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干部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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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05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干部任用
分类号: D630.3
页数: 15
页码: 46-60
摘要: 本章记述了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是人事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春解放以后,干部队伍有了长足的发展。1951年长春市人事局成立后,在干部录用、职称评聘、选拔、任免干部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努力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对干部队伍的管理,提高了干部队伍的素质。
关键词: 人事管理 长春市 干部任用

内容

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是人事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春解放以后,干部队伍有了长足的发展。1951年长春市人事局成立后,在干部录用、职称评聘、选拔、任免干部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努力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对干部队伍的管理,提高了干部队伍的素质。
  第一节 干部录用
  长春解放初期,干部队伍十分薄弱,组建新政府的干部骨干主要由东北局和解放区调来的干部、部队转业干部和培养分配一部分青年学生组成。为了巩固政权,恢复发展濒临崩溃的长春经济,全市经过选择,录用了一大批旧职员参加政府工作。
  1953~1957年,为适应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需要,选择优秀的产业工人充实党政机关和工业、商业的干部队伍;将土改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充实到乡镇政权机构;动员社会上的知识青年报考各类培训干部的学校,经过培训后分配到各条战线参加行政管理和专业工作。
  1958~1962年,由于受“左”的错误影响,干部管理失控。企业事业单位从工人、农民中选优充实干部队伍,出现了“以工代干”、“以农代干”。国民经济调整时期,虽对干部队伍进行了整顿,但录用干部方面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事制度遭到破坏。正常的干部录用制度名存实亡。“以工代干”、“以农代干”大量增加,一些坏分子和个别“三种人”(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乘机混入干部队伍,甚至进入各级领导班子,造成了干部队伍的不纯,素质下降。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人事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在干部录用方面改变了过去多头分散、内招内录的制度,实行公开报名、组织推荐、公开考试、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1978~1988年,政法、金融、经济管理等部门录用了大量干部。对新录用的农村乡镇干部和一部分“五大”(函大、电大、业大、职大、自考)毕业生,实行选聘合同制,对“以工代干”、“以农代干”人员进行了全面整顿。对符合干部条件,而工作又确实需要的,批准转为国家干部。经过近10年的改革探索,干部录用基本上适应了改革要求和经济建设的需要。
  一、干部录用政策
  1948年10月19日长春市解放后,市政府即号召旧职员登记。到市政府报到登记的国民党吉林省政府、长春市政府及其所属职员共2123人。根据历史清楚,政治上无大嫌疑,熟悉长春市情况,有专门技术及业务能力,年龄35岁以下,非技术性科长以下等具体条件,全市录用了1492名旧职员,保证了新生政权的正常运转。
  1949年初,又从产业工人和社会知识青年中,选拔了2800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解放长春做出贡献的优秀分子,经过实际工作锻炼和短期培训后,录用为干部。
  1952年,为补充“三反”运动清理的干部空额和迎接“一五”计划建设,录用了3765名干部。
  1953年,根据“自力更生,就地取材”的方针和“德才兼备”标准,从工人中录用了319名干部,增强了企业干部的力量,消灭了一些企业存在的“空白点”。
  1954年,长春市录用干部40人。其中:技术干部35人,行政干部5人。
  1956年,长春市工业、粮食、教育系统招收237名干部,另外,还选送100名质量较好的中专毕业生,分别介绍到吉林省行政干部学校学习,毕业后返回长春工作。
  1958年,开始“大跃进”运动,过热的经济形势在客观上造成了干部缺少的紧张局面,由于必要的制度没有跟上,长春市录用了一大批干部,全年共录用干部1614人:行政机关253人,企业、事业单位1361人。
  1959年,长春市录用干部554人。其中:行政机关90人,企业事业单位464人。
  1960年,虽然全国已经出现了经济困难,但由于1958年“大跃进”以来不断增设各类机构和新建、扩建132个企、事业单位,干部数量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为了解决干部不足,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吸收录用了633名干部。
  1961年,根据有关部门的需要,从工人和营业员中吸收录用了545名干部,从中小学毕业生中录用了343名干部,其中有一部分人充实到了教育岗位。
  1962年,根据吉林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关于1958年以来采用提拔干部情况调查》通知精神,长春市对市、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干部录用方面的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清理。1958-1962年,全市共录用干部4380人:小学教职员688人,企、事业单位3251人,机关441人。经过考核,保留继续当干部的2946人,精简处理1434人。其中:返乡生产的266人,下放当工人的758人,当营业员的268人,做其它处理的142人。调查清理之后,提出了今后干部录用工作的意见,严格录用干部的条件,健全审批手续。干部录用一律由各级人事部门审批办理。
