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以户营为主,多种经营形式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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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农业机械化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92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以户营为主,多种经营形式并存
分类号: F324.2
页数: 6
页码: 202-207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农业机械生产体制以户营为主,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发展状况。
关键词: 农机所有制 经营形式 长春市

内容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生产体制发生重大变化。以集体经营的大队农机队,不适应以户为生产单位的农村生产新体制。因此,从1983年下半年与1984年初开始,除极个别的村仍保留集体农机队与极少数村拖拉机仍为集体所有个人承包外,其余绝大多数大队农机队集体所有的农机具大部分转卖给个人,由个人经营,开始户营为主的新阶段。这是农机体制的一次重大变化。
  1984年3月《长春日报》报道了九台县龙家堡将农机转卖给个人的经验。同年7月,市政府召开了介绍龙家堡经验的会议,推行户有户营农业机械的新体制。到1984年秋翻前,除个别村保留集体农机队外,其余全部转卖给个人。据榆树县统计,1984年,村保留农机队的有21个,占5.5%,保留拖拉机64台,占拖拉机总数的4.1%;村原有拖拉机全部或部分归村集体所有承包给个人的有191个村,占50.6%,拖拉机413台,占拖拉机总数的26.5%;将拖拉机全部转卖给个人的有165个村,占43.7%,转卖拖拉机1077台,占拖拉机总台数的69.3%;还有报废、封存的拖拉机148台,占9.5%。与此同时,农民个人积极争购、经营小型拖拉机,即小四轮拖拉机,打破了建国以来几十年形成的只准国家、集体买农机、经营农机的旧格局,形成了千家万户农民个人购买农机,使用农机的新格局。
  实行农机户营之后,由于领导思想跟不上,不适应农机体制的重大改革,加上集体经营农机时存在的那套“官办”农机,“行政命令”的办法行不通了。因此,在一段时间里,即1984年、1985年,农机化的发展受到一定影响,农机作业面积大减。不少地方,农民个人将由集体作价买进的拖拉机又高价卖给外地,造成拖拉机严重外流。据德惠县农机局粗算,1982年有链轨拖拉机779台,到1985年末只剩下498台。外流拖拉机200多台,占原有拖拉机四分之一多。农机化基础较好的榆树县,户营前有链轨拖拉机1120台,户营后的1985年只剩818台,减少26.8%。在一些原来农机化基础较差的地方,农机外流,减少的现象更为严重。农安县伏龙泉镇原有链轨车17台,户营后只剩7台。大中型胶轮车原有29台,卖给外地16台。由于大型拖拉机外流、报废、“扒窝”,加之没解决好承包后生产单位小,耕地零散与使用农机的矛盾,致使机耕作业面积大幅度下降。到1984年,长春市秋翻面积只有443.7万亩,比秋翻较高的1979年下降132.8%多。
  农机改革后,农机事业迅速发展的事实证明,实行户营农机的新体制是符合当前农村生产力状况的。由于领导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如推行“五统一”、“三三保”等做法,大型农机外流、“扒窝”的现象很快得到解决,从1986年开始,机耕作业面积迅速回升。1987年秋翻面积711.6万亩,比1984年提高77.9%。特别令人欣喜的是在农机改革以来,农民个人购买小型拖拉机的积极性非常高。1988年,农民养机户拥有拖拉机33785台,占拖拉机总保有量的95%以上。其中大中型拖拉机7371台,小型拖拉机26414台。户营后五年,拖拉机保有量每年平均增长40%。这么快的速度是以前任何阶段所没有的。
  一、户有户营
  这种形式是农机新体制的主体,拥有农机90%以上。这种形式又分为:
  (1)户营小型拖拉机
  户营小型拖拉机,即主要是户营“小四轮”拖拉机。有独户经营与联户经营两种情况。其中的联户经营,就是几户集资买一台“小四轮”,然后委托一户经营。户营“小四轮”拖拉机全部是由农民个人在农机改革后新购进的。到1988年,户营小型拖拉机占户营农机总户数的78%以上。
  户营小型拖拉机,占80%左右的数量是以农田作业与农业运输为主,在农闲时也在农村进行一些经营性的短途运输,如运建筑材料、粮食等等。另有20%左右,以常年在外搞运输或长途贩运为主,农忙时有的也参与一些农田作业。
  家庭联产承包后,许多农户纷纷买马买牛,用以耕田。但经过二、三年的试验后,农民感到用牛马耕田成本太高,而且饲养又非常辛苦,所以许多农户又卖马买“机”,以“机”代马。到1988年户营小型拖拉机已成为农田作业主要动力之一。小型拖拉机除翻地不能干以外,其余播种、中耕、运肥、运粮、拉庄家等主要农田作业全能干。1988年榆树县,用大型链轨车播种的面积占22.5%,用牛马播种的面积占48.8%,用小型拖拉机播种面积占28.7%。
