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大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974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分类号: D624.34
页数: 92
页码: 66-157
摘要: 本章记述了1980年~1988年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展情况。
关键词: 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 长春市

内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从1980年5月成立至1988年11月,共举行67次会议,先后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00项,共作出决定、决议56项;决定代理市长、任免副市长17人(次),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577人(次);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34人(次);制定地方性法规5项。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有关问题;请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从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开始,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负责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从1980年7月至1988年12月,共召开95次主任会议。1980年6月,成立中共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
  第一节 人大常委会的组成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市人大代表中依法选举产生。1980年5月,在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了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由1名主任、9名副主任、25名委员组成。1983年4月,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了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由1名主任、10名副主任和24名委员组成;1984年3月,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增选了1名副主任;1985年5月,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接受阎华等8人辞去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补选了孙力等6人为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88年1月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了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由1名主任、7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和30名委员组成。
  市第七届、第八届、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简况如下:
  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主任 李承锟 男 中共(1980.5—1983.4)市委书记
  副主任 张靖华 男 中共(1980.5—1981.8)市委常委
  周大川 男 中共(1980.5—1983.4)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方传流 男 民建(1980.5—1983.4)吉林工大副校长、教授
  宋均 男 中共(1980.5—1983.4)
  张学仪 男 中共(1980.5—1983.4)白求恩医大党委副书记
  陈悦恭 男 中共(1980.5—1983.4)市委常委、长春警备区政委
  杨超 男 中共(1980.5—1983.4)市委统战部部长
  陈 桂 女 中共(1980.5—1983.4)市纪检委副书记
  郜长春 男 民建(1980.5—1983.4)市工商联主委、市民建主委
  委员(以姓名笔画为序)
  尤凤太 男 中共(1980.5—1983.4)市工程机械厂工会主席
  王成汉 男 民进(1980.5—1983.4)市118中学校长
  王建基 男 中共(1980.5—1983.4)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公室主任
  兰勇成 男 中共(1980.5—1983.4)
  庄 凤 女 中共(1980.5—1983.4)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汉仁 男 中共(1980.5—1983.4)
  许镇 男 中共(1980.5—1983.4)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齐殿云 女 中共(1980.5—1983.4)榆树县小乡生产队党支部书记
  陈全 男 中共(1980.5—1983.4)汽车研究所党委书记
  陈琪 女 九三(1980.5—1983.4)长春应化所化学分析编辑部主任
  何其泰 男 民革(1980.5—1983.4)513厂总会计师
  李国泰 男 民建(1980.5—1983.4)市民建秘书长
  李筠秋 女 中共(1980.5—1983.4)市京剧团副团长
  张树奇 男 (1980.5—1983.4)市政工程处总工程师
  宋淑娟 女 (1980.5—1983.4)长百五商店营业员
  苑廷瑞 男 民盟(1980.5—1983.4)东北师大体育系副主任、副教授
  唐天佑 男 (1980.5—1983.4)柴油机厂总冶金师
  高鼎三 男 (1980.5—1983.4)吉林大学半导体系主任、教授
  崔 一 男 中共 朝鲜族(1980.5—1983.4)市朝鲜族中学党支部书记
  黄友年 男 中共(1980.5—1983.4)市建委副主任、市房地局局长
  曹艾华 女 中共(1980.5—1983.4)市建委副主任、市公用局局长
  阎哮先 男 中共(1980.5—1983.4)市外贸局局长
  景毅 男 (1980.5—1983.4)长春地质学院基础部主任、教授
  满恒祥 男 回族(1980.5—1983.4)宽城区医院副院长
  魏仲三 男 中共(1980.5—1983.4)市工商管理局局长
  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主任 王力 男 中共(1983.4—1988.1)
  副主任 池精武 女 中共(1984.3—1988.1)
  阎华 男 中共(1983.4—1985.5)长春客车厂党委书记
  赵凯 男 中共(1983.4—1985.5)
  方传流 男 民建(1983.4—1988.1)吉林工大副校长、教授
  李从朴 男 中共(1983.4—1985.5)
  张振 男 中共(1983.4—1985.5)
  程权 女 中共(1983.4—1985.5)
  吴玉森 男 中共(1983.4—1985.5)
  郜长春 男 民建(1983.4—1988.1)市工商联主委、民建主委
  杨超 男 中共(1983.4—1985.5)
  刘卫政 男 中共(1983.4—1985.5)
  孙力 男 中共(1985.5—1988.1)
  杨迪男 中共(1985.5—1988.1)
  胡吉清 男 中共(1985.5—1988.1)
  周世远 男 中共(1985.5—1988.1)
  李珍 男 中共(1985.5—1988.1)
  宋广志 男 中共(1985.5—1988.1)
  委员(以姓名笔画为序)
  于琦 女 中共(1983.4—1988.1)市人大常委会科文办副主任
  于子泉 男 中共(1983.4—1988.1)市政维护处工段长
  于明昌 男 中共(1983.4—1988.1)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
  王世平 男 中共(1983.4—1988.1)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办主任
  王成汉 男 民进(1983.4—1988.1)市民进副主委
  艾进 男 中共(1983.4—1988.1)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
  刘健 男 中共(1983.4—1988.1)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办主任
  刘传连 男 中共(1983.4—1988.1)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办主任
  庄仁美 女 中共(1983.4—1988.1)吉林工大统战部副部长
  苏明杰 男 (1983.4—1988.1)市个体协会副主委
  吴伯威 男 民盟(1983.4—1988.1)东北师大中文系教授
  宋淑娟 女 中共(1983.4—1988.1)长百大楼经营指导科顾问
  陈琪 女 九三(1983.4—1988.1)长春应化所化学分析编辑部主任
  范友人 男 中共(1983.4—1985.4)市人大常委会科文办主任
  赵波 男 中共(1983.4—1988.1)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胡永勤 男 中共(1983.4—1988.1)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高鼎三 男 中共(1983.4—1988.1)吉林大学电子科学系主任、教授
  唐天佑 男 中共(1983.4—1988.1)吉林柴油机厂总冶金师
  黄永洲 男 中共(1983.4—1988.1)宽城区奋进乡上台子大队党支部书记
  崔 一 男 中共 朝鲜族(1983.4—1988.1)市朝鲜族中学党支部书记
  程廷荣 男 民革(1983.4—1988.1)市民革副主委
  景毅 男 中共(1983.4—1988.1)长春地质学院基础部主任、教授
  满恒祥 男 回族(1983.4—1988.1)宽城区医院副院长
  戴嘉仁 男 中共(1983.4—1988.1)长春军分区副司令员
  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主任 孙力 男 中共(1988.1—1993.3)
  副主任 杨迪男 中共(1988.1—1993.3)
  胡吉清 男 中共(1988.1—1993.3)
  郜长春 男 民建(1988.1—1993.3)市民建主委
  周世远 男 中共(1988.1—1993.3)
  李珍 男 中共(1988.1—1993.3)
  宋广志 男 中共(1988.1—1993.3)
  曹希龙 男 中共(1988.1—1993.3)
  秘书长 赵波 男 中共(1988.1—1993.3)
  委员 (以姓名笔画为序)
  丁金广 男 回族(1988.1—1993.3)长春试验机研究所室主任
  于杰英 男 (1988.1—1993.3)市第一机床厂总工程师
  弓志毅 男 中共(1988.1—1991.6)长春军分区司令员
  王维兴 男 九三(1988.1—1993.3)市九三学社副主委、白求恩医大二院眼科主任、教授
  白大华 男 民建 回族(1988.1—1989.2)市民建副主委、第一汽车厂底盘分厂副厂长、总经济师
  司富盛 男 中共(1988.1—1993.3)市总工会副主席
  吉中华 男 民革(1988.1—1993.3)市民革副主委、市78中学副校长
  庄仁美 女 中共(1988.1—1993.3)吉林工大统战部部长
  刘祥栋 男 中共(1988.1—1993.3)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主任
  苏明杰 男 (1988.1—1993.3)市个体协会副主委
  李文哲 男 中共 朝鲜族(1988.1—1993.3)吉林大学经济系主任、副教授
  李沐荪 男 民盟(1988.1—1993.3)市民盟副主委、长春地质学院教授
  杨玉芝 女 中共(1988.1—1993.3)重庆副食门市部主任
  吴云成 男 中共(1988.1—1993.3)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
  吴鸿韬 男 中共(1988.1—1993.3)团市委副书记(1989年调市人大常委会任民侨外办公室副主任)
  邹明德 男 中共(1988.1—1993.3)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邵 成 男 农工(1988.1—1993.3)市农工民主党副主委、吉林工大测试中心副主任、教授
  宋贵福 男 中共(1988.1—1992.6)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张国荣 男 (1988.1—1993.3)市评剧院编剧
  陈长友 男 中共(1988.1—1993.3)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办公室主任
  金光子 女 中共 朝鲜族(1988.1—1993.3)市第一实验小学教师
  金树俭 男 中共(1988.1—1993.3)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
  郑克信 男 中共(1988.1—1993.3)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办公室主任
  孟宪芝 女 中共(1988.1—1993.3)市妇联副主任
  郝喜堂 男 中共(1988.1—1993.3)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办公室主任
  胡继民 男 中共(1988.1—1993.3)长春纺织厂工人
  袁文学 男 (1988.1—1993.3)市医院内分泌科主任
  黄永洲 男 中共(1988.1—1993.3)宽城区奋进乡上台村党支部书记
  韩振国 男 中共(1988.1—1993.3)农安县万顺乡党委书记
  潘福田 男 民进(1988.1—1993.3)市民进副主委、市实验中学副校长
  1980年6月,成立中共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
  市第七届、第八届、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简况如下:
  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
  书 记 李承锟(1980.6—1983.4)
  副书记 张靖华(1980.6—1981.8)
  成员 周大川(1980.6—1983.4)
  宋均(1980.6—1983.4)
  杨超(1980.6—1983.4)
  陈 桂(1980.6—1983.4)
  许镇(1980.6—1983.4)
  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
  书 记 王力(1983.4—1988.1)
  副书记 池精武(1984.3—1988.1)
  阎华(1983.4—1985.5)
  赵凯(1983.4—1985.5)
  孙力(1985.5—1988.1)
  成员 李从朴(1983.4—1985.5)
  张振(1983.4—1985.5)
  程权(1983.4—1985.5)
  吴玉森(1983.4—1985.5)
  杨超(1983.4—1985.5)
  刘卫政(1983.4—1985.5)
  杨迪(1985.5—1988.1)
  胡吉清(1985.5—1988.1)
  周世远(1985.5—1988.1)
  李珍(1985.5—1988.1)
  宋广志(1985.5—1988.1)
  赵波(1983.4—1988.1)
  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
  书 记 孙力(1988.1—1993.3)
  副书记 杨迪(1988.1—1993.3)
  胡吉清(1988.1—1993.3)
  成员 周世远(1988.1—1993.3)
  李珍(1988.1—1993.3)
  宋广志(1988.1—1993.3)
  曹希龙(1988.1—1993.3)
  赵波(1988.1—1993.3)
  第二节 人大常委会会议
  一、七届人大常委会会议
  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从1980年6月至1983年3月共举行常委会会议24次。
  第一次会议,1980年6月2日在市新华路十号招待所举行,会期1天。会议由主任李承锟主持,副主任张靖华、周大川、方传流、宋均、张学仪、陈悦恭、杨超、陈桂、郜长春和25名委员出席了会议。李承锟就市人大常委会的职责、任务和今后工作等问题讲了话。与会人员经过讨论,表示不辜负党的信任、人民的重托,同心同德,团结共事,积极为四化做出贡献。大家就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建立联系,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尽快建立办事机构等提出了建议。
  第二次会议,1980年7月15日在市新华路十号招待所举行,会期1天。会议由主任李承锟主持,副主任张靖华、方传流、宋均、张学仪、杨超、陈桂、郜长春和21名委员出席了会议。张靖华副主任传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的讲话。与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彭真的讲话为人大常委会今后工作指明了方向。会议听取了副市长金健民《关于选举工作的汇报》。审议并通过了《长春市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关于组成长春市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审议了副市长何光远关于《长春市上半年物价工作情况和下步工作安排意见》的汇报;审议并通过了市教育局等16个单位拟定的《长春市社会主义道德公约》。
  第三次会议,1980年8月26日在市新华宾馆举行,会期1天。会议由主任李承锟主持,副主任张靖华、周大川、宋均、张学仪、陈悦恭、杨超、陈桂、郜长春和18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情况和整顿社会治安情况的汇报;审议通过了《长春市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人事任免事项。
  第四次会议,1980年9月25日在市新华宾馆举行,会期4天。会议由主任李承锟主持,副主任张靖华、周大川、方传流、宋均、张学仪、陈桂、郜长春和20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方传流关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讨论了华国锋、邓小平的讲话和彭真的报告等会议文件。会议还讨论了如何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尽快建立工作班子问题。
  第五次会议,1980年10月10日在市新华宾馆举行,会期1天。会议由副主任张靖华主持,主任李承锟,副主任周大川、方传流、宋均、张学仪、陈悦恭、陈桂、郜长春和14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副市长刘钰《关于1980年秋菜收贮供应工作安排意见的汇报》。
  第六次会议,1980年11月28日在市新华宾馆举行,会期2天。会议由副主任张靖华主持,副主任方传流、宋均、张学仪、陈桂、郜长春和18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选举委员会《关于长春市选举工作的总结》;听取了副市长孙力关于贯彻中共中央书记处四条建议精神,集中力量解决长春市社会治安、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等当前几个突出问题的情况汇报;听取并审议了副市长刘钰《关于部分人民代表提案处理结果的汇报》;审议了《长春市排污收费暂行办法》,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次会议,1980年12月13日在市新华宾馆举行,会期1天。会议由副主任张靖华主持,副主任宋均、张学仪、陈悦恭、陈桂、郜长春和17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市长冯英奎关于长春市友好代表团赴日本国仙台市参加缔结友好城市签字仪式的主要情况和代表团对仙台等地工业、农业、商业、城建等考察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讨论。与会组成人员对代表团在日本的访问和友好活动表示满意,同时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第八次会议,1981年1月22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3天。会议由副主任张靖华主持,副主任周大川、宋均、张学仪、陈悦恭、陈桂、郜长春和21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央四位常委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的指示》,联系实际进行了讨论;听取了副市长孙力关于制订《长春市排污收费暂行办法》的说明,审议、批准了《长春市排污收费暂行办法》;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人大代表提案的办理结果的汇报》;讨论了《关于召开长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方案》,通过了《关于召开长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第九次会议,1981年3月30日在市新华宾馆举行,会期3天。会议由主任李承锟主持,副主任周大川、方传流、宋均、张学仪、陈悦恭、杨超、陈桂、郜长春和15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公安局局长刘卫政《关于全市整顿社会治安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汇报》、副市长刘钰《关于当前物价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汇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副主任范友人《关于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情况和部署的汇报》、市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李振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安排的汇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均《关于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视察第二水源和南湖治理工程的情况汇报》。会议还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次会议,1981年5月13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2天。会议由副主任周大川主持,副主任方传流、宋均、陈悦恭、杨超、陈桂、郜长春和19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批转彭真同志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两次座谈会上的讲话纪要的通知》(中共中央〔1981〕16号文件)和全国工交工作会议精神;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均《关于省人大常委会视察组来我市视察经济调整、物价、整顿社会治安等情况的汇报》;审议通过了设立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委员会和延期召开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两个决定;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一府两院”有关干部任免工作的暂行办法》;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一次会议,1981年6月26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1天。会议由主任李承锟主持,副主任周大川、方传流、宋均、张学仪、杨超、郜长春和13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副市长池精武作的《长春市1980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和副市长刘钰作的《长春市1980年财政决算、1981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会议还听取了李承锟《关于延期召开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次会议,1981年8月3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3天。会议由副主任宋均主持,副主任方传流、张学仪、陈悦恭、杨超、陈桂和19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传达了1981年6月在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上叶剑英同志致政治局常委并全会的信,李先念、胡耀邦、陈云同志重要讲话(中共中央〔1981〕23号文件),传达了中共吉林省委第一书记王恩茂在省人大、省政协常委会上关于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精神的传达报告,学习讨论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胡耀邦《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会议根据《决议》中关于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的精神,讨论了加强人大常委会工作问题。会议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三次会议,1981年10月28日在市新华宾馆举行,会期4天。会议由主任李承锟主持,副主任周大川、方传流、宋均、张学仪、陈悦恭、杨超、陈桂、郜长春和18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副市长孙力、金健民、刘钰分别就制定《长春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长春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长春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刑事犯罪、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罚办法》、《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暂行办法》所作的说明。经过审议,决定批准上述条例、办法。会议还审议并通过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暂行办法》和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四次会议,1981年11月27日在市政协会议室举行,会期2天。会议由副主任周大川主持,副主任宋均、张学仪、陈悦恭、郜长春和18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教育部部长蒋南翔、文化部代部长周巍峙在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的两个报告;听取并审议了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分别就教育、文化工作所作的汇报;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郜长春《关于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视察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汇报》。
  第十五次会议,1981年12月23日在市新华宾馆举行,会期3天。会议由副主任周大川主持,副主任方传流、宋均、张学仪、陈悦恭、杨超、郜长春和17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方传流关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的传达报告;听取了全国政协委员李载柔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神的传达报告;听取了市长冯英奎《关于长春市友好代表团访问南斯拉夫诺维萨德市的情况报告》。会议对长春市友好代表团的成功出访活动表示满意。
  第十六次会议,1982年1月9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2天。会议由副主任周大川主持,副主任方传流、宋均、张学仪、陈悦恭、杨超、陈桂、郜长春和14名委员出席了会议。鉴于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没能如期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计划委员会主任张人作的《关于长春市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82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的报告》。
  第十七次会议,1982年3月23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4天。副主任周大川主持会议,副主任方传流、宋均、张学仪、陈悦恭、郜长春和20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副市长崔雨相《关于长春市1981年农业生产形势和1982年生产安排的报告》,副市长孙力关于《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说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介夫、市工商局副局长邢平启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汇报。会议作出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的决议》和《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会议同意《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修改后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八次会议,1982年5月12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4天。副主任周大川主持会议,副主任方传流、宋均、张学仪、杨超、郜长春和15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精神、彭真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和彭真、杨尚昆的讲话;讨论了宪法修改(草案),并通过了《关于在全市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补选了强晓初为省五届人大代表;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视察农安、德惠两县农村生产情况的汇报;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九次会议,1982年7月23日在市新华宾馆举行,会期2天。会议由副主任方传流主持,副主任宋均、张学仪、陈悦恭、杨超、郜长春和15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副主任宋均《关于全市人民学习讨论宪法修改(草案)工作情况汇报》;听取并审议了副市长张振《关于长春市上半年工业生产情况的报告》,副市长崔雨相《关于长春市农业生产情况的报告》;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次会议,1982年9月21日在市新华宾馆举行,会期4天。会议由副主任宋均主持。副主任方传流、张学仪、杨超、陈桂、郜长春和15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党的十二大文件,听取了党的十二大代表刘靖慧《关于大会盛况和基本精神的传达报告》;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民族、宗教工作和先行办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案等项报告;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一次会议,1982年11月25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2天。会议由副主任宋均主持,副主任张学仪、陈悦恭、郜长春和15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讨论了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成立2年多来的工作;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科技工作情况的汇报》;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二次会议,1982年12月20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4天。会议由副主任宋均主持,副主任方传流、张学仪、陈悦恭、杨超、郜长春和17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方传流关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盛况和会议基本精神的传达报告;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学习、宣传、执行新宪法的决议》;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三次会议,1983年1月13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3天。会议由副主任宋均主持,副主任方传流、张学仪、陈悦恭、郜长春和15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胡耀邦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座谈会上的讲话和中共吉林省委关于1983年工作要点以及省委第一书记强晓初在省委常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1983年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的汇报》;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四次会议,1983年3月24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2天。会议由副主任宋均主持,副主任方传流、张学仪、陈悦恭、杨超、陈桂、郜长春和12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讨论了《关于召开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方案》,通过了《关于召开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讨论了提交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有关名单(草案),原则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会议还通过了《关于郊区部分社队划归城区后,社队的人大代表相应划入城区的决定》;通过了关于成立《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听取了市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
  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从1983年4月至1987年12月共举行常委会会议36次。
  第一次会议,1983年4月13日在市新华宾馆举行,会期1天。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力、副主任阎华主持,副主任赵凯、李从朴、张振、程权、吴玉森、郜长春、杨超、刘卫政和23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批转彭真同志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两次座谈会上的讲话纪要的通知》(中共中央〔1981〕16号文件)。主任王力就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作用,开创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新局面问题讲了话。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对《长春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二)款的修改草案,并作出了相应的决定;还审议决定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次会议,1983年6月2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2天。会议由副主任赵凯主持,副主任李从朴、张振、程权、吴玉森、郜长春、杨超、刘卫政和21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内养犬、加强君子兰市场管理的情况汇报;听取了市财贸办公室《关于长春市商业部门改革和在改革中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汇报》;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1983年工作要点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三次会议,1983年6月21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2天。会议由副主任赵凯主持,副主任李从朴、程权、吴玉森、郜长春、刘卫政和22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意见的汇报》;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决议》。
