧社会过来的,不是按照统一的国家计划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进行培养的,因此毕业的学生采取由政府应聘和自找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配。
  1950年,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开始有计划地统筹分配毕业生。对毕业生一般说服他们听从政府的分配,为人民服务,对表示愿意自谋职业者,可听其自行解决。
  1951年,根据国家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高等院校毕业生由政府分配”,这种分配制度改变了国民党统治时期大学生毕业即失业的状况,对于稳定人心和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58年暑期,驻长春市的东北师范大学、东北人民大学、长春地质学院共有毕业生1845名。其中:本科毕业生972人,专科毕业生873人,研究生4人。因政治原因未毕业的121人,(包括右派96人)。这些毕业生绝大多数被分配到全国一些省市自治区的基层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主义建设。
  1959年,共分配派遣大专以上的毕业生2219人。
  1960年,长春市7个院校暑期毕业生共有4313人,实际分配4277人。
  1961年,长春市13所大专院校共有毕业生4324人,自然减员44人,临时增加11人,实际分配和派遣4291人,国家和吉林省分配给长春地区大专毕业生626人,对这些大专毕业生都分配了适当的工作:分配在市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199人;县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276人;区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166人。
  1962年,长春市15所大专院校共有毕业生4987人,减员66人,实际分配派遣4921人。对吉林省分配给长春地区的766名大专以上毕业生,进行了接收和再分配。优先满足了农村的需要,保证了国防机要部门、技术尖端部门、边疆地区所需毕业生的质量,确实需要照顾的毕业生一般地都得到了照顾。
  1963年,长春市17所大专院校,共有毕业生5774人。其中:工科2112人,理科900人、农科300人,文史114人、财经166人、医药554人、师范1600人,艺术28人。重点分配给国防机要、科学研究、重点高等院校。农科和为农业服务的拖拉机、农业机械等工科毕业生均按国家计划进行分配,保证了质量,分配给新疆、内蒙古自治区的毕业生,尽量挑选政治觉悟高,身体健康的毕业生,同年,接收分配了国家分配给长春市的333名大专以上毕业生。
  1964年,长春市12所大专院校共分配毕业生6519人。其中:工科2974人,农科438人,理科805人,文科179人,财经170人,医药655人,师范1150人,艺术82人,政法55人,体育11人。1964年毕业生分配的地区和部门比较广,除国防机要部门以外,有64个中央部委及其所属单位,以及西藏、新疆、青海、内蒙古、云南、甘肃等26个省、市自治区。重点保证了分配给国防科委、二机部、解放军等国防机要部门的毕业生质量。
  1965年,长春市共分配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22人。其中:工科61人,农科8人,林科2人,医药13人,师范396人,财经31人,体育2人,艺术9人。分配去向主要是加强基层,充实生产第一线。
  由于“文化大革命”,1966~1967年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没有按期分配,留校参加“文化大革命”。1968年一并分配了66、67、68届毕业生。
  1973年,长春市共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244人。根据他们所学的专业和工作需要,分配给市属各单位76人,分配给各大学108人,分配到5个县60人;全年分配中专毕业生738人。其中:分配到市属单位182人,分配到郊区和五县556人。
  1974年,长春市共分配中专毕业生1132人。其中:师范1087人,卫生31人,艺术14人,分配到市直单位545人,县区单位587人,市直厂办校40人。
  1975年,长春市共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458人,中专毕业生1033人。
  1976年,长春市共接收分配大中专毕业生1888人。其中:中专毕业生1197人,大专以上毕业生691人。分配到市属单位1003人,分配到五县和郊区885人,占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总数的47%左右。
  1977年,长春市共接收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638人,中专毕业生1323人。分配做到优先基层,优先农村,优先重点厂矿和科研、设计单位。高师、中师毕业生,除个别因生理缺陷不能从事教育工作外,其余全部分配做教员工作。学医的大中专毕业生,有70%被分配到农村,直接参加农村建设。
  1978年,长春市共接收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195人,中专毕业生395人,分配到五县和郊区的有190名中专毕业生,占中专毕业生分配总数的48%左右。
  1979年,长春市共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2351人,中专毕业生357人。
  1980年,长春市共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934人。其中:理工科206人,师范576人,其余为农林医、文科等专业。中专毕业生2165人。其中:工科475人,师范967人,财经503人,其余为医、农林等专业。分配到市直各单位的大专以上毕业生332人,中专毕业生270人,分配到五县五区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有602人,中专毕业生有1866人,吉林省上调中专毕业生有29人。
  1981年,长春市共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503人。其中:工科117人,师范258人,农科68人,文科35人,其余为体育艺术等专业的毕业生。中专毕业生有2184人。其中:工科809人,农林水科529人,卫生452人,财经345人,其余为政法、物资、体育、艺术等专业的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分配到县区244人,占分配数的48.5%,分配到市直各单位的毕业生大多充实了教学科研、生产第一线。中专毕业生分配到农村五县和郊区1314人,占毕业生总数的60%;分配到市内870人,占毕业生总数的40%,这批毕业生基本上都充实到轻纺、城建系统和农村“三站”等基层单位。
