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主任会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大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982
颗粒名称: 第八节 主任会议
分类号: D624.34
页数: 8
页码: 139-146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0年~1988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召开情况。
关键词: 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 长春市

内容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主任会议议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1、讨论决定举行常委会会议的时间和议程草案,确定会议的列席人员;2、讨论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质询案;3、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4、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5、审查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决定、命令、规章和文件,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报告;6、审查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报告;7、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的汇报;8、处理常委会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提出,由主任确定。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签发。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厅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委托副秘书长签发。常委会副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经主任或秘书长确定,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在1983年6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1988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1986年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全市工作的实际情况,通过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进一步完善了主任会议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1980年7月召开第一次会议开始至1988年12月共召开95次会议。会议除讨论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事项和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日常工作以外,听取、讨论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汇报)、市人大常委会重要工作共78项。其中财经方面9项,城建方面2项,农业方面1项,文教卫生方面3项,公检法司方面9项,法规条例方面13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重要工作方面27项,其它方面14项。
  1980年7月11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长冯英奎《关于长春市物价工作情况的汇报》;讨论了市教育局等16个单位提出的《长春市社会主义道德公约(草案)》。8月22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整顿社会治安情况的汇报;讨论了《长春市计量管理暂行办法(草案)》。11月24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于1980年11月26日至27日,召开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工作座谈会,交流工作经验。
  1981年3月27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均《关于组织部分人大代表视察南湖污水治理工程和市第二水源第一期工程情况的汇报》。11月24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关于陪同全国人大代表视察长春市工作情况的汇报》;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均《关于计划生育视察情况的汇报》。
  1982年1月6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主任会议,决定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视察社会治安情况。5月11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均《关于视察农安、德惠两县农业生产情况的汇报》。7月19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主任会议,听取了《长春市学习、讨论宪法修改草案工作情况的汇报》;讨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讨论稿)、《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罪的补充规定》(讨论稿)。
  1983年3月21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八届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情况汇报》;讨论了郊区部分社队划入城区后,代表相应划入4个城区的问题;讨论了关于设立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草案)。5月28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民事诉讼费的暂行办法》及其说明。12月5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决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代表视察市内物价工作;决定召开各县、区选举办公室主任会议,部署县(区)、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1984年3月26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主任会议,讨论了补选省六届人大代表人选问题;讨论并同意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逮捕市人大代表匡兆清的报告》。7月23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主任会议,讨论了《关于命名君子兰花为长春市市花的报告(草案)》。11月29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讨论了《榆树县委关于罢免王殿臣省六届人大代表的建议》,会议责成办公厅派人再深入了解一下情况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12月6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主任会议讨论了办公厅关于王殿臣省六届人大代表资格的审查意见,同意提交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1985年2月5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主任会议,讨论了市司法局《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和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的报告》。4月20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讨论了补选市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的有关事项。5月20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主任会议,讨论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人事任免名单。其中对王中田的任职,建议市委组织部调查了解后再行审议,对其他6名同志的任免,会议一致同意市人民政府的提请。7月11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主任会议,研究了罢免田贵成的市人大代表资格问题。8月26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原则同意《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市司法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暂行办法(草案)》及其说明。责成法制办公室进行修改,向省人大常委会请示,并报请市委审定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会议讨论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对榆树县代表团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期间,对已审结完的两个刑事案件提出疑议的调查汇报(这个问题是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决定将调查结果向榆树县的市人大代表团作交待。会议讨论了《关于对市人大代表使用代表证的规定(草稿)》,会议认为,代表证只能作为证明代表身份用,目前不宜再作另外规定。9月9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刚占标作的《关于调整1985年市本级财政预算的报告》。会议认为调整预算是必要的,变更部分财政预算,达到收支平衡,符合中央和省有关财政政策的规定精神。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修改后,将此报告提请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10月28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主任会议,决定11月4日召开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会议还讨论了《关于联系在长春市的省人大代表的方案》。
