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志·人事志上篇(1951~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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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051
颗粒名称: 长春市志·人事志上篇(1951~1988)
分类号: D630.3
页数: 112
页码: 6-118
摘要: 本篇包括了长春市人事干部队伍、机构编制、干部任用、干部分配与交流、干部监察、干部培训、人事编制管理机构等。
关键词: 人事管理 长春市

内容

第一章 干部队伍
  长春市的干部队伍形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干部队伍数量不断增加,素质逐步提高,分布渐趋合理。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极“左”思潮干扰下,正常的人事管理制度被破坏,个别打、砸、抢分子混进干部队伍,造成干部队伍不纯。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在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中国逐步走上了改革开放道路。人事工作适应新时期经济建设的发展需要,改革了干部人事制度,使干部队伍逐步向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第一节 干部数量
  长春解放以来,干部队伍在数量上变化很大,每年都有增有减。但从总量上看,增加远远超过减少,呈持续上升状态。
  长春解放初期,干部力量比较薄弱。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时,全市仅有干部768人。为了尽快医治战争创伤,迅速建立人民民主政权,1949年初,从产业工人和社会知识青年中选拔了2800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长春的解放事业做出贡献的优秀分子,经过实际工作锻炼和短期培训后,录用为干部。同时,对2123名旧职员进行了登记,对其中历史清楚、无重大政治嫌疑、熟悉长春市情、有专业技术及业务能力、年龄在35岁以下,职务在科级以下者,经个人反省、组织审查后,录用了1492人。到1949年底全市共有干部5905人:部局级以上22人,处科级160人,其他领导干部299人,一般干部5424人。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干部数量有较大增长。1950~1951年干部数量变动不大。1952年1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发出关于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的指示。2月至7月末,全市开展了“三反”运动。通过群众揭发和个人交待,发现干部队伍中有政治历史问题的792人;有贪污或严重浪费问题的369人。运动后期共惩处违法乱纪、贪污蜕化分子499人。其中:有183名干部被清除干部队伍。在被清除干部中有局级1人,科级7人,一般干部175人。在开展“三反”运动的同时,接收和录用了大批干部。1952年初,接收部队转业干部203人。7月,根据自力更生、就地取材的原则,录用了1308名新干部:工人中录用293人,农民中录用31人,知识分子与学生中录用767人,社会上录用217人。10月,接收长春县并人市内的1179名干部。其中:科级以上干部22人,一般干部1157人。1952年,还陆续从学校和社会招收了大批青年、学生,开办青年干部训练班,共培训青年干部4763人,使干部队伍迅速壮大。到1952年底,全市干部总数已达14385名。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干部数量比较稳定。1953年根据第二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增产节约运动,在全市开展了裁减冗员工作。重点是对企事业单位的老弱病残、不能坚持工作、历史不清、政治上不可靠、文化程度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干部进行了清理,共裁减642人:事业单位裁减282人,企业单位裁减360人。1953年,从青年学生和失业知识分子中选拔干部1698人,主要支援重点工程建设。1954年接收部队转业干部139人。1956年接收部队转业干部146人。1957年4月2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要求在全党重新进行一次普遍地、深入地反官僚主义、反宗派主义、反主观主义的整风运动,以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全市干部积极参加整风运动,查出反坏分子及犯各种严重错误的干部1696人。到1957年,全市共有干部17911人,比1952年增加3526人,年平均增长率为4.9%。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1962年),干部数量急剧增加。1958年11月10日,经吉林省人民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报请国务院批准,将双阳、九台、德惠、榆树、农安五县划归长春市领导。共接收各级各类干部8157人,占全市干部总数的32%。其中:省委管理的干部28人,市委管理的干部143人,一般干部7394人。1959年落实党的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全市城乡开始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经过区划调整、思想教育、组织配备,到1960年4月21日,全市城乡普遍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共调整录用公社干部5817人。其中:农村人民公社干部3503人,城市人民公社干部2314人。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由于许多事业盲目发展,加之干部录用制度不健全,从工人、农民中录用了3789名“以工代干”、“以农代干”人员,造成了干部队伍膨胀。1962年,根据中央关于减少城镇人口、精简职工、支援农业生产的指示,全市开展了精简工作。精简的重点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非生产、非业务人员,以及调整工业企业和机构合并的多余人员;1958年1月以后录用的新干部;未经批准擅自录用的干部。全地区共精简12024名干部,占1961年干部总数的22.2%。到1962年末,全市共有干部55994人,是1957年的3.1倍,这期间年平均增长率为42.5%。
  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1963~1967年),干部数量下降。1963年5月,毛泽东同志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9月,中共中央制定《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期间的一些具体政策的决定》,规定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长春市开展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运动的主要内容是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四清”运动的重点是清理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各种违反政策、法令和法律,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贪污盗窃、腐化堕落等问题,在运动中有590名干部受到党内或行政处分。其中:有198名干部被清除干部队伍。1963年还清理了1958年以来录用提拔的干部3948人,安置精简编余干部168人。1964年继续清理1958年后录用提拔的干部4498人,安置接收大中专毕业生6103人。1965年全市共减少干部1005人。其中:退职、退休151人,转到集体所有制单位325人,转到普通中、小学112人,转为营业员、售票员145人,改当工人144人,其他减少128人。到1965年底全市共有干部39817人,比1962年减少了16177人,每年平均减少13.5%。
  “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干部数量失控。1966年2月28日,国务院决定成立吉林省德惠专区专员公署,将长春市领导的农安、德惠、榆树、双阳、九台五县划归德惠专署领导,五县干部全部移交德惠专署。1969年7月3日省委决定,将德惠专区并入长春市,五县干部重新划归长春市。“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各级组织普遍受到冲击,一大批领导干部惨遭迫害。1967年1月,市人事部门被群众组织夺权,个别打、砸、抢分子混进干部队伍,“以工代干”、“以农代干”人员越来越多。1967年1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领导小组发布《关于人民解放军坚决支持革命左派群众的决定》。1967年4月17日,长春卫戍区司令部对长春市公安局实行军事管制。到1973年全市有876名解放军代表参加地方“三支两军”(支左、支工、支农、军管、军训)工作。“文化大革命”后期,江青反革命集团为加快篡党夺权的步伐,在全国各地打着贯彻老、中、青三结合的旗号,大搞突击选青。1975年全市从工农中选拔年轻干部1009人,到1976年全市共有干部96522人,比1965年增加2.4倍,年平均增长率为14%。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事制度得到恢复和发展。1978年7月,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双突”干部问题的意见》(双突:突击入党,突击提干),长春市本着积极、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长春市各级国家机关突击选拔的1009名青年干部妥善进行了处理。对胜任本职工作,群众反映较好的825名干部,继续留机关工作;对水平低,缺乏实际工作经验的154名干部,调到基层工作;对能力太弱,犯有各种错误的30名干部,分配当了工人。1979年4月中共长春市委组织部本着实事求是、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全市1957年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中的5173起案件进行了复查,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平反了冤假错案。使601名长期蒙受不白之冤的干部,重新回到了干部队伍。1983年1月对“以工代干”、“以农代干”人员进行了清理,为6961人补办了干部手续,给10013人办理了转干手续。在处理遗留问题基础上,对干部制度进行了改革。1983年开始试行合同制,改革了过去多头而分散的内招内录的办法,实行公开报名,组织推荐,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把干部任职时间、权力与义务用合同形式确定下来。到1988年底全市共签订合同干部6003人,占干部队伍总数的3.89%。1984年为解决集体企业缺少技术力量和管理人才问题,面向社会聘用了1143名具有大中专同等学历的闲散毕业生为聘任制干部。1985年结合整党,认真清理了干部队伍中的打、砸、抢分子,对11名群众反映大、错误严重的干部予以开除干部队伍。1985年中央军委发布命令,减少部队员额100万,大批部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85~1987年,全市共接收部队转业干部1507人。到1988年,全市共有干部154134人:地市级33人,占0.02%;部局级862人,占0.56%;处科级649人,占0.42%;一般干部152590人,占99%。1988年比1976年增加57612人,增长率为59.69%,年平均增长率为4.98%。
  第二节 干部结构
  长春解放后,随着人事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干部队伍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有很大提高,专业技术干部逐年增加,但也出现了年龄老化问题。
  一、政治结构
  长春解放初期,党的各级组织机构、制度还不十分健全,党员发展工作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中共党员在干部队伍中的比重比较小。1948年底,全市共有中共党员干部85名,占干部队伍总数的11.1%。这批党员虽然数量不大,但多数经历过革命战争的考验,为长春的解放事业做出过积极贡献。长春解放后,他们继承和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在长春的政权建设中起到了中坚作用。
  1949~1951年,为了适应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恢复国民经济的需要,各级党组织与人事部门密切协作,有计划地在工人、农民中发展了一大批新党员,使中共党员干部数量有较大提高。到1952年底,全市干部队伍中有中共党员1043人,共青团员2567人,民主党派人士7人,非党非团干部9958人。
  1952~1957年,人事工作紧紧围绕贯彻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结合“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一化三改”运动,加强干部队伍的政治教育,使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到1957年,全市干部队伍中有中共党员6201人,占干部总数的34.6%;有共青团员3797人,占干部总数的21.2%;民主党派人士80人,占干部总数的0.4%;非党非团干部7833人,占干部总数的43.8%。
  1958~1960年,“以工代干”、“以农代干”人员大量增加,干部队伍中中共党员比例下降。1960年,全市共有干部64017人:中共党员21047人,占干部总数的32.9%;共青团员14416人,占干部总数22.5%;民主党派人士和非党非团干部28554人,占干部总数的44.6%。与1957年相比,中共党员干部的比例下降1.7%。
  1961~1965年,纠正了“左倾”冒进错误,从宏观上对经济建设格局做了调整,干部队伍数量出现下降趋势,但党、团员的比重却稳中有升。1962年,全市有干部55994人:中共党员18414人,占干部总数的32.9%;共青团员13206人,占干部队伍总数的23.6%;民主党派人士282人,占干部队伍总数的0.5%;非党非团干部24092人,占干部队伍总数的43%。与1960年相比,中共党员干部的比例继续保持在32.9%,共青团员干部的比例上升1.1%。
  1966~1976年,在“左”的错误干扰下,各级党组织处于瘫痪状态,江青反革命集团出于扩充势力篡党夺权的罪恶目的,大量突击发展党员,造成党员干部比重提高,政治素质下降。到1976年,全市共有干部96522人:中共党员38688人,占干部总数的40.1%;共青团员7960人,占干部总数的8.2%;民主党派人士和非党非团干部49874人,占干部总数的51.7%。
  1978~1988年,对广大干部重点进行了以“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内容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组织党员干部重新学习党的基础知识,进行党员登记。同时,在专业技术人员和知识分子中吸收了一大批中共党员,使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有了新提高。到1988年全市共有干部154134人:中共党员63242人,占干部总数41%;共青团员23171人,占干部总数15%;民主党派人士591人,占干部总数的0.38%;非党非团干部67130人,占干部总数的43.55%。
  二、年龄结构
  长春解放初期,干部队伍比较年轻。1948年底,全市共有干部768人:25岁以下的229人,占干部总数的29.8%;26岁至35岁的477人,占干部总数的62.1%;36岁至45岁的62人,占干部队伍总数的8.1%。
  1952~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干部队伍逐步壮大,年龄结构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到1956年底,全市共有干部18839人:25岁以下6098人,占干部总数的32.4%;26岁至30岁5979人,占干部总数的31.7%;31岁至35岁的3544人,占干部总数的18.8%;36岁至45岁的2476人,占干部队伍总数的13.1%;46岁以上的742人,占干部队伍总数3.9%。各年龄段与1948年相比,数量都有增加,但比例却有增有减。25岁以下的增加2.6%,26岁至35岁的下降11.6%,36岁至45岁的上升5%,46岁以上的上升3.9%。
  1957~1966年,在行政区划扩大、城乡人民公社成立之后,又经历了精简干部,年龄结构变得比较复杂。1964年,全市共有干部61049人:25岁以下的9803人,占干部总数的16.1%;26岁至30岁的15004人,占干部总数的24.6%;31岁至35岁的15851人,占干部总数的26%;36岁至45岁的16846人,占干部总数的27.6%;46岁以上的3545人,占干部总数的5.8%。与1956年相比,各年龄段比例变动较大,开始出现老化的趋势。其中:25岁以下下降16.3%,26岁至30岁下降7.1%,31岁至35岁上升7.2%,36岁至45岁上升14.5%,46岁以上上升1.9%。
  1966~1976年,人事制度遭到破坏,新干部不能及时提拔,老干部不能适时退出,干部年龄自然增长率逐年提高,年龄老化问题更加突出。到1976年,全市共有干部96522人:25岁以上5465人,占干部总数5.7%;26岁至35岁25094人,占干部总数26%;36岁至45岁39678人,占干部总数41.1%;46岁以上26285人,占干部总数27.2%。与1964年相比,35岁以下的干部数量减少,比例下降;35岁以上的干部数量增加,比例上升:25岁以下的干部减少4338人,比例下降10.4%;26岁至35岁干部减少5761人,比例下降24.6%;36岁至45岁增加22832人,比例上升13.5%,46岁以上增加22740人,比例上升21.4%。
  1977~1988年,平反冤假错案,清理“双突干部”,整顿“以工代干”人员,录用大批合同制干部,使干部队伍年龄老化问题有所缓解。1988年,全市共有干部154134人:25岁以下18747人,占干部总数12.2%;26岁至35岁27138人,占干部总数17.6%;36岁至45岁54385人,占干部总数35.3%;46岁以上53864人,占干部总数34.95%。与1976年相比,25岁以下的上升6.5%,26岁至35岁下降8.4%,36岁至45岁的下降5.8%,46岁以上上升7.75%。
  三、文化结构
  长春解放初期,干部队伍中工农出身的占绝对多数,文化素质比较低。1948年,干部队伍中具有小学以下文化的149人,占干部总数19.4%;具有初中文化的381人,占干部总数49.6%;具有高中文化的138人,占干部总数18%;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的100人,占干部总数13%。
  1952~1956年,结合“扫盲”运动,分期分批对小学以下文化的干部进行补习初中以下课程,方法是集中学习,补习时间为两至三年。到1956年,全市共办补习班5期,参加补习1662人,使干部队伍的文化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年底,具有小学以下文化的干部3322人,占干部总数的17.6%;具有初中文化的11397人,占干部总数的60.5%;具有高中文化的3344人,占干部总数的17.8%;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的776人,占干部总数的4.1%。
  1957~1965年,基础教育发展很快,大专院校数量也有所增加,后备干部和录用的新干部文化素质普遍提高。到1964年全市共有干部61049人:具有小学以下文化的5377人,占干部总数的8.8%;具有初中文化的30182人,占干部总数的49.4%;具有高中文化的18371人,占干部总数的30.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的7119人,占干部总数的11.7%。
  1966~1976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高等院校被迫停课,各级干部培训机构纷纷解散,广大干部钻研业务的积极性受到挫伤,干部队伍的文化结构没有改善。
  1977~1988年,高等院校增多,大中专毕业生逐年增加,已成为干部队伍的主要来源之一。同时以电大、函大、夜校、业大、自学考试等为主体的多种办学形式,为在职干部深造提供了条件,许多干部参加在职学习。到1988年底,全市共有7700多名在职干部参加成人院校大中专文化学习,有6165名获得大中专毕业证书,干部队伍的文化结构有了新的提高。1988年,全市共有干部154134人:具有初中以下文化的25389人,占16.5%;具有高中文化的23988人,占15.56%;具有中专文化的60049人,占39%;大专以上文化的44708人,占29%。
  四、专业结构
  长春解放初期,党的中心任务是迅速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干部队伍中专业技术干部的比重较小。人民民主政权建立后,才陆续接收了部分原有的技术人员进入干部队伍。1952年,又从社会和学校录用了一批专业技术人员,使专业技术干部人数迅速增加。到1952年底,全市共有各种专业技术干部1630人,占干部总数的11.3%。其中多数是工程技术人员和教学人员。
  1953~1957年,经济建设的发展为专业技术干部提供了用武之地。但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挫伤了一批专业技术干部的积极性。在反右派斗争中,许多专业技术干部结合工作实际给党提出了一些批评意见,然而这些批评意见却被视为向党进攻的右倾思潮,遭到指责和批判:有412名专业技术干部被打成右派分子,占专业技术干部总数的17.7%。到1957年,全市共有专业技术干部2322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746人,农业技术人员91人,卫生技术人员1119人,翻译人员3人,文艺工作者39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24人。
  1958~1962年,在大跃进运动中吸收录用了大批专业技术干部,1962年,精简中又对专业技术干部采取了保护政策,干部队伍的专业技术结构有了较大变化。到1962年,专业技术干部已达6400人,占干部总数的11.4%。其中:工程技术人员1483人,农业技术人员968人,卫生技术人员3201人,教学人员254人,翻译人员3人,文艺工作者466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5人。
  1966~1970,在“左”倾错误干扰下,知识分子被诬蔑为“臭老九”,专业技术干部被打成反动技术权威。有的被送进干校学习,有的被赶到农村接受再教育,造成了严重的人才浪费,使国民经济蒙受重大损失。
  1971~1975年,大批“五•七”干部返城,部分专业技术干部恢复工作。到1975年,全市共有各种专业技术干部28544人,占干部队伍总数30.2%:工程技术人员3954人,农业技术人员1458人,科学研究人员195人,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7151人,教学人员15174人,文艺工作者531人,新闻出版人员68人,翻译人员13人。
  1976~1980年,国家调整了科技政策,提高了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1980年,对社会闲散科技人员进行了调查,经考核后录用403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45人,农业技术人员99人,工程技术人员32人,高校教学人员27人。1979年处理了大中专毕业生“社来社去”问题。全市1976年至1979年“社来社去”大中专毕业生1623人,经德、智、体全面考核后录用了444人。到1980年底,全市共有专业技术干部37986人,占干部队伍总数的37.7%。其中:工程技术人员5604人,农业技术人员1433人,科学研究人员214人,卫生技术人员7536名,教学人员16574人,财务人员4996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629人。
  1981~1985年,长春市成立了人才交流机构,多方面为专业技术干部提供服务,对全市948名用非所学的干部进行了调整,使专业结构更加合理。1985年,全市共有各种专业技术干部75229人,占干部总数的54.8%:工程技术人员2702人,科学研究人员150人,卫生技术人员10971人,教学人员35302人,财务人员7414名,统计人员2529人,新闻出版人员255人,文艺工作者854人,外语翻译人员84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73人。
  第三节 干部分布
  长春解放后,干部队伍由主要集中在机关、团体逐步向文教、卫生、财贸、工业和交通运输系统集中。
  解放初期,人民民主政权中吸收录用了一批新干部,重点充实在党委和政府机关。1949年,全市共有干部5905人。其中党委系统989人,占16.7%;政府系统2157人,占36.5%;工业系统1705人,占28.9%;财贸系统499人,占8.5%;文教卫生系统395人,占6.7%;群团系统160人,占2.7%。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对干部分布情况进行了较大调整,重点加强了生产建设和经济监督部门。1952年全市共有干部14385人。其中:党委和政府系统1400人,占9.7%;工业系统4938人,占34.3%;财贸系统6054人,占42%;农林水利系统165人,占1.1%;文教卫生1417人,占9.9%;群团411人,占2.9%。1952年与1949年相比,各系统干部数量都有较大增加,但比例却各有增减:党委和政府系统下降43.5%,工业系统增加5.4%,财贸系统增加33.5%,农林水利系统增加1.1%,文教卫生系统增加3.2%,群团系统增加0.2%。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结合增产节约运动,对干部队伍进行了精简,充实与加强党委、政府和文教卫生系统。1957年全市共有干部17941人。其中:党委770人,占4.3%;政府2165人,占12.1%;工业系统5582人,占31.2%;财贸系统6027人,占33.6%;农林水利系统293人,占1.6%;文教卫生系统2407人,占13.4%;群团系统499人,占2.8%;统战系统168人,占0.9%。1957年与1952年相比,党委和政府系统增加1535人,比例增加6.7%;工业系统增加644人,比例下降3.1%;财贸系统减少27人,比例下降8.5%;农林水利系统增加128人,比例增加0.5%;文教卫生增加990人,比例增加3.5%;群团系统增加88人,比例增加0.1%;统战增加168人,比例增加0.9%。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干部分布情况变化较大。1958年实行城乡一体化,接收了五县干部。1959年走人民公社化道路,录用了大批公社干部,使党委、政府系统干部大量增加。1962年精简城市人口,除农林水利系统、城乡人民公社和中小学教员外,各系统干部比例都有下降。1962年全市共有干部50389人。其中:党委1501人,占2.7%;政府692人,占1.2%;政法系统1956人,占3.5%;工业系统5063人,占9%;交通运输系统811人,占1.4%;财贸10403人,占18.6%;外交系统59人,占0.1%;农林水利系统2621人,占10%;群团系统556人,占1%;统战系统85人,占0.2%;城市人民公社689人,占1.2%;农村人民公社2263人,占4%;中小学教职员20698人,占37%;其他系统2992人,占5.3%。1962年与1957年相比,党委系统增加731人,比例下降1.6%;政府、政法系统增加483人,比例下降7.4%;工业和交通运输系统增加292人,比例下降20.8%;财贸系统增加4376人,比例下降15%;外交系统增加59人,比例增加0.1%;农林水利系统增加2328人,比例增加3.1%;文教卫生系统增加3198人,比例下降3.4%;群团系统增加57人,比例下降1.8%;统战系统减少83人,比例下降0.7%;城市人民公社增加698人,比例增加1.2%;农村人民公社增加2263人,比例上升4%;中小学教员增加20698人,比例上升37%;其他系统增加2992人,比例上升5.3%。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中国共产党认真总结了“大跃进”的经验教训,对国民经济采取“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干部队伍进行了较大调整。重点裁减了中小学教职员工,充实了工业、财贸、文教、卫生和供销合作社系统。到1965年,全市共有干部39777人。其中:党委系统1812人,占4.6%;政府系统559人,占1.4%;政法系统2206人,占5.5%;工业系统8346人,占21%;交通运输系统1007人,占2.5%;财贸系统11464人,占28.8%;农林水利系统2699人,占6.8%;文教卫生系统6034人,占15.2%;群团系统613人,占1.5%;统战系统127人,占0.3%;供销合作社系统2043人,占5.1%;城市人民公社612人,占1.5%;农村人民公社2255人,占5.7%。1965年与1962年相比,党委系统增加311人,比例上升1.9%;政府系统减少133人,比例上升0.2%;政法系统增加250人,比例上升2%;工业系统增加3283人,比例上升12%;交通运输系统增加196人,比例上升1.1%;财贸系统增加1061人,比例上升10.2%;农林水利系统增加78人,比例上升2.1%;文教卫生系统增加429人,比例上升5.2%;群团系统增加57人,比例上升0.5%;统战系统增加42人,比例上升0.1%;供销合作社系统增加2043人,比例上升5.1%;外交减少58人,比例下降0.1%;城市人民公社减少68人,比例上升0.3%;农村人民公社减少8人,比例增加1.7%;中小学教员减少20698人,比例下降37%;其他干部减少2992人,比例下降5.3%。
  “文化大革命”期间,江青反革命集团煽动“打倒一切,全面内战”,造成机关瘫痪,工厂停产,一大批干部被迫插队落户,干部分布极为混乱。1971年粉碎林彪反革命集团后,周恩来同志主持中央日常工作,使各方面工作有了转机,全市各级干部努力工作,尽量减少“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损失。到1976年,全市共有干部96522人。其中:党委和革命委员会系统7370人,占7.6%;群团系统487人,占0.5%;政法系统1337人,占1.4%;工业系统16592人,占17.2%;交通运输系统1257人,占1.3%;财贸系统13529人,占14%;外贸外交系统141人,占0.1%;农林水牧系统4627人,占4.8%;文教卫生系统17118人,占17.7%;中小学教职员33814人,占35%;其他系统250人,占0.2%。与1965年相比,党委和革命委员会系统增加4999人,比例上升1.6%;群团系统减少126人,比例下降1%;政法系统减少867人,比例下降4.1%;工业系统增加8246人,比例下降3.8%;交通运输系统增加250人,比例下降1.2%;财贸系统增加2065人,比例下降14.8%;外贸外交系统增加141人,比例上升0.1%;农林水牧系统增加1928人,比例下降2%;文教卫生系统增加11084人,比例上升2.5%;中小学教职员增加33814人,比例上升35%;统战系统减少127人,比例下降0.3%;供销合作社系统减少2043人,比例下降5.1%;城市人民公社减少612人,比例下降1.5%;农村人民公社减少2255人,比例下降5.7%;其他系统增加250人,比例上升0.2%。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党中央果断地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对政治体制逐步进行了改革,重点加强了政法、文教和经济监督部门。到1988年,全市共有干部154134人。其中:党委系统3537人,占2.29%;群团系统917人,占0.59%;政府系统11965人,占7.76%;政法系统6156人,占3.99%;工业系统59472人,占38.6%,交通运输系统1190人,占0.77%;财贸系统4712人,占3.06%;外交外贸系统343人,占0.22%;农林水牧系统691人,占0.45%;文教卫生系统6589人,占4.27%;统战系统68人,占0.04%;供销合作社系统1112人,占0.72%;城市街道、镇、乡1450人,占0.94%;农村乡镇4644人,占3.01%;中小学教职员5836人,占3.79%;其他系统45452人,占29.5%。1988年与1976年相比,党委及政府系统增加8132人,比例上升2.45%;群团系统增加430人,比例上升0.09%;政法系统增加10628人,比例上升6.36%;工业系统增加42880人,比例上升21.4%;交通运输系统减少67人,比例下降0.53%;财贸系统减少8817人,比例下降10.94%;外交外贸系统增加202人,比例上升0.12%;农林水牧系统减少3936人,比例下降4.35%;文教卫生系统减少10529人,比例下降13.43%;统战系统增加68人,比例上升0.04%;供销合作社系统增加1112人,比例上升0.72%;城市街道乡镇增加1450人,比例上升0.94%;农村乡镇增加4644人,比例上升3.01%;中小学教职员减少27978人,比例下降31.21%,其他系统上升25202人,比例上升29.3%。
  第二章 机构编制
  长春市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变化,确定和调整国家机关的机构编制。自1948年长春解放以来,长春市的机构编制,围绕着经济建设的需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了多次调整,保证了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一节 机 构
  解放初期,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恢复国民经济的需要,在各级党政群部门设立了相应的机构。“一五”计划时期,为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增设了一些比较急需的机构。1957年根据国家紧缩机构,下放干部的要求,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了精简整顿,但由于1958年“大跃进”的冲击,“二五”计划时期,出现机构庞大,人浮于事的状态。1961年根据国家“精兵简政”的要求,大刀阔斧地进行了精简机构工作,解决了机构设置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矛盾。“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设置管理处于瘫痪状态,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基本停止工作。1968年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成立,机构设置只有4个大组。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到1988年,机构编制管理重新走上正常轨道,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有了新的发展。
  一、中国共产党长春市委员会
  1949年,中共长春市委设秘书科、组织部、宣传部、研究室。1950年,市委将秘书处改为办公室,撤销研究室,增设工业部、统战部、纪律检查委员会、农委会、学校党委、机关党团委、业余党委、文化实习学校。1952年,市委将学校党委改为学校工作委员会,机关党团委改为机关党委。撤销业余党校和文化补习学校,成立商业部、机要科、党校、企业党委。1953年,市委将学校工作委员会改为中学委员会,撤销农村工作委员会、企业党委、党校。1954年,市委撤销中学委员会,成立农委、秘书处。
  1955年,市委将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监察委员会,撤销商业部、机要科,增设文教部、财贸部、中学委员会、支部生活社、业余政治学校、审干办公室。
  1956年,市委将中学委员会改为中学党委,秘书处改为行政处,撤销文教部、工业部、支部生活社,增设国营工业部、地方工业部、肃反办公室、讲师团、国际活动委员会。
  1957年,市委撤销行政处、国营工业部、地方工业部、农村工作委员会、机关党委、中学党委、业余政治学校、讲师团,成立文教部、第一工业部、第二工业部、农村工作部、直属党委、政治学校、文化学校。
  1958年,市委将第一工业部改为国营工业部,第二工业部改为地方工业部,直属党委改为机关党委。撤销肃反办公室,国际指导委员会、政治学校、文化学校,成立行政处。
  1959年,市委撤销国营工业部、地方工业部、监察委员会、行政处、审干办公室,成立工业部、基建部。
  1960年,市委将办公室改为办公厅,将基建部改为基建交通部,机关党委改为机关党团委。增设监察委员会、政策研究室、审干办公室、档案处、五人小组办公室、行政处、业余文化学校、讲师团。
  1961年市委将机关党团委改为机关党委。
  1962年,市委撤销基建交通工作部、文教部、讲师团、审干办公室、五人小组办公室、业余文化学校。
  1963年,市委增设书记处、档案馆。