  1964年,为了解决财会、人事干部的缺额,从工人、营业员、复员军人中录用了141名干部,这些人员出身成份好、思想要求进步,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和参加两年以上体力劳动,经过短期训练,充实了人事、财会干部队伍。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事部门瘫痪,正常的干部录用制度被弃之不用。从1974年开始,在“文化大革命”“左”的错误影响下,长春市从工农中突击录用了735名干部。其中:市直392人,4个城区108人,五县和郊区235人。这些干部有509人来自工商企业,226人来自农村。
  1978年,根据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双突”干部问题的意见》,本着积极、慎重、因人制宜的原则,对长春市各级机关突击录用的一般干部,区别情况进行了处理:对能力太弱,犯有各种错误的30人分配当工人,取消了干部身份。
  1979年,对“社来社去”大中专毕业生进行了择优录用。全市1976~1979年有“社来社去”大中专毕业生1623人,经过考试有444人被录用为干部,大部分充实到农村卫生院、中小学和农业等基层单位。
  1980年,全市共录用闲散科技外语人员403人。其中:医务人员245人,农业技术人员99人,教学人员27人,工业建筑技术人员32人。同年为“三行”录用干部396人。其中:人民银行144人,农行167人,建行85人。还为农村人民公社录用经营管理人员123人,为6所区属医院660名行政、医务人员办理了转为全民所有制干部手续。为76名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选拔进公社或县级领导班子的青年干部(仍做干部工作的)补办了干部手续。
  1981年,为了筹集更多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长春市的经济建设和各项建设事业,在对全市社会闲散科技人员和外语人员进行普查的基础上,进行录用工作。录用采取考核、考试、体检等比较严格的办法,共录用389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录用305人,集体所有制录用84人,为了保卫经济建设和加强社会治安,通过对基层推荐的1723名优秀工人经过文化考试和全面考核,为长春市公安局录用了120名干部。为了加强农业银行建设,全年长春地区农业银行系统共录用282名干部。同年,还给1639名初级晋中级的卫生技术人员办理了干部录用手续(含282名授予职称的),为1966年以前的“以工代干”中专毕业生办理了转干手续,还为243名1967年以来按工人分配的中专毕业生和4名县团级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补办了干部手续。
  1982年,为1966年以前的4968名“以工代干”人员补办了干部录用手续(含按干部统计的2817人):市直单位2303人,群团26人,4个城区653人,五县和郊区1228人,中直单位758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干部需求量不断增大,根据吉林省和长春市的有关部署,为加强税务工作,增加国家财政收入,1982年为税务系统录用新干部726人(税务系统以工代干374人)。同年,还为五县和郊区录用新干部165人。
  1983-1984年,在干部录用方面主要开展了“以工代干”整顿工作。1983年10月,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根据中央精神发出《关于做好整顿“以工代干”工作的意见》,制订了整顿“以工代干”的指导思想、范围、条件和要求,长春市专门召开会议,发布文件,全面开展了整顿“以工代干”工作。
  整顿“以工代干”主要是解决干部队伍中的历史遗留问题。60年代以来,由于缺乏正常的吸收录用干部制度,加上“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管理混乱,“以工代干”人员越来越多,给干部管理带来不少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是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干部队伍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整顿“以工代干”的范围和条件是:1966年底前脱产当干部使用,现仍在干部工作岗位的;经县(包括县级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和政府正式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各种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取得业务技术职称的“以工代干”人员。对于这些人,经有关部门审核审定,确实符合干部条件的,承认为干部,补办干部手续。对于1979年底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里的“以工代干”人员,经过全面考核,符合转干条件的,可转为干部。这部分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能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办事;②工作积极,熟悉业务,胜任本职工作;③遵纪守法,作风正派;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⑤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对不具备高中文化的“以工代干”人员,经文化考试合格,又符合转干条件的,可办理转干手续。
  长春市整顿“以工代干”的工作从1983年5月开始试点,11月全面铺开,1984年5月末结束。经过整顿,全市18141名“以工代干”人员中,有16974名补办和转干手续,占“以工代干”人数的93.6%。其中:补办干部手续的6961人(1966年底以前以工代干的447人,担任领导职务的2378人,取得业务技术职称的3022人,中专毕业生2114人),此外,还受中央各部的委托,为中央在长单位的3032名“以工代干”人员办理了补办和转干手续。