  1982年,长春市共分配大专毕业生554人(不含师范,分配给各县的大专毕业生由吉林省直接下达),分配中专毕业生784人,大部分充实到基层生产第一线。
  1983年,共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972人,中专毕业生1784人。其中:分配到市内1471人,分配到五县和郊区1295人。
  1984年,长春市共分配派遣大专以上毕业生884人。其中:理工科459人,师范411人。分配去向:市直和城区540人,五县及郊区344人,分配派遣中专毕业生1970人,绝大多数分配到五县和市区所属单位的生产第一线。
  1985年,长春市共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1287人,中专毕业生2536人。其中:理工科1349人,师范949人,其它238人。分配到五县及郊区1095人,城区166人,中直、省直及市属各单位1275人。
  1986年,共分配大中专毕业生3989人。其中:大专毕业生966人,中专毕业生3023人。
  1987年,共分配大中专毕业生3119人。其中:大专毕业生1091人,中专毕业生2028人。
  1988年,共分配大中专毕业生3334人。其中:大专毕业生1131人,中专毕业生2203人。
  二、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原则
  1、统一分配、统筹兼顾的原则
  统一分配、统筹兼顾是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的基本原则。大中专院校培养的人才必须为国家经济发展服务,这就决定了对大中专高等院校毕业生必须实行统一分配,这样才能逐步满足国家经济计划发展对毕业生的需求。根据国家各个时期的政治经济任务对毕业生的需求,在毕业生分配时,对急需和特殊需要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重点配置,同时对一般企、事业需要的人才予以适当配置,逐步满足各项事业的需要。
  2、面向基层的原则
  面向基层有利于基层各项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毕业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与锻炼。在分配毕业生时,要坚持面向工厂、面向农村、面向边疆、面向基层,加强生产第一线。对国家机关分配毕业生,要从严控制。
  3、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
  大中专毕业生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具有特别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因此,对他们分配必须考虑其专业的性质和特点,这样,才能收到培养专门人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择优分配、优才优用的原则
  择优分配、优才优用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对重点学校的毕业生重点使用;另一方面是指对特别优秀的拔尖毕业生重点分配。这样做既能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竞争,又能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四节 人才交流
  为有效地开发和利用人才资源,打破人才单位部门所有,促进人才合理流动,长春市于1984年6月27日成立了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主要业务是为经济建设承办专业技术人才的招聘、录用、借调、兼职、兼课、承包、咨询、预定、培训及用非所学的调整。
  1984年9月21日至25日,长春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与吉林省有关部门联合举办了吉林省暨长春市人才交流调剂会。吉林省7个市、地、州和中直、省直600多个单位参加,与会的省内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达6500多人。在会上登记申请交流的专业技术人员2544人,会议共交流269人。其中:当场办理调动手续的203人,吸收录用8人,兼职聘用6人,商调52人,还有579人被有关地区和郊区选中,会后进行考核。在交流会上,省内部分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技术力量较强的工矿企业,共提出承揽技术服务项目597项;各市、地、州及所属各区、县的中小企业,共提出征询技术服务项目165项;经过洽谈协商,技术供求双方已经挂钩133项,占提出征询技术服务项目的80.6%。其中,有60项初步达成了协议。
  为了服务于长春的经济建设,为“四化”筹集更多的有用人才,长春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自成立以来,大力开展人才交流,1984年为377名专业技术干部办理了交流手续。其中:高级工程师3名,高级会计师1人,工程师59人,助理工程师96人,技术员218人。
  1985年至1988年,共为8186名在职干部办理了交流手续。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1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58人,具有初级职称的224人。此外,还从外省市引进短缺急需人才48人。
  第五节 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
  长春市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坚持了“热情欢迎、妥善安置、认真培训、合理使用”的方针。1948年到1988年,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3498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家属2627人。