  1964年,市委将工业部改为工业交通部,撤销档案处、档案馆。
  1965年,市委将工业交通部改为工交政治部,撤销书记处。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中共长春市委设有办公厅、政策研究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监委、农村工作部、工交政治部、财贸政治部、机关党委。与1949年相比,市委机构由4个部门增加到10个部门,是建国初期的2.5倍。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造反派组织提出了“踢开党委闹革命”的口号,1967年1月,市委被群众组织夺权,党组织处于瘫痪状态。
  1973年5月,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执行“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精神,长春市对机构进行了调整,为避免机构重叠,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革委会的机构就是党委的机构。将市革委会办公室改为市委市革委办公室,市革命委员会备战办公室改为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撤销政治部、保卫部、生产指挥部、保密领导小组,成立组织部、宣传部、政法领导小组、计划委员会、工业交通办公室、财贸办公室、农林办公室、文教办公室、群团领导小组、视察室、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市委市革委办公室民政组改为长春市民政局,增设统一战线工作办公室。组织部设编制办公室、人事局。政法领导小组设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计划委员会将生产指挥部劳动工资局改为长春市劳动局,将生产指挥部物资局改为长春市物资局,将生产指挥部科学技术局改为长春市科学技术局,增设长春市统计局。工业交通办公室将生产指挥部重工业局改为长春市机械工业局,将生产指挥部轻化工业局改为长春市轻化工业局,将生产指挥部第二工业局改为长春市手工业管理局,将生产指挥部电子工业局改为长春市电子工业局,将生产指挥部煤炭管理局改为长春市冶金煤炭工业局,将生产指挥部交通局改为长春市交通局,将生产指挥部城建公用局改为长春市城建公用局,将生产指挥部房地产管理局改为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将生产指挥部基本建设局改为长春市基本建设局,增设长春市邮电局。农林办公室将生产指挥部农业畜牧局改为长春市农业局,将生产指挥部农机局改为长春市农业机械局,将生产指挥部水力电力局改为长春市水力局,将生产指挥部林业局改为长春市林业局,增设长春市气象局。财贸办公室将生产指挥部商业局和生产指挥部第一商业局合并为长春市商业局,将生产指挥部粮食局改为长春市粮食局,将生产指挥部财政局改为长春市财政局,将生产指挥部税务局改为长春市税务局。增设长春市供销合作社,同时辖长春市对外贸易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长春市中心支行。文教办公室将政治部文化局改为长春市文化局,将政治部教育局改为长春市教育局,将政治部卫生局改为长春市卫生局,同时辖长春市体育运动委员会。群团领导小组增设总工会,共青团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下乡知识青年工作办公室。
  1974年,市委市革命委员会撤销支农领导小组,增设街道办公室。工交办公室将轻化工业局改为轻工业局,冶金煤炭工业局改为冶金工业局,撤销邮电局。农林办公室撤销气象局,成立水产局。财贸办公室撤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群团领导小组增设贫下中农协会。1975年市委市革命委员会撤销群团领导小组、街道办公室。农林办公室撤销水产局、畜牧局。1976年,市委市革命委员会成立科委。农林办公室增设工宣办。1977年,市委市革命委员会成立市政协秘书处。计委将社队企业管理局改为社队企业局。到1978年,机构调整前市委市革命委员会机构有办公室、统战办公室、民政局、视察室、组织部、人事局、编制办公室、宣传部、公安局、人民法院、计划委员会、统计局、劳动局、物资局、科委、社队企业局、工交办公室、机械工业局、轻工业局、手工业管理局、电子工业局、冶金工业局、交通局、基建局、城建公用局、房地产管理局、农林办公室、农业局、农机局、水利局、林业局、财贸办公室、财政局、税务局、商业局、供销合作社、粮食局、对外贸易局、文教办公室、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体委、人防办公室、总工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委、知青办、机关党委、市政协秘书处。
  1978年,长春市对机构进行了较大调整,改革了革委会的机构就是党委的机构的设置模式,实行党、政群分设。市委设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交工作部、农村工业部、财贸工作部、政研室。
  1979年,市委成立办公室、城区工作部、政法小组、地方病防治办。
  1981年,市委撤销城区工作部,新的机构组成为:办公室、研究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农工部、工交部、财贸部、纪检委、政法办、信访办、机关党委。
  1982年,市政府档案局划归市委领导。市委将政法小组改为政法委员会,成立对台办、讲师团。
  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3]6号文件精神,长春市对党政机构进行了调整,市委撤销财贸部、信访办、对台办、讲师团、档案局,成立高等教育工作部、老干部局、审干办、整党办公室、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
  1984年,长春市委撤销农村工作部,成立农村工作委员会。
  1985年,中共长春市委将农村工作委员会改为农村工作部,撤销纪律检查委员会、审干办,增设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青少办。至此,市委机构组成为: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研究室、政法委员会、农村工作部、工业交通工作部、高等教育工作部、老干部局、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整党办、机关党委、青少办(事业编)、中国共产党长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6年,市委机构组成为: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农工部、政法委、研究室、老干部局、高教部、工交部、精神文明办、保密委员会、机关党委、整党办、青少办(事业编)、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7年,市委机构组成为: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农工部、研究室、高教部、工交部、老干部局、精神文明办、保密局、整党办、青少年教育办、政法委、机关党委、纪检委。
  1988年,将市委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改为市委对台办,列入市委序列,日常工作由市委统战部代管。2月24日批准成立市委政治体制改革研究室。至此,市委组成机构共有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农村工作部、政法委、研究室、高教部、工交部、老干部局、精神文明办、保密委员会、机关党委、政治体制改革研究室、纪检委等14个。
  二、长春市政府
  1949年3月,长春特别市政府改为长春市政府。设秘书处、民政局、公安局、调查研究室、工商局、建设局、合作总社、劳动局、房产管理处、财政局、人民银行、教育局、卫生局。5月,市政府改为市人民政府。
  1950年,市人民政府将秘书处改为办公室,房产管理处改为房地产处,教育局改为文教局,撤销调查研究室,增设财委、税务局。
  1951年,市人民政府将办公室改为秘书处,将财委改为财政经济委员会。撤销财政局,增设人事局、监察委员会、宗教事务处、工业局、农业处、防空指挥部、文工团、电台。
  1952年,市政府将秘书处改为办公室,工业局改为地方工业局,房地产处改为房地产管理局。撤销防空指挥部、文工团、电台、合作社,成立建筑工程局、城市建设委员会、公用局、财政局、国营商业局。
  1953年,市政府将地方工业局改为工业局,国营商业局改为商业局。撤销公用局、农业处、文教局,成立政法委员会、统计处、农林水利局、教育局、文化局、文教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
  1954年,长春市人民政府改为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将统计处改为统计局,农林水利局改为农田水利局。撤销城建委员会,成立公用局、粮食局、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机关党团委、机关干部文化学校。
  1955年,市人委将办公室改为办公厅,政法委员会改为政法办公室,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察局,文教委员会改为文教办公室,农田水利局改为农林局,机关干部文化学校改为业余文化学校。撤销财经委员会、工商管理局、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机关党团委,增设工业办公室、财粮贸办公室、对资本主义商业改造办公室、转业建设委员会、司法局、民族事务委员会、计划委员会、手工业管理局、机关党委、机关团委。
  1956年,市人委将计划委员会改为经济计划委员会,农林局改为农业局。撤销政法办公室、工业办公室、财贸办公室、文教办公室、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办公室、工业局、房地产管理局、机关党委、机关团委、业余文化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委员会、工业一局、工业二局、地质局。
  1957年,市人委将农业局改为农林局。撤销转业建设委员会、地质局、手工业管理局、商业局、工业一局、工业二局,成立物资处、第一工业局、第二工业局、第三工业局、房地产管理局、一商业局、二商业局。
  1958年,市人委经济计划委员会改为计划委员会。撤销第三工业局、公用局、基本建设委员会、农林局、物资处,成立手工业管理局、交通局。
  1959年,市人委将计划委员会改为经济计划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改为房产管理局。撤销监察局、司法局、税务局,成立编制委员会、档案管理处、工业生产委员会、机械工业局、轻工业局、冶金工业局、公用局、计量管理局、农林局、水利局、农业机械管理局、对外贸易局、科学技术委员会。
  1960年,市人委将房产管理局改为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档案管理处、科学技术委员会,增设基本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委员会、物价委员会、工商管理处、气象处、畜牧局、物资局、机关业余大学、机关党团委。
  1961年,市人委增设税务局。
  1962年,市人委将工商管理处改为工商管理局。撤销经济计划委员会、工业生产委员会、冶金工业局、机械工业局、建筑工程局、交通运输委员会、计量管理局、农业机械管理局、第一商业局、第二商业局、机关业余大学,增设交际处、经济委员会、计划委员会、重工业局、商业局、建设银行长春支行。
  1963年,市人委撤销对外贸易局、机关党委,增设市长办公室、建设委员会、农业机械管理局、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联社。
  1964年,市人委将建设委员会改为基本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长春支行改为建设银行。撤销工商业管理局、运输合作联社,增设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中心支行。
  1965年,市人委将人事局改为人事监察局,基本建设委员会改为城市建设委员会。撤销物资局、人民银行、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中心支行,增设交通监理所、工商行政管理局、财贸办公室、农村用电管理局、计量管理所、视察室、档案管理处、华侨事务处、机关党委。
  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市人委机构有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统计局、劳动局、物价委员会、民政局、重工业局、轻工业局、手工业管理局、建设局、城市建设委员会、交通局、公用局、交通监理所、财政局、税务局、商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合作社、粮食局、财贸办公室、房地产管理局、农林局、畜牧局、水利局、农村用电管理局、农业机械管理局、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计量管理所、体育运动委员会、办公厅、人事监察局、编制委员会、交际处、视察室、档案管理处、华侨事务处、宗教事务处、市长办公室、机关党委。共43个局委处室,比建国初期增加了3倍多。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人委各机构都按照中央“文革”领导小组的指示成立了群众违法组织。1967年1月,市人委各机构均被群众组织夺权。1968年1月25日,长春市两大派4个群众组织达成协议,成立长春市革命大联合委员会。2月23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成立。下设办事组、政工组、保卫组、政法组、工交组、农业组。同年7月增设文革组、综合计划组。同年11月将政工组改为政治部,撤销政法组、“文革”组、综合计划组、工交组、农业组,成立生产指挥部。1969年4月,粮食系统革命委员会成立。5月,交通系统革命委员会成立。6月,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分行革命委员会、重工业系统革命委员会、城建公用系统革命委员会、房地系统革命委员会成立。7月,将市革委会办事组改为办公室,保卫组改为保卫部。同时物资供应系统革命委员会、轻工业系统革命委员会成立。9月,农业系统革命委员会成立。12月,市革委会增设备战办公室、保密领导小组,税务系统革命委员会成立。1970年9月,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对机构进行了调整。撤销物资供应系统革命委员会、重工业系统革命委员会、轻工业系统革命委员会、交通系统革命委员会、城建公用系统革命委员会、房地系统革命委员会、农业系统革命委员会、粮食系统革命委员会、税务系统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设劳动工资局、物资局、科学技术局、重工业局、轻化工业局、手工业局、电子工业局、煤炭管理局、交通邮政局、城建公用局、房地产管理局、农林畜牧局、水利电力局、农机局、商业局、粮食局、财政税务局、卫生局,政治部设文教局。10月,市革委会将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分行革命委员会改为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分行,增设体育运动领导小组。1971年8月,生产指挥部将手工业局改为第二轻工业局,增设基本建设局。9月,政治部增设广播事业局。1972年4月,市革委会将生产指挥部卫生局改为政治部卫生局,政治部将文教局分设为教育局、文化局。5月,市革委会将体育运动领导小组改为体育运动委员会。6月,市革委会办公室增设民政局。10月,生产指挥部将交通邮政局改为交通局,农林畜牧局分设为农业畜牧局、林业局,财政税务局分设为财政局、税务局,增设第一商业局、对外贸易局。11月,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恢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长春市中心支行,政治部撤销广播事业局。1973年5月,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执行“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精神,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成了党政合一的机构(此间机构变化情况见中共长春市委机构一节)。
  1978年,长春市对机构进行了较大调整,实行党政群分设。长春市革命委员会设计划委员会、基建局、科技委员会、编制委员会、统计局、物资局、劳动局、标准计量局、地震局、知青办公室、信访办、民政局、人事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农业局、林业局、农机局、水利局、社企局、冶金局、机械工业局、轻工业局、手工业管理局、电子工业局、燃料化工局、交通局、城建公用局、房地产管理局、基建局、公用局、财政局、税务局、商业局、供销合作社、粮食局、对外贸易局、工商局、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体委、办公室、民委、人防办公室。
  1979年,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撤销手工业管理局,成立经委、建委、外事办公室、环保局、第二工业局、邮电局、气象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计划生育办公室、广播局、爱卫会、文教办、视察室、机关党委、侨务处。
  1980年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改为长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将燃化局改为化工局,将轻工业局改为一轻局,撤销地震局、基建局、邮电局、气象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侨务处,成立档案局、建筑工程局、建筑材料局、财贸办、侨务办公室、宗教事务处。
  1981年,市政府将房产管理局改为房地局,撤销农林办,成立军供站、农委、气象局、职工教育委员会、青少办、广播局。
  1982年市政府将税务局改为财税局,撤销知青办。
  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3]6号文件精神,长春市对党政机构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市政府将物价委员会改为物价局,化工局改为石油化工局,环保局改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财税局分为财政局、税务局,计划生育办公室改为计划生育委员会,撤销农委、农业局、畜牧局、农机局、冶金局、电子工业局、建工局、建材局、城建局、财贸办、供销合作社、文教办、职工教育委员会、爱卫会、托幼办、青少办、视察室,成立信访办、农牧局、审计局、二商局、财贸委。至此,长春市政府组成机构有: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标准计量局、统计局、物价局、物资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劳动局、人事局(编委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民政局、办公室、信访办、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社队企业局、机械工业局、石油化学工业局、第一轻工业局、第二轻工业局、交通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用局、房地产管理局、人防办公室、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商业局、粮食局、对外经济贸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商业局、财贸委员会、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处、政府机关党委、过往军人饮食供应站、企业整顿办公室。
  1984年,市政府将办公室改为办公厅,社队企业局改为乡镇企业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改为环境保护局。撤销统计局,增设城市建设局、广播电视局。
  1985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将乡镇企业局改为乡镇企业管理局,石油化工局改为化工医药局,农牧局改为农业局。撤销劳动局、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企业整顿办公室,增设劳动人事局、科学技术干部局、统计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档案局、大连办、广州办、工业普查办。至此,长春市政府组成机构有:办公厅、信访办、外事办、侨办、计划委员会、农业区划办、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劳动人事局(编委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局)、物资局、人防办、民族事务委员会、科技干部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统计局、物价局、审计局、民政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局、环保局、房地局、公用局、教育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文化局、体育运动委员会、财贸委、广播电视局、税务局、财政局、粮食局、外经委、一商局、二商局、工商局、经济委员会、机械局、一轻局、二轻局、石油化工局、交通局、标准计量局、农业局、水利局、乡企局、林业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档案局、机关党委、工业普查办、大连办、广州办。
  1986年,市政府撤销了农业区划办,成立了地震办。
  1987年,市政府成立了土地管理局、宗教事务处、人事监察局、食品工业办、城镇集体经济办。
  1988年,市政府撤销了科技干部局、劳动人事局、教育局、组建了人事局、劳动局、教育委员会、驻北京办事处、驻上海办事处、驻深圳办事处、驻海口办事处。至此,长春市政府组成机构共包括办公厅、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劳动局、人事局(编委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民政局、信访办、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监察局、土地局、物资局、民族事务委员会、统计局、物价局、审计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一商局、二商局、粮食局、财贸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建设局、环保局、房产管理局、公用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文化局、体育运动委员会、广播电视局、机械工业管理局、一轻工业局、二轻工业局、化工医药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乡镇企业管理局、档案局、公安局、司法局、国家安全局、人民防空办、标准计量局、地震办、外事办、宗教事务处、侨务办公室、经济协作办、城镇集体经济办、工业普查办、食品工业办、机关党委、驻大连办、驻广州办、驻北京办、驻上海办、驻深圳办、驻海口办。
  三、其他机构
  1949年,长春市专项机构设人民法院,群团设青年团市委、妇女联合会、中苏友好协会。
  1950年,专项机构增设人民检察署,群团增设政治协商委员会、科学工作者联合会。
  1951年,撤销民主党派与群团中的政治协商委员会、科学工作者联合会,增设民革、民盟、民建。
  1953年,专项机构中的人民检察署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党派与群团中成立政治协商委员会、科学工作者联合会。
  1954年,撤销党派群团组织中民革、文学艺术工作者协会,成立九三学社、科学普及协会、青年联合会、救济分会。
  1955年,党派群团组织中将救济分会改为抗美援朝分会,撤销政治协商委员会、民主同盟、民主建国会、九三学社,增设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
  1956年,党派群团组织中撤销抗美援朝分会,成立民盟、民建、九三学社、红十字会、政治协商委员会、国防体育协会。
  1957年,市直机关党派群团中将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改为文艺工作者联合会,撤销青年联合会,成立民革、民进、工会、美术家协会、公证室、法律顾问处、工商业联合会。
  1958年,市直专项机构将人民法院改为中级人民法院。党派群团中的文艺工作者联合会改为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成立青年联合会、戏剧家协会、音乐家协会、学生联合会。
  1959年,市直专项机构的中级人民法院改为人民法院,党派群团中的工会改为总工会,红十字会改为红十字协会,撤销国防体育协会、学生联合会、法律顾问处、公证室。
  1960年,市直专项机构中人民法院改为中级人民法院。党派群团中的科学工作者联合会改为科学技术学会,撤销科学普及协会、音乐家协会、美术家协会、戏剧家协会、青年联合会。
  1962年,市直临时机构成立精简办公室、五人小组办公室、审计办公室、退赔领导小组办公室、甄别定案委员会办公室、煤木运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活办公室、城市公社办公室、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清理资金办公室、农业生产办公室、节约煤炭办公室、工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机关党委甄别办公室、机关审干办公室。
  1963年,市直临时机构撤销精简办公室、五人小组办公室、审干办公室、退赔领导小组办公室、甄别定案委员会办公室、煤木运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活办公室、城市公社办公室、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清理资金办公室、农业生产办公室、节约煤炭办公室、工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党委甄别办公室、机关审干办公室,增设精简办、计划生育办、安置办公室、社会主义教育整党工作队。
  1964年,撤销市直临时机构中的精简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安置办公室、社会主义教育整党工作队,增设安置办公室、城市社会主义教育办公室、农村社会主义教育办公室、三人小组办公室、政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基本建设指挥部、自由活动人口办公室、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无线电管理小组、防汛指挥部、半工半读领导小组办公室、专业化协作领导小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技术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容遣送站、清理农村欠款办公室、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
  1965年,市级专项机构中的中级人民法院改为人民法院。撤销民主党派与人民团体中的天主基督教协会,成立基督教爱委会、天主教爱国会。撤销临时机构中的城市社会主义教育办公室、农村社会主义教育办公室、政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自由流动人口办公室、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无线电管理小组、防汛指挥部、半工半读领导小组办公室、专业化协作领导小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技术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清理农村欠款办公室、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增设制止流动人口办公室、军用饮食供应站。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市级的专项机构有: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民革、民盟、民建、民进、九三学社、工会、共青团、妇联会、工商联、医药卫生学会、卫生工作者协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中苏友协、政协、文联、盲哑协会、基督教爱国会、天主教爱国会)。临时机构有:精简安置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基建指挥部、制止流动人口办公室、收容遣送站、军用饮食供应站、三人小组。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组织遭到破坏,专项机构被冲击,临时机构被迫解散。1967年1月,各级组织均被群众组织夺权。1967年4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命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春卫戍区司令部对长春市公安局及所属各分局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6月17日,吉林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长春市革命职工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同年8月4日,长春市贫下中农首届代表大会召开,宣告长春市贫下中农代表大会诞生。同年8月13日,长春市中等学校红卫兵首届代表大会召开,宣告长春市中学红代会成立。同年8月31日,长春市大专院校红卫兵首届代表大会召开,成立长春市大专院校红代会。1973年,长春市实行党政合一的机构,成立了群团领导小组,增设总工会、共青团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下乡青年工作办公室。1974年,群团领导小组增设贫下中农协会。1975年,市委、市革命委员会撤销群团领导小组。
  1978年,长春市调整了党政合一的机构,实行党政群分设。市直人民团体设总工会、共青团、妇联、贫下中农协会、政协、科协、文联。1979年,民主党派恢复民革、民盟、民建、民进、九三学社。人民团体恢复工商联、盲哑协会。临时机构设转业办、饮水工程指挥部、社会车辆办、联运办、扭亏增盈办、煤炭会战指挥部。1980年,撤销市直临时机构的饮水工程指挥部、社会车辆办、煤炭会战指挥部,成立进出口办公室、外经办、汽车管理办公室、能源办。1981年,市直临时机构的转业办改为军转办,撤销进出口办公室、外经办、汽车管理办公室。1982年,市直临时机构撤销军转办,政协增设办公室,人民团体增设天主教爱国会、基督教爱国会、侨联。
  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3]6号文件精神,长春市对党政群机构进行了调整。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室,政协设办公室,民主党派中设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九三学社、农工民主党。人民团体设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学技术协会、佛教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红十字会、对外友好协会、工商界联合会、盲聋哑人协会、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天主教爱国会、伊斯兰教协会、台胞联谊会。1984年,人大常委会增设法律办公室、财政经济办公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办公室、民族委员会、城建办公室。撤销人民团体中的佛教协会、对外友好协会、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天主教爱国会、伊斯兰教协会,增设爱国会。
  1985年,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办公室改为办公厅,将法律办公室改为法制办公室,财政经济办公室改为经济办公室。政协将办公室改为办公厅,增设学委会办公室、文史资料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组委员会办公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撤销人民团体中的爱国会,增设社会科学联合会、长春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长春市天主教爱国会、长春市佛教协会、长春市伊斯兰教协会。
  1988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厅、法制办公室、经济办公室、城建办公室、科技文教办公室、人民代表办公室。市政协设办公厅、工作组委员会办公室、文史资料委员会办公室、学习委员会办公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祖国统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为独设机构。民主党派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长春市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长春市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长春市委员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长春市委员会、九三学社长春市委员会。人民团体有市总工会、共青团长春市委、市妇女联合会、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红十字会、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市天主教爱国会、市伊斯兰教协会、市盲人聋哑人协会、市佛教协会、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市直属企业有市电子工业总公司、市光学仪表工业公司、市纺织服装工业总公司、市冶金工业公司、市煤炭工业公司、市建筑工程公司、市建筑材料工业公司、市汽车工业公司、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直属事业单位,即行政事业合一的单位有:市农机管理服务总站、市畜牧兽医工作总站、市食品工业办公室(市食品工业协会)、市风景旅游局、市委党校、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长春日报社、市经济与技术研究中心、市委讲师团、市老龄问题委员会办公室、长春出版社。
  第二节 编 制
  1949年,全市干部编制2378名。市委63名。其中书记2名,研究室6名,组织部11名,宣传部9名,其他部门35名。市政府2113名。其中:正副市长各1名,调查研究室13名,秘书处73名,民政局69名,公安局1334名,财政局70名,工商局84名,房产管理处35名,人民银行197名,建设局82名,合作总社53名,劳动局22名,教育局46名,卫生局33名。专项机构的人民法院62名。群团机构140名。其中:青年团市委36名,妇女联合会8名,中苏友好协会13名,总工会83名。
  1950年,全市干部编制2931名,比1949年增加553名。其中:市委增设工业部、统战部、纪律检查委员会、农委会、学校党委、机关党团委、业余学校、文化补习学校等机构,增加编制47名。市政府增设财委、税务局等机构,增加编制547名。专项机构增设人民检察署,为加强人民法院,增加编制31名。群团机构中精简了总工会等机构,减少编制72名。
  1951年,全市干部编制4393名,比1950年增加1462名。市委重点加强了办公室等机构,增加编制131名。市政府和专项机构增设人事局、监察委员会、宗教事务处、工业局、农业处、防空指挥部、文工团、电台等机构,增加编制1151名。群团机构增设民革、民盟、民建等机构增加编制180名。
  1952年,全市干部编制3968名,比1951年减少425名。其中:市委成立商业部并加强了组织部、宣传部等机构,增加编制9名。市政府撤销防空指挥部、文工团、电台、合作总社等机构,减少编制548名。民主党派增加民革、民盟、民建机构,增加编制58名。临时机构增加编制56名。
