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农机所有制及经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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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农业机械化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917
颗粒名称: 第十章 农机所有制及经营形式
分类号: F324.2
页数: 11
页码: 197-207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农机所有制及经营形式包含了国有国营,社有社营,队有队营等。
关键词: 农机所有制 经营形式 长春市

内容

农机所有制及经营形式,是指农业机械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的归属问题。长春市自1953年国家试办农业机器拖拉机站以来,农机所有制及经营形式发生了几次大的变化,经历了国有国营、社有社营、队有队营、户营为主多种形式并存的几个时期。
  第一节 国有国营
  国有国营时期又分为前后两个阶段:
  国有国营的试办阶段:1953年2月至1958年7月。
  恢复国有国营阶段:1963年3月至1969年。
  国有国营,即农业机械、设备、油料、人员等,均由国家购置、调拨、配备、管理,使用由国家设立的国营机器拖拉机站负责。国营站为农业社代耕,机耕费上交国家,一切开支由国家财政支付。国营站独立核算,盈亏由国家负责。
  一、国有国营的试办阶段
  建国初期,党和政府为了示范、宣传、发展农业机械化,仿照苏联的做法,由国家投资试办了一批农业机器拖拉机站。1953年2月建立的榆树农业机器拖拉机站,就是全国试办的11个农业机器拖拉机站之一,也是吉林省建立的第一个农业机器拖拉机站。
  榆树农业机器拖拉机站的所有拖拉机、农具、油料、车库、修理间都由国家投资购置、调拨和修建;人员由国家调配、培训;领导干部由国家任命。机站归吉林省农业厅直接领导,系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机站本身没有土地,为农业社代耕,收取的机耕费上交国家;机站添置机器,购买油料,人员工资等均由国家支付。机站的一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一切生产活动、财务活动由国家领导(即由省农业厅领导),收入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
  从1954年起德惠、九台、长春(市郊区)国营农业机器拖拉机站也相继建立。这些站的机器、设备、人员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均和榆树站相同。
  这些站开始规模均不大。每站只有3至5台拖拉机,下设1至2个机耕队,为一两个区的几个农业社代耕。到试办阶段结束的1958年,拥有拖拉机最多的榆树拖拉机站拖拉机已增加到76台,下设8个机耕队,服务范围达21个公社、69个大队。而刚成立的农安拖拉机站只有11台拖拉机,双阳拖拉机站只有2台拖拉机。
  1957年,国营拖拉机站由吉林省农业厅下放给所在的县、郊区领导。
  1958年7月,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农业机械下放到人民公社经营后,国有国营试办阶段宣告结束。
  二、恢复国有国营阶段
  1958年农业机械下放到人民公社经营之后,因设备条件、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不适应,经营效果很差。1962年11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整顿和改进拖拉机站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前两三年,一度把拖拉机站下放给人民公社,实行社有社营,实际上投资还是由国家出,经营亏损还是由国家补贴,许多拖拉机站,在改为社有社营之后,原有一套规章制度废弛了,机器利用率降低,损坏严重,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拖拉机站由社队经营更为困难。因此,决定一般收回,实行国有国营,办国营拖拉机站”。根据此决定,长春市各县和郊区从1962年12月起,开始将下放给社有社营的机器、设备、人员重新收回国家所有、恢复国营拖拉机站。