  长春市解放初期,全国性的解放战争尚未结束,人民解放军在解放全中国,剿匪反霸的同时,为了巩固新生政权,一部分政治立场坚定,工作能力强的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长春市1949年接收了62名转业干部。其中:三分之一的人分配到政府机关,9人担当了领导职务。成为长春市新生政权的骨干。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军队虽然仍担负着抗美援朝任务,但为了支援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大批军队干部转业到各条经济战线。长春市在这一时期接收了一批军队转业干部,仅1953年,工交、基建行业就安置了143人,占当年转业干部总数的63%。
  为了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领导,长春市于1954年成立了军队干部转业建设处理委员会,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了委员会的负责工作。
  “一五”计划中期到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由于军队开始实行义务服兵役制,部队干部源源不断地转业到地方工作,到1965年,长春市共安置军队转业干部989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全国40多万军队干部按复员处理,使他们在政治上、精神上、工作上、生活上受到了打击和迫害。长春市接收按复员处理的军队干部近3000人。1980年,按中央精神进行了改办转业工作,纠正了这一错误作法。整个“文化大革命”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处于停顿状态。
  1975年,主持中央、国务院日常工作的邓小平同志,提出“各行各业要整顿,部队也要整顿”的方针,稳步地开始了军队和地方建设的整顿恢复和发展。长春市专门成立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抽调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劳动局、房地局等有关部门合署办公,全面管理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并于同年制订了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分配程序的有关文件,经市委批准下发全市贯彻执行。文件对师、团、营、连、排级干部的分配办法、程序、权限等具体问题,都做了严格的规定,使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从接收、分配、培训、住房等诸环节得到了保证。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同时纳入了人事管理的轨道。这一时期,军队转业干部的数量明显增多。从1976年至1980年,全市接收的三批军队转业干部数量就达2985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在1985年军队进行“体制改革,精简整编员额100万”的伟大战略决策开始实施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也进入了一个新时期。一大批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政法战线和经济生产管理的第一线,在长春市的“四化”建设、改革开放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1988年,长春市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以本人与家属的工作分配为重点,并对转业干部的分配方法进行了改革。逐步把工作重点由过去的以安置为主转移到培训上来。在转业干部上岗前,普遍进行了短期的专业培训。在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上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自建公助的办法,妥善地给予解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逐步走向了正规化、系统化、科学化的轨道。
  一、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工作的原则和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政策性很强,涉及到军队和地方的团结和建设。长春市解放以来,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工作的原则和办法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分配总的原则是:根据政治、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具体条件,参照他们在部队担任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这一原则的要点是:
  1.坚持按需分配。由于各个系统、各部门、各行业干部的余缺程度不平衡,属于发展的单位或干部缺额量较大的单位,多分配一些军队转业干部,反之,对拟“下马”的及干部缺额较小或已经“饱和”的单位,则少分或不分配军队转业干部。
  2.参照原来的职务。长春市解放以后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基本上做到了转业前后职务相应。团职干部一般安排到县级单位担任领导职务,营职干部安排科级职务,连、排级干部安排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做一般干部。对德才兼备,有经验、有能力的干部,大胆提拔到重要领导岗位上。专业技术干部,坚持专业对口分配的原则,一般从事原来专业或与原专业相近的工作。职务安排的重点是团职干部。自1966年以来,军队和地方干部都严重超编,要做到转业前后职务相应有一定困难。在198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文件中,强调了团职转业干部要参照他们在部队担任的职务进行安排。对未安排相当于县团级职务的,则保留他们的县(团)级政治、生活待遇。
  3.学用一致。对军队转业干部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业务专长的人员要对口安排,专才专用。对口安排困难的,也要尽可能分配同他们的专业相近的工作。对于自学成才、确有专长的转业干部,要量才使用,以发挥他们的专长。
  4.适当照顾。对于他们当中一些确实需要在地区照顾的,可给予适当照顾。特别是对受二等功以上奖励,因公因战致残,长期在边防海岛工作和长期从事飞行、潜艇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分配去向上给予适当照顾。因个人年龄、身体原因以及本人要求合理,不适宜做某种工作,需要调整的,应予以调整,尽量使分配的去向、工作单位和岗位合理。
