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大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979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分类号: D624.34
页数: 16
页码: 104-119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0年~1988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常务委员会 监督工作 长春市

内容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国家监督中最具权威的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它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有利于这些机关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有利于健全决策体系,减少失误;有利于防止和消除腐败;有利于国家机构的高效、合理运转。这种监督也是对他们工作的一种不可缺少的帮助和支持。
  监督的内容,一是工作监督,一是法律监督。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一、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
  自1980年6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至1988年11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七次会议,共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92项,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3项,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5项。其中,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8项,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项,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项;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47项,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项,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3项;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至第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17项,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项。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监督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障宪法、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贯彻执行;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贯彻执行;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制定的规章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从而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进行活动,正确行使权力,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听取和审议的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涉及到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各个方面。
  1980年11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副市长孙力所作的《关于贯彻中央书记处四条建议精神,集中力量解决我市当前几个突出问题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央指示精神,抓得很紧,做了许多工作。全市青少年教育普遍得到加强和重视,社会治安、道德风尚都好于过去;群众上厕所难的问题初步得到一些解决,环境卫生有所改善;公共交通紧张现象有所缓和;城市绿化成绩比较显著。但是,按照中央书记处的建议精神和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要求,差距还是很大的。在青少年教育、公共卫生设施维护管理、道路维修、公共交通乘车秩序、垃圾清理等方面还有一些问题,要继续抓紧解决。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应按照中央书记处的建议精神,尽快制订出全市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秩序地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1988年11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长尚振令作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工作报告》。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安排得当,报告中所讲的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确保1989年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1988年;坚决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合理调整投资结构;大力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严格控制消费基金增长;认真整顿流通领域的经济秩序,制止各种混乱现象等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等主要措施是得力的。只要认真抓好落实,全市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中会取得更大的成绩。
  在监督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重点是监督其宏观经济行为,主要是强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重大经济决策的监督,使市人民政府能够严格按照人代会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办事,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从1980年6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到1988年11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这9年中,共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8次;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6次。1981年4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鉴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延期召开,为了便于工作,听取和审议了副市长池精武所作的1980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副市长刘钰所作的1980年财政决算和1981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会议认为,1980年全市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是好的,国民经济调整和各个方面工作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1981年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基本上符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调整国民经济的精神,切合全市的实际情况,是可行的。因此,同意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之前,暂按草案执行,待人民代表大会讨论批准后再正式下发。1988年9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副市长张明远所作的《长春市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7月)执行情况的报告》和《长春市1988年财政预算(1—7月)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市1988年1—7月份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不能盲目乐观。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国家将要采取有力措施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为深入改革创造条件。对此,市人民政府应该早作准备和安排。会议认为,全市1988年前7个月的财政形势是好的,但从形势发展来看,许多不利因素将在后几个月集中体现出来,将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财政收入,给全年的收支平衡增加困难。为此,必须采取坚决措施,压缩基建投资和社会集团购买力,增收节支,杜绝浪费,争取全年的财政预算取得更好的结果。
