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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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大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984
颗粒名称: 第十节 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
分类号: D624.34
页数: 8
页码: 150-157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0年~1988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自身建设发展情况。
关键词: 常务委员会 自身建设 长春市

内容

一、思想建设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以后,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人民代表大会理论和法学法理,学习法律、法规摆在重要地位,以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理论水平,增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坚定性,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性质、职权、作用,激发做好工作的信心。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学习:一是在常委会会议上传达学习中共中央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从1980年5月常委会成立至1988年末,先后在常委会会议上,传达学习中共中央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13次。1981年1月召开的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传达学习了陈云、赵紫阳、李先念、邓小平等4位常委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发〔1981〕1号文件)和邓小平同志关于《贯彻调整方针,改善党的工作,保证安定团结》的讲话(中发〔1981〕2号文件)。1981年5月召开的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传达学习了彭真同志1980年4月和1981年3月在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发〔1981〕16号文件)。1981年8月召开的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传达了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3年12月召开的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传达学习了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上所作的《党在组织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迫切任务》的重要讲话和陈云同志的重要讲话(中发〔1983〕36号文件)。1984年12月召开的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传达学习了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常委会会议上,还传达学习了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8次,传达学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精神8次,传达学习中共吉林省委和中共长春市委会议精神5次,传达学习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精神12次,学习《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7次。二是组织专题学习会。1986年10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组成人员学习《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1987年1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组成人员学习中发〔1981〕1号、2号、3号文件,传达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当前学生闹事问题的讲话》和在十二届六中全会上的讲话;传达了《薄一波同志关于党中央一级党的生活会议情况向政治局扩大会议的报告(摘要)》。三是在市人大常委会编发的《人大工作通讯》上刊登学习材料,如《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等重要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和其他副委员长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建设、监督和改革等讲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执行法律中一些问题的解答等,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此外,市人大常委会还采取向人大代表致信的方式,提出学习要求。1987年11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出致市人大代表的信,提出:党的十三大通过的重要报告,是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历史性文献,是全面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纲领。希望各位代表带头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十三大精神,团结全市人民,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旗帜下,加快改革,深化改革,为实现十三大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奋斗。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一是坚持理论学习日制度。学习主要内容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邓小平同志重要讲话(一九八七年二月——七月)》以及当时报纸发表过的著作。还学习中共中央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二是结合工作实际,学习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多年来一直把学习《宪法》、《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作为机关工作人员的必修课,持之以恒。同时,机关各部门还根据工作需要学习相关的法律,学习国务院和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三是通过讲座等形式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认清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学习中共中央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建设的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的讲话,增强做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心,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尽心尽力。在学习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意结合人大常委会工作实践领会精神实质,并写出学习心得论文。有的文章在市级、省级刊物上发表,有一部分被评为优秀论文。
  二、组织建设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以后,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加强了市人大常委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和常委会机关办事机构的建设。
  1980年5月,在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的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35人,其中专职委员11人,占全体组成人员的31.8%,平均年龄64岁。1983年4月,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的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35人,其中专职委员17人,接近全体组成人员的一半,平均年龄61岁。1988年1月,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的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39人,其中专职委员16人,占全体组成人员的41%,平均年龄50.7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26人,占全体组成人员的66%。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逐届下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逐届上升,专职委员的比例渐趋合理,参政议政能力有所提高。
  市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随着形势的发展,内设机构多次调整,日趋合理。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建立时,办事机构只设1个综合办公室。1980年11月,增设经济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科技文教办公室、人事办公室。原来的综合办公室内设秘书处、代表处、行政处。1982年7月,将经济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科技文教办公室改为财经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科技文教委员会,同时增设城建委员会。1983年4月,将办公室改为办公厅。1984年5月,将4个委员会改为财经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科技文教办公室、城建办公室。1985年6月,在办公厅内增设老干部处。1987年11月,增设人事代表办公室,下设干部任免处、代表联络处、选举指导处。1988年1月,办公厅内增设调查研究室。政治工作机构,1980年5月,设党支部;1983年4月,成立机关党委,各办事机构成立党支部。
  在组织建设中,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办事机构的职责任务也逐步得到明确。各办公室的共同任务是: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对有关部门报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组织征求对国家、省交付讨论的法律、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组织检查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执行情况;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政治、经济等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部分变更提出建议和意见;联系人大代表,为代表履行职务服务;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为人事任免事项做好准备工作;为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提供服务;接待全国各地来访的人大常委会客人;接待来市人大常委会访问的外国宾客;做好机关服务工作;完成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建立时,机关编制25人,其中干部20人。在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1983年编制为91人,其中干部57人,中青年干部占40%;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22.8%。1985年编制为94人,其中中青年干部占41.6%;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3.3%。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1988年编制为112人,干部76人。其中中青年干部占44.7%,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47.3%。
  总的看,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配备,符合精简、效能、节约的原则。
  三、作风建设
  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是市人大常委会作风建设的核心内容。从1983年下半年到1988年末,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多次调查研究活动,共写出27篇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查报告,不仅了解了实际工作的进展情况,而且为主任会议研究工作、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议题提供了材料。