  第四次会议,1983年7月7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2天。会议由副主任赵凯主持,主任王力、副主任方传流、李从朴、程权、刘卫政和17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方传流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盛况和基本精神的传达报告。与会组成人员表示要认真学习大会通过的重要文件,为促进长春市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五次会议,1983年8月23日在市新华宾馆举行,会期3天。会议由主任王力和副主任赵凯主持,副主任方传流、李从朴、张振、程权、郜长春、杨超、刘卫政和20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长冯英奎《关于长春市同英国的伯明翰市结为友好城市的报告》、副市长尚振令《关于长春市前7个月工业经济效益情况的汇报》、副市长孙力《关于长春市打通城市消防通道、整顿非法违章建筑的工作报告》。会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打通城市消防通道、整顿违章建筑的决议》。
  第六次会议,1983年9月23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1天。会议由副主任赵凯主持,副主任方传流、张振、程权、郜长春、杨超、刘卫政和24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听取并审议了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情况的报告》,通过了《坚持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决议》。
  第七次会议,1983年11月24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半天。会议由主任王力主持,副主任阎华、赵凯、方传流、张振、程权、郜长春和21名委员出席了会议。市委副书记裴希敏在会议上就提议由陈振康代理长春市市长问题作了说明。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陈振康代理长春市市长的决定》;通过了《长春市选举委员会关于县(区)、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换届工作的意见》。
  第八次会议,1983年12月15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2天。会议由主任王力主持,副主任阎华、赵凯、方传流、李从朴、张振、程权、吴玉森、郜长春、杨超和21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邓小平同志、陈云同志在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1983〕36号文件);听取、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文化艺术工作情况的汇报;通过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工作暂行办法》和《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人民代表意见的暂行办法》;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九次会议,1984年2月23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2天。会议由主任王力主持,副主任阎华、赵凯、方传流、李从朴、程权、吴玉森、杨超、刘卫政和23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召开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方案(草案)》,通过了《关于召开长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讨论了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草案);通过了市八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通过了《关于议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原则批准了市人大常委会向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工作报告(草案);同意市人大常委会1983年工作总结和1984年工作计划要点;审议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次会议,1984年3月27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2天。会议由副主任阎华主持,主任王力,副主任池精武、赵凯、李从朴、程权、吴玉森、郜长春、杨超、刘卫政和23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彭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京委员座谈会上关于如何做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讲话;听取了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关于清除精神污染的情况汇报;补选朱静航、陈振康为长春市出席吉林省六届人大代表;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一次会议,1984年5月4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2天。会议由副主任池精武、赵凯主持,主任王力,副主任方传流、李从朴、张振、程权、吴玉森、郜长春、杨超、刘卫政和18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原则通过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问题的规定》;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二次会议,1984年6月13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3天。会议由副主任池精武主持,主任王力,副主任方传流、李从朴、程权、吴玉森、郜长春、杨超、刘卫政和20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副市长杨迪《关于长春市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试行)〉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三次会议,1984年8月2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2天。会议由主任王力主持,副主任阎华、赵凯、方传流、李从朴、张振、程权、吴玉森、郜长春、杨超和委员若干人(委员出席人数未查到)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副市长尚振令《关于长春市1984年上半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半年几项主要工作的安排报告》;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从朴《关于长春市县(区)、乡两级人民代表选举换届工作的总结报告》;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四次会议,1984年10月10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2天。会议由主任王力主持,副主任池精武、阎华、赵凯、方传流、李从朴、张振、程权、吴玉森、郜长春、杨超、刘卫政和16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汇报;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将君子兰花定为长春市市花的议案》,通过了《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命名君子兰花为我市市花的决定》;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五次会议,1984年12月11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4天。会议由主任王力主持,副主任池精武、赵凯、方传流、李从朴、张振、程权、吴玉森、郜长春、杨超、刘卫政和19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宣传贯彻《森林法》情况的汇报、关于长春市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的汇报、关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提出的5项重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会议决定任命吕久权、李慧珍为长春市副市长;决定免去孙力、杨迪的长春市副市长职务。决定周澍澄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并通过了其他人事任免事项。根据榆树县委的提请,作出了罢免王殿臣吉林省六届人大代表的决议。
  第十六次会议,1985年2月2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2天。会议由主任王力主持,副主任池精武、阎华、赵凯、方传流、李从朴、张振、程权、吴玉森、郜长春、杨超、刘卫政和15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198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和今后普及法律常识5年规划及措施的报告》,并通过了相应的决议。会议还讨论了《市人大常委会1984年工作总结和1985年工作安排要点》;决定任命李述为长春市副市长,决定免去吴亦侠的长春市副市长职务;任命刘家麟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俊久、郑殿玉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十七次会议,1985年4月26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2天。会议由主任王力、副主任池精武主持,副主任赵凯、方传流、李从朴、张振、程权、吴玉森、郜长春、杨超、刘卫政和15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召开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方案,并通过了《关于召开长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讨论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秘书长、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名单(草案);通过了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补选徐元存、李元实、张永安为吉林省六届人大代表。会议原则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八次会议,1985年5月8日在省宾馆举行,会期半天。会议由主任王力主持,副主任池精武、赵凯、方传流、李从朴、张振、程权、吴玉森、郜长春、刘卫政和20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市八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的补充报告、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王广洲关于市八届人大常委会领导成员调整和拟补选的领导成员建议名单的说明。会议同意将建议名单提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和选举。
  第十九次会议,1985年5月23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1天。会议由主任王力主持,副主任池精武、孙力、方传流、杨迪、胡吉清、周世远、李珍、宋广志和14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长陈振康作的《关于长春市与美国弗林特市结为友好城市准备工作情况的报告》,同意长春市同弗林特市结为友好城市;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次会议,1985年7月23日在市新华宾馆举行,会期3天。会议由主任王力主持,副主任池精武、孙力、方传流、杨迪、郜长春、周世远、李珍、宋广志和13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物价局局长汤锡铭《关于蔬菜、副食品价格改革情况的报告》、市环保局局长张国柱《关于执行〈环境保护法(试行)〉情况的报告》,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决议》。会议还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一次会议,1985年9月12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2天。会议由主任王力主持,副主任池精武、孙力、方传流、杨迪、郜长春、周世远、李珍、宋广志和19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副市长徐青作的《关于我市1985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报告》,副市长吕久权作的《关于我市抗洪救灾情况的报告》,市长陈振康作的《关于长春市友好代表团访问美国弗林特市的报告》。会议对上述报告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二次会议,1985年11月20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2天。会议由副主任池精武主持,主任王力,副主任孙力、杨迪、郜长春、李珍、宋广志和16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副市长李慧珍作的《关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议案落实情况的报告》;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珍作的关于《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市司法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暂行办法(草案)》的说明,审议并通过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市司法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暂行办法》;审议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三次会议,1986年1月23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4天。会议由主任王力主持,副主任池精武、孙力、杨迪、郜长春、胡吉清、李珍、宋广志和20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传达、学习和讨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和省、市委召开的省、市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森作的《关于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情况的报告》,市司法局局长姜云祥作的《关于1985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和1986年普法工作意见的报告》,市审计局局长王兴波作的《关于全市审计机关建立以来工作情况的报告》,并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决定由宋广志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通过了关于王家桐代理长春市市长的决定。
  第二十四次会议,1986年3月2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1天。会议由主任王力主持,副主任池精武、孙力、方传流、杨迪、郜长春、胡吉清、周世远、李珍、宋广志和16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决定任命袁长华、李春芳为长春市副市长,决定免去徐青的长春市副市长职务;任命李振东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会议补选王家桐、李桂华为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五次会议,1986年5月13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2天。会议由主任王力、副主任池精武主持,副主任孙力、方传流、杨迪、郜长春、胡吉清、周世远、李珍、宋广志和15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上,王力传达了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广志作了《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赵波作了关于召开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说明。会议作出了关于1986年5月19日召开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审议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六次会议,1986年7月2日在长春宾馆举行,会期4天。会议由副主任池精武主持,主任王力,副主任孙力、方传流、杨迪、郜长春、胡吉清、周世远、宋广志和17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审议了《长春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条例(草案)》,原则通过了这个条例;听取并审议了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赵德让作的《关于长春市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情况的汇报》;听取并审议了副市长张明远作的关于长春市工业生产情况的报告、副市长吕久权作的关于农业生产情况的汇报;通过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审议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七次会议,1986年8月27日在长春宾馆举行,会期2天。会议由主任王力主持,副主任池精武、孙力、方传流、杨迪、郜长春、胡吉清、周世远、李珍、宋广志和17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长王家桐作的《关于长春市抗洪抢险和抗灾自救工作情况的报告》;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抗灾自救工作的决议》;审议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八次会议,1986年11月3日在长春宾馆举行,会期4天。会议由主任王力主持,副主任池精武、孙力、方传流、杨迪、郜长春、胡吉清、周世远、李珍、宋广志和13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副市长李述作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具体意见的报告,并作出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决议》;听取并审议了市卫生局局长张宇舟作的《关于〈药品管理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并审议了市教育局局长郝喜堂作的《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实施意见的报告》;审议并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九次会议,1986年12月17日在长春宾馆举行,会期4天。会议由主任王力主持,副主任池精武、郜长春、胡吉清、周世远、宋广志和22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算作部分调整变更的建议,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陈仲达作了《关于长春市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指标调整建议的说明》,市财政局局长刚占标作了《关于长春市1986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说明》。会议作出了《关于长春市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调整的决议》、《关于长春市1986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两项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关于1985年以来法纪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由举手改为投票表决方式的意见;审议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三十次会议,1987年2月17日在长春宾馆举行,会期2天。会议由主任王力主持,副主任孙力、杨迪、郜长春、胡吉清、周世远、李珍、宋广志和委员26人出席了会议。会议期间学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并通过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会议听取了关于召开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筹备工作意见,作出了关于1987年3月16日召开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会议补选杨熙宁为吉林省第六届人大代表,决定任命王兴波为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鉴于王中田在担任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期间,工作上犯有较严重错误,会议决定撤销其担任的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职务。
  第三十一次会议,1987年3月6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1天。会议由主任王力主持,副主任池精武、孙力、方传流、杨迪、郜长春、胡吉清、周世远、宋广志和19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主要讨论、决定了关于召开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次会议,1987年4月27日在长春宾馆举行,会期3天。会议由主任王力、副主任池精武主持,副主任孙力、方传流、杨迪、郜长春、胡吉清、李珍、宋广志和17名委员出席了会议。王力传达了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精神;听取并审议了市体改委副主任于德存作的《关于工业企业改革情况的报告》,市粮食局局长王述春作的《关于粮食订购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市工商局局长李兴福作的《关于〈经济合同法〉执行情况的报告》,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袁长华作的《关于社会治安工作情况的报告》,市城建局局长李洪志作的《关于长春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草案)》和《长春市绿化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讨论了市人大常委会1987年工作要点;决定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三十三次会议,1987年7月16日在长春宾馆举行,会期2天。会议由主任王力主持,副主任池精武、孙力、方传流、杨迪、郜长春、胡吉清、周世远、李珍、宋广志和13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制订的《长春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草案)》和《长春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并原则通过了上述两个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审议并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三十四次会议,1987年9月14日在长春宾馆举行,会期3天。会议由副主任池精武主持,主任王力,副主任孙力、方传流、杨迪、郜长春、胡吉清、周世远、宋广志和20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计委副主任陈仲达作的《关于长春市198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市财政局局长刚占标作的《关于长春市1987年财政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副市长李慧珍作的《关于贯彻〈食品卫生法(试行)〉情况的汇报》。会议还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赵波作的《关于市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说明》,通过了《市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邹明德作的《关于人大代表工作的情况报告》。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三十五次会议,1987年11月18日在长春宾馆举行,会期2天。会议由主任王力主持,副主任池精武、孙力、杨迪、郜长春、胡吉清、周世远、李珍、宋广志和13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刚占标作的《关于〈会计法〉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并审议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祖国箴作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并审议了副市长魏敏学作的《关于科技工作为发展乡镇企业服务的情况报告》。
  第三十六次会议,1987年12月17日在长春宾馆举行,会期3天。会议由主任王力主持,副主任池精武、孙力、方传流、杨迪、郜长春、胡吉清、周世远、李珍、宋广志和13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赵波作的《关于市九届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并通过了市八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宋广志作的《关于市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听取并讨论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赵波作的《关于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筹备工作意见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召开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讨论了市人大常委会拟向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原则通过了这个报告;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德林作的《关于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议案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并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三、九届人大常委会会议
  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自1988年1月至1988年11月共举行7次常委会会议。
  第一次会议,1988年1月19日在长春宾馆举行,会期2天。会议由主任孙力,副主任杨迪、胡吉清主持。副主任郜长春、周世远、李珍、宋广志、曹希龙,秘书长赵波和27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1988年工作要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颁发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的决定》,决定从1988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代表持证视察工作。
  第二次会议,1988年3月16日在长春宾馆举行,会期2天。会议由主任孙力、副主任胡吉清主持,副主任杨迪、郜长春、周世远、李珍、宋广志、曹希龙,秘书长赵波和24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审议决定任命了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对市人民政府提请任命的43名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经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42名通过。会议听取了副市长刘飏作的《关于普法工作情况和1988年普法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审议并批准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1987年财政决算和1988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报告》。
  第三次会议,1988年5月16日在长春宾馆举行,会期3天。会议由主任孙力,副主任杨迪、胡吉清主持,副主任郜长春、周世远、李珍、宋广志、曹希龙,秘书长赵波和19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孙力传达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听取并审议了市物价局局长汤锡铭作的《关于我市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情况的报告》;听取并审议了副市长李春芳作的《关于1988年蔬菜产供销工作的报告》;听取并审议了市环保局局长张国柱作的《关于我市大气污染及治理情况的汇报》;审议并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四次会议,1988年7月20日在长春宾馆举行,会期4天。会议由主任孙力,副主任杨迪、胡吉清、郜长春、周世远、李珍、宋广志、曹希龙主持,秘书长赵波和18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听取并审议了市土地管理局局长李和昌作的《关于土地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市体委主任高铁麟作的《关于全市群众体育工作的报告》,副市长刘飏作的《关于长春市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情况的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麟作的《关于经济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市经济委员会主任蔡善定作的《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准备工作情况的报告》以及市机械局局长徐毓洲的《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准备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赵波在会上作了《关于设立长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组成人员人选的说明》,会议决定设立这个委员会并通过了组成人员名单。会议决定任命尹文为长春市副市长。会议还审议并通过了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次会议,1988年8月20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一会议室举行,会期1天。会议由主任孙力主持,副主任杨迪、胡吉清、郜长春、周世远、李珍、宋广志,秘书长赵波和22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修建长春市革命烈士纪念塔的议案的报告》。秘书长赵波向会议介绍了征求议案人对市人民政府办理这项议案的意见。鉴于长春解放纪念碑主体工程已基本落成,会议同意将长春市革命烈士纪念塔改名为长春解放纪念碑。会议决定将这项议案的办理情况向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作出报告。
  第六次会议,1988年9月14日在长春宾馆举行,会期3天。会议由主任孙力,副主任杨迪、胡吉清、郜长春、宋广志、曹希龙主持,秘书长赵波和15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邹明德作的《关于修改〈长春市人民代表工作暂行办法〉、〈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人民代表意见的暂行办法〉的说明》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主任刘祥栋作的《关于修改〈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说明》。会议原则通过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工作条例》、《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人民代表意见的办法》、《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民政局局长崔玮德作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情况的报告》,副市长尹文作的《关于我市“科技立市”工作情况的报告》,市建委主任刘中民作的《关于城市住宅小区综合开发建设情况的报告》,副市长张明远作的《长春市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一7月份)执行情况的报告》、《长春市1988年财政预算(1—7月份)执行情况的报告》,审阅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长春市铺装100万平方米人行步道和修建100个景点绿化情况的书面报告》;审议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次会议,1988年11月15日在长春宾馆举行,会期3天。会议由副主任杨迪、胡吉清、郜长春、周世远、宋广志、曹希龙主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孙力,副主任李珍,秘书长赵波和14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春市关于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听取并审议了市长尚振令作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工作报告》,通过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保障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顺利进行的决议》;听取并审议了副市长于福今作的《关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的报告》,通过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切实加强基础教育的决议》。会议补选李芳园为吉林省第七届人大代表,审议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第三节 制定地方性法规