  分配办法:首先,根据分配原则,掌握地方单位对干部的需求情况和军转干部的结构情况,认真编制分配计划;其次,按计划要求,审查转业干部本人档案,了解掌握转业干部政治、能力、身体、个人志愿等基本情况,经过纵横比较、统一平衡,将军队转业干部落实到各系统、各单位。对一些确因分配有误或安排不当的,要及时予以调整。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确定后,通知转业干部所在部队,再由转业干部所在部队发出报到通知,转业干部由军队师以上政治机关介绍到指定单位报到。
  1985年,开始探索改革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办法,长春市举办了首次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荐贤现场会。会议以“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为宗旨,本着“专业对口、满足急需、优先基层”的原则,从长春市在市内分配的485名转业干部中,挑选出具有专业技术和业务专长的308名转业干部,按机械、土建、医务、外语、政工等14个专业,公开张榜荐贤。用人单位根据需要选贤任能,并由军转安置部门当场仲裁,一经决定,当场移交档案。有269人被用人单位选中,占公开荐贤人数的87.3%。这一办法避免了盲目性,达到了“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目的,使军队、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和用人单位“三满意”。荐贤会录像片曾在1986年全国军转安置工作会议上播映,受到了好评。《新华社内参》、《人民日报》、《吉林日报》和《长春日报》及省、市电台等新闻单位分别报道了这一消息,推广了这一作法。
  1986年以来,分配方法在荐贤分配和指令性分配的基础上,又进行了新的探索,形成了“人才预定——公开荐贤——统一分配”三位一体逐步展开的办法予以分配。首先,根据各行各业的需要和转业干部的条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预定。预定办法比较灵活,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提出预定人选,也可以由部队移交组与用人单位研究确定,有专业特长的转业干部本人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毛遂自荐,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过预定,有相当数量的转业干部得到了妥善安置;其次,通过张榜荐贤,向用人单位推荐专业技术干部和有一技之长的转业干部,用人单位选择有用人才。通过以上两个办法,转业干部的大部分达到了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第三,对还没有分配出去的转业干部,采取指令性的分配办法,按照分配计划和各单位干部队伍余缺情况统一平衡后进行一次性分配。
  二、军队转业干部的数量和职级
  长春解放以来,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从数量和职级上看,基本上呈上升状态,数量逐年增多,职级逐步增高,专业技术干部和有一技之长的干部比例增大。
  1949年,长春市共接收分配62名转业干部:团职2人,营职7人,连排职51人,技术干部2人。
  1950年至1952年3年间,共分配转业干部399人。其中:团职干部9人,营职干部2人,连排职干部302人,技术干部7人。1950年10月10日,国家人事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干部管理部发出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登记的通知。长春市及时进行了登记。1953年国家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干部管理部又作出关于执行《军队转业干部登记统计暂行办法》与清查登记全国军队转业干部的指示,东北行政委员会结合东北情况又进行了新的补充指示,要在已有的登记基础上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登记,并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军队转业干部数量、质量统计。长春市经过普遍登记和检查,自解放以来,已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688人,其中:1953年,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277人,营职2人,连排职210人,技术干部5人。
  1953年至1957年,国家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在全国展开。为支援地方经济,部队干部大量转业到地方工作。到1957年,长春市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456人。其中:团职8人,营职48人,连排职1211人,技术干部73人。他们在各条战线上作出了贡献。
  1958年至1964年,长春市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989人。其中:师职1人,团职20人,营职104人,连排职812人,技术干部32人。
  1965年到1974年间,由于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干扰,部队建设和地方经济建设受到了严重破坏。10年间,长春市没有接收一名转业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被迫中断。
  1975年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以来,部队加快了正规化、现代化的建设步伐,大批部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仅1975年,长春市就接收了485名转业干部:团职9人,营职61人,连排职158人,技术干部和有一技之长的干部257人。
  1978年,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以来的第二批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长春地区的共1476人。其中:团职132人,营职525人,连排职819人,相当于第一批的三倍多。
