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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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05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机构编制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5
页码: 21-45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变化,确定和调整国家机关的机构编制。自1948年长春解放以来,长春市的机构编制,围绕着经济建设的需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了多次调整,保证了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 人事管理 长春市 机构编制

内容

长春市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变化,确定和调整国家机关的机构编制。自1948年长春解放以来,长春市的机构编制,围绕着经济建设的需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了多次调整,保证了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一节 机构
  解放初期,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恢复国民经济的需要,在各级党政群部门设立了相应的机构。“一五”计划时期,为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增设了一些比较急需的机构。1957年根据国家紧缩机构,下放干部的要求,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了精简整顿,但由于1958年“大跃进”的冲击,“二五”计划时期,出现机构庞大,人浮于事的状态。1961年根据国家“精兵简政”的要求,大刀阔斧地进行了精简机构工作,解决了机构设置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矛盾。“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设置管理处于瘫痪状态,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基本停止工作。1968年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成立,机构设置只有4个大组。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到1988年,机构编制管理重新走上正常轨道,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有了新的发展。
  一、中国共产党长春市委员会
  1949年,中共长春市委设秘书科、组织部、宣传部、研究室。1950年,市委将秘书处改为办公室,撤销研究室,增设工业部、统战部、纪律检查委员会、农委会、学校党委、机关党团委、业余党委、文化实习学校。1952年,市委将学校党委改为学校工作委员会,机关党团委改为机关党委。撤销业余党校和文化补习学校,成立商业部、机要科、党校、企业党委。1953年,市委将学校工作委员会改为中学委员会,撤销农村工作委员会、企业党委、党校。1954年,市委撤销中学委员会,成立农委、秘书处。
  1955年,市委将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监察委员会,撤销商业部、机要科,增设文教部、财贸部、中学委员会、支部生活社、业余政治学校、审干办公室。
  1956年,市委将中学委员会改为中学党委,秘书处改为行政处,撤销文教部、工业部、支部生活社,增设国营工业部、地方工业部、肃反办公室、讲师团、国际活动委员会。
  1957年,市委撤销行政处、国营工业部、地方工业部、农村工作委员会、机关党委、中学党委、业余政治学校、讲师团,成立文教部、第一工业部、第二工业部、农村工作部、直属党委、政治学校、文化学校。
  1958年,市委将第一工业部改为国营工业部,第二工业部改为地方工业部,直属党委改为机关党委。撤销肃反办公室,国际指导委员会、政治学校、文化学校,成立行政处。
  1959年,市委撤销国营工业部、地方工业部、监察委员会、行政处、审干办公室,成立工业部、基建部。
  1960年,市委将办公室改为办公厅,将基建部改为基建交通部,机关党委改为机关党团委。增设监察委员会、政策研究室、审干办公室、档案处、五人小组办公室、行政处、业余文化学校、讲师团。
  1961年市委将机关党团委改为机关党委。
  1962年,市委撤销基建交通工作部、文教部、讲师团、审干办公室、五人小组办公室、业余文化学校。
  1963年,市委增设书记处、档案馆。
  1964年,市委将工业部改为工业交通部,撤销档案处、档案馆。
  1965年,市委将工业交通部改为工交政治部,撤销书记处。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中共长春市委设有办公厅、政策研究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监委、农村工作部、工交政治部、财贸政治部、机关党委。与1949年相比,市委机构由4个部门增加到10个部门,是建国初期的2.5倍。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造反派组织提出了“踢开党委闹革命”的口号,1967年1月,市委被群众组织夺权,党组织处于瘫痪状态。
  1973年5月,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执行“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精神,长春市对机构进行了调整,为避免机构重叠,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革委会的机构就是党委的机构。将市革委会办公室改为市委市革委办公室,市革命委员会备战办公室改为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撤销政治部、保卫部、生产指挥部、保密领导小组,成立组织部、宣传部、政法领导小组、计划委员会、工业交通办公室、财贸办公室、农林办公室、文教办公室、群团领导小组、视察室、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市委市革委办公室民政组改为长春市民政局,增设统一战线工作办公室。组织部设编制办公室、人事局。政法领导小组设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计划委员会将生产指挥部劳动工资局改为长春市劳动局,将生产指挥部物资局改为长春市物资局,将生产指挥部科学技术局改为长春市科学技术局,增设长春市统计局。工业交通办公室将生产指挥部重工业局改为长春市机械工业局,将生产指挥部轻化工业局改为长春市轻化工业局,将生产指挥部第二工业局改为长春市手工业管理局,将生产指挥部电子工业局改为长春市电子工业局,将生产指挥部煤炭管理局改为长春市冶金煤炭工业局,将生产指挥部交通局改为长春市交通局,将生产指挥部城建公用局改为长春市城建公用局,将生产指挥部房地产管理局改为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将生产指挥部基本建设局改为长春市基本建设局,增设长春市邮电局。农林办公室将生产指挥部农业畜牧局改为长春市农业局,将生产指挥部农机局改为长春市农业机械局,将生产指挥部水力电力局改为长春市水力局,将生产指挥部林业局改为长春市林业局,增设长春市气象局。财贸办公室将生产指挥部商业局和生产指挥部第一商业局合并为长春市商业局,将生产指挥部粮食局改为长春市粮食局,将生产指挥部财政局改为长春市财政局,将生产指挥部税务局改为长春市税务局。增设长春市供销合作社,同时辖长春市对外贸易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长春市中心支行。文教办公室将政治部文化局改为长春市文化局,将政治部教育局改为长春市教育局,将政治部卫生局改为长春市卫生局,同时辖长春市体育运动委员会。群团领导小组增设总工会,共青团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下乡知识青年工作办公室。
  1974年,市委市革命委员会撤销支农领导小组,增设街道办公室。工交办公室将轻化工业局改为轻工业局,冶金煤炭工业局改为冶金工业局,撤销邮电局。农林办公室撤销气象局,成立水产局。财贸办公室撤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群团领导小组增设贫下中农协会。1975年市委市革命委员会撤销群团领导小组、街道办公室。农林办公室撤销水产局、畜牧局。1976年,市委市革命委员会成立科委。农林办公室增设工宣办。1977年,市委市革命委员会成立市政协秘书处。计委将社队企业管理局改为社队企业局。到1978年,机构调整前市委市革命委员会机构有办公室、统战办公室、民政局、视察室、组织部、人事局、编制办公室、宣传部、公安局、人民法院、计划委员会、统计局、劳动局、物资局、科委、社队企业局、工交办公室、机械工业局、轻工业局、手工业管理局、电子工业局、冶金工业局、交通局、基建局、城建公用局、房地产管理局、农林办公室、农业局、农机局、水利局、林业局、财贸办公室、财政局、税务局、商业局、供销合作社、粮食局、对外贸易局、文教办公室、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体委、人防办公室、总工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委、知青办、机关党委、市政协秘书处。
