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安全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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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农业机械化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92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安全管理
分类号: S232.4
页数: 6
页码: 228-233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农机安全管理方面的情况,包含了安全监理机构,农机监理队伍,拖拉机及驾驶员管理。
关键词: 农机 安全管理 长春市

内容

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农机法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机具技术状况完好。具体工作是负责拖拉机落户、检验、发放牌证及驾驶员的考核、核发驾驶执照;并负责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和乡村道路上作业的安全、纠正违章、事故处理等项工作。
  一、安全监理机构
  1953年至1970年,安全管理工作属于农机机务管理的一部分。国营机站设一名机务兼管安全,机耕队由队长负责。1970年以后,随着拖拉机数量不断增加,农机事故猛增,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很大损失。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1971年在各县(郊区)农机局设兼职交通监理员、社队设安全检查员。1979年市、县农机局在机管科(股)设专职农机监理员、公社农机管理站机务为兼职安全监理员。
  1981年10月农业机械部颁发《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1982年农安、德惠两县成立农机监理站,榆树、九台、双阳、郊区等县(区)农机局也先后设农机监理股。1983年4月市农机局成立农机安全监理科。
  1984年以后,农民个人和联户经营拖拉机的比重愈来愈大,已成为长春市主要经营形式。农业机械化形势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机监理机构。根据省编委吉编事字(1984)194号文件通知,1985年7月在市农机总站安全监理科的基础上,成立长春市农机监理所,为县团级建制,隶属市农机总站领导,编制为9人。1986年7月所内设业务科和办公室。1986年由地方财政投资19万元,自筹4万元在市农机研究所院内修建606平方米的办公室。1986年12月,市编委通知:根据省编委第二次核定,列为副县级单位,增编5人,共为14人。
  1984年开始,长春市五县五区先后成立农机监理站,为科级建制,隶属县(区)农机总站(局)领导。县站内设车辆管理股、安全监察股和办公室。
  每个乡(镇)设1—2名监理员。长春市形成三级安全监理网。
  农机监理所(站)的经费来源,一是按编制人数由主管局划拨事业费;二是上缴的农机监理规费。根据1986年省财政厅、物价局、农机局文件,确定了农机监理规费标准和使用范围,各县(区)收取的检验费,10%上缴省局。20%上缴市所,70%自用。为管理好上缴的农机监理规费,市县(区)监理所、站都配备了专职财会人员,单设银行帐户。规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实行计划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农机规费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补助以下几项活动经费之不足:进行监理活动和购置监理工具;农机安全宣传活动;农机监理专用车辆的燃料、维修和更新;农机监理需要的零星购置和零星土建;表彰和奖励先进的安全驾驶员、农机安全监理员和农机监理单位。
  二、农机监理队伍
  1979年以前,没有专职的农机监理队伍。从1979年市(县)设专职农机监理员开始,到1982年乡设专职农机监理员后,长春市形成了一支健全的农机监理队伍。1988年有农机监理人员291人,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227人,工程师16人。
  从1983年起,市、县农机监理站狠抓了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各县(区)建立了季例会制度,各乡监理员集中到县站,讲解农机监理基本知识,学习农机监理员守则。学后考试,成绩装入监理员技术考核档案。市每年组织1—2次大型业务培训班。1984年3月17日至25日,市农机总站监理科在九台县举办农机监理员业务培训班。全市156名监理员参加学习、考试,名列前十名的受到物资奖励和表彰。1985年市组织各县(区)外勤和内勤业务培训班。1986年5月26日至6月2日市监理所组织监理员学习并进行队伍整顿,邀请市交通警察大队两名劳动模范作了报告,进行一次生动的职业道德教育。有7名监理人员因业务水平低或监理作风不正,被清除监理队伍。经过不断地整顿,监理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得到很大提高。
  1983年至1988年,开展了农机安全先进县和先进监理员的竞赛活动(1986年起将这一竞赛活动改为文明监理站和文明监理员的竞赛活动)。从1983年至1985年有农安、榆树、德惠、九台等县和朝阳区分别被评为市农机安全先进县(区)。从1983年至1988年有农安、榆树和郊区被评为省农机安全先进县。从1984年至1988年有农安、九台被评为全国农机安全先进县。1986年市所、九台、榆树、双阳被评为省农机系统文明单位。从1984年开始,先后有102人(次)被评为省农机系统先进个人。
  三、拖拉机及驾驶员管理
  拖拉机及驾驶员的监督管理是农机监理的一项主要工作。1953年至1958年国营站阶段,按东北局制定的机务规章进行管理,各项制度比较严格。奖罚严明,机车定期按号保养,对违反机务规章或发生农机事故的驾驶员要受到开除、降级或记过处分。由于严格管理,五年未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机械事故。
  1959年拖拉机转为社营,对拖拉机及驾驶员的管理仍延用国营站的办法。但在管理上比国营拖拉机站时松得多,农机事故增多。1962年上公路行驶的轮式拖拉机和驾驶员,交通部门开始发放行驶证和驾驶证,链轨拖拉机和驾驶员的行驶证和驾驶证由农机部门发放(地区印刷)。1966年由于开展了“文化大革命”,拖拉机及驾驶员的管理处于瘫痪状态,牌证的发放工作中断。
  1969年拖拉机下放大队经营,驾驶员跟车下放大队,1971年将下放的驾驶员收回,各乡成立农机管理站,开始加强管理。从1972年开始,由县农机管理部门经过考核,对链轨车驾驶员进行重新发证。1974年开始对所有拖拉机驾驶员发放全省统一的“吉林省拖拉机驾驶证”。驾驶员由各县(区)农机局进行考核定级。考核定级工作一般都和技术培训结合进行。1975年市农机局下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建立农机档案的意见》。长春市开始建立机车档案、驾驶员档案、机车卡片、机车登记表。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部颁发《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督管理规章》,这是国家颁发的第一部农机监理法规。同年市农机局、交通局、公安局联合发文:规定凡报考拖拉机驾驶员时,首先经农机部门按农田作业的技术要求进行考试。合格者发给《吉林省拖拉机驾驶证》后,方可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1983年根据农牧渔业部的规定,把《吉林省拖拉机驾驶员证》作废,换发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用拖拉机行驶证》。
