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决定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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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大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97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决定重大事项
分类号: D624.34
页数: 11
页码: 94-104
摘要: 本节记述了自1980年5月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成立至1988年底,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的情况。
关键词: 常务委员会 重大决定 长春市

内容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等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自1980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成立至1988年底,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69项,其中作出决议、决定56项。
  一、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一)讨论、决定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有关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方面的重大事项。
  决定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为大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召集。市人大常委会自1980年5月成立至1988年末,共召集了三届八次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都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召开×届×次会议的决定。1981年4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长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后来由于原定召开会议时间与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时间矛盾,加上日本国仙台市友好代表团在此期间访问长春市,各项活动较多,因此在1981年5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又作出《关于延期召开长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在召集新的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都要听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常委会准备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听取对会议筹备工作的安排意见,包括会议议程(草案)、会议日程(草案),大会主席团组成和主席团及秘书长建议名单(草案),大会有关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草案),代表团的组成,列席人员,大会选举和表决方式,会议各项报告的准备及会议机构设置等。
  组织全市人民学习贯彻宪法。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这是全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一次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宣传教育活动。为了组织好学习和讨论,1982年5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全市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要求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学校、企事业组织和街道、农村社队等基层单位,都要以主人翁的姿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学习、讨论宪法修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要通过学习讨论,提高对修改宪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全面领会宪法修改草案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自觉性,激发主人翁的责任感,推动长春市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为使宪法草案修改得更加完善作出自己的贡献。1982年7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均作的《关于全市人民学习讨论宪法修改草案工作情况的汇报》。宋均汇报了全市各族人民学习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情况、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反映了各阶层人士对宪法修改草案的修改和补充意见,提出了进一步深人学习宪法修改草案的安排意见。从1982年5月初至8月底,通过抓各级领导、抓宣传教育、抓骨干培训、抓典型经验、抓巡视检查等方法,组织全市358万人参加了学习讨论活动,占应参加人数的96%。在学习讨论过程中,全市共培训宣讲员6万多人;先后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1万多次,参加座谈会的有9万多人。全市共提出修改意见4百多条,经过整理汇集上报了105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后,1982年12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又作出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执行新宪法的决议》。决议指出:修改后的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总结了30多年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拨乱反正的成果和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我国人民今后的总任务,充分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贯彻执行好宪法对于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具有非常重大和深远的意义。决议要求把学习、宣传、执行宪法当作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把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作为一切国家机关、部队、政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每个公民的庄严职责;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规章、规定、决议、命令和行政措施,都必须以宪法为准绳;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调查等各项活动,加强对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情况的监督。全市人民结合学习党的十二大文件,迅速掀起了学习新宪法的高潮。通过学习,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了解了什么是宪法,为什么要修改宪法,修改后的宪法的主要精神是什么,从而认识到宪法代表了人民的利益,集中了人民的意志,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大法,增强了守法、执法的自觉性。1984年12月4日是修改后的宪法颁布实施2周年纪念日,中共长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共同召开了座谈会,总结交流了全市贯彻执行宪法的经验,提出了进一步宣传、学习、执行宪法的要求。1988年宪法修正案发布后,市人大常委会又组织干部和群众进行了学习,使宪法学习在新的历史时期不断深入。
  审议贯彻执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情况。1987年2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学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会议认为,决定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维护安定团结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和思想武器。会议指出,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对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会议作出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1988年11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学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安定团结,保障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的决定》,听取并审议了尚振令市长作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工作报告》,作出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保障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顺利进行的决议》。会议认为,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和建设的关键时刻召开的重要会议,会议确定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完全符合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是实现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战略决策的重要保障。市人民政府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安排得当,措施可行,实现报告中提出的任务是全市人民的共同责任。市人大常委会在决议中要求全市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好形势教育;加强领导,从严治理和整顿,促进改革和建设的健康发展;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惩治各种经济犯罪和其他犯罪活动;全市各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把保证、促进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为促进长春市的改革和建设,振兴长春做出新的贡献。
