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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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大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995
颗粒名称: 第五章 人大代表
分类号: D624.34
页数: 12
页码: 168-179
摘要: 本章记述了1949年~1988年长春市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
关键词: 人大会 人大代表 长春市

内容

长春市人大代表,产生的方式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亦称人民代表。从1949年7月2日召开长春市临时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以后改称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至1954年6月26日召开长春市第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六次会议为止,共召开4届15次会议。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是由基层单位或若干单位联合召开选举大会选举或由有关行政机关同各人民团体协商推举产生的,少数代表则由市人民政府邀请的。第二阶段,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亦称人大代表。从1954年8月12日召开长春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至1988年1月召开长春市第9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先后召开9届23次人民代表大会。历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是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间接选举产生的。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他们代表人民的权利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参与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代表人民,同人民群众有着密切而广泛的联系。他们了解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是党和人民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权力机关做好工作的基础。多年来,各级人大代表为长春市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发展与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第一节 人大代表的产生
  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产生
  根据1948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进入城市后成立各界代表会议的指示》,市人民政府于1949年6月22日作出决议,并公布了临时人民代表会议的任务、代表名额分配办法、代表条件及选举等事宜。市人民政府在《关于召开长春市临时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中明确规定:“代表资格:凡赞成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建设新民主主义新中国者,并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患神精病及被褫夺公民权者外,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可当选为代表”,“农村区代表中应有优秀的劳动农民代表(村屯干部在内)”。代表选举工作从6月26日开始,到6月30日结束,共选出长春市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临时人民代表会议)代表72名。其中男性63名,女性9名。按代表成分区分,革命军人9名,占代表总数的12.5%;革命职员(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业负责人)43名,占代表总数的59.7%;工人8名,占代表总数的11.1%;农民6名,占代表总数的8.3%;学生1名,占代表总数的1.4%;民族资本家5名,占代表总数的6.9%。1949年9月28日在召开长春市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前,又增选代表80名,聘请代表7名。应出席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的代表为159名。
  按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长春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法大纲》的规定,市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产生的具体办法是:(一)各团体各界代表采用直接或间接民主方式选举产生;(二)市人民政府各局、处负责人为当然代表,由市长指定;(三)聘请代表由市人民政府聘请。代表任期为半年。根据上述规定精神,1950年4月,选出市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297名。1950年10月补选本届人民代表46名。
  1951年6月,市人民政府颁布了长春市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产生办法:(一)市人民政府市长、秘书长及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处长,法院院长、检察署检察长为人民政府代表;(二)党派、团体、部队、机关代表,由各该单位自己选举;(三)各公营企业、专科以上学校代表,由各该单位或若干单位联合召开选举大会或选举代表大会选举;(四)烈属、军属、荣誉军人、少数民族代表,分别召开选举大会或选举代表大会选举;(五)街道居民代表,由各区公所划分区域,召开选举大会或选举代表大会选举;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六)邀请代表,经上届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商定,由市人民政府邀请。代表任期为1年。根据上述代表条件和代表产生的办法,1951年7月,选出了市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484名;1952年10月,选出市第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550名。
  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1953年4月,市人民政府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成立了长春市选举委员会,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任命汪小川为长春市选举委员会主席,周光,任青远、杜若君、吴学周、白光、刘自然、方然、江含、辛德贵、白文荣、钟人仿、云沼12人为委员。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即着手进行各项普选准备工作。首先组织全市干部、全市人民学习有关普选文件,使大家了解普选的意义及其与国家和全市人民的切身关系,认真参加普选工作。在此基础上训练普选干部。按照中央关于平均每两千人口须有1个干部指导基层选举工作,平均每500人有1个工作人员担任基层选举技术工作的要求,全市抽调指导人员500人,调查人员1800人,分批进行了轮训,使普选干部明确了政策,学会了方法,并通过试点取得了实际工作经验。市内各区和城郊各区,七、八月先后开始进行人口调查,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提出候选人,召开选民大会进行选举,至12月底全部完成基层选举工作。在这次选举工作中,经过人口调查,全市15个区总人口为781256人。经选民资格审查,全市选民总数为423781人,依法被剥夺选举权和精神病患者,只占全市总人口的0.55%。不少经过管制、教育确实改造好的反革命分子和地主分子,经过审查和法定手续批准,给予了选举权。在普选中,广大选民非常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积极参加选举,参选率达到95.6%,不少地区达到百分之百。这次普选,全市共选出3422名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此基础上,采取由市、区两级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联合提名,然后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251名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56年3月补选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名。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从1956年8月开始进行基层选举工作,到10月份经过各区人民代表大会、驻长各部队民主选举,共选出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81名。1957年12月补选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9名。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1958年6月,经5个区人民代表大会、驻长部队民主选举,共选出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81名。1959年至1960年6月补选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8名。