  1953年8月,长春市划为中央直辖市,由东北行政委员会代管,编制总数3491名。市委编制288名。其中:书记2名,秘书长1名、办公室67名,组织部50名,宣传部47名,工业部32名,商业部20名,统战部10名,纪律检查委员会10名,农村工作委员会27名,中学委员会10名,机关党委12名。市政府编制2977名。其中:市长4名,秘书长2名,办公室112名,民政局44名,公安局1091名,政法委员会13名,人民监察委员会21名,人事局31名,宗教事务处5名,财政经济委员会32名,城市建设委员会24名,统计处30名,建设局66名,房地产管理局62名,劳动局30名,建筑工程局80名,工业局123名,财政局70名,农林水利局59名,商业局66名,工商管理局49名,人民银行729名,卫生局44名,文化局20名,教育局54名,体育运动委员会11名,机关党团委13名,人民法院77名,人民检察院15名。党派群团编制226名。其中:民盟11名,民建3名,政协5名,青年团市委129名,妇联59名,中苏友协10名,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9名。
  1954年8月,长春市划归吉林省为省辖市,编制总数4916名。市委编制350名。其中:书记3名,秘书长1名,办公室27名,组织部46名,宣传部56名,工业部48名,商业部27名,统战部13名,农村工作委员会30名,纪律检查委员会10名,机关党委7名,秘书处70名,机动编制12名。市人委编制4366名。其中:市长4名,秘书长2名,办公室152名,民政局48名,人民代表会5名,宗教事务处6名,政法委员会13名,人民监察委员会21名,公安局1167名,统计局50名,劳动局44名,人事局23名,财政经济委员会132名,工业局156名,建筑工程局78名,建设局81名,房地产管理局55名,公用局46名,人民银行975名,财政局67名,商业局79名,粮食局124名,工商管理局48名,农田水利局54名,税务局542名,体育运动委员会14名,文教委员会17名,教育局58名,文化局26名,机关干部文化学校32名,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15名,卫生局43名,人民法院117名,人民检察院53名,机关党委9名,机关团委4名。党派、群团编制206名。其中:民盟8名,民建4名,九三学社3名,救济分会12名,青年团市委112名,妇女联合会36名,中苏友好协会10名,文学艺术界联合会9名,科学工作者联合会2名,科学普及协会3名,青联2名,政协5名。
  1955年,长春市进行了整编工作,共精简编制2267名,占1954年底干部编制总数的46.1%。精简后全市共有干部编制2649名。市人委编制1788名。其中:正副市长4名,办公厅160名,民政局37名,转业建设委员会9名,人事局18名,司法局23名,监察局43名,政法办24名,市人民委员会党委21名,市人民委员会团委5名,民族事务委员会5名,宗教事务处7名,建设局72名,统计局45名,劳动局33名,建工局55名,房地产局55名,公用局27名,手工业管理局35名,工业局80名,计委68名,工业办21名,农林局65名,财政局59名,税务局509名,商业局84名,对资本主义商业改造办14名,财粮贸办20名,文化局29名,教育局71名,卫生局43名,体委16名,文教办10名,机关业余文化学校21名。市委编制411名。人民法院编制140名,人民检察院编制86名。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编制150名。其中:政协5名,各民主党派15名,青年团71名,妇联33名,文联9名,青联2名,科联2名,科普3名,抗美援朝分会2名,中苏友好协会8名。其他编制74名。
  1956年,全市共有干部编制3252名,比1955年增加603名。其中:市人委增加690名,市委增加61名,人民法院减少76名,人民检察院减少25名,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增加10名,其他编制减少57名。
  1957年,全市共有干部编制3953名。其中:行政编制3100名,企事业编制853名。与1956年相比编制总数增加701名。党群系统编制537名;市人委系统编制2554名。其中:行政编制1701名,企事业编制853名;公安系统编制715名;检察院编制61名;法院系统45名;民主党派33名;红十字会8名。
  1958年,全市进行了整编,新定干部编制2473名。其中:行政编制2192名,企事业编制281名。整编中精简编制1480名。其中:精简行政编制908名,精简企事业编制572名。按系统分,党群系统精简161名,占原编制数的29.98%;人委系统减少1056名,占原编制数的41.34%;公安系统精简257名,占原编制数的35.94%;检察院系统精简8名,占原编制数的13.11%;法院系统减少2名,占原编制数的4.44%;民主党派增加4名,占原编制数的12.12%。
  1959年,市委成立基建部,市人委成立编制委员会(编委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档案管理处、工业生产委员会、公用局、计量管理局、农林局、水利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对外贸易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等机构,共增加编制856名。长春市干部编制总数为3329名。其中:行政编制3203名,事业编制97名,企业编制29名。市委共有编制354名。其中:书记、秘书长7名,办公室32名,组织部35名,宣传部40名,文教部25名,工业部31名,基建交通部23名,财贸部21名,农村工作部24名,统战部17名,监委30名,行政处38名,机关党委7名,其他24名。市人委共有编制2549名。其中:市长、秘书长9名,办公厅149名,民政局58名,公安局663名,人事局28名,民委6名,档案处15名,宗教处6名,机关党委31名,文化校21名,经济计划委员会57名,基本建设委员会12名,工业生产委员会38名,科委10名,冶金局80名,机械局86名,轻工局95名,建工局60名,建设局52名,劳动局47名,统计局46名,公用局30名,手工业局35名,房地局45名,计量局20名,交通局30名,运输委员会7名,财政局78名,粮食局50名,工商管理处23名,外贸局29名,人民银行173名,第一商业局65名,第二商业局78名,农林局55名,水利局40名,农机处50名,文化局32名,教育局55名,卫生局56名,体委29名。人民法院定编60名,人民检察院定编53名。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共有编制313名。其中:民革6名,民盟8名,民建13名,民进4名,九三学社9名,共青团62名,妇联36名,工会85名,政协11名,工商联38名,友协5名,红十字会8名,科协16名,文联11名,天主教1名。
  1960年,干部编制数大量增加。全市共有干部编制5991名。其中:行政经费开支的5799名,事业经费开支的124名,企业经费开支的68名。编制总数比1959年增加2662名。其中:行政经费开支的增加2596名,事业经费开支的增加27名,企业经费开支的增加39名。按系统分,党委413名,比1959年增加59名;国家机关3971名,比1959年增加1482名。其中:行政费开支的增加1433名,事业费开支的增加10名,企业费开支的增加39名;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330名,比1959年增加事业费开支17名;人民银行1277名,比1959年增加1104名。
  1961年,全市干部编制6040名,比1960年增加49名。其中:行政编制5796名,减少3名;事业编制143名,增加19名;企业编制101名,增加33名。
  1962年,根据中央“精兵简政”的指示,长春市开展了精简工作。精简后新定编制4322名,比精简前的1961年减少1718名。其中:行政编制4279名;事业编制5名,比1961年减少138名;企业编制38名,比1961年减少63名。精简后市委定编338名。其中:书记、秘书长8名,办公室68名,政策研究室19名,组织部41名,宣传部52名,工业部43名,财贸部20名,农村工作部23名,统战部17名,监察委员会28名,机关党委9名,业余大学10名。市人委定编3526名。其中:正副市长、秘书长12名,办公室146名,民政局36名,公安局1926名,编制委员会6名,人事监察局30名,计划委员会58名,统计局58名,民族事务委员会8名,劳动局43名,档案处7名,宗教处5名,交际处3名,机关党委28名,经济委员会43名,重工业局75名,手工业管理局30名,轻工业局80名,建设局52名,交通局38名,物资局30名,公用局30名,房地局64名,财政局57名,税务局98名,粮食局55名,商业局80名,物价委员会19名,工商管理局20名,对外贸易局40名,农林局88名,水利局43名,畜牧局41名,科学技术委员会19名,教育局53名,文化局30名,卫生局53名,体委22名。人民法院定编60名。人民检察院定编53名。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定编204名。其中:共青团55名,妇联31名,文联8名,政协15名,工商联38名,友协2名,科协12名,红十字会2名,民革6名,民盟8名,民建13名,民进5名,九三学社9名。临时机构定编135名。其中:精简整编办公室61名,甄别办公室27名,流动人口收容办公室27名,清仓核资办公室20名。机动编制6名。
  1963年,长春市干部编制为6308名,比1962年增加1986名。其中:市委定编356名,比1962年增加18名;市人委定编5382名,比1962年增加1856名;人民法院定编60名不变;人民检察员定编53名不变;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349名,比1962年增加145名;临时机构108名,比1962年减少27名;机动编制减少6名。
  1964年,长春市干部编制为6379名,比1963年增加71名。其中:市委372名,比1963年增加16名;市人委5419名,比1963年增加37名;人民法院定编60名不变;人民检察员定编53名不变;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364名,比1963年增加15名;临时机构111名,比1963年增加3名。
  1965年,长春市有干部编制为5121名。其中:行政编制4178名,企事业编制943名。编制总数比1964年减少1258。其中市委385名,书记5名,秘书长3名,办公厅73名,政策研究室19名,组织部56名,宣传部61名,统战部17名,监委37名,农村工作部23名,工交政治部52名,财贸政治部30名,机关党委9名,合计比1964年增加13名。市人委定编4168名(行政编制3450名,企事业编制718名)。其中:正副市长7名,秘书长2名,计划委员会58名,经济委员会43名,统计局58名,劳动局96名(含企事业编制14名),物价委员会20名,民政局35名,公安局2037名(含企事业编制125名),重工业局88名,轻工业局92名,手工业管理局97名(含企事业编制85名),建设局52名,城市建设委员会19名,交通局33名,公用局30名,交通监理所2名(含企事业编制2名),财政局56名,财政驻厂员28名(企事业编制),税务局98名,基层税务所200名(企事业编制),市场管理所46名(企事业编制),商业局91名,工商行政管理局20名,供销合作社55名(企事业编制),粮食局71名(含企事业编制43名),财贸办公室9名,房地产管理局77名(含56名企事业编制),农林局50名,畜牧局35名,水利局43名,农村用电管理局8名,农业机械管理局35名,教育局53名,文化局40名(含10名企事业编制),卫生局56名(含3名企事业编制),科学技术委员会26名(含7名企事业编制),计量管理所44名(企事业编制),体育运动委员会22名,办公厅125名,人事监察局27名,编制委员会6名,交际处3名,视察室6名,档案管理处7名,民族事务委员会8名,华侨事务处2名,宗教事务处5名,市长办公室21名,机关党委26名。合计比1964年减少1251名。人民法院定编60名不变。人民检察院定编53名不变。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合计364名(行政编制191名,企事业编制173名)。其中:工会160名(企事业编制),共青团55名,妇联31名,工商联25名,民革6名,民盟8名,民建13名,民进5名,九三学社9名,医药卫生学会3名(企事业编制),卫生工作者协会3名(企事业编),红十字会5名,科学技术协会12名,中苏友协2名,政协12名,文联8名,盲哑协会1名(企事业编制),基督教爱委会3名(企事业编制),天主教爱国会3名(企事业编制)。临时机构定编81名(行政编制29名,企事业编制52名)。其中:精简安置办公室11名,计划生育办公室3名,基建指挥部8名,制止流动人口办公室5名(企事业编),收容遣送站30名(企事业编制),军用饮食供应站21名(含17名企事业编制),三人小组3名,合计比1964年减少30名。机动编制10名,比1964年增加10名。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编制工作受到很大冲击。1967年1月编制管理机构被群众组织夺权,致使编制失控。
  1973年,在长春市党政机关调整中恢复了编制管理机构。1973年全市干部编制4750名(行政编制3970名,企事业编制780名)。其中:书记、主任19名,办公室232名,统战办公室18名,民政局30名(10名企事业编制),组织部72名,人事局19名,编制办公室5名,宣传部35名,政法领导小组3名,公安局2120名(含170名企事业编制),法院57名,计划委员会85名,物资局56名(企事业编制),劳动局60名,科技局30名(含5名企事业编制),统计局39名,工业交通办公室80名,机械工业局84名,轻化工业局87名,手工业管理局68名(含61名企事业编制),交通局51名(含25名企事业编制),房地产管理局57名(含企事业编制51名),城建公用局59名,基本建设局37名,电子工业局34名,冶金煤炭工业局43名,农林办公室34名,农业局60名,林业局25名,水利局40名,农机局30名,财贸办公室36名,商业局95名,供销合作社44名(企事业编制),粮食局61名(含41名企事业编制),财政局53名,税务局281名(含企事业编制250名),外贸局4名(企事业编制),文教办公室30名,文化局33名,教育局80名(含5名企事业编制),卫生局50名(含8名企事业编制),体委20名,群团领导小组3名,总工会50名(企事业编制),团市委37名,妇联25名,下乡青年工作办公室21名,人民防空办公室20名,视察室4名,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4名,党派、团体、工商联101名,直属机关党委20名。
  1974年,长春市委、市革命委员会增设街道办公室、水产局等机构,编制有所增加。长春市定编5375名。其中:行政编制4570名,企事业编制805名,与1973年相比编制总数增加625名,包括行政编制增加600名,企事业编制增加25名。
  1975年,中共长春市委组织部、长春市人事局联合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严格控制机关超编的通知》,对机关从工农中选拔干部和借调工作人员问题提出了要求,严格了审批手续。同时吉林省编制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暂行规定》,较好地控制了干部编制增长过快的问题。
  1976年,长春市干部编制4526名(行政编制3724名,企事业编制802名)。其中:正副书记、主任19名,办公室136名(含2名企事业编制),工勤人员112名,统战办公室29名,民政局30名,视察室5名,组织部81名,人事局21名,编制办公室5名,宣传部42名,公安局1665名,人民法院65名,计划委员会86名,统计局38名,劳动局62名,物资局59名(企事业编制),科委36名(含6名企事编制),工交办公室99名(含20名企事编制),机械工业局84名,轻工业局87名,手工业管理局63名(企事编制),冶金工业局43名,电子工业局34名,交通局51名,基建局37名,城建公用局59名,房地产管理局57名(企事编制),农林办公室34名,农业局60名,林业局25名,水利局40名,农机局30名,工宣办5名,财贸办公室36名,财政局59名(含6名企事编制),税务局484名(企事编制),粮食局55名(含43名企事编制),商业局85名,供销合作社46名(企事编制),外贸局4名(企事编制),文教办公室32名,文化局33名,教育局55名,卫生局50名,体委22名,人防办公室20名,总工会50名,共青团37名,妇联25名,贫协3名,知青办21名,机关党委18名,机动编制92名(含12名企事编制)。
  1977年,长春市干部编制总数4536名。其中:行政编制3734名,企事业编制802名。与1976年相比增加行政编制10名。主要用于增设市政协秘书处,其余无变化。
  1978年,长春市实行党、政、群分设,进一步压缩了机关编制。1978年全市干部编制3004名(行政编制2621名,企事业编制383名),编制总数比上年减少1532名。其中:行政编制减少1113名,企事业编制减少419名。市委388名(含企事业编制29名)。其中:书记19名,组织部62名,宣传部61名,统战部21名,纪律检查委员会35名,工交工作部99名(含29名企事业编制),农村工作部34名,财贸工作部36名,政研室21名。市革命委员会编制2395名(含企事业编制354名)。其中:计划委员会78名,基建局40名(含企事业编制3名),科技委员会40名,编制委员会5名,统计局39名,物资局59名(企事业编制),劳动局60名,标准计量局30名(企事业编制),地震局10名,知青办公室33名,信访办25名,民政局30名,人事局21名,公安局411名,法院65名,检察院60名,农业局61名,林业局25名,农机局29名,水利局39名,社企局21名,冶金局43名,机械工业局81名,轻工业局51名,手工业管理局62名(企事业编制),电子工业局34名,燃料化工局35名,交通局50名,城建公用局27名,房地产管理局56名(企事业编制),基建局37名,公用局29名,财政局59名(含6名企事业编制),税务局35名(企事业编制),商业局72名,供销合作社44名(企事业编制),粮食局55名(含43名企事业编制),对外贸易局4名(企事业编制),工商局15名,文化局33名,教育局55名,卫生局50名,体委22名,办公室99名(含2名企事业编制),勤杂人员112名,民委15名,人防办公室20名,其他19名。人民团体合计141名,其中:总工会50名,共青团37名,妇联25名,贫下中农协会3名,政协11名,科协5名,文联10名。各民主党派60名。机关党委20名。
  1979年,长春市由于机构增加,编制也随之有较大增加。长春市成立了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市革委会成立经委、建委、外事办公室、环保局、第二轻工业局、邮电局、气象局、计划生育办公室、广播局、爱卫会、文教办、视察室、政府机关党委、侨务处。并把公安系统基层单位和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机构的编制纳入市革委会。人民团体增设工商联、盲哑协会。临时机构增设转业办、饮水工程指挥部、社会车辆办、联运办、扭亏增盈办、煤炭会战指挥部等机构。共增加编制2844名。其中:增加行政编制2356名,增加事业编制488名。到1979年底全市共有干部编制5848名。其中:行政编制4977名,企事业编制871名。分布为市委414名。其中:8名企事业编制;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25名;市革命委员会4831名。其中:企事业编制699名;法院145名;检察院110名;政协11名;民主党派41名;人民团体268名。其中:企事业编制164名,其他3名。
  1980年,长春市干部编制为5745名。其中:企事业编制657名。比1979年减少103名。按系统分,市委402名。其中:企事编制3名,合计比1979年减少12名。市人大常委会25名;市政府4982名。其中:企事业编制480名,合计比1979年增加151名。法院145名、检察院110名划入市政府系统共减少255名。政协11名。民主党派41名。人民团体268名。其中:企事业编制164名。机动编制16名。其中:有10名企事业编制,合计比1979年增加13名。
  1981年,长春市干部编制6415名。其中:企事业编制746名。比1980年增加670名。按系统分,市委有编制421名,比1980年增加19名。市人大常委会35名,比1980年增加10名。市政府5623名。其中:企事业编制582名,合计比1980年增加641名。政协12名,比1980年增加1名。民主党派42名,比1980年增加1名。人民团体282名。其中:企事业编制164名,合计比1980年增加14名。机动编制减少16名。
  1982年,长春市重点加强了公安司法部门,编制有了较大增加。到1982年底全市干部编制7319名。按系统分,市委编制463名。其中:正副书记8名,办公室77名,纪律检查委员会39名,组织部76名,宣传部53名,统战部19名,农工部29名,工交部42名,财贸部28名,政法委员会25名,政策研究室21名,直属机关党委6名,信访办13名,对台办5名,讲师团15名,档案局7名,合计比1981年增加42名。市人大常委会57名。其中:正副主任2名,办公室55名,合计比1981年增加22名。市政府2114名,(含457名事企业编制)。其中:政府领导人11名,政府办公室140名(含2名企事业编制),民政局41名,计委63名,统计局79名,物价委员会25名,物资局59名(企事业编制),劳动局100名,标准计量局30名(企事业编制),人事局38名,编委14名,科委40名,机动编制23名,农委6名,农业局51名(含企事业编制11名),林业局29名(含4名企事业编制),畜牧局21名,水利局45名(含6名企事业编制),农机局29名,社队企业局21名,经委60名(含29名企事业编制),冶金局35名,机械工业局81名,化工局34名,电子工业局34名,一轻局51名,二轻局62名(企事业编制),交通局50名,建委33名(含3名企事业编制),建工局20名,城建局20名,公用局29名,环保局14名,房地局57名,财贸办9名,财政局83名(含30名企事业编制),财税局45名(企事业编制),粮食局55名(含43名企事业编制),商业局72名,外贸局4名(企事业编制),工商局22名,供销合作社47名(企事业编制),文教办10名,文化局33名,教育局51名,卫生局47名,计划生育办公室19名(含4名企事业编制),爱卫会10名(企事业编制),地方病办5名(企事业编制),体委22名,职工教育委员会18名,托幼办1名,外事办5名,侨务办3名,民委7名,宗教事务处5名,视察室8名,机关党委26名(含6名企事业编制),人防办49名,过往军人饮食供应站4名,合计比1981年减少3509名。其中:企事业编制减少125名。公安司法部门4342名(含126名企事业编制)。其中:人民检察院148名,人民法院165名,司法行政部门51名(含企事编制27名),公安部门3978名(含企事编制99名)。由于公安、司法部门是由政府部门分离单设的,所以与1981年相比增加编制4342名。其中:增加事企业编制126名。政协编制12名。其中:主席1名,办公室11名。民主党派48名。其中:民革6名,民盟8名,民建13名,民进6名,九三学社15名,合计比1981年增加6名。人民团体283名(含164名企事业编制),其中:工会160名(企事业编制),共青团40名,妇联33名,工商联24名,贫协3名,科协7名,文联10名,盲哑人协会4名(企事业编制),侨联2名,合计比1981年增加1名。
  1983年,长春市对机构进行了改革,进一步调整了编制。到1983年底市直机关编制3648名(不含公检法)。其中:行政编制3562名,事业编制86名。按系统分,市委编制631名。其中:正副书记4名,顾问2名,纪律检查委员会70名,办公厅111名,组织部70名,宣传部80名,统战部22名,农村工作部50名,政法委员会22名,政策研究室25名,高等教育工作部20名,老干部局25名,审干办26名,工交部42名,直属机关党委12名,整党办公室20名,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30名。比1982年增加168名。人大常委会91名。其中:正副主任8名,办公室83名,比1982年增加34名。市政府编制2381名。其中:政府领导人7名,顾问1名,计划委员会78名,经济协作办10名,农业区划办10名,标准计量局34名,经济委员会90名,统计局89名,物价局34名,物资局59名,科学技术委员会44名,劳动局77名,人事局55名,民政局46名,办公室168名,信访办25名,农牧局66名,农业局32名,水利局52名,社队企业局26名,机械工业局76名,石油化学工业局58名,第一轻工业局61名,第二轻工业局68名,交通局50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65名,城乡建设委员会54名,公用局51名,房地产管理局57名,人防办公室56名,文化局34名,教育局89名,卫生局69名,计划生育委员会26名,体育运动委员会25名,财政局58名,税务局60名,审计局60名,商业局40名,粮食局57名,对外经济贸易局35名,工商行政管理局44名,第二商业局68名,财贸委员会43名,外事办公室6名,侨务办公室5名,民族事务委员会7名,宗教事务处4名,机关党委33名,军人饮食供应站4名,企业整顿办公室15名。合计比1982年增加267名。政协编制43名。其中:正副主席8名,办公室35名,合计比1982年增加31名。民主党派编制50名。其中:民革8名,民盟10名,民建9名,民进8名,九三学会10名,农工民主党5名,合计比1982年增加2名。人民团体编制243名,(含86名企事业编制)。其中:工会86名(企事业编制),共青团50名,妇联39名,科学技术协会13名,佛教协会1名,文学艺术界联合会13名,归国华侨联合会3名,红十字会5名,对外友好协会1名,工商界联合会24名,盲哑人协会4名,基督教三自爱国会1名,天主教爱国会1名,伊斯兰教协会1名,台胞联谊会1名,合计比1982年减少40名。其中:行政编制增加38名,企事业编制减少78名。机动编制209名,比1982年增加209名。由于公安司法部门列入专项机构,与1982年相比,减少编制4342名。其中:行政编制4216名,企事业编制126名。
  1984年,长春市直机关编制总数为3586名。与1983年相比总数减少62名。中共长春市委定编632名,比1983年增加1名。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2449名,比1983年减少23名。政协43名,与1983年持平。民主党派50名,与1983年持平。人民团体编制242名,比1983年减少1名。机动编制170名,比1983年减少39名。
  1985年,长春市编制略有减少。市直机关编制总数为3452名,比1984年减少134名。按系统分,中共长春市委定编为547名,比1984年减少85名。市政府定编2480名,比1984年增加31名。群众团体定编242名,与1984年持平。民主党派定编50名,与1984年持平。宗教机构4名。机动编制129名,比1984年减少41名。此外,还有公检法机关编制3913名。其中:包括检察院196名,中级人民法院222名,司法局106名,国家安全局250名,公安局3139名。
  1986年,长春市直机关编制略有减少。编制总数为3432名,比1985年减少20名。按系统分,中共长春市委定编557名,比1985年增加10名。市政府定编2514名,比1985年增加34名。人民团体定编247名,比1985年增加5名。民主党派定编50名,与1985年持平。宗教机构4名,与1985年持平。此外,公检法机关定编4608名,比1985年增加695。其中包括检察院204名,比1985年增加8名;中级人民法院225名,比1985年增加3名;司法局112名,比1985年增加6名;国家安全局170名,比1985年减少80名;公安局3897名,比1985年增加758名。
  1987年,长春市直机关编制略有增加。编制总数为3501名。比1986年增加69名。按系统分,中共长春市委定编548名,比1986年减少9名。市政府定编2606名,比1986年增加92名。人民团体定编255名,比1986年增加8名。民主党派定编68名,比1986年增加18名。宗教机构定编4名,与1986年持平。此外,公检法机关定编4891名,比1986年增加283。其中包括检察院211名,比1986年增加7名;中级人民法院226名,1986年增加1名;司法局120名,比1986年增加8名;国家安全局170名,与1986年持平;公安局4164名,比1986年增加267名。
  1988年,长春市市直机关编制总数已达到3815名,比1987年增加314名;公检法编制总数已达到5146名,比1987年增加了255名。全市行政编制合计达8961名。按系统分,中共长春市委定编549人,比1987年增加1名。其中:包括办公厅123名,组织部97名,宣传部58名,统战部33名,保密委员会9名,研究室26名,政法委24名,农工部50名,工交部43名,高教部25名,老干部局25名,精神文明办18名,机关党委13名,政治体制改革研究室5名。长春市人民政府定编2939名,比1987年增加333名。其中:办公厅205名,信访办35名,外事办15名,侨办6名,计委91名,经协办30名,劳动局91名,人事局81名,物资局59名,人防办56名,民族事务委员会8名,科委49名,统计局77名,物价局34名,审计局103名,民政局60名,城乡建设委员会64名,城建局49名,环保局20名,房地局61名,公用局51名,教委92名,计生委26名,卫生局69名,文化局34名,体委25名,财贸委44名,广播电视局21名,税务局95名,财政局84名,粮食局57名,外经委37名,一商局41名,二商局68名,工商局44名,经济委员会106名,机械局76名,一轻局61名,二轻局68名,化工医药局58名,交通局53名,标准计量局34名,农业局49名,水利局52名,乡企局30名,林业局32名,体改委25名,档案局40名,机关党委33名,工业普查办7名,地震办8名,土地局25名,宗教事务处5名,监察局45名,食品工业办25名,城镇集体经济办10名,大连办20名,广州办20名,北京办25名,上海办20名,深圳办15名,海口办15名。人民团体定编255名,与1987年持平,但分配上有些微小变化。其中:总工会89名,团市委50名,妇联36名,科协15名,工商联29名,文联13名,侨办5名,盲人聋哑人协会4名,红十字会7名,台联2名,社科联5名。民主党派定编68名,与前两年持平。其中:民盟17名,民建11名,民进10名,九三学社12名,民革10名,农工民主党8名。宗教机构定编4名,多年来未有变化。其中: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天主教协会、佛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各1名。公检法系统定编5146名,比1987年增加255名。基中检察院269名,比1987年增加58名,中级人民法院254名,比1987年增加32名;司法局124名,比1987年增加4名;国家安全局230名,比1987年增加60名;公安局4269名,比1987年增加105名。
  第三章 干部任用
  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是人事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春解放以后,干部队伍有了长足的发展。1951年长春市人事局成立后,在干部录用、职称评聘、选拔、任免干部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努力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对干部队伍的管理,提高了干部队伍的素质。
  第一节 干部录用
  长春解放初期,干部队伍十分薄弱,组建新政府的干部骨干主要由东北局和解放区调来的干部、部队转业干部和培养分配一部分青年学生组成。为了巩固政权,恢复发展濒临崩溃的长春经济,全市经过选择,录用了一大批旧职员参加政府工作。
  1953~1957年,为适应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需要,选择优秀的产业工人充实党政机关和工业、商业的干部队伍;将土改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充实到乡镇政权机构;动员社会上的知识青年报考各类培训干部的学校,经过培训后分配到各条战线参加行政管理和专业工作。
  1958~1962年,由于受“左”的错误影响,干部管理失控。企业事业单位从工人、农民中选优充实干部队伍,出现了“以工代干”、“以农代干”。国民经济调整时期,虽对干部队伍进行了整顿,但录用干部方面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事制度遭到破坏。正常的干部录用制度名存实亡。“以工代干”、“以农代干”大量增加,一些坏分子和个别“三种人”(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乘机混入干部队伍,甚至进入各级领导班子,造成了干部队伍的不纯,素质下降。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人事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在干部录用方面改变了过去多头分散、内招内录的制度,实行公开报名、组织推荐、公开考试、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1978~1988年,政法、金融、经济管理等部门录用了大量干部。对新录用的农村乡镇干部和一部分“五大”(函大、电大、业大、职大、自考)毕业生,实行选聘合同制,对“以工代干”、“以农代干”人员进行了全面整顿。对符合干部条件,而工作又确实需要的,批准转为国家干部。经过近10年的改革探索,干部录用基本上适应了改革要求和经济建设的需要。
  一、干部录用政策
  1948年10月19日长春市解放后,市政府即号召旧职员登记。到市政府报到登记的国民党吉林省政府、长春市政府及其所属职员共2123人。根据历史清楚,政治上无大嫌疑,熟悉长春市情况,有专门技术及业务能力,年龄35岁以下,非技术性科长以下等具体条件,全市录用了1492名旧职员,保证了新生政权的正常运转。
  1949年初,又从产业工人和社会知识青年中,选拔了2800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解放长春做出贡献的优秀分子,经过实际工作锻炼和短期培训后,录用为干部。
  1952年,为补充“三反”运动清理的干部空额和迎接“一五”计划建设,录用了3765名干部。
  1953年,根据“自力更生,就地取材”的方针和“德才兼备”标准,从工人中录用了319名干部,增强了企业干部的力量,消灭了一些企业存在的“空白点”。
  1954年,长春市录用干部40人。其中:技术干部35人,行政干部5人。
  1956年,长春市工业、粮食、教育系统招收237名干部,另外,还选送100名质量较好的中专毕业生,分别介绍到吉林省行政干部学校学习,毕业后返回长春工作。
  1958年,开始“大跃进”运动,过热的经济形势在客观上造成了干部缺少的紧张局面,由于必要的制度没有跟上,长春市录用了一大批干部,全年共录用干部1614人:行政机关253人,企业、事业单位1361人。
  1959年,长春市录用干部554人。其中:行政机关90人,企业事业单位464人。
  1960年,虽然全国已经出现了经济困难,但由于1958年“大跃进”以来不断增设各类机构和新建、扩建132个企、事业单位,干部数量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为了解决干部不足,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吸收录用了633名干部。
  1961年,根据有关部门的需要,从工人和营业员中吸收录用了545名干部,从中小学毕业生中录用了343名干部,其中有一部分人充实到了教育岗位。
  1962年,根据吉林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关于1958年以来采用提拔干部情况调查》通知精神,长春市对市、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干部录用方面的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清理。1958-1962年,全市共录用干部4380人:小学教职员688人,企、事业单位3251人,机关441人。经过考核,保留继续当干部的2946人,精简处理1434人。其中:返乡生产的266人,下放当工人的758人,当营业员的268人,做其它处理的142人。调查清理之后,提出了今后干部录用工作的意见,严格录用干部的条件,健全审批手续。干部录用一律由各级人事部门审批办理。
  1964年,为了解决财会、人事干部的缺额,从工人、营业员、复员军人中录用了141名干部,这些人员出身成份好、思想要求进步,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和参加两年以上体力劳动,经过短期训练,充实了人事、财会干部队伍。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事部门瘫痪,正常的干部录用制度被弃之不用。从1974年开始,在“文化大革命”“左”的错误影响下,长春市从工农中突击录用了735名干部。其中:市直392人,4个城区108人,五县和郊区235人。这些干部有509人来自工商企业,226人来自农村。
  1978年,根据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双突”干部问题的意见》,本着积极、慎重、因人制宜的原则,对长春市各级机关突击录用的一般干部,区别情况进行了处理:对能力太弱,犯有各种错误的30人分配当工人,取消了干部身份。
  1979年,对“社来社去”大中专毕业生进行了择优录用。全市1976~1979年有“社来社去”大中专毕业生1623人,经过考试有444人被录用为干部,大部分充实到农村卫生院、中小学和农业等基层单位。
  1980年,全市共录用闲散科技外语人员403人。其中:医务人员245人,农业技术人员99人,教学人员27人,工业建筑技术人员32人。同年为“三行”录用干部396人。其中:人民银行144人,农行167人,建行85人。还为农村人民公社录用经营管理人员123人,为6所区属医院660名行政、医务人员办理了转为全民所有制干部手续。为76名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选拔进公社或县级领导班子的青年干部(仍做干部工作的)补办了干部手续。
  1981年,为了筹集更多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长春市的经济建设和各项建设事业,在对全市社会闲散科技人员和外语人员进行普查的基础上,进行录用工作。录用采取考核、考试、体检等比较严格的办法,共录用389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录用305人,集体所有制录用84人,为了保卫经济建设和加强社会治安,通过对基层推荐的1723名优秀工人经过文化考试和全面考核,为长春市公安局录用了120名干部。为了加强农业银行建设,全年长春地区农业银行系统共录用282名干部。同年,还给1639名初级晋中级的卫生技术人员办理了干部录用手续(含282名授予职称的),为1966年以前的“以工代干”中专毕业生办理了转干手续,还为243名1967年以来按工人分配的中专毕业生和4名县团级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补办了干部手续。