  1978年,长春市对机构进行了较大调整,改革了革委会的机构就是党委的机构的设置模式,实行党、政群分设。市委设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交工作部、农村工业部、财贸工作部、政研室。
  1979年,市委成立办公室、城区工作部、政法小组、地方病防治办。
  1981年,市委撤销城区工作部,新的机构组成为:办公室、研究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农工部、工交部、财贸部、纪检委、政法办、信访办、机关党委。
  1982年,市政府档案局划归市委领导。市委将政法小组改为政法委员会,成立对台办、讲师团。
  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3]6号文件精神,长春市对党政机构进行了调整,市委撤销财贸部、信访办、对台办、讲师团、档案局,成立高等教育工作部、老干部局、审干办、整党办公室、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
  1984年,长春市委撤销农村工作部,成立农村工作委员会。
  1985年,中共长春市委将农村工作委员会改为农村工作部,撤销纪律检查委员会、审干办,增设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青少办。至此,市委机构组成为: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研究室、政法委员会、农村工作部、工业交通工作部、高等教育工作部、老干部局、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整党办、机关党委、青少办(事业编)、中国共产党长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6年,市委机构组成为: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农工部、政法委、研究室、老干部局、高教部、工交部、精神文明办、保密委员会、机关党委、整党办、青少办(事业编)、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7年,市委机构组成为: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农工部、研究室、高教部、工交部、老干部局、精神文明办、保密局、整党办、青少年教育办、政法委、机关党委、纪检委。
  1988年,将市委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改为市委对台办,列入市委序列,日常工作由市委统战部代管。2月24日批准成立市委政治体制改革研究室。至此,市委组成机构共有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农村工作部、政法委、研究室、高教部、工交部、老干部局、精神文明办、保密委员会、机关党委、政治体制改革研究室、纪检委等14个。
  二、长春市政府
  1949年3月,长春特别市政府改为长春市政府。设秘书处、民政局、公安局、调查研究室、工商局、建设局、合作总社、劳动局、房产管理处、财政局、人民银行、教育局、卫生局。5月,市政府改为市人民政府。
  1950年,市人民政府将秘书处改为办公室,房产管理处改为房地产处,教育局改为文教局,撤销调查研究室,增设财委、税务局。
  1951年,市人民政府将办公室改为秘书处,将财委改为财政经济委员会。撤销财政局,增设人事局、监察委员会、宗教事务处、工业局、农业处、防空指挥部、文工团、电台。
  1952年,市政府将秘书处改为办公室,工业局改为地方工业局,房地产处改为房地产管理局。撤销防空指挥部、文工团、电台、合作社,成立建筑工程局、城市建设委员会、公用局、财政局、国营商业局。
  1953年,市政府将地方工业局改为工业局,国营商业局改为商业局。撤销公用局、农业处、文教局,成立政法委员会、统计处、农林水利局、教育局、文化局、文教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
  1954年,长春市人民政府改为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将统计处改为统计局,农林水利局改为农田水利局。撤销城建委员会,成立公用局、粮食局、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机关党团委、机关干部文化学校。
  1955年,市人委将办公室改为办公厅,政法委员会改为政法办公室,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察局,文教委员会改为文教办公室,农田水利局改为农林局,机关干部文化学校改为业余文化学校。撤销财经委员会、工商管理局、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机关党团委,增设工业办公室、财粮贸办公室、对资本主义商业改造办公室、转业建设委员会、司法局、民族事务委员会、计划委员会、手工业管理局、机关党委、机关团委。
  1956年,市人委将计划委员会改为经济计划委员会,农林局改为农业局。撤销政法办公室、工业办公室、财贸办公室、文教办公室、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办公室、工业局、房地产管理局、机关党委、机关团委、业余文化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委员会、工业一局、工业二局、地质局。
  1957年,市人委将农业局改为农林局。撤销转业建设委员会、地质局、手工业管理局、商业局、工业一局、工业二局,成立物资处、第一工业局、第二工业局、第三工业局、房地产管理局、一商业局、二商业局。
  1958年,市人委经济计划委员会改为计划委员会。撤销第三工业局、公用局、基本建设委员会、农林局、物资处,成立手工业管理局、交通局。
  1959年,市人委将计划委员会改为经济计划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改为房产管理局。撤销监察局、司法局、税务局,成立编制委员会、档案管理处、工业生产委员会、机械工业局、轻工业局、冶金工业局、公用局、计量管理局、农林局、水利局、农业机械管理局、对外贸易局、科学技术委员会。
  1960年,市人委将房产管理局改为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档案管理处、科学技术委员会,增设基本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委员会、物价委员会、工商管理处、气象处、畜牧局、物资局、机关业余大学、机关党团委。
  1961年,市人委增设税务局。
  1962年,市人委将工商管理处改为工商管理局。撤销经济计划委员会、工业生产委员会、冶金工业局、机械工业局、建筑工程局、交通运输委员会、计量管理局、农业机械管理局、第一商业局、第二商业局、机关业余大学,增设交际处、经济委员会、计划委员会、重工业局、商业局、建设银行长春支行。
  1963年,市人委撤销对外贸易局、机关党委,增设市长办公室、建设委员会、农业机械管理局、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联社。
  1964年,市人委将建设委员会改为基本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长春支行改为建设银行。撤销工商业管理局、运输合作联社,增设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中心支行。
  1965年,市人委将人事局改为人事监察局,基本建设委员会改为城市建设委员会。撤销物资局、人民银行、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中心支行,增设交通监理所、工商行政管理局、财贸办公室、农村用电管理局、计量管理所、视察室、档案管理处、华侨事务处、机关党委。
