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有社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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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农业机械化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91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社有社营
分类号: F324.2
页数: 2
页码: 199-200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8年8月至1962年12月长春市农业机械社有社营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农机所有制 社营 长春市

内容

社有社营时期从1958年8月开始,到1962年12月终止,历经4年5个月(即在前后两个国有国营阶段中间有一段社有社营)。
  1958年,党中央在成都会议上提出“农业机械的购买,以集体经济为主”的方针。同年5月国务院第七办公室批复了全国拖拉机站站长会议总结,肯定“农业机械下放到农业社,由合作社投资经营是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1958年下半年,农村实行公社化后,又发出“要发挥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优越性,全民办机械化”的号召,出现了把国营拖拉机站下放到人民公社经营的形势。
  从1958年8月开始,各县(郊区)国营拖拉机站,本着“重点配备,集中使用”的原则,把所有拖拉机及其农具作价下放给人民公社(人员也随车下放),实行社有社营。当时共下放拖拉机165台,机引农具467台(部)。下放后在五县一区建立起社营站51个,占五县一区公社总数的33%。人民公社建立社有社营拖拉机站后,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即盈亏由人民公社负责。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完全归人民公社。原县(区)拖拉机站撤销,在县(区)人委会设立农机科(局),负责技术业务指导。
  实行社有社营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站、社之间,养机与用机的矛盾,在机耕作业与农业生产的结合上也较以前好,并对发挥公社集体经济力量发展农机事业起了促进作用。这一段农业机械化也有一定发展。到社营结束时,社营站发展到106个,拖拉机已发展到554台。较大的社营站,象榆树县五棵树公社拖拉机站有拖拉机22台,下设4个机耕队,有职工103人,还有1个修理间。较小的社营站,象榆树县城发公社拖拉机站,也有5台拖拉机,20多人。
  社营站期间,农机化虽有发展,但由于人民公社集体经济薄弱,缺乏技术力量和必要管理经验,打乱了原有国营站时期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重使用,轻保养,造成机车损坏、带病作业,成本高,作业质量下降等问题。1961年,长春市54个农机站,盈余的仅有6个,亏损的41个,占75.7%。一年发生重大事故61起,平均每6.5台发生1次。因此,1963年初被收回,恢复国有国营,社有社营阶段即告终止。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农业机械化志

《长春市志 农业机械化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农业机械化事业的产生、成长、发展、曲折、变化、改革的整个过程;记述了管、供、修、造、研、训农机体系的各个方面。不仅记述成功,也记述失误;不仅记述经验,也记述教训;不仅有静物记述,也有动态记述。可以说,这部志书反映了长春市农机化事业的本来面貌,可谓文如其事,文如其真。这部志书对长春农机化事业发展定会带来深远影响,定会薪尽火传,泽流罔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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