  1982年,为1966年以前的4968名“以工代干”人员补办了干部录用手续(含按干部统计的2817人):市直单位2303人,群团26人,4个城区653人,五县和郊区1228人,中直单位758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干部需求量不断增大,根据吉林省和长春市的有关部署,为加强税务工作,增加国家财政收入,1982年为税务系统录用新干部726人(税务系统以工代干374人)。同年,还为五县和郊区录用新干部165人。
  1983-1984年,在干部录用方面主要开展了“以工代干”整顿工作。1983年10月,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根据中央精神发出《关于做好整顿“以工代干”工作的意见》,制订了整顿“以工代干”的指导思想、范围、条件和要求,长春市专门召开会议,发布文件,全面开展了整顿“以工代干”工作。
  整顿“以工代干”主要是解决干部队伍中的历史遗留问题。60年代以来,由于缺乏正常的吸收录用干部制度,加上“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管理混乱,“以工代干”人员越来越多,给干部管理带来不少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是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干部队伍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整顿“以工代干”的范围和条件是:1966年底前脱产当干部使用,现仍在干部工作岗位的;经县(包括县级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和政府正式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各种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取得业务技术职称的“以工代干”人员。对于这些人,经有关部门审核审定,确实符合干部条件的,承认为干部,补办干部手续。对于1979年底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里的“以工代干”人员,经过全面考核,符合转干条件的,可转为干部。这部分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能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办事;②工作积极,熟悉业务,胜任本职工作;③遵纪守法,作风正派;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⑤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对不具备高中文化的“以工代干”人员,经文化考试合格,又符合转干条件的,可办理转干手续。
  长春市整顿“以工代干”的工作从1983年5月开始试点,11月全面铺开,1984年5月末结束。经过整顿,全市18141名“以工代干”人员中,有16974名补办和转干手续,占“以工代干”人数的93.6%。其中:补办干部手续的6961人(1966年底以前以工代干的447人,担任领导职务的2378人,取得业务技术职称的3022人,中专毕业生2114人),此外,还受中央各部的委托,为中央在长单位的3032名“以工代干”人员办理了补办和转干手续。
  1984年6月,长春市成立了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该中心面向社会,为用人单位聘用了1143名合同制干部。这部份人通过电大、业大、函授等多种形式自学成才,年龄一般在30岁以内。他们的被聘用,推动了社会学习知识、技术、科学的热潮,又缓解了用人单位干部不足和专业技术人员短缺的状况。
  同年,长春市根据农村乡镇机关干部后继乏人的状况,本着离土不离乡,就地就近的原则,聘用了170名农村乡镇合同制干部,为农村的经济建设注入了新鲜血液。根据经济发展要求,长春市成立了物价检查所和农产品成本调查队,其组成人员除调整外,新录取82名干部。其中:长春市20人,五县五区62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工商、税务、农行等经济管理部门和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急需充实年轻干部。1984年,经省政府批准,长春市工商、税务、农行,检察院、法院共录用干部822人:五县和郊区515人,市内307人。
  1985年,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面向社会招录年轻的司法干部。其中:为工商管理、城建、电汽车等单位录用民警85人,为法律顾问处聘用合同制干部32人,为公证处录用合同制干部40人,他们被分配到市直和五县五区的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为全面发展这两项工作增添了力量。同年,根据全市许多企、事业单位的需要,为1345人办理了合同制干部聘用手续,达到了用人单位、学生本人和学校的“三满意”。
  到1986年底,试行干部聘任制后,聘用干部总数已达4100人。1987年,共录用干部1957人,比上年有所下降。
  1988年,为政法、税务、工商、建行等6个部门招干549人,为公安部门招聘200名交通民警和180名治安巡警。根据省政府[1987]121号文件精神,为1962名“五大”毕业生办理了聘用干部手续。其中:企业聘用835人,事业单位聘用1127人。
  二、干部录用的程序与原则
  长春解放以来,干部录用原则的发展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长春解放后到“文化大革命”前为止的18年。在这18年里,长春市从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发展经济,到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虽经“大跃进”“左”的错误路线的干扰,干部录用工作坚持了以政治条件为主的基本原则,从工农群众和一部分青年学生中录用了大批干部。
  第二阶段:“文化大革命”十年间,人事部门被撤销,干部录用无人过问,为解决干部急需,各单位、各部门陆续录用了一批工人、农民临时充实干部队伍,使干部录用原则混乱,许多单位是非颠倒,着重录用追随“林彪”和“四人帮”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人当干部。导致个别“三种人”混人干部队伍,大大降低了干部队伍的素质。
  第三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逐步实行了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考试、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基本杜绝了不正之风,保证了录用干部的质量。
  “文化大革命”前,干部录用程序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内招内录,然后报人事部门审批。“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人事部门瘫痪,用人单位随招随录,根本无法履行干部录用手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干部录用逐步走上正轨。干部录用程序与原则主要是:
  ①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需要录用干部,必须根据工作任务的大小来确定人员编制和增加干部的计划,经人事部门审查后,逐级上报,由人事部汇总编制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再由上级人事部门下达增加干部的指标,用人单位便可在编制定员内录用干部。
  ②根据职位分类,对所需录用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即分别对个人的品德、身体素质、文化程度、专业技能、工作能力、学历等制定出科学的明确的录用标准,然后按照制定好的录用标准,由人事部门统筹安排,实行公开招收。
  ③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从社会上成批招考干部,要由批准机关或县以上人事部门与录用干部的单位共同协商考试办法,并且由有关部门命题、监考、评卷。录取时,按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考试合格者,再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经考试、政审、体检合格的人员,需填写《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连同考卷、体检表、档案以及本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审批机关,批准后,再发录取通知书。
  吸收录用的干部,一般应有试用期,时间为一年(不包括训练时间),少数有真才实学的人,经批准机关批准,可缩短试用期,或免于试用。试用期满,符合干部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批准,转为正式干部。需要进一步考查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录用。
  第二节 干部职称评聘
  1979年以来,长春市共有12个职称系列开展了评定工作,到1983年9月职称评定工作又暂停止。全市共有遗留问题6333人。其中:高级职称118人,中级职称1526人,初级职称4689人。按照吉政发[1985]153号文件的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于1985年9月26日成立了市职称领导小组。经市职称领导小组认真讨论同意,对1983年9月1日以前职称遗留问题中的55人补办了中级职称晋升手续,为120人补办了初级职称晋升手续。
  1986年,长春市在1985年职称评聘工作的基础上,本着“精心指导,审慎从事,经过试点,逐步展开”的方针,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建立了26个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召开了市直委、办、局及县区主管科技干部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会议,传达了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宣传了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意义,并提出要求,部署了工作;对全市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结构,学识结构,分布状况,进行了调查摸底,进行了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指标需求量的预测工作;抓了农业、新闻、会计、统计、中专等5个系列9个单位的聘任制试点工作。同时根据吉政发[1985]153号文件精神,妥善处理了职称遗留问题。全市有3170名科技人员被授予了各类专业技术职称:授予高级工程师、高级畜牧师等高级职称13人,授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会计师、讲师等中级职称1478人,授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会计员等初级职称1679人,并按照吉劳人薪字[1986]18号文件的规定,对385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已有职称人员兑现了职务工资。
  1987年,长春市将职称改革深入到各县区和市直各委、办、局,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状况进行了系统调查,提出了长春市宏观指标预分方案,按照省职称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市情况,提出了《长春市一九八七年职称改革工作方案》,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并经省职改办批准下发执行。根据省职称改革工作会议精神,5月19日,长春市政府召开了职称改革工作会议,张明远副市长到会讲了话,会议传达了省职改会议精神,部署了全市职称改革工作。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分别召开了城区职改工作情况碰头会,系列主管部门会议,五县、郊区职称改革工作情况交流会,交流了情况,统一了认识,明确了工作方法。对各县区和市直各委、办、局采取了走下去,请上来的办法,对职称改革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政策协调。根据职称改革工作的需要,增建了中共长春市委党校、讲师团教师、中医中药专业、计划生育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调整了大中专技校等17个评审委员会。配合省系列主管部门抓了农业、会计、统计、新闻、中专、中小学教师、成人高等院校等7个系统、15个单位的聘任制试点工作。开展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截止12月末,共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000人,评审中级专业职称15000人(包括破格评审支援乡镇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科技人员5人)。
  全年妥善处理了职称遗留问题1129人。其中:解决了35名高级职称、83名中级职称的遗留问题,为1011人补办了初级技术职称。按照吉政发[1986]58号文件精神,对86名会计系列人员和18名图书资料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评委会进行了讨论。消除了广大科技人员的后顾之忧。
  1988年,为进一步全面搞好职称改革,长春市召开了全市企业职改工作会议,部署了长春市企业单位的职称改革工作。1至8月共审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664人(包括离、退休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13353人。6至8月,经市科干局、市经委及各主管局协商,报市职改领导小组审批,组建了15个企业高级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和10个中级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三节 干部选拔
  长春市是吉林省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中心。拥有较多的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使长春市拥有比较丰富的人才资源。为了合理地开发使用人才资源,1985年,在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以“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服从和服务于“四化”建设为指导思想,本着“人尽其才,用其所长”的原则,对积压浪费和使用不当的科技干部进行了调整,开展了选拔推荐拔尖人才工作。
  首先,对全市科技干部队伍的状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摸清底数。据统计,全市共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专业技术干部70156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数量不足。市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工程技术人员仅占职工总数的3.4%;二是分布不均衡。全市有91.6%的科技人员分布在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仅占8.4%;三是科技骨干少。全市高中级科技人员仅占科技人员总数的8.5%;四是年龄大。高、中级科技人员年龄老化现象比较严重;五是学历水平较低。全市只有28.8%的科技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长春市科技干部的调整使用,引进交流、知识更新、职称评定和培养提高的任务都是相当繁重的。
  其次,按照国家科委、公安部、商业部国科发干字[1985]226号文件要求,进行了科技干部的调整工作。为使调整工作坚持合理流向和“人尽其才,用其所长”的原则,市科干局深入到县、区和市属基层单位以及一些中直单位对科技干部余缺情况进行调查。据统计,全市短缺专业116个,缺少科技干部1364人,特别是轻工、食品加工、饲料加工、工民建筑、企业管理人才十分缺乏。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市科干局领导到科技干部集中的工厂、大学等单位,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从外地引进科技干部14人。
  再次,根据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科委、吉林省科干局吉科干字[1985]10号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选拔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经与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协商,全市预报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人才36人:,自然科学专业技术干部18人,文学艺术专业干部18人。此外,1985年还办理中级科技人员家属农转非27户;对初级职称科技人员农村家属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为以后解决初级科技人员家属农转非工作提供了依据。
  1986年,按照国家科委、公安部、商业部国科发干字[1985]226号文件和长春市政府关于积极做好调整科技干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示精神,长春市积极引进人才和智力,为市属重点企业引进急需的科技人才33人,对加强企业的技术力量和科技开发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全市各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共引进人才和智力2134人次。
  同年,为国家科技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一级库)管理的175名在职高级职称、获国家科技奖、在民主党派中央委员以上的科技人员,按每人11个信息集,75个信息项,采集了信息;为省人才数据库(二级库)提供长春市416个县、团级以上企事业单位的编码。
  1986年,长春市还进行了中小学教师和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长春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关于解决城镇中小学教师家属“农转非”问题的意见》。经市政府批准,以长府发[1986]115号文件转发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到9月末此项工作基本结束,全市共审批3100名城镇15年以上教龄中小学教师的农村家属“农转非”10757人。
  全年还为56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185名农村家属办理了“农转非”审批工作,对于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稳定专业技术干部队伍,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起到较好作用。
  1987年,长春市研究制定了放宽放活科技人员政策,促进了人才、智力的流动。在科技干部管理体制改革中,着重解决放宽放活科技人员政策,促进科学技术与生产紧密结合。长春市从实际出发,参照中央及外省、市有关文件,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科技人员兼职管理的意见》、《关于科技人员辞职的意见》、《关于科技人员向乡镇企业流动的意见》、《关于引进科技人员的意见》等4个文件,为长春市引进人才、智力,放活科技人员提出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为了总结组织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工作的经验和问题,1986年底,对下派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进行了跟踪调查。从年初起重点到榆树、德惠、九台、农安、郊区和二道河子区等县区调查了解下派科技人员生活情况和工作情况。总的看,这些科技人员下去后,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其中:绝大多数同志表现很突出,成了乡镇企业的骨干,为乡镇企业的技术进步做出了贡献。长春市经过调查,培养典型和及时推广经验,先后总结了长春拖拉机厂、二道河子区英俊乡、新立城机械厂及下派科技人员的典型经验,并在1987年7月全省组织科技人员支援中小、集体乡镇企业会议上做了介绍。为深入贯彻会议精神,推动1987年支援乡镇企业工作的开展,将长春拖拉机厂等单位的经验转发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广泛地进行宣传推广。为了做好1987年选派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工作,市科干局会同市乡企局、城乡集体经济办对县区中小、集体企业的科技人员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
  同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了1987年选派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工作。根据1987年全省选派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工作会议精神,确定长春市1987年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为300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这项工作纳入城乡对接工作一道进行。
  1987年9月16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长春市召开了全市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工厂企业对口支援乡村街委动员大会。当时,全市已有541个单位与203个乡村、街委开始对接。其中:已确定对接项目的单位171个,这些项目投产后,可增加年产值500万元。据统计,参加对接的科技人员有1265人,并初见成效。
  为振兴县区经济,榆树、农安等县区广泛开展了以“招聘人才,引进技术、引进资金、引进项目”为内容的“一招三引”工作。到1987年11月初,已有4741名科技人员到各县、区洽谈技术,鉴定合同217项,解决技术难题110项。引进各类专业人才567人,为企业筹集资金220万元,新上和救活企业58个,完成更新改造项目20项,创产值1500万元,利税150万元。
  为了更好地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长春市科干局配合中共长春市委组织部对市电炉厂、第一光学仪器厂、市无线电一厂等单位进行了关于知识分子发挥作用情况和外流情况的调查,起草了《关于选拔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报告》,配合中共长春市委政策研究室,对长春市民办科研机构进行了调查。与省科技干部局、市委组织部共同开展了与知识分子对话活动。承办了7名以上科技人员出境的呈报手续,调整了41名科技人员来长春市工作。在市里未建人才数据库的情况下,组织了数据录入微机培训班,完成了4000多名中级科技人员的信息采集的录入工作。
  根据吉政发[1986]122号文件采取提前部署,集中力量,现场办公的形式,共审批了839户3115人的“农转非”,处理了30户中小学教师家属“农转非”遗留问题。
  1988年3至8月,根据国科发干字[1987]0934号文件精神,向国家推荐了拔尖人才名单。经批准,有3人被批准为第三批国家级专家,另外,还有11人被列为第三批省级专家。
  第四节 干部任免
  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均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范围。属于国家权力机关任免范围的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决定罢免领导职务的。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任免范围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免去工作人员职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是在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这些单位中的干部则属于国家干部,一般由国家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审批、任命。
  依照法律规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承办规定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干部的任免工作,其主要任务有下列几项:
  ①协助党的组织部门做好拟任命的干部的考察、培养和选拔工作;
  ②办理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任免干部的工作;
  ③草拟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干部的材料,提请任免职务的
  报告和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任免名单;
  ④办理呈请本级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干部的各项工作;
  ⑤根据批准的任免名单,起草以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任免通知,颁发任命书;
  ⑥编制干部任免人名录,建立干部职务名称登记表,以备查或存档;
  ⑦对政府各级人事部门和下级人事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⑧制定和建立、健全干部任免工作的规章制度。
  长春解放以后,根据国家陆续颁布的一系列有关干部任免的法律和条例,逐步健全和完善了干部任免制度。
  长春解放初期,为了巩固新生政权和恢复发展经济,从东北局、解放区调来一些参加革命时间长,立场坚定,工作能力较强的老干部。同时,提拔任命了378名干部。其中:县级以上干部15人(包括市委机关的正副部长,市政府机关的局、处长等),科长级干部71人,区委书记、区长、区委委员15人,股长级干部210人(包括政府的股长、工业企业中的科股长,相当于股级的小工厂厂长及工会主席,青年团总书记),在工人中任命提拔了管理行政干部67人。其中:厂长经理13人,主任科长级的39人,股长级的15人。
  1950年,根据需要共提拔任命121名干部。其中:科级22人,股级99人。
  1951年,长春市政府直属系统提拔任命21名干部。其中:处长2人,科长19人,大学文化程度的4人,高中文化程度的6人,初中文化程度的11人,25岁以下的青年干部17人,妇女干部2人。
  1952年,由于“三反”运动中揭发暴露了隐藏在国家机关内的坏分子,并将他们惩处和清除。将一些年轻有为,工作积极、有培养前途的人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全年共提拔任命干部257人。其中:局、处长级5人,科长及相当于科长级33人,厂长10人,经理2人,工、企科长级49人,股长级68人,其他90人。
  1953年,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为保证国家建设计划的顺利进行,特别是保证国家第一座汽车厂“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等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长春市共提拔任命了各级领导干部1035人。其中:局、处长13人,区长、科长、厂长、经理、院、校长级166人,科长级275人。从系统上看,财政经济系统371人,文教卫生系统24人,政治法律系统59人,全市基层单位还提拔了581名基层领导干部(相当于股一级的干部),除已提拔干部外,还建立了各级后备干部名单380人。1953年提拔干部数与1952年所提拔的同级以上干部相比,增加57%,除少数专门技术、业务性质外,基本消灭了过去各级机构中长期存在的空白点,保证了“一五”建设对干部方面的需求。
  1954年,为加强工业基建卫生,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全市卫生系统提拔局属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15人(局科级7人),技术管理干部35人。
  1955年,提拔任命干部577人。其中:党群政法系统137人,财经系统70人。
  1956年,上半年全市共提拔各级各类干部2770人,占全年计划的88.8%。在这批新提拔的干部当中,局、处长以上干部占4.32%,工程技术人员占5.35%,讲师、教授占4.12%,妇女干部占6.4%,非党干部占31.6%:党群政法系统提拔干部481名(局处级65名,科长244名,股长172名,女干部占11.4%),完成年计划的143.1%,等于1955年的3.57倍(不包括股级);财经系统提拔干部564名(其中:妇女干部占11.2%,工农干部占41.9%,转业干部占14.14%,非党干部占18.4%),占全年计划的78.5%,等于1955年提拔干部数的8倍;工业系统提拔干部408人。其中:市属单位373人,完成全年计划的66.9%;文教系统提拔干部302人。其中:市属单位104人,完成全年计划的95.4%;农村系统提拔干部15人,完成全年计划的93.7%。这次提拔干部的规模超过历年任何一次,不仅数量多,而且绝大多数干部的质量也较好。通过有计划地大胆提拔,干部工作上的紧张被动局面开始扭转,中级领导骨干的缺额情况有了显著改善,许多单位增强了领导力量,基本适应了形势要求。
  1959年,第一季度提拔4名干部,补办干部任免手续50人。其中:局长级干部6人,科级干部29人,各局所属单位领导干部15人;第三季度任免干部20人。
  1960年12月至1961年10月末,共提拔干部813人。其中:部、厅、局级以上干部17人,省处级58人,县(科)级157人,县人委科长级211人,各科专业技术干部15人,城市、农村公社254人,中小学校10人,其他91人。
  1961年11月至1962年10月末,长春市共提拔干部683人。其中:省部、厅(局)级以上10人,省处级43人,县(科)级77人,县人委科长级265人,各种专业技术干部288人。
  1963年(到10月末统计)共提拔干部281人。其中:省部、厅(局)级以上2人,省处级14人,县(科)级48人,县人委科长级88人,各种专业技术人员129人,其他44人。
  1963年11月至1964年10月末,共提拔干部926人。其中:省处级29人,县(科)级109人,县人委科长级392人,各科专业技术干部273人,教学人员123人。
  1964年11月至1965年10月末,长春市共提拔干部1307人。其中:部、厅(局)级以上1人,省处级52人,县(科)级219人,县人委科长级802人,各种专业技术干部233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正常的干部任免停止。1974年末到1976年间,根据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局《关于从工农中选拔新干部的工作方案》,长春市共选拔1009名年轻干部充实市、县、社三级革委会机关和各级领导班子。在选拔中,突击办班,突击选干,实行三限(限时间,限年龄,限比例)。这批干部中,有些质量不高,个别政治上有问题的坏分子也乘机进入领导岗位。
  1978年,根据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双突”干部问题的意见》,本着积极慎重、因人制宜的原则,对长春市“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国家机关突击选拔的1009名青年干部,区别情况妥善进行了处理。对胜任本职工作、群众反映较好的825名干部(占“双突干部总数的82%)继续留机关工作;对水平低、缺乏实际工作经验的154人(占“双突”干部总数的15%)调到基层当干部;对能力差、犯有各种错误的30人(占“双突”干部的3%)分配当工人。此外,还对中共长春市委和各县任命的公社以上行政机关担任领导工作的165名青年干部,补办了选拔任命手续。
  1979年,为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任命20名副科级干部。其中:12名是技术业务骨干。同年,为农村公社机关选拔108名干部。
  1980年,市政府任免副科级干部99人。“文化大革命”期间,许多干部任命没有履行手续,为解决这一遣留问题,共为2221名干部补办了任命手续:市属县团级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24人,中层领导干部806人,非县团级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421名,中央在长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970名。
  1981年任免副科级干部83人,为4名县团级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补办了任命手续。
  1982年11月至1983年10月末,长春市共提拔任命干部1412人。其中:行政机关市级2人,正副局长68人,正副科长97人,正副县长7人,县正副局(科)长73人,公社正副主任137人,事业单位相当县级单位的正副书记、院校校长53人,正副科长216人,企业单位相当县级单位的正副书记、厂长、经理116人,正副科长643人。
  1983年11月始,提拔任命干部均由中共长春市委组织部直接管理。
  第四章 干部的分配与交流
  干部调配工作是人事部门一项经常性的工作。1951年以来,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各个不同时期的需要,调整配备了大量的干部,分配了大批毕业生,积极促进干部流动,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为长春市合理配置了干部资源,促进了经济建设及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一节 干部计划调配
  1951年以来,干部的调配工作主要是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为国家及省、市重点建设工程,急需发展的产业部门,新建扩建单位以及艰苦地区,行业或技术薄弱部门调配人才的需要而进行的。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巩固政权,恢复国民经济,长春市抽调了一批干部参加抗美援朝和清匪反霸工作;分配了从国民党机关中遗留下来的公职人员;理顺了由于战争破坏造成的专业技术干部使用不当的状况;组织和抽调了大批干部转人工、商企业。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本着“统一调整,重点调配,大胆提拔”的方针,长春市确定了以“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等重点工程建设为重点,广泛地进行各类干部的统筹安排,为基本建设部门,新兴的生产部门以及培训干部的专科学校调配了大批干部。
  1958年的“大跃进”,干扰了干部调配工作,有计划的调配制度受到冲击,干部结构出现了比例失调现象。