  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市人委机构有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统计局、劳动局、物价委员会、民政局、重工业局、轻工业局、手工业管理局、建设局、城市建设委员会、交通局、公用局、交通监理所、财政局、税务局、商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合作社、粮食局、财贸办公室、房地产管理局、农林局、畜牧局、水利局、农村用电管理局、农业机械管理局、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计量管理所、体育运动委员会、办公厅、人事监察局、编制委员会、交际处、视察室、档案管理处、华侨事务处、宗教事务处、市长办公室、机关党委。共43个局委处室,比建国初期增加了3倍多。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人委各机构都按照中央“文革”领导小组的指示成立了群众违法组织。1967年1月,市人委各机构均被群众组织夺权。1968年1月25日,长春市两大派4个群众组织达成协议,成立长春市革命大联合委员会。2月23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成立。下设办事组、政工组、保卫组、政法组、工交组、农业组。同年7月增设文革组、综合计划组。同年11月将政工组改为政治部,撤销政法组、“文革”组、综合计划组、工交组、农业组,成立生产指挥部。1969年4月,粮食系统革命委员会成立。5月,交通系统革命委员会成立。6月,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分行革命委员会、重工业系统革命委员会、城建公用系统革命委员会、房地系统革命委员会成立。7月,将市革委会办事组改为办公室,保卫组改为保卫部。同时物资供应系统革命委员会、轻工业系统革命委员会成立。9月,农业系统革命委员会成立。12月,市革委会增设备战办公室、保密领导小组,税务系统革命委员会成立。1970年9月,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对机构进行了调整。撤销物资供应系统革命委员会、重工业系统革命委员会、轻工业系统革命委员会、交通系统革命委员会、城建公用系统革命委员会、房地系统革命委员会、农业系统革命委员会、粮食系统革命委员会、税务系统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设劳动工资局、物资局、科学技术局、重工业局、轻化工业局、手工业局、电子工业局、煤炭管理局、交通邮政局、城建公用局、房地产管理局、农林畜牧局、水利电力局、农机局、商业局、粮食局、财政税务局、卫生局,政治部设文教局。10月,市革委会将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分行革命委员会改为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分行,增设体育运动领导小组。1971年8月,生产指挥部将手工业局改为第二轻工业局,增设基本建设局。9月,政治部增设广播事业局。1972年4月,市革委会将生产指挥部卫生局改为政治部卫生局,政治部将文教局分设为教育局、文化局。5月,市革委会将体育运动领导小组改为体育运动委员会。6月,市革委会办公室增设民政局。10月,生产指挥部将交通邮政局改为交通局,农林畜牧局分设为农业畜牧局、林业局,财政税务局分设为财政局、税务局,增设第一商业局、对外贸易局。11月,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恢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长春市中心支行,政治部撤销广播事业局。1973年5月,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执行“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精神,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成了党政合一的机构(此间机构变化情况见中共长春市委机构一节)。
  1978年,长春市对机构进行了较大调整,实行党政群分设。长春市革命委员会设计划委员会、基建局、科技委员会、编制委员会、统计局、物资局、劳动局、标准计量局、地震局、知青办公室、信访办、民政局、人事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农业局、林业局、农机局、水利局、社企局、冶金局、机械工业局、轻工业局、手工业管理局、电子工业局、燃料化工局、交通局、城建公用局、房地产管理局、基建局、公用局、财政局、税务局、商业局、供销合作社、粮食局、对外贸易局、工商局、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体委、办公室、民委、人防办公室。
  1979年,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撤销手工业管理局,成立经委、建委、外事办公室、环保局、第二工业局、邮电局、气象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计划生育办公室、广播局、爱卫会、文教办、视察室、机关党委、侨务处。
  1980年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改为长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将燃化局改为化工局,将轻工业局改为一轻局,撤销地震局、基建局、邮电局、气象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侨务处,成立档案局、建筑工程局、建筑材料局、财贸办、侨务办公室、宗教事务处。
  1981年,市政府将房产管理局改为房地局,撤销农林办,成立军供站、农委、气象局、职工教育委员会、青少办、广播局。
  1982年市政府将税务局改为财税局,撤销知青办。
  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3]6号文件精神,长春市对党政机构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市政府将物价委员会改为物价局,化工局改为石油化工局,环保局改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财税局分为财政局、税务局,计划生育办公室改为计划生育委员会,撤销农委、农业局、畜牧局、农机局、冶金局、电子工业局、建工局、建材局、城建局、财贸办、供销合作社、文教办、职工教育委员会、爱卫会、托幼办、青少办、视察室,成立信访办、农牧局、审计局、二商局、财贸委。至此,长春市政府组成机构有: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标准计量局、统计局、物价局、物资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劳动局、人事局(编委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民政局、办公室、信访办、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社队企业局、机械工业局、石油化学工业局、第一轻工业局、第二轻工业局、交通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用局、房地产管理局、人防办公室、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商业局、粮食局、对外经济贸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商业局、财贸委员会、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处、政府机关党委、过往军人饮食供应站、企业整顿办公室。
  1984年,市政府将办公室改为办公厅,社队企业局改为乡镇企业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改为环境保护局。撤销统计局,增设城市建设局、广播电视局。
  1985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将乡镇企业局改为乡镇企业管理局,石油化工局改为化工医药局,农牧局改为农业局。撤销劳动局、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企业整顿办公室,增设劳动人事局、科学技术干部局、统计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档案局、大连办、广州办、工业普查办。至此,长春市政府组成机构有:办公厅、信访办、外事办、侨办、计划委员会、农业区划办、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劳动人事局(编委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局)、物资局、人防办、民族事务委员会、科技干部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统计局、物价局、审计局、民政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局、环保局、房地局、公用局、教育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文化局、体育运动委员会、财贸委、广播电视局、税务局、财政局、粮食局、外经委、一商局、二商局、工商局、经济委员会、机械局、一轻局、二轻局、石油化工局、交通局、标准计量局、农业局、水利局、乡企局、林业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档案局、机关党委、工业普查办、大连办、广州办。