  农民经营小型拖拉机在经济上也是合算的。他们除了播种自己承包的土地外,一般都为其他农户代耕代运。年收入多数在2—3千元以上,有些收入高的在5—6千元以上,个别的收入在万元以上。
  (2)户营大中型胶轮拖拉机
  户营大中型胶轮拖拉机,多数是联户经营,少数是独户经营。户营大中型胶轮拖拉机,绝大多数是由集体经营转卖给个人的,也有很少一部分是农民购进的新车。户营大中型胶轮拖拉机,除农安县有一部分用以翻地、播种、中耕等农田作业外,大多数是用来进行长途运输和贩运。户营大中型胶轮拖拉机年收入在3000元到6000元以上。
  (3)户营链轨拖拉机
  户营链轨拖拉机,绝大多数是独户经营,很少一些是几户共同经营几台大型拖拉机的联合体。户营链轨拖拉机,几乎全部是原生产大队集体经营的链轨拖拉机,作价转卖给个人的。买主基本上是原生产大队农机队的驾驶员。户营链轨拖拉机是经营链轨拖拉机的主体。农机改革后,户营链轨拖拉机成为农田作业的主力。户营小型拖拉机虽然数量很大,但因动力不够不能翻地。所以,离开链轨拖拉机,就不能实现农机作业的系列化。而且,用拖拉机翻地,是农机农田作业的基础;没有机翻,就很难进行机播与机中耕。1987年,长春市秋翻面积,基本上是户营大中型链轨拖拉机干的。1988年春播,户营链轨拖拉机进行的机播面积占总机播面积的25%左右。户营链轨拖拉机,经济效益均比生产大队集体经营时好。一户养一台链轨拖拉机,年纯收入都在4000—6000元,有的达万元以上。
  农机改革后,涌现一批户营大中型拖拉机的典型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都非常好。德惠县边岗乡边岗村个体养机户苏良君,以前是大队农机队包车组长。1984年,大队农机队转卖拖拉机时,他花3100元买1台旧链轨拖拉机,1986年就完成机播220公顷,机中耕120公顷,机翻地260公顷。全年作业收费19228元,扣出耗油、修理等费用,纯收入14041元。苏良君承担着全村4个社、209户、430公顷耕地的作业任务。其中有120户不养牲畜,完全靠他给耕种。农安县伏龙泉镇伏山村肖凤田等3户农民组成的农机联合体,1984年,集资24000元买下大队农机队2台链轨拖拉机和1台中型胶轮拖拉机及其农具。在村外盖了3间车库、建了200平方米农具停放场,安装一个5吨油罐。从1984年到1987年,每年机耕作业服务面达210户,占全村总户数的一半。他们3户每户平均年收入5000余元。
  二、村有村营
  村有村营,即村一级集体经营大中型拖拉机。一是村建立农机队,集中经营管理,农机队内部承包到机车;二是拖拉机归村集体所有,承包户分散经营,即拖拉机分到承包户,由承包户使用、管理。
  村有村营比重很小。据榆树县统计,1984年村一级保留农机队的仅有21个,占村总数的5.5%。保留的拖拉机仅占总保有量的3.7%。经过几年实践,各县各乡领导感到,户营大中型拖拉机有一定困难,很难保证农机作业任务的完成。所以,从1987年开始,部分村又将转卖给个人的拖拉机作价买回,将承包给个人的收回,恢复建立村农机队。1988年统计,村建立农机队的已有340个,占村总数的20%。
  村有材营大中型拖拉机,最大的好处是,有利保证完成农机作业任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农业增产;有利农机的维修保养与更新,推动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收费标准较低,减轻了农民负担。村集体经营拖拉机,较过去生产大队时集体经营拖拉机的经济效益好得多,但较户营农机收入低,村集体经营的农机队的驾驶员,年收入只在2千到3千元。
  村一级集体经营农机也有好的典型。榆树县弓棚镇弓棚村农机队,集体经营4台链轨拖拉机,驾驶员与管理人员8人,承担全村445公顷耕地的翻、耙、播、中耕四项作业任务。全村腾出劳动力806人,从事加工、运输、建筑、养殖等工副业生产。村办企业年纯收入达5万元以上。农民在农业生产上只干一个多月的活,只有铲地、施肥、割地、脱粒等几项农活由农民来干。其余时间可进行副业生产、外出做工和搞贩运生意。农机队按合同规定每年收入达43748元。
  农机改革时,还有少数村,大队农机队虽然解体,但拖拉机仍归村集体所有,承包给个人经营。即承包者每年向村缴纳一定的承租费,机器停放在承包人家中。由承包人使用、保管。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不好的。因为机器不是承包人个人所有,对机器不爱惜,承包人只顾挣钱,拼机器,不保养维修,机械损坏严重。从1988年以来,已陆续被村收回,由村集中经营、使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农业机械化志

《长春市志 农业机械化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农业机械化事业的产生、成长、发展、曲折、变化、改革的整个过程;记述了管、供、修、造、研、训农机体系的各个方面。不仅记述成功,也记述失误;不仅记述经验,也记述教训;不仅有静物记述,也有动态记述。可以说,这部志书反映了长春市农机化事业的本来面貌,可谓文如其事,文如其真。这部志书对长春农机化事业发展定会带来深远影响,定会薪尽火传,泽流罔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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