  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1961年5月,经5个区、5个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驻长部队民主选举,共选出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70名。其中南关区90名,朝阳区66名,宽城区62名,二道河子区37名,郊区28名,榆树县19名,农安县19名,德惠县16名,九台县15名,双阳县8名,驻长部队10名。代表中的妇女代表73名,占代表总数的19.72%;代表中的少数民族代表23名,占代表总数的6.2%。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1963年11月,经5个区、5个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驻长部队的民主选举,共选出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29名。其中南关区100名,朝阳区93名,宽城区69名,二道河子区38名,郊区32名,榆树县19名,农安县19名,德惠县17名,九台县17名,双阳县10名,驻长部队15名。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1965年10月,经5个区、5个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驻长部队民主选举,共选出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29名。由于1966年5月开始了“文化大革命”,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没有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中断,已选出的本届人大代表资格自然失效。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1978年10月通过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和驻长各部队民主选举,共选出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43名。1980年5月补选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名。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依照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规定,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经1981年4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讨论,确定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686名。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采取由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人以上附议提名推荐的办法,按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规定,共提出代表候选人774名,经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和驻长各部队民主选举,共选出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86名。这届代表的产生,从酝酿提名到正式选举,充分发扬民主,反复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注意代表的代表性、广泛性、先进性。在选举中采用了差额选举的办法,充分体现了选民的意志。1984年1月至1986年5月补选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名。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问题的请示〉通知》要求,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确定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516名。根据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市第九届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方案,决定先将505名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其余11名代表名额作机动使用,根据工作需要,在换届后,交有关选举单位补选。经过市有关部门和各选举单位会前提名推荐,共提出代表候选人630名,比应选名额多提125名,符合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要求。按各县、区人口和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将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分配到各县、区;对驻长部队、武警部队,也按规定分配一定数量的代表名额。经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和驻长部队、武警部队军人代表大会或军人大会差额选举,共选出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05名。这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文化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参政意识都有明显的变化。代表的文化知识结构,代表中具有大专文化水平的269名,占代表总数的53.3%,比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增加28.1%;高中文化水平的133名,占代表总数的26.3%,比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增加26%;代表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代表总数的32.5%。代表的年龄结构也趋于年轻化,65岁以上的仅有10名,占代表总数的2%;56岁到64岁的72名,占代表总数的14.3%,比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同年龄段的减少41.3%;36岁到55岁的372名,占代表总数的73.3%,比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同年龄段的增加26.6%;35岁以下的51名,占代表总数的10%,比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同年龄段的增加1.4%。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代表活动的实践证明,这届人大代表大多数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二节 人大代表的活动
  人大代表活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活动;二是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时期的代表活动。长春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每隔3个月或半年即召开一次会议,人民代表活动主要是在会议上,听取、审议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并对报告行使表决权;选举市长、副市长和人民政府委员;选举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行使民主选举权;根据征集的选民意见,向大会提出提案,行使提出提案的权利。历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多数为走访选民,召开选民座谈会,传达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精神,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并把这些意见和要求带到会议上,形成书面提案提交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的活动。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具有审议、表决、选举、罢免、质询、提(议)案、免责等各项权利,因此,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都能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充分行使审议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是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重要职权之一。审议报告的活动一般按代表团分组进行。在市第一届到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历次会议上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第二次会议上,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都安排有大会发言,其中有出席会议的代表个人或代表联合发言,有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合发言,有代表中的政府部门负责人的发言,也有市人民政府部门列席人员的发言。大会安排发言的时间少则一天半,多则两天。代表和代表的联合发言,主要是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和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市人民政府部门负责人的发言,重点围绕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向代表报告专项工作情况,既是对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补充,又是对代表在分组讨论中提出问题的回答,使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工作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有个比较全面的了解。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到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虽未再安排大会发言,但分组审议时间比过去安排的充分,对代表讨论中的热点、焦点问题还组织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代表团作专题汇报。