  1986年,市政府撤销了农业区划办,成立了地震办。
  1987年,市政府成立了土地管理局、宗教事务处、人事监察局、食品工业办、城镇集体经济办。
  1988年,市政府撤销了科技干部局、劳动人事局、教育局、组建了人事局、劳动局、教育委员会、驻北京办事处、驻上海办事处、驻深圳办事处、驻海口办事处。至此,长春市政府组成机构共包括办公厅、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劳动局、人事局(编委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民政局、信访办、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监察局、土地局、物资局、民族事务委员会、统计局、物价局、审计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一商局、二商局、粮食局、财贸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建设局、环保局、房产管理局、公用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文化局、体育运动委员会、广播电视局、机械工业管理局、一轻工业局、二轻工业局、化工医药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乡镇企业管理局、档案局、公安局、司法局、国家安全局、人民防空办、标准计量局、地震办、外事办、宗教事务处、侨务办公室、经济协作办、城镇集体经济办、工业普查办、食品工业办、机关党委、驻大连办、驻广州办、驻北京办、驻上海办、驻深圳办、驻海口办。
  三、其他机构
  1949年,长春市专项机构设人民法院,群团设青年团市委、妇女联合会、中苏友好协会。
  1950年,专项机构增设人民检察署,群团增设政治协商委员会、科学工作者联合会。
  1951年,撤销民主党派与群团中的政治协商委员会、科学工作者联合会,增设民革、民盟、民建。
  1953年,专项机构中的人民检察署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党派与群团中成立政治协商委员会、科学工作者联合会。
  1954年,撤销党派群团组织中民革、文学艺术工作者协会,成立九三学社、科学普及协会、青年联合会、救济分会。
  1955年,党派群团组织中将救济分会改为抗美援朝分会,撤销政治协商委员会、民主同盟、民主建国会、九三学社,增设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
  1956年,党派群团组织中撤销抗美援朝分会,成立民盟、民建、九三学社、红十字会、政治协商委员会、国防体育协会。
  1957年,市直机关党派群团中将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改为文艺工作者联合会,撤销青年联合会,成立民革、民进、工会、美术家协会、公证室、法律顾问处、工商业联合会。
  1958年,市直专项机构将人民法院改为中级人民法院。党派群团中的文艺工作者联合会改为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成立青年联合会、戏剧家协会、音乐家协会、学生联合会。
  1959年,市直专项机构的中级人民法院改为人民法院,党派群团中的工会改为总工会,红十字会改为红十字协会,撤销国防体育协会、学生联合会、法律顾问处、公证室。
  1960年,市直专项机构中人民法院改为中级人民法院。党派群团中的科学工作者联合会改为科学技术学会,撤销科学普及协会、音乐家协会、美术家协会、戏剧家协会、青年联合会。
  1962年,市直临时机构成立精简办公室、五人小组办公室、审计办公室、退赔领导小组办公室、甄别定案委员会办公室、煤木运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活办公室、城市公社办公室、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清理资金办公室、农业生产办公室、节约煤炭办公室、工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机关党委甄别办公室、机关审干办公室。
  1963年,市直临时机构撤销精简办公室、五人小组办公室、审干办公室、退赔领导小组办公室、甄别定案委员会办公室、煤木运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活办公室、城市公社办公室、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清理资金办公室、农业生产办公室、节约煤炭办公室、工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党委甄别办公室、机关审干办公室,增设精简办、计划生育办、安置办公室、社会主义教育整党工作队。
  1964年,撤销市直临时机构中的精简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安置办公室、社会主义教育整党工作队,增设安置办公室、城市社会主义教育办公室、农村社会主义教育办公室、三人小组办公室、政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基本建设指挥部、自由活动人口办公室、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无线电管理小组、防汛指挥部、半工半读领导小组办公室、专业化协作领导小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技术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容遣送站、清理农村欠款办公室、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
  1965年,市级专项机构中的中级人民法院改为人民法院。撤销民主党派与人民团体中的天主基督教协会,成立基督教爱委会、天主教爱国会。撤销临时机构中的城市社会主义教育办公室、农村社会主义教育办公室、政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自由流动人口办公室、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无线电管理小组、防汛指挥部、半工半读领导小组办公室、专业化协作领导小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技术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清理农村欠款办公室、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增设制止流动人口办公室、军用饮食供应站。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市级的专项机构有: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民革、民盟、民建、民进、九三学社、工会、共青团、妇联会、工商联、医药卫生学会、卫生工作者协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中苏友协、政协、文联、盲哑协会、基督教爱国会、天主教爱国会)。临时机构有:精简安置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基建指挥部、制止流动人口办公室、收容遣送站、军用饮食供应站、三人小组。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组织遭到破坏,专项机构被冲击,临时机构被迫解散。1967年1月,各级组织均被群众组织夺权。1967年4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命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春卫戍区司令部对长春市公安局及所属各分局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6月17日,吉林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长春市革命职工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同年8月4日,长春市贫下中农首届代表大会召开,宣告长春市贫下中农代表大会诞生。同年8月13日,长春市中等学校红卫兵首届代表大会召开,宣告长春市中学红代会成立。同年8月31日,长春市大专院校红卫兵首届代表大会召开,成立长春市大专院校红代会。1973年,长春市实行党政合一的机构,成立了群团领导小组,增设总工会、共青团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下乡青年工作办公室。1974年,群团领导小组增设贫下中农协会。1975年,市委、市革命委员会撤销群团领导小组。