  讨论、决定有关普法教育方面的重大事项。1985年2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和今后普及法律常识5年规划及措施的报告》。报告指出:普及法律常识的时间是从1985年1月起至1989年1月止,共5年时间。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的对象是全市年满9周岁以上的学生、干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解放军指战员。普及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是《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兵役法》、《经济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8部法律文件。通过普及法律常识,要使全市人民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自觉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公民的义务;明确什么是犯罪以及应受的刑罚和处罚,自觉守法;明确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同违法犯罪活动作坚决斗争;明确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家庭、婚姻、恋爱关系;明确经济法律关系,依法维护经济秩序和进行经济诉讼活动等。会议认为,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在逐步增强,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长期受“左”的思想和习惯势力的影响,仍有不少干部和群众,包括一些负责干部,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依法办事的习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在全市广大干部和群众中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是十分必要的。会议作出了《关于在全市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指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关系到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使国家长治久安,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一件大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除重点抓好规划中提出的8部法律文件学习宣传外,各行各业还要学习宣传与本行业、本部门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要采取多种形式,结合中心工作进行,努力做到有连续性、广泛性、针对性和经常化、群众化、形象化。普及法律常识规划下达以后,市成立了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法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也成立了普法工作领导机构,使普法工作在组织上有了保障。市司法局编印了近10万字的《法律常识读本》,培训了普法工作骨干5万多人。到1985年底,全市共召开宣讲会5400多场次,受教育人数达130多万。据统计,到1987年全市有329万公民参加了普法学习,约占普法对象的88%,其中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学生的普及率达95%,农民和城镇居民的普及率达80%。
  1982年至1988年底,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市党政机关干部和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成员,大厂、大学的专家学者,座谈讨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发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婚姻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试行)》、《经济合同法》、《森林法》、《草原法》、《劳动法》、《土地法》、《食品卫生法(试行)》、《兵役法》、《惩治贪污、受贿罪和惩治走私罪的两个补充规定》、《水污染防治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药品管理法》、《渔业法》、《农作物种子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继承法》、《民法通则》、《计量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工会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等法律草案和省人大常委会下发的《吉林省贸易市场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吉林省乡村建设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草案。他们对100余部法律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了人民群众的立法意愿和要求,同时,也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群众的一次实际的法制教育。
  依法补选省人大代表和罢免个别省人大代表;审查各选举单位选出的市人民代表的代表资格;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对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市第七届、第八届、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内,在先后召开的7次常委会会议上共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11名,罢免省人大代表1名。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都在每次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前,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由会议审议通过。从1980年11月至1988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提案处理和议案办理情况报告6次;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4次。使人民代表大会确立的提案(议案)和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在督办中得到真正落实和办理。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同外国城市结成友好城市的情况报告(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1980年12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长冯英奎作的关于长春市友好代表团赴日本国仙台市参加缔结友好城市签字仪式的情况和代表团对仙台等地工业、农业、商业、城建等考察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长春市与日本国仙台市结为友好城市是中日友好的新发展,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市的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开辟了道路。会议对代表团在日本的成功访问和友好活动表示满意。同时,还对缔结国际间的城市友好合作关系、发展长春市与仙台市友好城市工作等提出了积极的建议。会议通过了相应的决议。1981年12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长冯英奎作的关于长春市友好代表团访问南斯拉夫诺维萨德市的情况报告。1983年8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长冯英奎作的关于长春市同英国伯明翰市结为友好城市的报告。1985年5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长陈振康作的关于长春市与美国弗林特市结为友好城市准备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同意长春市同弗林特市结为友好城市。1985年9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长陈振康作的《关于我市同美国弗林特市结为友好城市的情况报告》,并作出了《关于长春市同美国弗林特市结为友好城市的决议》,批准长春市同美国弗林特市结为友好城市。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友好代表团出访美国弗林特市的工作表示满意,认为长春市同美国弗林特市结为友好城市,对于进一步增进中美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促进和加强两市的经济、技术、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将有积极的作用。