  1986年3月23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主任会议,研究了5县和郊区财政预算赤字问题,决定就此向市人民政府建议,不能搞赤字预算。3月29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刚占标作的《关于长春市1985年财政决算和1986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4月5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某区某派出所民警陈某开枪打死朱某一案的复查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原案定案依据不充分,应慎重对待,严肃执法。4月10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主任会议,听取了代市长王家桐作的《关于长春市城建工作情况以及有关城建工程项目安排情况》的汇报。4月29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广志作的《关于市八届人大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7月14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振东《关于市蛋禽厂1983年非法购入和加工销售病猪肉案件侦察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此案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危害很大,影响很坏,对主要案犯必须依法严加惩处。9月18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副市长吕久权作的《关于长春市乡镇企业发展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发展乡镇企业要有长远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增加产品品种,搞好横向经济联合,提高职工素质。10月5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主任会议,讨论了《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草案)》。11月7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陈仲达作的《关于长春市1986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1—8月份完成情况》的汇报,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刚占标作的《关于长春市1986年1—8月份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企业财产损失遗留问题处理情况》的汇报。11月19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主任会议,研究了市人大常委会与市长举行联席会,商讨振兴长春大计问题。12月2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夏英杰作的《关于1986年长春市广播电视工作情况》的汇报,市体委主任高铁麟作的《关于1986年长春市体育工作情况》的汇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森作的《关于1985年以来长春市法纪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市各级检察院依据《检察院组织法》积极开展了法纪检察工作,是有成绩的,当前的问题是有的单位对法纪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检察机关中还存在怕影响关系、怕得罪人等畏难情绪,工作开展不够平衡,涉及到领导干部的案件往往久拖不决。今后要加强对法纪检察工作的宣传,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搞好调查研究,排除干扰,抓紧办案、结案,维护法制,保障改革,推进两个文明建设。12月12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讨论了市人民政府关于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部分调整、1986年财政预算作部分变更的建议,同意提交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1987年2月14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主任会议,研究了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王忠田的撤职问题、王兴波的任职问题。7月7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赵波作的《关于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汇报》;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力、副主任李珍关于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慈江道进行友好访问情况的介绍。11月26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四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保险公司经理孟昭勋作的《关于保险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市保险公司成立以来,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支援了企业生产,保障了群众生活,发展了社会福利事业,方向是正确的。发展人民保险事业是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发展保险事业,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是保险工作的根本任务。发展保险事业首先要端正指导思想,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起抓,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坚持面向社会、面向生产、面向生活的根本方向,牢固树立保险工作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的观念,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积累资金,调解消费,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减少意外损失,通过开展多类型、多层次的保险活动,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保险部门必须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区别服务对象,向深度和广度发展。11月30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七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有关部门《关于改进市人大常委会会务和服务工作的意见》的汇报,会议同意关于人大常委会会场布置、列席人员、会议纪要和意见建议办理,搞好会议报道等意见,使常委会会议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1988年1月16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主任会议,讨论了《关于制定颁发长春市人大代表视察证、开展代表持证视察活动》的有关问题。2月2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赵波作的《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同市人民政府领导举行联系会议准备工作情况》的汇报。3月14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世远和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办公室负责人作的关于长春市1987年财政决算、1988年财政预算报告的初审情况的说明,讨论了关于这两个报告的决议草案,同意提请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5月30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赵波作的《关于召开市、县、区人大工作座谈会安排情况》的汇报。7月25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作的《关于在农安县、二道河子区进行执法检查工作试点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这次执法检查是必要的,为人大常委会如何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实行法律监督摸索出了新的经验,开拓了新的路子。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作出处理,善始善终搞好试点工作。