  1978年,长春市调整了党政合一的机构,实行党政群分设。市直人民团体设总工会、共青团、妇联、贫下中农协会、政协、科协、文联。1979年,民主党派恢复民革、民盟、民建、民进、九三学社。人民团体恢复工商联、盲哑协会。临时机构设转业办、饮水工程指挥部、社会车辆办、联运办、扭亏增盈办、煤炭会战指挥部。1980年,撤销市直临时机构的饮水工程指挥部、社会车辆办、煤炭会战指挥部,成立进出口办公室、外经办、汽车管理办公室、能源办。1981年,市直临时机构的转业办改为军转办,撤销进出口办公室、外经办、汽车管理办公室。1982年,市直临时机构撤销军转办,政协增设办公室,人民团体增设天主教爱国会、基督教爱国会、侨联。
  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3]6号文件精神,长春市对党政群机构进行了调整。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室,政协设办公室,民主党派中设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九三学社、农工民主党。人民团体设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学技术协会、佛教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红十字会、对外友好协会、工商界联合会、盲聋哑人协会、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天主教爱国会、伊斯兰教协会、台胞联谊会。1984年,人大常委会增设法律办公室、财政经济办公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办公室、民族委员会、城建办公室。撤销人民团体中的佛教协会、对外友好协会、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天主教爱国会、伊斯兰教协会,增设爱国会。
  1985年,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办公室改为办公厅,将法律办公室改为法制办公室,财政经济办公室改为经济办公室。政协将办公室改为办公厅,增设学委会办公室、文史资料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组委员会办公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撤销人民团体中的爱国会,增设社会科学联合会、长春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长春市天主教爱国会、长春市佛教协会、长春市伊斯兰教协会。
  1988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厅、法制办公室、经济办公室、城建办公室、科技文教办公室、人民代表办公室。市政协设办公厅、工作组委员会办公室、文史资料委员会办公室、学习委员会办公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祖国统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为独设机构。民主党派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长春市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长春市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长春市委员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长春市委员会、九三学社长春市委员会。人民团体有市总工会、共青团长春市委、市妇女联合会、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红十字会、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市天主教爱国会、市伊斯兰教协会、市盲人聋哑人协会、市佛教协会、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市直属企业有市电子工业总公司、市光学仪表工业公司、市纺织服装工业总公司、市冶金工业公司、市煤炭工业公司、市建筑工程公司、市建筑材料工业公司、市汽车工业公司、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直属事业单位,即行政事业合一的单位有:市农机管理服务总站、市畜牧兽医工作总站、市食品工业办公室(市食品工业协会)、市风景旅游局、市委党校、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长春日报社、市经济与技术研究中心、市委讲师团、市老龄问题委员会办公室、长春出版社。
  第二节 编 制
  1949年,全市干部编制2378名。市委63名。其中书记2名,研究室6名,组织部11名,宣传部9名,其他部门35名。市政府2113名。其中:正副市长各1名,调查研究室13名,秘书处73名,民政局69名,公安局1334名,财政局70名,工商局84名,房产管理处35名,人民银行197名,建设局82名,合作总社53名,劳动局22名,教育局46名,卫生局33名。专项机构的人民法院62名。群团机构140名。其中:青年团市委36名,妇女联合会8名,中苏友好协会13名,总工会83名。
  1950年,全市干部编制2931名,比1949年增加553名。其中:市委增设工业部、统战部、纪律检查委员会、农委会、学校党委、机关党团委、业余学校、文化补习学校等机构,增加编制47名。市政府增设财委、税务局等机构,增加编制547名。专项机构增设人民检察署,为加强人民法院,增加编制31名。群团机构中精简了总工会等机构,减少编制72名。
  1951年,全市干部编制4393名,比1950年增加1462名。市委重点加强了办公室等机构,增加编制131名。市政府和专项机构增设人事局、监察委员会、宗教事务处、工业局、农业处、防空指挥部、文工团、电台等机构,增加编制1151名。群团机构增设民革、民盟、民建等机构增加编制180名。
  1952年,全市干部编制3968名,比1951年减少425名。其中:市委成立商业部并加强了组织部、宣传部等机构,增加编制9名。市政府撤销防空指挥部、文工团、电台、合作总社等机构,减少编制548名。民主党派增加民革、民盟、民建机构,增加编制58名。临时机构增加编制56名。
  1953年8月,长春市划为中央直辖市,由东北行政委员会代管,编制总数3491名。市委编制288名。其中:书记2名,秘书长1名、办公室67名,组织部50名,宣传部47名,工业部32名,商业部20名,统战部10名,纪律检查委员会10名,农村工作委员会27名,中学委员会10名,机关党委12名。市政府编制2977名。其中:市长4名,秘书长2名,办公室112名,民政局44名,公安局1091名,政法委员会13名,人民监察委员会21名,人事局31名,宗教事务处5名,财政经济委员会32名,城市建设委员会24名,统计处30名,建设局66名,房地产管理局62名,劳动局30名,建筑工程局80名,工业局123名,财政局70名,农林水利局59名,商业局66名,工商管理局49名,人民银行729名,卫生局44名,文化局20名,教育局54名,体育运动委员会11名,机关党团委13名,人民法院77名,人民检察院15名。党派群团编制226名。其中:民盟11名,民建3名,政协5名,青年团市委129名,妇联59名,中苏友协10名,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9名。
  1954年8月,长春市划归吉林省为省辖市,编制总数4916名。市委编制350名。其中:书记3名,秘书长1名,办公室27名,组织部46名,宣传部56名,工业部48名,商业部27名,统战部13名,农村工作委员会30名,纪律检查委员会10名,机关党委7名,秘书处70名,机动编制12名。市人委编制4366名。其中:市长4名,秘书长2名,办公室152名,民政局48名,人民代表会5名,宗教事务处6名,政法委员会13名,人民监察委员会21名,公安局1167名,统计局50名,劳动局44名,人事局23名,财政经济委员会132名,工业局156名,建筑工程局78名,建设局81名,房地产管理局55名,公用局46名,人民银行975名,财政局67名,商业局79名,粮食局124名,工商管理局48名,农田水利局54名,税务局542名,体育运动委员会14名,文教委员会17名,教育局58名,文化局26名,机关干部文化学校32名,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15名,卫生局43名,人民法院117名,人民检察院53名,机关党委9名,机关团委4名。党派、群团编制206名。其中:民盟8名,民建4名,九三学社3名,救济分会12名,青年团市委112名,妇女联合会36名,中苏友好协会10名,文学艺术界联合会9名,科学工作者联合会2名,科学普及协会3名,青联2名,政协5名。
  1955年,长春市进行了整编工作,共精简编制2267名,占1954年底干部编制总数的46.1%。精简后全市共有干部编制2649名。市人委编制1788名。其中:正副市长4名,办公厅160名,民政局37名,转业建设委员会9名,人事局18名,司法局23名,监察局43名,政法办24名,市人民委员会党委21名,市人民委员会团委5名,民族事务委员会5名,宗教事务处7名,建设局72名,统计局45名,劳动局33名,建工局55名,房地产局55名,公用局27名,手工业管理局35名,工业局80名,计委68名,工业办21名,农林局65名,财政局59名,税务局509名,商业局84名,对资本主义商业改造办14名,财粮贸办20名,文化局29名,教育局71名,卫生局43名,体委16名,文教办10名,机关业余文化学校21名。市委编制411名。人民法院编制140名,人民检察院编制86名。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编制150名。其中:政协5名,各民主党派15名,青年团71名,妇联33名,文联9名,青联2名,科联2名,科普3名,抗美援朝分会2名,中苏友好协会8名。其他编制74名。