  1984年6月,长春市成立了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该中心面向社会,为用人单位聘用了1143名合同制干部。这部份人通过电大、业大、函授等多种形式自学成才,年龄一般在30岁以内。他们的被聘用,推动了社会学习知识、技术、科学的热潮,又缓解了用人单位干部不足和专业技术人员短缺的状况。
  同年,长春市根据农村乡镇机关干部后继乏人的状况,本着离土不离乡,就地就近的原则,聘用了170名农村乡镇合同制干部,为农村的经济建设注入了新鲜血液。根据经济发展要求,长春市成立了物价检查所和农产品成本调查队,其组成人员除调整外,新录取82名干部。其中:长春市20人,五县五区62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工商、税务、农行等经济管理部门和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急需充实年轻干部。1984年,经省政府批准,长春市工商、税务、农行,检察院、法院共录用干部822人:五县和郊区515人,市内307人。
  1985年,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面向社会招录年轻的司法干部。其中:为工商管理、城建、电汽车等单位录用民警85人,为法律顾问处聘用合同制干部32人,为公证处录用合同制干部40人,他们被分配到市直和五县五区的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为全面发展这两项工作增添了力量。同年,根据全市许多企、事业单位的需要,为1345人办理了合同制干部聘用手续,达到了用人单位、学生本人和学校的“三满意”。
  到1986年底,试行干部聘任制后,聘用干部总数已达4100人。1987年,共录用干部1957人,比上年有所下降。
  1988年,为政法、税务、工商、建行等6个部门招干549人,为公安部门招聘200名交通民警和180名治安巡警。根据省政府[1987]121号文件精神,为1962名“五大”毕业生办理了聘用干部手续。其中:企业聘用835人,事业单位聘用1127人。
  二、干部录用的程序与原则
  长春解放以来,干部录用原则的发展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长春解放后到“文化大革命”前为止的18年。在这18年里,长春市从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发展经济,到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虽经“大跃进”“左”的错误路线的干扰,干部录用工作坚持了以政治条件为主的基本原则,从工农群众和一部分青年学生中录用了大批干部。
  第二阶段:“文化大革命”十年间,人事部门被撤销,干部录用无人过问,为解决干部急需,各单位、各部门陆续录用了一批工人、农民临时充实干部队伍,使干部录用原则混乱,许多单位是非颠倒,着重录用追随“林彪”和“四人帮”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人当干部。导致个别“三种人”混人干部队伍,大大降低了干部队伍的素质。
  第三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逐步实行了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考试、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基本杜绝了不正之风,保证了录用干部的质量。
  “文化大革命”前,干部录用程序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内招内录,然后报人事部门审批。“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人事部门瘫痪,用人单位随招随录,根本无法履行干部录用手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干部录用逐步走上正轨。干部录用程序与原则主要是:
  ①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需要录用干部,必须根据工作任务的大小来确定人员编制和增加干部的计划,经人事部门审查后,逐级上报,由人事部汇总编制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再由上级人事部门下达增加干部的指标,用人单位便可在编制定员内录用干部。
  ②根据职位分类,对所需录用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即分别对个人的品德、身体素质、文化程度、专业技能、工作能力、学历等制定出科学的明确的录用标准,然后按照制定好的录用标准,由人事部门统筹安排,实行公开招收。
  ③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从社会上成批招考干部,要由批准机关或县以上人事部门与录用干部的单位共同协商考试办法,并且由有关部门命题、监考、评卷。录取时,按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考试合格者,再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经考试、政审、体检合格的人员,需填写《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连同考卷、体检表、档案以及本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审批机关,批准后,再发录取通知书。
  吸收录用的干部,一般应有试用期,时间为一年(不包括训练时间),少数有真才实学的人,经批准机关批准,可缩短试用期,或免于试用。试用期满,符合干部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批准,转为正式干部。需要进一步考查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录用。
  第二节 干部职称评聘
  1979年以来,长春市共有12个职称系列开展了评定工作,到1983年9月职称评定工作又暂停止。全市共有遗留问题6333人。其中:高级职称118人,中级职称1526人,初级职称4689人。按照吉政发[1985]153号文件的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于1985年9月26日成立了市职称领导小组。经市职称领导小组认真讨论同意,对1983年9月1日以前职称遗留问题中的55人补办了中级职称晋升手续,为120人补办了初级职称晋升手续。