  到1963年3月,长春市在原有67个社有社营拖拉机站的基础上,建立5个县与1个郊区国营拖拉机总站。6个总站下设23个分站和27个直属机耕队。任务是为人民公社生产队代耕服务。同时,还设有县级农机厂6处,县级农机供应站6处,基本形成了管、修、供三合一体制。县、郊区拖拉机总站负责统一管理、统一修理、统一供应工作;实行企业经营,内部独立核算,统负盈亏。
  恢复国营站以后,经过整顿,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机器利用率,扩大作业项目(如增加磨米磨面等),拖拉机站不仅为农业增产作出了贡献,而且经济效益有了明显好转,出现了一些企业管理好、生产效率高、成本低、不再向国家要补贴的拖拉机站(队)。榆树县拖拉机站1964年不仅补上20多万元的亏损,还盈余3万多元。
  从恢复国营站的1963年到下放大队经营的1969年的7年间,长春市的农业机械化有很大发展。从1965年开始,撤销各个分站与直属机耕队,以公社为单位建立拖拉机站。到1969年,长春市除23个公社外,其余公社全部建立了拖拉机站。每个公社拖拉机站一般都有拖拉机10多台,职工20到30人。长春市共有拖拉机1399台,机引农具5876台(部),农机作业面积占总耕地面积16%。恢复国营站阶段,虽然以公社建站,但仍属县(区)总站的一部分,仍由县(区)总站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负盈亏。
  在恢复国营阶段有一个突出的矛盾,就是国家所有的国营拖拉机站,拥有农业机械,但没有耕地;而人民公社生产队拥有耕地,但没有农业机械。因此,在农业机械使用,作业质量的提高,机耕费的收缴,均发生了难以解决的矛盾。生产队使用拖拉机不愿交机耕费到1969年国营站的流动资金几乎让生产队所欠机耕费全给占光,致使有的机站无钱维修机器,无钱购买油料。榆树县生产队欠机耕费达264.3万元。
  从1966年开始国营站的农业机械陆续下放给生产大队经营,到1969年全部转为队有队营后,国有国营阶段即告结束。
  第二节 社有社营
  社有社营时期从1958年8月开始,到1962年12月终止,历经4年5个月(即在前后两个国有国营阶段中间有一段社有社营)。
  1958年,党中央在成都会议上提出“农业机械的购买,以集体经济为主”的方针。同年5月国务院第七办公室批复了全国拖拉机站站长会议总结,肯定“农业机械下放到农业社,由合作社投资经营是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1958年下半年,农村实行公社化后,又发出“要发挥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优越性,全民办机械化”的号召,出现了把国营拖拉机站下放到人民公社经营的形势。
  从1958年8月开始,各县(郊区)国营拖拉机站,本着“重点配备,集中使用”的原则,把所有拖拉机及其农具作价下放给人民公社(人员也随车下放),实行社有社营。当时共下放拖拉机165台,机引农具467台(部)。下放后在五县一区建立起社营站51个,占五县一区公社总数的33%。人民公社建立社有社营拖拉机站后,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即盈亏由人民公社负责。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完全归人民公社。原县(区)拖拉机站撤销,在县(区)人委会设立农机科(局),负责技术业务指导。
  实行社有社营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站、社之间,养机与用机的矛盾,在机耕作业与农业生产的结合上也较以前好,并对发挥公社集体经济力量发展农机事业起了促进作用。这一段农业机械化也有一定发展。到社营结束时,社营站发展到106个,拖拉机已发展到554台。较大的社营站,象榆树县五棵树公社拖拉机站有拖拉机22台,下设4个机耕队,有职工103人,还有1个修理间。较小的社营站,象榆树县城发公社拖拉机站,也有5台拖拉机,20多人。