会议还讨论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市第九十二中学王丹丹等34名学生联名为曹阳饮牛奶致死申诉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会议同意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8月2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振东、胡海江分别作的关于1987年以来法纪检察和经济检察工作情况的汇报。8月9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赵波作的关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案办理和法律程序问题意见的汇报;同时,听取了市长尚振令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常育作的关于贯彻落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建长春市革命烈士纪念塔议案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办理此案态度是积极的,但在执行中有缺陷。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名称是修建革命烈士纪念塔,宗旨是缅怀革命先烈,教育后代,并要求选址和建筑物造型应庄严肃穆,适于各界进行祭奠活动。现在施工的建筑物名称是解放纪念碑,同议案的宗旨有不相吻合之处。考虑到这项工程已基本定型,不宜再改建,同意市人民政府的报告。会议指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必须严肃执行,不经法律程序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改变,对此项议案在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都应从中吸取教训,改进今后工作。会议建议,市人民政府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要重新修改,提交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8月18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主任会议,讨论了修订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草案),决定改名为《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从即日起施行。会议还讨论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工作条例》、《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人民代表意见工作条例》、《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议案工作的暂行规定》、《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试行办法》等草案。会议决定,有的修改后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有的根据大家意见修改后提交下次主任会议讨论;有的征求意见后在机关内部试行。8月29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传达的省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功勋关于长春市公、检、法机关执法情况专题调查的讲话,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宣读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农安县、二道河子区执法检查中执法不力的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珍讲了《关于当前公、检、法、司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及进一步搞好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从上面讲话和通报看出,长春市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大提出的“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的精神,在与各种刑事、经济犯罪斗争中,坚持了从重从快的方针,查处了一大批罪犯,为发展经济推进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成绩很大。各级政法机关重视和加强队伍建设,公安司法队伍是好的,党和人民是可以信赖的。但也应看到,在执法上确实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在某些案件的处理上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问题。会议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对待,抓住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会上,副市长刘飏、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澍澄、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俊久、公安局局长袁长华等表示,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是十分必要的,提出的问题符合实际,对这些机关是依法监督,又是工作上的支持,有利于改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他们表示要边查边改,并将检查落实情况尽快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要努力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和开放程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9月12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曹希龙、秘书长赵波关于东北三省及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情况的汇报。9月24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环保局副局长王世兴作的《关于省、市人大代表视察长春市环保工作所提意见、建议落实情况的汇报》,市卫生局局长张宇舟作的《关于省、市人大代表视察长春市执行〈食品卫生法(试行)〉所提意见、建议落实情况的汇报》。10月13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副市长张明远作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外事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积极利用外事交往的重要渠道,为发展全市外向型经济提供信息,搭桥铺路,工作有了新的发展。会议提出,市人民政府要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制定对外工作总体规划,研究解决好对外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问题,不断扩展长春市对外经济与技术交流的渠道,搞好外事部门的自身建设,努力开创长春市外事工作的新局面。会议还讨论了《长春市关于公民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草案)》。11月4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主任会议,讨论研究了补选基督教牧师李芳园为省人大代表的议案,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12月9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副市长于福今所作的关于《长春市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修改意见的汇报,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长春市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提出的意见,对规划进一步作了修改补充。会议认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是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措施,也是促进长春市经济发展,振兴长春的一件大事。会议提出,市人民政府一定要把教育摆在重要地位,精心组织好规划的实施,下决心为教育多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待中央有了新的精神后,再加以修订,正式下达。会议还讨论了补选市人大代表问题。12月13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分别对朝阳区、双阳县及刁家山劳教所的执法检查情况所作的汇报。会议认为,这次执法检查对司法机关处理的不当案件,发现一批,纠正一批,对提高广大干警的业务素质起到了推动作用,对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中的不正之风有所揭露,使这些问题有所收敛。总的看,效果明显,社会反响好,是成功的。会议决定,明年对全市公、检、法、司执法检查要全面铺开。会议研究了全面铺开的范围、内容、步骤、方法和组织领导等问题。会议决定将这些意见集中整理一个方案报市委,待市委审查同意后,再提交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大志

《长春市志 人大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记述长春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案的提出与办理、人大代表 等,反映了长春人民政治、文化生活。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