  在农业工作方面,从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到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的任期内,共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和农村工作的报告10次。在1984年12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农村“两户”发展情况的汇报》。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各种专业户、重点户的发展越来越快,经营的门类和项目越来越广,生产能力和规模越来越大,经济效益越来越好,作用越来越明显。据统计,全市“两户”已达28万多户,占农户总数的35%以上。会议指出,“两户”是农村新兴生产力的代表,要很好地发挥他们的骨干和示范作用,坚定不移地支持“两户”的发展。农村的人大代表要努力勤劳致富,在农村经济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的转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要破除过去“以粮为纲”的旧观念,清除“左”的影响,在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同时下大力量抓好畜牧业,把商品粮基地变为既是粮食生产的基地,又是畜牧业的生产基地。还要进一步放宽政策,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维护“两户”的合法权益。1986年6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副市长吕久权所作的《关于上半年农业生产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要实现今年提出的“一个恢复(粮食总产量恢复到灾前水平)、两个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有新的发展)”的目标,必须树立常年抗灾夺丰收的思想,把立足点放在抗大灾、抗重灾上,把措施放在促早熟、夺丰收上;必须层层增强责任感,确保高投入、高产出;必须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还要安排好1986年的秋菜生产,满足人民生活需要。
  在工业工作方面,从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到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共审议关于工业生产和工业企业改革方面的工作报告6项。1983年8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前7个月工业经济效益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关于工业效益问题是全市人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工业战线在端正指导思想,从过去着重抓产值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有了明显进步。但就全市的情况看,经济效益差的状况还没有完全改变,几项主要指标,无论是与计划要求比、与历史水平比、与先进的兄弟地区比,都有着很大的差距。会议指出,经济效益不好的客观原因有原材料涨价、产品让利降价、电力和燃料供应不足、产品结构变化等,但主要的是指导思想上的转向问题没解决好,面向市场,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还不够。会议提出,要组织工业企业的广大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经济工作的重要论述,从着重抓产值、抓产量转变到抓质量、抓品种上来;从重视生产、轻视管理转变到狠抓管理上来;从依靠扩大生产规模来提高生产转到依靠技术进步来提高生产;从生产型转变到生产经营型;从轻视人才和知识转变到重视人才、重视智力开发。要树立“求实际效益,让用户满意”的思想,下功夫、花力量抓好质量。要研究市场要求,搞好经营销售,提高竞争能力。1987年4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企业改革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两年来,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从长春市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大中型骨干企业为重点,积极地进行了工业企业的改革,使一大批企业在改革中获得了生机,增强了活力,经济效益有了明显的提高,促进了全市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为实现振兴长春战略目标作出了积极贡献。会议指出,全市的工业企业改革与全国先进城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是各级领导改革的意识和观念还不够强,改革的步子迈得还不够大;在如何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和加强职工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方面还缺乏全面系统的经验;企业干部队伍的素质还比较低,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短缺是个普遍问题。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再接再厉,把全市工业企业的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在财贸、物价、工商行政工作方面,听取和审议了商业改革中维护消费者利益、蔬菜供销、城乡个体工商户发展、粮食定购合同执行情况、物价管理等工作报告11项。1983年6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商业改革和在改革中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全市商业改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抓得紧,进度快,形式灵活多样,在推行经济责任制中重视维护消费者利益;商业企业的经济效益显著提高。会议指出,商业是连接生产与消费的桥梁。商业改革的好坏,服务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会议根据当时群众对商业改革中如何维护消费者利益问题反映较大,要求市人民政府:要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认真贯彻物价政策,加强市场管理;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对职工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教育,提倡文明经商;扩大企业经营,积极组织适销对路商品,努力满足消费者多方面的需要。稳定物价是实现国民经济调整的一项内容,是保证安定团结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大事。在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到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期间,先后4次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物价工作的报告。1985年7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蔬菜、副食品价格改革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1985年4月全市蔬菜价格改革方案出台后,取得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市场蔬菜的供应数量不够充足,在一段时间里蔬菜价格上涨幅度比较大,少数蔬菜品种的价格成倍增长,而且持续时间较长,使消费者多支出了相当一部分生活费用,加重了群众负担,群众意见比较多,反映也比较强烈。因此,控制好蔬菜价格对安排好人民群众生活,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它关系到大好形势的巩固和发展,关系到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社会稳定,决不能掉以轻心。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蔬菜购销体制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的认识;要充分调动菜农的生产积极性,鼓励菜农种足菜、种好菜,稳定并增加蔬菜的产量;国营商业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作用;要加强市场管理,对借机哄抬物价者,要敢抓敢管,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面,共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教育工作报告5次、科学技术工作报告3次、文化工作报告4次、卫生工作报告5次、群众体育工作报告1次、计划生育工作报告2次。