  社营站期间,农机化虽有发展,但由于人民公社集体经济薄弱,缺乏技术力量和必要管理经验,打乱了原有国营站时期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重使用,轻保养,造成机车损坏、带病作业,成本高,作业质量下降等问题。1961年,长春市54个农机站,盈余的仅有6个,亏损的41个,占75.7%。一年发生重大事故61起,平均每6.5台发生1次。因此,1963年初被收回,恢复国有国营,社有社营阶段即告终止。
  第三节 队有队营
  队有队营时期从1969年开始到1983年末止,经历15年之久。
  队有队营是农机所有制及其经营形式一个较大的转变。1969年以前,无论是国有国营,还是社有社营,实际是国家办农业机械化;而队有队营,则是由农村集体经济办农业机械化。农业机械、零件、油料的购置,农机的修理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及其工资的开支等,完全由农村集体经济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负责。
  1966年7月,中央在湖北召开一次全国农业机械化会议,会议提出“农业机械制造以地方为主,农业机械的产品以小型为主,农业机械的购买以集体经济为主”的方针。同时,中央一再强调依靠农村集体经济自力更生办农业机械化。根据这一指导方针,1966年底,榆树县在弓棚公社长发大队、红星公社三号大队、八号公社双山大队,进行将国营站农业机械下放到生产大队经营的试点。也就是将由县(区)拖拉机总站统一领导、统一核算的各个人民公社拖拉机站的国家所有的拖拉机、农具作价卖给生产大队。农机具为生产大队所有,农机具价款由生产大队偿还。在生产大队建立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农机队。各公社拖拉机站变为拖拉机管理站,对全社各大队农机队的农机管理、使用进行技术业务指导与服务工作。榆树县经过试点,到1968年末,全部实现了队有队营。到1969年末,其余四县一区也全部实现了队有队营。共下放到大队拖拉机1399台,农具5876台(部),建立大队农机队918个,占农村大队总数的60%多。
  队有队营,调动了集体经济办农机化的积极性,推动了农机事业的发展,特别是进入80年代前后,农业机械化有了一个迅猛地发展。从1969年到1983年的15年间,大队农机队由918个发展到1562个,实现了队队(大队)有农机队;拖拉机由1399台增加到14408台,机引农具由5876台(部)增加到19809台(部)。大队农机队的规模,有的是“两铁一胶”、有的是“三铁一胶”,还有的是“四铁一胶”(“铁”,指链轨拖拉机;“胶”,指胶轮拖拉机)。规模较大的榆树县弓棚公社长发大队农机队,有链轨拖拉机4台,胶轮拖拉机7台,汽车1台,修理间360平方米,有机床、电焊机、砂轮机等,固定资产总值达40多万元。一般的农机队,也是:农机队有院,机车有库,农具有场,修理有保养间,驾驶员有学习室等,固定资产也有10多万元。
  大队经营之后,从1977年开始,农安县一些经济条件较好、技术力量较强、生产队长领导能力较高的生产队,购买、经营大中型胶轮拖拉机,用于耕作土地和搞运输。购买使用拖拉机的生产队有977个,占农村生产队总数6%左右。生产队拥有拖拉机1005台,占拖拉机总数的7%。生产队购买使用拖拉机,对农业生产,壮大队有经济起了一定作用。
  队有队营到1984年初,在户营农机开始后即告结束。
  第四节 以户营为主,多种经营形式并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生产体制发生重大变化。以集体经营的大队农机队,不适应以户为生产单位的农村生产新体制。因此,从1983年下半年与1984年初开始,除极个别的村仍保留集体农机队与极少数村拖拉机仍为集体所有个人承包外,其余绝大多数大队农机队集体所有的农机具大部分转卖给个人,由个人经营,开始户营为主的新阶段。这是农机体制的一次重大变化。