  1986年,长春市在1985年职称评聘工作的基础上,本着“精心指导,审慎从事,经过试点,逐步展开”的方针,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建立了26个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召开了市直委、办、局及县区主管科技干部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会议,传达了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宣传了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意义,并提出要求,部署了工作;对全市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结构,学识结构,分布状况,进行了调查摸底,进行了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指标需求量的预测工作;抓了农业、新闻、会计、统计、中专等5个系列9个单位的聘任制试点工作。同时根据吉政发[1985]153号文件精神,妥善处理了职称遗留问题。全市有3170名科技人员被授予了各类专业技术职称:授予高级工程师、高级畜牧师等高级职称13人,授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会计师、讲师等中级职称1478人,授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会计员等初级职称1679人,并按照吉劳人薪字[1986]18号文件的规定,对385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已有职称人员兑现了职务工资。
  1987年,长春市将职称改革深入到各县区和市直各委、办、局,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状况进行了系统调查,提出了长春市宏观指标预分方案,按照省职称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市情况,提出了《长春市一九八七年职称改革工作方案》,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并经省职改办批准下发执行。根据省职称改革工作会议精神,5月19日,长春市政府召开了职称改革工作会议,张明远副市长到会讲了话,会议传达了省职改会议精神,部署了全市职称改革工作。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分别召开了城区职改工作情况碰头会,系列主管部门会议,五县、郊区职称改革工作情况交流会,交流了情况,统一了认识,明确了工作方法。对各县区和市直各委、办、局采取了走下去,请上来的办法,对职称改革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政策协调。根据职称改革工作的需要,增建了中共长春市委党校、讲师团教师、中医中药专业、计划生育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调整了大中专技校等17个评审委员会。配合省系列主管部门抓了农业、会计、统计、新闻、中专、中小学教师、成人高等院校等7个系统、15个单位的聘任制试点工作。开展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截止12月末,共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000人,评审中级专业职称15000人(包括破格评审支援乡镇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科技人员5人)。
  全年妥善处理了职称遗留问题1129人。其中:解决了35名高级职称、83名中级职称的遗留问题,为1011人补办了初级技术职称。按照吉政发[1986]58号文件精神,对86名会计系列人员和18名图书资料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评委会进行了讨论。消除了广大科技人员的后顾之忧。
  1988年,为进一步全面搞好职称改革,长春市召开了全市企业职改工作会议,部署了长春市企业单位的职称改革工作。1至8月共审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664人(包括离、退休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13353人。6至8月,经市科干局、市经委及各主管局协商,报市职改领导小组审批,组建了15个企业高级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和10个中级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三节 干部选拔
  长春市是吉林省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中心。拥有较多的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使长春市拥有比较丰富的人才资源。为了合理地开发使用人才资源,1985年,在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以“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服从和服务于“四化”建设为指导思想,本着“人尽其才,用其所长”的原则,对积压浪费和使用不当的科技干部进行了调整,开展了选拔推荐拔尖人才工作。
  首先,对全市科技干部队伍的状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摸清底数。据统计,全市共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专业技术干部70156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数量不足。市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工程技术人员仅占职工总数的3.4%;二是分布不均衡。全市有91.6%的科技人员分布在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仅占8.4%;三是科技骨干少。全市高中级科技人员仅占科技人员总数的8.5%;四是年龄大。高、中级科技人员年龄老化现象比较严重;五是学历水平较低。全市只有28.8%的科技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长春市科技干部的调整使用,引进交流、知识更新、职称评定和培养提高的任务都是相当繁重的。