  命名君子兰花为长春市市花。1984年4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将君子兰花定为长春市市花的议案》,听取了市长陈振康作的关于选定君子兰花为长春市市花的说明。会议认为,君子兰花在长春市有较久的栽培历史,资源较为丰富,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把君子兰花定为长春市市花,对促进全市绿化、美化环境,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有积极的意义。会议作出了《关于命名君子兰花为我市市花的决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加强宣传,积极指导,搞好管理,使君子兰花在长春市有一个新的更大发展。
  (二)讨论决定经济建设中的重大事项。1980年10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今年秋菜收贮供应工作安排意见》的汇报,经过审议,修改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敞开供应,自由选购”的供应办法,决定继续沿用往年“等内菜定点定量,等外菜敞开供应”的办法,保证了秋菜收贮工作的顺利进行。1981年10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暂行办法》。1981年10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长春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1年1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决议,批准了市人民政府制订的《长春市排污收费暂行办法》。会议认为,实行排污收费是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试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是采取经济手段,促使排污单位加强管理,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化害为利,采取积极防止污染措施,消除污染,保护环境,造福人民。这个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排污单位应当承担危害和破坏环境的责任和义务,以促进他们对污染的治理。1981年10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了《长春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1982年3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要求全市人民积极行动起来,响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号召,凡年满十一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每人每年都要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它绿化任务。要求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发扬高度的爱国主义精神,人人动手,年年植树,加强管理,保植保活,把全市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全面完成植树造林任务。1983年4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关于对《长春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二)款的修正案。修正案提出,根据广大职工的要求,参照外地的经验,拟同意市公安局关于允许骑自行车带幼儿的请示。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同意将《细则》第六十九条(二)款中“骑车带人”4字删去。会议提出,关于骑自行车带幼儿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加以试行。1983年8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继续开展打通城市消防通道、整顿违章建筑的决议》。决议指出,这项工作关系到全市文明建设和人民利益的重要工作,一定要下决心,坚持不懈,一抓到底,绝不能半途而废。决议要求,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发动群众,广泛进行宣传,采取“系统包单位,单位包职工,职工包家属”的办法,把工作落到实处;要认真研究整顿“三小”(小浮房、小棚厦、小障子)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今后违章建“三小”者,要按照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1985年7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决议》。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搞好宣传教育,提高对环境保护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治理老污染源;贯彻环境建设和经济建设同步进行的方针,严格控制产生新的污染。1986年8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做好抗灾自救工作的决议》。指出,今年入汛以来,全市遭受了比去年更大的洪涝灾害,使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受到了巨大损失,不仅给灾区人民带来严重困难,而且也影响了城镇人民的生产、生活。会议对市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全市人民抗洪抢险和抗灾自救工作所取得的成绩表示满意。同意市人民政府对抗灾自救工作提出的措施和安排。会议号召全市人民振奋精神,团结一致,艰苦奋斗,互助互济,战胜困难,夺取抗灾自救、工农业生产和各项工作的新胜利。
  1986年1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审计机关建立以来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作出了《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议》。会议认为,全市各级审计机关成立两年来,积极组建机构,依法开展工作,审计监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决议提出,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对保证国家财政、信贷计划的正确执行,保证国家资金的正确使用,加强财政纪律,提高经济效益,保障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选调得力干部充实加强审计队伍,大力加强审计工作。各级审计机关要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财经制度,积极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在工作中要认真掌握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执法。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审计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1986年11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长春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具体意见的报告》,并作出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决议》。指出,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各项建设,发展经济,组织人民生活的重要依据。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业经国务院批准,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在长春市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认真遵守,严格执行。要牢固树立按规划办事的观念,发挥城市多功能的作用,把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城市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紧密结合起来,把长春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科学教育发达、环境优美、生活方便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决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市城市人口和用地现状及今后的发展,依据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出对城市规模的修订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三)讨论、决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在教育、科学、卫生工作方面,1980年7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发布〈长春市社会主义道德公约〉的决定》,号召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宣传贯彻,全市人民自觉遵守,为把全市的道德风尚、文明礼貌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而努力。1988年11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切实加强基础教育的决议》。指出,有计划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是实现四化、振兴中华的根本所在,是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市人民政府应按《长春市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这件大事抓好。要认真学习、宣传《义务教育法》,提高依法治教的自觉性;增加教育投资,改善办学条件;建设一支数量足、质量合格、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师资队伍。