  1984年3月《长春日报》报道了九台县龙家堡将农机转卖给个人的经验。同年7月,市政府召开了介绍龙家堡经验的会议,推行户有户营农业机械的新体制。到1984年秋翻前,除个别村保留集体农机队外,其余全部转卖给个人。据榆树县统计,1984年,村保留农机队的有21个,占5.5%,保留拖拉机64台,占拖拉机总数的4.1%;村原有拖拉机全部或部分归村集体所有承包给个人的有191个村,占50.6%,拖拉机413台,占拖拉机总数的26.5%;将拖拉机全部转卖给个人的有165个村,占43.7%,转卖拖拉机1077台,占拖拉机总台数的69.3%;还有报废、封存的拖拉机148台,占9.5%。与此同时,农民个人积极争购、经营小型拖拉机,即小四轮拖拉机,打破了建国以来几十年形成的只准国家、集体买农机、经营农机的旧格局,形成了千家万户农民个人购买农机,使用农机的新格局。
  实行农机户营之后,由于领导思想跟不上,不适应农机体制的重大改革,加上集体经营农机时存在的那套“官办”农机,“行政命令”的办法行不通了。因此,在一段时间里,即1984年、1985年,农机化的发展受到一定影响,农机作业面积大减。不少地方,农民个人将由集体作价买进的拖拉机又高价卖给外地,造成拖拉机严重外流。据德惠县农机局粗算,1982年有链轨拖拉机779台,到1985年末只剩下498台。外流拖拉机200多台,占原有拖拉机四分之一多。农机化基础较好的榆树县,户营前有链轨拖拉机1120台,户营后的1985年只剩818台,减少26.8%。在一些原来农机化基础较差的地方,农机外流,减少的现象更为严重。农安县伏龙泉镇原有链轨车17台,户营后只剩7台。大中型胶轮车原有29台,卖给外地16台。由于大型拖拉机外流、报废、“扒窝”,加之没解决好承包后生产单位小,耕地零散与使用农机的矛盾,致使机耕作业面积大幅度下降。到1984年,长春市秋翻面积只有443.7万亩,比秋翻较高的1979年下降132.8%多。
  农机改革后,农机事业迅速发展的事实证明,实行户营农机的新体制是符合当前农村生产力状况的。由于领导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如推行“五统一”、“三三保”等做法,大型农机外流、“扒窝”的现象很快得到解决,从1986年开始,机耕作业面积迅速回升。1987年秋翻面积711.6万亩,比1984年提高77.9%。特别令人欣喜的是在农机改革以来,农民个人购买小型拖拉机的积极性非常高。1988年,农民养机户拥有拖拉机33785台,占拖拉机总保有量的95%以上。其中大中型拖拉机7371台,小型拖拉机26414台。户营后五年,拖拉机保有量每年平均增长40%。这么快的速度是以前任何阶段所没有的。
  一、户有户营
  这种形式是农机新体制的主体,拥有农机90%以上。这种形式又分为:
  (1)户营小型拖拉机
  户营小型拖拉机,即主要是户营“小四轮”拖拉机。有独户经营与联户经营两种情况。其中的联户经营,就是几户集资买一台“小四轮”,然后委托一户经营。户营“小四轮”拖拉机全部是由农民个人在农机改革后新购进的。到1988年,户营小型拖拉机占户营农机总户数的78%以上。
  户营小型拖拉机,占80%左右的数量是以农田作业与农业运输为主,在农闲时也在农村进行一些经营性的短途运输,如运建筑材料、粮食等等。另有20%左右,以常年在外搞运输或长途贩运为主,农忙时有的也参与一些农田作业。
  家庭联产承包后,许多农户纷纷买马买牛,用以耕田。但经过二、三年的试验后,农民感到用牛马耕田成本太高,而且饲养又非常辛苦,所以许多农户又卖马买“机”,以“机”代马。到1988年户营小型拖拉机已成为农田作业主要动力之一。小型拖拉机除翻地不能干以外,其余播种、中耕、运肥、运粮、拉庄家等主要农田作业全能干。1988年榆树县,用大型链轨车播种的面积占22.5%,用牛马播种的面积占48.8%,用小型拖拉机播种面积占28.7%。
  农民经营小型拖拉机在经济上也是合算的。他们除了播种自己承包的土地外,一般都为其他农户代耕代运。年收入多数在2—3千元以上,有些收入高的在5—6千元以上,个别的收入在万元以上。
  (2)户营大中型胶轮拖拉机
  户营大中型胶轮拖拉机,多数是联户经营,少数是独户经营。户营大中型胶轮拖拉机,绝大多数是由集体经营转卖给个人的,也有很少一部分是农民购进的新车。户营大中型胶轮拖拉机,除农安县有一部分用以翻地、播种、中耕等农田作业外,大多数是用来进行长途运输和贩运。户营大中型胶轮拖拉机年收入在3000元到6000元以上。
  (3)户营链轨拖拉机
  户营链轨拖拉机,绝大多数是独户经营,很少一些是几户共同经营几台大型拖拉机的联合体。户营链轨拖拉机,几乎全部是原生产大队集体经营的链轨拖拉机,作价转卖给个人的。买主基本上是原生产大队农机队的驾驶员。户营链轨拖拉机是经营链轨拖拉机的主体。农机改革后,户营链轨拖拉机成为农田作业的主力。户营小型拖拉机虽然数量很大,但因动力不够不能翻地。所以,离开链轨拖拉机,就不能实现农机作业的系列化。而且,用拖拉机翻地,是农机农田作业的基础;没有机翻,就很难进行机播与机中耕。1987年,长春市秋翻面积,基本上是户营大中型链轨拖拉机干的。1988年春播,户营链轨拖拉机进行的机播面积占总机播面积的25%左右。户营链轨拖拉机,经济效益均比生产大队集体经营时好。一户养一台链轨拖拉机,年纯收入都在4000—6000元,有的达万元以上。