  调查研究的题目和内容,主要是一个时期的重大事项,实施法律、地方性法规情况,人民群众关心的焦点、热点问题。调查研究涉及到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农村改革,工业、商业企业改革,清理整顿公司,财政税务物价检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科技立市,计划生育,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和群众体育活动等方面。1988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对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情况进行了调查。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后,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了学习宣传规划,市人民政府召开了教育工作会议,使普及初等教育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初中这一薄弱环节得到加强。但是,调查发现,《义务教育法》的学习还不够深入,宣传面还不广;教师队伍素质差,数量不足,有的学校美术、音乐、体育等科因缺少教师而不能开课,民办教师比重大,新师资来源不足;教育经费短缺,教育经费虽然逐年有所增加,但扣除教工的人头费后所剩无几;中小学学生流失严重,有的学校学生流失率高达39%,个别班级竟达42.7%;办学条件差,多数学校设备陈旧简陋,危倒校舍面积还很大,校舍不足,实验室、图书室、卫生室建设进度迟缓。针对上述情况,调查报告就如何深入学习贯彻《义务教育法》提出了4条建议:要继续深入学习宣传《义务教育法》,做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执法;制定《长春市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要从实际出发,做到积极而为,量力而行;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制订《长春市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验收标准》和验收办法;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及早解决城乡初中、小学学生流失问题。1987年10月和1988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组,对科技工作为乡镇企业服务和“科技立市”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调查中看到,全市科技工作有了新的进展,着手编制“科技立市”总体规划,编制了1988—1992年《长春市工业技术振兴规划》和《长春市科技振兴农业发展纲要》;制定了发展科技的有关政策,给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创造了宽松条件,调动了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建立了“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抓住“科技立市”的龙头;兴建“科技一条街”,搞活科技市场;为科技单位牵线搭桥,促进科企联合。调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些领导同志对科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科技立市”缺乏紧迫感,把科技工作当作“软任务”,发挥科技人员作用不够;法制观念淡薄,政策不完善,影响科技工作发展,科技成果转让困难;有些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意识不强,职工素质差,设备陈旧,难以吸收科技成果;市属科研单位缺少强有力的支持。调查后提出如下建议:要强化科技意识,加快“科技立市”步伐;落实措施,发挥情报、咨询、开发网络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让;抓紧制定企业吸收新成果、采用新技术的优惠政策,增强企业依靠科技进步的动力和活力;要创造条件,发挥市属科研单位的作用;建立中介机构,充分运用现有的科学仪器和设备。市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人力调查《药品管理法》、《经济合同法》、《会计法》、《环境保护法(试行)》、《土地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1988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组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农安、德惠、九台、双阳等地,调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简称《企业法》)的准备情况。从中看到,有些单位组织了学习,进行了宣传,为施行《企业法》做了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有一些单位只是在领导层进行了一般性的学习,对实施《企业法》心中无数;还有些单位没有学习,对施行《企业法》等待上面精神。对《企业法》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有的认为《企业法》是好法,但同现行政策、规定有矛盾,难以施行,不知怎样施行;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不知谁来管,应找谁来解决。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企业法》涉及的问题很多,正式执行起来,任务艰巨,没有实施细则和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二是对施行《企业法》存在许多认识问题和实际问题没有解决。为了顺利施行《企业法》,建议加强领导,把学习、宣传、贯彻《企业法》真正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总结前段的经验教训,该补课的要补课,把耽误的时间抢回来,以免贻误时机,造成被动;要把《企业法》列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和干部近期的主要学习内容之一,做到学习《企业法》同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相结合,同开展生产力标准讨论相结合,同当前生产、工作相结合;要增强法制观念,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施行《企业法》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都要严格按《企业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施行《企业法》的经验,加以推广。市人大常委会对人民群众关心的民族工作、蔬菜产销、住宅小区开发、计划生育和物价工作进行了多次调查研究。1986年对物价工作作了3次调查研究。1986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派人调查了解市场供应的变质猪肉,标准面粉和挂面供应时断时续,食用油短缺,清凉饮料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责成副主任胡吉清、周世远专约副市长李春芳交换意见,建议市人民政府抓好市场,搞活流通,端正经营思想,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上述问题,防止被动。1986年11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分三个组调查物价情况。第一组到用钢材量较大的洗衣机厂、用木材量较大的钟表厂调查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对生产、效益的影响问题;第二组到宽城区新发办事处第3、第4居民委员会了解居民收入支出情况,研究各阶层居民对物价的意见和承受能力;第三组到光复路市场、红旗街市场了解农贸市场的价格变动情况。1986年末,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办公室同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总工会、市职工物价监督检查站,对近3年来职工粮食、食用油、鲜菜、干菜、肉禽蛋、调味品等15类、66种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进行了调查研究,掌握了这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变动趋势,发现了一些应该研究解决的问题,整理材料后上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由于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在机关内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先进党支部、先进党务工作人员和优秀党员。
  四、制度建设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以后,注重制度建设,以保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做到有章可循,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1981年5月召开的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对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干部任免工作的暂行办法》。为了尊重选举人的意愿,从1986年12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开始,任免事项由举手通过改为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1988年9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对任免议案的提出、表决方式、公布形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使任免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1981年10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经过修改,1984年2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议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对议案的提出、审议立案、办理、反馈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1983年6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长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1984年5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问题的规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建立4年多的实践,就常委会会议的任务,议题的确定及会议准备,会议程序和组织原则,会议决议、决定和意见的处理办法,列席人员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对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改进市人大常委会会务工作,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1988年7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这个规则是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制定的,使市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活动进一步纳入了规范化的轨道。
  1983年6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1988年8月18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总结施行《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全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通过了新制定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83年12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工作暂行办法》。1988年1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颁发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的工作方案》,并作出了《关于制定颁发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的决定》。开展代表持证视察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市人大代表更好地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发挥代表作用,强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推进全市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助于地方国家机关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克服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1988年9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工作条例》。制定这个条例是为了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
  1983年12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人民代表意见的暂行办法》。1988年9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人民代表意见的办法》。
  1985年11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市司法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暂行办法》,对依法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先后制定了文书、档案、保密、刊物编印、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财务、车辆、房产、备品、生活福利、图书资料、防火防盗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使机关工作得以有序进行,更好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服务。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大志

《长春市志 人大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记述长春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案的提出与办理、人大代表 等,反映了长春人民政治、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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