教育方面,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学校教育工作、中等教育结构改革、保护青少年不受精神污染、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规划和实施方案等工作报告。1982年9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四个现代化的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是培养各种专业人才的有效措施之一,能为国家用较短时间培养具有初步专门技能的社会主义劳动技术后备力量。因此,要全社会动员,注意贯彻政策,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有师资出师资,有校舍出校舍,充分调动厂矿、集体、个人办职业学校的积极性,把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推向深入。科学技术工作方面听取和审议了科技工作为乡镇企业服务和科技立市等工作报告。1982年11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科技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长春市科技工作形势越来越好,恢复健全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和组织,落实了知识分子政策,有了一支较强的科技人员队伍;贯彻了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有些科研项目已经取得可喜成果,解决了一些生产中的难题,收到很好的经济效益,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会议指出,长春市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大厂比较多,科技力量雄厚,设备齐全,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很大优势。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正重视科技工作,使科技工作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作出应有的贡献。1988年9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副市长尹文作的《关于我市“科技立市”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科技立市”是振兴长春经济的战略决策。几年来,全市经济发展速度同先进城市相比差距很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依靠科技振兴经济的思想树立得不牢,没有把科技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致使潜在的科技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此,要想振兴长春经济,必须依靠科技力量,把“科技立市”与“教育为本”紧密结合起来。要提高科技人员的物质生活待遇,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只有这样,长春经济才能有很大的飞跃。文化艺术工作,听取和审议了繁荣文化艺术、文化艺术战线清除精神污染和文物保护等工作报告。1981年11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目前我市文化艺术工作的情况报告》。会议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市文艺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出现了繁荣兴旺的局面。戏剧创作、评论和演出活动活跃,艺术理论研究和艺术人才培养取得新的成果,群众文化活动和文化事业建设有了新的进展。但仍有一些艺术产品质量不高,思想性不强,社会效果不佳,文艺单位的思想工作薄弱,存在不少不健康的思想,文化市场出现一些宣传封建迷信、低级下流的图书、照片和剧目。会议要求,文艺战线要进一步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抓好队伍建设,提高演职人员的思想艺术水平;切实抓好群众性文化活动,积极兴建文化设施,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1986年7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文物保护法〉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几年来,市人民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做了不少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执行《文物保护法》,收到一定的成效。文物保护工作是一件很重要的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项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把文物保护工作列入日程,加强对全市列入县级以上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古迹的保护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的现象,要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全市人民都能了解《文物保护法》,自觉执行《文物保护法》。卫生工作,听取和审议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贯彻《食品卫生法(试行)》和《药品管理法》等工作报告。1981年3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安排的报告》。会议指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四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要动员全市人民积极行动起来,结合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和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简称“五讲”、“四美”)活动,以搞好市容环境卫生为重点,把春季爱国卫生运动扎扎实实地搞好。对爱国卫生运动的领导,要条条块块结合,以块为主,一切单位都要服从所在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挥和监督。1988年7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群众体育工作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市群众体育工作克服许多困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形势发展的要求及外省市相比,有很大差距。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群众体育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要充分认识发展体育对于增强人民体质,振奋民族精神,促进改革和经济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切实抓好和制订实施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更新体育设施,强化工作机构;要突出重点,把中小学的体育工作抓实抓细,特别要注意解决体育师资问题;要面向社会,搞好宣传,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体育竞技活动,促进全市群众体育工作健康深入地开展下去。在1981年3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和1987年11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分别听取和审议了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市的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制定的计划生育政策,做了大量工作,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六五”期间是全市建国以来有计划地控制人口的最好时期,人口年平均出生率为12.86‰,比“五五”期间低4.45‰;进入“七五”期间以来,全市同全国一样,面临生育高峰期,1986年全市人口出生率为10.89‰,人口自然增长率为5.69‰,低于全国和全省年平均出生和年平均自然增长水平。会议指出,“七五”期间,人口发展的形势非常严峻,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任务十分艰巨;市人民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确保人口包干指标的完成,实行承包人口计划指标责任制;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生育政策;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要狠抓环扎和补救措施的落实;合理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干部的待遇和报酬。