  农机改革后,涌现一批户营大中型拖拉机的典型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都非常好。德惠县边岗乡边岗村个体养机户苏良君,以前是大队农机队包车组长。1984年,大队农机队转卖拖拉机时,他花3100元买1台旧链轨拖拉机,1986年就完成机播220公顷,机中耕120公顷,机翻地260公顷。全年作业收费19228元,扣出耗油、修理等费用,纯收入14041元。苏良君承担着全村4个社、209户、430公顷耕地的作业任务。其中有120户不养牲畜,完全靠他给耕种。农安县伏龙泉镇伏山村肖凤田等3户农民组成的农机联合体,1984年,集资24000元买下大队农机队2台链轨拖拉机和1台中型胶轮拖拉机及其农具。在村外盖了3间车库、建了200平方米农具停放场,安装一个5吨油罐。从1984年到1987年,每年机耕作业服务面达210户,占全村总户数的一半。他们3户每户平均年收入5000余元。
  二、村有村营
  村有村营,即村一级集体经营大中型拖拉机。一是村建立农机队,集中经营管理,农机队内部承包到机车;二是拖拉机归村集体所有,承包户分散经营,即拖拉机分到承包户,由承包户使用、管理。
  村有村营比重很小。据榆树县统计,1984年村一级保留农机队的仅有21个,占村总数的5.5%。保留的拖拉机仅占总保有量的3.7%。经过几年实践,各县各乡领导感到,户营大中型拖拉机有一定困难,很难保证农机作业任务的完成。所以,从1987年开始,部分村又将转卖给个人的拖拉机作价买回,将承包给个人的收回,恢复建立村农机队。1988年统计,村建立农机队的已有340个,占村总数的20%。
  村有材营大中型拖拉机,最大的好处是,有利保证完成农机作业任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农业增产;有利农机的维修保养与更新,推动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收费标准较低,减轻了农民负担。村集体经营拖拉机,较过去生产大队时集体经营拖拉机的经济效益好得多,但较户营农机收入低,村集体经营的农机队的驾驶员,年收入只在2千到3千元。
  村一级集体经营农机也有好的典型。榆树县弓棚镇弓棚村农机队,集体经营4台链轨拖拉机,驾驶员与管理人员8人,承担全村445公顷耕地的翻、耙、播、中耕四项作业任务。全村腾出劳动力806人,从事加工、运输、建筑、养殖等工副业生产。村办企业年纯收入达5万元以上。农民在农业生产上只干一个多月的活,只有铲地、施肥、割地、脱粒等几项农活由农民来干。其余时间可进行副业生产、外出做工和搞贩运生意。农机队按合同规定每年收入达43748元。
  农机改革时,还有少数村,大队农机队虽然解体,但拖拉机仍归村集体所有,承包给个人经营。即承包者每年向村缴纳一定的承租费,机器停放在承包人家中。由承包人使用、保管。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不好的。因为机器不是承包人个人所有,对机器不爱惜,承包人只顾挣钱,拼机器,不保养维修,机械损坏严重。从1988年以来,已陆续被村收回,由村集中经营、使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农业机械化志

《长春市志 农业机械化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农业机械化事业的产生、成长、发展、曲折、变化、改革的整个过程;记述了管、供、修、造、研、训农机体系的各个方面。不仅记述成功,也记述失误;不仅记述经验,也记述教训;不仅有静物记述,也有动态记述。可以说,这部志书反映了长春市农机化事业的本来面貌,可谓文如其事,文如其真。这部志书对长春农机化事业发展定会带来深远影响,定会薪尽火传,泽流罔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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