  1961年开始,对“大跃进”以来干部队伍的问题进行了调整,经过4年多的时间,按照农、轻、重协调发展的方针,调整了干部队伍,干部分配逐步纳入健康的轨道。“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事部门受到冲击,工作无法正常运行,干部调配工作遭到破坏,大批行政干部和一些专业人员,被迫到农村插队落户,在部分地区出现了用非所学、生活疾苦无人过问、夫妻两地分居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状况。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干部调配工作得到了恢复发展,为配合大规模的“四化”建设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积极为轻纺、政法、文教、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重点建设项目配备了大批干部,解决了大量专业技术干部使用不合理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干部两地分居等实际困难。与此同时,积极探索干部调配改革的新路子,下放干部调配管理权限,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配手续。建立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初步形成了人才交流网络,随着改革的深入,干部调配不断得到发展和提高。
  一、历年干部调配
  1948年10月至1949年末,长春解放初期,面临着巩固新政权,安定人民生活的艰巨任务,这一阶段长春市共调配了203名新老干部到市政府各局、处及所属单位工作。主要配备到接收和急于恢复的部门工作。恢复工作初步告一阶段后,又将干部适当调整。1949年6月以后,抽调一批干部配备到建设局、工业局、商业局等系统,加强和充实了经济建设部门。
  1950年,共调配干部1415人。其中:抽调492人到企业担任厂长、经理、科股长及一般干部,充实了经济建设部门的干部力量。为加强公安工作,选派了251名新干部到派出所工作。为了支援全国的清匪反霸和土地改革,特别是从10月份起,支援抗美援朝战争,长春市共选派了672名干部分赴各地或赴朝工作。
  1951年,由于国内局势趋于稳定,干部频繁调整基本结束。长春市制订了关于干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各系统干部调动的管理权限进行了严格规定。全年政府系统共调动干部417人。其中:调入253人,调出164人。
  1952年,为准备执行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全年共调配干部1757人。其中:政府系统301人,企业单位1310人,事业单位56人,教育系统90人,企业调配数占全年调配数的74%强。
  1953年,在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为适应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发展需要,集结力量,加强基本建设成为干部调配工作的中心任务,人事部门从年初就深入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建设工地等基本建设单位,深入了解施工任务和组织配备情况。经调查了解干部缺额情况,然后分别从生产及其它部门抽调干部,增强基本建设力量。全年共调配各级干部610人。其中:科长以上的领导干部34人,党群干部40人,一般干部518人,并调整了18名技术人员,加强了设计部门。另外,还为其他经济部门和新建的重点机构调配了72名干部,基本上适应了大规模基本建设的需要。
  1954年,围绕着“一五”计划进行干部调配,全年调配干部306人。其中:调出56人,调入88人,市(县)内调动162人。调配过程中重视了卫生医疗干部的调整,为加强工业基建卫生工作,先后抽调科级以上的卫生干部5人,一般卫生干部18人,医生5人,到长春第一汽车厂建筑公司和长建公司协助搞工地卫生和医疗预防工作。对基建现场的医疗预防发挥了积极作用。
  1956年,贯彻“统一调配,严格控制私自招用人员”的精神,帮助各新建、扩建和需要的单位调配了干部,对照顾夫妻关系的干部和返籍干部进行了安置,全年共调配干部1531人。其中:各单位调整318人,调出157人,调入223人,照顾夫妻关系调出调入518人,返籍调出调入32人,为临时工作任务调配干部137人,其他146人。
  1957年,全年调入干部103人,调出干部132人。
  1958年“大跃进”时,在“左”的错误影响下,干部调配本着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原则,全年调配干部631人。其中:直接调配158名干部支援工业生产“大跃进”,为了保证“钢铁元帅”迅速升帐,抽调了36名干部到钢铁战线工作,照顾夫妻关系和返籍干部调出调入277人,各部门调整160人。
  1959年,调配干部434人。
  1960年,调配412人。其中:调入90人,调出63人,市内调动259人。
  1961年,调配干部471人。其中:从外地调入171人(包括中央下派编余干部23人),调出99人,市内调动201人,大多数是省市机关精简编余干部。
  1962年,调配干部477名。其中:调入191名,包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调165人,接受中央下派干部26人,调出63人。市内调整调动223人。其中:市直机关调出处、科级干部50人,调入70人,各局间调整53人,挑选了50名适合农村和基层单位工作的干部,去农村和基层单位工作。
  1963年,调配干部880人。其中:调入550人,调出152人,市内调整调动178人,包括市人民委员会各单位之间调整70人。
  1964年,调配干部1131人。其中:调入604人,调出226人,市内调整调动301人。
  1965年,调配干部2075人。其中:调入818人,调出276人,市内调整调动981人。
  1966年~1973年上半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破坏,干部调配处于停顿状态。
  1973年下半年,调入145人,多数为解决干部两地分居问题,市内调整调动518人。其中:,从基层抽调127名加强了机关工作,市、区机关整编调整124人。
  1974年,调配干部1160人。其中:调入742人,调出228人,市内调动190人。
  1975年,调配干部735人。其中:调入396人,调出113人,市内调整226人。
  1976年,调配干部788名。其中:解决两地生活困难调出260人,调入264人,插队干部调入35人,市直机关下派干部51人,基层调入机关31人;中央和省在长单位与市属单位之间干部调动83人;市属单位之间调动47人,“六•二六”医务人员变点17人。
  1977年,调配干部1335人。其中:外地调入563人,包括为解决夫妻分居和特殊困难,因事业发展需要调入292人;为解决全市中学教员缺额较大的实际困难,调入中学教员271人;市直机关干部调配279人,包括调到基层单位76人,调入市直机关203人;市内省、市和中央在长单位之间调动175人;抽调插队干部29人,“六•二六”医务人员变点到郊区18人。
  1978年,干部调配突出地解决了“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遗留问题。首先进行了专业技术干部用非所学调查调整工作,全市用非所学的专业技术干部1915人,应调整784人,调整了569人,占应调整数的72%。抽调“六•二六”医务人员853人,占“六•二六”医务人员总数的83%,抽回“五·七”战士853人,结束了“五•七”战士的抽调工作,将154名能力水平低、缺乏实际工作经验的“双突”干部调到基层工作。1978年干部正常调配1486人。其中:为解决两地生活困难调出239人,调入389人,调入市直机关243名,调出市直机关70人,中央和吉林省在长单位与市属单位之间干部调动116人,市属单位之间调动355人,外地调入郊区51人,远郊调入近郊23人。
  1979年,共调配干部1510人。其中:解决夫妇两地生活困难和工作需要调入418人,调出158人,中央和吉林省在长单位与市属单位之间的干部调动136人,市属单位之间的干部调动444人,另外,抽调了354名曾做过司法工作或适合这项工作的干部充实到公检法部门,为司法工作全面开展创造了条件。
  1981年,共调配干部1505人,主要为解决干部家庭困难调入24人,调出51人,因工作需要调出118人,调入268人,安排青海、西藏内调干部14人,市内调动干部436名,市直机关干部调入151人,调出65人。
  1982年,共调配干部763人其中:调入291人,调出98人,市内调动474人。
  1983年,共调配干部1163人。其中:调入574人,调出182人,市内调动407人。在调入的574人中,专业技术干部有219人,占调入干部总数的39%。其中:工程师以上的有98人,占技术干部的40%。
  1984年,共调配干部1448人。其中:调入915人,调出533人。
  1985年,共调配干部970人。其中:调入763人,调出207人。
  1986年,共调配干部1085人。其中:调入干部813人,调出干部272人。在调入干部中,解决夫妻两地生活的343人,因工作需要调入的287人(为重点企业筹集专业技术人才124人)。家庭有困难的干部调入40人,安置随军家属59人,其他84人。
  1987年,共调配干部1518人。其中:调入干部1304人,调出干部214人。解决夫妻两地生活385人,工作需要调入380人,集体搬迁调入462人,困难调入49人,安置随军家属28人。
  1988年,共调配干部1626人。其中:调入干部1473人,调出干部153人。在调入干部中,为解决两地生活调入干部315人;因家庭生活困难调入38人;工作需要调入268人;安置随军家属干部21人;集体搬迁调入831人。
  二、干部调配的原则和办法
  1.干部调配原则
  长春市解放以来,干部调配的基本原则是:根据政法、经济建设的需要,兼顾本人的专长和切身利益,突出重点,保证急需,统筹安排。
  ①计划调配,突出重点
  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因此干部调配必须根据经济布局有计划地进行。在实际安排中,诸如工作位置、工资、福利、户口、粮油供应、医疗教育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同时加以解决,这些工作涉及国家各项计划的执行,因此干部调配必须坚持计划调配的原则,在计划调配过程中,还必须突出重点,优先保证急需,随着经济建设的加速发展,各个部门和单位大批地需要各类人才,这就需要在干部调配中,坚持突出重点,优先满足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需要。
  ②合理调配,使用得当
  干部调配要按照有利于促进干部分布平衡的合理方向进行。由于历史原因,国家各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很不平衡,各类干部的分布也很不平衡,因此,干部调配必须坚持合理调配,流向合理,促进干部分布的平衡。由于每个干部的专长和特点不同,在调配干部时,尽量做到使用得当,根据他们的具体条件,对口安排工作,充分调动每个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③工作为主、兼顾生活
  在调配干部时,必须把干部的工作和生活结合起来考虑。一般情况下,首先应考虑工作的需要,教育干部个人服从组织,服从工作需要。在这个前提下,尽量考虑到干部的生活问题,体察干部的疾苦和困难,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努力帮助干部解决困难或给予适当照顾。
  2.干部调配办法
  干部调配办法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干部调动审批表,写明申请调动的理由,递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人事部门认真审核后,逐级上报,最后由批准机关决定是否予以调动。干部调动时,干部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要就干部调动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主要采用面洽和函洽两种,通常采用函洽的协商方式。经调入、调出单位人事部门协商同意,由调入干部的部门或单位向被调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发出“干部调动通知”。这种公文人们通常称调令。它带有法律性,调入干部的部门或单位不得随意撤销,被调干部所在单位必须执行。被调干部办理调动手续时,需持有干部调动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明。调往异地的干部还需由有关部门办理户口及粮油关系等转移手续。为了严格手续,国家制定了统一的干部介绍信。
  长春市从1983年以来对干部调配办法进行了改革探索,多次进行现场办公。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在拟调入干部单位现场审查干部调动有关的介绍信、户口、档案等,一经批准当场开调令,缩短了调动周期,受到了用人单位和干部本人的欢迎。
  3.干部调配手续及审批权限
  1958年之前,长春市各委、办、局与所属单位,各区人民委员会,凡余缺干部调整时,必须将情况报市人事局,由市统一调整。各委、办、局与所属单位,各区人民委员会,凡一般干部在调入调出本部门、本市时,其调动手续必须经市人事局办理,本部门不得自行接收或介绍。
  1958年,长春市下放了市属各单位调配权,调动双方可直接协商办理手续,但调入单位必须有编制,超编者须经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各单位也可以直接联系对外省市商调干部,但必须经人事局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1959年,长春市简化了干部调动手续。凡因工作需要,照顾干部疾病和夫妻两地生活等问题,调动不属于上级机关管理的干部时,市人民委员会直属部门、各县、区人民委员会、各驻长领导机关,中直吉林省所属驻长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之间,可直接商洽调动,办理介绍手续和转递材料。凡因工作需要,市人民委员会,直属各部门要求调动县区、人民委员会机关的干部时,须先与县区人民委员会人事科商妥后再行调动,如协商不妥必须调动时,由调动干部部门报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研究确定。驻长各部队因照顾夫妻关系需要调动干部时,可由团以上机关、干部部门,统一报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办理。
  1961年,为了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精简机构,下放干部,加强基层,压缩城市人口,加强农业生产第一线指示精神,制订了严格控制干部调动的政策。主要内容是:今后各部门一般不要再从各县区和市直所属单位抽调干部,如因工作急需,非抽调不可时,须经市领导、市委分管干部的部门、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同意后方可调入。照顾干部返籍或夫妻关系需要调动时,应本着加强基层的精神,尽量往下调或往外调,必须调入市直机关时,须经人事局同意后,办理手续。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干部调配陷入停顿状态。1973年下半年恢复了干部调配工作。
  1978年后,干部调配的主要规定:调入市革委会机关的干部,由市人事局审批办理,调出市革委会机关的干部,由各委、办、局与有关单位协商办理,报市人事局备案。市属企、事业之间,市属企事业和区属企事业之间的干部调动,由双方主管委、办、局、区审批办理。吉林省在长单位和市属单位之间的干部调动,需经市人事局和吉林省各主管委、办、局审批办理。中央在长单位和市属单位之间的干部调动,由市人事局审批办理,从外地调入长春市内的要从严控制。由市人事局审批办理,调出省的各类专业技术干部要从严控制,由市人事局报吉林省审批后,再办理调动手续。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国家干部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需报市人事局审批。
  1980年,市人事局制订了《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干部调配的原则、范围、调配手续、审批权限,在1978年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关于中小学教师调配的规定,中小学教师调出教育系统或在本系统内调动牵涉户口的经教育局审查后,报市人事局批准并办理调动手续。
  1983年,开始实行“下达指标,分期审批”的办法,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这个办法主要通过“全市普查、合理排队、综合平衡”三个阶段,经平衡后下达给各单位指标,各单位按指标进行调配,有效地抵制了不正之风的干扰。
  1984年,长春市开始探索人事制度改革问题。干部调配方面,下放了市内干部调动的审批权,凡不涉及落户问题的市内干部调动(不含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干部调入省及中央在长单位),在定编定员之内,由调入单位发调令通知办理手续。同年制订了市政府机关干部调配工作规定。在机关实行“出一进一,先出后进”的办法。缺额调入须从同级机关现有干部中调剂,严格控制基层单位干部调入。调入机关的干部条件:一般行政干部控制在35岁以下,专业技术干部一般控制在四十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大专文化程度。1984年还制订了《关于集体所有制干部流动的暂行规定》。规定集体所有制干部因工作需要,照顾困难等原因,可以在本市、区所辖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也可以在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之间跨省市调动;在本市、县(区)内调动,由主管部门或双方单位协商办理调动手续,调出调入长春市内的,由市人事局负责联系并办理调动手续。集体企业中优秀的干部、工人,根据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也可以选派到全民所有制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但不改变原有身份;因工作需要,被选送到县区以上主管部门任副局(处)长、副主任以上领导职务的集体所有制干部,可报市人事局审批录用为国家干部;因工作需要调入到县、区以上政府二轻局机关(包括代行政职务的二轻公司),担任科、股长以上领导职务的集体所有制身份的工作人员,在编制定员内,经过考核合格,可以用干部自然减员指标或在国家下达的劳动指标内,逐步转为国家干部。
  第二节 干部插队落户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8年11月毛泽东主席发出“广大干部下放劳动,这对干部是一种重新学习的极好机会,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这样做。在职干部也应分批下放劳动”的指示,长春市开始干部插队落户。下放干部是“文化大革命”中精简机构、“斗、批、改”中的一项内容。在下放干部运动中,干部从事体力劳动,经受锻炼,对农村增加了解。但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及其爪牙利用毛主席指示,将干部下放配合清理阶级队伍、对知识分子再教育一起进行,很大程度上带有惩罚性,使干部和知识分子长期脱离业务工作和文化科研事业,从事不分专业的农业劳动,给国家造成很大人才浪费。
  一、插队对象与要求
  1969年11月15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召开常委会,成立了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干部插队落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干部插队落户工作。
  1969年11月18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召开“广大干部到农村插队落户,建设红色根据地动员大会”。19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干部插队落户办公室研究并制定了长春地区干部插队落户实施方案,对插队对象、去向、时间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插队的对象:
  (一)属于市、县、区、公司的农村宣传队、城市宣传队、“五•七”干校学员、学习班学员、临时下放劳动的干部、老弱病残干部、“九种人”和有重大政治历史问题的干部。
  (二)城乡公社、市属企事业和文教卫生单位的干部,除已到革委会工作和准备分配工作的,其余的原则上也应到农村插队落户。
  (三)市、县、区系统革委会都要遵照毛主席“精兵简政”的教导,压缩机构,加强基层,从革委会机关中减下一批干部到农村插队落户。
  插队的去向:
  (一)各县和郊区的插队干部,在本县区内自行安排。
  (二)市内干部不往郊区安排,全部放到五县插队落户。具体分配是:去榆树的有宽城区、重工、烟酒、银行系统;去农安的有南关区、饮食服务业、轻工、煤建系统;去德惠的有朝阳区、粮食、房产、百货系统;去双阳的有二道河子区、交通、物资、土产日杂系统;去九台的有蔬菜副食、税务、城建系统。
  (三)原市直机关干部在城、乡宣传队和“五•七”干校的,要全部分配到5个县去。
  对插队落户干部的要求:
  (一)干部插队落户,本着以下为主、以农为主,服从下放插队落户的原则。凡夫妻一方插队落户者,另一方应该是就农不就工,就下不就上,一同跟随下去。确有特殊情况而无法一同下去的,至少不能影响另一方插队落户。
  (二)“四带”是:带家属、带工资关系、带组织关系、带户口和粮食关系。
  (三)“四去”是:到最偏僻的地方去;到阶级斗争最复杂的地方去;到工作基础薄弱的地方去;到最艰苦的地方去。
  (四)“四好”是:把毛泽东思想宣传好;向贫下中农学习好;把农村斗批改任务完成好;把反侵略战争根据地建设好。
  从1969年12月开始,各级革命委员会陆续开办下放干部毛泽东思想学习班。学习班一般都用10天左右时间,使广大干部尽快地到农村插队落户。
  二、插队待遇与政策
  下放农村插队落户的干部、职工,不享受地区津贴、林区津贴和市内交通费、理发、洗澡、生育补助、家属公费医疗等项福利待遇,停止发放附加工资。1969年12月3日,吉林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发出《关于干部下放农村插队落户经费开支的暂行办法》,规定:下放农村插队落户的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其工资(包括粮食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和冬季采暖补贴以及公费医疗费等,从1970年起,由所到县、旗(市)按下列范围、标准和管理办法支付:
  (一)工资(包括粮食补贴):下放干部、职工的工资按所到地区标准,由所到公社“五•七”战士领导小组按月向县、旗(市)干部下放办公室领取发放。
  (二)福利费:按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的标准逐月提取,以公社为单位掌握使用。
  (三)公费医疗费:按下放干部职工的实际人数,每人每年18元的标准,拨给公社“五•七”战士领导小组统一掌握,实行定点医疗。
  (四)冬季取暖补贴:凡按规定享受冬季采暖补贴的干部、职工,下放到农村插队落户后,均按所到县、旗(市)的标准发给。原享受公家供给取暖的职工,按取暖月数发给。
  (五)干部下放的经费,由所到县、旗(市)的干部下放办公室按季分月编制预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分月拨款,并按下列办法办理经费领报手续。
  1.国家机关、学校、事业单位的下放干部、职工的经费:属于县、旗(市)下放干部的经费,由本县、旗(市)预算内的行政事业费开支;省直各单位(包括直属各大专院校)及长、吉两市的下放干部经费,由所到县、旗(市)干部下放办公室将实到人数和所需经费总额报省干部下放办公室审查,转省财政部门统一划转经费指标,作为减少、增加省直单位、市、县、旗(市)经费指标处理。
  2.中央、省直及长、吉两市的企业下放干部、职工的经费:由所到县、旗(市)干部下放办公室根据实到人数和所需经费按年分季编制计划,报省干部下放办公室审查,转省财政部门审批,分别以中央、省、市、县、旗(市)企业收入中一次退库解决。
  3.集体所有制下放干部、职工的经费: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下放后,其工资照发。非国家职工下乡后,参加劳动,评工记分,按闲散居民安置待遇办理。
  (六)下放干部、职工(包括家属)的路费、运费,按平均每人不超过20元的标准,由原工作单位分别以行政费、事业费、企业管理费中按实支报。安置费(建房补助费)按照城镇闲散居民下乡安置费三分之二的标准掌握。
  三、插队动员与安置
  1969年12月5日,长春市第一批插队落户干部开始奔赴农村。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批干部到农村插队落户欢送大会,号召广大干部向他们学习。
  1969年12月6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干部下放插队落户办公室发出通知:为方便插队干部办理关系,各派出所要昼夜办理,保证插队干部随到随办,各粮食供应店做到优先办理。
  1969年12月下旬,长春市干部插队工作形成高潮。市内平均每天有上百名干部奔赴农村插队落户。其中:27日达192户,到28日为止,全市已下去3291人。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运输车辆紧张。进入12月下旬,全市现有汽车基本上已调空,高峰时达到每天520多台。大量动用运输汽车也影响了生产的正常进行,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二是个别干部下去后,因气候寒冷,医疗条件又差,发病率较高,给当地政府增添了很多困难。
  1970年元旦后,干部插队工作又掀起高潮,基本达到每天百名干部下农村。但春节过后干部插队户数出现大幅度下降。从2月9日到15日的7天中,全市共下放321户,每天平均46名,与春节前比较每天平均下降53名。
  1970年2月17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干部插队落户办公室发出电话通知,再次重申:
  1.各级领导对干部插队落户工作决心一定要大,不能动摇。凡确定为插队落户的干部一律不准改变去向。要组织力量做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
  2.切实保证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的落实。要大造革命舆论,把插队与革命大批判结合起来。
  3.坚持“就下不就上”的原则。对那些应“四带”而没有“四带”的干部,发动群众进行一次彻底清查,限期要他(她)们下去。
  4.对于专政对象(“九种人”),要尽快遣送到农村,交贫下中农监督改造。
  5.对体弱多病、老弱病残人员也要尽快疏散到农村去。对那些经组织批准退职、退休的干部,不能留在城市,要一律疏散到农村去。
  各级革命委员会接到通知后,组织力量继续动员插队干部下放。出现了有些单位与红卫兵组织取得联系,对插队对象采取了高压,甚至强制政策,迫害干部。
  1970年4月,长春市插队干部下放工作基本结束。长春市共下放干部14388人,连同他们的家属共54628人,其中党员4271人。完成原计划下放任务的116%。其中:长春市下放的干部10775人,分布在五县和郊区154个公社的4378个大队(占大队总数的88.2%)、11000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71%)。整个下放过程共发火车专列15列次,汽车22800多台次,运行482万多公里。国家给插队干部下拨木材17589立方米,建房4118户。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干部插队落户办公室共支出12485元。其中:印刷插队落户干部材料费7075元,运送干部插队交通费3548元,会议费1096元,“五•七”连刻公章765元。
  四、插队干部管理
  插队干部下放后,主要在生产队参加集体生产劳动,规定每月有3天时间作为学习日,参加清理阶级队伍、农村斗、批、改运动和批修整风运动。
  1970年7月24日至29日,在九台县召开长春地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70]26号文件经验交流会,各县、区公社革委会的领导、政治部、“五•七”办公室的负责同志、贫下中农、知识青年、生产队干部和插队干部以及城市中学的代表共321人。会议重点介绍了双阳县泉眼公社“五•七”连、郊区合心公社“五•七”排等6个单位的经验。会议后,以下乡知识青年、医务工作者和教师及插队干部为主体,组成了一支“五•七”战士大军。
  1970年9月7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将干部插队落户办公室改为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政治部“五·七”办公室。办公室设秘书组、下乡青年组、插队干部组。要求各县分别组成“五•七”办公室,公社组成“五•七”连,生产大队组成“五•七”排,生产队组成“五•七”班,具体负责插队干部和下乡知识青年的政治学习、生产劳动和生活管理等工作。
  1971年5月6日至27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同各县区共同组织了500人的“五•七”工作检查团,分别深入到全地区75个公社1500个集体户和4200户下放干部家,对他们的政治教育、生活安排和劳动报酬等问题进行了全面检查。从检查结果看,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对“九种人”和剥削阶级家庭出身的子女有打骂和歧视现象,致使一些人悲观失望,思想颓废,有的甚至走上了绝路。二是下放干部所带家属绝大多数没有参加生产劳动,收入减少,生活困难很多。三是部分插队干部借用社员的住房,生活很不方便,也增加了群众负担。四是部分老弱病残干部插队后因公因病死亡,家庭的抚恤问题不好解决。
  1971年8月16日至22日,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召开了第二次“五•七”工作会议。各县、区革委会主管“五•七”工作的主要领导、政治部(处)主管“五•七”工作的主任、副主任、“五•七”办公室主任、市、县、郊区保卫部负责同志、农村人民公社主管“五•七”工作的书记或主任、市革委会有关局、组的负责同志共200多人参加。会议充分肯定了前一阶段工作中的成绩,重点研究了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经过学习和讨论,与会同志一致认为,下乡知识青年和插队干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下乡和下放工作的领导。
  1971年9月13日,林彪反革命集团篡党夺权阴谋败露后,全国展开了批林整风运动。在整风运动的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适应工农业发展的需要,开始了插队干部抽调回城工作。到1971年12月末,主要抽调了长春市内的部分干部。抽调标准有3条:一是坚持政治条件。凡是抽回的“五•七”战士,必须是本人历史和社会关系清楚。对专业技术干部,遵照党对知识分子和“有成份、不唯成份论,重在政治表现”的政策,只要他们的问题不太严重,而且搞清楚了,本人表现又较好,也予以抽回。二是现实表现较好。插队时能响应毛主席号召,积极走“五•七”道路,做到了“四带”,插队后在三大革命斗争中表现积极,路线觉悟有一定提高,而且有贫下中农和公社党委推荐。三是坚持各级领导把关。各单位提名抽调的“五•七”战士,必须经过各局和区党委集体讨论。同时规定了返籍投管人一方、“六•二六”一方、遣返一方的插队干部不抽的原则。在抽调过程中各单位先后推荐3358人,经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政治部逐个审查研究,共批准抽回1692人。占插队干部总数的11.8%。抽回干部的工作安排,坚持重点充实基层和适当照顾机关的原则。在抽回的1692名“五•七”战士中,分配到基层工作的有1544人,占91.2%,留在市直机关的有148人,占9.8%。
  1972年初,中共吉林省委召开组织工作会议,要求各市县要按现有干部编制数超配四分之一的储备干部,以便机关干部能有足够的时间参加生产劳动,同时有利于战备。这样就造成了市内、县内干部严重缺编,亟待抽调插队干部补充缺额。1972年4月5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政治部制定了《关于分期分批地逐步分配使用插队干部的意见》。计划全市抽调插队干部5500人。分别由各部、室、局、区确定人选,原则上从本系统自己下放的干部中提名,报市革委会政治部平衡、审批。在抽调中各单位都举办了短期学习班。到10月份,全市又先后抽回安排使用插队干部7552人。主要分配到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区、县人民公社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用以补充预备干部缺额。
  1972年8月13日,中共吉林省委下发[1972]42号文件,批转了吉林省革委会政治部《关于对全省现有插队干部安排使用意见》。文件规定:为认真落实毛主席的干部路线和政策,更好地团结广大革命干部,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的骨干作用,对全省现有插队干部,除有各种重大问题尚未结论和现实表现不好、群众不同意的,这次暂不分配工作外,其余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具体情况,都要分配适当工作。1972年10月13日,长春市革委会政治部制订了《关于安排使用插队干部具体实施方案》。整个方案分3步落实:第一步,摸清底数。根据插队干部的不同情况,确定哪些人是省里规定不能抽调的两种人,哪些是应该安排的。第二步,举办插队干部学习班,组织抽调返城的干部学习。第三步,组织返城。由各系统和县、区自行组织运输、安排工作、解决住房。到1973年6月末,全地区共抽调插队干部3800人。安排在工商系统1700人、财贸系统750人、文教系统650人、农林系统100人,属于撤销单位统一调整分配的600人,各县、郊区安排1144人。
  1973年5月,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执行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机构编制调整方案》,恢复了长春市革命委员会人事局,政治部“五•七”办公室将插队干部工作移交人事局。1974年8月,市人事局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对插队干部安排使用的精神,对返籍投管人一方、“六•二六”一方、遣返一方的插队干部164人,下派给县、区就地就近安排工作。至此,插队干部工作基本结束,遗留问题及上访工作由长春市政府信访办负责。
  1969年12月至1974年8月,干部插队落户是这一时期有着重大政治影响的历史事件。广大插队落户干部一方面从农业生产劳动中受到了教育和锻炼,又不同程度地改变了人生的路程,许多人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另一方面,不仅给社会、家庭造成混乱,也给国家经济造成负担。仅1970年和1971年两年,国家就拨给市插队干部财政支出指标达769.8万元。
  第三节 毕业生分配
  长春解放以来,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学生数逐年递增,全国其它院校的一些毕业生也按照国家计划要求,分配到长春市参加各项建设。据统计,1948~1988年,长春市共接收分配派遣的大中专毕业生共57005人:大专以上毕业生38945人,中专毕业生18060人。
  一、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情况
  长春解放初期,面临着对旧学校的改造和国民党统治下的各级学校的接收工作,当时毕业生主要是从旧社会过来的,不是按照统一的国家计划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进行培养的,因此毕业的学生采取由政府应聘和自找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配。
  1950年,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开始有计划地统筹分配毕业生。对毕业生一般说服他们听从政府的分配,为人民服务,对表示愿意自谋职业者,可听其自行解决。
  1951年,根据国家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高等院校毕业生由政府分配”,这种分配制度改变了国民党统治时期大学生毕业即失业的状况,对于稳定人心和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58年暑期,驻长春市的东北师范大学、东北人民大学、长春地质学院共有毕业生1845名。其中:本科毕业生972人,专科毕业生873人,研究生4人。因政治原因未毕业的121人,(包括右派96人)。这些毕业生绝大多数被分配到全国一些省市自治区的基层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主义建设。
  1959年,共分配派遣大专以上的毕业生2219人。
  1960年,长春市7个院校暑期毕业生共有4313人,实际分配4277人。
  1961年,长春市13所大专院校共有毕业生4324人,自然减员44人,临时增加11人,实际分配和派遣4291人,国家和吉林省分配给长春地区大专毕业生626人,对这些大专毕业生都分配了适当的工作:分配在市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199人;县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276人;区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166人。