  在城乡建设方面,听取和审议了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君子兰市场管理、打通城市消防通道、整顿违章建筑、大气污染及治理、城市住宅小区综合开发建设、铺装100万平方米人行步道和修建100个景点绿地等7项工作报告。1987年6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君子兰市场管理的情况汇报》。汇报提出,君子兰是长春市人民群众所喜爱的名贵花卉。长期以来,无论是公园还是居民住户都只是作为观赏花卉栽培。近年来,特别是最近1年来,兴起一股“君子兰热”,使君子兰迅速商品化。由于管理没有跟上去,出现了价格奇高、市场秩序混乱、危害社会治安等新问题。为此,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同兄弟城市协调行动,整顿君子兰市场,使君子兰的生产和购销活动得到健康发展。1980年5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大汽污染及治理情况的汇报》。会议充分肯定了全市环保部门在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试行)》方面所做的工作,同时指出:要进一步实施《环境保护法(试行)》,采取果断措施,把净化空气,治理污染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对污染严重的单位必须依法限期治理;要制订环境保护的长远规划,逐步建立和扩大烟尘控制区;要加强领导,从严管理,深入贯彻环境保护工作以防治大气污染为重点的方针,争取早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质量标准。1988年9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住宅小区综合开发建设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几年来,全市的小区开发改造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人们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是,在配套设施方面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幼儿园和小学校舍建设没有跟上。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综合开发建设的领导,提高综合开发的科学水平,加强对开发企业的行业管理和小区建设的管理,使全市的住宅开发建设不断发展。
  公安工作方面,听取和审议了整顿社会治安,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取缔流氓舞会、收缴淫秽物品,打击流氓团伙和犯罪分子利用淫秽物品进行犯罪活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7项工作报告。1981年3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公安局《关于全市整顿社会治安和今后意见的报告》。会议指出,前一段整顿社会治安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近年来刑事犯罪案件又有回升,各种犯罪分子的活动嚣张起来,对此,绝不能掉以轻心。会议认为,整顿社会治安,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定,是实现安定团结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保证经济调整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条件,一定要下决心抓紧抓好。会议要求公、检、法三机关紧密配合,协同作战,运用法律武器坚决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该抓的抓,该判的判,从重从快,绝不能心慈手软。1988年7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副市长刘飏所作的《关于我市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市公安机关和广大干警在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发扬不怕苦、不怕累、勇敢战斗的精神,有力地打击了各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违法分子,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在处理案件上执法不严,定性不准,处罚不当,“以罚代刑”等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有的人受不正之风影响,执法犯法,影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贯彻。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要针对当前治安管理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进一步加大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力度,重点查处殴打他人、偷窃、赌博、奸宿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案件;要大力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从严治警,坚决刹住办案“开后门”的不正之风;广大干警要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为加强治安管理做出更大贡献。
  民政工作方面,1988年9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婚姻法〉情况的报告》。1980年9月修改后的《婚姻法》公布后,广泛开展了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了婚姻登记的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在贯彻执行《婚姻法》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早婚和不登记就同居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包办、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变相买卖婚姻的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残害妇女,遗弃老人、婴儿现象也时有发生。市人民政府提出,今后要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法制观念;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非法婚姻;进一步抓好婚姻登记机关的建设,切实保障《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同时,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领导。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这个报告,指出,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婚姻法》做了大量工作,使全市的婚姻工作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婚姻法》涉及到千家万户,只一个民政部门抓不行,必须进行综合治理。为了搞好这项工作,在今后一个时期里,必须大力加强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非法婚姻,对一些违反《婚姻法》的案例,要依法给予必要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切实保障《婚姻法》的贯彻实施。
  民族、宗教工作方面,1982年9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会全以来,长春市的民族工作在拨乱反正、清除“左”的错误思想影响、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可喜成果。今后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对做好民族工作重要性、长期性的认识,增强执行民族政策的自觉性;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关心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进一步抓好民族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关于宗教工作,会议指出,长春市恢复了宗教工作机构,修复了一些寺庙和教堂,平反了宗教界的冤假错案,建立健全了宗教爱国组织等等。今后要坚定地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政策,巩固扩大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加强对宗教界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积极因素,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局面而共同奋斗。
