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农村生产大队农机队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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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农业机械化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943
颗粒名称: 农安县农村生产大队农机队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分类号: S23-01
页数: 4
页码: 334-337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0年12月25日长春市农安县人民政府对农村生产大队农机队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农业机械 经营管理 农安县

内容

为使大队农机队经营企业化,管理科学化,根据县委(78)38号、(79)4号文件精神,结合三年来实践,对大队农机队经营管理做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章 基本任务
  第一条 农机队是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所有的机具、设备、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平调和占用。
  第二条 农机队的基本任务是: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农、林、牧、副、渔业的全面发展。同时,对本大队范围内所有农业机械负有管理和维修的责任。
  第二章 作业合同制
  第三条 农机队要根据本大队机耕作业任务,在年初同生产队签订以“四固定,双三保,一验收”和机车组联产计酬为内容的全年作业合同。
  第四条 签订作业合同必须有生产队长、驾驶员和大队领导参加,一次签订,按季交工,分段验收,年终结清。
  第五条 农机作业合同一经生效,双方都要严格信守义务。如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调整、补充,均由大队审理执行。
  第三章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 农机队作业按国家规定的折合系数,计算工作量。
  第七条 农机作业每标亩收费八角(油料费二角伍分,日常维修费八分,管理费五分,大、小修提存一角七分,折旧费五分,工资二角)。
  第八条 农机队的总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二到五的生产基金;扣除五项费用(即:油料费、日常维修费、管理费、设备折旧费、大小修提存),余额部分提留百分之二到四的公益金;剩余部分为农机人员的劳动工资,不准向生产队摊派。
  第九条 农机队内部一律实行单车核算,统负盈亏。要根据全年作业任务,分别制订车组和农机队的生产、财务计划,按季结算,年终兑现。要加强统计工作,做到及时准确。
  第四章 以农为主综合经营
  第十条 农机队要坚持以农田作业为主,兼搞种植业、养植业、加工业等综合经营。有条件的大队还可以调剂给农机队一部分耕地,由驾驶员自己从多种经营中解决一部分工资,适当降低农田作业收费价格,减轻农民负担。
  第十一条 从事副业生产人员的劳动报酬,实行“以人定底分,出勤记工,产值换分,超产奖励”的办法。
  第五章 按劳分配多劳多得
  第十二条 拖拉机驾驶员实行“以级定底分、出勤记工、标亩带分”的计酬办法。技术水平高、贡献大的,劳动报酬可以高于大队领导。
  一级驾驶员十分,二级驾驶员十一分,三级驾驶员十二分,四级驾驶员十三分,见习驾驶员九分,车长每天加一分。
  第十三条 农机队有技术级别的管理人员计酬办法:出勤记同级驾驶员底分,标亩带分部分带全队同级驾驶员的平均分数。没有技术级别的管理人员,出勤记工,年终评定。管理人员的基本工分一般的应相当于全队驾驶员的平均水平。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成绩显著,可以高于本队驾驶员的平均水平。
  第十四条 驾驶员实行联产计酬。即:包车组标亩二角钱的计划工资,同生产队当年承包的粮、油、糖总产值相联系。按照总产值增加或减少的比例,确定每标亩两角钱工资的增减幅度,增加部分由生产队拿钱给车组分配,减少部分由车组拿钱给生产队。
  第十五条 大队干部要同农机队的经营成果相联系。年终完成全大队机耕作业任务,农机队除工资外标亩成本降低到五角五分钱以下的,大队书记和主管农机的领导每人奖五十元,奖金由农机队支付;完不成这两项指标的,每人罚款二十元,交公社统一使用。
  第六章 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 农机队人员都要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实行岗位责任制。在合理制订定额的基础上,实行“三奖、三罚、三赔偿”。
  油料费要以节约部分的百分之五十奖励给车组,超出则罚超出部分的百分之二十五,维修费以节约部分的百分之三十奖,超出则罚超出部分的百分之十五。在开展保养升级赛中,甲级车组每人奖五十分,乙级不奖不罚,丙级罚二十分,不及格罚五十分。
  车组丢失工具按价赔偿,作业质量不好和人为的机具、人身伤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酌情按一定比例赔偿。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的奖罚要以年初全队计划总作业量和油料费、维修费与年终实际执行结果相比较,作业量超额时,每超一标亩奖励二分钱,油料费以节约部分百分之五奖,超出时则罚超出部分的百分之二,维修费以节约部分百分之三奖;超出时则罚超出部分的百分之一。保养升级赛的奖励,农机队每出一台甲级车分别奖励队长、机务每人三十分,一台丙级车罚十分,一台不及格车罚二十分。
  第十八条 保管人员要实行实物责任制,油料的短斤少两、零配件的损坏都由个人全部赔偿。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农机队要从实际出发,实行择优上岗,管理和驾驶人员平均每台车不得超过二人。
  第二十条 农机人员要努力学习业务技术,驾驶员要做到操作、调整、保养三过硬,管理人员要精通业务。全县每年要对在职农机人员进行一次考核,确定技术等级。
  第二十一条 农机队驾驶人员的录用必须经农机班学习结业,农机队实习,由农机站考试合格发证方可录用。管理和驾驶人员的辞退、录用必须经公社农机管理站审查批准。
  第八章 基本建设
  第二十二条 农机队要单独建院。要有三库一棚(油料库、零配件库、车库、农具棚),油罐和燃油净化装置,逐步达到标准化。
  第二十三条 农机队要设保养间,做到高号保养和一般故障排除不出队。保养间要备有拆装工具、水泥地槽、台钻、气泵、电焊机、喷油嘴试验台和小烘炉等。
  第九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机队要在银行单独建立户头。
  用于农机队购买农机具、设备或基本建设的设备贷款,
  由大队用生产队提取的四化基金和队办企业_提取的积累及农机队提留的设备折旧基金逐年偿还。
  银行贷给农机队的贷款,在每季作业完了时,由银行凭机车作业交工单,办理收款或转贷给生产队的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生产队欠农机队的作业费用,由当地银行按政策一次收缴,农机队付给银行千分之三的手续费,以保证农机分配的兑现和再生产的进行,严禁发生新的三角债。
  第二十六条为了保证农机队有足够的机具检修和更新费用,农机队所提取的大、小修和折旧基金,由当地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以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农机队在生产大队的领导下,接受公社农机管理站的业务指导,农机队内建立队委会,由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代表五到七人组成。坚持对全体人员进行思想政治工作,讨论决定一些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农机队的年终分配要由县总站召集会议,讨论分配方案,农机队分配方案由大队讨论后报公社管委会和农机管理站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农机队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杜绝人身和机械事故。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如同上级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按上级规定办。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农业机械化志

《长春市志 农业机械化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农业机械化事业的产生、成长、发展、曲折、变化、改革的整个过程;记述了管、供、修、造、研、训农机体系的各个方面。不仅记述成功,也记述失误;不仅记述经验,也记述教训;不仅有静物记述,也有动态记述。可以说,这部志书反映了长春市农机化事业的本来面貌,可谓文如其事,文如其真。这部志书对长春农机化事业发展定会带来深远影响,定会薪尽火传,泽流罔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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