  其次,按照国家科委、公安部、商业部国科发干字[1985]226号文件要求,进行了科技干部的调整工作。为使调整工作坚持合理流向和“人尽其才,用其所长”的原则,市科干局深入到县、区和市属基层单位以及一些中直单位对科技干部余缺情况进行调查。据统计,全市短缺专业116个,缺少科技干部1364人,特别是轻工、食品加工、饲料加工、工民建筑、企业管理人才十分缺乏。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市科干局领导到科技干部集中的工厂、大学等单位,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从外地引进科技干部14人。
  再次,根据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科委、吉林省科干局吉科干字[1985]10号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选拔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经与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协商,全市预报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人才36人:,自然科学专业技术干部18人,文学艺术专业干部18人。此外,1985年还办理中级科技人员家属农转非27户;对初级职称科技人员农村家属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为以后解决初级科技人员家属农转非工作提供了依据。
  1986年,按照国家科委、公安部、商业部国科发干字[1985]226号文件和长春市政府关于积极做好调整科技干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示精神,长春市积极引进人才和智力,为市属重点企业引进急需的科技人才33人,对加强企业的技术力量和科技开发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全市各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共引进人才和智力2134人次。
  同年,为国家科技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一级库)管理的175名在职高级职称、获国家科技奖、在民主党派中央委员以上的科技人员,按每人11个信息集,75个信息项,采集了信息;为省人才数据库(二级库)提供长春市416个县、团级以上企事业单位的编码。
  1986年,长春市还进行了中小学教师和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长春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关于解决城镇中小学教师家属“农转非”问题的意见》。经市政府批准,以长府发[1986]115号文件转发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到9月末此项工作基本结束,全市共审批3100名城镇15年以上教龄中小学教师的农村家属“农转非”10757人。
  全年还为56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185名农村家属办理了“农转非”审批工作,对于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稳定专业技术干部队伍,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起到较好作用。
  1987年,长春市研究制定了放宽放活科技人员政策,促进了人才、智力的流动。在科技干部管理体制改革中,着重解决放宽放活科技人员政策,促进科学技术与生产紧密结合。长春市从实际出发,参照中央及外省、市有关文件,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科技人员兼职管理的意见》、《关于科技人员辞职的意见》、《关于科技人员向乡镇企业流动的意见》、《关于引进科技人员的意见》等4个文件,为长春市引进人才、智力,放活科技人员提出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为了总结组织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工作的经验和问题,1986年底,对下派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进行了跟踪调查。从年初起重点到榆树、德惠、九台、农安、郊区和二道河子区等县区调查了解下派科技人员生活情况和工作情况。总的看,这些科技人员下去后,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其中:绝大多数同志表现很突出,成了乡镇企业的骨干,为乡镇企业的技术进步做出了贡献。长春市经过调查,培养典型和及时推广经验,先后总结了长春拖拉机厂、二道河子区英俊乡、新立城机械厂及下派科技人员的典型经验,并在1987年7月全省组织科技人员支援中小、集体乡镇企业会议上做了介绍。为深入贯彻会议精神,推动1987年支援乡镇企业工作的开展,将长春拖拉机厂等单位的经验转发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广泛地进行宣传推广。为了做好1987年选派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工作,市科干局会同市乡企局、城乡集体经济办对县区中小、集体企业的科技人员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
  同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了1987年选派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工作。根据1987年全省选派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工作会议精神,确定长春市1987年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为300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这项工作纳入城乡对接工作一道进行。