  1979年,长春市又接收了军委扩大会议以来的第三批军队转业干部计1024人。其中:团职98人,营职276人,连排职650人。
  根据中央[1980]3号文件精神和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长春市从1980年3月到11月底,进行了军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的工作。1969年至1975年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全国错误地将40多万军队转业干部作了复员处理。长春市1969年1月至1975年7月31日,军队复员干部共2987人(含中央在长单位,省直驻外五县单位)。根据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经过广泛地调查了解,认真地开展了复员改办转业的工作。按规定批准改办转业的干部2920人,占复员干部总数的99.4%;本人不同意改办的12人,因犯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予改办的16人,问题不清,档案不全,暂缓改办的有36人。安排做干部工作的2088人,在工人岗位上不动的849人,占28.9%。这部分人多在工人岗位上学有专长。根据规定,他们享受干部政治待遇,工资级别相应地进行了调整。
  1981年,长春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868人。其中:团职91人,营职152人,连排职201人。
  1982年,长春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41人。其中:团职60人,营职114人,连排职118人,技术干部49人。
  1983年,长春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59人。其中:团职57人,营职130人,连排职117人,技术干部55人。
  1984年,长春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04人。其中:团职43人,营职86人,连排职98人,技术干部77人。
  1985年,党中央、中央军委做出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员额100万人的伟大战略部署。大批部队成建制地转入地方系列,一大批军队干部到地方工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任务成倍增长。
  同年,长春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731人。其中:团职106人,营职256人,连排职211人,技术干部154人。
  1986年,长春市接收军转干部628人。其中:团职54人,营职169人,连排职263人,技术干部142人。
  1987年,长春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684人。其中:团职51人,营职152人,连排职356人,技术干部124人。
  1988年,长春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438人:师职1人,团职49人,营职91人,连排职206人,技术干部91人。
  三、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去向
  长春解放以来,军队转业干部按照长春市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兼顾本人专长和要求,分配去向基本达到了军队、地方和军队转业干部本人“三满意”。
  1949年,为加强长春市的政权建设,在分配到长春市的62名转业干部中,有23人被充实到党政群机关,占总数的三分之一,为恢复和建设长春市的经济,分配到工交19人,财贸12人,两个系统的分配数占总数的50%。
  1950~1952年,分配到工交财贸系统的人数是258人,占分配总数的64%。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工交财贸战线需要大量人才,分配到党政群机关的比例增大。5年期间,党政群机关共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29人,工交财贸战线安置639人。
  1958~1964年,长春市接收了989名转业干部。其分配去向是:工交财贸系统403人,党政群机关245人,农林水利系统112人,其余为政法卫生文教等部门。
  1975年,根据中央军委扩大会议精神,长春市接收的第一批军队精简整编的转业干部,按照长春市的实际情况,分配到党政机关82人,指政法系统109人,工交战线210人。
  1976~1984年,相继有5批4857名部队干部转业到长春市参加地方经济建设。他们大多数分配到各行各业的基层,直接参加和指挥生产。分配到县区的1676人,占分配总数的三分之一。80年代以后,有一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重点充实到公安、司法、劳教、工商、税务、物价等政法和经济监督调节部门。
  1985年,配合部队精简员额100万的战略部署,长春地区共接收军转干部1085人。分配去向主要有:一是县、区各部门;二是工交财贸系统。另外,为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向政法系统也分配了一定数量的转业干部。
  1986年,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去向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政法部门90人,公安局24人,其余除个别机关选调急需人才外,大部分分配到基层。
  1987年,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去向主要是充实各条战线的基层和新建扩建单位及有增干任务的政法工商等经济监督部门。其中:政法99人,工商29人。
  1988年,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去向是工商、税务、物价等经济监督部门和公安、政法等部门,共安置143人。
  四、军队转业干部家属的工作安排
  1951年以来,在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同时,对家属的工作安排坚持了“同时安排,性质不变,照顾专业,就地就近”的原则。凡属正式职工,原则上可以随同转业干部一同调动,调出调入单位相应增减劳动指标和工资基金。本人是干部,其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安排,本人是工人,其工作由劳动部门负责安排。