  1956年,全市共有干部编制3252名,比1955年增加603名。其中:市人委增加690名,市委增加61名,人民法院减少76名,人民检察院减少25名,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增加10名,其他编制减少57名。
  1957年,全市共有干部编制3953名。其中:行政编制3100名,企事业编制853名。与1956年相比编制总数增加701名。党群系统编制537名;市人委系统编制2554名。其中:行政编制1701名,企事业编制853名;公安系统编制715名;检察院编制61名;法院系统45名;民主党派33名;红十字会8名。
  1958年,全市进行了整编,新定干部编制2473名。其中:行政编制2192名,企事业编制281名。整编中精简编制1480名。其中:精简行政编制908名,精简企事业编制572名。按系统分,党群系统精简161名,占原编制数的29.98%;人委系统减少1056名,占原编制数的41.34%;公安系统精简257名,占原编制数的35.94%;检察院系统精简8名,占原编制数的13.11%;法院系统减少2名,占原编制数的4.44%;民主党派增加4名,占原编制数的12.12%。
  1959年,市委成立基建部,市人委成立编制委员会(编委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档案管理处、工业生产委员会、公用局、计量管理局、农林局、水利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对外贸易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等机构,共增加编制856名。长春市干部编制总数为3329名。其中:行政编制3203名,事业编制97名,企业编制29名。市委共有编制354名。其中:书记、秘书长7名,办公室32名,组织部35名,宣传部40名,文教部25名,工业部31名,基建交通部23名,财贸部21名,农村工作部24名,统战部17名,监委30名,行政处38名,机关党委7名,其他24名。市人委共有编制2549名。其中:市长、秘书长9名,办公厅149名,民政局58名,公安局663名,人事局28名,民委6名,档案处15名,宗教处6名,机关党委31名,文化校21名,经济计划委员会57名,基本建设委员会12名,工业生产委员会38名,科委10名,冶金局80名,机械局86名,轻工局95名,建工局60名,建设局52名,劳动局47名,统计局46名,公用局30名,手工业局35名,房地局45名,计量局20名,交通局30名,运输委员会7名,财政局78名,粮食局50名,工商管理处23名,外贸局29名,人民银行173名,第一商业局65名,第二商业局78名,农林局55名,水利局40名,农机处50名,文化局32名,教育局55名,卫生局56名,体委29名。人民法院定编60名,人民检察院定编53名。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共有编制313名。其中:民革6名,民盟8名,民建13名,民进4名,九三学社9名,共青团62名,妇联36名,工会85名,政协11名,工商联38名,友协5名,红十字会8名,科协16名,文联11名,天主教1名。
  1960年,干部编制数大量增加。全市共有干部编制5991名。其中:行政经费开支的5799名,事业经费开支的124名,企业经费开支的68名。编制总数比1959年增加2662名。其中:行政经费开支的增加2596名,事业经费开支的增加27名,企业经费开支的增加39名。按系统分,党委413名,比1959年增加59名;国家机关3971名,比1959年增加1482名。其中:行政费开支的增加1433名,事业费开支的增加10名,企业费开支的增加39名;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330名,比1959年增加事业费开支17名;人民银行1277名,比1959年增加1104名。
  1961年,全市干部编制6040名,比1960年增加49名。其中:行政编制5796名,减少3名;事业编制143名,增加19名;企业编制101名,增加33名。
  1962年,根据中央“精兵简政”的指示,长春市开展了精简工作。精简后新定编制4322名,比精简前的1961年减少1718名。其中:行政编制4279名;事业编制5名,比1961年减少138名;企业编制38名,比1961年减少63名。精简后市委定编338名。其中:书记、秘书长8名,办公室68名,政策研究室19名,组织部41名,宣传部52名,工业部43名,财贸部20名,农村工作部23名,统战部17名,监察委员会28名,机关党委9名,业余大学10名。市人委定编3526名。其中:正副市长、秘书长12名,办公室146名,民政局36名,公安局1926名,编制委员会6名,人事监察局30名,计划委员会58名,统计局58名,民族事务委员会8名,劳动局43名,档案处7名,宗教处5名,交际处3名,机关党委28名,经济委员会43名,重工业局75名,手工业管理局30名,轻工业局80名,建设局52名,交通局38名,物资局30名,公用局30名,房地局64名,财政局57名,税务局98名,粮食局55名,商业局80名,物价委员会19名,工商管理局20名,对外贸易局40名,农林局88名,水利局43名,畜牧局41名,科学技术委员会19名,教育局53名,文化局30名,卫生局53名,体委22名。人民法院定编60名。人民检察院定编53名。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定编204名。其中:共青团55名,妇联31名,文联8名,政协15名,工商联38名,友协2名,科协12名,红十字会2名,民革6名,民盟8名,民建13名,民进5名,九三学社9名。临时机构定编135名。其中:精简整编办公室61名,甄别办公室27名,流动人口收容办公室27名,清仓核资办公室20名。机动编制6名。
  1963年,长春市干部编制为6308名,比1962年增加1986名。其中:市委定编356名,比1962年增加18名;市人委定编5382名,比1962年增加1856名;人民法院定编60名不变;人民检察员定编53名不变;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349名,比1962年增加145名;临时机构108名,比1962年减少27名;机动编制减少6名。
  1964年,长春市干部编制为6379名,比1963年增加71名。其中:市委372名,比1963年增加16名;市人委5419名,比1963年增加37名;人民法院定编60名不变;人民检察员定编53名不变;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364名,比1963年增加15名;临时机构111名,比1963年增加3名。
  1965年,长春市有干部编制为5121名。其中:行政编制4178名,企事业编制943名。编制总数比1964年减少1258。其中市委385名,书记5名,秘书长3名,办公厅73名,政策研究室19名,组织部56名,宣传部61名,统战部17名,监委37名,农村工作部23名,工交政治部52名,财贸政治部30名,机关党委9名,合计比1964年增加13名。市人委定编4168名(行政编制3450名,企事业编制718名)。其中:正副市长7名,秘书长2名,计划委员会58名,经济委员会43名,统计局58名,劳动局96名(含企事业编制14名),物价委员会20名,民政局35名,公安局2037名(含企事业编制125名),重工业局88名,轻工业局92名,手工业管理局97名(含企事业编制85名),建设局52名,城市建设委员会19名,交通局33名,公用局30名,交通监理所2名(含企事业编制2名),财政局56名,财政驻厂员28名(企事业编制),税务局98名,基层税务所200名(企事业编制),市场管理所46名(企事业编制),商业局91名,工商行政管理局20名,供销合作社55名(企事业编制),粮食局71名(含企事业编制43名),财贸办公室9名,房地产管理局77名(含56名企事业编制),农林局50名,畜牧局35名,水利局43名,农村用电管理局8名,农业机械管理局35名,教育局53名,文化局40名(含10名企事业编制),卫生局56名(含3名企事业编制),科学技术委员会26名(含7名企事业编制),计量管理所44名(企事业编制),体育运动委员会22名,办公厅125名,人事监察局27名,编制委员会6名,交际处3名,视察室6名,档案管理处7名,民族事务委员会8名,华侨事务处2名,宗教事务处5名,市长办公室21名,机关党委26名。合计比1964年减少1251名。人民法院定编60名不变。人民检察院定编53名不变。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合计364名(行政编制191名,企事业编制173名)。其中:工会160名(企事业编制),共青团55名,妇联31名,工商联25名,民革6名,民盟8名,民建13名,民进5名,九三学社9名,医药卫生学会3名(企事业编制),卫生工作者协会3名(企事业编),红十字会5名,科学技术协会12名,中苏友协2名,政协12名,文联8名,盲哑协会1名(企事业编制),基督教爱委会3名(企事业编制),天主教爱国会3名(企事业编制)。临时机构定编81名(行政编制29名,企事业编制52名)。其中:精简安置办公室11名,计划生育办公室3名,基建指挥部8名,制止流动人口办公室5名(企事业编),收容遣送站30名(企事业编制),军用饮食供应站21名(含17名企事业编制),三人小组3名,合计比1964年减少30名。机动编制10名,比1964年增加10名。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编制工作受到很大冲击。1967年1月编制管理机构被群众组织夺权,致使编制失控。
