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大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023
颗粒名称: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分类号: D927.34
页数: 5
页码: 343-348
摘要: 本文是1988年7月20日长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关键词: 法规 常委会 长春市

内容

1988年7月20日长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参照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结合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在会前七天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文件,一般应在会前五天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和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的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或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部门调查了解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代常务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二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提案人、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应提供有关的资料。
  对任免案,提案人应提供被任命人员的简历和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的报告和说明,需要的时候,可以分组进行审议。
  在审议议案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提议案机关提出询问,被询问的机关应当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未予通过,需要修改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政府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并向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的报告。
  有关执行法津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本行政区域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讨论研究后,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报告。
  第十五条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和提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报告工作,并听取审议意见。如果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报告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代行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在审议中如果多数委员对工作报告不满意,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有关部门须重新作书面或者口头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五章 质 询
  第二十二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委、办、局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三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如果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经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应重新答复。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发言要围绕审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列席会议人员在会议上有发言权。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题时提出的重要的批评、意见和建设,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整理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六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七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二十八条 通过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或举手方式表决。
  任免案的表决,决定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决定任免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均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人表决;对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任免,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逐人或合并表决。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章 会议决议、决定的公布和执行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长春市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分别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并在《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必要时可在《长春日报》上公布。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委托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对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要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和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问题的规定》即行废止。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大志

《长春市志 人大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记述长春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案的提出与办理、人大代表 等,反映了长春人民政治、文化生活。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