  1978年4月,长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制订了《关于转业干部家属安置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安排的原则、办法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军队各移交组在介绍军队转业干部情况的同时,也介绍其家属的情况。在移交转业干部档案的同时,要移交家属的档案,地方各接收单位在分配转业干部的同时,要分配家属的工作,在通知转业干部报到的同时,要通知家属报到。长春市于当年配备了专人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工作的安排。随着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工作安排的逐年实践,逐渐摸索制定了一些实际可行的办法。一般情况下,随军家属的工作由接收转业干部的单位或系统予以妥善安置,对个别单位确因体制或特殊困难不好安置的,由市里统一平衡,并依据计划适当调整。
  长春解放以来共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家属2627人。
  1959年,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家属20人。
  1963年,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家属4人。
  1976年,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家属175人。
  1978年,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家属308人。
  1975年至1979年底,3批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随调家属763人,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地进行了工作安置。
  1981年至1982年间,在安置1975年以来第四批军队转业干部的同时,安置了转业干部家属278人。
  1983年,在考虑所有制性质不变,专业对口和家庭居住地点的条件下,妥善安置了90名随调家属的工作。其中:国家干部19人,全民所有制工人8人,集体所有制工人63人。
  1984年,安置了89名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工作。其中:国家干部14人,全民所有制工人18名,集体所有制工人57人。
  1985年,安置随军家属597人。
  1986年,安置随军家属160人。
  1987年,安置随军家属%人。
  1988年,将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尽量安排在离家较近,经济效益较好,专业尽量对口的单位,共安置家属47人。其中:国家干部7人,全民所有制工人11人,集体所有制工人28人,临时工人1人。
  五、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
  长春解放以来,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从无到有,逐步发展。50年代,为了使转业干部了解和熟悉地方情况,灵活地掌握具体业务,在转业干部到达工作岗位之后,各级领导都亲自介绍单位全面情况,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对转业干部进行业务辅导,期限半年、一年或更多的时间,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初期遇到的一些具体困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长春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相应进入了系统的培训阶段。为了使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适应新时期工作重点转移的需要,从培训原则、内容、办法等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管理,专门成立了长春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办公室,负责每年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
  1984年,全面系统地对1983年的转业干部(已按专业对口安排的技术干部除外)进行了培训。同时对1975年军队整编以来,接收安置后一直未参加培训的军队转业干部,也列入了培训计划。培训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将262名转业干部,分别安排在“工交、财贸、政法、党政”4类学习班,工交班还安排了20天下厂观察实习。
  1985年,对1984年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行了培训,除对口安排的专业技术干部和参加各类电大、业大学习的以外,应参加业务培训的有168人。其中:138名参加了培训,占应培训总数的83%。参加吉林省农林培训班4人,参加白城地区吉林省党群培训班10人,参加长春市工交培训班44人,财贸培训班36人,政法培训班42人,学习结束考试全部及格,评选出11名优秀学员,2名优秀团干部。
  同年,长春市接收731名军队转业干部,除对口专业安排的技术干部外,应培训601人。其中:工交196人,财贸145人,党政158人,政法102人,根据这批转业干部的工作业务、年龄、文化、知识结构等不同情况,对培训方法、教学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改革探索,这期培训班共设“工交、财贸、党政、政法”4个专业。市内设4个班,外县设6个班,培训时间为3个月。采取理论教学和实践训练相结合的办法,使学员的收获很大,参加培训的578人,全部获得了结业证书。
  1986年,进一步加强了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的领导,专门成立了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劳动人事局领导负责培训工作。并于同年筹建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
  1987年,接收军转干部684人,除专业技术人员对口安排的除外,参加培训421人,共开设工交、财贸、党政、公安、交通4个专业9个培训班。