  1987年9月16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长春市召开了全市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工厂企业对口支援乡村街委动员大会。当时,全市已有541个单位与203个乡村、街委开始对接。其中:已确定对接项目的单位171个,这些项目投产后,可增加年产值500万元。据统计,参加对接的科技人员有1265人,并初见成效。
  为振兴县区经济,榆树、农安等县区广泛开展了以“招聘人才,引进技术、引进资金、引进项目”为内容的“一招三引”工作。到1987年11月初,已有4741名科技人员到各县、区洽谈技术,鉴定合同217项,解决技术难题110项。引进各类专业人才567人,为企业筹集资金220万元,新上和救活企业58个,完成更新改造项目20项,创产值1500万元,利税150万元。
  为了更好地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长春市科干局配合中共长春市委组织部对市电炉厂、第一光学仪器厂、市无线电一厂等单位进行了关于知识分子发挥作用情况和外流情况的调查,起草了《关于选拔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报告》,配合中共长春市委政策研究室,对长春市民办科研机构进行了调查。与省科技干部局、市委组织部共同开展了与知识分子对话活动。承办了7名以上科技人员出境的呈报手续,调整了41名科技人员来长春市工作。在市里未建人才数据库的情况下,组织了数据录入微机培训班,完成了4000多名中级科技人员的信息采集的录入工作。
  根据吉政发[1986]122号文件采取提前部署,集中力量,现场办公的形式,共审批了839户3115人的“农转非”,处理了30户中小学教师家属“农转非”遗留问题。
  1988年3至8月,根据国科发干字[1987]0934号文件精神,向国家推荐了拔尖人才名单。经批准,有3人被批准为第三批国家级专家,另外,还有11人被列为第三批省级专家。
  第四节 干部任免
  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均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范围。属于国家权力机关任免范围的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决定罢免领导职务的。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任免范围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免去工作人员职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是在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这些单位中的干部则属于国家干部,一般由国家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审批、任命。
  依照法律规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承办规定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干部的任免工作,其主要任务有下列几项:
  ①协助党的组织部门做好拟任命的干部的考察、培养和选拔工作;
  ②办理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任免干部的工作;
  ③草拟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干部的材料,提请任免职务的
  报告和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任免名单;
  ④办理呈请本级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干部的各项工作;
  ⑤根据批准的任免名单,起草以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任免通知,颁发任命书;
  ⑥编制干部任免人名录,建立干部职务名称登记表,以备查或存档;
  ⑦对政府各级人事部门和下级人事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⑧制定和建立、健全干部任免工作的规章制度。
  长春解放以后,根据国家陆续颁布的一系列有关干部任免的法律和条例,逐步健全和完善了干部任免制度。
  长春解放初期,为了巩固新生政权和恢复发展经济,从东北局、解放区调来一些参加革命时间长,立场坚定,工作能力较强的老干部。同时,提拔任命了378名干部。其中:县级以上干部15人(包括市委机关的正副部长,市政府机关的局、处长等),科长级干部71人,区委书记、区长、区委委员15人,股长级干部210人(包括政府的股长、工业企业中的科股长,相当于股级的小工厂厂长及工会主席,青年团总书记),在工人中任命提拔了管理行政干部67人。其中:厂长经理13人,主任科长级的39人,股长级的15人。
  1950年,根据需要共提拔任命121名干部。其中:科级22人,股级99人。
  1951年,长春市政府直属系统提拔任命21名干部。其中:处长2人,科长19人,大学文化程度的4人,高中文化程度的6人,初中文化程度的11人,25岁以下的青年干部17人,妇女干部2人。
  1952年,由于“三反”运动中揭发暴露了隐藏在国家机关内的坏分子,并将他们惩处和清除。将一些年轻有为,工作积极、有培养前途的人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全年共提拔任命干部257人。其中:局、处长级5人,科长及相当于科长级33人,厂长10人,经理2人,工、企科长级49人,股长级68人,其他90人。
  1953年,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为保证国家建设计划的顺利进行,特别是保证国家第一座汽车厂“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等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长春市共提拔任命了各级领导干部1035人。其中:局、处长13人,区长、科长、厂长、经理、院、校长级166人,科长级275人。从系统上看,财政经济系统371人,文教卫生系统24人,政治法律系统59人,全市基层单位还提拔了581名基层领导干部(相当于股一级的干部),除已提拔干部外,还建立了各级后备干部名单380人。1953年提拔干部数与1952年所提拔的同级以上干部相比,增加57%,除少数专门技术、业务性质外,基本消灭了过去各级机构中长期存在的空白点,保证了“一五”建设对干部方面的需求。