  根据1986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第三章第三十八条关于“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从1986年开始有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在这之前,市人大常委会根据1982年《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起草公布了一批带有地方法规性质的法规性文件。
  一、地方性法规
  1986年7月至1988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共依法制定了5项地方性法规,其中由市人大常委会拟定法规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的有1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有4项。
  1.《长春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条例》
  随着城市各项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城市建设动迁任务越来越繁重,“动迁难”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市人民政府1984年6月1日公布试行的《长春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1986年7月2日经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作为法规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1986年7月24日经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本条例共六章三十六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拆迁;第三章,公共设施及其它附着物的拆迁;第四章,住房安置;第五章,违反本条例的处理;第六章,附则。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对于在动迁安置工作中依法调整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妥善做好动迁安置工作,保证城市建设和房屋改造的顺利进行起了重要作用,受到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好评。
  2.《长春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长春市城镇绿化具有较好的基础,市区的绿化覆盖率曾居全国大城市的前列。但在“文化大革命”时期遭到严重的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政府加强了城市绿化管理和建设,但毁坏树林、侵占绿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出现了一边建设、一边破坏的不正常现象。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在已有行政规章的基础上拟定了《长春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草案)》。1987年7月16日经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9月19日经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后颁布实施。本条例共五章四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绿化规划管理;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五章,附则。条例颁布实施以后,使我市城镇绿化管理工作有法可依,随意侵占绿地现象得到一定扼制,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走上了法治轨道。
  3.《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城市建设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在总结几年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1987年7月16日经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19日经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后颁布实施。本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明显加强,为把长春市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创造了条件。
  4.《长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市政工程设施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直接为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的重要物质保障。用法律手段加强对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对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建设,方便人民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在1981年制定的《长春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拟定了《长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草案)》。1988年7月23日经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1988年9月24日经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88年10月14日公布施行。本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桥涵管理;第三章,排水设施管理;第四章,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
  5.《长春市关于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
  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长春市的社会秩序,市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春市的实际情况,拟定了《长春市关于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草案)》。1988年11月15日经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988年11月19日经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后颁布施行。本规定共十四条。
  二、法规性文件
  市人大常委会自1980年成立至1988年末,共制定具有地方性法规性质的法规性文件6件,用以规范人大常委会自身行为。
  1.《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议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使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能够集中力量解决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便于代表更好地行使民主权利,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春市的实际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议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84年2月23日经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本规定共十条。对议案办理的程序、要求等,做了明确规定。
  2.《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市司法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本市司法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监督,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本办法。1985年11月21日经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本办法共十四条。办法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市司法机关的方式、程序等。
  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践,制定了本规则。1988年7月20日经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本规则共八章三十三条。规则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准备、议事程序、表决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
  4.《长春市人民代表工作条例》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更好地发挥市人大代表的作用,制定了本条例。1988年9月14日经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本条例共十条。条例对代表活动方式、保证代表活动的条件等做了规定。
  5.《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人民代表意见的办法》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及时认真地处理好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制定了本办法。1988年9月14日经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本办法共十四条。办法规定了对代表意见处理的程序、要求等。
  6.《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根据《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春市情况,制定了本办法。1988年9月14日经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本办法共二十四条。办法规定了人事任免的范围、人事任免案提请的程序、表决方式等。
  第四节 决定重大事项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等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自1980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成立至1988年底,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69项,其中作出决议、决定56项。
  一、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一)讨论、决定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有关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方面的重大事项。
  决定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为大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召集。市人大常委会自1980年5月成立至1988年末,共召集了三届八次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都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召开×届×次会议的决定。1981年4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长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后来由于原定召开会议时间与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时间矛盾,加上日本国仙台市友好代表团在此期间访问长春市,各项活动较多,因此在1981年5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又作出《关于延期召开长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在召集新的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都要听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常委会准备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听取对会议筹备工作的安排意见,包括会议议程(草案)、会议日程(草案),大会主席团组成和主席团及秘书长建议名单(草案),大会有关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草案),代表团的组成,列席人员,大会选举和表决方式,会议各项报告的准备及会议机构设置等。
  组织全市人民学习贯彻宪法。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这是全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一次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宣传教育活动。为了组织好学习和讨论,1982年5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全市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要求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学校、企事业组织和街道、农村社队等基层单位,都要以主人翁的姿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学习、讨论宪法修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要通过学习讨论,提高对修改宪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全面领会宪法修改草案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自觉性,激发主人翁的责任感,推动长春市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为使宪法草案修改得更加完善作出自己的贡献。1982年7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均作的《关于全市人民学习讨论宪法修改草案工作情况的汇报》。宋均汇报了全市各族人民学习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情况、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反映了各阶层人士对宪法修改草案的修改和补充意见,提出了进一步深人学习宪法修改草案的安排意见。从1982年5月初至8月底,通过抓各级领导、抓宣传教育、抓骨干培训、抓典型经验、抓巡视检查等方法,组织全市358万人参加了学习讨论活动,占应参加人数的96%。在学习讨论过程中,全市共培训宣讲员6万多人;先后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1万多次,参加座谈会的有9万多人。全市共提出修改意见4百多条,经过整理汇集上报了105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后,1982年12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又作出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执行新宪法的决议》。决议指出:修改后的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总结了30多年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拨乱反正的成果和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我国人民今后的总任务,充分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贯彻执行好宪法对于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具有非常重大和深远的意义。决议要求把学习、宣传、执行宪法当作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把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作为一切国家机关、部队、政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每个公民的庄严职责;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规章、规定、决议、命令和行政措施,都必须以宪法为准绳;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调查等各项活动,加强对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情况的监督。全市人民结合学习党的十二大文件,迅速掀起了学习新宪法的高潮。通过学习,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了解了什么是宪法,为什么要修改宪法,修改后的宪法的主要精神是什么,从而认识到宪法代表了人民的利益,集中了人民的意志,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大法,增强了守法、执法的自觉性。1984年12月4日是修改后的宪法颁布实施2周年纪念日,中共长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共同召开了座谈会,总结交流了全市贯彻执行宪法的经验,提出了进一步宣传、学习、执行宪法的要求。1988年宪法修正案发布后,市人大常委会又组织干部和群众进行了学习,使宪法学习在新的历史时期不断深入。
  审议贯彻执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情况。1987年2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学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会议认为,决定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维护安定团结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和思想武器。会议指出,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对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会议作出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1988年11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学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安定团结,保障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的决定》,听取并审议了尚振令市长作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工作报告》,作出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保障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顺利进行的决议》。会议认为,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和建设的关键时刻召开的重要会议,会议确定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完全符合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是实现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战略决策的重要保障。市人民政府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安排得当,措施可行,实现报告中提出的任务是全市人民的共同责任。市人大常委会在决议中要求全市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好形势教育;加强领导,从严治理和整顿,促进改革和建设的健康发展;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惩治各种经济犯罪和其他犯罪活动;全市各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把保证、促进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为促进长春市的改革和建设,振兴长春做出新的贡献。
  讨论、决定有关普法教育方面的重大事项。1985年2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和今后普及法律常识5年规划及措施的报告》。报告指出:普及法律常识的时间是从1985年1月起至1989年1月止,共5年时间。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的对象是全市年满9周岁以上的学生、干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解放军指战员。普及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是《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兵役法》、《经济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8部法律文件。通过普及法律常识,要使全市人民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自觉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公民的义务;明确什么是犯罪以及应受的刑罚和处罚,自觉守法;明确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同违法犯罪活动作坚决斗争;明确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家庭、婚姻、恋爱关系;明确经济法律关系,依法维护经济秩序和进行经济诉讼活动等。会议认为,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在逐步增强,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长期受“左”的思想和习惯势力的影响,仍有不少干部和群众,包括一些负责干部,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依法办事的习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在全市广大干部和群众中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是十分必要的。会议作出了《关于在全市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指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关系到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使国家长治久安,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一件大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除重点抓好规划中提出的8部法律文件学习宣传外,各行各业还要学习宣传与本行业、本部门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要采取多种形式,结合中心工作进行,努力做到有连续性、广泛性、针对性和经常化、群众化、形象化。普及法律常识规划下达以后,市成立了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法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也成立了普法工作领导机构,使普法工作在组织上有了保障。市司法局编印了近10万字的《法律常识读本》,培训了普法工作骨干5万多人。到1985年底,全市共召开宣讲会5400多场次,受教育人数达130多万。据统计,到1987年全市有329万公民参加了普法学习,约占普法对象的88%,其中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学生的普及率达95%,农民和城镇居民的普及率达80%。
  1982年至1988年底,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市党政机关干部和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成员,大厂、大学的专家学者,座谈讨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发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婚姻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试行)》、《经济合同法》、《森林法》、《草原法》、《劳动法》、《土地法》、《食品卫生法(试行)》、《兵役法》、《惩治贪污、受贿罪和惩治走私罪的两个补充规定》、《水污染防治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药品管理法》、《渔业法》、《农作物种子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继承法》、《民法通则》、《计量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工会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等法律草案和省人大常委会下发的《吉林省贸易市场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吉林省乡村建设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草案。他们对100余部法律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了人民群众的立法意愿和要求,同时,也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群众的一次实际的法制教育。
  依法补选省人大代表和罢免个别省人大代表;审查各选举单位选出的市人民代表的代表资格;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对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市第七届、第八届、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内,在先后召开的7次常委会会议上共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11名,罢免省人大代表1名。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都在每次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前,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由会议审议通过。从1980年11月至1988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提案处理和议案办理情况报告6次;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4次。使人民代表大会确立的提案(议案)和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在督办中得到真正落实和办理。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同外国城市结成友好城市的情况报告(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1980年12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长冯英奎作的关于长春市友好代表团赴日本国仙台市参加缔结友好城市签字仪式的情况和代表团对仙台等地工业、农业、商业、城建等考察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长春市与日本国仙台市结为友好城市是中日友好的新发展,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市的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开辟了道路。会议对代表团在日本的成功访问和友好活动表示满意。同时,还对缔结国际间的城市友好合作关系、发展长春市与仙台市友好城市工作等提出了积极的建议。会议通过了相应的决议。1981年12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长冯英奎作的关于长春市友好代表团访问南斯拉夫诺维萨德市的情况报告。1983年8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长冯英奎作的关于长春市同英国伯明翰市结为友好城市的报告。1985年5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长陈振康作的关于长春市与美国弗林特市结为友好城市准备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同意长春市同弗林特市结为友好城市。1985年9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长陈振康作的《关于我市同美国弗林特市结为友好城市的情况报告》,并作出了《关于长春市同美国弗林特市结为友好城市的决议》,批准长春市同美国弗林特市结为友好城市。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友好代表团出访美国弗林特市的工作表示满意,认为长春市同美国弗林特市结为友好城市,对于进一步增进中美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促进和加强两市的经济、技术、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将有积极的作用。
  命名君子兰花为长春市市花。1984年4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将君子兰花定为长春市市花的议案》,听取了市长陈振康作的关于选定君子兰花为长春市市花的说明。会议认为,君子兰花在长春市有较久的栽培历史,资源较为丰富,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把君子兰花定为长春市市花,对促进全市绿化、美化环境,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有积极的意义。会议作出了《关于命名君子兰花为我市市花的决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加强宣传,积极指导,搞好管理,使君子兰花在长春市有一个新的更大发展。
  (二)讨论决定经济建设中的重大事项。1980年10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今年秋菜收贮供应工作安排意见》的汇报,经过审议,修改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敞开供应,自由选购”的供应办法,决定继续沿用往年“等内菜定点定量,等外菜敞开供应”的办法,保证了秋菜收贮工作的顺利进行。1981年10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暂行办法》。1981年10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长春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1年1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决议,批准了市人民政府制订的《长春市排污收费暂行办法》。会议认为,实行排污收费是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试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是采取经济手段,促使排污单位加强管理,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化害为利,采取积极防止污染措施,消除污染,保护环境,造福人民。这个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排污单位应当承担危害和破坏环境的责任和义务,以促进他们对污染的治理。1981年10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了《长春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1982年3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要求全市人民积极行动起来,响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号召,凡年满十一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每人每年都要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它绿化任务。要求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发扬高度的爱国主义精神,人人动手,年年植树,加强管理,保植保活,把全市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全面完成植树造林任务。1983年4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关于对《长春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二)款的修正案。修正案提出,根据广大职工的要求,参照外地的经验,拟同意市公安局关于允许骑自行车带幼儿的请示。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同意将《细则》第六十九条(二)款中“骑车带人”4字删去。会议提出,关于骑自行车带幼儿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加以试行。1983年8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继续开展打通城市消防通道、整顿违章建筑的决议》。决议指出,这项工作关系到全市文明建设和人民利益的重要工作,一定要下决心,坚持不懈,一抓到底,绝不能半途而废。决议要求,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发动群众,广泛进行宣传,采取“系统包单位,单位包职工,职工包家属”的办法,把工作落到实处;要认真研究整顿“三小”(小浮房、小棚厦、小障子)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今后违章建“三小”者,要按照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1985年7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决议》。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搞好宣传教育,提高对环境保护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治理老污染源;贯彻环境建设和经济建设同步进行的方针,严格控制产生新的污染。1986年8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做好抗灾自救工作的决议》。指出,今年入汛以来,全市遭受了比去年更大的洪涝灾害,使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受到了巨大损失,不仅给灾区人民带来严重困难,而且也影响了城镇人民的生产、生活。会议对市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全市人民抗洪抢险和抗灾自救工作所取得的成绩表示满意。同意市人民政府对抗灾自救工作提出的措施和安排。会议号召全市人民振奋精神,团结一致,艰苦奋斗,互助互济,战胜困难,夺取抗灾自救、工农业生产和各项工作的新胜利。