  1973年,在长春市党政机关调整中恢复了编制管理机构。1973年全市干部编制4750名(行政编制3970名,企事业编制780名)。其中:书记、主任19名,办公室232名,统战办公室18名,民政局30名(10名企事业编制),组织部72名,人事局19名,编制办公室5名,宣传部35名,政法领导小组3名,公安局2120名(含170名企事业编制),法院57名,计划委员会85名,物资局56名(企事业编制),劳动局60名,科技局30名(含5名企事业编制),统计局39名,工业交通办公室80名,机械工业局84名,轻化工业局87名,手工业管理局68名(含61名企事业编制),交通局51名(含25名企事业编制),房地产管理局57名(含企事业编制51名),城建公用局59名,基本建设局37名,电子工业局34名,冶金煤炭工业局43名,农林办公室34名,农业局60名,林业局25名,水利局40名,农机局30名,财贸办公室36名,商业局95名,供销合作社44名(企事业编制),粮食局61名(含41名企事业编制),财政局53名,税务局281名(含企事业编制250名),外贸局4名(企事业编制),文教办公室30名,文化局33名,教育局80名(含5名企事业编制),卫生局50名(含8名企事业编制),体委20名,群团领导小组3名,总工会50名(企事业编制),团市委37名,妇联25名,下乡青年工作办公室21名,人民防空办公室20名,视察室4名,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4名,党派、团体、工商联101名,直属机关党委20名。
  1974年,长春市委、市革命委员会增设街道办公室、水产局等机构,编制有所增加。长春市定编5375名。其中:行政编制4570名,企事业编制805名,与1973年相比编制总数增加625名,包括行政编制增加600名,企事业编制增加25名。
  1975年,中共长春市委组织部、长春市人事局联合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严格控制机关超编的通知》,对机关从工农中选拔干部和借调工作人员问题提出了要求,严格了审批手续。同时吉林省编制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暂行规定》,较好地控制了干部编制增长过快的问题。
  1976年,长春市干部编制4526名(行政编制3724名,企事业编制802名)。其中:正副书记、主任19名,办公室136名(含2名企事业编制),工勤人员112名,统战办公室29名,民政局30名,视察室5名,组织部81名,人事局21名,编制办公室5名,宣传部42名,公安局1665名,人民法院65名,计划委员会86名,统计局38名,劳动局62名,物资局59名(企事业编制),科委36名(含6名企事编制),工交办公室99名(含20名企事编制),机械工业局84名,轻工业局87名,手工业管理局63名(企事编制),冶金工业局43名,电子工业局34名,交通局51名,基建局37名,城建公用局59名,房地产管理局57名(企事编制),农林办公室34名,农业局60名,林业局25名,水利局40名,农机局30名,工宣办5名,财贸办公室36名,财政局59名(含6名企事编制),税务局484名(企事编制),粮食局55名(含43名企事编制),商业局85名,供销合作社46名(企事编制),外贸局4名(企事编制),文教办公室32名,文化局33名,教育局55名,卫生局50名,体委22名,人防办公室20名,总工会50名,共青团37名,妇联25名,贫协3名,知青办21名,机关党委18名,机动编制92名(含12名企事编制)。
  1977年,长春市干部编制总数4536名。其中:行政编制3734名,企事业编制802名。与1976年相比增加行政编制10名。主要用于增设市政协秘书处,其余无变化。
  1978年,长春市实行党、政、群分设,进一步压缩了机关编制。1978年全市干部编制3004名(行政编制2621名,企事业编制383名),编制总数比上年减少1532名。其中:行政编制减少1113名,企事业编制减少419名。市委388名(含企事业编制29名)。其中:书记19名,组织部62名,宣传部61名,统战部21名,纪律检查委员会35名,工交工作部99名(含29名企事业编制),农村工作部34名,财贸工作部36名,政研室21名。市革命委员会编制2395名(含企事业编制354名)。其中:计划委员会78名,基建局40名(含企事业编制3名),科技委员会40名,编制委员会5名,统计局39名,物资局59名(企事业编制),劳动局60名,标准计量局30名(企事业编制),地震局10名,知青办公室33名,信访办25名,民政局30名,人事局21名,公安局411名,法院65名,检察院60名,农业局61名,林业局25名,农机局29名,水利局39名,社企局21名,冶金局43名,机械工业局81名,轻工业局51名,手工业管理局62名(企事业编制),电子工业局34名,燃料化工局35名,交通局50名,城建公用局27名,房地产管理局56名(企事业编制),基建局37名,公用局29名,财政局59名(含6名企事业编制),税务局35名(企事业编制),商业局72名,供销合作社44名(企事业编制),粮食局55名(含43名企事业编制),对外贸易局4名(企事业编制),工商局15名,文化局33名,教育局55名,卫生局50名,体委22名,办公室99名(含2名企事业编制),勤杂人员112名,民委15名,人防办公室20名,其他19名。人民团体合计141名,其中:总工会50名,共青团37名,妇联25名,贫下中农协会3名,政协11名,科协5名,文联10名。各民主党派60名。机关党委20名。
  1979年,长春市由于机构增加,编制也随之有较大增加。长春市成立了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市革委会成立经委、建委、外事办公室、环保局、第二轻工业局、邮电局、气象局、计划生育办公室、广播局、爱卫会、文教办、视察室、政府机关党委、侨务处。并把公安系统基层单位和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机构的编制纳入市革委会。人民团体增设工商联、盲哑协会。临时机构增设转业办、饮水工程指挥部、社会车辆办、联运办、扭亏增盈办、煤炭会战指挥部等机构。共增加编制2844名。其中:增加行政编制2356名,增加事业编制488名。到1979年底全市共有干部编制5848名。其中:行政编制4977名,企事业编制871名。分布为市委414名。其中:8名企事业编制;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25名;市革命委员会4831名。其中:企事业编制699名;法院145名;检察院110名;政协11名;民主党派41名;人民团体268名。其中:企事业编制164名,其他3名。
  1980年,长春市干部编制为5745名。其中:企事业编制657名。比1979年减少103名。按系统分,市委402名。其中:企事编制3名,合计比1979年减少12名。市人大常委会25名;市政府4982名。其中:企事业编制480名,合计比1979年增加151名。法院145名、检察院110名划入市政府系统共减少255名。政协11名。民主党派41名。人民团体268名。其中:企事业编制164名。机动编制16名。其中:有10名企事业编制,合计比1979年增加13名。
  1981年,长春市干部编制6415名。其中:企事业编制746名。比1980年增加670名。按系统分,市委有编制421名,比1980年增加19名。市人大常委会35名,比1980年增加10名。市政府5623名。其中:企事业编制582名,合计比1980年增加641名。政协12名,比1980年增加1名。民主党派42名,比1980年增加1名。人民团体282名。其中:企事业编制164名,合计比1980年增加14名。机动编制减少16名。
  1982年,长春市重点加强了公安司法部门,编制有了较大增加。到1982年底全市干部编制7319名。按系统分,市委编制463名。其中:正副书记8名,办公室77名,纪律检查委员会39名,组织部76名,宣传部53名,统战部19名,农工部29名,工交部42名,财贸部28名,政法委员会25名,政策研究室21名,直属机关党委6名,信访办13名,对台办5名,讲师团15名,档案局7名,合计比1981年增加42名。市人大常委会57名。其中:正副主任2名,办公室55名,合计比1981年增加22名。市政府2114名,(含457名事企业编制)。其中:政府领导人11名,政府办公室140名(含2名企事业编制),民政局41名,计委63名,统计局79名,物价委员会25名,物资局59名(企事业编制),劳动局100名,标准计量局30名(企事业编制),人事局38名,编委14名,科委40名,机动编制23名,农委6名,农业局51名(含企事业编制11名),林业局29名(含4名企事业编制),畜牧局21名,水利局45名(含6名企事业编制),农机局29名,社队企业局21名,经委60名(含29名企事业编制),冶金局35名,机械工业局81名,化工局34名,电子工业局34名,一轻局51名,二轻局62名(企事业编制),交通局50名,建委33名(含3名企事业编制),建工局20名,城建局20名,公用局29名,环保局14名,房地局57名,财贸办9名,财政局83名(含30名企事业编制),财税局45名(企事业编制),粮食局55名(含43名企事业编制),商业局72名,外贸局4名(企事业编制),工商局22名,供销合作社47名(企事业编制),文教办10名,文化局33名,教育局51名,卫生局47名,计划生育办公室19名(含4名企事业编制),爱卫会10名(企事业编制),地方病办5名(企事业编制),体委22名,职工教育委员会18名,托幼办1名,外事办5名,侨务办3名,民委7名,宗教事务处5名,视察室8名,机关党委26名(含6名企事业编制),人防办49名,过往军人饮食供应站4名,合计比1981年减少3509名。其中:企事业编制减少125名。公安司法部门4342名(含126名企事业编制)。其中:人民检察院148名,人民法院165名,司法行政部门51名(含企事编制27名),公安部门3978名(含企事编制99名)。由于公安、司法部门是由政府部门分离单设的,所以与1981年相比增加编制4342名。其中:增加事企业编制126名。政协编制12名。其中:主席1名,办公室11名。民主党派48名。其中:民革6名,民盟8名,民建13名,民进6名,九三学社15名,合计比1981年增加6名。人民团体283名(含164名企事业编制),其中:工会160名(企事业编制),共青团40名,妇联33名,工商联24名,贫协3名,科协7名,文联10名,盲哑人协会4名(企事业编制),侨联2名,合计比1981年增加1名。