  1962年,长春市15所大专院校共有毕业生4987人,减员66人,实际分配派遣4921人。对吉林省分配给长春地区的766名大专以上毕业生,进行了接收和再分配。优先满足了农村的需要,保证了国防机要部门、技术尖端部门、边疆地区所需毕业生的质量,确实需要照顾的毕业生一般地都得到了照顾。
  1963年,长春市17所大专院校,共有毕业生5774人。其中:工科2112人,理科900人、农科300人,文史114人、财经166人、医药554人、师范1600人,艺术28人。重点分配给国防机要、科学研究、重点高等院校。农科和为农业服务的拖拉机、农业机械等工科毕业生均按国家计划进行分配,保证了质量,分配给新疆、内蒙古自治区的毕业生,尽量挑选政治觉悟高,身体健康的毕业生,同年,接收分配了国家分配给长春市的333名大专以上毕业生。
  1964年,长春市12所大专院校共分配毕业生6519人。其中:工科2974人,农科438人,理科805人,文科179人,财经170人,医药655人,师范1150人,艺术82人,政法55人,体育11人。1964年毕业生分配的地区和部门比较广,除国防机要部门以外,有64个中央部委及其所属单位,以及西藏、新疆、青海、内蒙古、云南、甘肃等26个省、市自治区。重点保证了分配给国防科委、二机部、解放军等国防机要部门的毕业生质量。
  1965年,长春市共分配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22人。其中:工科61人,农科8人,林科2人,医药13人,师范396人,财经31人,体育2人,艺术9人。分配去向主要是加强基层,充实生产第一线。
  由于“文化大革命”,1966~1967年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没有按期分配,留校参加“文化大革命”。1968年一并分配了66、67、68届毕业生。
  1973年,长春市共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244人。根据他们所学的专业和工作需要,分配给市属各单位76人,分配给各大学108人,分配到5个县60人;全年分配中专毕业生738人。其中:分配到市属单位182人,分配到郊区和五县556人。
  1974年,长春市共分配中专毕业生1132人。其中:师范1087人,卫生31人,艺术14人,分配到市直单位545人,县区单位587人,市直厂办校40人。
  1975年,长春市共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458人,中专毕业生1033人。
  1976年,长春市共接收分配大中专毕业生1888人。其中:中专毕业生1197人,大专以上毕业生691人。分配到市属单位1003人,分配到五县和郊区885人,占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总数的47%左右。
  1977年,长春市共接收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638人,中专毕业生1323人。分配做到优先基层,优先农村,优先重点厂矿和科研、设计单位。高师、中师毕业生,除个别因生理缺陷不能从事教育工作外,其余全部分配做教员工作。学医的大中专毕业生,有70%被分配到农村,直接参加农村建设。
  1978年,长春市共接收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195人,中专毕业生395人,分配到五县和郊区的有190名中专毕业生,占中专毕业生分配总数的48%左右。
  1979年,长春市共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2351人,中专毕业生357人。
  1980年,长春市共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934人。其中:理工科206人,师范576人,其余为农林医、文科等专业。中专毕业生2165人。其中:工科475人,师范967人,财经503人,其余为医、农林等专业。分配到市直各单位的大专以上毕业生332人,中专毕业生270人,分配到五县五区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有602人,中专毕业生有1866人,吉林省上调中专毕业生有29人。
  1981年,长春市共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503人。其中:工科117人,师范258人,农科68人,文科35人,其余为体育艺术等专业的毕业生。中专毕业生有2184人。其中:工科809人,农林水科529人,卫生452人,财经345人,其余为政法、物资、体育、艺术等专业的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分配到县区244人,占分配数的48.5%,分配到市直各单位的毕业生大多充实了教学科研、生产第一线。中专毕业生分配到农村五县和郊区1314人,占毕业生总数的60%;分配到市内870人,占毕业生总数的40%,这批毕业生基本上都充实到轻纺、城建系统和农村“三站”等基层单位。
  1982年,长春市共分配大专毕业生554人(不含师范,分配给各县的大专毕业生由吉林省直接下达),分配中专毕业生784人,大部分充实到基层生产第一线。
  1983年,共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972人,中专毕业生1784人。其中:分配到市内1471人,分配到五县和郊区1295人。
  1984年,长春市共分配派遣大专以上毕业生884人。其中:理工科459人,师范411人。分配去向:市直和城区540人,五县及郊区344人,分配派遣中专毕业生1970人,绝大多数分配到五县和市区所属单位的生产第一线。
  1985年,长春市共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1287人,中专毕业生2536人。其中:理工科1349人,师范949人,其它238人。分配到五县及郊区1095人,城区166人,中直、省直及市属各单位1275人。
  1986年,共分配大中专毕业生3989人。其中:大专毕业生966人,中专毕业生3023人。
  1987年,共分配大中专毕业生3119人。其中:大专毕业生1091人,中专毕业生2028人。
  1988年,共分配大中专毕业生3334人。其中:大专毕业生1131人,中专毕业生2203人。
  二、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原则
  1、统一分配、统筹兼顾的原则
  统一分配、统筹兼顾是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的基本原则。大中专院校培养的人才必须为国家经济发展服务,这就决定了对大中专高等院校毕业生必须实行统一分配,这样才能逐步满足国家经济计划发展对毕业生的需求。根据国家各个时期的政治经济任务对毕业生的需求,在毕业生分配时,对急需和特殊需要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重点配置,同时对一般企、事业需要的人才予以适当配置,逐步满足各项事业的需要。
  2、面向基层的原则
  面向基层有利于基层各项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毕业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与锻炼。在分配毕业生时,要坚持面向工厂、面向农村、面向边疆、面向基层,加强生产第一线。对国家机关分配毕业生,要从严控制。
  3、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
  大中专毕业生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具有特别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因此,对他们分配必须考虑其专业的性质和特点,这样,才能收到培养专门人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择优分配、优才优用的原则
  择优分配、优才优用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对重点学校的毕业生重点使用;另一方面是指对特别优秀的拔尖毕业生重点分配。这样做既能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竞争,又能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四节 人才交流
  为有效地开发和利用人才资源,打破人才单位部门所有,促进人才合理流动,长春市于1984年6月27日成立了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主要业务是为经济建设承办专业技术人才的招聘、录用、借调、兼职、兼课、承包、咨询、预定、培训及用非所学的调整。
  1984年9月21日至25日,长春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与吉林省有关部门联合举办了吉林省暨长春市人才交流调剂会。吉林省7个市、地、州和中直、省直600多个单位参加,与会的省内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达6500多人。在会上登记申请交流的专业技术人员2544人,会议共交流269人。其中:当场办理调动手续的203人,吸收录用8人,兼职聘用6人,商调52人,还有579人被有关地区和郊区选中,会后进行考核。在交流会上,省内部分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技术力量较强的工矿企业,共提出承揽技术服务项目597项;各市、地、州及所属各区、县的中小企业,共提出征询技术服务项目165项;经过洽谈协商,技术供求双方已经挂钩133项,占提出征询技术服务项目的80.6%。其中,有60项初步达成了协议。
  为了服务于长春的经济建设,为“四化”筹集更多的有用人才,长春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自成立以来,大力开展人才交流,1984年为377名专业技术干部办理了交流手续。其中:高级工程师3名,高级会计师1人,工程师59人,助理工程师96人,技术员218人。
  1985年至1988年,共为8186名在职干部办理了交流手续。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1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58人,具有初级职称的224人。此外,还从外省市引进短缺急需人才48人。
  第五节 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
  长春市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坚持了“热情欢迎、妥善安置、认真培训、合理使用”的方针。1948年到1988年,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3498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家属2627人。
  长春市解放初期,全国性的解放战争尚未结束,人民解放军在解放全中国,剿匪反霸的同时,为了巩固新生政权,一部分政治立场坚定,工作能力强的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长春市1949年接收了62名转业干部。其中:三分之一的人分配到政府机关,9人担当了领导职务。成为长春市新生政权的骨干。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军队虽然仍担负着抗美援朝任务,但为了支援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大批军队干部转业到各条经济战线。长春市在这一时期接收了一批军队转业干部,仅1953年,工交、基建行业就安置了143人,占当年转业干部总数的63%。
  为了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领导,长春市于1954年成立了军队干部转业建设处理委员会,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了委员会的负责工作。
  “一五”计划中期到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由于军队开始实行义务服兵役制,部队干部源源不断地转业到地方工作,到1965年,长春市共安置军队转业干部989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全国40多万军队干部按复员处理,使他们在政治上、精神上、工作上、生活上受到了打击和迫害。长春市接收按复员处理的军队干部近3000人。1980年,按中央精神进行了改办转业工作,纠正了这一错误作法。整个“文化大革命”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处于停顿状态。
  1975年,主持中央、国务院日常工作的邓小平同志,提出“各行各业要整顿,部队也要整顿”的方针,稳步地开始了军队和地方建设的整顿恢复和发展。长春市专门成立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抽调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劳动局、房地局等有关部门合署办公,全面管理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并于同年制订了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分配程序的有关文件,经市委批准下发全市贯彻执行。文件对师、团、营、连、排级干部的分配办法、程序、权限等具体问题,都做了严格的规定,使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从接收、分配、培训、住房等诸环节得到了保证。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同时纳入了人事管理的轨道。这一时期,军队转业干部的数量明显增多。从1976年至1980年,全市接收的三批军队转业干部数量就达2985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在1985年军队进行“体制改革,精简整编员额100万”的伟大战略决策开始实施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也进入了一个新时期。一大批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政法战线和经济生产管理的第一线,在长春市的“四化”建设、改革开放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1988年,长春市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以本人与家属的工作分配为重点,并对转业干部的分配方法进行了改革。逐步把工作重点由过去的以安置为主转移到培训上来。在转业干部上岗前,普遍进行了短期的专业培训。在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上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自建公助的办法,妥善地给予解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逐步走向了正规化、系统化、科学化的轨道。
  一、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工作的原则和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政策性很强,涉及到军队和地方的团结和建设。长春市解放以来,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工作的原则和办法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分配总的原则是:根据政治、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具体条件,参照他们在部队担任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这一原则的要点是:
  1.坚持按需分配。由于各个系统、各部门、各行业干部的余缺程度不平衡,属于发展的单位或干部缺额量较大的单位,多分配一些军队转业干部,反之,对拟“下马”的及干部缺额较小或已经“饱和”的单位,则少分或不分配军队转业干部。
  2.参照原来的职务。长春市解放以后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基本上做到了转业前后职务相应。团职干部一般安排到县级单位担任领导职务,营职干部安排科级职务,连、排级干部安排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做一般干部。对德才兼备,有经验、有能力的干部,大胆提拔到重要领导岗位上。专业技术干部,坚持专业对口分配的原则,一般从事原来专业或与原专业相近的工作。职务安排的重点是团职干部。自1966年以来,军队和地方干部都严重超编,要做到转业前后职务相应有一定困难。在198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文件中,强调了团职转业干部要参照他们在部队担任的职务进行安排。对未安排相当于县团级职务的,则保留他们的县(团)级政治、生活待遇。
  3.学用一致。对军队转业干部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业务专长的人员要对口安排,专才专用。对口安排困难的,也要尽可能分配同他们的专业相近的工作。对于自学成才、确有专长的转业干部,要量才使用,以发挥他们的专长。
  4.适当照顾。对于他们当中一些确实需要在地区照顾的,可给予适当照顾。特别是对受二等功以上奖励,因公因战致残,长期在边防海岛工作和长期从事飞行、潜艇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分配去向上给予适当照顾。因个人年龄、身体原因以及本人要求合理,不适宜做某种工作,需要调整的,应予以调整,尽量使分配的去向、工作单位和岗位合理。
  分配办法:首先,根据分配原则,掌握地方单位对干部的需求情况和军转干部的结构情况,认真编制分配计划;其次,按计划要求,审查转业干部本人档案,了解掌握转业干部政治、能力、身体、个人志愿等基本情况,经过纵横比较、统一平衡,将军队转业干部落实到各系统、各单位。对一些确因分配有误或安排不当的,要及时予以调整。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确定后,通知转业干部所在部队,再由转业干部所在部队发出报到通知,转业干部由军队师以上政治机关介绍到指定单位报到。
  1985年,开始探索改革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办法,长春市举办了首次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荐贤现场会。会议以“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为宗旨,本着“专业对口、满足急需、优先基层”的原则,从长春市在市内分配的485名转业干部中,挑选出具有专业技术和业务专长的308名转业干部,按机械、土建、医务、外语、政工等14个专业,公开张榜荐贤。用人单位根据需要选贤任能,并由军转安置部门当场仲裁,一经决定,当场移交档案。有269人被用人单位选中,占公开荐贤人数的87.3%。这一办法避免了盲目性,达到了“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目的,使军队、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和用人单位“三满意”。荐贤会录像片曾在1986年全国军转安置工作会议上播映,受到了好评。《新华社内参》、《人民日报》、《吉林日报》和《长春日报》及省、市电台等新闻单位分别报道了这一消息,推广了这一作法。
  1986年以来,分配方法在荐贤分配和指令性分配的基础上,又进行了新的探索,形成了“人才预定——公开荐贤——统一分配”三位一体逐步展开的办法予以分配。首先,根据各行各业的需要和转业干部的条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预定。预定办法比较灵活,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提出预定人选,也可以由部队移交组与用人单位研究确定,有专业特长的转业干部本人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毛遂自荐,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过预定,有相当数量的转业干部得到了妥善安置;其次,通过张榜荐贤,向用人单位推荐专业技术干部和有一技之长的转业干部,用人单位选择有用人才。通过以上两个办法,转业干部的大部分达到了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第三,对还没有分配出去的转业干部,采取指令性的分配办法,按照分配计划和各单位干部队伍余缺情况统一平衡后进行一次性分配。
  二、军队转业干部的数量和职级
  长春解放以来,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从数量和职级上看,基本上呈上升状态,数量逐年增多,职级逐步增高,专业技术干部和有一技之长的干部比例增大。
  1949年,长春市共接收分配62名转业干部:团职2人,营职7人,连排职51人,技术干部2人。
  1950年至1952年3年间,共分配转业干部399人。其中:团职干部9人,营职干部2人,连排职干部302人,技术干部7人。1950年10月10日,国家人事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干部管理部发出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登记的通知。长春市及时进行了登记。1953年国家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干部管理部又作出关于执行《军队转业干部登记统计暂行办法》与清查登记全国军队转业干部的指示,东北行政委员会结合东北情况又进行了新的补充指示,要在已有的登记基础上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登记,并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军队转业干部数量、质量统计。长春市经过普遍登记和检查,自解放以来,已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688人,其中:1953年,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277人,营职2人,连排职210人,技术干部5人。
  1953年至1957年,国家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在全国展开。为支援地方经济,部队干部大量转业到地方工作。到1957年,长春市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456人。其中:团职8人,营职48人,连排职1211人,技术干部73人。他们在各条战线上作出了贡献。
  1958年至1964年,长春市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989人。其中:师职1人,团职20人,营职104人,连排职812人,技术干部32人。
  1965年到1974年间,由于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干扰,部队建设和地方经济建设受到了严重破坏。10年间,长春市没有接收一名转业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被迫中断。
  1975年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以来,部队加快了正规化、现代化的建设步伐,大批部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仅1975年,长春市就接收了485名转业干部:团职9人,营职61人,连排职158人,技术干部和有一技之长的干部257人。
  1978年,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以来的第二批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长春地区的共1476人。其中:团职132人,营职525人,连排职819人,相当于第一批的三倍多。
  1979年,长春市又接收了军委扩大会议以来的第三批军队转业干部计1024人。其中:团职98人,营职276人,连排职650人。
  根据中央[1980]3号文件精神和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长春市从1980年3月到11月底,进行了军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的工作。1969年至1975年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全国错误地将40多万军队转业干部作了复员处理。长春市1969年1月至1975年7月31日,军队复员干部共2987人(含中央在长单位,省直驻外五县单位)。根据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经过广泛地调查了解,认真地开展了复员改办转业的工作。按规定批准改办转业的干部2920人,占复员干部总数的99.4%;本人不同意改办的12人,因犯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予改办的16人,问题不清,档案不全,暂缓改办的有36人。安排做干部工作的2088人,在工人岗位上不动的849人,占28.9%。这部分人多在工人岗位上学有专长。根据规定,他们享受干部政治待遇,工资级别相应地进行了调整。
  1981年,长春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868人。其中:团职91人,营职152人,连排职201人。
  1982年,长春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41人。其中:团职60人,营职114人,连排职118人,技术干部49人。
  1983年,长春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59人。其中:团职57人,营职130人,连排职117人,技术干部55人。
  1984年,长春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04人。其中:团职43人,营职86人,连排职98人,技术干部77人。
  1985年,党中央、中央军委做出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员额100万人的伟大战略部署。大批部队成建制地转入地方系列,一大批军队干部到地方工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任务成倍增长。
  同年,长春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731人。其中:团职106人,营职256人,连排职211人,技术干部154人。
  1986年,长春市接收军转干部628人。其中:团职54人,营职169人,连排职263人,技术干部142人。
  1987年,长春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684人。其中:团职51人,营职152人,连排职356人,技术干部124人。
  1988年,长春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438人:师职1人,团职49人,营职91人,连排职206人,技术干部91人。
  三、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去向
  长春解放以来,军队转业干部按照长春市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兼顾本人专长和要求,分配去向基本达到了军队、地方和军队转业干部本人“三满意”。
  1949年,为加强长春市的政权建设,在分配到长春市的62名转业干部中,有23人被充实到党政群机关,占总数的三分之一,为恢复和建设长春市的经济,分配到工交19人,财贸12人,两个系统的分配数占总数的50%。
  1950~1952年,分配到工交财贸系统的人数是258人,占分配总数的64%。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工交财贸战线需要大量人才,分配到党政群机关的比例增大。5年期间,党政群机关共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29人,工交财贸战线安置639人。
  1958~1964年,长春市接收了989名转业干部。其分配去向是:工交财贸系统403人,党政群机关245人,农林水利系统112人,其余为政法卫生文教等部门。
  1975年,根据中央军委扩大会议精神,长春市接收的第一批军队精简整编的转业干部,按照长春市的实际情况,分配到党政机关82人,指政法系统109人,工交战线210人。
  1976~1984年,相继有5批4857名部队干部转业到长春市参加地方经济建设。他们大多数分配到各行各业的基层,直接参加和指挥生产。分配到县区的1676人,占分配总数的三分之一。80年代以后,有一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重点充实到公安、司法、劳教、工商、税务、物价等政法和经济监督调节部门。
  1985年,配合部队精简员额100万的战略部署,长春地区共接收军转干部1085人。分配去向主要有:一是县、区各部门;二是工交财贸系统。另外,为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向政法系统也分配了一定数量的转业干部。
  1986年,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去向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政法部门90人,公安局24人,其余除个别机关选调急需人才外,大部分分配到基层。
  1987年,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去向主要是充实各条战线的基层和新建扩建单位及有增干任务的政法工商等经济监督部门。其中:政法99人,工商29人。
  1988年,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去向是工商、税务、物价等经济监督部门和公安、政法等部门,共安置143人。
  四、军队转业干部家属的工作安排
  1951年以来,在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同时,对家属的工作安排坚持了“同时安排,性质不变,照顾专业,就地就近”的原则。凡属正式职工,原则上可以随同转业干部一同调动,调出调入单位相应增减劳动指标和工资基金。本人是干部,其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安排,本人是工人,其工作由劳动部门负责安排。
  1978年4月,长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制订了《关于转业干部家属安置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安排的原则、办法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军队各移交组在介绍军队转业干部情况的同时,也介绍其家属的情况。在移交转业干部档案的同时,要移交家属的档案,地方各接收单位在分配转业干部的同时,要分配家属的工作,在通知转业干部报到的同时,要通知家属报到。长春市于当年配备了专人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工作的安排。随着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工作安排的逐年实践,逐渐摸索制定了一些实际可行的办法。一般情况下,随军家属的工作由接收转业干部的单位或系统予以妥善安置,对个别单位确因体制或特殊困难不好安置的,由市里统一平衡,并依据计划适当调整。
  长春解放以来共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家属2627人。
  1959年,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家属20人。
  1963年,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家属4人。
  1976年,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家属175人。
  1978年,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家属308人。
  1975年至1979年底,3批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随调家属763人,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地进行了工作安置。
  1981年至1982年间,在安置1975年以来第四批军队转业干部的同时,安置了转业干部家属278人。
  1983年,在考虑所有制性质不变,专业对口和家庭居住地点的条件下,妥善安置了90名随调家属的工作。其中:国家干部19人,全民所有制工人8人,集体所有制工人63人。
  1984年,安置了89名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工作。其中:国家干部14人,全民所有制工人18名,集体所有制工人57人。
  1985年,安置随军家属597人。
  1986年,安置随军家属160人。
  1987年,安置随军家属%人。
  1988年,将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尽量安排在离家较近,经济效益较好,专业尽量对口的单位,共安置家属47人。其中:国家干部7人,全民所有制工人11人,集体所有制工人28人,临时工人1人。
  五、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
  长春解放以来,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从无到有,逐步发展。50年代,为了使转业干部了解和熟悉地方情况,灵活地掌握具体业务,在转业干部到达工作岗位之后,各级领导都亲自介绍单位全面情况,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对转业干部进行业务辅导,期限半年、一年或更多的时间,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初期遇到的一些具体困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长春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相应进入了系统的培训阶段。为了使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适应新时期工作重点转移的需要,从培训原则、内容、办法等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管理,专门成立了长春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办公室,负责每年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
  1984年,全面系统地对1983年的转业干部(已按专业对口安排的技术干部除外)进行了培训。同时对1975年军队整编以来,接收安置后一直未参加培训的军队转业干部,也列入了培训计划。培训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将262名转业干部,分别安排在“工交、财贸、政法、党政”4类学习班,工交班还安排了20天下厂观察实习。
  1985年,对1984年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行了培训,除对口安排的专业技术干部和参加各类电大、业大学习的以外,应参加业务培训的有168人。其中:138名参加了培训,占应培训总数的83%。参加吉林省农林培训班4人,参加白城地区吉林省党群培训班10人,参加长春市工交培训班44人,财贸培训班36人,政法培训班42人,学习结束考试全部及格,评选出11名优秀学员,2名优秀团干部。
  同年,长春市接收731名军队转业干部,除对口专业安排的技术干部外,应培训601人。其中:工交196人,财贸145人,党政158人,政法102人,根据这批转业干部的工作业务、年龄、文化、知识结构等不同情况,对培训方法、教学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改革探索,这期培训班共设“工交、财贸、党政、政法”4个专业。市内设4个班,外县设6个班,培训时间为3个月。采取理论教学和实践训练相结合的办法,使学员的收获很大,参加培训的578人,全部获得了结业证书。