  1986年1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审计机关建立以来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作出了《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议》。会议认为,全市各级审计机关成立两年来,积极组建机构,依法开展工作,审计监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决议提出,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对保证国家财政、信贷计划的正确执行,保证国家资金的正确使用,加强财政纪律,提高经济效益,保障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选调得力干部充实加强审计队伍,大力加强审计工作。各级审计机关要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财经制度,积极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在工作中要认真掌握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执法。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审计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1986年11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长春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具体意见的报告》,并作出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决议》。指出,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各项建设,发展经济,组织人民生活的重要依据。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业经国务院批准,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在长春市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认真遵守,严格执行。要牢固树立按规划办事的观念,发挥城市多功能的作用,把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城市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紧密结合起来,把长春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科学教育发达、环境优美、生活方便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决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市城市人口和用地现状及今后的发展,依据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出对城市规模的修订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三)讨论、决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在教育、科学、卫生工作方面,1980年7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发布〈长春市社会主义道德公约〉的决定》,号召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宣传贯彻,全市人民自觉遵守,为把全市的道德风尚、文明礼貌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而努力。1988年11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切实加强基础教育的决议》。指出,有计划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是实现四化、振兴中华的根本所在,是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市人民政府应按《长春市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这件大事抓好。要认真学习、宣传《义务教育法》,提高依法治教的自觉性;增加教育投资,改善办学条件;建设一支数量足、质量合格、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师资队伍。1980年8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批准长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长春市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决议》,对加强计量管理,统一计量制度,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一致和正确使用,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服务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提出了明确要求。1983年6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试行)〉 的决议》。决议指出,《食品卫生法(试行)》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卫生法律,它的颁布和试行,从食品卫生领域为人民健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健康的关怀。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广泛进行宣传教育,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进行监督,依法受理违反《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案件,开创食品卫生工作的新局面。在民政和机构设置工作方面,1983年3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郊区部分社队划入城区后这些社队的郊区人大代表相应划入4个城区的决定》。鉴于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已将长春市郊区的西新、城西、双德3个公社划入朝阳区,净月、幸福两个公社和三道公社的先锋、丰产两个大队划入南关区,英俊公社划入二道河子区,奋进公社划入宽城区。上述社队和驻这些社队的单位所选举的郊区人大代表(郊区直属机关、单位的代表除外)分别划入所属的城区,作为城区人大代表。经郊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述社队及驻这些社队所在单位的市人大代表也分别编入所属城区代表团。1983年3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批准成立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在治安、法制建设工作方面,1981年10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原则通过〈长春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刑事犯罪、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罚办法〉的决议》。1982年3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的决议》。指出,打击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关系到国家盛衰兴亡的一场严重斗争。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活动危害性很大,它不但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家的经济建设,而且严重地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安定团结,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危害极大。全市各族人民对此必须有充分的认识和高度的警惕,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好。各级政法机关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动作,对大案、要案要抓住不放,一抓到底。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运用法律的威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促使他们及早悔悟,在5月1日前投案自首,彻底交待,主动退赃,弃旧图新,改恶从善,争取得到从宽处理。1983年9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出了《坚决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决议》。指出,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是当前政治领域中一场尖锐、严重的敌我斗争,是全市人民关心的一件大事,是摆在全市人民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市各级司法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统一步调,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强有力地发挥专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和每个公民都要积极行动起来,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刑事犯罪,加强综合治理,为夺取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斗争的全面胜利,为尽快实现全市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而努力奋斗。1985年11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市司法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暂行办法》,对于加强法律监督,搞好法制建设,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向不仅依靠政策还要依法办事的过渡迈出了一步,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有了具体的遵循。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1985年9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徐青副市长作的《关于我市1985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报告》,作出了《对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1985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报告〉的决议》。认为,根据国务院和省关于各级财政都要以收定支、量力办事,做到当年收支平衡,不出赤字的要求和我市1至8月份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对今年财政赤字预算变更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建议,是必要的和适当的。会议批准市人民政府关于1985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报告。1986年12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指标调整的建议》,作出了《关于长春市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指标调整的决定》,批准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长春市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指标调整的建议》。由于汽车等主要行业市场发生变化,生产减少,再加上原料、燃料涨价和企业固定费用支出增大等因素的影响,工业总产值增长速度减慢,经济效益下降。因此,对1986年工业总产值和市直预算内工业企业实现利润两项计划指标进行调整,即全市工业总产值(含村及村以下工业产值)由原定计划75.76亿元调整为70.76亿元,比原计划减少了5亿元。调整后的计划比1985年增长0.87%。市直预算内工业企业利润由原定计划1.75亿元调整为0.8亿元,比原计划减少0.95亿元。调整后的计划,比1985年下降50%。1986年12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1986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建议》,作出了《关于长春市1986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议》。由于情况的变化,同意当年财政收入预算由92384万元变更为81384万元,其中留用收入由52613万元变更为46748万元。当年财政支出预算由68217万元调整为73753万元。调整后的1986年财政预算,收大于支,结余34万元。1988年3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批准长春市1987年财政决算的决议》。根据长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授权,听取并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刚占标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长春市1987年财政决算的报告》,决定批准长春市1987年财政决算。1988年3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刚占标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长春市1988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报告》,作出了《关于批准长春市1988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议》。由于全市财政收支范围和有关收入数额的变化,同意1988年全市财政总收入由100127.5万元变更为89169.8万元,按可比口径计算比上年实际增长8.7%。1988年全市财政总支出由65356.2万元变更为54638.3万元,按可比口径比上年预算增加4.4%。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变更后的财政收支预算仍然是平衡的。
  第五节 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国家监督中最具权威的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它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有利于这些机关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有利于健全决策体系,减少失误;有利于防止和消除腐败;有利于国家机构的高效、合理运转。这种监督也是对他们工作的一种不可缺少的帮助和支持。
  监督的内容,一是工作监督,一是法律监督。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一、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
  自1980年6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至1988年11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七次会议,共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92项,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3项,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5项。其中,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8项,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项,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项;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47项,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项,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3项;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至第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17项,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项。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监督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障宪法、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贯彻执行;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贯彻执行;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制定的规章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从而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进行活动,正确行使权力,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听取和审议的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涉及到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各个方面。
  1980年11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副市长孙力所作的《关于贯彻中央书记处四条建议精神,集中力量解决我市当前几个突出问题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央指示精神,抓得很紧,做了许多工作。全市青少年教育普遍得到加强和重视,社会治安、道德风尚都好于过去;群众上厕所难的问题初步得到一些解决,环境卫生有所改善;公共交通紧张现象有所缓和;城市绿化成绩比较显著。但是,按照中央书记处的建议精神和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要求,差距还是很大的。在青少年教育、公共卫生设施维护管理、道路维修、公共交通乘车秩序、垃圾清理等方面还有一些问题,要继续抓紧解决。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应按照中央书记处的建议精神,尽快制订出全市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秩序地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1988年11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长尚振令作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工作报告》。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安排得当,报告中所讲的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确保1989年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1988年;坚决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合理调整投资结构;大力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严格控制消费基金增长;认真整顿流通领域的经济秩序,制止各种混乱现象等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等主要措施是得力的。只要认真抓好落实,全市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中会取得更大的成绩。
  在监督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重点是监督其宏观经济行为,主要是强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重大经济决策的监督,使市人民政府能够严格按照人代会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办事,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从1980年6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到1988年11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这9年中,共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8次;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6次。1981年4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鉴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延期召开,为了便于工作,听取和审议了副市长池精武所作的1980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副市长刘钰所作的1980年财政决算和1981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会议认为,1980年全市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是好的,国民经济调整和各个方面工作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1981年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基本上符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调整国民经济的精神,切合全市的实际情况,是可行的。因此,同意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之前,暂按草案执行,待人民代表大会讨论批准后再正式下发。1988年9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副市长张明远所作的《长春市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7月)执行情况的报告》和《长春市1988年财政预算(1—7月)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市1988年1—7月份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不能盲目乐观。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国家将要采取有力措施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为深入改革创造条件。对此,市人民政府应该早作准备和安排。会议认为,全市1988年前7个月的财政形势是好的,但从形势发展来看,许多不利因素将在后几个月集中体现出来,将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财政收入,给全年的收支平衡增加困难。为此,必须采取坚决措施,压缩基建投资和社会集团购买力,增收节支,杜绝浪费,争取全年的财政预算取得更好的结果。
  在农业工作方面,从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到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的任期内,共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和农村工作的报告10次。在1984年12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农村“两户”发展情况的汇报》。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各种专业户、重点户的发展越来越快,经营的门类和项目越来越广,生产能力和规模越来越大,经济效益越来越好,作用越来越明显。据统计,全市“两户”已达28万多户,占农户总数的35%以上。会议指出,“两户”是农村新兴生产力的代表,要很好地发挥他们的骨干和示范作用,坚定不移地支持“两户”的发展。农村的人大代表要努力勤劳致富,在农村经济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的转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要破除过去“以粮为纲”的旧观念,清除“左”的影响,在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同时下大力量抓好畜牧业,把商品粮基地变为既是粮食生产的基地,又是畜牧业的生产基地。还要进一步放宽政策,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维护“两户”的合法权益。1986年6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副市长吕久权所作的《关于上半年农业生产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要实现今年提出的“一个恢复(粮食总产量恢复到灾前水平)、两个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有新的发展)”的目标,必须树立常年抗灾夺丰收的思想,把立足点放在抗大灾、抗重灾上,把措施放在促早熟、夺丰收上;必须层层增强责任感,确保高投入、高产出;必须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还要安排好1986年的秋菜生产,满足人民生活需要。
  在工业工作方面,从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到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共审议关于工业生产和工业企业改革方面的工作报告6项。1983年8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前7个月工业经济效益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关于工业效益问题是全市人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工业战线在端正指导思想,从过去着重抓产值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有了明显进步。但就全市的情况看,经济效益差的状况还没有完全改变,几项主要指标,无论是与计划要求比、与历史水平比、与先进的兄弟地区比,都有着很大的差距。会议指出,经济效益不好的客观原因有原材料涨价、产品让利降价、电力和燃料供应不足、产品结构变化等,但主要的是指导思想上的转向问题没解决好,面向市场,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还不够。会议提出,要组织工业企业的广大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经济工作的重要论述,从着重抓产值、抓产量转变到抓质量、抓品种上来;从重视生产、轻视管理转变到狠抓管理上来;从依靠扩大生产规模来提高生产转到依靠技术进步来提高生产;从生产型转变到生产经营型;从轻视人才和知识转变到重视人才、重视智力开发。要树立“求实际效益,让用户满意”的思想,下功夫、花力量抓好质量。要研究市场要求,搞好经营销售,提高竞争能力。1987年4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企业改革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两年来,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从长春市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大中型骨干企业为重点,积极地进行了工业企业的改革,使一大批企业在改革中获得了生机,增强了活力,经济效益有了明显的提高,促进了全市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为实现振兴长春战略目标作出了积极贡献。会议指出,全市的工业企业改革与全国先进城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是各级领导改革的意识和观念还不够强,改革的步子迈得还不够大;在如何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和加强职工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方面还缺乏全面系统的经验;企业干部队伍的素质还比较低,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短缺是个普遍问题。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再接再厉,把全市工业企业的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在财贸、物价、工商行政工作方面,听取和审议了商业改革中维护消费者利益、蔬菜供销、城乡个体工商户发展、粮食定购合同执行情况、物价管理等工作报告11项。1983年6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商业改革和在改革中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全市商业改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抓得紧,进度快,形式灵活多样,在推行经济责任制中重视维护消费者利益;商业企业的经济效益显著提高。会议指出,商业是连接生产与消费的桥梁。商业改革的好坏,服务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会议根据当时群众对商业改革中如何维护消费者利益问题反映较大,要求市人民政府:要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认真贯彻物价政策,加强市场管理;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对职工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教育,提倡文明经商;扩大企业经营,积极组织适销对路商品,努力满足消费者多方面的需要。稳定物价是实现国民经济调整的一项内容,是保证安定团结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大事。在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到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期间,先后4次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物价工作的报告。1985年7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蔬菜、副食品价格改革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1985年4月全市蔬菜价格改革方案出台后,取得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市场蔬菜的供应数量不够充足,在一段时间里蔬菜价格上涨幅度比较大,少数蔬菜品种的价格成倍增长,而且持续时间较长,使消费者多支出了相当一部分生活费用,加重了群众负担,群众意见比较多,反映也比较强烈。因此,控制好蔬菜价格对安排好人民群众生活,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它关系到大好形势的巩固和发展,关系到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社会稳定,决不能掉以轻心。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蔬菜购销体制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的认识;要充分调动菜农的生产积极性,鼓励菜农种足菜、种好菜,稳定并增加蔬菜的产量;国营商业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作用;要加强市场管理,对借机哄抬物价者,要敢抓敢管,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面,共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教育工作报告5次、科学技术工作报告3次、文化工作报告4次、卫生工作报告5次、群众体育工作报告1次、计划生育工作报告2次。教育方面,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学校教育工作、中等教育结构改革、保护青少年不受精神污染、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规划和实施方案等工作报告。1982年9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四个现代化的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是培养各种专业人才的有效措施之一,能为国家用较短时间培养具有初步专门技能的社会主义劳动技术后备力量。因此,要全社会动员,注意贯彻政策,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有师资出师资,有校舍出校舍,充分调动厂矿、集体、个人办职业学校的积极性,把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推向深入。科学技术工作方面听取和审议了科技工作为乡镇企业服务和科技立市等工作报告。1982年11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科技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长春市科技工作形势越来越好,恢复健全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和组织,落实了知识分子政策,有了一支较强的科技人员队伍;贯彻了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有些科研项目已经取得可喜成果,解决了一些生产中的难题,收到很好的经济效益,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会议指出,长春市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大厂比较多,科技力量雄厚,设备齐全,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很大优势。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正重视科技工作,使科技工作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作出应有的贡献。1988年9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副市长尹文作的《关于我市“科技立市”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科技立市”是振兴长春经济的战略决策。几年来,全市经济发展速度同先进城市相比差距很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依靠科技振兴经济的思想树立得不牢,没有把科技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致使潜在的科技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此,要想振兴长春经济,必须依靠科技力量,把“科技立市”与“教育为本”紧密结合起来。要提高科技人员的物质生活待遇,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只有这样,长春经济才能有很大的飞跃。文化艺术工作,听取和审议了繁荣文化艺术、文化艺术战线清除精神污染和文物保护等工作报告。1981年11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目前我市文化艺术工作的情况报告》。会议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市文艺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出现了繁荣兴旺的局面。戏剧创作、评论和演出活动活跃,艺术理论研究和艺术人才培养取得新的成果,群众文化活动和文化事业建设有了新的进展。但仍有一些艺术产品质量不高,思想性不强,社会效果不佳,文艺单位的思想工作薄弱,存在不少不健康的思想,文化市场出现一些宣传封建迷信、低级下流的图书、照片和剧目。会议要求,文艺战线要进一步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抓好队伍建设,提高演职人员的思想艺术水平;切实抓好群众性文化活动,积极兴建文化设施,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1986年7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文物保护法〉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几年来,市人民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做了不少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执行《文物保护法》,收到一定的成效。文物保护工作是一件很重要的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项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把文物保护工作列入日程,加强对全市列入县级以上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古迹的保护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的现象,要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全市人民都能了解《文物保护法》,自觉执行《文物保护法》。卫生工作,听取和审议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贯彻《食品卫生法(试行)》和《药品管理法》等工作报告。1981年3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安排的报告》。会议指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四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要动员全市人民积极行动起来,结合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和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简称“五讲”、“四美”)活动,以搞好市容环境卫生为重点,把春季爱国卫生运动扎扎实实地搞好。对爱国卫生运动的领导,要条条块块结合,以块为主,一切单位都要服从所在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挥和监督。1988年7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群众体育工作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市群众体育工作克服许多困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形势发展的要求及外省市相比,有很大差距。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群众体育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要充分认识发展体育对于增强人民体质,振奋民族精神,促进改革和经济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切实抓好和制订实施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更新体育设施,强化工作机构;要突出重点,把中小学的体育工作抓实抓细,特别要注意解决体育师资问题;要面向社会,搞好宣传,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体育竞技活动,促进全市群众体育工作健康深入地开展下去。在1981年3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和1987年11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分别听取和审议了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市的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制定的计划生育政策,做了大量工作,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六五”期间是全市建国以来有计划地控制人口的最好时期,人口年平均出生率为12.86‰,比“五五”期间低4.45‰;进入“七五”期间以来,全市同全国一样,面临生育高峰期,1986年全市人口出生率为10.89‰,人口自然增长率为5.69‰,低于全国和全省年平均出生和年平均自然增长水平。会议指出,“七五”期间,人口发展的形势非常严峻,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任务十分艰巨;市人民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确保人口包干指标的完成,实行承包人口计划指标责任制;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生育政策;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要狠抓环扎和补救措施的落实;合理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干部的待遇和报酬。