  充分行使提(议)案权。从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每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都组织人大代表向大会提出提案或议案。为保证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充分行使提(议)案的权利,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于1984年2月,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议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对提议案的代表人数、提议案的原则和要求、提议案的程序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从1983年以后的历次人民代表大会,都有代表向大会提出涉及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具有全局性和可行性,并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据统计,从1983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到1988年1月7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共提出议案177件。其中,经大会表决作出决议的议案4件;经主席团审议通过立为大会议案的9件。
  充分行使选举权。市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举市长、副市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对大会主席团提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认真的讨论和酝酿;在选举中,代表们十分珍惜自己所投的每张选票。在讨论酝酿候选人期间,在大会主席团提名推荐的候选人之外,对自己认为合适的人选,也能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采取代表联名的形式向大会提名推荐。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酝酿副市长候选人时,朝阳区代表团张瑛芬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1名候选人,以书面形式说明他们提名推荐候选人的理由,并介绍候选人情况。为了尊重代表的意愿,主席团对此进行了研究和讨论,之后连同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一并提交全体代表讨论酝酿。由于绝大多数代表不赞同,主席团按照本次会议选举办法的规定,未将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列为正式候选人名单。此举反映了代表参与选举、行使职权的意识,也反映了会议的民主气氛。
  充分行使表决权。历次代表大会,对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市财政预算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代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都要做出相应的决议,有的对列人大会议程的议案,也要做出相应的决议。代表们对大会主席团提出的上述各项决议草案进行审议,在全体大会上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代表可以表示赞同,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从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了走访选民和各种视察活动等。1980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注意发挥代表作用,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日渐增多,日趋活跃。
  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和调查,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个重要形式,也是人大代表参政议政、协助政府推行工作的重要途径。1980年5月至1988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共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视察47次。1988年1月20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颁发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的决定》,1988年2月颁发了代表视察证。1年共有257名代表进行了414人次持证视察活动。1980年5月至1983年4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共组织13次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先后视察了工农业生产、城市建设、公共交通、市场物价、社会治安、托幼、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长春市在经济调整中综合平衡不够,部分企业全局观念不强等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进一步修订调整了规划,妥善地解决了一些问题。对代表在视察城市建设工作时提出铁北兴业街一带路两旁堆放大量垃圾,影响市容、阻碍交通、上下班走路难的问题,市人民政府迅速采取措施,及时清除了垃圾,并指定了堆放场地。对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加强托幼工作,提高保教人员水平的建议,市人民政府责成教育行政部门在师范学校开办了1个幼儿师资班,为幼儿教育培养师资。有些托幼工作基础较差的单位,也都根据代表的意见,调整了房间,增添了设备,改善了条件。市人大常委会还围绕人大代表在视察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代表进行18项专题调查,如郊区菜地被占、公园建设、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群众就医等,写成专题调查报告,分别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办理。人大代表通过视察活动,既行使了监督权,也从中受到了教育,增强了主人翁责任感。在视察第二水源建设工程中,人大代表了解了工程的全貌,感到国家在财力、物力都有困难的情况下,拿出这么多资金,建设这么大工程,解决全市人民吃水问题,体现了党和人民政府对人民生活的极大关怀,一致表示要向人民群众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同心同德搞好各项事业建设。
  1983年5月至1984年2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围绕一些法律的实施、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采取专项视察的办法,组织部分代表进行6次视察。先后视察了工业企业经济效益、城建重点工程、社会治安、《食品卫生法(试行)》贯彻实施、农业生产责任制、整顿城市违章建筑、民族宗教、城市文化等项工作。1983年7月,国家《食品卫生法(试行)》颁布后,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适时地组织部分代表同市政协部分委员一起,深入到县和城区的饭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厂、个体食品摊床共97个单位,边视察、边宣传《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内容。对一些违反《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单位和个体业户进行了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进行了处罚,推动了《食品卫生法(试行)》贯彻落实。
  1984年4月至1985年5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围绕当时中心工作和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议题,组织5次视察。先后视察了物价、民族工作、食品卫生、门前“三包”和《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执行情况等。通过视察,使代表了解了这些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使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得到解决。1984年春节前,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广大人民群众对物价的反映,及时组织市、区两级人大代表150多人,对物价工作进行了视察。视察中对一些单位擅自提价、变相涨价等问题,提出了批评。市人民政府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采取措施,改进了蔬菜和其它副食品的供应,加强了物价管理工作。在视察门前“三包”、民族工作和《环境保护法(试行)》执行情况时,由于代表们提出呼吁,使一些久拖未解决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1985年6月至1986年5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先后视察了《环境保护法(试行)》、《森林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抗灾救灾、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情况。同年内,还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就全市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试行)》以及教育、民族等项工作进行了视察。