  1986年,进一步加强了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的领导,专门成立了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劳动人事局领导负责培训工作。并于同年筹建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
  1987年,接收军转干部684人,除专业技术人员对口安排的除外,参加培训421人,共开设工交、财贸、党政、公安、交通4个专业9个培训班。
  1988年,除专业对口安排和省属系统培训之外,长春市分别举办了工交、财贸、党政3个专业培训班,共培训164名转业干部,其中:工交班61人,财贸班54人,党政班49人。
  六、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建设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是安置工作中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全面贯彻妥善安置的方针。长春解放初期,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靠安置单位挖掘潜力,采取租、腾、挤、让等方式解决。
  1963年,由于市领导重视和房产部门大力协助,优先调剂解决了6户转业干部住房,其他由接收单位解决,有14户住在旅社里,每天由单位付40多元宿费。
  1976年,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靠各县区、各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统筹规划,调动积极因素加以解决。共为390户军队转业干部解决了住房。
  随着军队转业干部数量的增多,解决住房问题显得十分突出。省市财政逐渐增加了军队转业干部建房补助资金和基本预算资金。1978年吉林省向长春市追加资金56.7万元,市财政拨款20万元。截止1978年,已经修建好的住房(包括新建和维修的住房)共562户。其中:五县277户,市内285户,再经市统建解决110户,共解决住房672户,大部分转业干部住房问题得到了解决,其余仍采取租、挤、腾、让等办法,使1975年以来第二批转业干部的住房得到了解决。
  1978年,长春市在继续发动单位自建的基础上,开辟了由市集中统建转业干部住房的路子,并于同年成立了长春市军队转业干部建房领导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房地局、物资局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
  国家财政对1978、1979年期间的军队转业干部(1975年军委扩大会议以来的第三批)按每人400元投资标准给予建房补助投资,从以下三个方面解决了这批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
  ①从省拨给长春市1000万元的居民建房款中,拨出100万元用于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
  ②有建房能力的接收单位,优先解决转业干部住房;
  ③1976年,吉林省拨给长春市的100万元的军队转业干部建房费和长春市自筹的42万元建房资金,集中修建了4500平方米住房,无偿地分给了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通过协作,长春市统一分配解决了240户,占市里应解决转业干部住房的84.8%。
  由于住房建设资金不能回收,再建房资金有困难,为了逐步扩大统建住房的能力,住房的分配办法由无偿分配逐步改成了有偿分配。分配住房所收取的费用,统由转业干部所在单位负担。收费的标准普遍低于商品房,根据企事业单位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了解决修建转业干部住房的资金困难,市委、市政府决定从每年城市职工住房统建经费中拿出15%,还免除了修建职工宿舍均应缴纳的商业网点费、人防工程费、排污费、质量监督费等20多项费用,这些费用约占建房总投资的30%。
  1981年,市内分配的转业干部552人,有172人需解决住房。此外尚有51户前3批转业干部需解决长期住房,共需解决长期住房223户。其中:除接收单位积极努力能解决住房外,需市里解决的有135户。长春市由统建的住房解决了85户,另从城市居民建房中拨出50户,从市统建的商品房中暂借34户(1982年转业干部住房竣工后一并归还),较好地解决了转业干部的住房。
  1982年,国家对每个转业按干部600元标准拨款,用于住房建筑资金。吉林省按每个转业干部400元拨款。吉林省共给长春市拨款24.3万元。长春市又发动各单位筹措了一笔资金,较好地解决了转业干部的住房。
  1983年,本着依靠基层,分期安置,集中统建的原则,通过国家拨款,各单位集资,市里统建,各系统各单位尽量安置等多种渠道,基本上解决了83户全家来长的转业干部住房。其中:市内37户,五县46户。
  1983年,为了加强转业干部建房分房管理,长春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总结多年经验,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问题的通知》,对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住房的范围、条件、资金筹集方法诸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保证了建房工作的顺利发展。
  1984年,认真贯彻地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方针,一部分采取单位集资、国家拨款、市集中统建的方法去解决,一部分采取各有关单位分散解决的办法,比较好地解决了全家来长的转业干部住房。其中:市内解决27户,五县解决70户。
  1985年,集中修建住房5000平方米,解决了120户军队转业干部住房。
  1980年至1987年,全市集中统建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面积达63000平方米,占修建转业干部住房面积的67%。住房条件逐步改善,开始建的是没有暖气的住房,1984年以后住房全有暖气。团职以上干部的住房逐步达到三室一厅的标准。
  1988年,比较好地解决了49户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在1987年集中统建的住房中留出14户,采取租借和筹措资金措施购买了35户商品房。
  第五章 干部监察
  干部行政监察工作即干部奖惩工作,它是干部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春市人事局始终把干部监察工作当做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对调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1950年末,长春市成立了长春市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长春市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惩戒和纠正违法失职的人员;受理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等项业务。
  1951年7月,根据国家政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的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的任务范围是:监督市辖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例行职责;有无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或损害人民及国家利益行为;对违纪失职的机关、部门或人员,予以惩戒或纠正;接受和处理人民和群众人民团体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有权参加长春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部门的专门会议;使用检举、纠正、惩处、建议或表扬等方法处理监察事件。
  1955年3月24日,根据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各级监察机关的称谓、机构、编制管理、惩戒问题的通知》,长春市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改名为长春市监察局。
  1959年7月3日,根据吉林省人民委员会1959年6月23日《关于撤销司法局(处)和监察局(处)室的通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决定撤销监察机构,撤销市、区、县监察局、室。对有关行政干部违纪案件的处理以及人民群众对干部违纪和重大责任事故控诉的处理,分别交由各级人事局(科)办理。并在人事部门内部设置相应的机构。
  1964年12月10日,根据吉林省人事监察局发布的《吉林省人事监察工作条例》规定,人事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暂行规定》,审理本级人民委员会批准或惩戒案件和本级人民委员会批准或决定的奖励人员的事迹材料,办理批准手续;协助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行政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重大案件;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工作人员检举、控告和工作人员不服行政纪律处分的申诉案件;指导人民公社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监察机构的联系,协助他们做好监察工作;做好有关人事监察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承办党、政领导和上级人事监察部门交办的工作。
  1966年12月,长春市人事局停止干部监察工作。
  1973年下半年,恢复长春市人事局,在局内设立了干部监察科。
  1976年9月8日,长春市人事局制定了《关于修改纪律处分审批权限的决定》,把原来的关于对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批准权限由市纪检委纪律检查处移交市人事局接管,并对暂行规定中的内容做了相应的修改。
  1984年,长春市人事局干部监察科除原有业务外,增加了全市机关岗位责任制,并行使长春市直机关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
  1985年,长春市人事局与劳动局合并为长春市劳动人事局,局内仍设干部监察科。
  1986年,增加了行政机关确定行政职务的审批工作。
  1988年7月,长春市劳动人事局撤销,成立了长春市人事局、长春市劳动局,干部监察科设在市人事局并改称为干部考核奖惩处。
  第一节 干部奖惩
  一、奖励
  1949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长春市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其中第二条规定,凡合乎下列情况者应予奖励:1、正确了解广泛宣传并组织实现政府公布的各种政策法令成绩优异者;2、对执行市政府各种主要任务和生产教育组织建设等例行节约成绩优异者;3、在执行上级指示之重要任务时:①能先期完成或超过计划,而不妨害工作质量者;②工作方法特别完善或有切合实际之创造发明者;③善于克服困难完成任务者;④在工作作风上,对上级一贯服从,对同级及有关部门和衷共济,团结友爱,对下级及广大群众密切联系关心,反映情况积极,廉洁奉公,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积极工作,埋头苦干堪为表率者;⑤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堪称模范者;⑥因公致残及殉职者;⑦有其他功绩为上级政府或人民所承认者。
  在《长春市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中,奖励种类包括:1.提升(提级、提职);2.记功(记大功、记功)并公布;3.给予奖章奖状等;4.书面奖励;5.物质奖励(奖品或奖金);6.口头奖励。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1954年,长春市政府公布了《关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考绩评奖的规定》。各单位按照此规定精神,结合本部门的中心工作和存在的问题,制定了本单位的实施办法或具体执行计划,为了便于了解和掌握每个人的工作、思想、学习及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建立了考绩日记,工作图表和写实记录材料,有些单位把考绩工作与中心工作密切结合,领导重视,及时检查督导,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1957年,国务院制订奖惩暂行规定,对奖励的种类统一划分:1、记功;2、记大功;3、授予奖品或资金;4、升级;5、升职;6、通令嘉奖。1981年,吉林省政府制订实施奖惩暂行办法,按国务院6项奖励规定,将第三条改为“授予先进工作(生产)者和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
  1959年9月25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发布《关于奖励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知》。通知发出后,市属各单位进行了检查评比活动。在检查评比中,各单位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群众性评比方法。通过检查评比,总结了经验,树立了典型,表扬了先进。对干部参加劳动锻炼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据上报市人事局的材料统计,有29个单位报先进材料3份,先进个人材料173份。
  1960年,长春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共奖励干部1022人。其中:记功2人,记大功3人,授予奖品或奖金的1017人。1962年,奖励干部676人。其中:授予奖品或奖金535人,通令嘉奖141人。1963年,奖励干部220人。其中:记功3人,记大功2人,授予奖品或奖金215人。
  1981年,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1981年10月颁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办法转发以后,长春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工作正常地开展起来,对忠于职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对国家和人民有显著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给予了表彰奖励。全年奖励干部总人数为10784人。其中:记功100人,授予奖品或奖金1961人,升级15人,提职2人,通令嘉奖1人,其它8705人。
  1982年,奖励干部总数为3940人。其中:,先进工作者3843人,模范干部68人,升级29人。当时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总数为24793人,受奖比例15.5%,受奖平均金额15元。
  1987年,长春市政府有19个部门被评为先进单位,57个部门被评为一类单位,评选先进集体105个,先进工作者1089人,评选出模范干部127人。其中:76人晋升一级工资。
  1988年,长春市政府奖励晋级干部95人,从1983年至1988年,共对329名干部进行晋级奖励。
  二、惩戒
  1949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长春市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凡有如下问题及错误的应予惩戒:①违反破坏政府所公布之各种政策法令者;②不服从或不尊重上级领导,不检查或不管理下级工作,怠工渎职妨害任务之完成者;③对上级政府之重要决定怠工或妨害或阳奉阴违者;④贪赃枉法,敲诈勒索、营私舞弊、腐化堕落、假公济私、包庇蒙蔽者;⑤不能团结干部团结群众而酿成不应有之纠纷或侵犯群众利益致妨害工作进行或政府威信者;遗失特别印记及政府机要文件者;⑥违反各种规章制度及其它失职事情者。《长春市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第五条惩戒中规定:①撤职查办或向法院提出公诉;②撤职;③撤职留任;④记过(记大过或记过公布或记过不公布);⑤警告(书面警告或口头警告);⑥其它办法。对失职、违反政策法令、渎职、腐化堕落、道德败坏、以权谋私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惩处。
  1951年9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绩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各机关工作人员,凡经考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①不尽职守或消极怠工致不能完成任务者;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纪律制度者;③泄露国家机密者;④贪污腐化或浪费国家财产者;⑤领导无力或领导无方,致使工作受到重大损失者;⑥学习经常怠惰者;⑦其它应予惩戒事项。惩戒的种类分为劝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6种。同年,长春市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处理违法失职干部58人。其中:撤职法办12人,撤职8人,降级2人,记大过5人,记过5人,警告1人,劝告1人,其它24人。
  1952年,长春市同全国一样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发布了“关于对发现违法失职干部的惩戒手续规定”。在这场运动中,长春市共惩处违法乱纪、贪污蜕化分子499人。其中:有183人被清除干部队伍。全年共惩戒干部648人。其中:党内处分23人(警告5人,留党察看8人,开除党籍10人);行政处分105人(警告49人,撤职22人,开除34人);刑事处分51人(机关管制9人,劳役改造19人,有期徒刑23人);其它469人。被惩戒干部中41人自杀。
  1953年,长春市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处理违法失职工作人员307人:警告66人,记过125人,降职12人,撤职30人,开除74人。
  1954年,惩处违法失职干部220人:警告45人,记过80人,降职12人,撤职25人,开除58人。
  1955年,惩处违法失职干部346人:记大过以下的202人,降职撤职的57人,开除87人(其中:法办34人)。在被处分的346人中,科长级以上干部12人。错误性质分为:贪污107人,工作失职78人,违反政策101人,腐化堕落38人,官僚主义11人,反革命破坏者3人,打击报复2人,其它6人。经过教育对错误确有改正撤销处分者145人。
  1956年,长春市对全市各系统有关部门的干部进行各种检查62次。其中:重点检查34次,专题检查13次,案件检查15次。按系统可分为工业、交通检查15次,基本建设检查18次,农业检查12次,其它检查17次。工业、基本建设和商业重点复查各3次,检查情况刊登《长春市政》12件。全年有计划、有重点的对经济建设工作中的右倾保守思想、官僚主义、不负责任、严重的损失浪费、贪污盗窃及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了坚决斗争。对各部门的干部克服缺点和纠正错误,提高领导水平,改进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957年,长春市属各级国家机关、企业共处理违法失职干部122人(只包括开除上报市人事局备案案件)。其中:人事局审批处理14人,科长级以上干部59人。错误性质划分为:违法乱纪17人,贪污盗窃33人,腐化堕落40人,历史反革命20人,消极怠工不负责任的11人,欺骗组织1人。其处分为:开除处分80人(法办11人,劳动教养17人),撤职处分20人,降职处分5人,记大过处分10人,记过处分7人。1957年下半年是对反革命和坏分子进行处理的阶段,在社会上开展了打击流氓盗窃及贪污分子的活动。10~11月份干部开除案件突然增加。为了控制随意采取开除处分,12月7日,市人民委员会向各单位发出通知,凡是要开除处分的干部都必须上报市监察局审查,这样,各单位在惩戒工作中,基本上贯彻了严肃慎重的方针,控制了犯错误干部受开除处分猛增趋势。
  1957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长春市共有66896名干部参加整风运动,共处理干部1696人(其中:1019人被划为右派分子)。
  1958年,长春市监察机关共检查干部惩处案件448起。其中:属于“两条路线斗争”性质(右派)的案件20起。对这些案件:进行通报的8起,处理的12起。
  1959年,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政府围绕党和政府的政治任务和中心工作,对各种违反政策、违法乱纪干部的申诉案件进行了检查处理。据统计,全地区共受理各种案件122起(不包括各委、办、局自行处理的案件),结案111起,占受理案件的91%:控诉案件32起,不服从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14起,审议案件26起,其它39起。从案件性质来说,属于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案件19起,贪污盗窃30起,腐化堕落34起,玩忽职守9起,其它19起。
  在处理上述案件中,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决定》,本着“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方针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犯有各种错误的干部,根据错误性质,斟酌情节分别给予处分或免于处分。半年共惩处干部94人。其中:受警告处分的2人,记过17人,记大过5人,降级14人,降职6人,撤职8人,开除留用察看8人,开除30人,受刑事处分的4人。在受处分的94人中,处级干部3人,科级干部15人,一般干部76人。
  1960年,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明确了县、局、院长以及相当此职务工作人员的惩戒案件的批准权限的程序。长春市惩处干部283人:警告16人,记过34人,记大过42人,降级14人,降职22人,撤职52人,开除留用察看16人,开除56人,其它处分29人。错误性质为:违反政策法律、法令、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37人,玩忽职守、耽误工作的22人,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7人,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5人,搬弄是非,破坏团结的3人,丧失立场的9人,贪污盗窃50人,损失浪费的19人,泄露机密的29人,腐化堕落的61人,其它41人。
  1961年,长春市惩处干部298人:警告20人,记过26人,记大过34人,降级65人,降职11人,撤职19人,开除留用察看20人,开除59人,其它44人。
  1962年,长春市惩处干部165人:警告4人,记过16人,记大过27人,降级2人,降职8人,撤职29人,开除留用察看17人,开除48人,其它14人。
  1963年,长春市在反投机倒把的工作中,一年内共检查案件32起,受理人民来信74封,接待来访82人次,来信来访构成案件32起。全年处理结案32件。
  1964年4月2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发布关于《修改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报告》,共16条,加强了对农村人民公社和基层单位监察工作的指导。同年,对九台、农安、双阳县干部惩戒工作和农村人民公社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帮助农安县总结了开展农村人民公社监察工作经验。研究了掌握惩戒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全年共惩处干部170人,审议案件7件,处理群众控告、申诉案件29件。
  1965年,长春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通过“四清”运动,检查处理了干部违法乱纪案件135件,各单位还办理了控告、申诉案件389件,占受理案件的83.5%。全年共惩处干部180人:警告1人,记过3人,记大过6人,降级31人,降职5人,撤职49人,开除留用察看40人,开除31人,其他14人。错误性质分为:违反政策、法令、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7人,玩忽职守、耽误工作的5人,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3人,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2人,丧失立场的8人,贪污盗窃的63人,损失浪费的1人,腐化堕落的62人,其他29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到极“左”思潮的影响,长春市的干部监察工作也出现了“左”的错误倾向。据1973年统计,长春市惩处的305名干部中,有叛徒6人,特务12人,历史反革命分子129人,现行反革命分子44人,地、富分子43人,坏分子53人,右派分子14人,阶级异己分子3人,蜕化变质分子1人。错误性质划分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到1976年,定为敌我性质矛盾的227人,人民内部矛盾的512人。其中:开除公职的22人,开除党籍的81人。在惩处的739人中对受到惩处而不理解自杀的230人,畏罪自杀的10人。
  1979年7月21日,长春市人事局转发了吉林省人事局《关于复职的七条意见》,对历史遗留的三案(冤案、假案、错案)干部落实了政策,重新审理了历史遗留已到期被处分干部的复职工作。
  1981年11月,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1982年,长春市直机关惩处干部69人:警告9人,记过17人,记大过7人,降职1人,撤职1人,开除留用察看4人,开除5人,其他25人。受处分人数降至历史最低水平。
  1979年至1988年,长春市给予各种处分的工作人员为298人。
  第二节 落实干部政策
  1959年9月28日,中共长春市委发出《关于宣传确实表现好了的右派分子摘掉帽子问题的通知》。同年11月7日,中共长春市委发出《关于执行中共中央摘掉右派帽子人员的工作分配和生活待遇的决定的通知》。1959年统计,长春市共有右派分子2994人。其中:在生产活动中改造的1321人,占右派分子总数的63%;留在工作岗位改造的618人,占29.5%;分散在社会上的155人,占7.5%。到年末,共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224人。
  1960年,长春市根据市委关于“对已劳动两年以上表现较好的年老体弱及妇女右派分子适当分配工作或转为较轻的劳动”的精神,长春市共分配112人。其中:妇女右派5人,基本上达到省规定的8%的要求。
  1962年,长春市共为右派分子摘帽2843人。
  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和1979年3月吉林省改正错划右派工作经验交流会的要求,长春市本着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安置改正错划的右派分子124人,外地来长的18人。
  1980年,长春市继续抓了干部历史遗留案件的审理工作。其中:因“冤、假、错”案复职的11人;“反右”问题复职的22人;其它问题复职的68人;重新录用因右派问题被开除的大中专学生3人;全年恢复因种种原因由干部改为工人的干部140人,全年复职、录用、恢复干部身份的298人。
  1988年,落实干部政策11件。其中:台属1人,起义投诚和地工人员3人,错误开除、解职处理过重的6人,因“右派”言论受处理的1人。
  第三节 机关岗位责任制
  1981年11月,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了吉林省人事局《关于各级政府机关建立干部岗位责任制意见的报告》,为了使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的工作全面开展起来,长春市政府要求:
  1、各级政府机关要普遍地把干部岗位责任制建立与健全起来。各级领导同志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已经建立的要坚持实行,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地充实完善;尚未建立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在年底以前都要分期分批地建立起来。
  2、干部岗位责任制的内容和要求要明确、具体,切实可行。机关建立岗位责任制,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本部门及其所属各职能机构的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权限,明确各种各类干部的岗位责任。建立干部岗位责任制,即要高标准、严要求,又要切实可行,使每个干部经过努力可以做到,防止图形式、走过场。
  3、依据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对干部实行考核、奖惩。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建立相应的检查评比考核制度,按照《奖惩暂行规定》中的奖励和惩戒的条件和种类,对忠实履行岗位责任,成绩显著,贡献大的,应随时或定期予以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要限期提高或安排与其德才相称的工作。
  1982年12月20日,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的通知》。《通知》中指出,为适应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需要,各级国家机关已经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单位,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巩固完善;凡是未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单位都应在完成机构改革的同时,把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起来。各级人事部门应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各部门做好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长春市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在国家机关中普遍推行岗位责任制的部署,加快了建立和实行岗位责任制的步伐。1983年,长春市开始在全市机关建立岗位责任制。1983年11月7日,长春市发布《关于开展1983年行政机关年终总结奖励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提出要参照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评奖。1984年明确提出年终总评奖励要以机关岗位责任制落实的好坏为主要依据。
  1984年3月9日,中共长春市委第十三次会议确定市直机关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丁经绪,副组长许际坤。小组成员有:刘凤易、王广洲、刘祥栋、孙瑞林、许树乔、李野。长春市直机关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先后两次召开市直机关建立岗位责任制动员大会,对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了详细部署。5月末,长春市对全市各县、区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前,先下发了检查验收标准,引起各县、区领导的重视。检查团每到一个地方,首先听取情况介绍,了解全貌,然后按好、中、差三种类型进行抽查。在整个检查阶段,共抽查30多个部门。抽查之后,又进行了严格的打分评比,评出先进单位2个,后进单位1个。
  1985年10月30日,长春市转发吉林省《关于检查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情况的通知》,市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岗位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了普遍检查。主要检查了各县、区情况,市委机关党委、市政府机关党委、市政法委自行成立检查小组,对本系统各单位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获优单位的占参加评比单位的39.8%,良好单位占51.7%,较差单位占8.5%。
  1986年4月,长府办发(86)8号文件发布了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和调整、撤销部分机关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的通知,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调整为:组长杜学芳,副组长孙凌志、刘凤易、许际坤,小组成员王广洲、韩在明、李野、刘祥栋、孙瑞林、刚占标。机关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孙瑞林。市直机关通过年终岗位责任制考评,评选出一类单位17个,二类单位77个,三类单位6个。
  1987年,全市推行工作目标责任制,使岗位责任制工作进一步得到发展,经年终考核评比,市直机关评选出一类单位34个,二类单位37个,三类单位3个。
  1985年至1988年,在普遍开展行政机关岗位责任制的同时,侧重抓典型带一般,对老典型不断进行巩固和提高。郊区确定的“目标连锁”、“主体考核”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果,成为全省的典型。在1988年9月的全国部分省会城市人事信息会上,郊区的经验引起了很大反响。
  第六章 干部培训
  长春市各级政府和单位以宣传、组织、人事部门为主,齐抓共管,开展干部的教育工作。
  1948年12月,长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总学习委员会”,市长任学委会主任,各局、处、院长为学委会委员,加强对干部教育的领导。同年,开办了长春市行政干部学校、工农文化学校。各单位也开办了各种政治业务训练班,为广大干部提供了学习场所。长春市政府人事处设立了干部教育科,负责政府系统干部的政治理论和文化业务培训的组织领导工作以及干校的行政管理。
  1949年6月22日,为加强干部的培训工作,长春市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干部训练队,按照分级训练干部的原则进行规划安排。
  1951年,长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扫除文盲委员会,市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均开办了文化学习班、党校、干校,市属师范学校分别附设了文化班或速成中学部。文化学校的教学指导和扫除文盲的日常指导工作均由市教育局负责。以各级党委为主开办了业余政治学校和业余文化学校,对广大干部进行全面的理论、文化、业务教育。
  1952年8月25日,中共长春市委党校正式开学,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1957年至1965年,各行业的干部训 部培训规划》,长春地区共恢复和建立各种干校、技校、进修学校14所。干部培训管理,按照分工实施,宣传部负责教学计划的审定,组织部负责学员的调配落实和对学校的行政管理。
  第一节 政治、业务培训
  1949年6月22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干部训练队成立。其任务是:调训市政府所属单位的在职干部,培养工农干部,集训待业知识分子;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为主要内容教育干部,改造思想,改进工作作风,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