  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3项、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5项,涉及到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整顿社会治安,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法纪检察,经济审判等工作情况。1984年10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诚作的《关于坚决执行“两个决定”,依法严惩刑事犯罪情况的汇报》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海江作的《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第一战役检察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全市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总的讲成绩是很大的。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第一战役取得了重大胜利,沉重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刑事案件明显下降;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群众的安全感普遍增强;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大为增强,推动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对已经取得的成绩还不能估计过高。从斗争的发展情况看,第一战役主要是扫荡了一大批浮在表面上的各种犯罪分子,对隐藏较深的罪犯挖得不够,还有为数不少的一批重大、特大积案没有破获;有一批流窜犯、在逃犯还没有逮捕归案;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突发性暴力犯罪案件还不时地有所发生,强奸、杀人案件还有上升的趋势;犯罪的恶性循环和滋生新的犯罪问题,解决得还不够有力。会议强调,应该认识到我们同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松懈,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部署,坚持把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深入下去。要坚决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广泛深入发动群众,造成一个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强大政治攻势;政法公安队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斗争任务,加强整训,不断提高广大干警的政治素质和政策、业务水平,以改革的精神努力开创治安综合治理的新局面。1986年1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森作的《关于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市检察机关自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以来,认真贯彻了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示和决定,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法令,立案侦查、起诉和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了一大批经济犯罪案件,这对打击犯罪分子在经济领域的破坏活动,教育和挽救犯错误的干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应看到,今年揭露出来的经济犯罪案件多,而且大要案大幅度上升,金额也越来越大,出现了建国以来罕见的特大案件。会议强调,经济犯罪活动破坏了国家正常的商品流通,搞乱了社会主义经济,严重地干扰和危害四化建设,腐蚀着党员和干部队伍,败坏了党风,损害了国家信誉,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有效制止和打击。今后要进一步提高对打击严重经济犯罪重要性的认识,继续加强对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领导,坚决突破阻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认真研究斗争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格执行政策和法律;坚持打防结合,注意扩大办案效果,搞好综合治理工作。1988年7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麟所作的《关于经济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在业务新、任务重的情况下,积极开展经济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会议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要适应改革不断深入和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形势,进一步强化经济审判工作,紧紧围绕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保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开展工作;要加强经济审判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和办案效率,深入群众,主动服务,把经济审判做得更及时,更准确;要继续抓好执行工作,增强审判效果,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一直把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情况的监督放在重要位置,通过审议执法情况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监督检查这些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执法情况的报告。在这8年多时间中,先后听取了有关《刑法》、《刑事诉讼法》、《食品卫生法(试行)》、《森林法》、《文物保护法》、《义务教育法》、《药品管理法》、《环境保护法〈试行〉》、《经济合同法》、《会计法》、《土地法》、《企业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抓住不放,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来。1983年4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副市长孙力所作的《关于贯彻国家〈食品卫生法(试行)〉意见》的汇报。会议原则同意报告中对全市食品卫生状况的基本估计和贯彻《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具体措施。1984年6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副市长杨迪所作的《关于我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基本情况和今后工作安排的汇报》。市人民政府在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过程中,依法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查处了非法购进、加工和销售大量病、死猪肉的案件,汽水连续出现异物的事件,出售不合格啤酒事件,用污水酿酒事件以及销售病死马肉事件等,逮捕和收容了案件的主要责任者,有的进行了罚款处理,有的则令其停产整顿。会议肯定了市人民政府所做的这些工作。1987年9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副市长李慧珍所作的《关于我市贯彻〈食品卫生法(试行)〉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认真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是关系全市人民身心健康的一件大事,坚持不懈地抓了几年,全市城乡食品卫生状况有了明显好转,但问题仍然不少,不容松懈。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管理,全市人民也应积极行动,强化对食品卫生的监督,提高食品卫生质量,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服务。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试行)》的人和事,要依法进行处理。在法律监督中,不仅注重事后监督,而且也加强了事前监督,为法律、法规的实施开好头,打好底。