  1988年,除专业对口安排和省属系统培训之外,长春市分别举办了工交、财贸、党政3个专业培训班,共培训164名转业干部,其中:工交班61人,财贸班54人,党政班49人。
  六、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建设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是安置工作中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全面贯彻妥善安置的方针。长春解放初期,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靠安置单位挖掘潜力,采取租、腾、挤、让等方式解决。
  1963年,由于市领导重视和房产部门大力协助,优先调剂解决了6户转业干部住房,其他由接收单位解决,有14户住在旅社里,每天由单位付40多元宿费。
  1976年,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靠各县区、各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统筹规划,调动积极因素加以解决。共为390户军队转业干部解决了住房。
  随着军队转业干部数量的增多,解决住房问题显得十分突出。省市财政逐渐增加了军队转业干部建房补助资金和基本预算资金。1978年吉林省向长春市追加资金56.7万元,市财政拨款20万元。截止1978年,已经修建好的住房(包括新建和维修的住房)共562户。其中:五县277户,市内285户,再经市统建解决110户,共解决住房672户,大部分转业干部住房问题得到了解决,其余仍采取租、挤、腾、让等办法,使1975年以来第二批转业干部的住房得到了解决。
  1978年,长春市在继续发动单位自建的基础上,开辟了由市集中统建转业干部住房的路子,并于同年成立了长春市军队转业干部建房领导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房地局、物资局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
  国家财政对1978、1979年期间的军队转业干部(1975年军委扩大会议以来的第三批)按每人400元投资标准给予建房补助投资,从以下三个方面解决了这批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
  ①从省拨给长春市1000万元的居民建房款中,拨出100万元用于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
  ②有建房能力的接收单位,优先解决转业干部住房;
  ③1976年,吉林省拨给长春市的100万元的军队转业干部建房费和长春市自筹的42万元建房资金,集中修建了4500平方米住房,无偿地分给了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通过协作,长春市统一分配解决了240户,占市里应解决转业干部住房的84.8%。
  由于住房建设资金不能回收,再建房资金有困难,为了逐步扩大统建住房的能力,住房的分配办法由无偿分配逐步改成了有偿分配。分配住房所收取的费用,统由转业干部所在单位负担。收费的标准普遍低于商品房,根据企事业单位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了解决修建转业干部住房的资金困难,市委、市政府决定从每年城市职工住房统建经费中拿出15%,还免除了修建职工宿舍均应缴纳的商业网点费、人防工程费、排污费、质量监督费等20多项费用,这些费用约占建房总投资的30%。
  1981年,市内分配的转业干部552人,有172人需解决住房。此外尚有51户前3批转业干部需解决长期住房,共需解决长期住房223户。其中:除接收单位积极努力能解决住房外,需市里解决的有135户。长春市由统建的住房解决了85户,另从城市居民建房中拨出50户,从市统建的商品房中暂借34户(1982年转业干部住房竣工后一并归还),较好地解决了转业干部的住房。
  1982年,国家对每个转业按干部600元标准拨款,用于住房建筑资金。吉林省按每个转业干部400元拨款。吉林省共给长春市拨款24.3万元。长春市又发动各单位筹措了一笔资金,较好地解决了转业干部的住房。
  1983年,本着依靠基层,分期安置,集中统建的原则,通过国家拨款,各单位集资,市里统建,各系统各单位尽量安置等多种渠道,基本上解决了83户全家来长的转业干部住房。其中:市内37户,五县46户。
  1983年,为了加强转业干部建房分房管理,长春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总结多年经验,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问题的通知》,对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住房的范围、条件、资金筹集方法诸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保证了建房工作的顺利发展。
  1984年,认真贯彻地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方针,一部分采取单位集资、国家拨款、市集中统建的方法去解决,一部分采取各有关单位分散解决的办法,比较好地解决了全家来长的转业干部住房。其中:市内解决27户,五县解决70户。
  1985年,集中修建住房5000平方米,解决了120户军队转业干部住房。
  1980年至1987年,全市集中统建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面积达63000平方米,占修建转业干部住房面积的67%。住房条件逐步改善,开始建的是没有暖气的住房,1984年以后住房全有暖气。团职以上干部的住房逐步达到三室一厅的标准。
  1988年,比较好地解决了49户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在1987年集中统建的住房中留出14户,采取租借和筹措资金措施购买了35户商品房。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出版者:长春出版社

本志叙述了从1951年8月长春市人事局成立到2001年5月长春市人事工作50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轨迹,并对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到人事局成立前的人事工作进行了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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