  1949年6月22日至8月23日,长春市为了培训街村干部,开办了街村行政干部培训班,学习时间2个月,培训学员103人。主要学习内容是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及各项具体政策法令。
  1950年,长春市各种干校和训练班共培训工企、工会、工人干部及老年知识分子1400余人,满足了一些单位干部对业务知识的需求。
  1951年,长春市加强了干部培训工作,采取短期训练的形式,共培训干部1212人。其中:一般行政干部168人,在机关内的新党员干部527人,村干部33人,公安干警248人,其它236人。并重点轮训了村干部,共轮训村干部4期,训练干部33人。其中:区助理员14人,其它干部19人。培训中主要解决村干部中的强迫命令与换肩思想,着重学习了如何走群众路线与巩固农村人民民主专政的问题,并结合村干部的具体工作,对学员进行农业生产等方面的教育。
  1952年,长春市除强化原有的干部学校外,又新建1所干部学校及12处各种专业训练班,在校学员3957人,培训结业的学员2090人。2月份,长春市贸易学校附设商业训练班,前两期由长春市主办,到第三、四期划为吉林省领导,从第五期又划回长春市商业局领导。商业训练班的办学原则除政治教育外,重点培养并提高商业领导骨干及先进模范的业务、技术教育。在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下,逐渐熟悉业务,掌握技术,走向专业化。商业训练班共办6期,训练学员776人。其中:会计91人,统计91人,营业员594人,从而适应了商业的需要。同年8月21日至9月12日,长春市利用挂锄期间,举办了三期农村干部训练班,共培训农村干部341人。其中:村长95人,生产委员91人,民政委员35人,公安武装委员37人,卫生、文教、交通、林牧等委员83人。培训内容以农业生产政策发展方向及思想教育为主,进行了劳动合作互助——农业生产合作社、社会远景——社会主义、爱国主义竞赛运动、农业技术——积肥选种、政策建设、群众观点及群众路线、为人民服务思想教育等方面的学习。
  1953年2月,长春市制定了1953年至1957年5年干部培训规划,全年各种干校、训练班共培训干部2517人。其中:在职干部819人,新招青年学生或失业知识分子1698人,这些新招干部充实到财政经济系统792人,文教卫生系统464人,政法系统180人,其它262人。针对80%的人事工作干部缺乏工作经验,政策思想水平与业务水平低,对工作缺乏控制能力等实际情况,开办了短期“人事干部训练班”,抽调人事科(股)长和主要人事科员集训,集训共20天,培训人事干部122人,其中:科(股)长35人,科员87人。
  1954年,长春市的干部训练工作,随着干部分管范围和权限的划分,各种干部训练班分别由各系统自己掌握,各单位积极贯彻市委、市政府“普遍提高、重点培养”的培训方针,在长春市的范围内,创办了“市商业业余学校”、“市工业业余学校”,市政府各局及群团自办的专业训练班,如公安、工会、共青团、工业、商业、合作社等干部学校6所及各种专业训练班6个,共培训2724人。
  经过各类干部培训,截止1959年,长春市中层、基层干部的缺额和不称职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据统计:原缺额由32.7%降到12.3%。同时,参加培训的干部业务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
  1961年,长春市共培训干部2050人。其中:政治培训1158人,业务培训892人。
  1962年至1965年,长春市业务培训干部3583人。其中:相当于县(科)级以上的干部538人,各种专业技术干部1717人,其它干部1328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培训工作停止。
  1979年,根据中共长春市委批准市委组织部的《干部培训规划》中,关于恢复和办好各系统专业干校的要求,长春地区共恢复和建立市财贸干校(训练部)、县农机校、县农业技术学校和市、县、区教师进修学校(院)等14所,办班42期,轮训干部和中、小学教员3742人;长春市各县、区和市直党群、政法、财贸、农林、科委、文教、卫生等系统,共办各种专业人员学习班39期,训练干部2617人;各县、区和市直机关工交、财贸、建委、计委、科委、农村、宣传等各大口,共办各种短训班160期,业务讲座97次,培训达18138人。规模上、质量上都是建国以来所没有的。
  1980年,在长春地区各类干部培训基地经过恢复和重建,有各种专业干校9所,干训班11所,上述单位共有专职教学人员1610人,共培训各级各类干部3583人,占应培训干部总数的35%。
  1981年,长春地区的干部培训工作,在数量上创造了建国以来的最高纪录,共培训干部5086人。其中:各类干校培训干部1262人,其它各种训练班培训3824人。
  1982年,长春地区共培训干部4429人。其中:干校培训干部1914人,各种训练班培训2515人。同年,对长春市各种教育机构进行了统计,共培训学员25221人。其中:干校培训1914人。在二年制以上大专班学习的干部6730人,占培训总数的28.9%;学制2年的中专班2个,在校生100人,占培训总数的0.4%;学制1年的专业干部培训班276个,在校生2016人,占培训总数的8.6%;学制一年以下的训练班219个,培训干部14461人,占培训总数的62.1%。同年,为中央和吉林省选送了一批学员;为国家农牧渔业部在沈阳农学院办的农业领导干部培训班选送学员4人;为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和吉林省农委在吉林农大举办的农业领导干部培训班选送学员24人。
  1983年,长春市各种培训机构培训和轮训干部6535人。其中:1年制干部培训班(中青年干部班)培训118人;干部进修班训练41人;市直5所专业干校举办的进修班轮训干部250人;市直4所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举办二年制专业班培训200人;市委和市二轻局委托吉林大学、长春师院、吉林工学院3所大专院校举办的干部进修班培训119人;市属各局委托机械工业学校、一轻工业学校、市商业学校等3所中专学校培训200人;市教育学院和市电视大学、市职工业大、市直机关业大、建筑职工业大、职工医大、市广播函授学院等7所成人高等院校培训干部5607人。
  1983年,长春市正规化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进展比较快,正规化培训班已由2年前的257个,增加到313个,培训在职干部由每年的5140人,增加到6723人,开始从以短期轮训干部为主转到以正规化培训干部为主。
  1984年,长春市各级和各类干部参加长、短期培训班学习的达49545人,占全市干部总数的45%:参加2年以上大中专班学习的21300人,比1983年增加近2倍;参加全脱产2年以上大、中专班学习的有7393人,比1983年增加3倍;参加中央农业广播学校学习的正式学员3730人。其中:干部1901人,占学员总数的51%。全市各类干部院校正规化建设有了很大发展,已有党校、干校和职工大学91所。其中:有8所大专体制的职工大学;30所职工中专。校舍面积已达12075平方米,比1983年增加29.8%;专职教师队伍已达877人,比1983年增加21.5%。
  1986年,长春市经过各种教育渠道学习毕业的大专学员2713人,干部队伍中大专文化程度增长2%;毕业的中专学员1076人,干部队伍中专业文化程度增长3.4%;干部培训布局有了进一步的完善,适应工作需要的短期轮训、知识更新教育有较大发展,参加各种形式的短期轮训、继续教育的干部已达20000人次以上,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趋向协调发展,初步建立了一整套干部教育管理制度。干部管理院校的办学条件已有了进一步改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有所充实,教学设施有所增加,办学日趋正规化。
  1986年11月,长春市举办了首次带有试点性的人事干部业务培训班,参加培训的共60余人,学习了《行政管理学》基础知识和人事业务的专题讲座。
  1988年,长春市举办了两期人事科处长业务培训班。一期是市直机关干部岗位培训班,参加培训115人。一期是农安县直机关干部岗位训练班,参加培训76人。两个学习班均历时一个月左右,学习了《行政管理学》、《机关应用文》和《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论》等内容,90%的学员经考试领取了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节 文化培训
  文化教育是干部培训教育的内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的干部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工农出身,由于历史的原因未能人学接受文化教育,干部队伍的平均文化水平较低,进而影响工作的开展。为此,长春市非常重视干部的文化教育工作。
  1949年10月8日,长春市成立“市府文化补习班”,在校第一期学员218人(包括原市政府青年夜校的学员),后来为扩大和搞好在职干部的学习及节省部分财力,与市委、市总工会联合,以“文化实习班”为基础,扩大为“市府机关文化学校”,第一批学员175人,分3个班,初中班47人,高小班67人,初小班61人,到1950年,“市府机关文化学校”在校学员已增至1100多人,一大批工农干部的文化水平在这里得到提高。
  1951年,长春市成立了工农速成中学,负责厂矿企业工农干部和先进工人的文化教育。采用工农速成中学专业教材,开设语文、政治、算术等文化课程,学制3年,每期培训30人。
  1954年,中共长春市委工农干部文化学校成立并开学,该学校的办学目的是将文化程度较低的工农干部培训成具有初中毕业的文化程度。其中:要求语文达到高中二年的水平,并学习部分高中的代数、平面几何、物理、化学等课程,以便有效地学习政治理论,钻研业务和各种生产建设知识,同时使一部分工农干部能够具备深造条件。这个班共分中学班与补习班。办学规模由原来容纳160名学员扩大为1035人,工农干部文化学校每期学员约400人,至此,长春市工农干部文化教育能力由每期160人扩大到1400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文化教育停止。
  1978年至1985年,长春市的干部队伍专业化、知识化的训练向着高层次发展。
  1979年,长春市直机关业余大学、电视大学、函授大学、业余工学院、业余科技大学等学校先后恢复和创办,在校学员6700人。
  1983年,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和高教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举办党政机关干部文化进修班的意见》,长春市党政机关积极响应号召,举办了干部文化进修班,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初、高中文化补习工作。同年,吉林省委组织部制定了《1983年~1990年干部教育规划》,要求对只具有初中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年龄在50岁以下的干部,普遍进行文化补习。因此,把干部参加文化学习推向了一个高潮。参加各种形式干部文化补习班学习的1380人,参加干部自学考试辅导班学习高中课程的干部7675人。到1984年,参加干部初、高中文化补习的已达10000多人,占干部应补人数的60%。同年,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干部文化补习工作管理权限下放,由企业主管局、县团级国、省营企事业单位发证。由于管理分散,一度曾出现考试纪律不严、走过场和乱发合格证等不良现象。
  1986年7月1日起,吉林省教委开始组织统一命题、印卷、组织考试和毕业证发放及验印。从1986年下半年到1988年底,全市共安排8次职工初高中文化补习验收考试。全市共有8000多名在职干部参加考试并取得初高中补习毕业证书。到1988年底,全市干部队伍中已基本完成初高中文化补习任务,干部队伍的培训任务的主要方向已经逐步转移到大中专学历层次上来。
  第三节 党校培训
  1952年8月25日,中共长春市委党校正式开学。党校的教学内容是对全体党员干部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教育。50年代,党校主要轮训各单位支部书记、委员、党小组长及准备提拔做党务工作的正式党员,也有工厂、企业、基层单位的专职支部委员、工会主席和市营厂厂长等干部。
  党校教学内容的制定结合当时的形势,第一期主要讲授党的基础知识、支部工作和当前的形势任务;党校第二期培训正处于整建党时期,着重对学员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及党员标准八项条件的学习;第三期正逢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结合形势讲授了党的经济建设知识和党在新时期的基本任务。为配合理论学习,学员根据所学课程进行思想检查,举办典型报告,以提高思想觉悟。
  1954年,中共长春市委党校按照中央指示精神进行了调整,全年培训干部206人。
  1962年,长春市各级党校共培训干部3468人。
  1963年,长春市各级党校共培训干部2188人。
  1964年,长春市各级党校共培训干部385人。同年7月1日,长春地区选拔50名青年干部,集中进行两个半月的政治学习,结业后,被分派各县区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1965年,长春市各级党校共培训干部313人。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党校培训工作停止。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党中央提出了干部队伍革命化、专业化、知识化、年青化的要求,中共长春市委根据中央指示,部署各级党校的恢复兴建和整顿工作。
  1981年,长春市各级党校开学,培训干部4826人。
  1982年,长春市各级党校培训干部2515人,并为省委党校各种类型训练班选送学员13人。同年,中共长春市委组织市直机关各局党委书记、局长、理论骨干学习党的十二大文件、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共轮训1300人,有120人参加了专题讨论。
  1983年,中共长春市委党校两年制中专班培训干部111人;县、区委党校举办的两年制专科班培训干部71人。此外,市、县、区委党校,市、县、区各单位举办的162期《邓小平文选》读书班培训干部13108人。
  1984年,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开始了全面系统的干部理论培训。3月12日至20日承办了一期世界新技术革命学习班,招收全省范围的技术管理干部549人,为期一周;5至6月举办了两期市管干部的领导干部读书班,学习《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每期12天,共计培训210人;1984年6月至1985年5月举办了文化进修班,有51名市直机关干部参加了高中课程及6门马列主义理论的学习;1984年11月至1985年4月,举办了73名青年干部参加的高中文化补习班;1984年9月至1986年7月举办了一期114人的两年制党政专业大专班。全年共举办各级各类培训班6期,培训干部997名。
  1985年,党校的培训工作逐步走向正轨。1月份,举办了两期计6个班的市管干部读书班,深入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参加学习106人;1985年9月至1987年7月,二年制大专学历党政专业共招收了82名学员;为了加速干部队伍的年轻化进度,本年度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选调了33名大学生充实到了市直各部门,并委托市委党校于10月至12月为其举办了两个月的短训班,学员们系统学习了经济管理、领导科学、党的建设等课程;11月,组织了每期9天,共计7期的党代会文件学习班,有400名市管干部参加了脱产集中培训;同时,还举办了为期3天的市管干部党委书记学习班,培训了30名各级党委书记;11月至次年4月,继续举办了一期半年的青年干部高中文化补习班,培训了41名学员。全年累计培训人数达692人次。
  1986年,党校的培训工作主要是围绕两个文明建设和开展常规化党校教育进行工作。3月至7月,为市直46名后备干部举办了1期培训班,开设了马列理论、语文、科技、经济管理、法学、领导科学等课程;4月份,为各级党校教师举办了16人的国民经济管理学师资培训班;5至7月举办33人参加的市直机关干部进修班,着重培训了政治、领导科学、经管、科技等课程;8月至1988年7月,开办了二年制党政专业大专班,侧重招收了93名青年党政干部参加培训;同年还招收了43名青年干部参加的理论干部大专班,也是二年制大专班;为了及时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于10月份举办了由101名市管干部参加的领导干部学决议读书班;11月份共举办了6期中共中央《关于两个文明建设的决议》读书班,有197名市管干部参加了为期一周的培训。
  1987年,党校的培训除坚持常规化各类培训工作,更主要侧重于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进行培训:一是5月份举办的6期市管干部读书班,每期用9天的时间培训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等内容,共计培训了254人次;11月至1988年1月又组织了7期,共433人的市管干部读书班,学习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三大会议的有关文件,每期一周,收到了很好的政治效果;同时面向青年干部的二年制大专班继续招生。其中:包括1987年8月至1989年7月的政工专业37人和经济管理专业63人;此外,1987年2月至5月份举办了面向青年干部的高中文化补习班,有120名学员参加培训并结业。
  1988年,市委党校紧紧围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举办了9期培训班。其中:包括6月至7月举办的第一期由40名中青年干部参加的“马克思主义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与领导科学理论”培训班;9月份举办的由41人参加市管干部“中国特色理论”专题讲座班;9至10月举办的第二期由47名中青年干部参加的“马克思主义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领导科学”培训班;11月至12月举办的由38名学员参加的中青年女干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领导科学”培训班;11月至12月又举办了5期,共计468名学员参加的市管干部学习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文件轮训班。
  第四节 科技干部继续教育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科干局《关于加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报告》的精神,结合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长春市制定了《1986至1990年科技干部继续教育规划》,提出了长春市科技干部队伍继续教育的基本任务、目标、内容及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为更好地开展科技干部继续教育,成立了长春市科技干部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全市中级科技人员和初级骨干的继续教育和科技管理部门业务干部的培训等项工作。
  1985年,举办了3期科技外语培训班,开设英、俄、日3个语种,招收学员2482名。市科干局还与省科技干部继续教育中心,市卫生职工业余大学及5个县联合举办科技外语和医用外语培训,招收学员179名。通过培训学习,不仅提高了科技干部的外语水平,而且为这些人员晋升职称提供了依据,深受广大科技干部的欢迎。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科技干部局[1985]省财联干字219号文件要求,长春市开展了颁发《会计证》的工作。按照颁发《〈会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长春市共有5万多名财会人员需要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第一期颁发《会计证》考试辅导班从工业企业、建设安装、商业、行政事业共招收学员680名。1986年继续举办了约900名学员参加的辅导班。同年对不具备领取《会计证》条件,现从事会计工作的11687人进行了培训。到10月底,审核颁发《会计证》21000个。
  1986年,长春市还通过调查研究,结合科技干部的数量、素质、年龄、文化和专业结构等状况,在市统一部署和协调下,农安等五个县和市内11个单位,根据科技人员的需要,采用不同方式,开设科技外语、医用外语、医古文等7个专业,共培训科技人员4337人。同时,根据省财政厅、省科干局吉财联干字[1986]42号文件精神,举办了3期“会计干部知识水平考前辅导班”,培训2810人,为迎接全省会计干部专业统考做了准备。同年,根据统计局、省科干局吉统联职字[1986]1号文件精神,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统计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有2182人参加学习。经全省统考,有90%的人员获得及格以上成绩,提高了广大统计人员的业务理论水平,为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做了准备。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使科技人员在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得到更新、补缺、扩展和提高,成为“四化”建设的骨干力量,1986年,结合长春市实际,广泛开展了科技干部继续工程教育,制订了《长春市1986~1990年科技干部继续教育规划》。先后对建委、机械电子、一轻局等12个单位及市属研究所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掌握了长春市科研队伍中各类人员对继续工程教育的需求情况。完成了向省推荐出国进修人员的选派工作和为13省市高级理论研修班输送人选工作。为实施“星火计划”,起草了1987年“星火培训计划”,组织落实“星火计划”科技小分队,举办了乡企、建筑、经济、财会人员业务培训班,共培训专业人员404人;对市财政局、统计局、档案局、卫生局、经委、二轻局等单位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科技人员进行基础理论知识考前辅导,共有4696人参加。其中:会计专业1050人,统计专业520人,档案专业700人,卫生专业1434人,经济专业958人,工艺美术专业34人。为配合科技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对外语的要求,举办了英、日、俄3个语种,理工、医药、农林、医古文4个专业的外语培训班,参加人数3400人。此外,为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培训了130名建筑助理工程师,会同市科学技术情报所培训了17名科技人员掌握了BASIC语言程序。为纪念世界语100周年,推动长春市世界语的普及工作,举办了世界语电视讲座,有850人参加学习。
  1988年根据吉科干字[1985]27号,吉教委函字[1985]34号文件精神,经吉林省科干局批准,长春市开办了专业基础理论培训班,共招生1256人。其中:财会专业323人,企管专业130人,工民建筑专业202人,卫生专业601人,学期为16个月,共开设大学专科课程13门。全年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共培训各类专业人员3521人。其中: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人员1520人,乡企人员261人,高、中级外语的1740人。另外,还在长春市医院等4所医院开展了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第七章 人事编制管理机构
  第一节 人事管理机构
  1951年8月28日,长春市人民政府正式成立市人事局。9月1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以吉人干字第97号令,长春市人民政府以长人字第686号文件通知,任命郭景兆为长春市人事局局长(市政府秘书长兼),申一为市人事局副局长。干部编制15名(人事局未成立之前,人事工作由民政局干部科管理)。设秘书科、干部管理科、干部教育科、工资福利科。人事局作为长春市人民政府管理人事工作的职能部门,直属市政府领导。负责管理本市各直属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录用、任免、提拔、调动、教育、编制、工资福利等事项。
  1952年4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以吉人干字第88号文件通知,任命惠枫林为长春市人事局局长;准予免去郭景兆人事局兼局长职务。9月27日,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通知,接9月18日中共中央东北局组织部来信,调市人事局副局长申一去中央另行分配工作。干部编制31名。设秘书科、干部管理科、干部教育科、工资福利科。
  1953年5月2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以吉人干字第318号命令,任命邸树森为副局长;免去惠枫林局长职务和申一的副局长职务。干部编制31名。设秘书科、干部管理科、干部教育科、工资福利科。
  1954年12月1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以吉人干字第358号文件,任命伊仁为市人事局局长(兼),邸树森为副局长。干部编制23名。设秘书科、干部管理科、工资福利科。
  1955年2月19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原市人民政府人事局继续保留,名称改为长春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11月28日,市委组织部通知,市委决定王建基兼任市人事局局长(伊仁已于9月20日离职),邸树森任副局长。干部编制18名。设秘书科、干部管理科、工资福利科。
  市人事局职责范围:
  1.负责市属系统内一般干部的调整配备。市委管理范围干部的任免,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分配,后备役干部管理及市属系统的人员统计工作。
  2.负责留学预备生的审查及高等学校毕业生的质量搭配和派遣工作。
  3.负责市属行政、事业、企业系统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的调整和审批工作。
  4.掌管市属行政系统及部分事业单位干部工资待遇的调整和审批,以及掌管福利费的使用,检查指导各单位福利工作。
  5、奖励。
  1956年,长春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局长为王建基,副局长为邸树森(7月17日调省委组织部)、杨正义(1月17日市委任命报告审批。1957年4月17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转发吉人字第371号通知,同意杨正义任人事局副局长)。干部编制19名。设干部调配科、工资福利科、编制科。
  1957年,长春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局长为王建基,副局长为杨正义。干部编制19名。设干部调配科、工资福利科、编制科。
  1958年,长春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局长为王建基,副局长为杨正义。干部编制19名。2月4日,市人民委员会决定:设立编制委员会。4月3日市人委决定编委会和人事局合署办公。设干部科、编委办公室、工资福利科。
  1959年,长春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局长为王建基,副局长为方圃(女)(5月12日长组干字第48号文件任方圃为人事局副局长)、杨正义。8月20日,根据吉林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对《监察机构设置的任务和意见》,决定:长春、吉林两市设监察科。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决定撤销市监察局,将有关工作交由市人事局处理。干部编制28名。设秘书科、干部一科、干部二科、编制科、监察室。新增监察工作。
  1960年5月31日,市人民委员会党组讨论同意成立人事局分党组,由王建基、方圃、乔继贤、陈凤山、王志鹏等组成。王建基任书记、方圃任副书记。局长为王建基,副局长为方圃、杨正义、李珍(兼)、乔继贤。12月6日,市委组织部长组干字第194号文件通知:11月16日经省委批准,李珍兼任人事局副局长(列杨正义之后);乔继贤任人事局副局长(列李珍之后)。编制26名。设秘书科、干部一科、干部二科、编制科、监察室。
  1961年,长春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局长为王建基,副局长为方圃、李珍。6月10日,中共吉林省委农村工作部以[61]42号文件通知,5月30日省委批准杨正义任长春市水利局副局长,免去其人事局副局长职务。干部编制28名。设秘书科、干部一科、干部二科、工资福利科、编制科、监察室。
  1962年1月29日,市委组织部以长组干字第[62]32号文件通知:省委批准免去王建基兼任的人事局长职务。副局长为方圃(主持工作)、乔继贤。7月4日,副局长李珍调省委组织部,免去其兼任的人事局副局长职务。干部编制36名。设秘书科、干部一科、干部二科、监察室、编制科、工资福利科。
  1963年7月30日,市委组织部长组干字[63]069号文件通知:省委批准方圃(女)任人事局局长,免去其副局长职务。副局长为乔继贤。干部编制36名。设秘书科、干部一科、干部二科、干部三科、工资福利科、编制科、监察室。
  1964年12月5日,根据吉林省人民委员会[64]吉编字425号文件通知,将长春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改称为长春市人事监察局。局长为方圃,副局长为乔继贤。干部编制33名。设秘书科、干部一科、干部三科、编制科、工资福利科、监察室。
  1965年,长春市人事监察局局长为方圃,副局长为乔继贤。干部编制33名。设秘书科、编制科、监察室、干部一科、干部三科、工资福利科。
  1966年,长春市人事监察局局长为方圃,副局长为乔继贤。干部编制33名。设秘书科、干部一科、编制科、监察室、社教后干部三科与工资福利科合署办公。1966年“五•一六通知”下达后,“文化大革命”开始,机关停止工作。
  1968年,成立了长春市人事监察局革命领导小组。5月6日,市革命委员会批复同意刘子成为人事局革命领导小组副组长,革命领导小组成员有于作清、唐英湖、梁信兴。7月9日,市革命委员会政工组指示:原长春市编制委员会有关工作由长春市人事监察局革命领导小组承担。这种体制的工作一直延续到1972年。
  1973年5月,中共长春市委对党政机关进行了调整。5月23日下发的长发12号文件,规定市人事局是市委组织部的一个管理部门(或称代管),机构名称为长春市人事局。长发19号文件任方圃为人事局局长,刘祥栋为副局长。干部编制24名。设秘书科、干部科、工资福利科。
  1974年7月8日,市委组织部批复成立人事局党组。方圃任书记,党组成员为刘祥栋、齐文星。局长为方圃(女),副局长为刘祥栋。编制19名。设秘书科、干部科、工资福利科。
  1975年,长春市人事局局长为方圃,副局长为刘祥栋。编制19名,设秘书科、干部科、工资福利科。
  1976年7月8日,市委组织部批复成立人事局党组。方圃任书记,党组成员为刘祥栋、齐文星。局长为方圃,副局长为刘祥栋。编制21名。设秘书科、干部科、工资福利科、监察科。
  1977年,长春市人事局局长为方圃,副局长为刘祥栋、骆岚。11月9日,市委组织部长组发[77]31号文件通知,经市委常委讨论决定:骆岚任人事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列刘祥栋之后)。编制21名。内设机构,经市编办请示组织部同意,将干部科改称干部一科、工资福利科改称干部二科、原干部科承担的大学毕业生分配、出国人员审查以及技术干部管理工作,划归干部二科管理。
  1978年长春市人事局局长为方圃,副局长为刘祥栋、骆岚。2月5日,市委组织部长组发[78]18号文件通知,经市委讨论决定:免去骆岚的人事局副局长职务。
  1979年,长春市人事局局长为方圃,2月27日,任组织部副部长(兼),副局长为于凤鸣(8月10日,市委组织部长组干字[79]121号文件通知,经市委常委讨论决定于凤鸣任人事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列刘祥栋之前)、刘祥栋。
  1983年,长春市人事局局长为方圃,副局长为于凤鸣、刘祥栋。编制人数21名。内设机构为秘书科、干部一科、干部二科、干部三科、监察科、编制科。9月调整班子后,局长为刘祥栋(兼编办主任),副局长为赵锋、孙瑞林,顾问为于凤鸣。编制21名。设秘书科、干部调配科、专业技术干部科、工资福利科、监察科、编制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科、老干部科。
  1984年,长春市人事局局长为刘祥栋,副局长为赵锋、孙瑞林,顾问为于凤鸣。编制人数21名。内设秘书科、干部调配科、专业技术干部科、工资福利科、监察科、编制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科(下半年增设干部培训科、老干部科归到老干部局)。
  1985年3月21日,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人事局同劳动局合并,组建劳动人事局。市编委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局。局长为刘祥栋,副局长为杜万成、孙瑞林、张威,书记为刘祥栋,副书记为赵建恒,编办主任由刘祥栋兼任,副主任为杨凤魁。编制人数135名。内设机构:办公室、工资科、干部管理科、调配科、监察科、教育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科、编制科、计划劳动科、就业科、劳动安全监察科、财务科、保险福利科、技工培训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离退休干部工作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老干部科、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部(人事科)、史志办。
  1986年,长春市劳动人事局局长为刘祥栋,副局长为杜万成、孙瑞林、张威,书记为刘祥栋,副书记为赵建恒,编办主任由刘祥栋兼任,副主任为杨凤魁。编制人数146名,内设机构同上。
  1987年,长春市劳动人事局局长为刘祥栋(12月调市人大),副局长杜万成、孙瑞林、张威,党委副书记为赵建恒。编制人数152名,内设机构同上。11月15日,长编[1987]123号文件批复撤销劳动人事局编制科,同时批准成立市编办行政编制科,事业编制科,仍设在劳动人事局,增加编制3名。
  1988年7月18日,吉编字[1988]148号文件批准,撤销市劳动人事局,市科技干部局,分别组建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同时任命赵锋为市人事局局长,孙瑞林、赵建恒、王景田为副局长,于凤鸣为顾问,杨凤魁为编办副主任,赵洪生为巡视员。编制人数81名(含市编委13名),处级干部24名。内设机构:办公室、调查研究处、计划录用处、考核奖惩处、职位职称处、流动调配处、培训教育处、专业技术人才处、工资处、保险福利处、军官转业安置处、机关编制处、事业编制处。
  第二节 机构编制管理机构
  随着吉林省编制管理体制的变动,长春市的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和组织领导,先后变动过多次。建国初期,没有专门的机构编制领导组织,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由民政局负责。1951年成立人事局后,机构编制工作由民政局移交给人事局管理,与人事局合署办公。1953年开始建立市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编制组织机构停止了工作。1968年、1969年,编制管理工作先后由市革命委员会办公室、政治部分管。1973年5月,市革命委员会决定成立长春市编制办公室,该办公室设专职副主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与市人事局合署办公。1979年撤销市编制办公室,重建市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人事局合署办公。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出版者:长春出版社

本志叙述了从1951年8月长春市人事局成立到2001年5月长春市人事工作50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轨迹,并对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到人事局成立前的人事工作进行了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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