  在城乡建设方面,听取和审议了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君子兰市场管理、打通城市消防通道、整顿违章建筑、大气污染及治理、城市住宅小区综合开发建设、铺装100万平方米人行步道和修建100个景点绿地等7项工作报告。1987年6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君子兰市场管理的情况汇报》。汇报提出,君子兰是长春市人民群众所喜爱的名贵花卉。长期以来,无论是公园还是居民住户都只是作为观赏花卉栽培。近年来,特别是最近1年来,兴起一股“君子兰热”,使君子兰迅速商品化。由于管理没有跟上去,出现了价格奇高、市场秩序混乱、危害社会治安等新问题。为此,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同兄弟城市协调行动,整顿君子兰市场,使君子兰的生产和购销活动得到健康发展。1980年5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大汽污染及治理情况的汇报》。会议充分肯定了全市环保部门在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试行)》方面所做的工作,同时指出:要进一步实施《环境保护法(试行)》,采取果断措施,把净化空气,治理污染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对污染严重的单位必须依法限期治理;要制订环境保护的长远规划,逐步建立和扩大烟尘控制区;要加强领导,从严管理,深入贯彻环境保护工作以防治大气污染为重点的方针,争取早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质量标准。1988年9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住宅小区综合开发建设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几年来,全市的小区开发改造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人们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是,在配套设施方面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幼儿园和小学校舍建设没有跟上。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综合开发建设的领导,提高综合开发的科学水平,加强对开发企业的行业管理和小区建设的管理,使全市的住宅开发建设不断发展。
  公安工作方面,听取和审议了整顿社会治安,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取缔流氓舞会、收缴淫秽物品,打击流氓团伙和犯罪分子利用淫秽物品进行犯罪活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7项工作报告。1981年3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公安局《关于全市整顿社会治安和今后意见的报告》。会议指出,前一段整顿社会治安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近年来刑事犯罪案件又有回升,各种犯罪分子的活动嚣张起来,对此,绝不能掉以轻心。会议认为,整顿社会治安,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定,是实现安定团结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保证经济调整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条件,一定要下决心抓紧抓好。会议要求公、检、法三机关紧密配合,协同作战,运用法律武器坚决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该抓的抓,该判的判,从重从快,绝不能心慈手软。1988年7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副市长刘飏所作的《关于我市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市公安机关和广大干警在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发扬不怕苦、不怕累、勇敢战斗的精神,有力地打击了各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违法分子,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在处理案件上执法不严,定性不准,处罚不当,“以罚代刑”等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有的人受不正之风影响,执法犯法,影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贯彻。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要针对当前治安管理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进一步加大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力度,重点查处殴打他人、偷窃、赌博、奸宿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案件;要大力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从严治警,坚决刹住办案“开后门”的不正之风;广大干警要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为加强治安管理做出更大贡献。
  民政工作方面,1988年9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婚姻法〉情况的报告》。1980年9月修改后的《婚姻法》公布后,广泛开展了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了婚姻登记的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在贯彻执行《婚姻法》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早婚和不登记就同居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包办、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变相买卖婚姻的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残害妇女,遗弃老人、婴儿现象也时有发生。市人民政府提出,今后要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法制观念;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非法婚姻;进一步抓好婚姻登记机关的建设,切实保障《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同时,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领导。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这个报告,指出,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婚姻法》做了大量工作,使全市的婚姻工作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婚姻法》涉及到千家万户,只一个民政部门抓不行,必须进行综合治理。为了搞好这项工作,在今后一个时期里,必须大力加强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非法婚姻,对一些违反《婚姻法》的案例,要依法给予必要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切实保障《婚姻法》的贯彻实施。
  民族、宗教工作方面,1982年9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会全以来,长春市的民族工作在拨乱反正、清除“左”的错误思想影响、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可喜成果。今后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对做好民族工作重要性、长期性的认识,增强执行民族政策的自觉性;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关心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进一步抓好民族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关于宗教工作,会议指出,长春市恢复了宗教工作机构,修复了一些寺庙和教堂,平反了宗教界的冤假错案,建立健全了宗教爱国组织等等。今后要坚定地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政策,巩固扩大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加强对宗教界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积极因素,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局面而共同奋斗。
  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3项、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5项,涉及到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整顿社会治安,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法纪检察,经济审判等工作情况。1984年10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诚作的《关于坚决执行“两个决定”,依法严惩刑事犯罪情况的汇报》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海江作的《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第一战役检察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全市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总的讲成绩是很大的。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第一战役取得了重大胜利,沉重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刑事案件明显下降;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群众的安全感普遍增强;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大为增强,推动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对已经取得的成绩还不能估计过高。从斗争的发展情况看,第一战役主要是扫荡了一大批浮在表面上的各种犯罪分子,对隐藏较深的罪犯挖得不够,还有为数不少的一批重大、特大积案没有破获;有一批流窜犯、在逃犯还没有逮捕归案;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突发性暴力犯罪案件还不时地有所发生,强奸、杀人案件还有上升的趋势;犯罪的恶性循环和滋生新的犯罪问题,解决得还不够有力。会议强调,应该认识到我们同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松懈,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部署,坚持把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深入下去。要坚决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广泛深入发动群众,造成一个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强大政治攻势;政法公安队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斗争任务,加强整训,不断提高广大干警的政治素质和政策、业务水平,以改革的精神努力开创治安综合治理的新局面。1986年1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森作的《关于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市检察机关自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以来,认真贯彻了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示和决定,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法令,立案侦查、起诉和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了一大批经济犯罪案件,这对打击犯罪分子在经济领域的破坏活动,教育和挽救犯错误的干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应看到,今年揭露出来的经济犯罪案件多,而且大要案大幅度上升,金额也越来越大,出现了建国以来罕见的特大案件。会议强调,经济犯罪活动破坏了国家正常的商品流通,搞乱了社会主义经济,严重地干扰和危害四化建设,腐蚀着党员和干部队伍,败坏了党风,损害了国家信誉,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有效制止和打击。今后要进一步提高对打击严重经济犯罪重要性的认识,继续加强对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领导,坚决突破阻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认真研究斗争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格执行政策和法律;坚持打防结合,注意扩大办案效果,搞好综合治理工作。1988年7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麟所作的《关于经济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在业务新、任务重的情况下,积极开展经济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会议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要适应改革不断深入和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形势,进一步强化经济审判工作,紧紧围绕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保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开展工作;要加强经济审判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和办案效率,深入群众,主动服务,把经济审判做得更及时,更准确;要继续抓好执行工作,增强审判效果,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一直把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情况的监督放在重要位置,通过审议执法情况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监督检查这些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执法情况的报告。在这8年多时间中,先后听取了有关《刑法》、《刑事诉讼法》、《食品卫生法(试行)》、《森林法》、《文物保护法》、《义务教育法》、《药品管理法》、《环境保护法〈试行〉》、《经济合同法》、《会计法》、《土地法》、《企业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抓住不放,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来。1983年4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副市长孙力所作的《关于贯彻国家〈食品卫生法(试行)〉意见》的汇报。会议原则同意报告中对全市食品卫生状况的基本估计和贯彻《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具体措施。1984年6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副市长杨迪所作的《关于我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基本情况和今后工作安排的汇报》。市人民政府在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过程中,依法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查处了非法购进、加工和销售大量病、死猪肉的案件,汽水连续出现异物的事件,出售不合格啤酒事件,用污水酿酒事件以及销售病死马肉事件等,逮捕和收容了案件的主要责任者,有的进行了罚款处理,有的则令其停产整顿。会议肯定了市人民政府所做的这些工作。1987年9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副市长李慧珍所作的《关于我市贯彻〈食品卫生法(试行)〉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认真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是关系全市人民身心健康的一件大事,坚持不懈地抓了几年,全市城乡食品卫生状况有了明显好转,但问题仍然不少,不容松懈。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管理,全市人民也应积极行动,强化对食品卫生的监督,提高食品卫生质量,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服务。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试行)》的人和事,要依法进行处理。在法律监督中,不仅注重事后监督,而且也加强了事前监督,为法律、法规的实施开好头,打好底。1988年7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准备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企业法》将于1988年8月1日起实施,这对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增强企业活力,振兴长春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工业企业,都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企业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作一件大事抓实、抓好,要把贯彻《企业法》同深化改革,促进生产力发展紧密联系起来,通过贯彻《企业法》进一步推动全市改革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要积极为《企业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为企业服务;各级财政、银行、审计、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增强执法力度,搞好法律监督,依法保护经营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从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以来,多次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部门对“一府两院”执法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形式,有的是省、市人大常委会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有的是市人大常委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检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在全市公安、法院、检察、司法机关中进行了集中的执法检查,1988年3月首先在二道河子区和农安县进行试点,有领导、有组织、有重点地检查一县一区公、检、法、司机关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情况。1988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在农安县召开了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总结交流了一区一县执法检查的经验,研究部署了在全市深入开展执法检查的工作。要求1988年下半年在朝阳区和双阳县展开,1989年在全市范围内铺开。各县、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妥善安排,不搞一哄而起,注重实效。这次执法检查,采取以自查为主、自我教育为主,不搞人人过关。检查中坚持边查、边议、边改的办法,收到显著效果。1988年8月29日、12月13日两次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就执法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全市执法检查的范围、步骤、组织领导等问题作了专门研究,并组织人力加强了执法检查工作的具体指导,从而保证了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
  三、受理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自1980年6月至1988年末,市人大常委会共受理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2350件(次),其中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233件(次)。
  随着普法学习的不断深入,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地位、性质、任务和作用的认识越来越明确,给市人大常委会写信和到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上访的人数和件数日渐增多。1985年以前,市人大常委会每年接待和受理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只有几十件(次)。1985年197件(次),1986年341件(次),1987年525件(次),1988年达到708件(次)。
  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反映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比较集中的是物价、市场管理、粮菜供应、住房拆迁以及公检法机关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其中有不少来信来访是揭发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不正之风、不能秉公执法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对上述问题,凡是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政策、实施法律、工作有成效的都给予支持和维护;凡是违背政策、悖于法律、工作中确有缺点毛病的都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检查纠正和处理,从而维护了政策和法律的尊严,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威和良好形象。
  属于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申诉和意见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约占全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件(次)的4%左右。对这类信访案件,市人大常委会都认真对待,慎重处理。
  1988年3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举行前,接到人民群众来信揭发检举拟在会议上任命的两名干部的问题,会议建议提请任命的机关撤回对上述2人的任职议案,待问题查清后再提请。对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个别干警的过失杀人、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违法犯罪的上访案件,市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有的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接待来访群众,阅批上访信件;有的重大问题还及时召开主任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处理办法,并要求有关机关答复办理结果。1985年8月13日,某公安分局民警陈某酒后调查一起君子兰花被盗案时,与青年农民朱某发生争执,陈某用枪体把朱某的头部打破出血。朱的哥哥闻讯赶来质问,陈鸣枪,朱的哥哥捺枪制止,推拉中枪走火,朱的哥哥被打死。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朱系因抢枪,合力击发致死,陈某不负责任。朱的家属不服,给市人大常委会来信申述。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市人民检察院迅速查办。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后认为,公安机关的结论不符合实际情况,1986年1月29日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处理。但在处理过程中遇到很大阻力。市人大常委会了解情况后,于1986年4月5日召开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这一案件的办理情况,并一致表示坚决支持检察院立案侦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检察院经过深入细致的工作,查明陈某已构成过失杀人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1987年7月17日,某区人民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延续了近两年的错案,终于得到公正处理。1986年8月17日,某区公安分局某街派出所民警安某,身着便衣,由于违章驾驶摩托车与一妇女相撞发生争执,围观群众丁某打抱不平,被安某拽住,撕打在一起,安某挣脱后鸣枪,丁某扑上去抓住安某持枪的手,丁某被打死。案发后丁某的父亲来信控告。该区检察院于1986年8月20日受理此案,并在1986年9月25日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区法院拟以过失杀人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但考虑此案影响面大,为慎重起见,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了请示。市人大常委会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判得过轻,在人民群众中难以通过,应依法从严惩处。最后,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该区法院于1987年7月16日以过失杀人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3年,收监执行。
  第六节 人事任免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自1980年5月至1988年11月,市第七届、第八届、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共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28人次。其中决定代理市长2人次,代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4人次;决定任免副市长15人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212人次;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184人次;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123人次;批准任免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34人次;任免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2人次(从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之后,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常委会副秘书长及各厅(室)、委、办主任、副主任52人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从1986年12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开始,人事任免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颁发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的任命书。任免名单全部刊登在市人大常委会《会刊》上,有的还在《长春日报》上公布。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及各厅(室)、委、办主任、副主任等,要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有的还要发表简短讲话,表明任职后的奋斗目标和工作打算。
  历届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名单如下:
  1980年8月26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
  任命 孙晓明 王学仁 龙细欧 王华轩 虞洪生 李纪元
  林守先 靳本尧 韩枫 张基善 孙喜堂 为市中级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孙喜堂 冯国田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张平顺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林志远 赵玉英 刘素忱 史俊才 李文学 李庆华
  高忠智 侯连国 高连元 崔鹏程 刘秀芸 李振东
  赵泰春 谭竹松 刘昌堤 孙树增 赵文荣 为市中级人
  民法院审判员
  张介夫 吴宝勋 吕焕章 王春太 冯鹏飞 金成玉
  刘宝居 程进康 为市人民检察委员会委员
  姚 泓 刘云武 赵怀群 张守金 张少华 贺鸣岐
  王祺龙 郭志华 崔若宇 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1980年11月29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任命 许镇 为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赵波 为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陈长友 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王建基 为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公室主任
  金树俭 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于琦 为市人大常委会科技文教办公室副主任
  隋寿山 张 平 孙陆隆 刘海林 刘捷中 刘清元
  张希文 韩平泉 董连德 阎崇山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宝居 王有智 赵润山 王三星 冯鹏飞 孟繁茂
  金成玉 杨跃山 程进康 凡峰 所风翔 张玉昆
  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1981年4月1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任命 裴戎 为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办公室副主任
  决定任命 葛俊杰 为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
  刘鸣 为市建筑材料工业局局长
  决定免去 何光远的长春市副市长职务
  冯立身的市电子工业局局长职务
