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议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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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大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021
颗粒名称: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议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分类号: D927.34
页数: 2
页码: 340-341
摘要: 本文是1984年2月23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议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关键词: 法规 常委会 长春市

内容

1984年2月23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一、为使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能够集中力量解决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便于代表更好地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中提名,人民代表大会或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三、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长春市人大常委会、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并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四、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三人以上附议),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然后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五、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表决前,原提出议案的机关或代表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七、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交付表决时,以全体代表或者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八、由代表团或人民代表(三人以上附议)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不作为大会议案的,可作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由大会秘书处移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本暂行规定第九条办理。
  九、长春市人民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分别交有关机关或其他有关组织,认真研究办理,并向代表作出负责的答复。
  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用“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两种格式的用纸书写。书写时要一事一案,一事一件,以便于立案或编号处理。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大志

《长春市志 人大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记述长春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案的提出与办理、人大代表 等,反映了长春人民政治、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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