  1954年,为加强工业基建卫生,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全市卫生系统提拔局属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15人(局科级7人),技术管理干部35人。
  1955年,提拔任命干部577人。其中:党群政法系统137人,财经系统70人。
  1956年,上半年全市共提拔各级各类干部2770人,占全年计划的88.8%。在这批新提拔的干部当中,局、处长以上干部占4.32%,工程技术人员占5.35%,讲师、教授占4.12%,妇女干部占6.4%,非党干部占31.6%:党群政法系统提拔干部481名(局处级65名,科长244名,股长172名,女干部占11.4%),完成年计划的143.1%,等于1955年的3.57倍(不包括股级);财经系统提拔干部564名(其中:妇女干部占11.2%,工农干部占41.9%,转业干部占14.14%,非党干部占18.4%),占全年计划的78.5%,等于1955年提拔干部数的8倍;工业系统提拔干部408人。其中:市属单位373人,完成全年计划的66.9%;文教系统提拔干部302人。其中:市属单位104人,完成全年计划的95.4%;农村系统提拔干部15人,完成全年计划的93.7%。这次提拔干部的规模超过历年任何一次,不仅数量多,而且绝大多数干部的质量也较好。通过有计划地大胆提拔,干部工作上的紧张被动局面开始扭转,中级领导骨干的缺额情况有了显著改善,许多单位增强了领导力量,基本适应了形势要求。
  1959年,第一季度提拔4名干部,补办干部任免手续50人。其中:局长级干部6人,科级干部29人,各局所属单位领导干部15人;第三季度任免干部20人。
  1960年12月至1961年10月末,共提拔干部813人。其中:部、厅、局级以上干部17人,省处级58人,县(科)级157人,县人委科长级211人,各科专业技术干部15人,城市、农村公社254人,中小学校10人,其他91人。
  1961年11月至1962年10月末,长春市共提拔干部683人。其中:省部、厅(局)级以上10人,省处级43人,县(科)级77人,县人委科长级265人,各种专业技术干部288人。
  1963年(到10月末统计)共提拔干部281人。其中:省部、厅(局)级以上2人,省处级14人,县(科)级48人,县人委科长级88人,各种专业技术人员129人,其他44人。
  1963年11月至1964年10月末,共提拔干部926人。其中:省处级29人,县(科)级109人,县人委科长级392人,各科专业技术干部273人,教学人员123人。
  1964年11月至1965年10月末,长春市共提拔干部1307人。其中:部、厅(局)级以上1人,省处级52人,县(科)级219人,县人委科长级802人,各种专业技术干部233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正常的干部任免停止。1974年末到1976年间,根据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局《关于从工农中选拔新干部的工作方案》,长春市共选拔1009名年轻干部充实市、县、社三级革委会机关和各级领导班子。在选拔中,突击办班,突击选干,实行三限(限时间,限年龄,限比例)。这批干部中,有些质量不高,个别政治上有问题的坏分子也乘机进入领导岗位。
  1978年,根据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双突”干部问题的意见》,本着积极慎重、因人制宜的原则,对长春市“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国家机关突击选拔的1009名青年干部,区别情况妥善进行了处理。对胜任本职工作、群众反映较好的825名干部(占“双突干部总数的82%)继续留机关工作;对水平低、缺乏实际工作经验的154人(占“双突”干部总数的15%)调到基层当干部;对能力差、犯有各种错误的30人(占“双突”干部的3%)分配当工人。此外,还对中共长春市委和各县任命的公社以上行政机关担任领导工作的165名青年干部,补办了选拔任命手续。
  1979年,为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任命20名副科级干部。其中:12名是技术业务骨干。同年,为农村公社机关选拔108名干部。
  1980年,市政府任免副科级干部99人。“文化大革命”期间,许多干部任命没有履行手续,为解决这一遣留问题,共为2221名干部补办了任命手续:市属县团级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24人,中层领导干部806人,非县团级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421名,中央在长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970名。
  1981年任免副科级干部83人,为4名县团级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补办了任命手续。
  1982年11月至1983年10月末,长春市共提拔任命干部1412人。其中:行政机关市级2人,正副局长68人,正副科长97人,正副县长7人,县正副局(科)长73人,公社正副主任137人,事业单位相当县级单位的正副书记、院校校长53人,正副科长216人,企业单位相当县级单位的正副书记、厂长、经理116人,正副科长643人。
  1983年11月始,提拔任命干部均由中共长春市委组织部直接管理。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出版者:长春出版社

本志叙述了从1951年8月长春市人事局成立到2001年5月长春市人事工作50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轨迹,并对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到人事局成立前的人事工作进行了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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