1988年7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准备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企业法》将于1988年8月1日起实施,这对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增强企业活力,振兴长春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工业企业,都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企业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作一件大事抓实、抓好,要把贯彻《企业法》同深化改革,促进生产力发展紧密联系起来,通过贯彻《企业法》进一步推动全市改革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要积极为《企业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为企业服务;各级财政、银行、审计、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增强执法力度,搞好法律监督,依法保护经营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从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以来,多次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部门对“一府两院”执法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形式,有的是省、市人大常委会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有的是市人大常委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检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在全市公安、法院、检察、司法机关中进行了集中的执法检查,1988年3月首先在二道河子区和农安县进行试点,有领导、有组织、有重点地检查一县一区公、检、法、司机关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情况。1988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在农安县召开了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总结交流了一区一县执法检查的经验,研究部署了在全市深入开展执法检查的工作。要求1988年下半年在朝阳区和双阳县展开,1989年在全市范围内铺开。各县、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妥善安排,不搞一哄而起,注重实效。这次执法检查,采取以自查为主、自我教育为主,不搞人人过关。检查中坚持边查、边议、边改的办法,收到显著效果。1988年8月29日、12月13日两次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就执法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全市执法检查的范围、步骤、组织领导等问题作了专门研究,并组织人力加强了执法检查工作的具体指导,从而保证了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
  三、受理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自1980年6月至1988年末,市人大常委会共受理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2350件(次),其中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233件(次)。
  随着普法学习的不断深入,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地位、性质、任务和作用的认识越来越明确,给市人大常委会写信和到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上访的人数和件数日渐增多。1985年以前,市人大常委会每年接待和受理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只有几十件(次)。1985年197件(次),1986年341件(次),1987年525件(次),1988年达到708件(次)。
  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反映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比较集中的是物价、市场管理、粮菜供应、住房拆迁以及公检法机关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其中有不少来信来访是揭发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不正之风、不能秉公执法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对上述问题,凡是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政策、实施法律、工作有成效的都给予支持和维护;凡是违背政策、悖于法律、工作中确有缺点毛病的都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检查纠正和处理,从而维护了政策和法律的尊严,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威和良好形象。
  属于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申诉和意见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约占全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件(次)的4%左右。对这类信访案件,市人大常委会都认真对待,慎重处理。
  1988年3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举行前,接到人民群众来信揭发检举拟在会议上任命的两名干部的问题,会议建议提请任命的机关撤回对上述2人的任职议案,待问题查清后再提请。对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个别干警的过失杀人、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违法犯罪的上访案件,市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有的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接待来访群众,阅批上访信件;有的重大问题还及时召开主任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处理办法,并要求有关机关答复办理结果。1985年8月13日,某公安分局民警陈某酒后调查一起君子兰花被盗案时,与青年农民朱某发生争执,陈某用枪体把朱某的头部打破出血。朱的哥哥闻讯赶来质问,陈鸣枪,朱的哥哥捺枪制止,推拉中枪走火,朱的哥哥被打死。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朱系因抢枪,合力击发致死,陈某不负责任。朱的家属不服,给市人大常委会来信申述。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市人民检察院迅速查办。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后认为,公安机关的结论不符合实际情况,1986年1月29日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处理。但在处理过程中遇到很大阻力。市人大常委会了解情况后,于1986年4月5日召开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这一案件的办理情况,并一致表示坚决支持检察院立案侦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检察院经过深入细致的工作,查明陈某已构成过失杀人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1987年7月17日,某区人民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延续了近两年的错案,终于得到公正处理。1986年8月17日,某区公安分局某街派出所民警安某,身着便衣,由于违章驾驶摩托车与一妇女相撞发生争执,围观群众丁某打抱不平,被安某拽住,撕打在一起,安某挣脱后鸣枪,丁某扑上去抓住安某持枪的手,丁某被打死。案发后丁某的父亲来信控告。该区检察院于1986年8月20日受理此案,并在1986年9月25日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区法院拟以过失杀人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但考虑此案影响面大,为慎重起见,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了请示。市人大常委会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判得过轻,在人民群众中难以通过,应依法从严惩处。最后,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该区法院于1987年7月16日以过失杀人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3年,收监执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大志

《长春市志 人大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记述长春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案的提出与办理、人大代表 等,反映了长春人民政治、文化生活。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