  1983年,长春市对机构进行了改革,进一步调整了编制。到1983年底市直机关编制3648名(不含公检法)。其中:行政编制3562名,事业编制86名。按系统分,市委编制631名。其中:正副书记4名,顾问2名,纪律检查委员会70名,办公厅111名,组织部70名,宣传部80名,统战部22名,农村工作部50名,政法委员会22名,政策研究室25名,高等教育工作部20名,老干部局25名,审干办26名,工交部42名,直属机关党委12名,整党办公室20名,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30名。比1982年增加168名。人大常委会91名。其中:正副主任8名,办公室83名,比1982年增加34名。市政府编制2381名。其中:政府领导人7名,顾问1名,计划委员会78名,经济协作办10名,农业区划办10名,标准计量局34名,经济委员会90名,统计局89名,物价局34名,物资局59名,科学技术委员会44名,劳动局77名,人事局55名,民政局46名,办公室168名,信访办25名,农牧局66名,农业局32名,水利局52名,社队企业局26名,机械工业局76名,石油化学工业局58名,第一轻工业局61名,第二轻工业局68名,交通局50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65名,城乡建设委员会54名,公用局51名,房地产管理局57名,人防办公室56名,文化局34名,教育局89名,卫生局69名,计划生育委员会26名,体育运动委员会25名,财政局58名,税务局60名,审计局60名,商业局40名,粮食局57名,对外经济贸易局35名,工商行政管理局44名,第二商业局68名,财贸委员会43名,外事办公室6名,侨务办公室5名,民族事务委员会7名,宗教事务处4名,机关党委33名,军人饮食供应站4名,企业整顿办公室15名。合计比1982年增加267名。政协编制43名。其中:正副主席8名,办公室35名,合计比1982年增加31名。民主党派编制50名。其中:民革8名,民盟10名,民建9名,民进8名,九三学会10名,农工民主党5名,合计比1982年增加2名。人民团体编制243名,(含86名企事业编制)。其中:工会86名(企事业编制),共青团50名,妇联39名,科学技术协会13名,佛教协会1名,文学艺术界联合会13名,归国华侨联合会3名,红十字会5名,对外友好协会1名,工商界联合会24名,盲哑人协会4名,基督教三自爱国会1名,天主教爱国会1名,伊斯兰教协会1名,台胞联谊会1名,合计比1982年减少40名。其中:行政编制增加38名,企事业编制减少78名。机动编制209名,比1982年增加209名。由于公安司法部门列入专项机构,与1982年相比,减少编制4342名。其中:行政编制4216名,企事业编制126名。
  1984年,长春市直机关编制总数为3586名。与1983年相比总数减少62名。中共长春市委定编632名,比1983年增加1名。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2449名,比1983年减少23名。政协43名,与1983年持平。民主党派50名,与1983年持平。人民团体编制242名,比1983年减少1名。机动编制170名,比1983年减少39名。
  1985年,长春市编制略有减少。市直机关编制总数为3452名,比1984年减少134名。按系统分,中共长春市委定编为547名,比1984年减少85名。市政府定编2480名,比1984年增加31名。群众团体定编242名,与1984年持平。民主党派定编50名,与1984年持平。宗教机构4名。机动编制129名,比1984年减少41名。此外,还有公检法机关编制3913名。其中:包括检察院196名,中级人民法院222名,司法局106名,国家安全局250名,公安局3139名。
  1986年,长春市直机关编制略有减少。编制总数为3432名,比1985年减少20名。按系统分,中共长春市委定编557名,比1985年增加10名。市政府定编2514名,比1985年增加34名。人民团体定编247名,比1985年增加5名。民主党派定编50名,与1985年持平。宗教机构4名,与1985年持平。此外,公检法机关定编4608名,比1985年增加695。其中包括检察院204名,比1985年增加8名;中级人民法院225名,比1985年增加3名;司法局112名,比1985年增加6名;国家安全局170名,比1985年减少80名;公安局3897名,比1985年增加758名。
  1987年,长春市直机关编制略有增加。编制总数为3501名。比1986年增加69名。按系统分,中共长春市委定编548名,比1986年减少9名。市政府定编2606名,比1986年增加92名。人民团体定编255名,比1986年增加8名。民主党派定编68名,比1986年增加18名。宗教机构定编4名,与1986年持平。此外,公检法机关定编4891名,比1986年增加283。其中包括检察院211名,比1986年增加7名;中级人民法院226名,1986年增加1名;司法局120名,比1986年增加8名;国家安全局170名,与1986年持平;公安局4164名,比1986年增加267名。
  1988年,长春市市直机关编制总数已达到3815名,比1987年增加314名;公检法编制总数已达到5146名,比1987年增加了255名。全市行政编制合计达8961名。按系统分,中共长春市委定编549人,比1987年增加1名。其中:包括办公厅123名,组织部97名,宣传部58名,统战部33名,保密委员会9名,研究室26名,政法委24名,农工部50名,工交部43名,高教部25名,老干部局25名,精神文明办18名,机关党委13名,政治体制改革研究室5名。长春市人民政府定编2939名,比1987年增加333名。其中:办公厅205名,信访办35名,外事办15名,侨办6名,计委91名,经协办30名,劳动局91名,人事局81名,物资局59名,人防办56名,民族事务委员会8名,科委49名,统计局77名,物价局34名,审计局103名,民政局60名,城乡建设委员会64名,城建局49名,环保局20名,房地局61名,公用局51名,教委92名,计生委26名,卫生局69名,文化局34名,体委25名,财贸委44名,广播电视局21名,税务局95名,财政局84名,粮食局57名,外经委37名,一商局41名,二商局68名,工商局44名,经济委员会106名,机械局76名,一轻局61名,二轻局68名,化工医药局58名,交通局53名,标准计量局34名,农业局49名,水利局52名,乡企局30名,林业局32名,体改委25名,档案局40名,机关党委33名,工业普查办7名,地震办8名,土地局25名,宗教事务处5名,监察局45名,食品工业办25名,城镇集体经济办10名,大连办20名,广州办20名,北京办25名,上海办20名,深圳办15名,海口办15名。人民团体定编255名,与1987年持平,但分配上有些微小变化。其中:总工会89名,团市委50名,妇联36名,科协15名,工商联29名,文联13名,侨办5名,盲人聋哑人协会4名,红十字会7名,台联2名,社科联5名。民主党派定编68名,与前两年持平。其中:民盟17名,民建11名,民进10名,九三学社12名,民革10名,农工民主党8名。宗教机构定编4名,多年来未有变化。其中: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天主教协会、佛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各1名。公检法系统定编5146名,比1987年增加255名。基中检察院269名,比1987年增加58名,中级人民法院254名,比1987年增加32名;司法局124名,比1987年增加4名;国家安全局230名,比1987年增加60名;公安局4269名,比1987年增加105名。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出版者:长春出版社

本志叙述了从1951年8月长春市人事局成立到2001年5月长春市人事工作50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轨迹,并对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到人事局成立前的人事工作进行了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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