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制定地方性法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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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大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97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制定地方性法规
分类号: D624.34
页数: 5
页码: 90-94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6年~1988年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关键词: 常务委员会 法规 长春市

内容

根据1986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第三章第三十八条关于“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从1986年开始有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在这之前,市人大常委会根据1982年《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起草公布了一批带有地方法规性质的法规性文件。
  一、地方性法规
  1986年7月至1988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共依法制定了5项地方性法规,其中由市人大常委会拟定法规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的有1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有4项。
  1.《长春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条例》
  随着城市各项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城市建设动迁任务越来越繁重,“动迁难”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市人民政府1984年6月1日公布试行的《长春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1986年7月2日经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作为法规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1986年7月24日经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本条例共六章三十六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拆迁;第三章,公共设施及其它附着物的拆迁;第四章,住房安置;第五章,违反本条例的处理;第六章,附则。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对于在动迁安置工作中依法调整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妥善做好动迁安置工作,保证城市建设和房屋改造的顺利进行起了重要作用,受到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好评。
  2.《长春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长春市城镇绿化具有较好的基础,市区的绿化覆盖率曾居全国大城市的前列。但在“文化大革命”时期遭到严重的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政府加强了城市绿化管理和建设,但毁坏树林、侵占绿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出现了一边建设、一边破坏的不正常现象。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在已有行政规章的基础上拟定了《长春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草案)》。1987年7月16日经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9月19日经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后颁布实施。本条例共五章四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绿化规划管理;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五章,附则。条例颁布实施以后,使我市城镇绿化管理工作有法可依,随意侵占绿地现象得到一定扼制,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走上了法治轨道。
  3.《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城市建设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在总结几年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1987年7月16日经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19日经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后颁布实施。本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明显加强,为把长春市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创造了条件。
  4.《长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市政工程设施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直接为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的重要物质保障。用法律手段加强对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对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建设,方便人民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在1981年制定的《长春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拟定了《长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草案)》。1988年7月23日经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1988年9月24日经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88年10月14日公布施行。本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桥涵管理;第三章,排水设施管理;第四章,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
  5.《长春市关于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
  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长春市的社会秩序,市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春市的实际情况,拟定了《长春市关于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草案)》。1988年11月15日经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988年11月19日经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后颁布施行。本规定共十四条。
  二、法规性文件
  市人大常委会自1980年成立至1988年末,共制定具有地方性法规性质的法规性文件6件,用以规范人大常委会自身行为。
  1.《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议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使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能够集中力量解决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便于代表更好地行使民主权利,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春市的实际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议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84年2月23日经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本规定共十条。对议案办理的程序、要求等,做了明确规定。
  2.《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市司法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本市司法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监督,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本办法。1985年11月21日经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本办法共十四条。办法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市司法机关的方式、程序等。
  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践,制定了本规则。1988年7月20日经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本规则共八章三十三条。规则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准备、议事程序、表决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
  4.《长春市人民代表工作条例》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更好地发挥市人大代表的作用,制定了本条例。1988年9月14日经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本条例共十条。条例对代表活动方式、保证代表活动的条件等做了规定。
  5.《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人民代表意见的办法》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及时认真地处理好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制定了本办法。1988年9月14日经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本办法共十四条。办法规定了对代表意见处理的程序、要求等。
  6.《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根据《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春市情况,制定了本办法。1988年9月14日经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本办法共二十四条。办法规定了人事任免的范围、人事任免案提请的程序、表决方式等。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大志

《长春市志 人大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记述长春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案的提出与办理、人大代表 等,反映了长春人民政治、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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