  任命 金成玉 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981年5月14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免去 李庆华 董连德 林志远 赵玉英 韩平泉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1981年8月5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定任命 艾进 为市电子工业局局长
  任命 李森 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决定免去 范友人的市卫生局局长职务
  艾进的市社队企业局局长职务
  1981年10月31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任命 靳本尧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韩枫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
  崔荣 刘印喜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张基善 张黎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张玉英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汤杰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于浩然 杨俊峰 姜保登 王云志 李运利 为市中级人
  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李纪元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高俊久 王 维 李玉魁 许有文 马治林 刘亚芬
  李梦周 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1982年5月15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
  任命 张平顺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三星 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1982年7月24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定任命 祝景伦 为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孙景荣 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免去 龙细欧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决定免去 张光磊的市统计局局长职务
  1982年9月24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
  决定任命 尚振令 为长春市副市长兼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决定免去 张振的市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命 苑伟儒 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1982年11月26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定任命 汪静岳 为市城建局局长
  免去 金树俭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程进康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赵润山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1982年12月23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决定 孙诚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 周澍澄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83年1月15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定任命 汤锡铭 为市物价委员会主任
  潘学贵 为市机械工业局局长
  胡波 为市统计局局长
  李国庆 为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
  虞洪生 为市司法局局长
  姜立言 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决定免去 邢 河的市基本建设委员会主任职务
  方 圃的市人事局局长职务
  黎 军的市机械局局长职务
  刘鸣的市建筑材料工业局局长职务
  阎法学的市物资局局长职务
  冬 平的市司法局局长职务
  赵希明的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职务
  葛俊杰的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职务
  荣峻山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 虞洪生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1983年4月13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
  任命 赵波 为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胡永勤 为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艾进 为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
  邹明德 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王世平 为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公室主任
  刘传连 为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办公室主任
  陈长友 为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办公室副主任
  刘健 为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办公室主任
  袁振泽 为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办公室副主任
  于明昌 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
  刘立金 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范友人 为市人大常委会科技文教办公室主任
  免去 许镇的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
  赵波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职务
  陈长友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决定任命 黄克 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潘学贵 为市机械工业局局长
  郭庆春 为市第一轻工业局局长
  李占生 为市第二轻工业局局长
  兰荣勋 为市石油化工局局长
  宋海峰 为市电子工业局局长
  李海亭 为市公用局局长
  汪静岳 为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
  赵世泉 为市冶金工业局局长
  祝景伦 为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李国庆 为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
  胡波 为市统计局局长
  简福成 为市劳动局局长
  张国柱 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汤锡铭 为市物价局局长
  刘旭东 为市财贸办公室主任兼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董凤贵 为市物资局局长
  程绍友 为市商业局局长
  左云恒 为市标准计量局局长
  洪福祥 为市蔬菜副食局局长
  高振声 为市粮食局局长
  王兴波 为市税务局局长
  常守信 为市财政局局长
  刘靖慧 为市教育局局长
  才梦绂 为市文化局局长
  李振亚 为市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刘雅芝 为市对外贸易局局长
  袁长华 为市公安局局长
  赵恩荣 为市民政局局长
  虞洪生 为市司法局局长
  孔宪云 为市农业局局长
  王宽 为市水利局局长
  刘洪夫 为市林业局局长
  于友宸 为市社队企业管理局局长
  任命 王学仁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洪庆 韩喜臻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王华轩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吕焕章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1983年6月3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
  决定任命 于福今 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
  杨天民 为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
  张明远 为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孙景荣 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高铁麟 为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
  张澄宇 为市广播事业管理局局长
  决定免去 尚振令的市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
  黄克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职务
  俞 茎的市广播事业管理局局长职务
  任命 赵长荣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春太 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983年11月24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决定 陈振康 为长春市代理市长
  1983年12月16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决定任命 刘祥栋 为市人事局局长
  张宇舟 为市卫生局局长
  白允和 为市交通局局长
  李兴福 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兴波 为市审计局局长
  周世远 为市财贸委员会主任
  杨传伟 为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朱廷士 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决定免去 王兴波的市税务局局长职务
  刘旭东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职务
  1984年2月24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决定任命 杜占清 为市计划委员会主任
  任命 冯国田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于国乔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张玉英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洪庆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景荣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张基善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韩喜臻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李运利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林守先 张黎 张平顺 杨 杰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林守先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靳本尧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
  员职务
  韩枫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
  委员职务
  孙喜堂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
  委员职务
  张平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
  委员职务
  崔荣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职务
  张基善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职务
  张黎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职务
  汤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冯国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1984年3月28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决定任命 许际坤 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决定免去 黄克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
  任命 胡海江 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朱庆红 朱子军 王满周 郑殿玉 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任命 高俊久为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翟心红为二道河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4年5月4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定任命 张明远 为长春市副市长
  免去 蔡为武的长春市副市长职务
  1984年6月15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任命 王世平 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
  免去 艾进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职务
  王世平的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公室主任职务
  1984年8月3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任命 张基善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于国乔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张生怀 姜起胜 仲伟兵 邵凤勤 王秀萍 杨守义
  王元成 李秀年 赵 国 杨喜山 韩亥玉 辛龙文
  张文华 宋玉香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张基善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职务
  于国乔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职务
  批准任命 杨孝林 为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中枢 为九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郑龙采 为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 清 为德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4年10月11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决定任命 姜云祥 为市司法局局长
  裴文学 为市民政局局长
  姜吉成 为市税务局局长
  批准任命 张显义 为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4年12月13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定任命 吕久权 为长春市副市长
  李慧珍 为长春市副市长
  决定免去 孙力的长春市副市长职务
  杨迪的长春市副市长职务
  决定 周澍澄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决定任命 刘中民 为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徐毓洲 为市机械工业局局长
  王旭辰 为市石油化工局局长
  范新早 为市第二轻工业局局长
  李洪志 为市城市建设局局长
  张国柱 为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张延平 为市公用局局长
  徐明亮 为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赵永禄 为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局长
  祖国箴 为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孙 超 为市文化局局长
  夏英杰 为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李富元 为市林业局局长
  齐昭庆 为市水利局局长
  陈振森 为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
  张有智 为市第一商业局局长
  决定免去 朱廷士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职务
  潘学贵的市机械工业局局长职务
  兰荣勋的市石油化工局局长职务
  李占生的市第二轻工业局局长职务
  汪静岳的市城市建设局局长职务
  李海亭的市公用局局长职务
  祝景伦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职务
  李振亚的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
  才梦绂的市文化局局长职务
  张澄宇的市广播电视局局长职务
  于友宸的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职务
  王宽的市水利局局长职务
  刘洪夫的市林业局局长职务
  程绍友的市第一商业局局长职务
  左云恒的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局长职务
  批准任命 张玉琦 为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景奎 为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5年2月13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
  决定任命 李述 为长春市副市长
  决定免去 吴亦侠的长春市副市长职务
  任命 刘家麟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 王学仁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高俊久 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郑殿玉 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凡峰 李玉魁 张少华 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1985年4月27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
  任命 邹明德 为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
  赵德生 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吴立廷 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朱新民 为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办公室副主任
  齐文禄 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免去 胡永勤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艾进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王世平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职务
  刘传连的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办公室主任职务
  刘健的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办公室主任职务
  于明昌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职务
  裴戎的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于琦的市人大常委会科技文教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决定任命 林万清 为市交通局局长
  王维琪 为市第二商业局局长
  王述春 为市粮食局局长
  郝喜堂 为市教育局局长
  决定免去 白允和的市交通局局长职务
  刘靖慧的市教育局局长职务
  洪福祥的市第二商业局局长职务
  高振声的市粮食局局长职务
  免去 朱庆红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1985年5月23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定任命 王中田 为市对外贸易委员会主任
  刘祥栋 为市劳动人事局局长
  马洪超 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赵锋 为市科学技术干部局局长
  决定免去 刘雅芝的市对外贸易局局长职务
  刘祥栋的市人事局局长职务
  简福成的市劳动局局长职务
  孙景荣的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职务
  决定任命 蔡善定 为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常守信 为市财贸委员会主任
  刚占标 为市财政局局长
  决定免去 张明远兼任的市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
  周世远的市财贸委员会主任职务
  常守信的市财政局局长职务
  任命 庞德昌 陈丽成 佟明德 李爱珍 王 海 胡菊亭
  田雅琴 高忠堂 谢俊山 孙 寒 赵梅时 王显生 为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1985年11月21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任命 刘印喜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
  张生怀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
  李运利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
  霍世忠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姜保登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景荣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韩枫 张基善 黄之元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冯国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
  委员职务
  李运利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张基善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
  委员职务
  张玉英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
  委员职务
  王云志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 凡峰 为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亚芬 杨 军 为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殷洪毅 蒋伯勋 李 文 田雨魁 尹长桐 杨树仁
  祖成林 肖怀玉 朱传贵 李怀仁 赵国安 韩立中
  成淑范 张文实 高福山 范永翔 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
  员
  1986年1月26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定 王家桐 为长春市代理市长
  1986年3月3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定任命 袁长华 为长春市副市长
  李春芳 为长春市副市长
  决定免去 徐 青的长春市副市长职务
  任命 李振东 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1986年5月14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批准任命 李振洪 为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任命 董树才 冯 刚 蒋福厚 李洪刚 吴玉民 王洪波
  王云瑞 杨忠杰 宋世伦 张世煜 马玉新 为市人民检
  察院检察员
  1986年7月5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任命 陈长友 为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办公室主任
  张家祥 为市人大常委会科技文教办公室副主任
  王向明 为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办公室副主任
  1986年8月28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决定任命 钱鹏 为市第一轻工业局局长
  决定免去 郭庆春的市第一轻工业局局长职务
  1986年11月6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任命 金树俭 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
  辛雁荣 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李守智 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赵德生 为市人大常委会科技文教办公室副主任
  免去 邹明德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职务
  赵德生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职务
  决定任命 于福今 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秦宝荣 为市税务局局长
  决定免去 许际坤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
  姜吉成的市税务局局长职务
  任命 刘印喜 张生怀 霍世忠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委员
  王俊山 陈洪喜 暴玉明 张克堂 赵建军 程伟建
  安 然 鲁志良 孙凤鸣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有权 王守芳 韩永瑞 张淑宜 刘成久 李瑞环
  栾树臣 尹伟民 李 群 徐振杰 王茂义 张玉琴
  富宪春 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彭连文 为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1986年12月20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决定任命 郑克信 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刘大鹏 为市国家安全局局长
  决定免去 刘中民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 王满周 谢俊山 王显生 陈丽成 许有文 郭志华的市
  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1987年2月18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决定任命 王兴波 为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撤 销 王中田的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职务
  1987年4月29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决定任命 魏敏学 为长春市副市长
  张世铮 为市审计局局长
  决定免去 尚振令的长春市副市长职务
  赵永禄的市标准计量局局长职务
  裴文学的市民政局局长职务
  批准任命 刘景奎 为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孝林 为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震湘 为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翟心红 为二道河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振洪 为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 吉 为榆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 清 为德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显义 为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中枢 为九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郑龙彩 为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任命 韩喜臻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肖春光 为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987年7月17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决定任命 杨绍明 为市农业局局长
  杜树伦 为市物资局局长
  决定免去 孔宪云的市农业局局长职务
  董凤贵的市物资局局长职务
  任命 于国乔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三庭庭长
  霍世忠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
  王景荣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刘昌堤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鲁志良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安 然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程伟建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徐 勤 乔东旭 黄德成 张晓伟 薛财宝 为市中级人
  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于国乔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职务
  王景荣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 李 放 邹惠亭 赵建山 王胜利 宋国富 宋 健
  卢 刚 李岫春 杨兰堂 袁廷生 邓铁辉 王玉春
  邢化亭 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张维生 姜桂琴 为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李玉魁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1987年9月16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决定任命 崔玮德 为市民政局局长
  李和昌 为市土地管理局局长
  尚严庄 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决定免去 姜立言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职务
  任命 孙淑贞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1987年12月19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任命 吴云成 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
  郝喜堂 为市人大常委会科技文教办公室主任
  郑克信 为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办公室主任
  刘祥栋 为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主任
  决定免去 刘祥栋的市劳动人事局局长职务
  郑克信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职务
  郝喜堂的市教育局局长职务
  任命 李运利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庭长
  柴立军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免去 李运利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职务
  1988年3月16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
  决定任命 张明远 为市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兼)
  张德林 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郭庆春 为市计划委员会主任
  蔡善定 为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尹文 为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王兴波 为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刘中民 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尚严庄 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马鸿超 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李国栋 为市监察局局长
  李和昌 为市土地管理局局长
  汤锡铭 为市物价局局长
  胡波 为市统计局局长
  杜树伦 为市物资局局长
  钱鹏 为市第一轻工业局局长
  范新早 为市第二轻工业局局长
  王旭辰 为市化工医药局局长
  林万清 为市交通局局长
  张国柱 为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张延平 为市公用局局长
  徐明亮 为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赵峰 为市科学技术干部局局长
  李富元 为市林业局局长
  杨绍明 为市农业局局长
  陈振森 为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
  齐昭庆 为市水利局局长
  张 才 为市第一商业局局长
  王维琪 为市第二商业局局长
  刘宪鲁 为市粮食局局长
  刚占标 为市财政局局长
