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人民代表意见的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大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025
颗粒名称: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人民代表意见的办法
分类号: D927.34
页数: 3
页码: 351-353
摘要: 本文是1988年9月14日长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人民代表意见的条例。
关键词: 法规 常委会 长春市

内容

1988年9月14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为及时认真地处理好市人民代表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民代表行使管理全市大事,监督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处理代表意见和接待代表来访时,要有登记、转办、催办制度。
  第四条 凡有关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方面的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办理。其它方面的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交其它有关单位办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它有关单位,应重视并认真处理人民代表的意见。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能够解决的,要认真加以解决,因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作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意见办理的情况和结果,可采用多种形式向代表作答复。一般性意见的办理结果,可用书面形式直接向提出意见的代表答复,答复件必须经单位领导亲自审阅和签字,同时要把答复件抄报给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一份。重要意见的办理结果,可通过邀请代表或走访代表形式进行口头答复,然后再用书面形式向代表作出答复。
  第七条 受理代表意见的单位,要有收发登记手续,责成专人办理。代表平时提出一般性问题,要及时作出答复,比较复杂的问题,最迟要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意见,原则上按上述时限要求办理。重要建议的办理,不得超过两个月。
  问题涉及几个部门,需要联合办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责成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办理,由主管部门负责向代表作答复。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负责对政府所属各部门办理代表意见的催办工作,认真审查承办单位答复的结果,审查中认为答复不妥的,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和答复。对草率或长期拖延不答复的,应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 对承办单位答复的结果,人民代表可以进行检查或视察。发现未落实的或落实不够好的,代表可以直接向承办单位或通过人大常委会的办事部门提出意见。对承办单位的答复有意见的,可把意见反映给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由人事代表办公室酌情处理。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负责对代表意见处理的督促检查工作,检查的情况要及时通报。
  第十一条 对市人民代表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座谈会及视察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除作了答复和解释的之外,由召开座谈会和组织视察的主管部门负责归纳整理,经主管领导审阅后,由其主办部门转有关单位办理,并负责向代表答复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走访代表时听取的代表意见,除作了答复和解释的之外,由陪同的工作人员负责整理,经领导审阅后由陪同部门转有关单位办理,并负责向代表答复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代表意见中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一般的,由主管办公室处理;重大的,要提交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讨论,作出决定后再作处理。处理结果由办公厅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大志

《长春市志 人大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记述长春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案的提出与办理、人大代表 等,反映了长春人民政治、文化生活。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