  1986年6月至1987年3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11次视察活动,先后视察了经济体制改革、工农业生产、执法以及城市建设等方面的情况。1986年7月,常委会组织部分组成人员,先后深入到机械、电子、纺织系统一些工厂企业进行视察,就提高经济效益、保持适当的发展速度、注意市场变化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因素和效益下降等问题提出了建议和意见。1986年8月,常委会组织部分组成人员深人到市区和榆树、德惠等县的部分乡镇,视察了乡镇企业的发展情况,提出要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必须进一步放宽政策,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加快乡镇企业的发展。1986年11月,根据常委会确定的议题,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全市执行《药品管理法》情况进行视察,并写出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的具体意见和取缔非法种植罂粟的两个专题报告。
  1987年4月至1988年5月,常委会围绕当时中心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执行情况,组织部分组成人员进行了6次视察和12次专题调查。1987年6月,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南湖附近的半导体厂等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情况进行了视察。在视察中,对向南湖排放污水的单位进行了严肃批评,要求限期改正。事后有关单位在限期内改建了管道,解决了向南湖排放污水的问题。1988年5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组织20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围绕执行《食品卫生法(试行)》情况,对长春市牛奶收购、销售,肉类制品加工、饮料加工等行业进行了视察。市人民政府根据在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制定了有关管理办法,有关部门强化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市人大常委会为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还组织他们到基层进行调查研究。1987年春耕前后,深入到双阳、郊区22个乡镇,调查执行农村政策和深化改革方面的问题;同年8月,调查了物价问题;10月份,调查了执行《会计法》的情况。这些调查大部分形成了调查报告,有的市委作了批转,有的转给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的刊登在《人大工作通讯》上。
  第三节 人大代表的联系
  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为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依照有关法律和实践经验,陆续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地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措施和办法,有些措施和办法,已经通过法规性文件形式固定下来。
  建立代表联系网络。1983年4月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以县、区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代表团为单位,全市共组建了11个代表联系组。本着便于组织、便于开展活动和就地就近的原则,又在各个城区代表联系组下设若干个代表小组,4个城区共组建了39个代表小组。1988年1月,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保留11个代表联系组,4个城区的市人大代表,分别按行业、系统组成了35个代表小组。
  建立健全代表联系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代表联系工作,1983年12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制定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工作暂行办法》。1988年9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制定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工作条例》。该《条例》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部门、代表联系组如何联系代表、如何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等作了具体规定,使代表联系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
  开展多种形式的代表联系活动。(一)走访代表。市人大常委会驻会副主任、委员和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分别于1981年10月和1982年3月两次访问市人大代表,了解代表联系小组开展活动情况,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1987年7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到市内各区和几个县,走访了部分市人大代表,总结了代表工作经验,并在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作了专题报告。1988年,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分管代表工作的副主任宋广志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市区35个代表小组普遍走访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还专程走访了部分在长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了解他们情况,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二)召开代表座谈会。1988年,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长春市深化教育改革的构想》和《长春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规划草案》,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有关部门先邀请部分教育界的人大代表进行座谈,广泛听取意见。与会代表对构想和规划草案,提出很多修改意见。市公用局针对人大代表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煤气、液化气供应不足,液化气价格偏高,二煤气厂建设和新建小区煤气安装不及时等问题,邀请市区各个代表小组组长进行座谈。会上市公用局负责人对代表提出的上述问题一一作了回答,代表们一致感到满意。1988年11月18日,市长尚振令和各位副市长,邀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孙力和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及部分委员,在长春宾馆会议室,就如何贯彻执行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做好市人民政府工作,进行了对话和座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部分委员,就物价、商业承包、城市管理、职工教育、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副食品供应、能源等方面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市长尚振令坦诚地回答了与会同志提出的问题。(三)邀请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从1988年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开始,每次常委会会议,都依据会议议题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审议和提出审议意见。(四)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开展代表活动。1988年全市各代表小组围绕群众关心的大气污染、居民回迁、中小学校园被挤占等热点问题,开展30多次视察、调查活动,有251人次参加。同年,各个代表联系组围绕在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开展71次视察,有377人次参加。(五)召开代表经验交流会。1984年9月在长春市宾馆召开有全市各代表小组组长和部分人大代表共150多人参加的第一次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会上,朝阳区和榆树县的两个代表联系组介绍了小组开展活动的经验。市人大代表孙力汇报了《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体会;市人大代表陈琪汇报了《我是怎样为群众排扰解难的》做法和体会。(六)在代表中开展评优活动。这项活动是1988年最先在南关区代表联系组开展起来的,年中进行中评,年末进行总评。(七)向代表发送市人大常委会出版的《会刊》、《人大工作通讯》、《人民代表工作通讯》和市人民政府编印的《长春市法律汇编》。从1988年开始,为市人大代表增订了《人民代表报》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出版的《人大月刊》。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大志

《长春市志 人大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记述长春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案的提出与办理、人大代表 等,反映了长春人民政治、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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