  李兴福 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张世铮 为市审计局局长
  李玉亭 为市教育委员会主任
  孙 超 为市文化局局长
  祖国箴 为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高铁麟 为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
  夏英杰 为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崔玮德 为市民政局局长
  姜云祥 为市司法局局长
  袁长华 为市公安局局长
  刘大鹏 为市国家安全局局长
  秦宝荣 为市税务局局长
  任命 张玉秀 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张广田 为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副主任
  免去 吴立廷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职务
  1988年5月18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
  决定免去 魏敏学的长春市副市长职务
  决定任命 张宇舟 为市卫生局局长
  徐毓洲 为市机械工业局局长
  任命 刘蕴萍 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1988年7月23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决定任命 尹文 为长春市副市长
  赵锋 为市人事局局长
  杜万成 为市劳动局局长
  曹鸿文 为市城市建设局局长
  任命 孙淑贞 李运利 韩喜臻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洪庆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王元成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赵 国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副庭长
  李秀年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
  免去 柴立军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王洪庆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隋寿山 于浩然 李文学 孙陆隆 王俊山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朱子军 吴玉民 王守芳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1988年9月10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免去 李守智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职务
  1988年11月17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免去 韩枫 张黎 张平顺 刘捷中 杨俊峰 张希文 刘春芳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 冯若贤 石成军 江小波 宋惠生 王景峰 胡殿安
  冯猷强 辛凤鸣 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第七节 指导县(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
  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和1980年9月28日吉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选举暂行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市人大常委会从1983年开始担负对县(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指导工作。至1988年共指导两次换届选举工作。每次换届选举,市人大常委会都制定了工作方案,召开换届选举工作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试点,组织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部门深入实际进行具体指导,保证了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1983年11月至1984年3月,指导县(区)、乡(镇)第十届(郊区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了群众满意的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和群众信赖的县(区)、乡(镇)两级领导班子。全市5县、5区共选出县区人大代表3587人,157个乡(镇)共选出乡(镇)人大代表19944人。当选的代表,一般都是各条战线的先进分子和各方面的代表人物。他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选出的县(区)、乡(镇)两级领导班子,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受到人民群众拥护和信赖。
  通过换届选举,广大群众普遍受到一次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提高了对选举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积极参加选举活动。在3414564个选民中参加投票的为3341381人,占选民总数的97.86%。在换届选举过程中,根据党的政策和有关法律,对过去应当摘掉“四类分子”帽子而未办理摘帽手续的185人,补办了“摘帽”手续,依法给予了他们选举权。对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3516人,经审查后,决定给予选举权的有1416人,停止行使选举权的2100人。对判处有期徒期、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犯,也依法给了他们选举权,这对加速他们的自我改造起到了推动作用。
  从1986年9月至1986年12月,指导县(区)、乡(镇)第十一届(郊区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这次换届选举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分4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市、县(区)、乡(镇)分别建立选举机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县(区)、乡(镇)分别抽调干部、培训骨干,划分选区。第二阶段,进行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第三阶段,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和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第四阶段,投票选举。
  截止1986年11月末,全市总人口为5927107人,经选民资格审查,有9507人为精神病患者和痴、呆、傻人,由于无法行使选举权利,没有给予选民登记;对因反革命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对其中的1188人暂时停止了选举权。这次选民登记,选民总数为3514124人。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坚持了广泛提名,充分协商的原则。除少数代表候选人由县、区委通过基层党委向有关选区提名推荐外,绝大多数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联合提出,经选民反复协商酝酿后,根据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人数按多于应选人数的1/3至一倍确定。
  在这次换届选举中,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委员会的领导,深入到各街道、乡镇和选区,进行巡回检查指导,选举日停止一切会议。各选区中心会场布置得庄严、隆重。对不能到会投票选举的老人、病人,设流动票箱,由工作人员组织他们就地就近投票,使广大选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权利。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共计为3413313人,占选民总数的97.13%。通过差额选举,共选出县、区人大代表2604人,乡、镇人大代表7623人。
  在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就如何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召开县(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两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提高两级人民代表大会质量等问题,向市委写了报告,市委及时批转了这个报告。全市5县、5区和153个乡(镇)均按要求于1987年2月或3月召开了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顺利完成了各项选举任务。
  这次换届选举充分体现了选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突出表现在各选区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人数比应选代表人数多出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4个城区这届应选代表964人,601个选区第一轮就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7756人,相当于整个城区应选代表名额的7点8倍。代表候选人这样成倍的提出,充分反映了广大选民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的增强。
  选出的两级人大代表的年龄结构、文化结构、专业结构发生了可喜变化。在2604名县、区人大代表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代表有1548人,占代表总数的59.4%;在7623名乡(镇)人大代表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代表有6107人,占代表总数的80%;县(区)、乡(镇)两级代表的平均年龄在40岁左右。县、区人大代表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代表有2330人,占代表总数的89.5%;乡、镇人大代表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有6280人,占代表总数的82.4%;大中专文化比重加大,县(区)、乡(镇)两级代表中具有大中专文化的有2679人,占两级代表总数的26.2%。具有专业知识的代表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南关区选出的243名人大代表中,具有专业知识的代表有66人,占代表总数27.2%。这些结构的变化,反映了人大代表素质的提高,为新的一届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重大问题,提高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密切联系选民,反映民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县(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县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基本上达到了中共中央和省委提出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应有年轻能连续两届的人选”和“逐步形成梯形年龄结构”的要求,县(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的领导班子也朝着“四化”的方向迈进一步。
  第八节 主任会议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主任会议议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1、讨论决定举行常委会会议的时间和议程草案,确定会议的列席人员;2、讨论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质询案;3、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4、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5、审查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决定、命令、规章和文件,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报告;6、审查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报告;7、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的汇报;8、处理常委会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提出,由主任确定。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签发。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厅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委托副秘书长签发。常委会副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经主任或秘书长确定,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在1983年6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1988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1986年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全市工作的实际情况,通过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进一步完善了主任会议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1980年7月召开第一次会议开始至1988年12月共召开95次会议。会议除讨论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事项和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日常工作以外,听取、讨论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汇报)、市人大常委会重要工作共78项。其中财经方面9项,城建方面2项,农业方面1项,文教卫生方面3项,公检法司方面9项,法规条例方面13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重要工作方面27项,其它方面14项。
  1980年7月11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长冯英奎《关于长春市物价工作情况的汇报》;讨论了市教育局等16个单位提出的《长春市社会主义道德公约(草案)》。8月22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整顿社会治安情况的汇报;讨论了《长春市计量管理暂行办法(草案)》。11月24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于1980年11月26日至27日,召开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工作座谈会,交流工作经验。
  1981年3月27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均《关于组织部分人大代表视察南湖污水治理工程和市第二水源第一期工程情况的汇报》。11月24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关于陪同全国人大代表视察长春市工作情况的汇报》;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均《关于计划生育视察情况的汇报》。
  1982年1月6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主任会议,决定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视察社会治安情况。5月11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均《关于视察农安、德惠两县农业生产情况的汇报》。7月19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主任会议,听取了《长春市学习、讨论宪法修改草案工作情况的汇报》;讨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讨论稿)、《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罪的补充规定》(讨论稿)。
  1983年3月21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八届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情况汇报》;讨论了郊区部分社队划入城区后,代表相应划入4个城区的问题;讨论了关于设立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草案)。5月28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民事诉讼费的暂行办法》及其说明。12月5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决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代表视察市内物价工作;决定召开各县、区选举办公室主任会议,部署县(区)、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1984年3月26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主任会议,讨论了补选省六届人大代表人选问题;讨论并同意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逮捕市人大代表匡兆清的报告》。7月23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主任会议,讨论了《关于命名君子兰花为长春市市花的报告(草案)》。11月29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讨论了《榆树县委关于罢免王殿臣省六届人大代表的建议》,会议责成办公厅派人再深入了解一下情况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12月6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主任会议讨论了办公厅关于王殿臣省六届人大代表资格的审查意见,同意提交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1985年2月5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主任会议,讨论了市司法局《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和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的报告》。4月20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讨论了补选市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的有关事项。5月20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主任会议,讨论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人事任免名单。其中对王中田的任职,建议市委组织部调查了解后再行审议,对其他6名同志的任免,会议一致同意市人民政府的提请。7月11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主任会议,研究了罢免田贵成的市人大代表资格问题。8月26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原则同意《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市司法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暂行办法(草案)》及其说明。责成法制办公室进行修改,向省人大常委会请示,并报请市委审定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会议讨论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对榆树县代表团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期间,对已审结完的两个刑事案件提出疑议的调查汇报(这个问题是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决定将调查结果向榆树县的市人大代表团作交待。会议讨论了《关于对市人大代表使用代表证的规定(草稿)》,会议认为,代表证只能作为证明代表身份用,目前不宜再作另外规定。9月9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刚占标作的《关于调整1985年市本级财政预算的报告》。会议认为调整预算是必要的,变更部分财政预算,达到收支平衡,符合中央和省有关财政政策的规定精神。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修改后,将此报告提请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10月28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主任会议,决定11月4日召开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会议还讨论了《关于联系在长春市的省人大代表的方案》。
  1986年3月23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主任会议,研究了5县和郊区财政预算赤字问题,决定就此向市人民政府建议,不能搞赤字预算。3月29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刚占标作的《关于长春市1985年财政决算和1986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4月5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某区某派出所民警陈某开枪打死朱某一案的复查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原案定案依据不充分,应慎重对待,严肃执法。4月10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主任会议,听取了代市长王家桐作的《关于长春市城建工作情况以及有关城建工程项目安排情况》的汇报。4月29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广志作的《关于市八届人大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7月14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振东《关于市蛋禽厂1983年非法购入和加工销售病猪肉案件侦察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此案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危害很大,影响很坏,对主要案犯必须依法严加惩处。9月18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副市长吕久权作的《关于长春市乡镇企业发展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发展乡镇企业要有长远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增加产品品种,搞好横向经济联合,提高职工素质。10月5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主任会议,讨论了《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草案)》。11月7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陈仲达作的《关于长春市1986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1—8月份完成情况》的汇报,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刚占标作的《关于长春市1986年1—8月份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企业财产损失遗留问题处理情况》的汇报。11月19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主任会议,研究了市人大常委会与市长举行联席会,商讨振兴长春大计问题。12月2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夏英杰作的《关于1986年长春市广播电视工作情况》的汇报,市体委主任高铁麟作的《关于1986年长春市体育工作情况》的汇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森作的《关于1985年以来长春市法纪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市各级检察院依据《检察院组织法》积极开展了法纪检察工作,是有成绩的,当前的问题是有的单位对法纪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检察机关中还存在怕影响关系、怕得罪人等畏难情绪,工作开展不够平衡,涉及到领导干部的案件往往久拖不决。今后要加强对法纪检察工作的宣传,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搞好调查研究,排除干扰,抓紧办案、结案,维护法制,保障改革,推进两个文明建设。12月12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讨论了市人民政府关于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部分调整、1986年财政预算作部分变更的建议,同意提交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1987年2月14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主任会议,研究了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王忠田的撤职问题、王兴波的任职问题。7月7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赵波作的《关于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汇报》;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力、副主任李珍关于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慈江道进行友好访问情况的介绍。11月26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四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保险公司经理孟昭勋作的《关于保险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市保险公司成立以来,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支援了企业生产,保障了群众生活,发展了社会福利事业,方向是正确的。发展人民保险事业是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发展保险事业,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是保险工作的根本任务。发展保险事业首先要端正指导思想,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起抓,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坚持面向社会、面向生产、面向生活的根本方向,牢固树立保险工作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的观念,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积累资金,调解消费,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减少意外损失,通过开展多类型、多层次的保险活动,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保险部门必须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区别服务对象,向深度和广度发展。11月30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七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有关部门《关于改进市人大常委会会务和服务工作的意见》的汇报,会议同意关于人大常委会会场布置、列席人员、会议纪要和意见建议办理,搞好会议报道等意见,使常委会会议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1988年1月16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主任会议,讨论了《关于制定颁发长春市人大代表视察证、开展代表持证视察活动》的有关问题。2月2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赵波作的《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同市人民政府领导举行联系会议准备工作情况》的汇报。3月14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世远和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办公室负责人作的关于长春市1987年财政决算、1988年财政预算报告的初审情况的说明,讨论了关于这两个报告的决议草案,同意提请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5月30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赵波作的《关于召开市、县、区人大工作座谈会安排情况》的汇报。7月25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作的《关于在农安县、二道河子区进行执法检查工作试点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这次执法检查是必要的,为人大常委会如何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实行法律监督摸索出了新的经验,开拓了新的路子。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作出处理,善始善终搞好试点工作。会议还讨论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市第九十二中学王丹丹等34名学生联名为曹阳饮牛奶致死申诉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会议同意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8月2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振东、胡海江分别作的关于1987年以来法纪检察和经济检察工作情况的汇报。8月9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赵波作的关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案办理和法律程序问题意见的汇报;同时,听取了市长尚振令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常育作的关于贯彻落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建长春市革命烈士纪念塔议案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办理此案态度是积极的,但在执行中有缺陷。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名称是修建革命烈士纪念塔,宗旨是缅怀革命先烈,教育后代,并要求选址和建筑物造型应庄严肃穆,适于各界进行祭奠活动。现在施工的建筑物名称是解放纪念碑,同议案的宗旨有不相吻合之处。考虑到这项工程已基本定型,不宜再改建,同意市人民政府的报告。会议指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必须严肃执行,不经法律程序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改变,对此项议案在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都应从中吸取教训,改进今后工作。会议建议,市人民政府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要重新修改,提交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8月18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主任会议,讨论了修订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草案),决定改名为《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从即日起施行。会议还讨论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工作条例》、《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人民代表意见工作条例》、《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议案工作的暂行规定》、《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试行办法》等草案。会议决定,有的修改后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有的根据大家意见修改后提交下次主任会议讨论;有的征求意见后在机关内部试行。8月29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传达的省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功勋关于长春市公、检、法机关执法情况专题调查的讲话,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宣读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农安县、二道河子区执法检查中执法不力的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珍讲了《关于当前公、检、法、司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及进一步搞好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从上面讲话和通报看出,长春市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大提出的“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的精神,在与各种刑事、经济犯罪斗争中,坚持了从重从快的方针,查处了一大批罪犯,为发展经济推进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成绩很大。各级政法机关重视和加强队伍建设,公安司法队伍是好的,党和人民是可以信赖的。但也应看到,在执法上确实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在某些案件的处理上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问题。会议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对待,抓住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会上,副市长刘飏、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澍澄、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俊久、公安局局长袁长华等表示,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是十分必要的,提出的问题符合实际,对这些机关是依法监督,又是工作上的支持,有利于改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他们表示要边查边改,并将检查落实情况尽快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要努力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和开放程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9月12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曹希龙、秘书长赵波关于东北三省及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情况的汇报。9月24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环保局副局长王世兴作的《关于省、市人大代表视察长春市环保工作所提意见、建议落实情况的汇报》,市卫生局局长张宇舟作的《关于省、市人大代表视察长春市执行〈食品卫生法(试行)〉所提意见、建议落实情况的汇报》。10月13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副市长张明远作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外事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积极利用外事交往的重要渠道,为发展全市外向型经济提供信息,搭桥铺路,工作有了新的发展。会议提出,市人民政府要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制定对外工作总体规划,研究解决好对外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问题,不断扩展长春市对外经济与技术交流的渠道,搞好外事部门的自身建设,努力开创长春市外事工作的新局面。会议还讨论了《长春市关于公民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草案)》。11月4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主任会议,讨论研究了补选基督教牧师李芳园为省人大代表的议案,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12月9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副市长于福今所作的关于《长春市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修改意见的汇报,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长春市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提出的意见,对规划进一步作了修改补充。会议认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是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措施,也是促进长春市经济发展,振兴长春的一件大事。会议提出,市人民政府一定要把教育摆在重要地位,精心组织好规划的实施,下决心为教育多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待中央有了新的精神后,再加以修订,正式下达。会议还讨论了补选市人大代表问题。12月13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分别对朝阳区、双阳县及刁家山劳教所的执法检查情况所作的汇报。会议认为,这次执法检查对司法机关处理的不当案件,发现一批,纠正一批,对提高广大干警的业务素质起到了推动作用,对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中的不正之风有所揭露,使这些问题有所收敛。总的看,效果明显,社会反响好,是成功的。会议决定,明年对全市公、检、法、司执法检查要全面铺开。会议研究了全面铺开的范围、内容、步骤、方法和组织领导等问题。会议决定将这些意见集中整理一个方案报市委,待市委审查同意后,再提交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第九节 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