1980年8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批准长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长春市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决议》,对加强计量管理,统一计量制度,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一致和正确使用,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服务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提出了明确要求。1983年6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试行)〉 的决议》。决议指出,《食品卫生法(试行)》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卫生法律,它的颁布和试行,从食品卫生领域为人民健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健康的关怀。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广泛进行宣传教育,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进行监督,依法受理违反《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案件,开创食品卫生工作的新局面。在民政和机构设置工作方面,1983年3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郊区部分社队划入城区后这些社队的郊区人大代表相应划入4个城区的决定》。鉴于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已将长春市郊区的西新、城西、双德3个公社划入朝阳区,净月、幸福两个公社和三道公社的先锋、丰产两个大队划入南关区,英俊公社划入二道河子区,奋进公社划入宽城区。上述社队和驻这些社队的单位所选举的郊区人大代表(郊区直属机关、单位的代表除外)分别划入所属的城区,作为城区人大代表。经郊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述社队及驻这些社队所在单位的市人大代表也分别编入所属城区代表团。1983年3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批准成立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在治安、法制建设工作方面,1981年10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原则通过〈长春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刑事犯罪、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罚办法〉的决议》。1982年3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的决议》。指出,打击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关系到国家盛衰兴亡的一场严重斗争。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活动危害性很大,它不但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家的经济建设,而且严重地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安定团结,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危害极大。全市各族人民对此必须有充分的认识和高度的警惕,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好。各级政法机关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动作,对大案、要案要抓住不放,一抓到底。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运用法律的威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促使他们及早悔悟,在5月1日前投案自首,彻底交待,主动退赃,弃旧图新,改恶从善,争取得到从宽处理。1983年9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出了《坚决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决议》。指出,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是当前政治领域中一场尖锐、严重的敌我斗争,是全市人民关心的一件大事,是摆在全市人民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市各级司法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统一步调,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强有力地发挥专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和每个公民都要积极行动起来,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刑事犯罪,加强综合治理,为夺取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斗争的全面胜利,为尽快实现全市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而努力奋斗。1985年11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市司法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暂行办法》,对于加强法律监督,搞好法制建设,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向不仅依靠政策还要依法办事的过渡迈出了一步,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有了具体的遵循。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1985年9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徐青副市长作的《关于我市1985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报告》,作出了《对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1985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报告〉的决议》。认为,根据国务院和省关于各级财政都要以收定支、量力办事,做到当年收支平衡,不出赤字的要求和我市1至8月份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对今年财政赤字预算变更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建议,是必要的和适当的。会议批准市人民政府关于1985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报告。1986年12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指标调整的建议》,作出了《关于长春市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指标调整的决定》,批准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长春市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指标调整的建议》。由于汽车等主要行业市场发生变化,生产减少,再加上原料、燃料涨价和企业固定费用支出增大等因素的影响,工业总产值增长速度减慢,经济效益下降。因此,对1986年工业总产值和市直预算内工业企业实现利润两项计划指标进行调整,即全市工业总产值(含村及村以下工业产值)由原定计划75.76亿元调整为70.76亿元,比原计划减少了5亿元。调整后的计划比1985年增长0.87%。市直预算内工业企业利润由原定计划1.75亿元调整为0.8亿元,比原计划减少0.95亿元。调整后的计划,比1985年下降50%。1986年12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1986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建议》,作出了《关于长春市1986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议》。由于情况的变化,同意当年财政收入预算由92384万元变更为81384万元,其中留用收入由52613万元变更为46748万元。当年财政支出预算由68217万元调整为73753万元。调整后的1986年财政预算,收大于支,结余34万元。1988年3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批准长春市1987年财政决算的决议》。根据长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授权,听取并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刚占标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长春市1987年财政决算的报告》,决定批准长春市1987年财政决算。1988年3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刚占标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长春市1988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报告》,作出了《关于批准长春市1988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议》。由于全市财政收支范围和有关收入数额的变化,同意1988年全市财政总收入由100127.5万元变更为89169.8万元,按可比口径计算比上年实际增长8.7%。1988年全市财政总支出由65356.2万元变更为54638.3万元,按可比口径比上年预算增加4.4%。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变更后的财政收支预算仍然是平衡的。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大志

《长春市志 人大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记述长春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案的提出与办理、人大代表 等,反映了长春人民政治、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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