  1984年以前,拖拉机和驾驶员有两套牌证,一套是交通部门发放的,一套是农机部门发放的。为了发展农业运输业,活跃农村经济,1984年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发文,进一步明确了交通、公安和农机部门的职责范围。规定农用拖拉机报户、过户、年度检审、发放牌证等项工作由农机部门负责。驾驶人员由农机部门考试、考核、核发驾驶执照,考核时要邀请交通、公安部门参加,合格后在驾驶证上加盖交通或公安部门印章。对农用拖拉机驾驶员的考核内容分为交通规则、机械常识、道路驾驶和桩考。1984年8月结合年度检审工作,开始换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用拖拉机驾驶证和行驶证,原交通部门发放的作废。各县(区)农机监理站结合换发牌证、整理并健全了拖拉机及驾驶员档案。档案由县(区)监理站保管、市监理所设总帐。1985年农牧渔业部经国务院同意,颁发了新的农机监理规章。
  1986年10月为适应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对道路交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规定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统一由公安部门管理,并规定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有关道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公安机关委托农机部门负责。根据这个规定,县以下的拖拉机都归农机部门管理,管理范围有所扩大。农机监理部门为适应改革的形势,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一是1986年理顺农机内部的关系,实行监理、培训、油料三位一体的管理,强化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二是安全监理和服务相结合,成立服务组织,对不符合安全技术的车辆,帮助调整、维修拖拉机,密切了监理和驾驶员的关系。三是有的县实行“四家业务一家办,八道手续一次完”的做法,即在办理拖拉机落籍时,把交通、农机、工商、保险的四家业务,统一由农机部门办理。过去养机户2—3天才能办完的手续,现在几十分钟就可以办完。
  对拖拉机及驾驶员的管理主要是:
  (一)年度检审
  一是对拖拉机及配套农具的检验,包括机器技术状态、车容车貌、安全设施、牌、证等。二是驾驶员审验,主要对驾驶员进行遵章守法教育、复训和技术、作风考核。每年检审工作大都在7—8月份,在县局统一领导下,由县(区)农机监理站实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积极配合,市农机监理所进行检查指导。
  (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目的是预防农机事故,清除事故隐患。安全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分为年检和季检,不定期检查分为市、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或互检,以及日常的路检。检查的内容一般为拖拉机的技术状态、安全设施、违章行驶和县(区)站的业务建设等。
  (三)安全教育
  对驾驶员进行遵章守法教育,在国营拖拉机站阶段,就非常重视。每年春播、中耕、秋翻结束,都集中时间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1974年以后,各县(郊区)成立了农机校,对驾驶员进行轮训,学习技术和安全常识。各县(郊区)农机局根据农时季节,以公社为单位进行集体拉练,还通过学习安全文件、典型经验、事故通报材料进行安全教育。1984年以后,各县(区)农机监理站利用有线广播、放录音、录像、电影、出动宣传车、发事故通报、出宣传板报、事故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各乡每个季度开展一次驾驶员安全日活动,对驾驶员进行定期安全教育。
  四、农机事故
  农机事故是拖拉机在田间、场院和乡村道路行驶或作业,以及库棚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损坏。
  长春市农机事故状况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953年至1966年,这一阶段特点是,道路少,路况差,拖拉机保有量少,主要从事农田作业,安全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严格,农机事故的四项主要指标(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都比较低。1967年至1983年,这一阶段特点是,拖拉机保有量迅速增加,大批新人进入农机队伍,安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非驾驶员开车的现象比较普遍,致使农机事故逐年猛增,特别是恶性事故屡有发生。例如1979年农机事故321起,死亡48人,重伤36人。1984年以后,这一阶段特点是,根据国家规定,农用拖拉机由农机部门管理,建立了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制定了有关政策和法规,进行综合治理,因而尽管在拖拉机保有量逐年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农机事故的四项指标仍然大幅度下降(农机事故见表41)。
  70年代以前,农机事故由公安或交通部门处理,从1972年起,有的县开始由农机部门处理田间和乡道的农机事故。1984年以后,田间和乡道的农机事故统一由农机监理部门处理,触及刑律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公路发生的农机事故由交通和公安部门处理,事故处理按省农牧厅农机局下发的《吉林省农机事故暂行条例》进行。事故处理程序,主要分保护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现场勘察,责任划分(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般责任和无责任),事故和解等程序。对肇事者的处罚分为处罚和经济补偿两种形式。处罚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给予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经济补偿主要根据事故应负的责任,由驾驶员、肇事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农业机械化志

《长春市志 农业机械化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农业机械化事业的产生、成长、发展、曲折、变化、改革的整个过程;记述了管、供、修、造、研、训农机体系的各个方面。不仅记述成功,也记述失误;不仅记述经验,也记述教训;不仅有静物记述,也有动态记述。可以说,这部志书反映了长春市农机化事业的本来面貌,可谓文如其事,文如其真。这部志书对长春农机化事业发展定会带来深远影响,定会薪尽火传,泽流罔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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