  一、行政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
  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机关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
  秘书长 许镇(1980.11—1983.4)
  副秘书长 赵波(1980.11—1983.4)
  办公室
  主任 赵波(兼) (1980.11—1983.4)
  副主任 陈长友(1980.11—1983.4)
  科技文教办公室
  副主任 于琦(女) (1980.11—1983.4)
  法制办公室
  副主任 金树俭(1980.11—1982.11)
  经济办公室
  副主任 裴戎(1981.4—1983.4)
  人事办公室
  主任 王建基(1980.11—1983.4)
  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机关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
  秘书长 赵波(1983.4—1988.1)
  副秘书长 胡永勤(1983.4—1985.4)
  艾进(1983.4—1985.4)
  邹明德(1985.4—1988.1)
  办公厅
  主任 艾进(兼) (1983.4—1984.6)
  王世平(1984.6—1985.4)
  邹明德(兼) (1985.4—1986.11)
  金树俭(1986.11—1988.1)
  副主任 邹明德(1983.4—1985.4)
  赵德生(1985.4—1986.11)
  吴立廷(1985.4—1988.1)
  辛雁荣(女) (1986.11—1988.1)
  李守智(1986.11—1988.1)
  经济办公室
  主任 刘传连(1983.4—1985.4)
  陈长友 (1986.7—1988.1)
  副主任 裴戎(1983.4—1985.4)
  陈长友 (1983.4—1986.7)
  朱新民 (1985.4—1988.1)
  城建办公室
  主任 刘健 (1983.4—1985.4)
  郑克信 (1987.12—1988.1)
  副主任 袁镇泽 (1983.4—1988.1)
  王向明 (1986.7—1988.1)
  科技文教办公室
  主任 范友人 (1983.4—1985.4)
  郝喜堂 (1987.12—1988.1)
  副主任 于琦(女) (1983.4—1985.4)
  赵德生 (1986.11—1988.1)
  张家祥 (1986.7—1988.1)
  法制办公室
  主任 于明昌(1983.4—1985.4)
  吴云成 (1987.12—1988.1)
  副主任 齐文禄 (1985.4—1988.1)
  刘立金 (1983.4—1988.1)
  人事办公室
  主任 王世平 (1983.4—1984.6)
  人事代表办公室
  主任 刘祥栋 (1987.12—1988.1)
  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
  根据1986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1988年1月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了秘书长。
  秘书长 赵波(1988.1—)
  副秘书长 邹明德(1988.1—)
  办公厅
  主任 金树俭(1988.1—)
  副主任 吴立廷 (1988.1—1988.3)
  辛雁荣 (1988.1—)
  李守智 (1988.1—1988.9)
  张玉秀 (1988.3—)
  财经办公室
  主任 陈长友(1988.1—)
  副主任 朱新民(1988.1—)
  城建办公室
  主任 郑克信(1988.1—)
  副主任 袁镇泽(1988.1—)
  王向明(1988.1—)
  教科文卫办公室
  主任 郝喜堂(1988.1—)
  副主任 赵德生(1988.1—)
  张家祥(1988.1—)
  法制办公室
  主任 吴云成(1988.1—)
  副主任 齐文禄(1988.1—)
  刘立金(1988.1—)
  人事代表选举办公室
  主任 刘祥栋(1988.1—)
  副主任 张广田(1988.3—)
  二、政治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
  中共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
  书 记 赵波 (兼) (1983.7—)
  副书记 王世平(1983.7—1988.1)
  於纪华(1984.5—1985.4)
  赵东耀(1988.3—)
  第十节 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
  一、思想建设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以后,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人民代表大会理论和法学法理,学习法律、法规摆在重要地位,以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理论水平,增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坚定性,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性质、职权、作用,激发做好工作的信心。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学习:一是在常委会会议上传达学习中共中央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从1980年5月常委会成立至1988年末,先后在常委会会议上,传达学习中共中央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13次。1981年1月召开的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传达学习了陈云、赵紫阳、李先念、邓小平等4位常委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发〔1981〕1号文件)和邓小平同志关于《贯彻调整方针,改善党的工作,保证安定团结》的讲话(中发〔1981〕2号文件)。1981年5月召开的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传达学习了彭真同志1980年4月和1981年3月在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发〔1981〕16号文件)。1981年8月召开的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传达了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3年12月召开的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传达学习了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上所作的《党在组织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迫切任务》的重要讲话和陈云同志的重要讲话(中发〔1983〕36号文件)。1984年12月召开的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传达学习了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常委会会议上,还传达学习了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8次,传达学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精神8次,传达学习中共吉林省委和中共长春市委会议精神5次,传达学习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精神12次,学习《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7次。二是组织专题学习会。1986年10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组成人员学习《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1987年1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组成人员学习中发〔1981〕1号、2号、3号文件,传达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当前学生闹事问题的讲话》和在十二届六中全会上的讲话;传达了《薄一波同志关于党中央一级党的生活会议情况向政治局扩大会议的报告(摘要)》。三是在市人大常委会编发的《人大工作通讯》上刊登学习材料,如《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等重要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和其他副委员长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建设、监督和改革等讲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执行法律中一些问题的解答等,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此外,市人大常委会还采取向人大代表致信的方式,提出学习要求。1987年11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出致市人大代表的信,提出:党的十三大通过的重要报告,是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历史性文献,是全面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纲领。希望各位代表带头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十三大精神,团结全市人民,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旗帜下,加快改革,深化改革,为实现十三大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奋斗。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一是坚持理论学习日制度。学习主要内容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邓小平同志重要讲话(一九八七年二月——七月)》以及当时报纸发表过的著作。还学习中共中央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二是结合工作实际,学习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多年来一直把学习《宪法》、《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作为机关工作人员的必修课,持之以恒。同时,机关各部门还根据工作需要学习相关的法律,学习国务院和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三是通过讲座等形式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认清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学习中共中央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建设的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的讲话,增强做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心,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尽心尽力。在学习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意结合人大常委会工作实践领会精神实质,并写出学习心得论文。有的文章在市级、省级刊物上发表,有一部分被评为优秀论文。
  二、组织建设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以后,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加强了市人大常委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和常委会机关办事机构的建设。
  1980年5月,在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的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35人,其中专职委员11人,占全体组成人员的31.8%,平均年龄64岁。1983年4月,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的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35人,其中专职委员17人,接近全体组成人员的一半,平均年龄61岁。1988年1月,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的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39人,其中专职委员16人,占全体组成人员的41%,平均年龄50.7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26人,占全体组成人员的66%。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逐届下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逐届上升,专职委员的比例渐趋合理,参政议政能力有所提高。
  市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随着形势的发展,内设机构多次调整,日趋合理。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建立时,办事机构只设1个综合办公室。1980年11月,增设经济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科技文教办公室、人事办公室。原来的综合办公室内设秘书处、代表处、行政处。1982年7月,将经济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科技文教办公室改为财经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科技文教委员会,同时增设城建委员会。1983年4月,将办公室改为办公厅。1984年5月,将4个委员会改为财经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科技文教办公室、城建办公室。1985年6月,在办公厅内增设老干部处。1987年11月,增设人事代表办公室,下设干部任免处、代表联络处、选举指导处。1988年1月,办公厅内增设调查研究室。政治工作机构,1980年5月,设党支部;1983年4月,成立机关党委,各办事机构成立党支部。
  在组织建设中,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办事机构的职责任务也逐步得到明确。各办公室的共同任务是: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对有关部门报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组织征求对国家、省交付讨论的法律、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组织检查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执行情况;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政治、经济等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部分变更提出建议和意见;联系人大代表,为代表履行职务服务;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为人事任免事项做好准备工作;为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提供服务;接待全国各地来访的人大常委会客人;接待来市人大常委会访问的外国宾客;做好机关服务工作;完成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建立时,机关编制25人,其中干部20人。在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1983年编制为91人,其中干部57人,中青年干部占40%;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22.8%。1985年编制为94人,其中中青年干部占41.6%;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3.3%。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1988年编制为112人,干部76人。其中中青年干部占44.7%,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47.3%。
  总的看,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配备,符合精简、效能、节约的原则。
  三、作风建设
  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是市人大常委会作风建设的核心内容。从1983年下半年到1988年末,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多次调查研究活动,共写出27篇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查报告,不仅了解了实际工作的进展情况,而且为主任会议研究工作、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议题提供了材料。
  调查研究的题目和内容,主要是一个时期的重大事项,实施法律、地方性法规情况,人民群众关心的焦点、热点问题。调查研究涉及到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农村改革,工业、商业企业改革,清理整顿公司,财政税务物价检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科技立市,计划生育,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和群众体育活动等方面。1988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对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情况进行了调查。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后,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了学习宣传规划,市人民政府召开了教育工作会议,使普及初等教育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初中这一薄弱环节得到加强。但是,调查发现,《义务教育法》的学习还不够深入,宣传面还不广;教师队伍素质差,数量不足,有的学校美术、音乐、体育等科因缺少教师而不能开课,民办教师比重大,新师资来源不足;教育经费短缺,教育经费虽然逐年有所增加,但扣除教工的人头费后所剩无几;中小学学生流失严重,有的学校学生流失率高达39%,个别班级竟达42.7%;办学条件差,多数学校设备陈旧简陋,危倒校舍面积还很大,校舍不足,实验室、图书室、卫生室建设进度迟缓。针对上述情况,调查报告就如何深入学习贯彻《义务教育法》提出了4条建议:要继续深入学习宣传《义务教育法》,做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执法;制定《长春市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要从实际出发,做到积极而为,量力而行;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制订《长春市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验收标准》和验收办法;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及早解决城乡初中、小学学生流失问题。1987年10月和1988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组,对科技工作为乡镇企业服务和“科技立市”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调查中看到,全市科技工作有了新的进展,着手编制“科技立市”总体规划,编制了1988—1992年《长春市工业技术振兴规划》和《长春市科技振兴农业发展纲要》;制定了发展科技的有关政策,给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创造了宽松条件,调动了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建立了“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抓住“科技立市”的龙头;兴建“科技一条街”,搞活科技市场;为科技单位牵线搭桥,促进科企联合。调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些领导同志对科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科技立市”缺乏紧迫感,把科技工作当作“软任务”,发挥科技人员作用不够;法制观念淡薄,政策不完善,影响科技工作发展,科技成果转让困难;有些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意识不强,职工素质差,设备陈旧,难以吸收科技成果;市属科研单位缺少强有力的支持。调查后提出如下建议:要强化科技意识,加快“科技立市”步伐;落实措施,发挥情报、咨询、开发网络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让;抓紧制定企业吸收新成果、采用新技术的优惠政策,增强企业依靠科技进步的动力和活力;要创造条件,发挥市属科研单位的作用;建立中介机构,充分运用现有的科学仪器和设备。市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人力调查《药品管理法》、《经济合同法》、《会计法》、《环境保护法(试行)》、《土地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1988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组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农安、德惠、九台、双阳等地,调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简称《企业法》)的准备情况。从中看到,有些单位组织了学习,进行了宣传,为施行《企业法》做了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有一些单位只是在领导层进行了一般性的学习,对实施《企业法》心中无数;还有些单位没有学习,对施行《企业法》等待上面精神。对《企业法》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有的认为《企业法》是好法,但同现行政策、规定有矛盾,难以施行,不知怎样施行;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不知谁来管,应找谁来解决。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企业法》涉及的问题很多,正式执行起来,任务艰巨,没有实施细则和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二是对施行《企业法》存在许多认识问题和实际问题没有解决。为了顺利施行《企业法》,建议加强领导,把学习、宣传、贯彻《企业法》真正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总结前段的经验教训,该补课的要补课,把耽误的时间抢回来,以免贻误时机,造成被动;要把《企业法》列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和干部近期的主要学习内容之一,做到学习《企业法》同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相结合,同开展生产力标准讨论相结合,同当前生产、工作相结合;要增强法制观念,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施行《企业法》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都要严格按《企业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施行《企业法》的经验,加以推广。市人大常委会对人民群众关心的民族工作、蔬菜产销、住宅小区开发、计划生育和物价工作进行了多次调查研究。1986年对物价工作作了3次调查研究。1986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派人调查了解市场供应的变质猪肉,标准面粉和挂面供应时断时续,食用油短缺,清凉饮料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责成副主任胡吉清、周世远专约副市长李春芳交换意见,建议市人民政府抓好市场,搞活流通,端正经营思想,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上述问题,防止被动。1986年11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分三个组调查物价情况。第一组到用钢材量较大的洗衣机厂、用木材量较大的钟表厂调查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对生产、效益的影响问题;第二组到宽城区新发办事处第3、第4居民委员会了解居民收入支出情况,研究各阶层居民对物价的意见和承受能力;第三组到光复路市场、红旗街市场了解农贸市场的价格变动情况。1986年末,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办公室同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总工会、市职工物价监督检查站,对近3年来职工粮食、食用油、鲜菜、干菜、肉禽蛋、调味品等15类、66种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进行了调查研究,掌握了这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变动趋势,发现了一些应该研究解决的问题,整理材料后上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由于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在机关内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先进党支部、先进党务工作人员和优秀党员。
  四、制度建设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以后,注重制度建设,以保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做到有章可循,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1981年5月召开的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对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干部任免工作的暂行办法》。为了尊重选举人的意愿,从1986年12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开始,任免事项由举手通过改为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1988年9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对任免议案的提出、表决方式、公布形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使任免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1981年10月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经过修改,1984年2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议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对议案的提出、审议立案、办理、反馈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1983年6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长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1984年5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问题的规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建立4年多的实践,就常委会会议的任务,议题的确定及会议准备,会议程序和组织原则,会议决议、决定和意见的处理办法,列席人员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对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改进市人大常委会会务工作,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1988年7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这个规则是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制定的,使市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活动进一步纳入了规范化的轨道。
  1983年6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1988年8月18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总结施行《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全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通过了新制定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83年12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工作暂行办法》。1988年1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颁发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的工作方案》,并作出了《关于制定颁发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的决定》。开展代表持证视察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市人大代表更好地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发挥代表作用,强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推进全市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助于地方国家机关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克服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1988年9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长春市人民代表工作条例》。制定这个条例是为了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
  1983年12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人民代表意见的暂行办法》。1988年9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人民代表意见的办法》。
  1985年11月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市司法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暂行办法》,对依法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先后制定了文书、档案、保密、刊物编印、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财务、车辆、房产、备品、生活福利、图书资料、防火防盗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使机关工作得以有序进行,更好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服务。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大志

《长春市志 人大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记述长春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案的提出与办理、人大代表 等,反映了长春人民政治、文化生活。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